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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一词来源于行政名词,指的是一定区域内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人群,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共同体,是基于同类型社会生活而形成的相对独立的地区性社会。
2国内社区干预的模式
2.1以家庭为主的模式家庭是社区的基本组成单位,患者出院后和家属生活在一起,家庭是患者主要的支持系统,对患者能产生积极的影响,是患者康复的主要地方。有文献报道,家庭教育和家庭干预是精神病患者社区康复非常有效的措施。孙文会等采用包括建立健康档案、家庭康复培训、社区居民的健康教育、家庭随访、个体康复计划和辅以心理干预的家庭模式由家属、经过培训的社区医生和专科医生、居委人员组成干预小组对60例精神病患者实施为期12个月,干预前后使用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SDSS)、自制康复计划书、患者个案管理手册进行评定,干预后患者的功能恢复效果显著,降低复发和在住院的机会,减轻了家庭负担,减轻了家属的心理压力和社区居民的心理压力。而苏勉等采用电话随访、集体或家庭健康教育的方式由临床经验丰富的副主任医师和副主任护师各1名,对患者实施为期24个月的家庭干预,干预前后使用SDSS、生活质量综合评定问卷74(GQOLI-74)、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进行评定,研究结果显示患者服药依从性明显提高,社会功能改变明显,复发率降低,日常生活能力提高更快。曹新妹等在家庭综合干预对社区精神分裂症患者复发的影响中对干预组50名患者,实施家庭综合干预措施,包括:介绍精神疾病的有关知识、治疗及康复知识及家庭监护知识、结合家庭情况进行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方式指导、药物自我处置技能的指导、建立患者作息制度及症状自我监护技能,由3名具有本科学历及主管护师以上职称、同时具有心理咨询师的护理人员担任干预员,由2名具有本科学历及护师职称或以上的护士担任测评员,干预时间12个月后对患者进行服药依从性、患者与家属接触时间、疾病复发次数、SDSS量表测评,分析后结果与上述结论一致。这也与国内许多研究者的结论相一致。因此,对患者实施“以家庭为主的社区干预模式”是可行的,有效地,不仅可以提高患者依从性和保证其良好的医从性,而且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和心理健康意识,促使其社会功能的康复,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主要措施,但是,家属成员缺乏专业的护理知识,不能及时地发现病情的波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2家庭心理干预模式心理护理干预是心理护理重要的组成部分,心理护理能使患者保持愉快的心情,使其紧张、焦虑等不稳定的心理状态得到松弛,恢复情绪系统和内分泌系统的稳定状态,从而使患者心情放松,提高了患者对治疗护理的依从性,使患者对护士的价值产生认同感。孔媛等采用“家庭心理干预”的方法,由医务人员对40例生活在社区的精神患者实施为期18个月的干预,分为准备阶段(3个月)和实施阶段(15个月)。准备阶段由家庭集体心理教育、强化干预、个别干预和维持干预4个阶段组成。实施阶段由生活技能训练、人际关系的发展和恢复、预防复发3部分组成。每半年随访一次,随访时用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SDSS、WHO-QOL-100测定简表进行量表评定,结果显示患者的社会功能得到明显改善,生活质量显著提高,精神患者普遍存在自卑、退缩、焦虑、紧张等一些负性心理状态,干预过后发现患者心理活动和社会适应能力明显改善,一些负性心理状态有所下降。说明对精神患者实施心理护理是必要的,建立良好的“家庭支持系统”,尽量满足其一些合理诉求,对生活在社区的精神患者至关重要。
2.3个案管理模式一些研究者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患者个人基本信息、服药情况、生活方式等信息,建立患者个人档案,有针对性地对患者实施干预。朱梅芳在社区护理干预对精神分裂症康复的效果研究中,采用建立档案、服药指导、生活方式指导辅以心理护理,由社区护士对100例社区精神病患者实施为期3年的干预,使用自行设计的量表进行测评,结果显示,患者的社会功能、服药遵医行为、病情稳定程度有显著的改善。周建芳等采用“个案管理”的模式由医务人员对28例社区慢性精神病患者实施为期11个月的干预,步骤包括:采集患者康复状况、根据患者康复状况制定康复计划、定期随访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评估患者的康复状况直至出组。干预前后使用治疗态度问卷(ITAQ)、阳性和阴性症状量表(PANSS)、Morningside康复状态量表(MRSS)、一般健康问卷(GHQ)、家庭负担会谈量表(FIS),结果显示,个案管理模式有利于改善社区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精神症状,提高健康水平和康复状态以及降低家庭照料负担,周建芳使用了大量的量表,不仅能从不同的侧面来了解患者在干预前后的状况,而且,也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但是其工作量大,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也是其缺点,目前不适合临床推广使用,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推广开来。
2.4社区主动干预模式陈钰[17]在社区主动干预模式对社会救助精神患者生活质量的影响的研究中提出并使用了该模式,研究中由医务人员对180例社会救助的精神患者随机分为干预组和对照组各90例。干预组给予社区主动干预,对患者实施支持性综合心理干预、行为矫正、诱导与督导干预、找到家属的患者由家属陪同一起参加家庭干预,干预时间12个月。干预前后使用BPRS、ITAQ、GQOLI-74进行测评,效果明显,不仅提高了患者的生活质量,而且也提高了患者的服药及治疗的依从性。不过,这种模式只是在社会救助精神患者的研究中使用,对社区的慢性精神患者的使用效果还需要在以后的研究中加以验证。
2.5社区综合干预模式张明兰等[18]在社区综合心理干预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社会功能和生活质量的影响的研究中,干预组由精神科护理人员、心理咨询人员、经过培训的社区干部组成,对49例患者采用包括集体健康教育、家庭访视、社会功能训练等社区综合心理干预措施,干预时间为12个月后,使用WHOQOL-100测定简表、SDSS进行测评,结果显示,能有助于改善精神分裂者的精神症状和社会功能,有助于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这与张金香等在系统社区干预对出院精神分裂症患者疗效巩固的影响中研究的模式相似,由经过培训的专业医师和护师进行干预,干预前后使用BPRS、SDSS、精神症状自评量表(SCL-90)、精神现状检查(PSE)进行测评,干预后效果改善明显。郭红利等在社区综合性精神康复措施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康复作用中,由社区医生和护士,对干预组75例患者实施为期3年的社区综合干预,措施由及时提供医疗指导、为患者制定适合个体的康复计划、定期举办集体活动,增加人际关系交往方面功能组成,干预前后使用Krawiecka症状量表、MRSS、SDSS进行测评,结果显示,社区综合性精神病康复措施,有利于改善患者的症状和社会功能,促进患者康复。陈强等[21]对502例生活在社区的重性精神病患者采取有针对性的药物干预、心理干预、应急处置等综合的社区干预,由家属、乡村医生、村干部、村民小组长、社会工作者组成监护小组,由经过培训的精神科专业医生对监护小组成员进行四次系统培训,对精神患者干预时间2年。干预前后使用GQO-LI-74进行量表测评,效果显著,能有效地改善、控制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病情,提高患者的劳动能力,使患者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社区综合心理干预的效果效果明显,分析作用如下:①提高了治疗依从性。②提高了家庭对患者的应对技能。③提高了患者的生活和社会交往的能力。④减少了患者在社会环境中的不良因素等心理社会应激,增加了社会支持。这与国内其他学者所报道的情况相似。单一的干预模式侧重点有所不同,干预后的效果有局限性,社区综合的干预模式在目前的文献中报道的最多,对患者作用的效果也比较明显。社区综合干预模式研究结果显示通过社区综合干预,能有效地改善、控制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病情,提高劳动能力,改善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3社区干预效果的评定工具
在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社区干预的过程中,正确的评定工具对于评价干预措施的效果是至关重要。就目前国内报道的文献中,SDSS、GQOLI-74、WHOQOL-100测定简表、BPRS,被学者和研究者使用比较多而且效果较好,比较能反映患者的精神及生活状态。自治力ITAQ、GHQ、FIS、ITAQ、SCL-90临床使用较少,也有一些研究者使用医生专用的量表,由专业医师进行测评,如BPRS、PANSS、PSE、Krawiecka症状量表、MRSS。以上量表在临床实践中大量使用,量表的信度、效度都得到了很好的验证,所有的使用比较普遍,其他的研究中还有研究者自己编制的量表。在上述的测评工具中SDSS、GQO-LI-74、WHOQOL-100测定简表、BPRS、Krawiecka症状量表、MRSS对评价生活在社区的慢性精神患者的效果比较好。
4小结
关键词:脑出血; 重性精神病; 相关因素
脑出血是常见病、多发病,致死致残率高,不仅威胁患者健康,也对家庭、社会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精神障碍是脑出血患者的常见并发症之一[1],严重影响患者治疗、预后。临床工作中,医务工作者应重点处理脑出血后重性精神病,比如抑郁障碍、精神病。为明确脑出血后重性精神病的关注度及探索脑出血后重性精神病与相关因素的关系,本研究对我院2010年1月-2012年12月的脑出血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了回顾性分析。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调查2010年-2012年在我院确诊为脑岀血的住院患者,共计1005人。脑出血诊断符合第四届全国脑血管疾病会议制定的诊断标准,并经头颅影像学检查或手术证实。排除脑出血前即存在精神疾病史,意识障碍,智能障碍者;排除心、肝、肾等脏器功能不全者。
1.2方法
1.2.1 精神障碍诊断 病例中记录的精神障碍的诊断由1名专业精神科医师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的诊断标准(CCMD-3)进行诊断,并确定精神障碍类型。
1.2.2 临床资料收集 逐一查阅符合标准的病史资料,登记患者性别、年龄、经济状况、家庭关系、有无高血压、糖尿病或高血脂等基础疾病、出血部位、疾病转归、是否出现重性精神病症状及类型(包括抑郁障碍及精神病)。
1.2.3 统计学方法 使用SPSS18.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对一般资料进行描述性分析,使用卡方检验比较两组间各相关因素的差异。
2. 结 果
2.1 脑出血患者一般资料描述 1005例确诊脑出血患者中,男性667例,女性338例;60岁及以上患者506例,60岁以下患者499例。基底节出血496例,丘脑99例,顶叶83例,多发性出血76例,额叶出血66例,颞叶51例,脑干47例,小脑67例,枕叶9例。以上结果可以看出近几年我院住院脑出血患者中男性患者是女性患者的2倍,出血部位最常见于基底节区,其次依次为丘脑、顶叶、额叶、小脑、颞叶。
2.2 脑出血后重性精神病发生情况 1005例确诊脑出血患者中,出现重性精神病(抑郁障碍及精神病)的患者共100例(10%),其中精神病的患者16例(16%),抑郁障碍的患者65例(65%),两者均出现的患者19例(19%),其中男性75例,女性25例。由上可以看出我院近3年10%脑出血出现重性精神病症状,以抑郁障碍为主,占65%,男性多见。
2.3 脑出血部位与重性精神病的关系 基底节区出血发生重性精神病46例(9.2%),丘脑5例(5.1%),顶叶7例(8.4%),多发性出血11例(14.5%),额叶11例(15.9%),颞叶10例(18.5%)。因此额颞部及多发部位出血后重性精神病的发生率高。
2.4 脑出血后重性精神病相关因素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无重性精神病组与有重性精神病组在性别、出血部位、有无基础疾病、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关系的差别有统计学意义(P
2.5两组脑出血患者预后的比较 有重性精神病组,患者治愈率13%,好转率76%,未愈率7%,死亡率4%;无重性精神病患者组治愈率9.7%,好转率63.7%,未愈率11.3%,死亡率15.3%。从表2可以看出,有重性精神病组经临床关注、处理精神障碍后治愈率及好转率均高于无重性精神病组,同时两组间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06)。因此,干预精神障碍可能改善脑出血预后。
3. 讨 论
精神障碍已成为脑出血后的重要并发症之一,其发生可能与多方面因素有关。Hap等[2]报道脑出血后精神障碍发生率为28-56%,Bilge C等报道卒中后抑郁的发生率可达30-50%,另一项研究[3]指出,脑卒中后5年患者抑郁发生率为33%。但是本研究发现,我院脑出血患者重性精神病的比例仅为10%,以 “抑郁障碍”为主,占65%,远远低于报道的概率[4],这说明医务人员主动关注脑出血后精神障碍的力度不够,漏诊率高。抑郁障碍不仅加重患者认知损害,而且影响患者生活质量,妨碍神经功能恢复及明显增加死亡率[1],此外很大程度会影响瘫痪肢体功能及神经功能障碍恢复。因此应重点关注脑出血后有抑郁情绪发生。
本研究发现脑出血后重性精神病发生比例与以下因素可能有关:①性别:该研究中,男女比例为1.98:1,而出现重性精神病组的男女比例为3:1,男性患者脑出血后发生重性精神病高于女性,这可能与男性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其肢体功能障碍更易使男性患者产生焦虑抑郁情绪。②脑出血部位:本研究发现,额颞部及多发性脑出血发生精神障碍比例更大,这可能与控制情感环路的神经分布有关、范围广、出血量大有关;此外该研究也发现左侧半球出血发生精神障碍的比例更高。③经济状况: 本研究表明,经济状况较差的脑出血患者更易出现重性精神疾病,该类患者经济负担过重,从而导致抑郁情绪发生,此外该类患者因经济原因无法得到全面的治疗,导致预后欠佳。④家庭关系: 研究结果显示,家庭关系较差的脑出血患者发生重性精神病的比例更高,因此家庭支持、家庭成员间的情感表达及沟通理解可能能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因此在临床工作中,除了积极抢救及帮助患者康复之外,也应了解患者的家庭关系,动员患者的家庭支持系统,为患者的提供情感支持。⑤合并多种躯体疾病:躯体疾病越多,患者脑出血后发生精神障碍的比例更高,这可能与血管病变重及患者长期所承受的疾病压力有关。
本研究发现积极处理精神障碍的脑出血组预后更好,这说明正确处理脑出血后精神障碍能改善预后,因此关注及处理脑出血后精神障碍是必要的。总之,脑出血后精神障碍的发生率较高,尽快处理精神障碍能改善预后;脑出血后发生精神障碍除了疾病本身引起外,还可能与患者性别、家庭关系、经济状况、基础疾病、出血部位有关,我们应重点关注高危人群是否出现精神障碍,尤其是抑郁障碍,为该类患者提供心理支持及辅导,帮助患者更好康复。
参考文献:
[1] Garcia PY, Roussel M, Bugnicourt JM, etc. Cognitive Impairment and Dementia After Intracerebral Hemorrhage: A Cross-sectional Study of a Hospital-based Series. J Stroke Cerebrovasc Dis, 2013,22(1):80-86.
[2] Haq SU, Symeon C, Agius M, etc. Screening for epression in post stroke patients. Psychiatr Danub. 2010, 22(1):33-35.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5.148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5-2526-01神经源性肺水肿是指中枢神经系统疾患引起的急性颅内压力升高而导致的急性肺水肿,并排除既往心肺疾病等,是脑出血的严重并发症之一。具有起病急、病情凶险、病死率高的特点。我院自2011年07月――2013年07月共收治的176例脑出血患者并发11例神经源性肺水肿分析如下: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共11例,其中男性7例,女性4例,年龄37-72岁,平均年龄50.3岁。出血部位及出血量,基底节区出血≥40毫升4例,脑叶出血≥60毫升2例,小脑出血≥15毫升2例,脑干出血≥2毫升2例,蛛网膜下腔出血1例。病后发生急性神经源性肺水肿时间6小时内3例,6-48小时6例,48小时后2例。
1.2临床表现①意识障碍,浅昏迷2例,中度昏迷4例,重度昏迷5例。②均有发绀及呼吸困难,呼吸频率>35次/分,口腔内有泡沫状或粉红色分泌物。③肺部体征:两肺满布湿罗音及哮鸣音。④其他伴随情况,中枢性发热10例,消化道出血11例,继发性癫痫2例。⑤影像学检查,均有肺纹理增多增粗,斑片状影9例。
1.3诊断依据①急性脑出血后突发呼吸困难,大汗淋漓,发绀,咳大量泡沫痰或粉红色痰,既往无心肺疾病。②两肺满布湿罗音及哮鸣音。③胸部X线片示增多增粗,斑片状影。④血气分析:PO2降低,PCO2升高。
1.4治疗效果除脑出血本身特殊处理外,其他治疗包括:高流量吸氧,利尿剂及脱水剂,大剂量激素,个别病例予无创正压甚至气管切开,加强基础护理,其中3例好转,8例死亡,病死率72.7%。
2讨论
论文关键词 精神病患者 司法鉴定 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力 控制力
近年来,精神病人刑事犯罪的案例持续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的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然而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怎么判定,何时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等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精神病犯罪的现象难免引起人们的恐慌。作为特殊群体的精神病患者,其是否负有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是他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我们应当通过研究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来明确其的刑事责任。由于精神病种类繁多,轻重程度各不相同,且精神病人的辨认力和控制力的判断涉及医学、心理学.法学等多个领域知识,这对于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现今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司法鉴定,探讨精神病患者的辨认力和控制力,得出保持刑事责任能力判断基本稳定的标准,以排除技术手段缺陷造成的人权的侵犯。
一、精神病的概念
“精神病”这一概念的定义以及如何界定其范围存在着各种分歧与争议,在医学中,对“精神病”这一概念并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但可大致划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对于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精神病人”,其实质是对“精神病”的理解。刑法中神经病这一概念是用于规定精神障碍者有关法律能力等问题,然而精神医学上这一概念则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的需要,这种理解目的的不同必然导致对精神病概念解读上的差异。
刑法中精神病的概念实质来源于精神医学,但刑法规定和研究精神障碍者有关法律能力等问题要求严格,精神医学中狭义的精神病概念很难满足,因此各种论著对这一概念普遍采用广义说,即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
二、我国关于精神病的刑事立法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隙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不是表示精神病人刑事犯罪在法律上不被定罪,只能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减轻刑事责任甚至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精神病人犯罪,可依法定程序为其做精神病司法鉴定,若是法律上认定的精神病则能获得减免刑事责任的机会,即“有病无罪”或者“有病减罪”。
法条第一款告诉我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都很重要,二者缺一不可。第二款是刑法修改时新增加的条款,在原来1979年的《刑法》第15条没有这个内容。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尚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所以增加这个条款势在必行,可以避免很多这样的精神病人逃避刑法的处罚。法条第三款规定并非一定是发病期的病人作案无罪,未发病的病人作案则有罪,其是否负刑事责任一定要由鉴定医生和司法人员一起结合病情、案情,具体分析研究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
三、我国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判定问题
刑事责任能力也叫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够根据这种认识而自觉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到达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即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具有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我国采用的混合判定方法,遵从医学标准与法学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医学要件是指行为人是否存在某种精神障碍,即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精神病,及精神病的性质、种类、程度等。医学要件是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基础,只有行为人真正患有精神疾病,才需要做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我们要首先对精神障碍的程度进行诊断,才能进一步判定精神障碍对行为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根据这个结果来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法学要件是精神障碍对行为人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即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考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损程度,根据损害程度评定责任能力等级。
辨认能力其实质上是对社会的一种认知能力,是行为人理解自己行为对社会产生影响的能力。在辨认能力基础上所形成的决定自己行为时间、地点、方法、方向及行为力度的能力叫控制能力,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意志能力。”前者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后者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行为人有了辨认能力,不一定有控制能力。即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辨认力和控制力,才能算得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来说,辨认能力是精神病人是否有能力认识到杀人、放火等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控制能力是行为人有能力认识到杀人、放火等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他选择是否实施此类行为。我们根据精神病人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损害程度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等级,即病情对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是基本完好,部分损害还是完全丧失,从而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能力状态。
四、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中的评定问题
刑事责任能力虽然是法学概念,但其涉及心理学问题以及精神病诊断的医学问题,因此这成为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一个核心内容。另一方面,精神病种类繁多,个体之间差异性大,且涉及到大脑和意志方面的问题本身就带有一定的神秘性和不可预测性,精神障碍是一个极其模糊不清和复杂的问题。这给司法鉴定中精神病确定诊断带来很多困难。
(二)司法鉴定中辨认力和控制力评定的问题
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是非常抽象复杂的,不同的评定者对同一案例做出不同判断亦是情理之中。国内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对控制能力障碍的标准放得过松。许多精神病人由于患病自控能力下降,虽然之后病情缓解,但一直有自控能力下降的现象。许多鉴定医生就基于这一点,评定那些有辨认能力,但控制能力有障碍的病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这可能增大那些有辨认能力病人故意作案的风险。
(三)司法裁决权的让渡
我国的《精神疾病鉴定规定》第9条第1项规定:“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有确定被鉴定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其第19条第1款第1项则规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是由鉴定医生对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司法人员则直接根据该鉴定对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司法鉴定中,鉴定医生的判定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若鉴定人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或与某一方有利益关系,就很容易做出一份有失公平的鉴定结论,然而我国司法机关的判定对于鉴定医生的结论的采信度很高。因此刑事责任能力的决定权几乎控制在鉴定医生手里。我们知道,鉴定医生是无权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判决,然而司法病鉴定中医生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其实际上就已经对精神病患者是否有罪做出了判决。现实中,法官把自己一部分司法裁决权让渡给了鉴定医生。
五、完善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建议
从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鉴定医生的鉴定结论是行为人患有精神病,司法工作人员则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 。因此,判断精神病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权利应由法官来行使,鉴定医生所做的工作是弥补司法人员专业知识的不足。
目前国际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由鉴定医生对被鉴定人做出后,只需向法官提交诊断建议和责任能力建议,且被鉴定人可以要求律师委托不同的鉴定医生作多次鉴定提请法官参考,法官可以要求鉴定医生当庭作证或辩论,最后由法官做出刑事责任能力的最终裁决。
然而在临床上,大概有25%~60%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即使是坚持服药,幻觉、妄想等症状也仍持续存在;约75%的门诊患者不愿长期服药,依从性很差;约有5%~10%的病人没有从药物治疗中获益。另外,在患者的精神症状控制后,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仍然不足。所以,近年来精神分裂症治疗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强调在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基础上进行全病程的心理社会综合治疗模式。
近几年,精神分裂症的认知行为治疗在国外迅速发展起来,这种心理干预方法显示出了较好的效果。
精神分裂症的认知行为治疗是在精神药物治疗基础上进行的辅助治疗。这种治疗的主要目的是减轻患者痛苦、增进其功能,而不是消除精神病性症状。治疗中,尽管也有针对精神病性症状的技术和方法,但这些方法只是为了使精神病性症状对患者的情绪和行为的影响减轻或消失。
建立良好的关系,是心理治疗的基础。精神分裂症患者对人际关系存在敏感、多疑、恐惧等心理,因此治疗师与患者之间建立平等、真诚、互信、合作的关系需要更多的努力和更长的时间,而且要贯穿于整个治疗过程中。
在治疗关系建立的基础上,要针对患者的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社会退缩等进行探究,了解患者对这些症状的体验或看法。在体验到精神症状之初,患者会一直思考、试图解决这些症状给他们带来的痛苦,并形成各种应对方式。但是,这些应对很可能强化症状,使症状巩固、维持。所以,识别患者不成熟的应对策略,进行恰当应对方式的学习与使用,是治疗的目标之一。治疗师要寻求患者的非理性想法,并设法纠正,用可以接受的其他观念来代替病态的思维,从而减少这些症状给患者带来的痛苦。
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治疗,一定要在安静、舒适、简单、患者比较熟悉的治疗室中进行;方式有个别治疗和团体治疗两种。其中,团体治疗的优点在于成本低、效率高、资源配置好,但这种方式缺乏对个体病史、病情、社会技能等情况的了解,针对性不够。
经典的治疗总共需要15~20小时,每周或隔周一次,每次15~45分钟。有研究认为,治疗时间越长,效果会越好;但在临床上,由于患者的经济因素、治疗师时间有限等问题,实际的治疗时间会比较短,而疗效也十分确切。在英国,该类治疗可由训练有素的社区精神科护士提供,次数仅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