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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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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备

大型游乐设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大型游乐设备;风险评估;安全维护;指导意义

大型游乐设备在国外的制造历史比较悠久,而我国的制造历史还不是很长,只是在改革开放后才开始在我国出现,是属于是特种设备,受国家安全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使用。游乐设备从粗到精,从小型到大型,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从设计、制造、安装为一体的行业体系指导以及安全监测等比较完整的安全体系。目前被广泛应用的大型游乐设备据不完全统计,约有100多个种类,其中包括有滑行设备、飞行塔类、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观缆车类、赛车类、水上滑梯类、碰碰车类、转马类等大类。这些游乐设备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乐趣。而同时频繁出现的大型设备安全事故,也不免让人们对游乐设备的安全产生了担忧。游乐设备直接面对的是游客,能否保证游客生命的安全是重中之重。因此,使用单位和技术监督部门对大型游乐设备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显得优为迫切和重要。不仅能够帮助维护和操作人员对不同的游乐设备安全风险在思想上有一个充分的认识,时时刻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并在实际工作中能采取相应的对策,最大化的提高大型游乐设备安全性,最大限度地保障游客和设备的安全。安全主要是以预防为主,防修结合,通过对游乐设备进行风险评估的工作,认识和关注每一台设备的主要风险源在那个部位,指导维护人员重点的通过对设备的日检、周检、月检、年检等工作,把设备的风险源消除,就能很好的避免大的事故的发生。

一、我国大型游乐设备安全现状

我国大型游乐设备在近些年来,发展足够迅速,各种各样的新奇产品不断的被推出,不但对人们需求刺激心理进行了满足,同时也促进了我国大型游乐设备向更先进技术、更复杂形式的发展。但是,大型游乐设备在给人们繁忙工作后带来刺激和快乐的同时,也给部分游客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和不幸。目前大型游乐设备已经逐渐普及到小城市,但是由于某些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意识存在不足,从而导致大型游乐设备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例如2001年某游乐园太空飞梭设别液压安全装置失效,最终导致一名乘客被摔死;2010年,深圳某大型游乐园太空迷航座舱发生断裂,导致多人死伤等等。一件件大型游乐设备意外事故的发生,不但对游客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同时也对大型游乐设备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加强大型游乐设备风险评估工作,以提高设备运行的安全性,为广大游客的生命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大型游乐设备风险评估在安全维护中的指导意义

(一)有助于确保设备安全

大型游乐设备,其安全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有:设备设计存在问题(其中包括设计不合理)、加工制作存在问题(其中包括制造材料不合格)、进口游乐设备过程监管不严、维护人员责任心不强以及技术能力不足、没有经过设备维护和操作培训、使用单位不负责任、检验部门安全意识不强、设备老化、设备操作人员技术水平(责任心和安全意识不强)以及游乐设备(过期)没有进行安全检测等等,这些问题都会造成大型游乐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对游客生命安全产生威胁。其中大型游乐设备风险评估能够对设备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发现,同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和对策,对其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解决。借助于大型游乐设备安全风险评估,能够从设备设计、系统规划、设备运行等全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事故风险以及隐患进行详细的分析,同时依照其不同事故之间所存在的各种可能原因以及有关条件,对其制定消除风险的技术方案。

(二)有助于保障游客安全

实施系统性安全风险评估,从游乐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护、运行、操作的一系列工作实施安全评价,并最终形成标准化,并提出相应的有效安全对策,使之形成制度化。制定培训计划,制定安全制度,有助于对设备的不合规工艺流程以及(有缺陷材料)使用进行规避,同时还能够对设计和制作不合理设备使用进行规避。要在实际操作中对某种设备进行使用,同时也能够对其存在的安全风险降到最低。在设备运行中,还能够依照其安全风险评估成果,对设备运行的危险性进行有效的掌握,依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改进和预防措施,以制定能够对其消除风险的措施,并选择出最佳的安全运行方案,消除风险源,以提高对设备管理的科学化和标准化,最大化的提高设备运行安全性,从而最终实现游客安全的有效保障。

(三)对维护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具有指导作用

综上所言,大型游乐设备风险评估能够对设备从设计、制造、安装以及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维护人员能够依据风险评估的成果,全面了解和认识设备事故的风险源在那里,在设备将要发生故障之前,就能有效地将风险源控制在安全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消除设备可能发生的故障,能很好的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在设备一旦发生故障之后,就能够依照其风险评估结果,迅速找到故障原因,从而制定故障解决方案。因此,说大型游乐设备风险评估对维护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意义。

三、大型游乐设备的安全风险源评估

(一)合理选择安全风险源评估方式

大型游乐设备安全风险大致有以下几种:(1)游乐设备自身质量带来的风险;(2)游乐设备管理带来的风险;(3)游乐设备运营带来的风险;(4)不可抗力带来的风险。 大型游乐设备风险源总结来说主要包括有:制造、安装质量不达标、维修操作人员综合素质低、设备操作存在不规范、设备超期未检以及设备超期服役等等。依照对游乐设备危险源的分析看出,游乐设备的安全影响因素主要可以分为四个方面,分别是设备因素、管理因素、维保操作人员因素及不可抗力因素。那么对于大型游乐设备安全风险源评估来说,其方式比较多样,目前国际上比较常用的包括有:危险度评价法、预先危险性分析、事故树分析法、人的失误分析、危险性可操作研究、安全检查表法、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等分析方法。

在实际风险源评估过程中,也要对其评估方法进行合理的选择。根据不同种类的设备和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评估方法。根据其实施系统评价阶段,可以将其分成三种,分别是:(1)安全预评价,就是设备的运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测,同时针对于其具体的分析结果,制定出合理的安全对策。(2)安全现状评价。其就是针对某一台游乐设备,的安全现状,作出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风险评估,找出对其可能潜在的风险,并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修正方案。(3)安全验收评价。其就是在游乐设备安装工程结束、并对其进行试运行正常无误之后,对其建设项目及设施、装置实际运行情况以及管理状况,再次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价,对其建设项目在投入使用后可能会存在的风险和有害因素进行查找,确定风险程度,制定合理的应对方案。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就要依照其具体的评价目标,科学选择合理评估方式,提高风险源评估准确性。

(二)制定安全风险源控制方式

根据本人在深圳欢乐谷旅游公司工作多年的经验,在维护和管理的工作岗位上的实践,现以我公司的吊挂式大型过山车为例,简述一下吊挂式大型过山车在使用运行中的风险源和相应安全对策。

因为过山车是属于滑行类游乐设备,利用提升设备将整列过山车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后放开,靠过山车自重惯性在轨道上运行来完成一周的运动,设备在轨道上运行的平均速度达到每小时80公里以上,离心力是相当大的。最大的风险源有以下几点:

(1)座舱的安全压肩是保障游客安全的首要部件;(2)其次是安全带,是保障游客安全的附件;(3)座舱的吊臂轴和吊臂;(4)走轮、导轮、底轮连接轴;(5)走轮、导轮、底轮轮毂及轴承;(6)走轮、导轮、底轮支架;(7)车架松动或损坏。(8)刹车安全装置(9)轨道连接螺栓松动和轨道变形。

认识和了解了上述最大的风险点,在对设备的日常维护检查过程中,给予重点的检查和关注,加强日检、周检、月检和年检的管理。每天在开机前进行重点检查,并利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安全压肩和安全带是否有效,及时发现所有连接轴和吊臂、支架、轮架、轮毂等有无裂纹,用手动法旋转轮子,检查轮子轴承是否顺滑,有无异响。车架有无松动或损坏,机械式刹车的刹车铜片是否牢固可靠,气动装置是否有效,检查轨道连接螺栓有无松动,利用测轨距仪测量轨道有无变形。并制定一套有效的安全检查程序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保证游客的生命安全。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大型游乐设备发展过程中,风险评估在设备安全维护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意义,其不但能够提高设备安全性,为游客生命安全提供保障。可以说,在整个游乐行业的体系中,游乐设备风险评估是安全运行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每个人对设备风险都有一个充分的认识,从而制定有效的风险预控方案,最大化的消除或者减少安全风险的存在,为广大游客提供放松刺激和快乐的同时,也能够有效的保障其生命安全。

大型游乐设备安全风险评估是一项内容复杂的工作,是一项技术性高,专业性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多个专业的配合才能做好做细,并需要有高度责任心的人来负责。本文希望能引起游乐园经营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和领导对设备安全评估工作的重视和关注,把游客安全放在第一位,使我国的游乐事业有一个良好的发展。大型游乐设备安全风险评估的最终目标就是要防患于未然,以防为主,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游客的生命安全。

参考文献:

[1]晔玮.惊险刺激游乐设施“大众化”之忧[J].中国减灾,2010(8):28-29.

[2]李果,张广明,凌祥,等.基于Multi-Agent的大型游乐设施远程安全监控预警系统[J].计算机测量与控制,2010(4):824-826.

[3]李振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面临的风险及规避[J].河北企业,2011(4):262-263.

大型游乐设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室内游乐园;工程设计;技术难点

引言

近年,文旅业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快速发展,文化旅游类建筑从原来由政府主导的文化场馆类建筑,逐渐转变为开发商主导的文化娱乐综合体。我国城市寸土寸金,从全年运营状况分析,室内游乐园虽然规模有限,但却能够更好地平衡淡旺季的经营差异,在受开发商青睐的同时,也广受市民欢迎。大型室内游乐园在北美、日韩等地区发展较早,在我国常与商业综合体结合。建筑师需要协同各工种将室内游乐园部分作为单独子项进行设计研究,在方案之初就需要综合考虑游乐园的功能流线、建筑结构、建筑设备等技术特点,以保证最终的设计品质。

1建筑功能与流线

1.1功能分区

大型室内游乐园一般采取一票限入一次的形式,入场后再进入不同的主题游乐区。乐园内的平面布局包括售票区、前厅区、纪念品销售区、游乐区、餐饮区、后勤区、设备机房区等。游乐区根据娱乐主题分为不同的组团,再由主动线串联起来。早期的室内乐园餐饮区相对独立,餐厅种类和就餐类型单一,设计简单。目前室内乐园餐饮大多结合IP设计主题餐厅,这些餐厅根据每个游乐主题的差异分散在不同位置。除了配置专业厨房的品牌餐厅,还有大量的快餐、轻餐、水吧及贩卖车。餐饮和周边商品贩卖占乐园运营收益的很大比重,不仅要保证活动营业点位的水电,更要设计好机械排烟,避免在室内大空间产生空气污染。纪念品销售通常在游乐设施周边布点,最大的纪念品商店一般设置在主入口附近,设有独立出入口,游客未购票进入乐园时也可以进入并购买周边产品。

1.2流线设计

园内主要游乐项目的排队区设计要避开主动线,同时设计等待区游客的互动内容。儿童区应位于家长视线范围内,通常临近休闲区以便看护;室内水上乐园除基本功能和流线外增加了更衣环节,一般在购票的同时租赁衣柜和手环;售票更衣区可以与游乐区不在同一楼层,除设置男女更衣淋浴区之外,建议设计相应比例的家庭更衣室。由于水上乐园常与度假酒店联合开发,对于入住酒店的客人需要预留专用出入口。在消防流线的设置上,室内水上乐园并不会因为有大量水面而设置捷径,反而因为大小水池及漂流河道的阻碍,很难一次预留好室内消防流线,需要不断优化调整方案。室内乐园一般单体规模较大,需要进行专门的消防设计,消防通道的开口常兼具通风口、医疗紧急出口、大型花车出口等(图1)。巡游和表演是室内乐园短时间聚集大量游客的高峰时段。定点表演通常采用固定的舞台和观众席,室内乐园通常把主舞台设计在平面一侧,作为主动线串联的娱乐项目之一;水乐园则把主舞台设计在造浪池上方,结合弧形沙滩作为观演区。巡游作为乐园最受欢迎的活动,演员操控设备和花车按照设定路线完成动态表演,巡游路径的设计须在平面方案之初就确定,一般结合主游览动线形成连续路径。巡游表演一般一天一次,在其他营业时间巡游路径上可以停放大量贩卖车销售食品和周边商品,但不建议在路径上布置休息座椅和景观小品等固定设施。表演开始前工作人员清理巡游通道,将观众隔在通道两侧形成沿途观演区,因此游乐设施距离通道两侧需要预留空间,以容纳高峰时段的大量观众。

2建筑结构

2.1大跨屋面

由于大量游乐设备布置和游客群体活动场地的需要,室内游乐园往往需要大型无柱开敞空间,大跨屋面则是设计的重点。1989年建造的韩国乐天世界,室内游乐园采用了胶囊形玻璃采光顶,因此室内出现了一圈钢柱。限于当时的技术水平和工期压力,配合这种空间模型,钢柱围绕室内溜冰场一周设立,游乐设备都布置在钢柱与墙体之间的环形范围内。如今室内游乐园需要更加灵活自由的设备布局,同时考虑到室内均匀采光得热的需要,一般不建议选择集中开窗的大跨屋面,优先选用能够实现均匀开窗的结构形式(图2~4)。立体桁架结构可以有效地均匀开窗,并可根据合理的开窗比例进行结构形式优化。但是室内游乐园由于大型设备高度的需要,室内净高往往要达到30m以上,当跨度较大时,立体桁架设计可能会出现杆件过粗或过密等问题。虽然保证了屋面结构的稳定性,但是对于在室内娱乐的游客来说,空间感受和视觉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图5,6)。需要结构工程师在选型阶段,就采用真实空间尺度的模型进行方案比选,模拟人视线时多站点、多角度地检验屋面效果。斜拉索屋面可以很好地解决室内杆件的视觉干扰问题,屋面也更加通透轻盈。但是暴露在室外的结构构件,可能会影响相邻功能空间的使用,并不适合所有的项目。此外,大跨屋面还需要解决好排水、积雪清除、屋面清洁、设置开启扇等问题,应在确定屋面结构选型的基础上,尽早结合厂家最新的产品及技术要求进行细节优化设计。

2.2承重体系

大跨屋面常落在主体框架上,而室内乐园大量的主题包装则集中在四周墙体。主题包装目前普遍采用的是艺术水泥,常规的造型设计及施工不会大幅度增加荷载,但如果有巨型LED屏幕、大型高空攀岩山体或特殊舞台布景设计,则需特殊设计。楼板的设计主要取决于大型设备的荷载分布。国内游乐园开发过程中工艺普遍有一定的滞后性,往往建筑设计先行,游乐设备的选购清单待定。需要至少确定游乐设备的位置,并由意向供货商提供常见设备参数,通常包含静荷载、活荷载、风荷载和地震荷载参数。如果是室内水上乐园,还需要先确定水池的位置和降板高度。如果游乐园范围内有地下室,布置设备机房和地下车库,则尽量避免该范围内出现坡道,并有效避让造浪池、海豚池、水族箱等特殊功能空间。室内水上乐园虽然会出现多处降板,但是大多数设备本身是静止的,不易出现结构振动的问题,而室内游乐园尤其需要注意设备启动后带来的振动。室内游乐园往往密集布置海盗船、大转盘、跳楼机等惊险刺激的游乐设备,需要专业工艺公司对设备布置方案进行震动模拟计算,防止共振对建筑承重体系产生不利影响。

3建筑设备

3.1CFD模拟

室内游乐园的能耗不仅决定建筑物对环境的影响,也是影响乐园运营成本的重要因素。从全年能耗情况来看,照明和池水加热等能耗占比较低,空调和新风能耗往往占到总运行能耗的70%左右。因此,暖通设计在大型室内游乐园建筑设计中尤为重要,建议进行CFD模拟分析,即采用计算流体力学的技术,模拟高大建筑空间的热舒适性,以达到优化暖通设计的目的。模拟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玻璃幕墙热工性能计算、建筑运行能耗分析、热环境模拟评价分析。室内游乐园常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游客,出于运营考虑一般全年开放,应分别模拟夏季和冬季的不同工况进行能耗分析。项目所在城市如气候适宜,宜采用冬季采暖、夏季自然通风的方案。冬季,应严格控制漏风,避免室内温度过低不能满足顾客舒适度的问题,保证围护结构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夏季,屋顶和四周的通风口应可控开启,实现有效的自然通风,降低室内温度。如果是室内水乐园,应随时监测室内空气指标并及时开启通风口,防止大量氯水挥发产生气味。通风口的位置建议根据模拟计算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如消防通道位置理想可兼作通风口。夏季还应注意建筑遮阳设计,控制玻璃幕墙的遮阳系数。室内乐园和水乐园在进行模拟时不同:1)室内热源和湿源不同,水乐园会增加大量的水体散热;2)室内温度要求不同,水乐园设计温度高;3)屋顶玻璃幕墙面积比不同。室内游乐园进行室内温度计算时,应考虑大量游乐设施的散热,风口和机房最好和主题包装场景相结合,设计成城堡或人造景观。室内游乐园冬季室内设计温度一般控制在(18~20)℃;如果是水上乐园,冬季室内设计温度则要达到(25~28)℃,而且需要考虑不同功能区内人着装的差异。在泳装区域,不仅应保证室内空气温度,还应该采用地板加热确保赤脚行走的舒适度。在餐饮区和观演区等位置,游客可能为日常着装,大多数乐园不希望将这些区域设计为独立房间,而是和游乐区同处于开敞大空间内,这种情况下需要在日常着装区增设空调送风口,以达到局部空间降温除湿的要求。水乐园的玻璃屋面通常也需要增设风口,目的是避免玻璃内部形成冷凝水,一方面冷凝水连续滴下形成“水帘洞”严重影响娱乐体验;另一方面结构杆件长期处于潮湿状态容易生锈老化,应选取合适的点位设置出风口,向玻璃吹干热风。

3.2水体设计

室内游乐园因游乐项目和景观需要往往要设计专用水体。室内游乐园设置如激流勇进、喷泉、瀑布、人工运河、水族箱、海豚池等;室内水乐园通常包括造浪池、儿童水寨、漂流河、温泉泡池等。这些水置除了结构和构造上需要特殊考虑外,水专业对水处理系统等设备机房设置的研究同样非常重要。与人直接接触的水体一般要求设计标准符合泳池水质标准,循环周期和流量根据设备需求设置;观赏水体则根据功能和使用要求的区别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水处理。机房位置根据水体类型的不同各异,如运河需要在建筑同层预留机房,机房地面标高要求低于河道水面2.5m。大型水族箱除了水处理系统还需要维生系统,如饲养大型鱼类需设置回游池、养护池、蓄水池等,每部分水体要求的清洁度、温度、PH值、成分都不相同,需要配备大量的水处理机械和电器设备。迪拜MALL中的水族墙是娱乐互动设计的经典案例,设有隧道展示水体,配置多个重力过滤池及回收水池,池壁墙体需预留大量维生系统的管道位置(图7)。海豚表演池常见的主水池外形接近“腰果”形,表演池较大并且通常环绕水池设有地下工作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侵入。如场地开阔海豚表演会采用水池组合的形式,不同水池的尺寸和标高不同,储水池、设备层、暂养池、表演池等要按照工艺要求分层设计(图8,9)。室内水乐园水体分散,水温控制根据游乐项目不同分别设置。虽然大小水池位置临近,但是水体设计不能贯通,每一个游乐项目的池水净化系统都需要独立设置,避免共用。尤其是儿童戏水池对水质要求更为严格,而该区域游客年龄较小,容易造成水体污染,水处理系统独立工作可避免突况造成的水体污染导致乐园停业。

4结语

大型游乐设备范文第3篇

广州长隆欢乐世界:国内游乐设备最丰富的游乐园。大部分游乐设备均从欧洲原装进口,其设计与技术保持国际领先水准。

创造了游乐设备的四项亚洲第一:

1、十环过山车是亚洲首台、全世界第二台,单项设备投资超过人民币一亿元,该设备打破游乐设备环数最多的世界记录,并创造了吉尼斯世界记录。

2、摩托过山车是亚洲首台,其0到80公里弹射式加速仅需2、8秒,可与F1赛车速度相媲美,并获得世界游乐行业协会年度设计金奖。

3、U型摩天滑板车是亚洲首台,30多米高的巨型滑板,急速下滑与急速旋转双重体验,是园内最刺激的游乐设备之一。

4、号称“世界水上游乐之王”、老少皆宜的水车大战也是亚洲第一台。

大型游乐设备范文第4篇

9月15日,陕西西安秦岭欢乐世界游乐场上演“惊魂一刻”,3名游客被旋转中的急速风车甩出,并从空中跌落。受伤的3人为2名男性和1名女性,年仅15岁的伤者冯某被确诊肺脏、腹腔、肾脏多处挫伤,骨盆骨折;23岁的任某中下颚局部粉碎性骨折,鼻梁错位;而23岁的女孩魏某也是全身多处骨折。万幸的是,三个人都没有性命之忧。

同样是在15日,南京紫金山的索道也上演了惊险一幕,16名游客滞留空中索道,其中有6名儿童和4位老人,所幸没有人员伤亡。

国庆节即将来临,游乐场势必人满为患。游乐设施的安全问题又一次受到关注。如何让它们不再成为伤人杀人的机器呢?

“惊魂一刻”不时上演

而最近发生的这几起游乐设施只是近些年国内外游乐设施事故的小缩影而已。

很多人依旧对深圳市发生的“太空迷航”悲剧难以忘却。2010年6月 29日16时45分,正在运行的东部华侨城大峡谷景区“太空迷航”游乐设施突然发生塌落事故,48名游客被困,其中3人当场死亡,3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还有10人受伤,其中5人重伤,其余32人获救。

深圳华侨城的“太空迷航”是中国自主研发全球首个全程模拟太空遨游项目,其2009年5月27日获得使用证,2009年8月对外正式营业,曾是东部华侨城一大旅游景观。

当时,“太空迷航”游乐设施在国内仅有两台。此次事故发生以后,该游乐项目也被迫终止。

最近一些年,其他各类游乐设施也是屡现安全隐患:过山车脱轨、热气球爆炸、蹦极绳索断裂、游乐设备突然断电、游客空中跌落……一些突发的事故常常让娱乐设备险象环生,有时甚至让“欢乐时分”变成“悲惨一刻”。追求顶级冒险和刺激的挑战

很多游乐项目自诞生以来就一直在追求更大的刺激和冒险,而新材料、新科技的应用,也让一些大型娱乐设施的开发者不断将游乐设施的冒险性、刺激性或者惊险性推向极致。

这些年来,世界范围内甚至还出现了刺激性大型游乐设施和景区相结合的趋势,除了传统的水上蹦极项目,在峡谷或者险峻的山峰上安装荡秋千的项目也受到一些创意者或者娱乐项目运营者的青睐。

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今年夏天美国科罗拉多市一所冒险公园建成的一支巨大的大峡谷秋千,该秋千坐落于科罗拉多河上面约396米高的悬崖边上,并以每小时约80千米的速度摇摆,从而成为目前世界上秋千中的王者,也有人将该秋千直接称之为“疯狂秋千”。

“疯狂秋千”并不缺乏体验者。据悉,目前该秋千已经受到了不少寻求刺激者的青睐。其脚下百米深大峡谷的风景,更是成了不少勇者们跃跃欲试的一大诱惑。

为何这类具有高度冒险性、惊险性和刺激性的游乐项目受到一些人的青睐?

北京大学心理学系教授沈政对记者表示,很多人都具有冒险的心理,并且与中国等亚洲东方人相比,西方人的冒险精神更为明显,其中美国人尤为典型,对一些美国的年轻人而言,越是具有挑战性和冒险性的活动就越受到他们的欢迎。

沈政表示,在任何国家,都存在爱冒险的群体,这些人对带有惊险挑战性的项目总是想试一试,认为自己的身体能力或者心理素质足够强悍,其闯过了就会有一种自豪感,或者是证明了自身的能力。而在这个群体中,以年轻的男孩子最为突出。

“另外,体验这样的项目时,需要全身心高度集中,在这种紧张惊险的刺激下,在生理上人的多巴胺等大脑中快乐物质以及肾上腺皮质激素会迅速升高,在刺激过后放松下来,很多人就会感到放松和愉悦。而这样的原因对其玩刺激性项目就会充满了诱惑力。”沈政表示。

但是由于这种高冒险和刺激性的项目风险性较高,其应不应该发展呢?北京市质监局相关专家表示,这个问题难有统一明确的答案。

大型游乐设备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四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七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八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四十二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核准、登记。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六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六十三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七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调整和检查的。

第七十五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七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七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八十五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第八十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八十九条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