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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会议的主题是:贯彻落实周口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迅速掀起我市集中开展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活动,全面完成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刚才*同志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动员部署,请大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强调两个问题。
一、分析形势正视问题
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以来,各乡镇及计生部门积极应对新形势,切实转变工作方法,坚持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尤其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上,努力克服行政重重困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力地推动了人口计生工作。但是在全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方面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归纳起来讲主要表现为“五个不”:
一是征收程序不完善。有些乡镇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征收,随意性很大,少数乡镇居然还出现无事实调查材料、无立案文书、无征收决定书、无正规票据的自行征收现象。经初步调查,全市未按法定程序征收的案例,占应征案件的50%以上。
二是征收标准不统一。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明文规定。而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有的乡镇随意确定征收标准,对部分征收对象,表面上确定了较高的数额,但实际征收到位率低,甚至有少数乡镇与乡镇之间采取相互压低征收标准的手段进行抢收,在社会上形成极坏影响。
三是征收行为不规范。有些乡镇让一些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的委托行政村组织征收,擅自决定并搞征收分成;有些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方法简单,作风粗暴,不能深入细致地做好超生户的思想工作。
四是行政征收力度不大。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以行政征收为主。有些乡镇对征收工作认识不够到位,畏难情绪较大,不敢拔“钉子”打硬仗,有些乡镇征收力量投入不足,仅依靠计生部门单独作战;有些乡镇的村居与计生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对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和漏洞。
五是资金管理不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社会抚养费应使用全省统一的专用票据,实行“收缴分离,预算管理”,而不少乡镇却违规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票据、临时收款收据,甚至打“白条”。对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不上缴市财政专户,“坐收坐支”或巧立名目搞“体外循环”,千方百计逃避财政监督。以上五个方面的问题,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要深刻反思,整改以前存在问题,规范今后的工作行为。
二、把握政策,依法行政
要把社会抚养费征管工作作为近期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自查自纠,扎实推进。在征管工作中,我重点强调以下几点:
1、规范要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体是市人口计生委,由市人口计生委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书,委托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征收决定书由镇人民政府送达当事人;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缴到市财政专户;对未申请复议、诉讼拒不缴纳的对象,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乡镇(办事处)凡委托承办的每一例征收案例都要依据以上规范程序进行操作。
2、主体要合法。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能违背法定主体而越权行事,计生执法人员要积极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法定权利。特别是在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中,执法主体一定要合法,执法资格一定要具备,防止因"名不正,言不顺"造成工作被动。
3、程序要履行。依法行政原则不仅要求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主体合法,而且也要求程序合法。社会抚养费征收要求执行的相关程序,如立案调查、谈话、取证、经济收入出证核实及决定书的送达,有关情况的告知等程序一个都不能少。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既要放手工作也要谨慎办理,每一个工作步骤都要深思熟虑,经得起推敲,特别是执法文书要及时整理,做到准确规范。一定要注意防止由于未履行好程序,而使整个执法工作受阻,甚至被执法对象作为申请复议或提讼的依据。
4、定责要公平。要按照依法治育、从严治育的要求,对违背政策生育的人员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罚。在确定征收数额时,要充分考虑到违背政策生育对象家庭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律以农村和城镇两个标准来测算。对高收入家庭,要在广泛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以工商税务部门出具实际收入证明来测算征收额度。
5、票据要统一。在自查自纠和本次活动过程中,决不允许使用违规票据,凡通过依法立案征收的案例,一律由市财政局统一提供,人口计生委出具加盖征收专用章的征收票据。
6、执行要到位。对确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违背政策生育对象,要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能给这些对象敷衍和应对的时间。对申请执行的案件,一定要倾斜力量,配合行动,不管有多大的困难,都要催促和协同执行单位紧追不舍,力争申请一件,执行到位一件,不断提高执行到位率。
问:2008年8月,我在和男朋友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生了一个女儿,后来我们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在,我们在给女儿上户口时被要求缴纳一笔数目不小的社会抚养费。请问,我们现在已经是合法夫妻,女儿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答:根据相关规定,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因此,你们女儿是非婚生的,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2、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以继承吗?
问:我哥在出差时因车祸死亡,后认定为工伤,单位赔偿了一笔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现在嫂子要求继承。请问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可以按遗产继承吗?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继承法继承,只能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本人直接享有。
3、借车造成交通事故出借人有责任吗?
问:我一朋友经常找我借车,我最担心其借去造成交通事故。请问,万一车借出去造成了交通事故,我有责任吗?
答:借车出去如果造成交通事故,开车人应该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理应根据其过错责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你作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不善,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而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你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4、房东可以擅闯我承租的住房吗?
问:2008年2月,我租了一套住房,租期两年,租金一年一交。2009年2月,房东提出涨租金我不同意,按原约定给他租金,他拒收。2009年3月3日,房东趁我不在家,以我未续交房租为由撬门闯入我的出租屋。请问,他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公民的住宅安全是受法律保护的。你通过合法的租赁行为取得了你所承租房屋的居住权,该居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擅自强行闯入。你所述的房东的行为是违法的,侵害了你的住宅安全权利。
5、遗嘱可以附有义务吗?
问:我是老年人,现在想立遗嘱,把我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儿子继承,但又想要求儿子保证我再婚的老伴能一直居住至去世。请问,我立遗嘱时可以把这个要求写进遗嘱吗?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可以附义务,但所附义务必须合法,否则无效。据你所述情况,你的要求并不违法,你在立遗嘱时可以把要求你儿子履行保证你现在老伴居住的义务写进遗嘱。
6、军人一方如果坚持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问:我丈夫是一名军人,我们经人介绍结婚两年,现在感觉性格非常不合,想离婚。请问如果军人一方始终坚持不同意离婚,即使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就无法解除吗?
答:我国法律对军婚有特殊规定,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军人一方如果不同意且没有重大过错,人民法院不会判决离婚。但如果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可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通军人的思想工作,再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7、婚前财产都需要公证吗?
问:我准备和女友结婚,现有两套房产、一辆汽车以及存款和股票,我朋友都建议我做婚前财产公证,但我又怕这么做影响感情。请问,是否所有婚前财产都需要公证?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取得的财产系婚前财产,永久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所有婚前财产都需要公证才能证明其系婚前个人财产。房产和汽车,权属证明上登记的取得日期在你结婚登记日之前,因此房产和汽车可以不用公证;因存款和股票是随时变化的,所以建议最好公证一下。
8、财产保全有期限吗?
问:我因借款纠纷向法院,诉讼中我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对方在银行的账户。但因送达的问题该案都快一年了还没下判决。请问财产保全有期限吗?我担心我申请的保全过期了钱被划走。
答:财产保全是有期限的。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_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00二年九月一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对超生夫妻的罚款变得有法可依,在这部法律里,立法者把政府对超生夫妻的经济处罚叫做“社会抚养费”,各省为此还制定了相关条例,各地政府还制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比如河北省条例的规定: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不符合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三)符合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根据这些规定,超生的夫妻面临着巨额的缴费义务,假如一对河北省的企业职工一年收入总共是十万,那他们第二年超生一个孩子的话,就得缴纳二十五万的社会抚养费,政府对贩卖假冒伪劣的人的处罚恐怕都没有这么严重。
更为可怕的是,计生公务员们为了收缴社会抚养费会采取各种各样的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手段,比如强拿公民财产、强制公民做绝育手术、非法拘禁公民、强制公民堕胎、对公民进行人身伤害等,大家如果通过搜索引擎搜索,肯定会看到很多这方面的案例,其中不乏命案的发生。 当然,通过暴力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严重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但是因为各个地方对人口出生数量有严格的规定,地方官员也会被考核人口控制方面的政绩,因此,只要控制住了出生率,官员就有政绩,只要对超生公民收取了社会抚养费,官员就有政绩,于是各地年年都会上演跟计划生育相关的闹剧和杯具,在西方非政府性的人权组织看来,这当然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别说是西方的非政府组织,就是我们自己来反思我们的法律、政策和各种各样的行为,难道我们就能得出没有侵犯人权的结论吗?
所以,社会抚养费走到今天,已经是弊病丛生,严重影响到中国大陆政府的国际形象。更为可恨的是,社会抚养费成了各地政府的生财之道,各级政府每年的巨额开支其中一大部分用于政府官员的奢靡生活,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本不是把这些钱投入到跟抚养孩子相关的社会建设方面,虽然我没有具体的数字证明这些,但是各级政府也拿不出具体的数据证明这些情况是不存在的。如果政府不能详实地公布近四十年的社会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那我们只能说社会抚养费就是政府对公民的“合法”抢劫。当这种黑社会化的政府行为弥漫在中国大陆各地时,硬要说“外国媒体妖魔化中国政府”就显得有点儿“流氓加无赖”,用柏杨老先生的话说就是“死不认错”。
一、工作目标
实行“先备案、后征收、全立案、足征收”的原则
1、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90%得到查处。社会抚养费自年3月1日起农业户口首征12000元以上,非农业户口首征40000元以上。违约金的收取到位率30%以上(即1个季度未参加环孕检标准为200元以上)。
2、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违约金。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收取违约金。社会抚养费全年不低于150万元(每个工作组不低于30万元),违约金15万元(每个工作组3万元)。(若已做到应收尽收除外)
二、首次征收标准
(一)社会抚养费
对独男户超生的农业户口首征标准不得低于12000元,非农业户口首征标准不得低于40000元。并且按应征收标准填好分期缴纳保证书,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年;并全部进行立案。
对非婚生育一胎、抢生、已结婚未办证生育、达到生育间隔期未办证生育,应征标准低于12000元的按应征标准足额征收。
计外生育多胎的分别按以上标准累加。
三、征收任务及工作进度
依据前3年(即07、08、09年)的计划外生育(不含瞒漏报及未处理对象)的平均数为任务指导数核定年度各村征收任务数。按各村应完成的指导任务数,原则上按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专干、其它干部按3:3:2:1的比例将任务分解到每个村干部(各工作组的任务数为包干村总和)。(附表一、镇社会抚养费征收进度、非诉执行任务。附表二:镇各组及各村干部应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分配表)
四、经费返还比例、结算方式及考勤原则
(一)社会抚养费
1、经费返还比例
①完成基本任务数返还比例。
A、各工作组经费按:按15%返还各工作组作工作经费。(含车费、燃料费、误餐费、加班费)
B、村集体(含村干部)按征收金额的10%提取工作经费(其中5%当场返还给做工作并带来处理的村干部作工作经费);流动人口(户籍在本镇外)按征收金额的5%提取工作经费,未参与的不提取工作经费。
②村未完成基本任务数的返还比例:如完成总任务的80%以上则按完成任务的比例(即:征收金额/基本任务数×10%)计算返还比例。但未完成总任务的80%,不返还工作经费。(当场返还5%的村干部个人工作经费可以支付)
③全年超额完成任务,超额部分工作组按15%结算工作经费。村委会按15%结算工作经费,其中5%奖励给村干部个人。
2、结算方式
工作组经费按季结算,由下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前结算上季工作经费的50%,未完成任务的不予结算;待完成前面任务总和后进行结算;超额完成的超额部分可计算到下季任务数,其余部分待年终完成任务后全额结算。超额部分年终结算。
3、考勤原则:以半个工作日为考勤单位,由各工作组长负责,以参与工作人员签字为准,按考勤参与工作经费的分配(全年出勤率低于60%不计考勤)。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外出追逃对象所需的经费由计生办承担。
(二)违约金
违约金按工作组40%,村委会(含村干部)40%,镇计生办20%的分配办法进行结算。每次村全部清理完毕后的村单位可当天结算。
五、查处原则及考核办法
(一)查处原则
1、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违反“七不准”,每查处1例对象必须手续齐全(询问笔录、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回证),对通过做工作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每村非诉执行任务以1000人口为基数为1例的基础上加1例。
2、全面梳理年1月1日以来,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对象,未按当年镇规定处理的标准,按法定程序重新追缴。
3、严禁使用非规范性票据,扣押单及白条收费,谁使用谁负责。
4、严禁以罚代生、以罚代术、以罚代检。否则谁表态,谁负责,造成后果的将追究谁的责任。
(二)考核办法
1、严格按标准征收,若随意降低标准,谁表态谁按标准补足。
2、票据由出纳一个人掌握,出纳开具票据时严格按征收标准核定,未按标准征收的出纳可拒绝开出票据,若出纳自行开票据,则由出纳按征收标准补足。
3、返还工作经费时由工作组长列出清单,经计生办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后开支。
4、严禁跨越到包干村外的其它村收取(本镇外的流动人员除外),若收取则计算户籍所在村的任务。按男方户籍所在地为基准,异地或女方户籍所在的工作组及村干部参与的,与男方户籍工作组及村按5:5的比例划分。属流动人口(指男、女双方的户口均不在本镇)的村干部积极参与的可计算所在村的任务数,村干部没有参与的则只计算包片工作组任务。
5、建立考核评比通报制度:实行工作组、村集体及包干责任人为单位三线考核。由镇长亲自把关审核票据(对抢生和非婚生育一胎按标准收取的可合并折算),严禁未达到标准收取,未到标准谁收取谁垫付直到达到标准为止。如果出纳开票据则由出纳垫付。(本月超额完成的部分累计至下月计算征收比例)
对工作组的考核:
社会抚养费征收和非诉执行,对工作组实行每个星期进行排名,并在每星期一机关干部例会予以通报。对连续3次倒数第一名的组其带组领导在班子会上作检查。镇干部每人完成1例任务,工作组经费中的30%用于考核完成任务干部的奖励。
对村集体的考核(对村每月进行一次排名)
(1)社会抚养费征收和非诉执行由村支部书记对全村的任务负总责,实行“一票否决”。对未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并在转移支付中按30%的比例进行处罚。
(2)对未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和非诉执行任务且2次排名倒数后2名的村分别扣年终计划生育考评分30分、20分,倒数第1名的村书记主任由镇长诫勉谈话。对倒数第2名的村书记主任由分管领导诫勉谈话。连续3次倒数第一名的扣年终计划生育考评分60分,村书记、主任降为副职主持工作,村专干停职整改。连续3次倒数第2名以内的村分别扣年终计划生育考评分40分,由镇长诫勉谈话。连续4次倒数第1名的村扣年终计划生育考评分120分,村书记、主任、专干免职。连续4次倒数第2名以内的村分别扣年终计划生育考评分80分,村书记、主任降为副职主持工作,村专干停职整改。连续5次倒数第2名以内的村分别扣年终计划生育考评分160分,村书记、主任、专干免职。
(3)全年完成任务49.9%以下的村书记免职。
对村干部个人的考核(对村干部个人每季度进行一次排名)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