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鞋类三包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提到三无产品,消费者第一印象是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随着国家质量品牌提升行动的不断推进,工商、质监等部门对产品质量的高强度监管已成常态,三无产品早已是电视、报刊等媒体批评报道的常客。如此臭名昭著的“明星产品”,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消费者更是避之不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按照以上法律法规并结合行业标准要求,鞋类产品标识中未标注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地址、号型等情况的,均可视为三无产品。
对三无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消费者可以根据“新消法”向经营者提出退一赔三的索赔要求,保障合法权益。另外,除以上实际处罚外,被视作三无产品的生产企业,媒体的曝光对企业品牌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无法估量的。
以上对三无产品的处罚,为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对黑心商家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同时也为职业打假者提供了合法依据。
2 如何正确标注鞋类产品标识
2.1 标准依据来源
目前国内涉及鞋类的标准化委员会主要有3个,分别为全国制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胶鞋分技术委员会和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于各自领域内鞋类产品标识,都有相应的标准要求。如由全国制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鞋类产品标准,其标识标注应符合QB/T 2673―2013《鞋类产品标识》的要求,由全国橡胶与橡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胶鞋分技术委员会归口的鞋类产品标准,标识标注应符合HG/T 2403―2007《胶鞋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等。
消费者日常穿用的皮鞋、休闲鞋、旅游鞋、拖鞋、儿童皮鞋、儿童旅游鞋等鞋类产品,其产品标准归口单位为全国制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识标注的要求,需满足QB/T 2673―2013《鞋类产品标识》的要求。以下笔者将从标准内容出发,并结合大量的检测案例,分析应如何正确标注鞋类产品标识。
2.2 标识的位置
QB/T 2673―2013《鞋类产品标识》规定,标识标注的位置共有3处,分别为鞋上、内包装(含吊牌)上及外包装上,其中内包装(含吊牌)包括鞋盒与吊牌,外包装指便于运输鞋类产品起保护作用的外部包装(一般为大纸箱),此处标识内容因不涉及商家需要呈现给消费者的标识信息,不做具体分析。
2.3 标识的内容
2.3.1 鞋上。鞋上需要标识的内容有3个要素,分别为商标或企业名称、鞋号、货号。
(1)商标或企业名称。对于商标或企业名称要素,标注了商标或企业名称二者中至少一项即可,大多数企业采用了标注商标的方式,一方面满足标准的要求,另一方面对企业品牌形象也可以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该要素并不存在标注错误和标注不完整等不合格情形,但有一点值得注意,部分电商平台销售的鞋类产品,鞋上没有任何的商标标识。
(2)鞋号。鞋号应按GB/T 3293.1《鞋号》的规定进行标注,《鞋号》标准要求,鞋号应包括号(脚长)和型(脚宽或鞋型)两部分内容,其中脚长/脚宽应以毫米示值表示,鞋型应为鞋生产时所用鞋楦的楦型。鞋号标注不合格是鞋类产品标识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合格情形包括未标注鞋号、鞋号标注不完整、鞋号标注不正确等,其中鞋号标注不完整指标了号未标型(如图1),或标了型未标号,标注不正确指仅标注了欧码或美码等(如图2),未按照GB/T 3293.1的要求标注中国鞋号。
(3)货号。货号是企业对不同款式鞋所标记的唯一编号,该要素的不合格情形主要有货号未标注、货号与内包装(含吊牌)上标注不一致两种,其中标注不一致指鞋上标注的货号与鞋盒或吊牌上标注不一致,不符合标识的基本原则。
2.3.2 内包装(含吊牌)上。内包装(含吊牌)上需要标识的要素共有11项,分别为产品名称、鞋号、材质、产地、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三包规定、执行标准编号、生产日期、颜色、货号和质量等级。其中鞋号、货号的标注,与鞋上的标注要求相同,不再赘述。以下具体介绍内包装(含吊牌)上需要标注的其余9个要素的标注要求及常见不合格标注情形。
(1)产品名称。标准规定产品名称由使用对象、最终用途或功用构成。若鞋的“最终用途或功用”不明确时,可省略,即标注产品名称时,用途或功用(如休闲、旅游、登山等)可省略不标,但使用对象(男、女、童等)必须要标注,因此该要素的主要不合格标注情形为未标注使用对象,如图3、图4所示均为未标注使用对象的情形。
(2)材质。对于材质的标注,QB/T 2673―2013《鞋类产品标识》明确规定:对于帮面材质标注,标记的材料至少应占帮面表面积的80%;若没有一种材料达到80%,则标签应列出鞋类材料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主要材料的信息,标注顺序按其面积大小依次标注;帮面使用天然皮革或剖层皮革材料的鞋产品,应标注皮革材料种类,如牛皮革、羊皮革、猪剖层革等。材质是鞋类标识中最容易出现错误标注的要素,错误类型也最多,如标注不完整(标记的材料占帮面表面积不到80%)、标注顺序不正确(图5)、未标注皮革材料种类(图6)等。
(3)产地。国内生产的鞋,产地应标注至省市;国外生产的鞋,产地应标注至国家或地区,见图7。该要素主要标注错误类型有标注不完整,如标注了省未标注市,或标注了市未标注省,还有部分进口鞋未标注原产地的国家或地区名。
(4)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国内销售的鞋,应标注依法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企业名称(国外生产的鞋可为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在华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其中联系方式至少应包括地址和联系电话两项内容。该要素的主要不合格情形为三项内容标注不完整,如缺失企业地址、联系电话等。
(5)三包规定。三包规定是消费者较为关注的一项标识要素,共包括4项内容,分别为包修、包退、包换的具体条款和三包期限。国内很多地区(如省或市),甚至商场、电商平台等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销售的鞋类产品另有三包规定要求,因此企业制定三包规定时,首先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需满足以上不同地区或销售平台对于三包的要求。该要素常见的不合格类型为三包规定未标注,或三包规定标注不完整,如只有三包期限,没有三包的具体条款,如图8所示。
三包规定标注不完整(无三包具体条款)
(6)执行标准编号。执行标准编号是产品生产所依据的标准编号,如皮鞋为QB/T 1002―2015,该要素错误标注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对鞋类产品标准不熟悉以致错误标注。
(7)生产日期。生产日期的标注标准要求以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及××年××月××日,常见的不合格标注情形为生产日期未标注或标注不完整。
(8)颜色。对于颜色的标注,标准规定只需标注帮面主体颜色。当帮面颜色为两种或两种以上,取颜色所占比例超过80%以上的颜色标注。若没有一种颜色达到80%,则应标注出鞋类材料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主要颜色信息,标注顺序按其面积大小依次标注。颜色标注的主要不合格情形为标注的颜色与实际颜色完全不符,或标注的颜色不完整(未达到帮面表面积80%)。
(9)质量等级。质量等级按产品标准划分的等级标注,如优等品、合格品等,不合格类型主要有标注的等级与产品标准中的等级不一致,例如某鞋类产品标准中的等级划分为优等品、合格品两种,标识错误标注为“一等品”“一等”“优级”“合格”等情形,如图9、图10所示。
图9 质量等级标注不正确 图10 质量等级标注不正确
除以上鞋类标识要素的正确标注方法和常见不合格情形外,企I还应注意标识的基本原则和标识的形式及要求。
2.4 标识的基本原则。
(1)产品标识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2)产品标识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3)鞋、内包装(含吊牌)、外包装等不同位置上的标识,同一要素的内容应一致。
2.5 标识的形式及要求
(1)标识应采用图示或文字,以各种清晰可见的形式标注在鞋、内包装(含吊牌)、外包装上。
(2)鞋上和内包装上的标注应保持在一定时间内清晰可见,时间不小于三包期限。
(3)标识所用的文字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字体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应小于1.8mm。
3 结语
鞋子买卖合同范文一
合同编号:
买方:
签约地址:
卖方: 签约时间:
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 卖方同意出卖、买方愿意受买下列标的物,并遵守下列各项条款:
一、标的物详情(以下包括:货物品名、货号、鞋材质约定、码段、数量、单价、金额及交货期;标的物具体信息含配码、材料标准等详见附件同合同编号的《订单》):
二、生产:按双方确认样要求生产。大货生产时,如未经买方书面同意确认,卖方大货所用材料同确认样不符,买方有权拒收大货,并保留向卖方索赔最高不超过总预付货款2倍的违约赔偿。卖方不得在未经买方允许的情况下,将订单外发其它加工厂生产。
三、合同签订后,除买方根据市场情况,紧急书面通知卖方(并经卖方同意)减少或取消订货的外(所减少或取消部分订货货款按本合同议定价在总货款中扣除),买卖双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
四、包装:严格按照买方要求操作。货物发送至买方指定点后,经买方检验,如发现包装过紧导致鞋子变形,影响销售,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相应损失或全额退赔;因包装过松、浪费体积所产生的一切额外运费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五、质量要求:根据买方确认样品为准,其它技术标准及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或质量保证期:卖方按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生产, 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规,在三包期内对产品实行质量三包交货后半年内,出现消费者大面积(15%以上,含15%)投诉本次大货较重大质量问题,经相关质量检验部门证实产品本身确实有较大质量问题,卖方有义务配合买方进行必要的产品召回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六、交货地点:卖方仓库。在某个批次货物验货通过后,买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是否直接从卖方仓库装运货物出货。卖方负责货物装箱工作。卖方在货物装箱时须要保证满箱出货。
七、交货日期:本合同及同合同编号的《订单》所提及的交货期均为该批次货物的装柜离厂时间。201*年*月**日前交货,所有货物严格按照订单关于货期的要求按时交货。任何一个批次如因推迟交货影响上市销售,卖方赔偿买方该批次合同金额的5%,如合同交期延15天以上,买方有权拒绝出货,取消合同,卖方需退回买方已付的订金。
八、验收标准:买方按确认样及相关标准和要求验收所有货物。相关标准以国际鞋类贸易正常检验标准为准,如客户对某个批次(或全部批次)大货有另行质量要求或其他要求,买方需在该批次(或指定批次)交货期前20天书面(含传真、双方正式往来的邮件)告知卖方确认。 验收方式:
(1)卖方根据合同或《订单》所约定交货期自行安排生产计划,并将生产计划告知买方,买方根据卖方生产计划表,在大货生产时,有权安排人员进车间对所生产大货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反馈至卖方代表处,卖方应根据抽检结果及时调整相关质量管理,以避免最终大货交货的质量问题。 (2)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买方有权安排正式质量检验人员于出货前7天内对该批次大货进行检验。买方正式验货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相关事宜。对于验货结果,买方应在12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卖方确认。卖方根据验货结果迅速对大货瑕疵进行修正、替换工作。在卖方完成相关改正工作后,买方会重新安排验货直至验货结果符合质量标准。
(3)没有买方书面(含传真、双方正式往来的邮件)的通知确认,所有货物不得认定为已验货通过,不得装运出货。卖方因违反此条款导致买方和第三方经济损失的,一律由卖方负责赔偿。
九、 合同(总货款)金额:(大写)元整(¥ ),20%订金为(大写)元整(¥)。付款方式:合同双方签字,在乙方预付给甲方合同金额20%订金后生效,验收交货时乙方必须在每次发货之前将该批货款打入甲方账户(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20%订金只能在最后一批货品发放时作为货款使用),如甲方通知乙方交货,乙方在一个星期内未回复,且未付清款项,甲方有权对乙方委托甲方生产的货品自行处置,且乙方支付甲方的订金作为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乙方不行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对货品的处置和要回订金。
十、违约责任: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依照合同交货规定条款办理;因卖方交货严重延期(经买方或买方客户多次邮件、传真或电话催促卖方代表人,卖方仍无法确定交货期)或拒绝交货导致买方巨大经济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要不超过《合同法》规定违约上限赔偿。其他违约责任依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处理。
十二、买方交给卖方的附件《订单》、《包装明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执行期间,买卖双方代表签署的其他同本合同相关的书面、正式的文件(含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传真件)同样为本合同的有力补充。本合同、作为附件的《订单》以及其他书面文件中有相互冲突或矛盾的条款,一律以最接近最终交货期的商定条款为准。
十三、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买方: 卖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鞋子买卖合同范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就互联网网店代销加盟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授权: 1、 2、
第二条 乙方代销加盟的具备条件:
1、 乙方需有三心及以上网店信誉或有实体店铺(注:有开通消费者保障计划、旺铺并专职经营店铺拥有申请优先权); 2、 乙方能够承受在压力下工作的毅力和耐心,并对网上零售有足够的热情和信心,且为人正直、诚信守诺,社会责任感强; 3、 乙方能独立装修,运营(淘宝、拍拍等)网店,能独立策划促销活动;
4、 乙方的销售价格不能低于甲方商城销售价格,以及乙方的分销客户。否则取消乙方的分销权
甲方,拥有合法的被授权品牌及其在此品牌下的所有具有合法知识产权的商品销售授权;
甲方必须授权乙方在 省的权, 省第三方必须经过乙方来分销,保障乙方的利益
第二条 甲方的承诺
1、 甲方提供乙方最低代销价,保证乙方销售的产品其货源稳定性,及配送的及时性,并确保产品的价格稳定、质量合格、
品质优秀;
2、 甲方相关动态会及时以电话、邮件或站内信、即时通讯的方式通知乙方;
3、 甲方提供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产品出现售后问题甲方全力处理;
4、 甲方在提供数据不能含有水印,产品不能在快递单留有甲方的商城地址 厂家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一些损害乙方利益
5、 乙方销售量达到 件 甲方返还 %以奖励方式给予乙方
第二条 对乙方的管理条例:
1、 乙方上传甲方商品数据时,乙方需自行重新设置商品名称,名称中尽量避免写上编号,并及时策划对商品的活动推广。商品名重新设定商品名称,是为了避免同商品的雷同率,做出自我的风格才是最好的;
2、 甲方售后服务专线,甲方设有售后服务平台,所有售后问题均交由甲方处理,乙方需积极有效配合,以达至甲方用心、乙方放心、买家满意的最终目的;
3、 乙方应该做到三不:不串货,不乱价,不下架。不串货:乙方在代销甲方的商品时,其商品不得找其它供货商进货;不乱价,乙方应建立在良性竞争的基础上,不得以低价格恶性竞争,保障乙方的利润;不下架:乙方不得私自下架甲方提供代销的商品,须在3天之前提交申请并通过,方可下架商品及取消资格;
4、 数据上传:甲方新数据,均会以邮件或站内信、即时通讯的方式通知乙方,新数据日起,务必一星期内及时上传新数据;务心上传甲方80%的商品。
5、 乙方的货款可以到甲方商城交易付款,支付宝付款以及银行转账付款,当天货款当天结算
第四条 协议的终止
1、 乙方违反以上协议时,甲方有权取消其代销权利并终止本协议;
2、 乙方有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取消其代销权利并终止本协议;《1》未上传数据超过七天;《2》乙方一个月内未卖出一双;《3》严重串货者;《4》未遵守相关制度;
3、 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1》甲方提供虚假产品资料、服务等;《2》甲方未能履行和乙方签订协议中的服务承诺;
4、 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终止本协议。
第五条 其它事项
1、 以上条款乙方必须遵循守则,请慎重考虑,加盟后,甲方所有规定及协议均同时生效;
2、 乙方通过审核并签认本协议日起,。合同期为 年,期满另续;
3、 在合作中,乙方对甲方的服务或问题产生不满意,可把问题总结文档形式提交给甲方售后部(NCAA售后),甲方会及时处理及给您满意的答复;
甲方(签章):
代表(签字):
乙方: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期: 年 月 日
鞋子买卖合同范文三
买方: 合同编号:FW10203 签约地址:
卖方: 签约时间:
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 卖方同意出卖、买方愿意受买下列标的物,并遵守下列各项条款:
一、标的物详情(以下包括:货物品名、货号、鞋材质约定、码段、数量、单价、金额及交货期;标的物具体信息含配码、材料标准等详见附件同合同编号的《订单》):
二、生产:按双方确认样要求生产。大货生产时,如未经买方书面同意确认,卖方大货所用材料同确认样不符,买方有权拒收大货,并保留向卖方索赔最高不超过总预付货款2倍的违约赔偿。卖方不得在未经买方允许的情况下,将订单外发其它加工厂生产。
三、合同签订后,除买方根据市场情况,紧急书面通知卖方(并经卖方同意)减少或取消订货的外(所减少或取消部分订货货款按本合同议定价在总货款中扣除),买卖双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
四、包装:严格按照买方要求操作。货物发送至买方指定点后,经买方检验,如发现包装过紧导致鞋子变形,影响销售,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相应损失或全额退赔;因包装过松、浪费体积所产生的一切额外运费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五、质量要求:根据买方确认样品为准,其它技术标准及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或质量保证期:卖方按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生产, 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规,在三包期内对产品实行质量三包交货后半年内,出现消费者大面积(15%以上,含15%)投诉本次大货较重大质量问题,经相关质量检验部门证实产品本身确实有较大质量问题,卖方有义务配合买方进行必要的产品召回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六、交货地点:卖方仓库。在某个批次货物验货通过后,买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是否直接从卖方仓库装运货物出货。卖方负责货物装箱工作。卖方在货物装箱时须要保证满箱出货。
七、交货日期:本合同及同合同编号的《订单》所提及的交货期均为该批次货物的装柜离厂时间。2012年1月31日前交货,所有货物严格按照订单关于货期的要求按时交货。任何一个批次如因推迟交货影响上市销售,卖方赔偿买方该批次合同金额的5%,如合同交期延15天以上,买方有权拒绝出货,取消合同,卖方需退回买方已付的订金。
八、验收标准:买方按确认样及相关标准和要求验收所有货物。相关标准以国际鞋类贸易正常检验标准为准,如客户对某个批次(或全部批次)大货有另行质量要求或其他要求,买方需在该批次(或指定批次)交货期前20天书面(含传真、双方正式往来的邮件)告知卖方确认。
验收方式:
(1)卖方根据合同或《订单》所约定交货期自行安排生产计划,并将生产计划告知买方,买方根据卖方生产计划表,在大货生产时,有权安排人员进车间对所生产大货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反馈至卖方代表处,卖方应根据抽检结果及时调整相关质量管理,以避免最终大货交货的质量问题。
(2)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买方有权安排正式质量检验人员于出货前7天内对该批次大货进行检验。买正式验货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相关事宜。对于验货结果,买方应在12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卖方确认。卖方根据验货结果迅速对大货瑕疵进行修正、替换工作。在卖方完成相关改正工作后,买方会重新安排验货直至验货结果符合质量标准。
(3)没有买方书面(含传真、双方正式往来的邮件)的通知确认,所有货物不得认定为已验货通过,不得装运出货。卖方因违反此条款导致买方和第三方经济损失的,一律由卖方负责赔偿。
九、 合同(总货款)金额:贰佰柒拾捌万壹仟叁佰陆拾元整(¥2,781,360.00),20%订金为伍拾伍万陆仟贰佰柒拾贰元整(¥556,272.00)。付款方式:合同双方签字,在乙方预付给甲方合同金额20%订金后生效,验收交货时乙方必须在每次发货之前将该批货款打入甲方账户(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20%订金只能在最后一批货品发放时作为货款使用),如甲方通知乙方交货,乙方在一个星期内未回复,且未付清款项,甲方有权对乙方委托甲方生产的货品自行处置,且乙方支付甲方的订金作为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乙方不行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对货品的处置和要回订金。
十、违约责任: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依照合同交货规定条款办理;因卖方交货严重延期(经买方或买方客户多次邮件、传真或电话催促卖方代表人,卖方仍无法确定交货期)或拒绝交货导致买方巨大经济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要不超过《合同法》规定违约上限赔偿。其他违约责任依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处理。
十二、买方交给卖方的附件《订单》、《包装明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执行期间,买卖双方代表签署的其他同本合同相关的书面、正式的文件(含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传真件)同样为本合同的有力补充。本合同、作为附件的《订单》以及其他书面文件中有相互冲突或矛盾的条款,一律以最接近最终交货期的商定条款为准。
十三、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买方: 卖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鞋子买卖合同书范文一
购方
销方
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具体如下:
一、订单明细
二、交期:交货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产品单价:卖方需于交期前一周内将产品单价提供给买方。 四、样品提供:为保护双方商业机密卖方于产品交货期前(工作日)将每款每色样品提供1双给买方,作为买方产品推广的确认样。
五、付款方式:
1、订金支付:买方需交首批订金万元(人民币)给卖方,卖方开始备料生产;
2因买方货款未在交期前到位,卖方有权顺延交货日期;
3、尾款支付:剩余总货款的10%,卖方于产品出货后一个月内(即年月日)全额付清。
六、买方资料及配件提供:
1、买方需于合同签订后内将做包装及产品标识等资料交给卖方,以便卖方安排采购事宜及生产计划安排。
2
七、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由买卖双方质检人员依行业标准对产品整个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检验把关,并于成品出货时进行抽检。
八、运输:
1、卖方于交货期内负责将成品运输到买方指定卖方指定托运部或指定运输单位。
2、买方负责从托运单位至买方仓库。
3、买卖双方各自承担自己运输内的费用,此运费不计入产品单价。
九、违约责任:
1、如因买方材料提供或货款原因导致出货期延误责任由买方承担。
十、商业保密:
买卖双方须保守商业机密,买方不得将卖方的产品转交第三方进行开发或再开发,如因此造成卖方的经济等受影响,卖方有权追究买方的责任。
十一、买卖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的态度,如因合同或其它产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买方: 卖方: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代表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 代表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鞋子买卖合同书范文二
供方: 编 号: 需方: 签订地点:
供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供方向需方出售产品、需方向供方支付货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 品种、数量、单价及金额:
二、合同金额:
1、总购货金额为:人民币 5868600 元,伍佰捌拾陆万捌仟陆佰元整;含产品金额、包装、装卸、运输、税费等全部费用。
2、最终合同金额以需方实际交付的货物总量结算。
三、付款方式及结算:
供方收到需方交付的每笔货物及相关发票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交付货款。
四、交货、包装及验收:
1、交货地点:供方指定仓库。
2、包装:供方应将产品按照产品特性采用新包装,并标明出货日期,保证产品不被水浸泡、不被污染等。 3、验收:需方收货前就产品的数量及重量进行清点,对于产品的颜色、质量等进行抽查。如发现颜色、质量等不符合约定,需方有权拒绝收货,需方应在三日内进行调换。
五、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对皮鞋的相关质量标准、需方提供的样品标准。 六、需方权利义务:
1、及时向供方下订单,说明所需的皮鞋种类、货号、数量等。 2、按照约定及时接货,如出现数量、质量等问题及时与供方沟通。
七、供方权利义务:
1、按照需方订单要求,按时按质足额提品。
2、保证产品本身质量,如发生数量、质量等问题,应及时给予调换、补货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八、违约责任:
1、如供方每迟延交货一天,应按当笔货款的2%按日支付违约金,需方有权从货款中直接扣减。
2、如因皮鞋质量存在问题,供货方应立即予以调换、补货等,并承担因此给需方造成的包括运输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经济损失。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购货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十、其他约定事项:
1、双方每次供货可以传真等书面方式下订单,传真件视为原件,每个订 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体同等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符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方: 需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鞋子买卖合同书范文三
买方: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干武二线工程项目部 签约地址:漫水滩 卖方: 签约时间:2014年11月20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 卖方同意出卖、买方愿意受买下列标的物,并遵守下列各项条款:
一、标的物详情(以下包括:货物品名、货号、运动鞋材质约定、码段、数量、单价、金额及交货期;标的物具体信息含配码、材料标准等详见附件同合同编号的《外购订单》):
二、生产:按双方确认样要求生产。大货生产时,如未经买方书面同意确认,卖方大货所用材料同确认样不符,买方有权拒收大货,并保留向卖方索赔最高不超过总预付货款2倍的违约赔偿。卖方不得在未经买方允许的情况下,将订单外发其它加工厂生产。
三、合同签订后,除买方根据市场情况,紧急书面通知卖方(并经卖方同意)减少或取消订货的外(所减少或取消部分订货货款按本合同议定价在总货款中扣除),买卖双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
四、包装:严格按照买方要求操作。货物发送至买方指定点后,经买方检验,如发现包装过紧导致鞋子变形,影响销售,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相应损失或全额退赔;因包装过松、浪费体积所产生的一切额外运费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五、质量要求:根据买方确认样品为准,其它技术标准及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或质量保证期:卖方按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生产, 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规,在三包期内对产品实行质量三包交货后半年内,出现消费者大面积(15%以上,含15%)投诉本次大货较重大质量问题,经相关质量检验部门证实产品本身确实有较大质量问题,卖方有义务配合买方进行必要的产品召回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六、交货地点:买方仓库。在某个批次货物验货通过后,卖放送必须按时送货到买方仓库,
七、交货日期:本合同及同合同编号的《外购订单》所提及的交货期均为该批次货物的装柜离厂时间。所有货物严格按照订单关于货期的要求按时交货。任何一个批次如因推迟交货影响上市销售,卖方赔偿买方该批次合同金额的5%,如合同交期延15天以上,买方有权拒绝出货,取消合同,卖方需退回买方已付的订金。
八、验收标准:买方按确认样及相关标准和要求验收所有货物。相关标准以国际鞋类贸易正常检验标准为准,如客户对某个批次(或全部批次)大货有另行质量要求或其他要求,买方需在该批次(或指定批次)交货期前20天书面(含传真、双方正式往来的邮件)告知卖方确认。
验收方式:
(1)卖方根据合同或《外购订单》所约定交货期自行安排生产计划,并将生产计划告知买方,买方根据卖
方生产计划表,在大货生产时,有权安排人员进车间对所生产大货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反馈至卖方代表处,卖方应根据抽检结果及时调整相关质量管理,以避免最终大货交货的质量问题。
(2)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买方有权安排正式质量检验人员于出货前7天内对该批次大货进行检验。买方正式验货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相关事宜。对于验货结果,买方应在12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卖方确认。卖方根据验货结果迅速对大货瑕疵进行修正、替换工作。在卖方完成相关改正工作后,买方会重新安排验货直至验货结果符合质量标准。
(3)没有买方书面(含传真、双方正式往来的邮件)的通知确认,所有货物不得认定为已验货通过,不得装运出口。卖方因违反此条款导致买方和第三方经济损失的,一律由卖方负责赔偿。
九、 合同(总货款)金额:伍万肆仟陆佰柒拾贰元整。付款方式:合同双方签字,在乙方预付给甲方合同金额20%订金后生效,验收交货时乙方必须在每次发货之前将该批货款打入甲方账户(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20%订金只能在最后一批货品发放时作为货款使用),如甲方通知乙方交货,乙方在一个星期内未回复,且未付清款项,甲方有权对乙方委托甲方生产的货品自行处置,且乙方支付甲方的订金作为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乙方不行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对货品的处置和要回订金。
十、违约责任: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依照合同交货规定条款办理;因卖方交货严重延期(经买方或买方客户多次邮件、传真或电话催促卖方代表人,卖方仍无法确定交货期)或拒绝交货导致买方巨大经济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要不超过《合同法》规定违约上限赔偿。其他违约责任依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双方约定应在兰州市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买方交给卖方的附件《外购订单》、《包装明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执行期间,买卖双方
代表签署的其他同本合同相关的书面、正式的文件(含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传真件)同样为本合同的有力补充。本合同、作为附件的《外购订单》以及其他书面文件中有相互冲突或矛盾的条款,一律以最接近最终交货期的商定条款为准。
十三、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买方: 卖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