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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第一条(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内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词定义如下:
(1)“业主”,名称将在第二部分中具体标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业
主的法定继承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
(2)“承包人”指标书被业主接受的投标人或投标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
代表,继承人和经业主同意的受让人。
(3)“工程师”指第二部分中确定的工程师人选,或经书面通知承包人,由
业主随时任命的代行工程师职责的工程师人选。
(4)“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师、工程师助手,或由业主或工程师任
命履行第二条规定的职责的人选。对工程师代表的授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6)“合同”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表、单价或价
格表、标书、接受证书和合同协议(如已完成)。
(7)“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增减。
(8)“建筑设备”包括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但不包括构造永久性工
程的材料。
(9)“临时性工程”指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10)“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将施工和维修的永久工程。
(11)“技术规范”指在标书或标书修正中确定的规范,也包括由工程师提
供或书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12)“图纸”包括技术规范中包含的图纸,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对图纸的
修正,以及由工程师提供或书面同意的其他图纸。
(13)“现场”指建筑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
场地,以及业主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场所、或其他合同中规定构成现场的部分。
(14)“同意”指书面同意,包括随后对口头同意的书面确认。
(二)合同内容需要时,单数表示的词也包括复数的含义,反过来也是这样。
(三)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边注不被视作合同的一部分,在解释合同不予考虑。
(四)“费用”一词包括现场内外发生的通常费用开支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二条工程师应负责履行发出指令、颁发证书等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在业
主对工程师的任命中要求工程师在履行其部分职责时需经业主特殊同意,应在第二
部分中予以规定。
工程师可随时书面授权其代表代行其职权,但应向承包人和业主提交书面授权
文件。在授权期间,工程师代表的决定对承包人和业主来说等同于工程师本人的决
定。
以下情况如此办理:
(1)工程师代表未否定的工程、材料,工程师仍有权否定,并决定拆除相应
的建筑。
(2)若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决定不满意,有权提请工程师亲自判定。
转让和分包
第三条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合同,或合同收益(除
了向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支付到期款项外)转让。
第四条承包人不得分包整个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工程师的
书面同意,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工程师同意分包,承包人仍将承
担合同义务。分包人及其人、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将象承包人及其人、
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一样,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为某部分工程提供劳力将不
被视作分包。
合同文件
第五条(一)在第二部分将写明下列条件: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
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按哪国法律解释;
如果文件用同一种以上语言书就,文件按哪种语言解释,就在第二部分中将其
定为以这种语言为准。
(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条款比其他条款更具约束力。
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可互相解释,在发生歧义和不一致时,将由工程师向承包人作
出解释。
如果工程师对歧义进行解释时,导致承包人增加未预见的开支,经工程师证明,
业主应支付相应的款额。
第六条(一)工程图纸将由工程师保管,但需免费向承包商提供两份副本。
如果承包人需要更多副本,则自己承担费用。完成合同工程后,承包人将图纸全部
归还工程师。
(二)承包人所在工程现场保留一份图纸副本,以便工程师及其代表,或工程
师书面授权的人士随时审查。
(三)如果工程师不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图纸或命令,导致工程延误或中断,
在此情况下承包人要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详细描述所需图纸、命令,为什么
需要,何时需要,以及否则可能造成的延误和停工。
(四)如果因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上述图纸和命令,而导致承
包人误工和/或增加开支,工程师将决定延长承包人的规定工期。且只要开支合理,
承包人将得到补偿。
第七条在工程进行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提供正确施工所需的图纸和
指示。承包人应执行且受其约束。
一般义务
第八条(一)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要认真进行工程建设维护工程。只要合
同规定需要,为了建设和维护工程承包人应暂时或长期提供劳力、材料、建设机械
等。
(二)承包人将对施工现场操作和建筑方法的恰当、稳定、安全负全部责任。
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对工程师决定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的设计、规格
不负责任。
第九条如果修正需要承包人签订并执行的一个合同协议,协议由业主人准备
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为了执行合同,承包人在标书中应承诺按要求提供一份承包人和业主
共同同意的保险公司、银行或其它保障机构开出的保函。保函数额不超过验收证书
中所要求的保函数额。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将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招标文件中向投标者提供经过考察获得的有关工程的水文
及地层资料。标书正是以这些资料为基础的,但承包人对自己的理解负责。
承包人被视作在提交标书前,已检查了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掌握了关于工程
性质的信息,包括地层情况,水文、气候状况,完成工程所需材料,到达现场的交
通和食宿问题等。总之,承包人被认为已掌握了可能影响投标的一切必要信息,包
括风险,偶发事件。
第十二条承包人被认为在其标书的工程量表和价目表中已规定好价格。除非
合同中另有规定,这一价格已被认为包含了其履行合同义务,正确执行合同的全部
所需。如果执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遇到一些他认为有经验的承包人也不能预见的
情况或人为障碍(天气状况除外),他将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书面通知。如果工程师
确认其不可预见性,将要求业主支付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的费用。包括:
(1)为执行工程师相应指示的合理费用;
(2)在没有工程师特别指示时,采取工程师同意的恰当措施的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建设工程,要得到工程师满意的肯定。无论合
同中是否有规定,工程师有关工程的指示承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只接受工程师的
指示,或在第二条的情况下接受其代表的指示。
第十四条(一)承包人中标后,应在第二部分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
提交一份执行合同的顺序计划,待工程师肯定。承包人随时应工程师或其代表的要
求,提供详细叙述他进行工程安排的书面报告。
(二)一旦工程师发现工程实际进度与上述计划不符,将要求承包人提供一份
修改的计划,保证在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
(三)承包人向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这样的计划,并不免除他的任何合同责任。
第十五条承包人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或在工程师认为履行合同义务必要时,提
供监督管理。承包人或其一位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全权代表应随时在现场,并负责
监督管理。工程师可随时撤销对全权代表的确认,如果这样,承包商应在接到书面
通知后,撤销对其的授权,不再录用他,并提供替代人选。全权代表将代表承包人
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按第二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
第十六条(一)承包人在工程进行中,需在现场雇用如下人选:
(1)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能胜任监管工作的副人,
工人领班和带头人。
(2)为及时妥善地完成工程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
(二)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解雇其雇用来执行合同的人员,这些人员在
工程师看来未履行职责或不称职。被解雇的人员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再被
雇用。被解雇人员的职位应立即由工程师同意的称职人选接替。
第十七条承包人负责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示正确地开始工程,保证工程位置、
面积、水平面及各部分组合的质量,提供工程所需工具、设备和劳力。如果在工
程进行中,在这些方面发生错误,承包人应负担改正的费用,直至令工程师或其代
表满意,除非这些错误是由工程师或其提供的不准确的书面资料造成的,在这
种情况下,改正费用由业主承担。工程师或其代表对开工和任何水平面路线的检查
并不免除承包人保持其正确的义务,承包人应仔细保护保存开工中使用的水准基点、
观测轨道、测标等。
第十八条如果在工程进行中,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钻孔或挖深坑,应书面提出
要求。除非这一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表中,否则这一要求将被视作根据第五十一条
提的附加要求。
第十九条承包人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应工程师或及代表的要求,或应权
威机构的要求,自己承担费用提供灯光,警卫等来保卫工程,保障公众的安全和便
利。
第二十条(一)从工程开始到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竣工证书中规定的日期,
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如果工程师发出部分永久性工程的竣工证书。则承包人从证书
中规定的日期起不再对这部分工程负责,这部分工程的责任转至业主。承包人要对
尚未完成将在维护期内完成的工程负全部责任,除了“意外风险”以外任何原因造
成的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损害、损失,承包人要负责负担费用修理好,以确保永久
性工程完工时状态良好,符合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示。如果发生“意外风险”,
则承包人按工程师的要求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承包人在
完成未竣工工程或履行第49、50条合同义务时,操作对工程造成损害,也要负
责任。
(二)“意外风险”包括战争、敌对(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反叛、革命、
骚乱或军事内战,或在工程进行中,由承包商的雇员、分包人制造的动乱、混
乱,或业主使用、占用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由于工程师工程设计的原因,由核燃料
燃烧或有毒爆炸物引起的辐射和污染,以及爆炸引起的各种后果,以音速、超音速
飞行的飞行物的声波压力,和其他有经验的承包不能预见的事件,所有这些被称作
“免除风险”。
第二十一条不限制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任义务,承包人要以业主和承包人的联
合名义,对按合同条款在第二十条规定的时间内对除免除风险以外的任何损失投保,
同时还要对维护期前产生的原因在维护期内造成的损失和承包人为履行第四十九、
五十条义务而采取行动引起的损失投保,应保险:
(1)工程及应放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或加上第二部分相应条款规定的款
额;
(2)承包商购买的替代建筑工具和其他物品。
保险人和保险条款均需经业主同意,业主不得无缘由地不同意。承包人应要求
随时向工程师或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金收据。
第二十二条(一)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对建设和维护工程中人员伤
害、材料损失及财产损失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和索赔进行补偿,及对有关的索赔、诉
讼、损失、费用开支等进行补偿,以下补偿和损失除外:
(1)工程或部分工程永久使用或占用土地;
(2)业主在任何土地上建设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权利;
(3)为按合同规定建设和维护工程构成的不可避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4)由业主其人、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的行为或失职造成的人员和
财产损失,承包人认为由业主的人造成的损失,且可公正的认为是业主的责任,
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等。
(二)业主应对按(一)款规定导致承包人遭受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和
开支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一)在开始建筑工程前,承包人在不限制其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义务的情况下,应对非第二十二条原因造成的,而由执行工程合同造成的财产(包
括业主的)损失或人员(包括业主的雇员)伤害,其所要承担的责任投保。
(二)保险人和保险条款均需业主的同意,业主不得无缘由的不同意。保险金
额不少于标书附件的规定。承包人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
的保险费。
(三)应有这样一个条款,即发生承包人应得到补偿的损失时,而该保险受益
人为业主,则保险人就这一损失造成的开支、费用对业主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一)业主不对由承包人或再承包人雇用的工人受伤或发生事故
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除非事故或伤害是由业主或其人的行为或过失引起的,
承包人应补偿业主,补偿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费用、开支等。
(二)承包人应对发生这样的事故为自己所负的责任投保。保险人应经业主同
意,但业主不得无缘由地不同意。承包人应在雇用工人完成工程的过程中继续保险,
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收据。如果再承包人已
为其雇用的工人投保,但以业主为补偿对象,则承包人的投保义务被视作已履行。
承包人需要求再承包人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收
据。
第二十五条如果承包人未履行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的保险义务,或
其他合同要求的保险义务,业主将进行相应投保,支付保险金,随时从应付给承包
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认作承包人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一)承包人应注意所有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
制度及与执行工程合同有关的地方或其他权利机构的规章细则,以及财产和权利将
受到工程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并交纳规定的费用。
(二)承包人将遵守以上法规、制度,如因违反上述法规而使业主受惩罚,将
保险业主得到补偿。
(三)如果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应付这样的费用,则业主应再支付给承包人。
第二十七条任何在工程现场发现的化石、钱币、有价物、或文物、建筑物和
其他具有地质、考古价值的物品均属业主的财产。承包人应采取恰当的措施,防止
他的工人或其他人移走或损坏这些物品,并立即通知工程师代表,然后按代表的指
示处理这些物品,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应保证业主不受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设备、机械材料
方面受保护权利和专利权,设计、商标等侵权行为引起的索赔和诉讼的损害,并对
其所受损害、支付的费用、开支进行补偿。除另有规定外,如果要为工程建设需取
得石头、沙子、砂砾、泥土和其他材料,承包人负责支付吨位费、使用费租金和其
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凡是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操作,只要符合合同的要求,均可进行,
但不应在不恰当的情况下妨碍公众的便利,不应妨碍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
和占用,无论财产所有人是业主还是其他人,如果发生承包人负责的这类事件,承
包人应保证业主不受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的损害,并对其进
行补偿。
第三十条(一)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手段,防止与工程现场相通的公路、
桥梁由于施工而遭受损害。承包人和再承包人应选择路线、车辆,限制分散卸货,
使因运输设备、材料到施工现场增加的运量被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从而避免对公
路、桥梁不必要的损害。
(二)如果承包人需要运送货物经过部分公路、桥梁,包括建筑设备、机械,
建成的部分工程,而这种运送极有可能损坏公路、桥梁,除非采取特殊保护和加固
措施。承包人在运送货物前应通知工程师或其代表货物的重要及其他特殊事故,还
要告知他打算采取的保护、加固方法。除非工程师在接到通知14天内指示不必要
采取这样的方法,承包人将采取行动或按工程师的要求实施修改后的方案。除非承
包人在工程量表中包含了保护加固公路、桥梁的任务,保护加固费用由业主向承包
人支付。
(三)如果在工程进行中或以后的时间里,承包人因工程损坏公路、桥梁而被
要求索赔,应立即告知工程师。业主将商洽解决办法并支付索赔款,并对承包人因
此受到的索赔、诉讼、损害、费用、开支进行补偿。如果工程师认为造成索赔或部
分索赔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未履行其上述(一)(二)的义务,则经工程师确认的由
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补偿给业主。
(四)如果工程需要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上述条款中的“公路”应包括船闸、
码头、防波堤或其他有关的水路设施,“运输工具”应包括船只,上述条款同样
有效。
第三十一条对不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和业主签订的其他与合同工程有关的辅
助合同项目,承包人按业主的要求,为其他业主雇用的承包人及其工人,业主雇用
的工人和其他在工程现场可雇用的机构进行工作提供合理的机会。如果承包人应工
程师或其代表的要求,为其他承包人业主或其他机构使用他负责维护的路段提供便
利,或使用他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等其他设备,或提供类似的服务,则业主应向承包
人支付工程师认为合理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在工程期间,承包人应保证工程现场没有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
储存、处置建筑设备和多余的材料,从现场清理走残余物、垃圾和其他不再需要的
临时工程。
第三十三条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把所有建筑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
临时工程从现场清理走,使其整洁,令工程师满意。
第三十四条(一)承包人自己安排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劳工,除合同另有
规定外,负责劳工的交通、食宿和工资。
(二)只要按当地情况可行,承包人应向工程现场的人员、工人提供适当饮用
水和其他用水,并令工程师代表满意。
(三)除非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承包人不得进口、出售、给予、
易货或处置任何烈性酒和,也不得允许再承包人、人或雇员进口、销售、
赠予和易货及处置。
(四)承包人不得也不允许向他人给予、易货,处置任何武器、弹药。
(五)承包人在处理与雇用工人的关系中,应充分考虑公认的节假日及导致和
其他习俗因素。
(六)一旦爆发了传染病,承包人将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地方医疗卫生机构为治
疗疾病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要求。
(七)承包人应随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中发生非法骚乱或混乱
行为,并保证工程附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和平。
(八)承包人要对其再承包人遵守上述条款负责。
(九)其他有关劳工和工资的条款如有必要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三十四条作出规
定。
第三十五条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代表或其办公室,按要求的格
式和时间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报告其在工程现场雇用的监督人员和不同等级工人的
情况。如工程师代表要求,还应报告建设设备的情况。
材料和工艺
第三十六条(一)各种工程材料和工艺均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和工程师的指示,
且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验。检验可在制造、装配地、施工现场或合同规定的任何
地点。承包人要为检查、测量、检验工程及其质量,或材料的重量、数量提供所需
的帮助、工具、机械、劳力和材料,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将材料在应用于工
程前提供样品供检验。
(二)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提供样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费用由
业主支付。
(三)合同中明确要求的检验,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对于那些货载检验和工
程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的检验,在合同中均有列举,承包人可将其费用计入投标价格。
(四)如果是工程师要求的检验,而
(1)合同中没有规定,或
(2)合同中未列举,或
(3)虽有规定,但工程师指示由独立的第三人在现场、制造、装配地以外的
地点进行检验,当检验表明工艺、材料不符合合同条款或工程师指示时,检验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否则,费用由业主负担。
第三十七条工程师和他授权的任何人随时可以去工厂、工程准备地或工程所
需材料、制成品、机械的来源地。承包人应为他们获得这种权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帮
助。
第三十八条(一)未经工程师或其代表的同意,任何工程不得被覆盖或遮掩,
承包人要为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充分的机会,检验将被覆盖或遮掩的工程,并在
永久性工程开始前检查地基。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代表部分工程或地基待于检
验。工程师代表不应拖延这样的检验,除非他认为检验没必要,并通知承包人。
(二)应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要随时打开已覆盖的工程部分,并负责再次施工
至工程师满意。如果被覆盖和遮掩的工程部分符合合同的要求,且满足(一)的条
件,则开盖和再施工费用由业主承担。否则,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第三十九条(一)在工程施工中,工程师有权随时书面要求:
(1)按要求把工程师认为不合适的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从现场清理走;
(2)用合适的材料替换;
(3)无论先前是否检验过或已支付中期付款,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的材料
要换掉,不合格的工艺要重新施工。
(二)如果承包人未执行工程师的上述命令,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完成以上工
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杂费业主可从承包人处取得,或由业主从该支付给承包商的
钱款中扣除。
第四十条(一)承包人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在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内,
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如有必要在此期间要负责保证工程的完好,承包人按
工程师指示这样做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业主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
(1)在合同中规定的停工;或
(2)由承包人的错误而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3)由工程现场天气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4)非由工程师或业主的错误引起,或不由第二十条“免除风险”引起的,
为正确施工或保证工程安全的停工。
如果承包人不在工程师提出要求后的28天内书面通知工程师其要求,则无权
获得额外的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要求是合理的,则由他来决定支付给承
包人的款额和停工时间。
(二)如果按工程师的要求,工程或部分工程停工九十天后仍未得到工程师重
新开工的命令,除了上述(一)中(1)(2)(3)(4)的情况外,承包人将
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八天内决定重新开工。如果在此
期间仍未得到开工的决定,承包人可书面通知(但不一定这样做),视只影响部分
工程的停工为对这部分工程的省略,视影响整个工程的停工为业主放弃合同。
开工时间和延误
第四十一条在接到工程师的书面通知后(除非在工程师命令或认可,或承包
人不能控制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开始工程施工,且迅
速不拖延。
第四十二条(一)业主在工程师书面命令开工后,应授权承包人使用部分现
场,使承包人能开工和按第十四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施工。此后业主按施工计划的要
求,在书面通知工程师后,应授权承包人使用施工所需的其他现场部分。如果业主
不能按本条规定授权承包人使用现场,而导致承包人误工或增加费用,由工程师决
定延长完工期,并确定应由业主承担的补偿承包人的合理费用开支。
(二)承包人将承担通向施工现场的特殊或临时道路通行费用。承包人将支付
为进行工程而在现场外膳宿供应费用。
第四十三条按合同要求,在整个工程完成前各部分工程要完工,整个工程应
在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期限从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
算起。可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延期。
第四十四条非由于承包人的错误行为,而由于增加工程量或工程延误或特别
恶劣的天气原因,或其他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承包人有权要求工程延期。延长时
间由工程师决定,并分别通知业主和承包人。除非承包人在额外工程开始后或特殊
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代表提交详细情况,说明其有权获得延期,工程师不
一定把增加工程量和特殊情况列入考虑。承包人提供的情况要准备接受调查是否属
实。
第四十五条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未经工程师代表的书面允许,任何永
久性工程不得在确认的休息时间一夜间或星期天进行,也不得在其他当地的假日进
行。但为挽救生命或财产或维护工程安全需要采取不可避免的行动时,承包商应立
即通知工程师代表,本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传统轮作或倒班进行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如果因承包人无权要求工程延期的原因,工程师认为工程进度太
慢,不能确保按规定时间或在延长期限内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将书面通知承
包人。承包人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工程师将同意加速工程进度,以便能在规定时间
或延长期限内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要求他人为采取这样的措施多付
款。如果因接到工程师这样的通知,承包人需得到其允许在休息日一夜间或星期日
或当地的假日工作,工程师不得无故拒绝。
第四十七条(一)如果承包未在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将向业
主支付合同中规定的违约罚款,此罚款不作为第四十三条规定时间与实际确认完工
时间之差的罚款。在不损害其他补救措施的同时,业主可从他手中任何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违约罚款。而这一切均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义务和合同
规定的他的其他义务。
(二)如果在全部工程完工前,部分工程按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经工程师确认完
成,业主已开始使用,且合同中没有其他条款作相应规定,则应支付的违约罚款按
已完成工程占全部工程价值的比例削减。
(三)如果愿在合同中规定有关全部或部分工程完工的奖励,可在第二部分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一)当全部工程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
承包人将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发出通知,并承诺在维修期内将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
作。上述通知和承诺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被视作承包人的要求,要求工程师提供
工程竣工证书。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通知后的21天内向承包人发出工程竣工证
书,上面注明他确认的按合同完工的日期,并交给业主一份证书副本;或给承包人
书面指示,指出他认为在发出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工作。工程师在书面指示后
还应指出影响工程完工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在令工程师满意地完成工程并修正缺陷
后的21天内有权收到竣工证书。
(二)同样,按(一)规定的程序,在如下情况下,承包人可要求工程师发出
竣工证书:
(1)在合同中规定了另外完工期限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完成;
(2)工程的一部分已经完成,令工程师满意,且已被业主占用。
(三)如果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
工程师应在全部工程完工前发出这部分工程的竣工证书。一旦证书发出,承包人即
被视作已承诺在维修期完成未完成的工作。
(四)如果针对部分工程在全部工程完成前发出了竣工证书,如证书中未明示,
并不视作在地面或地表重做工作已完成。
缺陷责任
第四十九条(一)“缺陷责任期”一词指标书附录中定义的缺陷责任期,从
工程师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确认的完工日开始计算。如果工程师发出了多份竣工证书,
则分别从其完工日开始计算,各部分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作相应规定。
(二)为了按合同的条件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尽可能快地将工程转给业主且令
工程师满意(合理损耗除外),承包人应尽快完成按48条的规定在完工日尚未完
成的工作。在缺陷责任期内,或缺陷责任期结束后14天内,工程师或其代表如在
检查中发现问题,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应负责修理、修正、再建、调整、改
正缺陷和其他错误。
(三)如果工程师认为需要修理等工作是因为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艺不符合
合同的要求,或因为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中明确规定或不言而喻的他的义务,则修理
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工程师认为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则费用将得到评估,算
作增加的工作量。
(四)如果承包人未做前款工程师要求的工作,业主有权雇用他人做此工作。
如果工程师认为此工作本应由承包人自己支付费用完成,则产生的费用业主可向承
包人索取,或从应付给承包人的钱款中扣除。
第五十条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指导下,对施工过程中
或缺陷责任期出现的缺陷、瑕疵和错误进行检查。除非上述缺陷按合同规定应由承
包人负责,检查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果确应由承包人负责,则检查费用由承
包人负担,且他应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负费用进行修理和改进。
变更、增加和省略
第五十一条(一)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他可对工程的形式、质量、工程量
作变更,他有权要求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
(1)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的工程量;
(2)省略部分工作;
(3)改变部分工程的特性或质量;
(4)改变部分工程的地层、路线、位置和面积;
(5)为完成工程增加必须的工程量。
但这样的变更不会使合同失效,变更所需费用将在确定合同价格时予以考虑。
(二)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命令,承包人不得作变动。如果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不
是由于本款规定的要求,而是因为与工程量的规定相比或多或少,则不要求书面命
令。如果工程师因为某种原因认为可以口头命令,则承包人应按命令去做。不论在
承包人开始执行命令前后,工程师提出的对口头命令的书面确认,都被视作本款意
义上的书面命令。如果承包人在7天内书面向工程师确认其口头命令,工程师14
天内未与驳回,则被认为是工程师所作书面命令。
第五十二条(一)所有按工程师命令增加或省略的工程量均应按合同价格表
中工程师认为适用的项目进行估算。如果工程师认为没有合适的项目可供选用,则
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谈达成一个适当的价格。如果双方意见有分歧,由工程师决
定一个他认为适当的价格。
(二)如果工程师认为因工程量有所增加或减少,使合同中规定的某项工程的
价格不再合理,则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谈达成一个适当的价格。如果双方意见有
分歧,则由工程师决定一个他认为适当的价格。
除非书面命令给出后,或在增加工程量的情况下在工作开始之前,尽快给出以
下通知,不得按上述(一)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不得按(二)改变价格。
(1)承包人通知工程师他打算要求额外付款或改变价格,或
(2)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他打算改变价格。
(三)如果在确认工程完工后,发现增加或减少的工作量超过验收证书中规定
量的10%(除去临时费用和工作补助),是由于下列原因而非其他原因造成的;
(1)变动命令累计的结果,和
(2)对工程量表中估计工程量的修正,不包括临时费用,工作补助和按条款
七十所作价格调整,
则合同价格应由承包人和工程师商量修正。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由工程师在
考虑使用材料,相关因素及承包人执行合同总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价格。
(四)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可书面命令增加的工程或替换工程采用加班形式
完成。承包人将按合同中加班表的有关规定,以其标书中附录的价格表为基础得到
支付。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收据、凭证,在订材料之前,向工程师提交报价
表,待其批准。
针对所有加班进行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其进行中每天向工程师代表提供详细清
单,注明所有加班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加班时间,一式两份,还应提供说明书,标
明加班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规格、数量(不包括前面提到的按加班表增加工程量
所使用的设备),一式两份。清单和说明书经工程师代表确认后,将在其中一份上
签字,退还承包人。
每月末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标价的说明书,说明使用的劳力、材料
和设备。如未及时完整地提供清单,将得不到支付。如果工程师认为要求承包人按
上述规定提交清单和说明书是不现实的,则工程师有权决定对加班工时及使用的材
料、设备支付合理的款额。
(五)每月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详细、全面的报告,说明他认为自
己应得的增加款额,和前一个月他应工程师要求增加的工程量。
对未包括在清单内的工程量和费用不能要求中期或最终支付。如果承包人在事
先书面告知工程师他将对增加的工作量要求付款,则即便他未遵守上述规定,工程
师有权要求对这样的工程量和费用进行支付。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第五十三条(一)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到施工
现场后,均视作完全用于工程施工。除非是把它们从现场一部分移到另一部分,否
则在没有工程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移动。而工程师不得无故不同意。
(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即时从现场把所有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及剩余的
材料清理走。
(三)除了在第二十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业主对上述建筑材料、临
时工程及材料的损失、损坏不负责任。
(四)如果因工程需要,需进口某些建筑设备,业主应帮助承包人在需要时从
政府部门得到必要的许可,以便按上款清理现场时再出口这些建筑设备。
(五)业主应帮助承包人在需要的时候为工程所需的建筑设备、材料和其他物
品通关。
(六)其他影响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条件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五十三条
中作出规定。
第五十四条执行第五十三条并非暗示工程师同意选择这样的材料或其他与工
程相关的事项,也不妨碍工程师拒绝使用某种材料。
计量
第五十五条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只是估计数字,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
义务所进行的实际工程量。
第五十六条除非另有规定,工程师应计量并决定按合同进行的工程量的价值。
如果工程师要对某部分工程进行计量,应通知承包人授权的人或代表。
人或代表应立即参加或派一名有资格的人帮助工程师或其代表进行计量,并提
供所有工程师或其代表要求的详细情况。如果承包人未参加或未派人参加,则
工程师进行的计量或他同意的计量被视作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如果计量永久性工
程时需要记录和图纸,工程师代表应按月准备记录和图纸。如果承包人被书面要求,
应在14天内参与检查这些记录和图纸,并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师代表准备的记录
和图纸,如果同意应签字。如果承包不参加检查,记录和图纸则被视作是正确的。
检查完毕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书面通知工程师代表哪一部分记录和图纸他认为
不正确,由工程师作出决定,否则即使承包人不同意或不签字,记录和图纸也被视
作是正确的。
第五十七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计量应采用净值,不管惯例和当地习惯
怎样。
暂定金总额
第五十八条(一)暂定金总额是指在合同工程量表中规定的,按工程师的指
示使用全部、部分或不使用,以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服务或用于偶发事件
款额。合同价格应包括工程师可同意使用的与暂定金总额有关的工程、供货或服务
费用。
(二)对每一笔暂定金总额,工程师有权命令:
(1)进行工程,包括承包人提供货物、材料、服务。合同价格应包括按第五
十二条确定的工程、货物、材料和服务的价值。
(2)由指定分包人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按第五十九条(四)确定和支付。
(3)承包人采购货物和材料,将对给承包人的款项按第五十九条(四)确定
和支付。
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与国内工程相比要复杂得多。一个工程公司可能在国内干得十分出色,因为他对国内社会情况十分熟悉,解决问题的渠道是畅通的。但他不一定是一个成功的国际承包商。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不熟悉其他国家的社会、法律、经济、商务和金融等情况,不了解当地的传统习惯和人事关系,不清楚解决各类问题的渠道。而这些对于国际承包商的成败得失往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国际承包工程公司往往不惜花费重金在当地寻觅合适的中间人,协助其开展业务。有些国家的法律还明确规定,任何外国公司必须有当地人,才能被批准参与当地建设项目的投标和承包。
一、人的作用
尽管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同,一般来说人主要向委托人提供下列服务:
①向委托人传递招标信息,协助其参加资格预审和获取招标文件。
②协助委托人办理出入境签证、劳动许可、居留证、驾驶执照等证件手续。
③提供当地法律、规章制度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④提供一般商业活动信息如物资、劳动力市场行情。
⑤提供当地商业活动的知识和经验,如当地的投资信息、价格因素等。
⑥协助委托人办理机械、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口许可证和海关手续。
⑦协助委托人租用当地土地、房屋和机械设备,建立电传、电话、邮政信箱户头等通讯手段。
⑧沟通委托人和业主及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委托人和当地以及商界的友好关系。
在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关系已逐步形成了一种法律制度,无论是承包商还是业主都可以聘请自己的人。由于各国对制度有不同的规定,承包商必须充分注意这些规定的制约,下面列举几个阿拉伯国家的制度以资参考。
埃及:一般规定外国公司要有埃及人,并签订协议,写明人的职责。当地的国营公司和私人公司均可充当,投标时,一般是通过当地提交投标书。外国公司允许在当地注册分公司,也可以建立合资公司。
伊拉克:外国公司在当地的人须经政府部门批准,并注册登记。对于公共部门的招标,一般可以不设,外国公司可以直接参加投标。外国公司只有在获得合同后,才能在当地注册登记,从事营业活动。外国公司设立代表机构——办事处,也要登记,但办事处只能履行合同,而不能从事市场交易。
科威特:要求外国公司在该国投标前寻求当地人,并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协议和登记注册文件须呈交中央招标委员会,才能通过资格预审和参加投标。人必须是科威特的法人。对于一般咨询服务项目,可以不设,但是搞项目承包和管理,必须有当地。
沙特阿拉伯:一般来说,外国公司都应有当地,但对于国防工程部门的项目,可直接与政府部门往来,由国防部门审定外国公司的经营资格。对于一项政府工程,一家外国公司只能用一家人。但外国公司如兼有多项商业职能,则可以有几名不同职能的。当地公司,只能为十家以内的外国公司充当人,并且,如果其了一个项目的咨询公司,则不能同时该项目的建筑承包商。没有当地的外国公司,可以在中标以后建立并注册办事处,并可以从有关工商管理部门获得承包该工程和供货的执照。
叙利亚:不要求外国公司必须有当地。但如果找人,则必须是叙利亚籍人,并向经济外贸部登记注册,说明他是这家外国公司的唯一的人。外国公司经登记注册后,可在当地设置分支机构。
二、人的选择条件
由上可见,人在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中是不可或缺的,选择合格的就尤为重要。那么,理想的人应该符合哪些要求呢?
1.信誉良好。
人的信誉不仅影响承包商可否取得他所期望的工程项目,而且直接牵涉到承包商在当地公众中的形象。可以说,人的信誉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着承包商的信誉和形象。
人由于利益相关,一般都会积极地帮助的承包商得到工程,有时甚至会采取某些不正当的手段。如果人的信誉不好,他会将承包商拖进一个难辩难申的肮脏陷阱。而信誉可靠的人,一般做事比较谨慎,他懂得保护自己的声誉,也保护承包商的声誉。
2.关系广泛。
人的社会联系是十分重要的。有广泛关系网络的人可以介绍承包商认识许多当地的重要人物和朋友。由于对人的共同信赖,这些人会给承包商许多帮助和照顾,对于一个刚进入陌生地区的国际承包商来说,广交朋友是事业获得成功的关键钥匙,他们会帮助承包商摆脱孤立无援的困境,给其许多有益的指导。
3.熟悉业务。
在许多国家里,有各种各样的商、佣金商和独立的经纪人,他们中确实有不少是具有广泛社会联系、有威望和信誉的人。还有一些可能是地位比较高的上层人士,他们也愿意为外国公司介绍当地工程项目,从而获得一笔佣金收入。但是,国际承包工程是一项履约时间很长和技术复杂的项目,它需要人付出相当长的时间和精力做许多具体的后期服务工作。因此,还应该适当从业务角度来选择人。有些经纪人或上层人士,也许能帮助你获得某项工程,但他们并不熟悉承包业务,其后期服务较差,不宜作为长期的人。
有些国家有专门的工程公司,例如承包商服务公司、承包咨询公司和工程公司等,也有的本身就是建筑师、设计咨询公司或建筑承包商,他们了解市场情况和各类工程承包业务,熟悉当地办事渠道,并拥有一批办理各种事务的雇员,这样的人往往能够提供许多有效的实际帮助。
4.地位合法。
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仅仅作为介绍人,介绍承包商获得工程后要求支付一定的酬金,其介绍任务即告终结,对这种介绍人可以不必要求他具有合法注册手续。但是,如果作为一家国际承包商公开的正式,应当要求该人具有合法地位。有些国家对于人或经纪人有严格的规定,要有合法注册手续,并经批准核发经纪人营业许可证。在这些国家是不允许随便找人的。否则,可能会招致政府追究的麻烦。
所以,在选定一家公司或人之前,特别是签订协议之前,应当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主要是了解该人的信誉和能力。这种内部的调查了解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例如当地的使领馆可能提供一些情况;国际银行和当地银行、会计师或律师事务所也是较好的资信调查来源;此外,这个国家的工程师协会、承包商协会或者商会也可能提供某些重要情况。
那些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公司,必然有强有力的人做后盾。没有强有力的,甚至不知为何物的公司,它的命运可想而知。有的国内公司不习惯人制度,觉得受到中间盘剥,这些想法实不足取。
三、人的双重性
人的地位和身份决定了其作用的双重性。人是公司或个人,一般而言社会关系广泛,消息灵通,很大程度上是业主的密切合作人或有着接近业主的有利途径,这种关系决定了人对外来承包商的利益关照经常处于次要地位,有时候甚至不惜牺牲承包商的利益来与业主做交易。下面的案例展示了毫无经验和戒心的国内公司如何败在了精明狡猾的业主和人手下。
1986年,P国得到世界银行5000万美元的贷款,于是采用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发包一项中型公用工程。参加竞争的有十几家承包公司,其中就有5家中国公司。投标报价期间,五家公司各自屯兵不同饭店,彼此相互保密,各自物色人。P国业主有意让人四处活动,并暗中支付费用。中国公司把夺标希望完全寄托在人身上,对人不存任何戒心,认定人与自己利益相同,因而对其坦诚相告,把自己的投标意向、报价策略和各项细节不厌其烦的向其如实告知,并且非常虚心地听取人的“建议”,对人提供的“信息”尽信不疑,拿出重金作为酬劳。
开标后,第一低标是中国a公司,报价1800万美元;第二低标是中国b公司,报价2200万美元;第三低标是当地一家公司,报价2400万美元;而咨询公司的标底是2800万美元。欧洲承包公司的报价高达到3800万美元。该工程自然授予了a公司,该公司虽然想方设法开源节流,最终未逃脱450万美元的巨额亏损。
钢筋工程承包合同范文1 发包人: 项目部 (简称甲方)
承包人: (身份证号: ) (简称乙方)
甲方承建的 工程,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经甲方决定将本工程中的 钢筋 工程项目承包给乙方施工,现就该工程有关事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概况:为框剪 层,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四、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包扎丝,包所有钢筋机械、锯片及工具)的大包干方式。
五、承包内容、范围:
1、本工程施工图纸中所有的钢筋制作、安装工程、钢筋焊接等项目内容及范围。
2、配备技术人员配合甲方施工员做好钢筋制作、安装工程检测及各项工程资料。
3、柱子钢筋的电渣压力焊由乙方负责,超过 的钢筋采用电弧焊 面焊接
六、承包价款:基础及地下室按定额含量每吨 元(人民币)计算,地上楼层部分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计算;工程价款以实际结算价款为准。本价款综合了承包内容、范围内的所有费用。
七、付款方式及相关规定:
1、在本工程地上四层框剪主体(五层楼面)现浇砼完工后7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50%工程款,五层楼面以上工程量按月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工程款,以此类推;余款在外架全部拆除完毕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
2、为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利益,乙方领取工程款后,必须将劳务费发给每一个劳务人员,不得拖欠劳务人员的劳务费(工资)。如违反本规定而发生劳务纠纷,导致劳务人员上访或闹事的,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无条件接受甲方单位做出的5000元/次上访或闹事的经济处罚。
八、工程期限:
1、以甲方制定工程进度表为准。
2、施工中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进行,确保本工程按 期完成,如延期一天完工罚款2000元/天,以此推算,罚金在工程款中扣除(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和甲方原因造成延期按同等时间顺延工期)。
九、工程质量:
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规范》要求,精心施工。
2、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规范》结合公司规定的《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及相关质量管理制度执行。
3、经验收有不符合质量标准之处,根据范围大小、程度轻重、由甲方单位或项目经理部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乙方应及时整改或返工至符合要求。整改或返工所浪费甲方的材料由乙方赔偿。
4、本工程质量以合格工程为标准,如乙方施工质量使整个工程未达到合格,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十、工程安全:
1、在施工中,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文明生产综合治理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等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劳务人员上岗时必须佩戴好安全帽,不允许赤膊、赤脚、穿拖鞋上岗,禁止酒后上岗。如出现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给予经济处罚,另外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3、施工中发现安全隐患,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汇报。如不及时向甲方(项目经理部)汇报或施工中违章操作等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4、在施工期内,乙方劳务人员不得发生打架,斗殴,盗窃等事件,如出现此现象,甲方有权给予经济处罚,若因此造成的伤亡等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十一、建筑材料管理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1、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要节约用材,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所用的一切材料由乙方按价赔偿。
2、施工中乙方必须严格做到不浪费材料,各负其责,各种配好的材料应按不同的类别、规格、型号堆放整齐,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甲方有权根据不同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3、在施工期间,如发现乙方有盗窃材料行为的,甲方有权处罚并终止本合同,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二、施工设备、工具的配备:
1、甲方提供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及脚手架、塔吊。
2、乙方自备钢筋制作、安装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锯片和所有工具,安全帽、安全带。
十三、其他条款:
1、本工程不得转包给他人,不得擅自停工,不得中途退场,若出现此现象,乙方必须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另外,甲方单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乙方必须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如因乙方未及时发放工人工资造成工人上访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被公司罚款,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和各工种密切配合施工,若乙方不配合施工,应承担相关责任。
4、施工期间乙方自行解决膳、宿等生活问题。
5、本工程设计如出现变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变更有关事项。
6、施工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代表领导,听从甲方代表指挥。
7、施工期间乙方必须节约用水、用电,使用后做到及时关闭。
8、乙方所有作业人员均应爱护工地的环境卫生,保持工地整洁,严禁在工地随意大小便,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十四、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甲、乙双方均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一切损失。
十五、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立补充合同。
十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钢筋工程承包合同范文2 发包方: (简称甲方)
劳务公司: (简称乙方)
承包方: (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本着对工程负责和平等互利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并一致通过,甲方同意将滨水小区社会保障性住房4#地块1#5#楼钢筋分项工程分包给丙方施工,同时为了明确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执行建设部强制性条文规定条款,特签订如下合同条约,以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集美东岸滨水小区社会保障性住房
1.2结构形式:地下室、上部框剪结构
二、承包方式和范围:
2.1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但包括专用机械、机具、照明灯具、铁丝、焊条、闪光焊机、辅助材料以及钢筋保护层垫块等。
2.2承包范围:滨水小区4#地块1#5#楼所有设计图纸内容及设计变更会审纪要,如以后施工过程中所发生设计变更按实际增减调整。
三、工程工期:
以项目部月进度,周进度计划。
四、承包单价:
4.1以理论抽筋计算量承包及结算,单价人民币/吨,包括本工程所有塑料保护层、垫块。
4.2本工程所有框剪柱筋电渣压力焊由该班组负责焊接,按实际数量每个接头2.0元。直螺纹套筒22每个接头8元,25以上每个接头10元,(包材料及专用机械及人工费)
4.3工程款按现金支付,则扣除建工费。
五、工程质量:
5.1工程优良,且每次隐蔽验收必须一次性通过。如验收第一次不能通过,丙方须在二小时内整改完毕,在第二次验收不能通过,每次加罚人民币500元,并无条件在二小时之内全部整改完毕,如连续三次因同种原因验收不过,甲方有权自行更换班组且按给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70%结算并清退出场。
六、合同工期:
6.1按项目部整体计划执行,并按第三条执行,且每施工段如超过半天罚款伍佰元人民币,如连续三次每次超过半天以上的,按本合同第五条最后两款执行。晚上需加班,若未组织加班每次处罚500元。
七、付款方式:
7.1每月15日前付上月由项目部审核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支付,主体全部封顶后,十五天内结逄付至总完成量85%,所有拦板、构造柱、过梁、化粪池钢筋完成后付至,余待所有钢筋项目全部完成后二个月内全部付清。
7.2主体完成后修尾工程,如构造柱、阳台栏板等应殷实项目部计划按时民,否则每滞后一天罚500元。
7.3每月支付进度款时,丙方必须提交工人的工资表(并有本人签字),由甲方劳资人员统一发放工资。剩余部分以材料款方式支付给丙方。支付则扣除建工费。
八、劳力管理:
8.1、甲方委托厦门永信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永住佳)对本工程的劳动力进行管理
8.2、永信佳收取本工程劳务管理费为总工资额的。全部由丙方负责,每月在发工资款中扣除。
8.3、丙方的工人必须与永信佳签订劳动合同(每人一份)并报甲方项目经理部备案。丙方人员必须持有四证(身份证、暂住证、上岗证、计生审检证)等有效证件。
8.4、工人进退场必须及时到项目经理部登记。
8.5、工人日常考勤由丙方负责,永信佳监督,报项目经理部确认。
8.6、每月工资由永信佳依照劳动合同工资表,对照考勤表、身份证向工人进行发放工资,发放按公司工资发放程序规定进行,项目经理部监督。工人工资必须由工人本人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并亲自领取。
8.7、工地严禁使用未满18岁以下、精神病者及50岁以上的劳动力,使用女工只允许在3人以内,除此之外不得带家属及小孩,除本工程的确操作人员外,其余人员严禁在施工现,违者被查出后罚班组长50元,由丙方负责送有关部门处理。女工必须证件齐全,否则补罚款全部费用由丙方负责。
九、违约责任: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9.1、甲方无正当合法理由终止或解除丙方合同关系,造成丙方损失,甲方应于15天内结算完丙方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量,并按全同单价100%支付工程款。
9.2、丙方无正当合法理由终止或解除与甲方合同关系造成甲方损失,丙方应赔偿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有权扣回丙方工程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丙方不得异议。
9.3、丙方中途停工,造成工程施工无法进行或中途退场,导致甲方损失的丙方应承担对甲方的一切损失,且甲方不予结算丙方完成的工程量,并有权另行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9.4、丙方不得将本合同转包给他人,若发现转包现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因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两方承担并追究司法责任。
9.5、由于丙方人员、机械及材料不足和质量安全问题等原因造成停工,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每天处罚丙方人民币5000元整,丙方不得异方式。
十、施工安全:
10.1安全指标: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10.1.1、在建工程安全检查合格率,优良率。
10.2、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现行各项安全,操作规范及本市地方安全操作规定,服从甲方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
10.3、丙方人员进场必须向项目部上交一张近期免冠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备案,并经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需申报的费用由丙方承担,否则项目部不予认可。
10.4特殊工程持证上岗。丙方应配备兼职安全员协助甲方工作。
10.5由于丙方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丙方应负相应责任,并应积极保护现场,及时上报项目部共同处理,同时应付相应责任及经济费用。
10.6、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做到三不伤害,严禁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10.7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定人员按如下处罚:
10.7.1、不带安全帽的,工人每次罚款元,班组长每次罚款(安全帽内方自理否则甲方购置每个扣除15元)
10.7.2穿拖鞋进场一次罚款
10.8、若两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丙方负责。
10.9、若丙方在施工过程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医疗费用在由丙方承担,超过5000元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若得保险公司赔偿不足时,超出费用由甲、丙双方各承担一半。
10.10、严禁丙方入场人员有暗疾、精神病等的人员上岗,如有发现,在工地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有丙方承担、负责。
十一、文明施工
11.1、丙方必须做到工完场清,地上、板上遗留钢筋应及时派人清理。集中到项目部指定位置并及时利用。
11.2、丙方所使用的宿舍、食堂杂物及施工区域内的场地卫生,甲方有权安排专业人员清理,所发生的费用该组应承担每月500元/月,在每月拔付进度款时扣回。
11.3、丙方参加施工人员必须穿着整洁,严禁赤膊进场。
十二、质量及工期奖罚:
12.1、质量奖罚
12.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优良要求以上,按合同单价结算。
12.1.2、经相关部门检查验收达不到优良标准,决算时单价下降计算。
12.1.3、如遇省市有关部门检查时存在重大隐患或不合格给予通报者,除按2款执行外另加罚20000元。
12.2、工期奖罚
12.2.1、分部分项工程达到项目部安排实际进度要求,按合同单价结算。
12.2.2、根据项目部安排实际进度计划表工期私刑提前半日历天,甲方每天奖励丙方500元。
12.2.3、工期每延误半日历天,甲方每天罚款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十三、甲方责任和义务:
13.1、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统一指挥、安排督促、监督管理。
13.2、提供给丙方一套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变更和其他相关技术文件。
13.3、对现场员工的技术安全教育,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方案规范、规程的交底。
13.4、负责与相关部门的一些联系,及时解决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做好区域内的协作及时帮内方办理相关有效证件。
13.5、提供丙方垂直运输机械,其余场内水平运输机械等均由两方自行解决。在施工中,各班组使施工电梯有冲突时,均应提前通知项目部,由项目部派人协调,否则产生后果由丙方承担。
13.6、丙方工人进场必须有统一的服饰、佩带胸卡,由甲方统一定做,押金每件服饰25元,胸卡20元费,工程完工退还押金,如有丢失由丙方赔偿。
十四、丙方责任和义务
14.1、丙方工人进场后必须向项目部上报工人花名册和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及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由项目部统一办理暂住证、上岗证、安全证(费用由丙方负责),丙方每个进场工人必须与甲方签订劳务合同,若丙方不办理,所有后果由丙方承担,不管丙方工人在工地内外发生任何事情(班组长与工人因矛盾而产生停工),一切责任和发生的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丙方负责赔偿。
14.2、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现行施工技术规范、规程,按照设计要求施工,若因丙方误解设计图纸且未向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报造或施工错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所流费的材料按双倍材料上接从丙方工程款中扣除。
14.3、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有严格的管理意识,对进场的员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14.4、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协助甲方做好各项工作。
14.5、本工地不准符何班组用电煮饭及用电烧水,如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4.6、若遇安全文明检查,丙方必须无条件派人清理、整堆现场施工材料至检查通过,丙方不派人清理,甲方将派人清理,并加倍处罚丙方。
14.7、丙方必须尽量为甲方合理节约材料,利用余料,若发现有浪费材料现象每次按浪费材料的5倍处罚。丙方必须无条件及时提供墙体拉结筋。
14.8、丙方负人一天之内要有半天在现场,班组长应常驻现场。
14.9、每周例会,丙方班组长应准时参加,不得迟到缺席,若迟到超过15分钟者每人每次罚款
14.10、拉结筋不得漏预埋,漏预埋每根处罚10元,砖砌体前,丙方应负责焊接墙体拉结筋,(包焊条)如墙体拉结筋漏预赶埋,丙方应派人钻孔植筋费用由丙方负责。
14.11、为了体现丙方对本工地的合作精神,本工程丙方需交纳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整(壹拾万元整),待地下室0.00封顶后无息一次性退还给丙方。
14.12、合同签订后五人丙方如未及时交纳工程保证金给甲方,则该合同自行失效。
14.13、本工程钢筋损耗率不得超过总用量的5,如超过总用量的5,则丙方应赔偿给甲方钢筋原材料费。
14.14、丙方负责人一天之内要有半天在现场,班组长应常驻现场。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产生法律效力,工程款付清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公司备案,未尽事宜发生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且同具有法律效力。
另:如甲方需用丙方工人,每人每天
甲方代表: 电话:
丙方代表: 电话:
丙方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钢筋工程承包合同范文3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适应建筑市场的需要,强化公司内部分级承包管理职责,杜绝各种建筑材料浪费和流失,增强建设活动中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按时完成任务,经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本工程项目承包给乙方承建,并经协商条款如下,以利遵照执行。
一、工程地点及名称:
1、工程项目地点:
2、工程项目名称:
二、工程承包方式及内容:
1、工程承包方式:包人工费、包安全、包质量、包钢筋工使用的所有工具(如弯曲机、切割机、电焊机等)、包扎丝、素焊、包切割片、包工期等。
2、工程内容:乙方按照设计图和变更通知进行钢筋范围内施工,即:柱、梁、厨卫、板、屋顶、梯间扶手等全部钢筋制安工程内容,如其它工种需要使用其工具时要全力配合协作。
三、承诺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
1、住宅小区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 元,总计工程款为人民币 元。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为准。此价格含从基础至屋顶的全部钢材制作安装人工费、安全防护费。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为准。3栋所有属于钢筋工活(含素焊)全部包括在价格内,不再另行计算。此单价为一次包定单价,一切人工费涨跌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必须按甲方项目部规定工期完工,做到节约材料,做好安全工作,如已支模应钢筋制作而无人施工,造成其它工种等待的,凡拖延一天,处罚金500元,以此类推,在当月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以上价格包括安全费用、搭架费在内,工程符合质量要求,每月按工程进度比例80%付款,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付清工程款。具体拨款按每栋面积8层计算,基础至一楼按两层计算。一楼浇完板开始拨款,按进度拨80%工程款。
四、工程质量验收工期要求:
l、工程质量及检查验收,甲乙双方配合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因施工不当造成质量不合格的,由乙方负责返工并赔偿材料费。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建筑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执行。
2、本工程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前竣工。动工晚的分栋从开工之日起计算。
五、安全事项:
此项工程的安全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乙方必须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严禁违章违规操作,严禁酒后施工作业,严禁带病上高架施工,严禁不带安全帽、保险带进入施工现场,发现一次,每人扣罚款100元,在当月拨款中扣除。做好安全防护保护。若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部分经济责任和全部法律责任,赔付金额在两万元以内的全由乙方全部承担,赔偿金额超出两万元以上的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超出金额各50%的经济责任。
六、其他事项: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建设方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随意施工,否则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并在当月承包费中扣除。
2、乙方在施工中,要节约材料,不得任意浪费材料,否则照价赔偿,对故意浪费材料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罚,并在当月的承包费中扣除。
3、农忙时如需钢筋制作,乙方必须保证10人以上在场施工,否则少1人,按每人每天扣罚款100元,并赔偿拖延工期罚款每天500元。
4、乙方须用的工具,由乙方自行负责,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5、乙方如不按甲方项目部规定的工期按质按时完工,不服从施工安排管理及质量安全管理不力造成隐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已完工程减出不合格部分及材料浪费损失后,按已完工部分比例工价的70%计算支付乙方,并清除出场。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出施工场地。
6、乙方应凭证上岗,如因无证上岗而受到上级单位处罚,一律由乙方负责承担经济处罚。
7、乙方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如其员工在工地内吵架一次,每人罚款100元,打架一次每人罚款200元,在当月扣除。
七、违约责任: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工期、工程质量要求组织人员施工,若延误工期,质量验收不合格,除扣罚延误工期罚重金每人500元以外,违约金按工程结算总额的10%计算,在乙疗结算工程款内扣除。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存三份,乙方存一份。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________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依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五、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人工费________元。(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一、开竣工日期:依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
全部工程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双方应根据工程协议书中第三条规定,分别负责按时完成。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由双方及时协商,签订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所需材料、设备不合要求,而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 物资供应
一、全部工程所需的物资按下列第( )项供应方式办理:
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合用,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4.其他方式:
二、由甲方负责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进场期限,详见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三、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由甲方负责检验(甲方委托乙方总包承办设备订货及非标准设备加工,应另签订协议)。
四、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并由三方签订协议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结算。
五、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场时必须由供应方负责验证;如无合格证明,必须经供应方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试验费用,应由供应方负担。因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要求重新试验,其试验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六、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 工程款结算
一、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 )项规定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结算。
5.招标的工程,按中标的价款结算。
二、工程款拨付与结办法,按现行规定办理(详见附件)。
第五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要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全部达到合格。
二、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给对方适成窝工、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力量和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责任方负担:
1.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7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应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经审查处审核工程预算,经办银行审查投资后,并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方可施工。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4.在施工中,如发现甲方投资不足,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而/hetong/中途停建、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继续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如甲方未届时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四、甲乙双方在施工中遇到工程生项,应按定额管理办法报批。变更工程协议所附的变更预算,应在施工前及时送经办银行,做为结算工程款之依据。
第六条 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一、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5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后,另订验收日期,但甲方须承认竣工日期,如再不按时参加验收,其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并偿付给乙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二、竣工工程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3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验收后的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三、本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在移交时,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该单位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
四、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五、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经双方研究同意,可做减项竣工,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
六、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技师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在验收前10天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
1.增减变更文件和其他洽商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3.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以说明,提交建设单位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
七、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属于民用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15天内,属于工业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结算件送交甲方进行审查。甲方应在接到竣工结算件后,民用建设15天内,工业建设20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由经办银行审定拨款。
八、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采暖工程保修第一个采暖期内。在保修期内,确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按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办理)
九、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和仲裁
一、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属于包工不包料的,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人工费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二、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实行合理化建议奖和提前竣工奖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另行协议。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选择下述第( )项处理:(1)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八条 附则
一、预算审查手续,由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附施工图预算)送市建设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要求鉴证的,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合同(工程协议书),可做为本合同之附件。
三、招标工程,按《XX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签订合同。
四、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同附件
一、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全部施工图纸。(合同正本有此附件)
三、施工图预算。(合同正本及建设银行有此附件)
四、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五、有关协议:
六、有关补充合同:
第十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一、本合同一式____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并分别报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副本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建设单位(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工单位(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共同搞好配合与协作,保证工程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1.1工
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施工范围及内容:
1.4工程造价:
本合同规定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
第二条施工期限及停工
2.1本合同全部工程项目于 20xx年 9 月14 日开工,于20xx 年12月31日竣工。
2.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工期顺延,双方应及时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2.2.1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被迫停工者;
2.2.2因甲方工程计划调整需停工者;
2.2.3因材料采购困难被迫停工者。
第三条工程占地及物资供应
3.1工程所需砂、石材料及模板等由乙方自行加工和采购。
3.2水泥由乙方在县内采购合格产品。
3.3爆破材料原则上由乙方采购,如有困难,甲方可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工程质量要求及设计变更
4.1乙方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和行业制定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认真填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使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4.2各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数据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标准。
4.3建筑材料质量要求:本合同工程所有建筑材料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不准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并终止合同。
4.3.1砂、石骨料,砂子采用中砂(抹面砂浆采用细砂),含泥量按重量计不大于3%;碎石最大粒径4cm,含泥量按重量计不大于3%。
4.3.2砼质量要求:砼标号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质量标准,砼浇筑面平整,振捣密实,无蜂窝麻面,防渗性好。
4.4允许偏差
4.4.1砼和水泥砂浆强度允许偏差±5%。
4.4.2若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返工、窝工等浪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五条工程的支付
5.1工程预付款:工程开工后,甲方不支付进度款,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完工后甲乙双方及时验收结算。
5.2乙方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保修
6.1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尽快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即竣工图、施工技术总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有关表格等)。甲方收到竣工资料后,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验收。
6.2工程结算:乙方按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结算甲方认定的实际工程量。凭甲方工程技术负责人所开出的验收结算清单,乙方开具建安发票到甲方财务人员处结清帐务。
第七条工伤事故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及政策。在施工中做到安全第一,严格操作规程,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工期:竣工时间超过合同规定时间后,甲方有权从第十天开始,每天罚款工程结算款价的5%。
8.2按本合同规定,乙方若违约,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采取任何方式要求乙方给予赔偿。反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赔偿。
第九条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9.1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执一份,甲方三份。
9.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尾款付清后失效。
第十条附则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0.3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单位(甲方):(签章)
法人委托代表:(签 名)
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名)
承包单位(乙方):(盖公章)
法人委托代表:(签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