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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申报的重要内容
1.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一种法律行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信息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由纳税人向其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以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纳税申报的时候,申报单位必须准备好申报材料,然后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以此来完成纳税申报的过程,并在以后的缴税过程中,按照纳税申报的内容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申报的材料
在纳税申报的时候,必须出具所需材料,在一般的纳税申报中,需要提交多份材料。首先,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是必须进行提交的材料。在提交这些材料的同时,纳税人必须出示纳税合同、协议书以及相关凭证,一并提交给纳税部门;其次,外出进行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需要提交相应的税收管理证明以及异地完税凭证;第三,在国外进行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需要提供由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所开具的证明;第四,纳税人需要提交纳税申报报告表,而扣缴义务人需要代扣代缴以及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同时,一并提交相关合法凭证、证件、资料等;最后,由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差异
1.永久性差异
纳税所得和税前会计利润之间存在一定的差额,形成了一段时间内的永久性差异,发生于在纳税的本期。但在以后各个时期纳税都不会得到转回的差额,所以在当期纳税时,纳税申请表要对这一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在整个纳税活动中,永久性差异是每期纳税都会发生的差异,所以在纳税钱,对这部分差异必须要仔细的核实,然后在纳税申请表中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才会避免因为纳税申请表中因为永久性差异而造成的损失。永久性差异是纳税申请表的固定内容,但在每期的申请报中,数据都会发生调整。
2.时间性差异
在计算方法一致的情况之下,却由于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确认时间不同而产生了差异,被称作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在形成一段时间之后,可以进行有效的当期调整。该调整过程,要严格参照税法规定,满足计税所得计算的要求,经过在一期或多期内的转回,最终达到纳税期间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保持一致。
3.暂时性差异
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列示在会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主要的两种形式,由于其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影响不尽相同而形成。列示的资产收回或者列示的负债偿还会在年度会计报表上呈现出来,该差异还会产生应课税金额或扣除金额。
三、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于企业的影响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于应税收益和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只对暂时性差异进行了界定。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执行对企业所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账务的产生和处理、上市公司对暂时性差异及其对权益的影响披露以及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裁量性对权益的影响。
1.递延所得税资产账务处理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与实际的距离,可以将企业所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得税负债更加直观准确的反映出来。在新的发展时期,企业对于会计信息的需求也在逐渐提高。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能够很好得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由于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原来实行的所得税准则在核算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各企业在短时间内难以适应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要求。因此,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实行之初,给各大上市公司企业带来了不小的震动。新的所得税准则改变了以往企业以应交税金金额计算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方式。考虑到暂时性差异的影响,要积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的财务信息有了更加清晰的呈现。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权益影响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不能完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暂时性差异对股东权益也无法产生绝对性的影响。企业需要根据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于企业未来的纳税核算进行预测分析。当具有足够的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一般会选择将其用来抵扣可抵扣差异。该过程需要进行科学严谨的判断。企业需要建立系统的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为会计信息核算和处理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另外,相关专业会计人才的培养也是至关重要的,能够有效的提高企业的会计处理核算水平,同时还提升了企业信息披露的能力。对上市公司来讲,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上市公司对暂时性差异对其权益的影响进行了有效的披露,使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对企业的影响淋漓尽致的展现出来,使企业的所得税费用确认有了更大的可裁量性,对于企业股东的权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上市公司对差异可转回的证据披露完整的完整性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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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三种不同情况区分申报流程,其中邮寄申报目前只适用于申报无征税、补税、退税、抵税的情况。
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依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向《办法》规定的申报地点的税务机关(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举例: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按照以下方式和流程办理:
主要采用两种申报方式: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邮寄申报。
(一)个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区分申报流程:
1、申报无征税、补税、退税、抵税
该申报流程适用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只需要办理申报事宜,不需要另行办理征税、补税、退税、抵税等事宜。
第一步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
第二步 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第三步 纳税人直接将申报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第四步 纳税人留存一份申报表备查。
2、申报征税、补税
该申报流程适用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没有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还需要办理征税、补税事宜。
第一步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
第二步 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为进一步落实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申报征收质量,敦化市地税局突出重点、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采取“五个强化”措施确保申报率和申报准确率达98%以上。
一是强化政策宣传,创造良好氛围。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栏、LED屏、税企座谈会、微信及QQ群等载体,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和培训辅导;主动联系代扣代缴单位,加大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政策和申报表填报说明的宣传力度,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扣缴单位和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强化重点监控,夯实税源基础。将机械制造、房地产、金融、电力、医疗等行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代扣代缴零申报户的评估和检查,充分掌握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收入情况;对征管系统中的零申报户、非正常户、空壳户等数据进行全面清理,找出工作重点难点,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征管漏洞;同时,对扣缴单位申报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进行对比,完善基础台账,夯实税源基础。针对日常管理中出现的个人所得税涉税疑点,积极开展调查核实、纳税评估等工作,涉及复杂涉税问题的,及时移交税收稽查,切实查深查透,确保税收不流失。
三是强化个,提升工作质效。对于新增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及有涉税困难的企业,积极开展个性化服务,通过上门辅导安装软件、现场指导培训、申报流程演示等环节,帮助各扣缴单位更好的了解掌握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政策和申报报表的使用方法,保障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四是强化督查考核,监督落实情况。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及工作开展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和阶段性总结,对未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征收工作进度的及时查找原因,迅速整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监督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申报征收情况等,检查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税率及征收情况,大力查处混淆税目、扩大所得收入扣除数额、低税率筹划等问题现象,依法查处、依法纠正、依法处罚,有效提高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和申报征收工作质量。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自行申报纳税;源泉扣缴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现状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据税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事项的书面报告的法定行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一般表现为自行申报纳税和源泉扣缴两种形式。自行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提交纳税申报表,并自行缴纳税款的方式,纳税申报主体是税收的实际负担者;而源泉扣缴则是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无需办理相关申报手续,纳税申报主体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者。
在我国,源泉扣缴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主流,自行申报纳税只是作为源泉扣缴的补充。《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这条规定确立了源泉扣缴是个人所得税的基础纳税申报方式。在实践中,自行申报纳税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2008年我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人数为240万人,约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的3%,申报缴纳额约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35%。2012年全国共约370万人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申报缴纳额占该年度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39%。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困局及分析
纳税申报制度与公民纳税意识存在互动关系,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一方面,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必然要考虑该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水平。源泉扣缴之所以是我国现行纳税申报方式的主流,其原因就包括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水平不足以广泛推广自行申报纳税,以及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比较薄弱等。在公民纳税意识相对较薄弱的我国,实行源泉扣缴是堵塞税款流失的有效做法,有利于我国现阶段税源控制及保障税收收入。而在公民纳税意识比较自觉的美国,自行申报纳税则是纳税申报的主要方式,税务机关可以集中精力放在纳税审计事项上,从而摆脱纳税评估的重负,节约税务成本。
另一方面,纳税申报制度会对公民纳税意识产生重要影响。源泉扣缴方式下纳税人无需确定课税对象、税基、应纳税额和税收减免,而是处于被扣缴的被动地位,其纳税积极性和自觉性自然很难提高,势必会影响公民纳税意识的强化。而自行纳税申报方式下纳税人直接计算其应纳税额并向纳税机关申报,在程序上处于与税务机关平等的地位,保证了纳税人的税务参与,从而有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
我国现时期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与公民纳税意识互动的结果是出现了一个困局:受我国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制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主要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而由于主要采用源泉扣缴的纳税申报方式,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更不能得到培育和强化。这种困局的形成,对于我国税收现代化的实现是极为不利的,在长远将影响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而要跳出这一困局,就必然要求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将自行申报纳税作为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发展方向,使自行申报纳税取代源泉扣缴成为主要的纳税申报方式。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之路径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就是要以自行申报纳税作为纳税申报的重心,使自行申报纳税取代源泉扣缴成为主流方式。通过借鉴他国相关税法实践,我国应该明确自行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扩大自行申报纳税的适用范围,并形成自行申报纳税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从而引导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突破困局,走向良性循环。
(一)明确自行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
由于税收是对征纳双方的重大利益调整,故现代国家的税法对征纳双方关系的制度设置上基本是平等的。我国《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包括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索取完税凭证、收据或清单权、申请减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与申辩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但是并未规定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纳税权。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的法律行为,而确定应纳税额本身是一项实体性权利义务,需要相应的纳税申报方式作为其实现机制。在源泉扣缴的方式下,纳税人本身基本不享有权利,而是被动地接受其实体性权利义务被税务机关确定。而在自行申报纳税中,纳税人亲自计算应纳税额并向税务机关递交书面报告,其实体性权利能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宜将自行申报纳税作为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必要程序,并确认为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性权利。
自行申报纳税既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应该是纳税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在自行申报纳税方式下,纳税人不仅需要提交纳税申报表,而且在申报表中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自行确定税基,计算当期应纳税款,纳税人如果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那么纳税人就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在计算税款错误的情形下还可能要承担一定的处罚。
(二)扩大自行申报纳税的适用范围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源泉扣缴确立为纳税申报的主要方式,自行申报纳税方式只有在纳税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在多处取得所得等少数情形下才适用,这无疑限制了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的积极效用发挥的空间。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中,自行申报纳税方式才是纳税申报的主流,美国和加拿大要求所有的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其适用范围很广泛。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逐步降低自行申报纳税中年所得12万元的标准,使其主要适用群体由中高等收入群体向工薪阶层、低收入群体扩展,直至涵盖全体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三)完善自行申报纳税的激励机制
源泉扣缴下纳税人虽然处于被动地位,但是也不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和成本去计算应纳税额、递交书面申报;而自行申报纳税尽管保证了纳税人的主体性和平等性地位,但是需要承担一定的纳税成本。这在美国、加拿大、日本国家是为税务实践所证实的,而这些国家也相应地采取了一些举措来缓解自行申报纳税给纳税人所带来的不便。日本实施的“蓝色申报”制度,德国实施的纳税信用分级制度等都是比较好的可供借鉴的经验。
我国同样可以借鉴日本、德国的经验,通过自行申报纳税的相关激励措施来减少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比如对保留完整账簿、凭证等文书资料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给予一定的费用扣除和税收减免,对长期主动进行自行申报纳税人给予一定退税的优惠等。
(四)健全自行申报纳税的责任机制
自行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激励机制可以促进纳税人行使其自行申报纳税的权利,而责任机制则可以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其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在纳税人不依法进行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情形下,纳税人应当承受相应的不利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美国税法规定,未按期进行申报以及申报不实的,将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由于美国个人纳税记录与个人信誉记录挂钩,因此这将给个人信誉带来极大的损失,纳税人在今后申请贷款以及工作生活中将受到种种限制。
通过中美制度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对不依法进行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处罚限于罚款等行政处罚方式,对于纳税人的惩戒效果不明显。为了推动纳税申报制度的良性发展,可以借鉴美国经验,由税务机关建立纳税人的征信档案,将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使不依法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付出极高的信誉代价,通过责任机制保障自行申报纳税的实施。
四、结语
亨廷顿有一个著名论断:“落后国家不稳定的原因不在于落后,而在于现代化,其中就包括国家的民主化,价值观的个人理性化”。对于当代中国而言,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进程还在继续,而国家的民主化和个人价值观念的理性化,无疑是影响日后中国发展的关键因素。
民主化和理性化的实现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社会各领域和行业的共同努力。在税法领域中,可以通过推广和完善自行申报纳税来推动民主化,通过提升国民的纳税意识与公民意识来推动个人理性化。在汹涌的中国现代化和法治化进程中,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无疑是我国民主化和理性化进程的助力器。
参考文献:
[1]刘剑文.财政税收法[M].法律出版社,2004
[2]燕洪国.“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引导价值、制度障碍与对策”[J].载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