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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内部控制,深化内部监督检查
(一)推进内部控制建设。
1.工作目标。深入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切实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及其他风险。
2.内容措施。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内部控制工作。对内控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强化内控制度执行,有效防控财政风险。
3.时间安排。4月底前,各股室对股室职能、职责、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进行梳理,查漏补缺。
(二)开展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
1.工作目标。促进财政部门内部各机构切实履职尽责,提高工作绩效,防控工作风险,全面提升财政管理水平。
2.内容措施。认真开展对内部机构的监督检查。由会计法规股牵头,会同相关股室,选取预算、国库2个股室进行重点检查,内容包括2015年内部控制建立及实施,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等情况进行检查。
3.时间安排。3月,组织各股室开展自查;4月,开展现场检查,汇总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并形成检查报告。
(三)开展资金安全专项检查。
1.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全面查堵管理漏洞,促进各项制度贯彻落实,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内容措施。由局国库股牵头,会计法规股配合,组织开展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主要从岗位和人员管理、账户管理、财政资金收付管理、会计核算管理和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落实情况等五个方面,对相关管理制度文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
3.时间安排。3月,全面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形成自查报告并按时上报;4月,迎接上级部门核查,并对自查和核查发现的问题全面整改落实。
二、保障收入征缴,夯实财政收入检查
(四)开展非税收入专项检查。
1.工作目标。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排污费征缴专项检查,全面掌握污水、废气等各类排污费的征缴情况,严防跑冒滴漏,深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2.内容措施。会计法规股牵头,会同局综合股和农财股组织开展排污费征缴情况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环保部门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对各类排污费应收尽收,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票据的问题等。
3.时间安排。6月组织开展检查,并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
三、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支出检查
(五)开展严肃财经纪律专项检查。
1.工作目标。深入开展严肃财经纪律专项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类财经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落到实处。
2.内容措施。抽取4个预算部门(单位),对其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内容包括预算收入管理、预算支出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财政票据管理以及私设“小金库”等七个方面,突出对“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的监督检查。
3.时间安排。9月,组织开展现场检查;10月,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汇总形成检查报告。
(六)开展扶贫、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四类资金专项检查。
1.工作目标。根据2015年涉农资金安排情况,重点选取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等4类资金开展专项检查,以确保资金安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2.内容措施。根据资金安排情况,重点选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城乡医疗救助、两馆一站免费开放4个项目,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在组织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由会计法规股牵头,会同局农业股、行财股、社保股等,选取中央、省、州补助资金量较大的部门开展重点抽查。主要检查资金申请、拨付、管理及使用情况。
3.时间安排。3月,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4月,接受州财政局的重点抽查;7月,开展城乡医疗救助项目资金检查,8月,接受州财政局重点抽查;9月,开展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资金、两馆一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检查,10月,接受州财政局重点抽查。
(七)继续推进绩效监督检查。
1.工作目标。与扶贫、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三类资金检查等重点监督工作有机结合,加大监督力度,保障覆盖范围,推进绩效监督检查自上而下深入开展。
2.内容措施。继续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重点选取扶贫、民生工程等资金,抽调相关股室业务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评价。对各股室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非现场监督评分。加强与局各股室沟通协调,确保同步监督质量。
3.时间安排。6月,完成前期准备工作;7月至8月,开展现场督查;9月,整理现场督查资料,撰写分项报告;10月至11月,汇总情况,形成检查报告。
四、维护财经秩序,推进会计监督检查
(八)开展重点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1.工作目标。按照财政厅统一部署,紧密围绕省、州重大决策部署,充分结合我市财政中心工作,加强对重点行业的检查。促进财政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结合新《预算法》,差旅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管理办法,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检查,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和曝光力度,不断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示公告制度,进一步增强会计监督的威慑力和影响力。
一、指导思想
2016年,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要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积极开展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强化安全管控,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督查检查制度,改进督查检查方式,加强督查检查力度,提高督查检查成效,维护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计划,切实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以道路客货运输、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城市公交、出租、客货站场、渡口、港口码头、航道航标、公路安保、交通在建工程等重点单位、部位、人员密集场所及重点时节安全督查检查为主要内容,突出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全面有序开展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减少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三、督查检查内容
(一)春运安全监管。春运及春节期间(元月至3月),由局领导或局属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带队,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局属行业管理部门参与,重点督查检查客运企业(场站)、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城市公交、出租、渡口码头等经营场所和部位春运组织保障、安全制度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以及行业管理部门春运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管落实等情况。
(二)“两会”期间及菜花节、清明节安全监管(3月至4月)。针对“两会”、菜花节、清明节期间重要安保任务和返乡人流高峰特点,局属各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重点督查检查道路客运车辆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超速、超载、超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交通道路安全畅通、返乡人员平安往返。同时,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重点查处违法渡运、小农船非法载客等行为。
(三)“五一”节安全监管(5月)。“五一”节前及期间群众出行和旅游活动增多,人流、物流、车流剧增,局属各行业管理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强化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证驾驶、超员、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农用车船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各类交通工具技术性能和状态的检查力度,杜绝乘客非法携带危爆物品乘车,确保“五一”期间各类集散地安全。
(四)“安全生产月”活动检查(6月)。各单位、各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依法治安宣讲、咨询、警示教育、应急演练、安全文化建设等活动,运输管理部门要重点督查检查营运大客车司机“五不两确保”安全宣誓、佩戴岗位安全卡等活动情况,其它行业管理部门、机构要重点督查检查各自领域的“打非治违”、“安康杯”竞赛、“青年岗在行动”、“道路交通安全年”等活动开展情况,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声有色。
(五)夏季安全生产大检查(6月至8月)。市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发“夏季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方案,局属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文件精神和各自职责,结合防汛防台工作部署,切实开展本领域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行动,做好夏季高温危化品运输安全重点防范。同时局成立督查小组,局班子成员分别带队,局机关有关科室工作人员参与,采取现场检查、座谈走访、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夏季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六)“中秋”、“国庆”节等重要时节安全监管(8月至10月)。运管处要主动联合公安部门切实加强长途客运班车的摸底排查和源头安检工作,督促长途客运企业严格实行“点对点”运输,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督促客运企业新学期开学前联合公安、教育等部门加强路况勘查,保障兼顾学生接送车辆行驶安全。局属各行业管理部门要针对“中秋”、“国庆”节客流、人流、车流高峰时期,在节前开展本领域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加强节日期间应急值守,保持信息畅通,督查检查或值班中发现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和上报,确保“两节”期间交通运输行业平安有序。
(七)冬季安全生产监管(11月至2017年元月)。局属行业管理部门要与公安、邮政等部门通力合作,全面排查治理危爆安全隐患,加强危爆物品运输、存储、使用等各环节安全检查和管理,严防发生重大涉爆涉危事故;要加强元旦前后安全督查检查力度,根据冬季特点重点检查公路客运、城市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船、渡口渡运、农杂船、水体污染、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仓储、装卸、输送管道、航道养护、航标设施、工程建设等督查检查,确保道路、水域、工地等平安。
(八)日常安全检查。
1、安全例会督查。由市局牵头,安监科具体组织各相关科室、各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和安全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学习相关文件资料,总结交流月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警示教育和安全培训,督查检查各单位、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指导、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2、专项整治检查。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局属行业管理部门有计划开展公路水路各项安全专项整治以及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等安全专项督查检查工作,不定期进行“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不断强化监管责任,边查边改,多措并举,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3、“平安交通”示范创建检查。根据省、市要求,局属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平安交通”示范创建工作任务,经常性开展各自领域的示范创建活动督查检查和指导工作,努力解决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构建我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检查责任。要把每月开展一次的企业自查、行业检查和局领导分组督查与制定的全年督查检查计划紧密结合起来。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职权,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责任,根据各自实际分别制定年度安全督查检查计划,建立“谁主管、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做到职责清晰,责任明确,检查有序,成效明显。
(二)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开展安全督查检查工作,并自觉接受检查对象监督,杜绝循私枉法、失职渎职行为,确保安全督查检查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合法、高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四个最严”总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紧紧抓住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这一主线,以风险分级管理为基础、企业自查为前提,日常监督检查为主体,专项检查为重点,有计划、有组织、有效果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履行食品销售环节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效能,着力构建严密高效的食品销售监管体系,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全面提升我市食品销售安全保障水平。
二、检查对象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自建网站销售食品的经营者;第三方冷库;法律、法规、规章等确定的与食品销售监管有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三、检查计划和主要内容
(一)日常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主要针对《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中规定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市场开办者及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下同)销售者开展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主要内容:聚焦“庆祝建党100周年”等重要活动,“五一、中秋、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季节转换期间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等重要节点,以大型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为重点单位,以农村地区、校园周边、旅游景区、商业区、客运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为重点区域,以冷链食品、生鲜肉品、乳制品、大桶水、节令食品、高风险食用农产品等为重点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结合本地政府对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对相关食品销售者及涉疫食品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
(三)飞行检查。
主要内容:结合疫情防控工作,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流通环节不合格样品为重点,对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也可对重点工作落实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1.组织对省厅、市局飞行检查以外的2020年度其他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销售单位及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的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2.视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食品、冷链食品等重点销售单位开展飞行检查。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抽查。
主要内容:以“告知承诺制”获证单位为重点,对食品销售者保持获证条件情况进行抽查。
实施主体:由县局相关直属分局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责任和人员,严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科学制定本单位食品销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并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到人。禁止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禁止刁难检查对象。
(二)规范检查行为。各分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记录。除疫情防控工作以外,其他检查工作要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全部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示监督检查结果,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本计划适用于对县区域内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省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指南》
监督检查对象: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监督检查频次的确定:根据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要点的要求,我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将按照不同监管要求分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两类开展监督检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分为A、B、C三级食品监管,小作坊实施四级监管,确定不同的年度检查频次。要求A级(高风险等级食品)年度巡查频次不得少于四次、B级(中风险等级食品)年度巡查频次不得少于三次、C级(低风险等级食品)年度巡查频次不得少于二次。
检查人员:由县局和检查对象所在地辖区食药监管所工作人员组成。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应当对所承担的检查内容负责。
三、监督检查计划工作安排
(一)年度日常检查计划安排
食品生产获证企业检查计划安排见附表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检查计划安排见附表2。
(二)临时安排检查
县局、各食药监管所可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上级工作安排以及行政执法的需要开展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2.生产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4.从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5.索证索票、原辅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6.食品添加剂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7.成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8.是否建立并规范公开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做好检查记录
不论是否发现违法情况,均应当场填写《食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巡查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与检查对象相关人员进行确认。注意对检查情况进行证据留存,必要时,可采取抽样检验、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三)汇总检查情况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可要求检查对象回避,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检查情况,讨论确定检查意见。必要时,可将汇总情况向检查对象通报。
(四)整理归档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和跟踪检查中形成的材料,一并归入检查对象日常监督检查档案。
(五)问题处理
1.责令整改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行整改或者监督指导的,应及时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监督指导意见书。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监督检查对象完成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在整改时限届满后15日内实施跟踪检查,督促检查对象完成整改,并填写《回访记录》。
2.抽样检验
检查发现的问题可能涉及食品质量的,检查人员应采取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判定。检查发现的问题涉及既往生产的产品,检查人员应充分考虑该问题对既往产品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3.情况通报
检查对象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在审项目的,检查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审查单位。
4.移交查处
涉嫌违法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及时固定有关证据,在检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经检查人员所在机构负责人批准,移交稽查机构依法查处。
5.风险研判信息提供
检查发现的问题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研判例会制度》要求,及时提供风险研判信息。
6.其他处理
现场检查结束后,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单位在后续监管中可综合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检查对象加强产品自检,或者要求检查对象将产品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2)列为重点监管名单,增加监督检查(突击检查)频次或者增加抽样检验次数;
(3)要求检查对象定期汇报质量管理情况;
(4)约谈负责人;
(5)视情形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6)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7)建议检查对象主动召回或者责令召回相关产品。
五、检查工作纪律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尊重检查对象的权利,保护商业秘密,恪守法治、廉洁、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做到监督检查“十不准”:
(一)不准未经批准实施监督检查;
(二)不准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
(三)不准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单人实施监督检查;
(四)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检查;
(五)不准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六)不准向检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检查计划;
(七)不准未按要求着执法服装实施监督检查;
(八)不准对检查对象态度蛮横、言语粗暴、挟私报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煤炭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煤炭经营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年-20**年**市煤炭经营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年检时间
20**年**月**日至**月**日。
三、年检内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和《规划》的要求,结合《实施细则》实施情况,本次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重点为:
1、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三章有关合法经营的要求。重点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有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购销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的产品的;购销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的;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违规、偷漏税款的;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未取得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仍在从事煤炭经营的。
2、是否符合《规划》中明确的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标准。重点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是否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要求800万元以上,现阶段不得少于500万元);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规划部门、环保部门认可的储煤场地和必要的装卸、加工设施(储煤场地面积必须超过3000平方米);年销售量是否达到10万吨以上。
3、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四章的规定,服从市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重点检查煤炭企业是否受到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税务、公安等部门的处罚。
4、是否符合自检材料报送和如实填报方面的要求。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时间节点报送自检材料,是否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对无正当理由未提出年检申请或虚报材料的煤炭经营企业,视同年检不合格。
四、年检程序
1、企业自检:煤炭经营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进行自检,填写《**市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年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其他年检材料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经委。
2、区县初检:各区县经委要主动和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监、环保、安监、公安等部门保持联系,做好在本区县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初检工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于20**年**月**日前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复核。
3、复核和抽查: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初检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部分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复核和抽查工作于20**年**月**日前完成。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给年检合格证。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煤炭经营资格。
五、年检材料
1、《**市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年检申请表》
2、《煤炭经营资格证》(正本、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进货增值税发票(原件)或煤炭进货发票抵扣联(原件);
5、**市统计局《煤炭资源与销售完成情况》统计报表
六、年检要求
各区县经委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落实专人负责,按照全市统一时间节点做好初检工作。
各煤炭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各项要求,认真如实做好自检工作,并积极配合市、区主管部门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