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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电话:
受让方: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域名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域名
甲方拟向乙方转让其在域名注册商XX网站合法且独立拥有的国际域名“XXXXX.com”,乙方拟从甲方受让前述域名。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
2.1 域名转让价款为人民币XXXXX元。
2.2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域名转让价款。乙方指定的域名转让价款接收帐号为:
开户行:
开户名称:
帐号:
三、域名过户
3.1 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第2.2款约定的事项后 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本合同项下的域名由域名注册商XX网站转移至域名注册商XX网站。
3.2 甲方完成本合同第3.1款规定的工作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签署《国际域名所有人变更协议》(见附件),并由甲方应负责在域名注册商XX网站办理完毕域名过户手续。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域名过户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乙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3.3 甲方办理完毕域名过户手续当日,应将与该域名相关的所有证明文件及注册证书等提交给乙方。
四、双方的保证及承诺
4.1 甲方保证在域名过户前合法且独立拥有国际域名“XXXXX.com”的所有权、管理权及使用权,如有欺诈行为将承担相关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4.2甲方承诺域名过户完全履行合法过户程序。域名过户手续完成后,甲方将不再拥有国际域名“XXXXX.com”的管理权、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有关该域名的一切权利将由乙方合法获得并单独享有。
4.3 域名过户之前,因该域名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域名过户完成后,乙方使用国际域名“XXXXX.com”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违约责任
5.1 若因甲方资料不全或甲方其他原因造成过户失败,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域名转让价款退还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 5 %的违约金。
5.2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过户失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5%的违约金,甲方应在域名注册商XX网站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将转让价款余额退还给乙方。
5.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由败诉方承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等)。
七、合同生效及其他
7.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7.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 本合同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持1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6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NNNN年NN月NN日签署。
甲方:
Internet Domain Name Assignment Contract
签署日期 The date of signature
出让方(甲方): Assignor (Party A):
受让方(乙方):Assignee (Party B):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域名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According to the law, on the basis of voluntary will,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parties A and B conclude the contract with mutual agreement.
一、 域名情况及转让范围 The status of the domain name and the scope of the assignment
1、 甲方合法拥有下列域名: 在规定期限内的管理权,使用权,所有权。
Party A enjoy the managing, using and property right about the following domain name in prescribed terms.
2、 甲方同意将上述域名的权限完全转让乙方所有。
Party A agrees to assign above-mentioned right totally to Part B.
3、 以下是域名的详细信息:
Following is the details of the domain name: :
当前注册人(出让人)Current registered person
新注册人(受让人)The new registered person (B)
注册人(中文名称) Registrant(Chinese)
注册人(英文名称) Registrant(English)
地址 The address
国家 Country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ephone No.
传真The Fax No.
电子邮箱The email address
所属注册商Authorized agent
注册时间Registration time
二、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The assignment fees and the payment
1、 出让总价:, The total assignment fees:
2、 乙方必须在甲方完成转让注册前一次性支付所有费用(即甲方将过户文件提交北京注册商总部前)
Party B should pay off the total assignment fees in one time before the completion of the assignment deed.
3、 甲方收到转让费用后办理转户手续。(以当地银行收到款项为准)
After receiving the assignment fees, party A would perform the transfer procedure. (The receipt time refers to the payment is received in local bank)
4、 其他费用: 甲方支付Other expenditure : It is paid by party A
二、 双方权利与义务、域名过户流程及其他
The liability of two parties and assignment procedure
1、 双方权利与义务: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wo parties:
a、甲方保证合法拥有以上所述域名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如有欺诈行为将承担
相关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The party A guarantees that it enjoys above mentioned property, managing and using right. If there were any fraud, it would bear the correlative civil or criminal liabilities.
b、甲方收到转让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过户事宜,不得拖延;
The party A will proceed the assignment in 5 workdays after it gets the assignment fees and there is not any delay.
c、过户后乙方使用此域名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Concluded the assignment, any result and liability, which Party B will bring in the process of using of the domain name, is none of the business With Party A and should be born by Party B.
2、 过户流程:Transfer flow:
a、 乙方在该域名的注册商官方站下载过户资料表格,填好后签字盖章EMS邮寄到甲方;
Party B should download the data sheet for assignment from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the authorized agent, execute and post it to Party A by EMS.
b、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过户资料后,经审核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Party A should execute the assignment data sheet after receiving and checking out it free from error.
c、 财务到帐后,甲方将完整的过户文件EMS提交至北京注册商总部;
Party A can submit the whole documents to the authorized agent once Party A gets the assignment fees by EMS.
d、 北京注册商总部收到过户资料后,在2-5个工作日内将把原注册内容替换成新注册人的信息;
Receiving the documents for assignment, the authorized agent would replace the original information of assignor as the new information about assignee in 2 to 5 workdays.
e、 完成过户手续后,乙方可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官方站查询该域名的WHOIS,核对
无误后发传真或电子邮件给甲方做最后的确认。
Concluded the assignment, Party B can search WHOIS of the domain name on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After checking, Party B should send email to Party A for confirmation.
3、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者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域名并应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无故解除合同,应返还甲方上述费用以及域名。
The two parties should take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performance of this contract. The use of any party in the performance of fraud, coercion or violent means, the other party may terminate the contract and the right to dem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Found in the performance of any party, or there is evidence that the other party have been, are or will default, may suspend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but shall promptly notify the other party. Where party A early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 no right to demand the return of the domain and should bear the liability for losses of party B, where party B terminate contract without valid reason, these costs should be compensated to A and the domain name should be returned to party A.
4、 其他: 其余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Other matters: The remaining outstanding issues resolved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三、 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Contracts enters into force after execution.
合同壹式两份,甲、乙方各持壹份。
1.期刊数字化转型涉及的法律问题
期刊是一种汇编作品,在期刊出版中,期刊社享有的著作权仅是邻接权中的一种——汇编权,而且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作者的投稿行为只表明汇编者获得了印刷版的发表权和发行权等的授权。虽然龙源期刊网总编辑穆广菊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发行条款里面,增加数字发行这样一个崭新的概念,但能否真正修改还未可知。目前期刊的数字出版方式有:加入大型数据库(如知网、万方)、加入OA(开放获取)期刊平台(如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在本网站作为网刊免费下载。不论哪种,均要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人所有,应由著作权人决定其是否数字出版并获得相应受益。另外,在网络时代,转载只是拷贝、粘贴并注明出处而已,但只有著作权人才有权利声明其作品不得被转载,期刊的声明不具法律效力。
在数字化、网络化时代,如果中文域名、期刊拼音简写域名被他人注册,LOGO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期刊在网络的形象将比较尴尬。期刊刊名具有唯一性和专有性,是期刊重要的无形资产。按照与国际接轨的现行法律法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等商品(商品分类第16类)上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刊名商标注册并不审查出版管理部门颁发的出版许可证。如果刊名商标被他人抢注,期刊就面临着不得不改名的风险,著名的“读者文摘”商标纠纷就是典型案例。
2.期刊数字化转型中的法律保护
(1)签订版权转让协议
为了合理合法地进行数字出版,“要约”式的协议显然不具法律效力,期刊必须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约定转让或授权许可使用著作权。由于授权许可限制过多而且涉及到转许可,因此期刊都愿意与作者签订转让协议直接获得各项相关著作权以便期刊出版及发展需要。虽然在协议签订中,作者属于弱势,基本无话语权,但是因为期刊文章不同于出版图书,其出版直接经济收益(纸版稿酬和数字出版稿酬)颇低,因此作者通常并不计较出版合同是转让还是许可使用。
著作权转让合同的若干要素都应该在期刊和作者签订的版权转让协议中体现,如转让权利的种类、期限、地域、付酬(纸质出版和数字出版一并付酬)、违约责任等。
此外,也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条款防范侵权问题(如抄袭)、学术不端问题(如一稿多发)。协议的签署者应为全部作者(全部著作权人),如果作者代表,必须附上其他作者的授权书。
(2)保护期刊相关域名
现在,大部分科技期刊开设了网站,但是其域名多是二级域名而非一级域名,多是期刊刊名的汉语拼音域名而非中文域名。
二级域名是寄存在主域名之下的域名,权重低于主域名,比如笔者所在期刊的现用域名xddl.ncepu.edu。cn。很多高校期刊寄存在学校主域名下的二级域名不带www,这会让读者很不习惯,不利于期刊推广,不利于转企改制和数字化转型后的市场竞争。淘宝商城用独立域名tmall.corn正式替换了淘宝网二级域名,期刊也应如此。
中文域名比英文域名更具价值,原因在于中文域名与期刊的联系更加直接,会使期刊在互联网上的可见度提高,获得更高的点击率,也可以帮助期刊在互联网上树立良好形象。如果中文域名被他人抢注,期刊就会比较尴尬。虽然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域名抢注进行对抗,但是力量非常有限,主动保护比被动应对显然更s经济可靠。
除了中文域名,汉语拼音缩写域名、英文域名也应注册以对期刊域名进行全方位保护。
(3)保护期刊刊名商标
关键字:互联网,域名,权利归属,制度,保护
一、域名的由来
域名代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的地址,它最初是作为互联网联机通讯的技术参数而出现的,一个域名代表一个具体而确定的由阿拉伯数字表示的IP 地址。IP 地址本身只是一种技术上的编号,它具有规定的格式,但却不具有标识其主人身份的作用。可是,用一定的字母、字符或者其组合组成的域名却具有标识其主人的身份的作用,能够让公众认识到其主人与其它人的不同。因此,域名具有标识性,域名成为人们用来在互联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人们用它来在互联网上表示自己,并让人们能够方便地连接到自己的计算机(网络服务器),访问自己的网页。
域名用具有一定意义的字符来表示,在相当程度上具有标示作用。随着网络在商业领域运用的逐渐普遍和深入,域名越来越广泛的成为网上经济活动的一种商业标示符号,几乎与传统知识产权领域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具有同样的标示作用。
二、有关域名权利归属的几种学说
关于网络中的域名,到底应该属于何种权利,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或许会有人认为只要客体相应的保护条例出台就能对其进行保护,但是这种网络新客体的出现有着连贯性,若让域名等类似客体有了归属,那就无需以应接不暇的管理条列来应对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以下是域名权利归属的几种主流学说:[1]
1、既有权利说
相当一部分学者试图对传统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作扩大解释,以此将域名纳入现有的权利体系之中。这些学者认为,至少到目前为止,域名还不是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原因主要有几点:知识产权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性,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任何现象都不能被视为"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9年4月关于域名的中期报告表示,无意创设新的知识产权权利;域名由私营机构负责注册并进行管理,承认私营机构具有创设知识产权的权力与能力将会导致法律制度的混乱。
(1)电子商标说。域名在形式上最接近于既存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商标,因此,很多人都把域名当作因特网中的电子商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就明确地指出,注册域名是在互联网上建立任何服务的基础,从企业树立形象的角度看,域名在某种意义上和商标有潜移默化的联系。
(2)商誉说。有学者认为,域名是既存知识产权体系在因特网上的体现和反映,域名在其注册之时就己经蕴藏了特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并会在良好的使用与维护中不断被强化,这决定了域名具有一定的商誉性。从域名的功能分析,域名类似于电话号码,也是商誉(goodWill)的组成部分。也有学者从域名的权利来源分析,认为域名虽然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但绝大多数域名只是现实世界在先的商标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离开了在先权利这一基础,域名的法律价值并不明显。所以,域名的法律本质仍然是传统知识产权的衍生利益,其原始利益在作为商标权时己经创造出来,域名的价值不过是商标权在因特网上的一种增值而己,完全可以将其划入商誉的范畴,从而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
(3)企业名称说。从商业角度看,域名是企业在因特网中的一个标志。在因特网中,企业通过域名来证明自己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域名就是企业,企业就是域名:拥有一个好听、简单、易记而又给人深刻印象的域名是企业成功的第一步。有学者据此提出,域名在某种程度上是企业在因特网中的名称。
(4)商业标记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条文出发,来认识域名的权利属性。《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对知识产权所下的定义中,其第(6)项为"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域名因其鲜明的标识性而符合"其他与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所以,可以将域名定位于一种商业标记权。
(5)民事利益说。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域名受民法保护,但不是知识产权,而是一种民事利益。在立法将其明确为民法权利之前,它未转化为权利仍应作为民事利益受到保护。
2、独立权利说
许多学者主张,鉴于域名与其他权利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因此应将与域名有关的权利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加以研究。
(1)交叉权利说。有学者从知识产权的交叉保护角度提出,域名具有双重权利属性,对其既可以适用版权保护,也可以适用工业产权保护,甚至还可以同时适用版权和工业产权双重保护。
(2)域名权说。有学者提出"域名权"的理论,他们认为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不完全等同于既有的知识产权客体,虽然与商标权有些类似,但将其单独列出更有利于对域名的规范与保护。
3、非法律权利说。除了上述两种主流认识以外,还有个别学者认为域名上不存在单独的、需要法律确认并加以保护的权利,域名不需要法律的保护。原因在于,域名的惟一性及相互区别性是互联网域名系统技术作用的结果,并将随着技术的变化而变化,域名体系主要是作为一种技术手段而存在;此外,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也无法为在全球范围内发挥作用的域名提供适当的保护。
三、域名与商标的区别
的确,域名与商标和企业名称都有着明显的标识性,然而我们说不能从表面上将它们等同,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2]
1、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和服务的,只能用在商品和服务中;而域名是在因特网中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的一种技术方法。
2、两者具有标识性的基础不同。商标的识别性是以商品相同或相似为基础而提出的要求,当不同法律主体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根本不同时,两个或两个以上完全相同的商标获得注册是可能和合法的;同一国家以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也是常见的现象。而域名的唯一性则是绝对的,不论申请人所从事的业务属何种类,也不管其是否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都不可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域名的唯一性不受国界的地域限制,这种唯一性直接由因特网的技术规范所决定,无需法律的确认。
3、两者关于显著性的要求不同。同类商品或服务中,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互相不能近似,否则容易引起混淆。而域名注册中,对显著性的要求比较低,允许注册相似的域名。
4、两者分类原则和分类基础也不相同。商标注册机构在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要求其按照相应的分类标准,明确记载申请注册的商标所要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即必须指定商标使用于其上的商品或服务。而在域名注册中,申请人无须申明其经营活动的内容,更不需要明确记载商品或服务的种类。
5、具有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已注册的商标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或在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之外,或是超出注册的有效期使用就不具有排他性。商品种类、地域性和时效性是商标排他性的依据,因此,这种排他性是相对的。而就域名而言上,只要按时缴纳少量域名注册费用和年检费用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无限期的维系所注册的域名,既无明确的地域性也无严格的时效性。唯一性和申请在先原则是域名具有排他性的基础。
6、取得的原则不同。商标的取得因国家而异,有的国家采取注册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取折衷方案。但不管采取何种制度,商标未经注册也能够使用。而域名须经注册方能使用,不注册就不能在因特网上使用。
7、获得途径不同。商标注册是由各国的专门机构各自依据本国法律独立进行的。商标注册所需的审查与比较也仅以国家或独立的法域为限,从而存在着处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的可能性。域名注册由处于不同国家的注册机构各自独立进行。只有申请注册的域名尚未被注册时,该域名才能被注册,因而使得每一个已注册域名在全球范围内都是唯一的,不存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域名分别主张权利的可能性。
四、域名权的法律属性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是时间性、地域性、专有性,笔者觉得域名恰恰具备这些基本特征。域名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一个域名的产生往往要经过所有人仔细的斟酌、构思、选择与创造性的劳动,若企业仅以其企业名称作为域名,表面看来并未进行创造,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其创造性已经先予完成,并且知识产权客体的创造性要求并不都是很高,比如外观设计的创造性就要求很低。域名具有专有性,这一点在论证域名特征时已经强调,域名作为网络空间行为的标识,其专有性极强,一旦被注册成功,域名持有人在网上即具有绝对的排他权,这是十分明显的专有性。再次,域名具有时间性,虽然只要当事人继续交纳费用,其可以永久地拥有域名,但一旦停止交纳相应费用,就要终止其域名使用,在这里,我们认为交费行为实际上相当于一种商标注册中的续展,因此,笔者认为其具有时间性。域名具有地域性,这一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国内顶级域名下各国对域名的注册要求是不一致的,如有的国家允许个人注册域名,有的国家不允许,这就表现出明显的地域性,而在国际顶级域名下,各国的注册要求虽然是一致的,但这实际上相当于一种国际的协议,类似于商标中的驰名商标保护的情形,各国对商标的保护是不一致的,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却是趋向一致的,主要是因为一些国际公约的签订,如《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协定》;第二,域名只能用于虚拟空间,在网络空间以外,无法实现其地址与标识作用,这是域名地域性的又一表现。
既然要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它就应该具备相应的权利内容:[3]
1、人身权。域名注册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类似于著作权主体,域名注册人享有域名不被污损的权利,域名注册人的主页每时每刻都是通过域名被访问而宣传该域名,企业通过域名提供信息和服务、招睐客户、争取广告机会,随着某域名的知名度提高,该域名的信誉价值与日俱增,如果他人对该域名进行了污损使用则是对域名注册人的名誉的损害。
2、专有使用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域名权首先应具备的权利就是其专有权,专有权即除了注册人可以使用以外他人不得使用的权利,"他人"既可指别的网站,不能使用相同的域名,也包括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注册相同的域名,这一权利是其本身固有的,故应无争议。
3、标识权。域名的使用人应有权在其相应的网站-广告宣传中以及所在网站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标明其域名,以达到宣传的作用,从而扩大自身的知名度。
4、转让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转让权是其应有的一种权利,目前,国外的域名制度大多规定了转让权,我国明文规定不能转让,但实际上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是默许域名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通常约定使用,先撤后注的形式,而一般也在程序上予以配合,可见设定转让权是必要和可行的。
5、许可权。基于域名的唯一性,其许可使用只能适用垄断型许可使用,即一个域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而原域名注册人就停止使用,如期限到了,域名注册人还可收回使用,当然,被许可人应保障使用该域名提供的服务的质量。
我们说,权利属性是不可忽略的一个问题,单纯地以"来者不拒"的方式制定相关条例来保护新生客体,那很有可能会造成权利管理的混乱,以不变应万变那才是生存之道。
参考文献:
[1]张冬梅:论域名的权利属性,《云梦学刊》2003年7月。
[2]张运所:论域名保护的制度选择,《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年3月。
互联网络起源于美国,其早期的使用者主要为美国的军事、国防、教育和科研机构。为了对联网计算机进行管理,被誉为互联网络先驱的乔纳森?波斯特尔博士(Dr. Jonathon Postel,1943~1998)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设计了现行域名与域名系统。
1992年末,由于域名登记和维护的工作量逐步增大,波斯特尔博士所属的国家科学基金(NSF,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与美国网络解决方案公司(NSI, Network Solution Incorporation,下称“NSI”)签订合作协议,从而将互联网络中不涉及军事用途部分的根域名服务器的维护权与开放性通用顶级域名(含。com, .com与。org三类域名)的登记权授予NSI.然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原先由NSI一手把持的域名管理体系带来了冲击和挑战。
一方面,伴随着互联网络的商业化,NSI逐步将域名的注册与管理权这一通过公契约取得的合同权利转变为由美国政府授予的自然垄断权力。不仅自1995年秋季起开始向域名申请收费,而且还试图对其所维护的域名数据库主张知识产权权利,尤其在1996年NSI融资6,000万美元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后,其伴随网络经济的热潮每年从域名注册中获得的逾1亿美元的巨额利润更是引来了国际社会的非议和美国司法部及欧盟委员会的反垄断调查。
另一方面,美国政府也逐步认识到凭借其一己之力无法对具有高度离散性与跨国性的互联网络施行有效控制。为了顺应这一潮流,美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公布《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方案》,决心放弃对全球域名系统的垄断,并责成美国商务部以既增进竞争,又促进国际社会共同参与的方式对域名管理体系进行改革。1998年6月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一份名为《网络域名和名称管理》的政策声明白皮书,正式决定在保持现有域名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将美国政府对域名系统的管理权逐步移交至民间非盈利的国际性组织组织①。
为此目的,作为互联网络自治管理机构的互联网络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下称“ICANN”)于1998年11月正式成立。ICANN是一类特殊的实体,虽然名为公司并且有董事会,但却没有投资者不以盈利为目的;虽然注册成立于美国加利福尼亚,但却不隶属于美国或任何其他国家,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府性国际组织。它的成立正是基于这样一个无可非议的事实:互联网络是国际性的网络,不受任何国家、个人以及组织的控制[1]. ICANN的成立为全球域名管理体系的改革提供了楔机。
一方面,通过与美国商务部及NSI于1999年9月签订一揽子备忘录及协议,ICANN终结了原先NSI对于域名注册的独家垄断局面,接管了域名主服务器的管理权,确立了其作为互联网络最高管理者的地位。同时,ICANN还将顶级域名的注册权利下放并引入竞争,域名申请人可自由选择任何一家经过ICANN评估认可,并与ICANN签订委任协议的委任注册公司(Accredited Registrar,例如NSI等)进行。com、。net和。org等三类顶级域名的注册。
另一方面,为了促使各委任注册公司以质量、价格、服务和技术取胜,而不是利用各自不同的注册制度和争端解决规则成为域名抢注者生存牟利的避风港,ICANN致力于寻求域名政策的全球协调。自成立伊始,ICANN即会同美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咨询,征求WIPO对于域名系统的改革意见。1999年4月30日,WIPO在广泛征询各方意见,博采众家之长的基础上正式通过一份题为《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的政策建议性报告[2].ICANN正是以该份WIPO域名报告推荐的统一争端解决程序为基础蓝本,最终制定了本文所讨论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
二、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简介
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以下按其正式缩写简称为“UDRP”)取代了原先由NSI制订和执行的《域名争端规则》(Domain Name Dispute Policy,以下简称“NSI规则”),并适用于现已存在和日后将被注册的一切域名。UDRP和NSI规则两者的名称原文虽然十分相似,但相互之间却存在本质区别。
(一) 原有NSI《域名争端规则》的不足之处
NSI规则是在NSI把持对域名注册和管理垄断权的背景下,由NSI制订的解决域名注册者和商标持有人之间域名争议的程序。NSI规则先后经历了数次修正,最终适用的是自1998年2月25日正式全面生效的新版本。
依据NSI规则,若系争域名同商标持有人先前已合法注册的联邦商标,或依据美国以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已注册的商标完全一致,则商标持有人可以对该域名的注册提出异议。商标持有人被要求首先以书面方式通知域名注册人,告知后者注册的域名已侵犯了该商标持有人的权利。随后,商标持有人在向NSI提交一份证明商标已注册的文件和给域名注册人的书面通知之后,方可要求启动NSI规则。NSI将对域名的注册日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注册日进行对比,若系争域名的注册人无法向NSI提交其所拥有的与系争域名相应的商标注册文件,或商标注册的生效日早于域名注册日,则在90日后,NSI将把系争域名冻结(“Hold”)直至域名注册人和商标持有人的争端最终获得解决为止。但在该段冻结期内,该系争域名既不会被NSI转让给商标持有人,也不可被其中任何一方使用[3](P549)。
NSI规则为商标持有人寻求域名抢注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套简便易行的工具。但正是由于其简单性和规定的不完善,NSI规则在适用过程中暴露出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首先,NSI程序只能在商标持有人已经注册了商标,并且该已注册商标同域名完全相同(identical)的情况下方能适用,因而商标持有人难以有效地防止注册商标作为域名的一部分,或者对注册商标的变形或故意误拼的域名被注册,换言之,即无法防止与其持有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confusing similarity)的域名得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