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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旅游业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省旅游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规划、开发、经营、管理、服务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产业。
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行业自律、人才支撑的原则,实行多种经济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调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吸收国内外资金,大力发展旅游产业,确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实现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
全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跨行业、跨部门的旅游总体规划、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旅游产品宣传和推介、旅游客源开拓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事、交通、财政、物价、商业、林业、文化、卫生、环保、宗教事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发展需要将旅游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努力改善旅游环境,积极扶持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对发展旅游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旅游资源管理
第九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规定的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规划经征求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它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其所在地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经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旅游业发展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化,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普查,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监督旅游规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旅游区(点)应设置中英文对照的说明牌和指示牌,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浪费旅游资源,严禁在旅游景区内非法采石、开矿、挖沙、建坟、伐木、烧荒、捕猎和其它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需收取门票的旅游区(点)及旅游项目,必须由物价部门核定门票价格并予以公布后,方可接待旅游者。
第十四条鼓励境外、域外投资者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三章旅游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申请设立旅
行社,须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经营者应制作和保存完整的经营档案,按照规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伪造统计报表和提供虚假数据。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要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单方改变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不得强迫旅游者接受收费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旅行社须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涂改、伪造、出让或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旅行社与旅游者应当签订旅游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原因而减少服务项目的,应酌情减免相应的费用,因旅行社过失不能履约并造成旅游者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聘用具有导游资格的人员上岗服务,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准担任导游员。
第四章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地提供有关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服务方式和旅游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销售行为;
(三)按合同约定获得质量与价格相符的服务,不接受合同以外的有偿服务;
(四)人身、财物安全得到保障;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及旅游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三条旅游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保护旅游资源、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自觉遵守旅游安全、卫生规定;
(三)尊重旅游地区的民族风俗习惯和;
(四)损坏旅游设施、设备,按价赔偿;
(五)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及旅游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直接向旅游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也可向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所在地旅游
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章旅游监督
第二十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业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秉公执法,并为旅游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二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在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受到损害时,应及时组织救护和查找,并在2小时内报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禁止瞒报和漏报。
第二十八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旅游者投诉的受理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建档立案。
第二十九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做出答复;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条旅游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索要小费、回扣;不得随意更改规定的或与旅游者约定的服务项目及计划安排。
第三十一条旅游饭店管理,积极推行星级评定制度,申请
评定星级饭店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未被评定为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名义、称谓和标志对外宣传和招揽游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予处罚的行为,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省旅游条例》和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罚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妨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定义:本制度中离职指主动辞职、辞退、开除、自动离职。
二、离职程序
(一)主动辞职:
1、范围:员工要求脱离酒店,与酒店解除劳动关系。
2、辞职申请:酒店正式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并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附件1),否则以一个月工资作为通知金。试用期员工必须提前七天申请,否则以七天工资作为通知金。申请时间以书面记录为准。
3、辞职面谈:所有辞职员工必须经辞职面谈程序,以掌握员工辞职原因,便于日后改善工作。
4、辞职审批:审批程序与权限见《酒店员工辞退规定》(附件5)。
5、离职交接: 辞职员工必须在最后工作日前与各相关部门办理完交接手续并填写《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附件2),经相关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人事部方予办理结算事宜。
6、离职结算:辞职员工工资结算至最后工作日,结算工资在下一发薪日打在工资卡。
(二)辞退
1、范围:有以下行为者酒店可做辞退处理:
1)工作能力不适合职位要求;
2)酒店经营机构调整;
3)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
2、辞退审批:员工所在部门申报《 酒店离职申请书》审批程序与权限见《酒店员工辞退规定》。
3、辞退通知:正式员工酒店将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给予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4、辞退补偿:酒店因经营调整辞退正式员工将根据以下标准给付补偿金。在酒店工作满一年以上者补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的不足一年者补偿半个月工资;不足半年者补偿200元整。补偿工资以辞退前的月基本工资为参考。
5、离职交接:被辞退员工必须在最后工作日前与各相关部门办理交接,填写《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经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人事部方予办理结算事宜。
6、离职结算:工资结算至最后工作日,结算工资在下一发薪日打在工资卡。
(三)开除
1、范围:有以下行为者酒店可做开除处理:
1)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给酒店造成损失;
3)违反社会公德影响酒店声誉;
4)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审批:审批程序与权限见《酒店员工辞退规定》。
3、离职交接:被开除员工必须在三日内与各相关部门办理交接,填写《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经相关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人事部方予办理结算事宜。
4、离职结算:工资结算至最后工作日,结算工资在下一发薪日打在工资卡。由酒店开除员工无离职补偿。
(四)自动离职:
1、范围:员工连续旷工三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2、程序:各部门一旦发现有员工未正常出勤,应 即时与该员工联系落实其未出勤原因,如联系不到或确定自动离职后上报《 酒店离职申请书》及《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因未及时上报而对酒店造成的损失由各部门承担。
三、离职申报
1、各部门经理是本部员工离职申报责任人,因未及时申报而对酒店造成的损失由各部门经理人承担。
2、离职申报必须以书面形式,即《 酒店离职申请书》为准。
3、各部门必须在每月2日前上报《部门人员编制及损益表》(附件4)和《酒店离职人员汇总表》(附件3)。
四、离职员工档案管理
离职员工档案酒店将保存三年。三年后按规定自行销毁。
五、附则
1、本制度从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3、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
六、附件
1、《 酒店离职申请书》
2、《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
3、《酒店离职人员汇总表》
1.目的
为规范公司招聘的管理,确保招聘工作有序开展,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总经理以下所有职工的招聘管理工作,从应聘报名到转正前均属于招聘阶段的工作。
3.工作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实施、修改;招聘需求的审核;招聘的组织实施。
3.2各责任部门:负责申报本部门人力资源需求、拟制《岗位描述书》、对招聘到岗人员进行跟踪及评价。
3.3各分管领导:负责审核所管部门的招聘事项。
3.4总经理:负责批准招聘计划,批准应招人员试用、转正、终止试用等重大事项。
4.工作内容
4.1招聘计划
4.1.1提出招聘的理由
A离职补聘:指因职工离职导致的招聘需求。
B编内补充:指岗位现有人数少于编制人数而导致的招聘需求。
C扩编增岗:指因增加岗位而导致的招聘需求。
D人力储备:指因经营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储备性人力需求。
E其它类型:指因其它原因导致的人力需求,如人员调动等引起的需求。
4.1.2招聘计划的内容
A岗位描述书: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关系、工作地点、工时制度、任职条件或资格。
B同岗位的人员需求数量。
C各岗位到岗时间段(最早、最迟到岗时间)。
4.1.3招聘计划的提出及审批
A用人部门填写《职工招聘计划书》及《岗位描述书》,并提供专业性测试笔试考卷及标准答案的电子版,报上一级领导审批通过后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B提出招聘计划的时间要求:为了便于招聘工作的开展,招聘计划应提前提出,自招聘计划批准起至要求到岗时间止,助理级不少于60日,专员级岗位少于90日,主管及部长级的招聘时间不少于120日,高级管理岗位、稀缺技术岗位的招聘时间不少于180日。校园批量招聘不少于学生毕业前270日,校园零星招聘不少于学生毕业前150日。
4.2 招聘方式及渠道
4.2.1招聘方式
A企业内部招聘信息,由企业内部职工申请应聘。
B推荐应聘:企业了解人士推荐应聘者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推荐人应在《应聘人员测试意见》中签名。
C企业向社会招聘信息,公开条件,通过各种渠道招聘人员,在求职人员中择优录用。
4.2.2招聘渠道
A广告招聘: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刊登广告信息,吸引人才前来应聘。
B人才市场招聘:通过参加各地人事主管部门、学校或其他单位举办的人才招聘(双选)会,甄选具备工作经验及实践能力的成熟人才。
C高校招聘:通过到高校招聘应届毕业生,甄选具备发展潜质及专业素质且满足公司需要的人才。
D其他招聘:为招聘到合适的人才,充分满足公司用人之需,可采用猎头招聘、介绍等方式进行招聘。
4.2.2招聘渠道方案的确定: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招聘工作的需要,编制招聘渠道建设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3 应聘人员的甄别
4.3.1 应聘登记:应聘者应到人力资源部亲笔填写《应聘登记表》、递交1寸免冠彩色近照3张、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
4.3.2简历甄别:招聘助理或专员负责应聘资料的收集整理。对学历、技术资格、年龄与岗位要求不符的简历及时筛选,然后按企业人员内部应聘、重点关系推荐人员、外部人员进行分类报上级预审后,交用人部门审核,确定笔试、初试、复试。
4.3.3 测试内容
A素质测评:对素质技能要求较高的岗位,需要进行专业测评的,应当首先测评,再安排笔试或面试。
B笔试:所有应聘者均应参加笔试,笔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笔试题分为通用试题和专业试题;笔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
C专业操作测试:专业技术类岗位的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用人部门负责实施。
D面试:对于笔试、专业测试合格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安排面试。面试时应具备的资料有:应聘登记表、身份证、学历证、技术资格证、通用及专业笔试卷、技能测试成绩,以及应聘者个人业绩材料等。
E测试层级
面试岗位
招聘主管
用人单位主管
用人部门负责人
人力资源部长
分管领导
总经理
助理级
√
√
专员级
√
√
√
主管级
√
√
√
部长级及以上
√
√
√
F测试结果的确认:测试结论为试用、人才储备、不考虑三种意见。当测试人意见不一致时以上级的意见为准,招聘主管与用人部门负责人意见不一致时,由用人部门分管领导裁定;用人部门负责人与人力资源部部长意见不一致时以分管人力资源副总或总经理裁定。
4.3.4 应聘批准,对测试合格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报人力资源分管领导或总经理签字批准。对不合格人员的《应聘人员测试意见》由招聘主管按《应聘人员筛选表》结论,填写结论,分类处理。
4.3.5 测试结果通知,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应聘人员;纳入人才储备或不试用人员一般不通知测试结果,但在测试时应告诉所有测试人员如果10个工作日内没有接到通知,表明应聘人员与公司岗位要求不吻合,请不要等候。
4.4 试用流程
4.4.1 身份担保:对于直接管理公司现金、物资的岗位(如出纳等)须在入职一个月内办理担保手续。具体岗位名称由人力资源部提出。
4.4.2 报到:招聘主管组织报到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此表存入报到人员档案。
4.4.3背景调查,即《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4.4 签订《劳动合同》。
4.4.5人员试用,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人力资源部招聘人员将试用者引导至用人部门试用,同时告诉后勤部门办理相关后勤事项;用人部门接人后,由其直接上级按《岗位描述书》的内容,介绍工作职责及与其它部门的合作关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4.4.6 试用评价,试用评价的流程分为部门评价、综合评价、初步评价、最终评价四个阶段。评价等级为五等,分别是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需改进(55-59分)、不合格。
A部门评价:以部门负责人意见为准;最迟应在约定试用期满前20日将试用评价通知人力资源部。按《试用职工部门评分表》、《试用职工评价单》的格式规范填写试用意见。
B综合评价: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综合评价采用360度考评方式进行,由人力资源部招聘主管负责实施;由纪检主管、后勤主管、培训专员、招聘主管、绩效主管组成公司试用职工综合评价小组;考评小组成员采用在《试用职工综合考评评分表》上无记名打分(本表不作保存),然后由招聘主管取平均值为综合评价得分, 综合评价小组成员在《试用职工综合评价得分表》共同签名。
D初步评价:即部门负责人评价得分、综合评价得分的平均分。初步评价由人力资源部招聘主管在《试用职工评价单》栏上填写。
E最终评价:主管、部长由总经理评定;助理、专员由分管副总评定。最终评定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可以推翻初步评价,形成单独结论,并以此为准。
F评定等级的引用,合格者按期转正,良好者、优秀者在本人申请的情况可提前1个月转正,需改进者在本人申请、用人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可给予延长1个月试用期的机会;不合格者终止试用。
G试用评价结论:试用最终评价最迟应在试用期满的前日告知试用者。
5.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美化公司工作、生活环境,塑造公司良好的外在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区域范围内的绿化区域。
第三条
绿化人员的组成:集团公司总部下设绿化队,集团下属各单位设绿化责任人;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绿化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一、做好集团公司的绿化、美化及管理工作。
二、按照集团公司绿化的基本要求,做好年度绿化计划,并组织人员认
真落实。
三、落实防火、防盗、防病虫害、防操作事故等安全保障措施。
四、熟悉安全知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任何人身及意外事故;
能够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简单技术问题。
五、督促员工做到定期除草、施肥、浇水及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绿化
的成活率,做到草坪内无杂草、树木无枯枝。
六、监督所有人员对劳动工具的保养和维修工作,保证物品管理调配井
然有序。
七、定期检查检修设施、设备,做到无丢失,无人为损坏,无人为原因
致使设施、设备提前报废。
八、做好工作服及劳保用品的发放、登记、回收工作。
第五条
绿化人员岗位职责
一、落实绿化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执行绿化工作制度。
二、管理好公司内各种花草、树木、绿篱,对有意破坏绿化者,绿化人
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甚至要求其赔偿。
三、定期浇水、施肥、除草、灭虫和剪枝等,确保绿化的成活率,做到
草坪内无杂草、树木无枯枝。
四、加强对绿化劳动工具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查检修设施、设备,
做到无丢失,无人为损坏,无人为原因致使设施、设备提前报废。
五、每天下班前必须把自己的绿化工具清洗干净,保存在仓库内,并由
相关人员做好回收记录。如果工具遗失,由本人按价赔偿。
六、经常注意观察各自区域内的公共设施、明暗下水道等,一旦发现异
常情况应立即有序上报。
第三章
环境绿化管理规定
第六条
基本管理规定
一、绿化工作列入集团公司各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二、员工有权利和义务管理、爱护花草和树木。
三、不准攀折花木或在树上晾晒衣物,不得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
四、不准践踏或穿行绿化带。
五、不准往绿化区域内倒污水或扔杂物,堆放任何物品,停放自行车和
进行体育活动,更不准践踏草坪。
六、未经许可,不准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各类提示招牌。
七、凡人为造成绿化、花木及设施损坏的,公司将给予罚款、照价赔偿
处理。
八、集团公司各级绿化负责人,应及时检查记录,报告绿化情况,定期
培土、施肥、治虫害、修剪枝叶、浇水等。
九、集团公司绿化树苗来源和技术工作,在必要时可以向外招标和聘请
苗圃基地和园艺技术人员,承担绿化供苗和技术指导工作。
十、各部门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绿化带,在责任区范围内保持人行道、
墙脚清洁,地面无痰,无粪便污水,无瓜皮果壳纸屑,无砂石等。
十一、不准在绿化地带或空场上随意大小便、乱倒污水、粪便、垃圾等,
违者罚款50元,并要求就地清除。
十二、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工作,做到场地围栏整齐,
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第六条
绿地绿化保养
一、保持地表平整,土壤均匀细致;无废纸、无杂物、无砖头瓦砾,当
天清除绿化垃圾。
二、草苗栽种整齐,能覆盖地表,无缺苗断垄。
三、公司园艺每月用旋刀剪草地一次,每季度施肥一次,并根据季节对
花木进行适当的剪割,并做好记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及时修剪草坪,及时浇水、施肥。
五、避免汽油机漏油,造成块状死草,注意启动汽垫机,停止操作时避免
机身倾斜,防止草地起饼状黄印。
六、工作完毕后,要清扫草地,并做好清洗机具和抹油等保养工作。
第七条
树木花卉绿化保养
一、按生长习性定期完成灌溉、施肥和修剪,及时处理枯枝死杈,保持
树冠美观整洁、层次分明。
二、及时牵引、上架爬藤植物,做到无杂草和植物同生同爬现象。
三、保证花坛内花苗长势良好,无倒伏,花期正常,一年四季均有花苗
生长或开放,花坛内无杂草生长。
四、盆花摆放整齐、造型美观;
及时更换残花。
五、合理施肥、浇水。
树木叶面水分蒸发量大,尤其是夏季。因此必须
进行人工浇水。浇水宜在早晚,浇灌时要注意不让树木生长处或树穴中积水,以免根系窒息而死。
六、松土除草。
杂草会与树木争夺养分,且影响环境美观,因此在松土
时应将杂草除掉,这样有利于消灭虫蛹,防止病虫灾害。
第八条
其他绿化相关工作
一、每月进行一次灭四害工作(苍蝇、蚊子、老鼠和蟑螂)。
二、注意爱护绿化工具,存放要整齐有序,严禁乱丢乱放。
三、遇到所负责区域内的水电线路出现问题、损坏公物或其他突发事故
时,必须及时报告,尽早处理,消除隐患。
四、遇到水龙头、绿化管道损坏时,必须及时报维修组(如遇晚上、节假
日水龙头损坏,要及时关闭总阀)。
五、工作时间外出或离岗时要向绿化主管请假,集团公司有绿化类统一
工作安排时,要听从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的统一调配。
第4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行日起实行。
—
第一章 宿舍调配管理
第一条 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归属于服务公司管理,它是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的直接部门。
第二条 学生住宿由学生处和物业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配,学生不准擅自进住及调整宿舍。未经物业管理部同意,擅自进住及调房的同学,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新生入学时,由学生处和物业管理部统一安排住宿,在办理住宿时,每人交一寸相片一张,并填写住宿表格,由物业管理部建立学生住宿档案。
第四条 学生宿舍需调整,由物业管理部同意安排,原宿舍的家具、电话、热水器等配套物品一律不准搬动,物业管理部将派管理人员验收原宿舍的家具、门窗及其他设备,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宿舍调整后要重新核实并填写住宿表格。
第二章家具设备管理
第五条 宿舍的家具、门窗和其他设备,先由各寝室按要求填写,后经物业管理部和本宿舍人员双方签名。本宿舍的家具、设备等使用和管理由本宿舍人员负责。如属自然损坏,学院负责维修或更换;如有丢失,照价赔偿;如属人为损坏,除了照价赔偿外,还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宿舍的家具、门窗等有关设备不准擅自拆卸,违者应在限期内把原物修复,否则将按破坏公物论处。
第七条 宿舍内的家具、门窗等有关设备因使用、管理不善造成损坏,当事人没有主动承认错误,宿舍成员又互相包庇,在查不清违纪人员的情况下,家具、门窗等设备维修的费用将由宿舍全体人员共同承担其经济赔偿,并给予同样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实习需要搬运宿舍里的家具设备,必须向宿舍管理部门请示,并办理有关手续。实习归来后,要将原物归还,不得擅自调换,否则将按原物予以赔偿。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如有家具、门窗及有关设备属人为破坏或丢失的要照价赔偿,并限期缴清。
第三章 纪律、安全管理
第九条 每幢学生宿舍楼设有学生宿舍管理值班室,配备宿舍管理人员,负责宿舍正常的安全、纪律卫生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非本院的学生、外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宿舍楼。进入学生宿舍楼的学生需佩带胸卡方能出入。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进入学生宿舍要自觉出示出入证件,说明来访情况,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 未经管理人员许可,男女学生不准进入对方宿舍。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严禁留宿外人(包括本校其他宿舍的同学), 特别禁止留宿异性同学。
第十五条 在宿舍区内,严禁存放有毒、易燃物品及燃放鞭炮、焰火等,严禁在宿舍内进行各种营销活动。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搓麻将、赌博、酗酒,不准喧哗起哄、往楼下砸东西。
第十七条 不准在宿舍区内打排球、篮球、足球等,违者没收其器具,造成财务损坏的照价赔偿,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新生宿舍安排后,宿舍钥匙由宿舍管理部门统一配置,每人一把,并办理钥匙领用手续。经物业管理部调整住房的同学必须按时退还原宿舍钥匙,再办理新宿舍钥匙领用手续;毕业生交回钥匙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本宿舍钥匙不准转借他人,钥匙丢失必须向管理人员汇报并缴纳相应的钥匙配备费用,不准擅自配置钥匙。凡发现非本宿舍人员持有本宿舍钥匙时,将追究钥匙流失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做好宿舍安全防范工作,将宿舍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自己的贵重物品和现金要妥善保管,不要随处丢放。离开宿舍时,要关好门窗,锁好门,避免东西被盗。
第四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条 自觉遵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禁止违规用电,杜绝私自拉接电线行为,凡宿舍的线路有破口接线或线路移动的迹象,将按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力棒、吹风机、排插等大功率电器,不准在宿舍里煮饭、煮菜。违者没收用具,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人员离开宿舍后,要检查水电是否全部关好。凡开长流水或破坏供水、供电设施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宿舍里的水电设备(包括灯泡、灯管)损坏,必须及时向物业服务中心报修,不准擅自维修和处理。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区的公共卫生(包括楼梯、走道)由专职保洁人员打扫,宿舍内(含门、窗)的卫生由各宿舍负责。宿舍的垃圾由各宿舍轮流派人倒进指定垃圾桶内。严禁把垃圾倒放在楼梯口、走廊,放置指定地点。
第二十五条 严禁往窗外丢垃圾、丢杂物、倒水、倒剩饭菜等,必须主动倒进指定的垃圾桶内。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持宿舍的整洁美观,禁止在宿舍区内张贴各类广告,不准在宿舍门口和宿舍内乱贴明星像画,不准乱涂墙壁,保持墙面干净。
第二十七条 不准在浴室、厕所乱丢杂物。因乱丢杂物造成排污管道堵塞的情况,疏通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或有关宿舍全体人员共同承担。
第六章 其他方面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要求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包括家住本市内的),必须经院系相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第二十九条 每间宿舍选举舍长一名,负责本宿舍的纪律、安全、卫生、物品摆放及轮值制度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