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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国公民社会/民间组织/制度环境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阐释目前分歧较大的与公民社会及其制度环境相关的若干重要概念,第二部分着重讨论困扰学术界和管理部门的民间组织定性和分类问题,第三部分集中分析中国公民社会现存制度环境的主要特征,最后一部分简要论述中国公民社会的总体特征及发展方向。
一、若干重要概念的辨析
公民社会,总的说来,对于当今中国政府和学术界而言,还是一个新的事物。中国公民社会本身正在形成之中,还很不成熟,其典型特征和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展露。与此相一致,对中国公民社会的认识和研究还有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这突出地表现在对一些重要范畴和概念没有比较一致的看法。分歧的存在是正常的,但如果核心概念歧义过大,既不利于讨论的深入,更不利于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法规。所以,在讨论中国公民社会的整体制度环境之前,有必要就若干重要范畴表明我们的理解。
1.公民社会
在中国学术界,公民社会常常又被称为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它们是同一个英文术语civilsociety 的三个不同中文译名。虽然国内学者目前仍然交叉使用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和民间社会三个术语,但这三个不同的中文称谓事实上并不是完全同义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别。"市民社会"是最为流行的术语,也是对civil society 的经典译名,它来源于经典著作的中译本。但这一术语在传统语境中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贬义,许多人事实上把它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而且容易把这里的"市民"误解为"城市居民"."民间社会"最初多为历史学家在研究中国近代的民间组织时加以使用。这是一个中性的称谓,但在不少学者特别是在政府官员眼中,它具有边缘化的色彩。"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对civilsociety 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 society 的政治学意义,即公民的公共参与和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越来越多的年轻学者喜欢使用这一新的译名。
我们把公民社会当作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人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由于它既不属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又不属于市场系统(第二部门),所以人们也把它们看作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the t hird sector )。
2.民间组织
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公共领域,其基础和主体是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
但在目前的中国学术界,对民间组织的理解甚至比对公民社会的理解还更加混乱不清。无论是学者的文章或政府的文件中,经常使用的关于公民社会组织的称呼有: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公民团体、中介组织、群众团体、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第三部门组织、志愿组织等等。一般地说,这些不同称呼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但是从严格的语义来说,它们之间应当存在着不可不察的差别,这些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公民社会的某个方面特征。
"非政府组织"是至今仍广泛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它的优点是强调公民社会组织的非官方性,表明公民社会组织不属于政府组织系统,明显不同于政府组织。但在中国的语境中,这一概念可能产生两种正好相反的歧义。一是认为只有那些重要的、正式的民间组织,才属于公民社会的范畴。因为非政府组织这一概念最初引入中国,与联合国中涉及的国家间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的地位与作用相关,而国家间的非政府组织往往是十分正规的,并经过政府的正式批准,而大量存在于社会中的非正式组织有可能被许多人排除在"非政府组织"视野之外。二是把"非政府组织"的"非政府性"理解成与政府没有关系,甚至理解为与政府对立。然而耐人寻味的是,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那些最重要的"非政府组织"恰恰与政府的关系最密切,有些直接就是"政府的非政府组织"(Governmental Non2government Organization)。
各位会员代表:
我受科技局工会筹备小组的委托,向大会作筹备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市科技局是主管全市科技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归口管理市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下属一个正科级事业单位——曲阜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整个科技系统共有在职人员33人。近年来,市科技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帮助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精神,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抢抓机遇、干事创业,科技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4.6%;我市被列为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市,全市连续11年保持了“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光荣称号。随着事业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成立工会组织已成为我单位干部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非常迫切和重要的大事,市总工会、市直机关工委对此十分重视,党总支按照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就工会的组建工作多次探讨研究。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决定在我局建立工会委员会。从9月起开始筹备,现已筹备就绪。在筹备中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积极申请,成立筹备小组。在局党总支领导及各基层单位的大力配合下,成立了科技局工会筹备工作小组,筹备小组向市总工会递交了《关于建立科技局工会的报告》,市总工会已正式予以批复。
其次,广泛宣传,发展会员。建立工会组织是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一件新事,为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工会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成立工会的意义的认识,调动职工入会积极性,我们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一方面印发学习材料,组织职工学习《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文件。另一方面,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宣传工会知识,通过宣传学习,使职工对工会有了一定认识和了解,踊跃加入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职工填写了入会申请,到目前为止,已有33名职工入会,入会率达100%。
第三,充分发扬民主,酝酿推荐委员候选人。市科技局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是由筹备组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了代表性、比例构成、群众基础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征求会员代表意见后提出并上报市委组织部、总工会批准后确定的。为充分发扬民主,对正式候选人名单还多次征求会员意见,加以确定,然后提交大会正式选举。
各位会员代表,在科技局工会成立筹备过程中,得到了科技局党总支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还得到了全局干部职工的积极配合,筹备小组工作人员始终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扎实有序地开展工作,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本次大会的议程及其它有关事项都作了认真地讨论研究,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做了大量的工作,借此机会,我代表工会筹备组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整个筹备过程中,我们还得到了市总工会和市直机关工委的热情关怀和指导,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
一、关于企业文化
关于企业文化的含义,目前各界的说法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不论如何,企业文化具有以下一些要素是得到大多数人认可的。包括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组织制度、规章制度及共同的文化观念、价值准则、生活信念和发展目标,以及由这些因素形成的整体文化氛围,职工对这种文化氛围体会后所表现出来的行为等[1]。企业文化既是一种客观存在,又是对客观存在的真实反映。既是企业实践的结果,又影响着未来企业的实践,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强力的导向作用。它积淀、形成于企业内部,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变化。
企业文化非常微妙,它蕴含于职工的心里和脑海里,并潜移默化地指导着职工的言行举止。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是认同,认同的关键是参与[2]。硬性灌输往往难以让企业文化扎根于每个职工的心里,一切手段必须在认同和参与的前提下才有实效。而工会组织在这个过程当中有着自身的优势,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工会组织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特有优势
工会的组织特点决定了工会在参与企业文化建设过程中具有许多其他政党或组织不具备的特有优势。
1、国企工会广泛的群众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参与企业文化建设
我国工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3]。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工会组织相对于其他的政党和组织具有更加广泛的群众性。国有企业工会也不例外,几乎每一位企业职工都是工会会员,而且国企工会在工作中历来坚持重视基层、面向基层、服务基层的基本原则,这为国企工会参与企业文化建设打下了广泛而良好的群众基础。
2、国企工会与群众联系的密切性――有利于调动职工参与企业文化建设的积极性
工会组织是广大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在涉及企业重大决策、经营方向以及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上,都能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制度,有效地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工会通过创办职工之家等多种形式,了解职工的心理诉求,沟通职工的思想和情感,使职工围绕企业的共同目标,凝结成极大的群体合力,产生奋发向上的集体意识,焕发能动精神,最有效的推动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工会组织与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更有利于其倾听职工群众对于企业的发展愿景,调动其参与企业文化建设的积极性。
3、国企工会与党团组织的有效配合――有利于使用先进思想教育和引导职工群众建设本企业的“正文化”
党团组织具有先进的思想理论和丰富的教育实践经验,而教育也是工会四项基本职能之一。国企工会与党团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的有效配合,对职工开展宣传教育,帮助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提高业务和技术水平。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引导企业对职工大力培养、努力实践企业精神。在参与党工团活动的同时,职工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共同的价值取向,从而与企业的目标与愿景结合起来。一旦接受了企业的理念,就会产生归宿感,成为一种动力,这样才能从实践和理论的结合上引导职工培育符合时代特征、体现行业和企业特点的“正文化”。
三、工会组织参与企业文化建设的原则与措施
工会组织在参与企业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应当坚持一定的原则,采取多样化的措施,才能充分发挥其自身的优势,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文化建设。
1、以“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方向
企业是人的集合体。企业创立的基础在于人,存在的关键在于人,发展的根本也在于人。“企业中人是第一位的战略资源,其他一切资源只有通过人的劳动和创造才能转化为经济效益,人的一言一行又是靠思想来支配。只有解决了企业员工的愿望和动机的理想信念问题,才能使员工产生工作动力和劳动积极性”[4]。企业文化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以人为本。应把人作为企业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提高人的素质,实现人的价值,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职工自身的价值得到拓展,企业价值也就会得到提升。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在研讨中印证了这样的观点:哪家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贯彻了为了人、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帮助人、培育人的原则,哪家企业就能获得长足发展;反之,就会止步不前甚至走向衰败。工会组织在建设企业文化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的方针。相信群众,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集中群众正确意见,带领群众一道前进。
2、以灵活多样的形式促进企业文化建设的顺利开展
企业文化建设,最主要的是培育职工的认同感。职工既是企业正常运行的主体,又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主体。只有让每一位职认识到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使其自觉参与到这一过程中来,企业的文化建设工作才能真正走上正轨。工会可以通过多种宣传载体和宣传手段,广泛宣传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企业发展战略、核心价值观和企业愿景,使职工在企业文化建设上形成共识,自觉增强他们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将企业的目标和理念植入职工思想中,最终积淀和形成企业自身的文化。
总之,在新的历史时期,工会组织一定要发挥自身优势,有组织、有计划、持之以恒地参与到企业文化建设中,教育和引导职工自觉了解和建设企业文化,规范职工行为养成,满足职工文化需求,凝聚职工团队向心力,为促进企业转型跨越发展,积淀真正属于自己的企业文化而贡献特有的力量。
注释:
[1]陈维政,张丽华,忻榕:《转型时期的中国企业文化研究》,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0页。
[2]罗争玉:《企业的文化管理》,广东经济出版社,2004年4月,第11页。
一、本人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本人在执业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的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在诉讼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在办案过程中从未做过以不正当手段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不伪造证据或怂恿、诱导、威胁委托人、证人提供虚假证据,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违反规定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与同行之间,本人能够积极团结、互相帮助,不做诋毁同行声誉的事。总之在执业纪律方面,本人能够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为自己遵章守纪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养成了良好的习惯。
二、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本人做到了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对委托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能够如实告知委托人,从不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或虚假的承诺。对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能够做到合理开支。对委托人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够严格保密,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本人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同时积极参加区总工会组织的农民工维权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帮助等公益活动,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方面表现突出。本人积极地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关键词】农民;土地权益;农民协会
一、我国农民权益保护主要问题
根据上述内容指出的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学者态度,除了现有法律制定上的一个漏洞原因之外。法律的执行力角度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向。
(一)法律的制定与现实的脱节。我国现有法律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罪具可行性的便是《物权法》相关内容的规定,物权具有保护的绝对性的特点,即物权属于可以要求一切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予以尊重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权或者对世权。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常受到侵害,发包方、基层干部等组织或个人,常以种种方法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和具体内容不够明确,承包方到底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以何种方式获得救济,在法律上都不是很清楚。此外,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利益受损的农民都能够申请撤销决定。有些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即使会造成农民权益的损害但是是完全遵照国家或者上级政府的相关指导规定,那么其便相当于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然而多数现实中发生的问题都很少是裸的违法侵权,都或多或少的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在此之下,权利受损农民需要经历繁杂的收集证据过程,然而面对这类在中国受教育程度偏低的农民阶级来说便如登天之难,那么此时法律的操控便如同一纸空文,完完全全的脱离于现实,变的束手无策。
(二)司法机构执行力度上态度消极。基于我国的现实,司法和政治是没有形成完全的独立,司法机关在很多情况下便如被掐着手腕写字一般的不自如,特别是当其面对的诉讼一方是非平等的当事人。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涉及与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以及地方政府,法院如果判农民方胜诉,那么其就等于认定政府行为违反,便认定该政府的行为与国务院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这边上升到了地方法院法官的权限问题的层面,我们不得不担忧另一个洛阳种子案的悲剧结局出现。
(三)失地农民的势单力薄。农民土地权益纠纷案件的侵权主体,一方是政府,或是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面对这样一种特殊的主体,不仅导致法院态度的消极,同样对农民自身而言,一己单薄之力面对有公权力后盾的组织,便导致了其维权之路举步维艰。在具体时间中不仅体现在举证的困难上,还体现在谈判的能力上。农民在维权路上作为弱势群体,在面对披着合法化外衣的侵权行为时在证据的获得上就会遇到阻力,加上有绝大多数农民自身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在大多数实践中,农民则在陈述政府行为,而政府却在出示权威的法律证据,加之法院的消极态度,则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到保护。
二、组建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农民协会
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我们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拉小权益主体双方的地位悬殊问题。只有在这前提之下,才能很大程度的改变农民势单力薄的地位,加大农民权益受损时的话语权,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因此,组建农民工会来真正代表农民的喉舌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了。农民协会在国外已经发展的十分成熟,但是如果照搬国外现有制度,不去总结中国相关国情,显然也是行不通的,因此,要结合我国的相关国情与基础,建立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协会。
组建中国特色的农民协会,首先在主体上。农民协会的成员是代表农民权益的主力军,是能够真正切实体会农民疾苦,能够最大程度上维护农民的权益,因此,农民工会的成员毫无疑问便是无政治头衔的农民。农民协会的成员采用会员制,自愿制,农民自愿按期缴纳会费参加,凡事成为会员的农民,在其权益受损的时候可以选择农民工会代表其作为诉讼主体,或参与协商谈判主体。其次在具体职责上,组建农民工会的目的便是要改变农民势单力薄的现状,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改变其他选择执行上的偏颇,因此,要将农民工会提高成为一个专业的谈判组织的地位。基于对人事任免上的方式,在具体时间操作中要做到分工明确,机构管理人员与谈判人员,代表诉讼人员要有明确的区分。协会的会员就如同公司的大股东,因此每位工会会员要充分且正确的行使决策权。在决策作出前认真听取工会聘任人员的意见。农民协会同样也要设立问责制,这种问责制不仅针对与所聘人员同样也适用与农民会员自身。对于所聘人员在工作中的失误,“表见”等一系列问题要在工会章程中明确指出,具体体现在其管理,工作能力的奖罚制中。对于会员的问责主要体现在消极表权,,对其问责轻者多缴纳会费,重者,罢免其会员资格,其个人权益维护问题则不再由工会代表其磋商、谈判。
最后,财产管理上。经费问题对于农民协会的成立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处理好了经济问题才能使其顺利的运转下去。维持农民工会健康顺利工作的经费主要来自于农民会员的会费。协会会费按月缴纳,如案件涉及自身利益,仍需在会费之外按比例缴纳一部分活动经费。农民工会单独成立财产管理部门,聘请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管理。每笔经费的投出都须有详细的账目,赋予会员查账权、监督权。农民工会的人员聘请工资、奖金都由会费支出。为了保证农民协会的经济运行稳定,协会设立采取集中制度,村乡以镇为单位,并且要给予一定人数上的下限。对于延期或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要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处罚,对严重者采取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切实保障经费的来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 魏建.嵌入和争夺下的权利破碎: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J].法学论坛,2010 年11 月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