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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士舞之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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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士舞之夜范文第1篇

我们认为,作者在这里有两个问题没搞清:一是承认内因是根本原因,是否意味着排斥外因的作用?如果同时承认内外因共同作用,那么两者是单独各自作用,还是交互作用?二是认为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是第一位原因,从方法论上讲,是不是要求人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把内因作为主要方面来考察,当做研究的重点?只有弄清了这两个问题,才能准确把握上述事例的哲学意义。

内因和外因是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发展原因和动力来源的范畴。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内在原因,即内部矛盾。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外部原因,即一事物与他事物的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事物的产生、发展、灭亡,都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它们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不同,因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

首先,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在事物的外部,而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矛盾着的双方既互相依赖又相互斗争,使矛盾双方的地位和力量此消彼长,从而推动了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事物内部的矛盾,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本质,它不仅提供事物自己运动的源泉和动力,而且规定事物发展的方向和进程。为什么因温度不同,孵出的美洲鳄、摩尔龟性别各异?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在长期适应环境变化的进化选择中,摩尔龟和美洲鳄的遗传基因中保留了因温度的某种变化而产生性别差异的因素,而绝不是温度决定了它们的性别。为什么人们不论采用何种温度都不可能改变普通龟的性别呢?问题就在于普通龟自身不具备这种可变性和选择性。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具备什么样的内因,事物才可以发生什么样的质变;不具备什么样的内因,事物就不可能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其次,唯物辩证法在肯定内因是根据的前提下,同时承认外因的重大作用。任何事物都不能脱离其他事物孤立存在。外部条件不同,有时会直接影响到事物的性质和发展状况。例如:物质运动中的三态(气态、固态、液态)的变化,就是由于热运动引起的分子间的排斥力和吸引力在量上的彼此消长所造成的。水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当温度超过100℃时,排斥力大于吸引力,呈气态;温度降至100℃以下,排斥力减小,吸引力增大,呈液态;温度降至0℃以下,吸引力处于绝对优势,呈固态。从这里,可以看出,即使物质内部具有某种可变性,但如果没有温度这个外部条件,就不能使这种转变成为现实。同样如果没有温度及温度的差异,摩尔龟和美洲鳄也不能孵出幼龟、幼鳄,其性别也不可能发生差异。由此可见,外因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首先它是促使事物质变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必要条件。内因决定质变,但没有一定的外因作用,事物质变只能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其次,它使事物发展呈现出特定的形态。摩尔龟和美洲鳄各自的内在因素是相同的,但由于外在因素——温度不同,孵出的幼龟、幼鳄呈特定的状态,表现为性别的差异。

再次,需要明确的是:唯物辩证法在承认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时,绝不是把两者割裂开来讲的,内因离不开外因,外因也离不开内因。一方面,内因的决定作用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它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起到推动事物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外因的作用无论多么巨大,都必须通过内因才能实现。虽然摩尔龟、美洲鳄的卵自身具有某种可变性和选择性,但离开一定温度,其性别不可能发生变化。反之,再适当的温度,也只有和具备上述内在因素的摩尔龟、美洲鳄相结合,并通过其自身的变化,才能孵出雌雄相异的幼龟、幼鳄。因此,内因和外因共同推动了事物的发展。这里的共同作用,不能理解成各自的单独作用,而是交互作用(即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而内因只有在一定外部条件下,才能实现这种作用)。因为,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任何事物及其过程都是一个整体,它包括若干要素,而这些要素又是不可分的。但人们为了认识的需要,又不得不把其中的要素分开来研究,这种分析研究的方法并不意味着客观事物诸要素之间是彼此孤立、互不联系的。

爵士舞之夜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分权制衡 核心思想 基础条件 解决机制

作者简介:姚家、邰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

当前物业纠纷问题有复杂性,多样性和反复性的特点。本应服务于人的物业管理却成为造成困扰的“疑难杂症”,无法根本医治。但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快,物业纠纷的解决成为不得不面对的一只“拦路虎”。物业纠纷产生的原因多样,可主要归纳为法律不完善和管理模式不适应两大原因,结合当下实践看,现有的管理模式对物业纠纷的产生和物业纠纷的有效解决的影响最大。文章把“三权分立”的主要思想,即分权制衡的思想应用到管理模式中,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想法,均衡权力,构建新的管理模式,并对该模式的运用条件和对主要物业纠纷问题的解决机制做了探讨。

一、当前物业纠纷解决中的难点

当前物业管理中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现有管理机制的不适宜和不完善。具体表现是:物业管理公司独霸管理权能,管理服务缺乏标准,权力思想和官僚作风盛行;业主没有适度让渡权利、权利意识缺位,维权陷入误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法律性质不清,诉讼资格尚无定论;政府公权力渗透私法领域,抹煞业主自治的私法色彩,最终导致物业管理权利游移。总之,各个主体角色定位模糊,物业管理混乱。由此可见管理体制中的权力问题是造成当前物业纠纷问题的一大因素。而文章就从“分权制衡”角度出发,即从通过权力来约束权力的角度展开探讨解决物业纠纷的可能途径。

二、分权制衡解决物业纠纷问题的设想

(一)分权制衡解决物业纠纷的核心思想

1.分权制衡。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纠纷解决中均具有一定的权力,但因各方权力划分和界定不清晰,物业纠纷解决中出现权力的不明智使用的情况。文章提出加强和完善政府职能,实现各方权力的制衡: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和约束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的管理活动;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互相监督。

从表面看,监督和制约各方权力可能使各方权力分散,降低效率。但实际上,制约和监督各方权力可以杜绝胡乱行为,避免侵害行为的发生;即使发生侵害行为,制约和监督机制也可以作为一种纠错机制而起作用。从长期看,一方面在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情况下物业管理活动效率更高;另一方面,制约和监督权力使权力循着合理合法的轨迹行使,避免在非法的轨道上浪费能量,从而保证正常物业管理活动的实现,保证办正事的效率高和反方向的效率低。总之,无论是为了发挥权力的能动作用还是防止权力的破坏性,都有必要制约和监督三方权力。通过合理分权,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物业侵害纠纷发生和将物业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目的。

2.申诉自由。“申诉自由”是对分权制衡思想的补充和完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拥有申诉自由的权利。当物业管理活动侵害到业主合法权益时,业主可以通过申诉通道向政府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申诉;当管理活动侵害到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时,物业公司可以向政府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申诉。

“申诉自由”从表面上看让业主和物业公司获得了“自由”,与分权制衡的原则相悖,其作用在于,首先加强了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业主三者间的整体性和约束关系,使得三者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再者,可以发现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绩效;最后,可以实现信息在管理体制中的双向交流,使得管理活动参与各方及时了解管理动态,及时纠正和处理问题。

(二)分权制衡式管理模式

在分权制衡式管理模式图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出发的箭头表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即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二者受到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获得自由申诉权利,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诉,维护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业主双向监督;业主获得自由申诉权利,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维护合法权益。

(三)分权制衡式管理模式运用条件

1.规范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政府主管部门在物业纠纷的解决中应该扮演重要而且必要的角色。一是政府要从实践中出发,从法律方面加强和完善主管部门在物业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职能和角色,法律上确定政府主管部门在物业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合法性,职能性和和行政力,使得主管部门能有法,有效地监督和管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二是在确定和加强主管部门作用的同时,做到严格界定政府主管部门的权利范围,赋予主管部门足够权利的同时,防止主管部门的权力私用,对权力进行制衡。

2.确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应由法律赋予其法人资格。一是赋予法人资格后,业主委员可以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侵害行为进行诉讼,法院可以依法裁定,解决法院因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问题对纠纷难以裁定的困境;二是业主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后,承担民事责任,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三是将物业管理费收取和管理权划归业主委员会所有,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支出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独立支出和核算。另外,业主委员会的诉权行使范围也有待于明确。一旦业主委员会诉权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和业主的授权,则其诉权行使的范围也应如此。但由于有关业主委员会诉权行使的范围并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所以,其诉权行使的范围主要来自于业主的授权。综上所述,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赋予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既有利于业主委员会大胆地开展工作,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也有利于全体业主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同时,也将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起到促进和监督作用。 3.完善对业主及物业公司的约束。完善对业主、物业公司的约束一是从法律角度将签订合同中的合同义务改为法定义务,对业主、物业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义务的行为,可以依照法律处理;二是完善对业主、物业公司违反合同行为的处罚力度,现今纠纷处理的相关条款对侵害行为的处罚尚不够完善,造成侵害易发生且反复的局面。

4.完善法律。完善关于纠纷处理的法律。完善有关纠纷处理的法律条款是非常必要的,一是物业纠纷的难以处理和法律的不完善有关,如小区公共设施的权属问题;二是法律是纠纷处理的基础和依据,不论是政府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公司在纠纷处理中必须秉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

三、分权制衡式管理模式解决纠纷的机制

(一)物业管理费的纠纷解决

物业管理费纠纷目前存在乱收费、费用使用不透明、拒交或延迟交费等几大难题。分权制衡式物业管理模型解决机制如下:

模型中不再由物业公司直接对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由业主委员会收取和管理,并进行独立支出和核算。物业公司使用费用,须向当地物价主管和房产管理部门提交费用使用清单,由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下发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独立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整个过程中,主管部门帮助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同时监督业主委员会,防止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联手”侵害业主权益,起到权力制衡的效果。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当地的物价水平对费用清单进行审批,保证合理收费;业主委员会独立支出费用,保证费用使用透明;管理费用由业主委员会独立支出,解决个别业主拒交和延迟交费的现象。此外,对于模型中可能出现的业主委员会私用费用或与物业公司“联手”侵害业主权益的情况,模型给出了“申诉通道”,即业主可以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合理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此处也是分权制衡思想的运用。

(二)业主侵害物业公司类纠纷解决

业主侵害物业公司常见纠纷类型有违规装修、乱停乱放、私搭乱建,占据公共区域等。模型中解决机制如下:

物业公司可向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诉。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后,对乱停乱放、私搭乱建、占据公共区域已有明确法律规定,且由于合同义务已经改为法律义务,政府主管部门查实后将依据法律对侵害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维护物业公司权益。对业主的约束加强,由如今的模糊约束上升至法律约束,加大了处罚力度。在完善的法律前提下,将合同义务改为法律义务不仅保障了业主享受合法权益,也严格的界定了权利的范围,解决业主“乱作为”的问题,实现业主的分权和制衡。

(三)对业主委员会的纠错机制

物业管理活动中,涉及到业主委员会的主要有“无力作为”、“不作为”、“欺压个别业主”、和物业联手“暗箱操作”损害业主权益等几方面。模型的解决机制如下:

业主拥有自由申诉通道,通过绿色申诉通道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维护合法权益。由于业主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民事责任,受到相关法律的明确约束,政府部门可依法对其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合法保障业主权益。出现的以权力“欺压个别业主”、“不作为”、“暗箱操作”等行为必将得到监管控制和处罚,制衡了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再者,获得法人资格后,业主委员会获得集体诉讼权,在业主授权下可依法对物业管理公司侵害行为提起诉讼,有效维护业主集体利益,解决了业主委员会“无力作为”的困境。

爵士舞之夜范文第3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类型;财务管理决策;公司制企业

一、财务管理的决策类型

总地来说,财务管理的决策功能大体可以划分为投资决策、融资决策和资产管理决策等几个部分。

(一)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是企业最重要的决策之一。投资决策涉及的内容包括:确定投资的方向、在多种备选方案中选择最佳投资方案;在投资方案确定的前提下决定投资需要的资产总额,也就是公司的规模;决定企业资产的组成,即需要多少的现金、多少的应收款、多少的存货、多少的固定资产等,这些资产项目之间如何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总体而言,投资决策确定了资产负债表左方资产栏的大小(资产总额)及其构成。

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立足于企业战略,根据企业战略确定投资方向及评价投资方案。除了决定要做什么之外,投资决策更重要的另一方面就是还要决定不做什么。所谓“不做什么”至少有三重含义,一是对于那些被证明没有经济效益、不符合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投资,或者收回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替代;二是对于那些虽然具备盈利性,但是不符合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项目,也应该放弃;三是对于诸如现金之类不能形成价值增值,或收益性差,但又是不可或缺的资产项目的资金占用(也是一种投资),要在考虑如何保证生产经营顺畅进行并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占用。

(二)融资决策与股利政策

从考察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角度看。投资决策影响的是资产负债表左方资产项目的大小及构成,而融资决策考察的是资产负债表右方项目的构成,也就是说融资决策考察的是在投资决策确定了企业资产总规模(也即融资总规模)的前提下,企业如何综合平衡收益与风险,从多种可能的资金渠道中选择合适的资金来源。

调查发现,不同国家、不同行业的企业的资本结构(负债权益比)有着明显的差异。有的行业的企业负债金额多一些、比例大一些,而有的行业的企业又几乎没有负债;美国企业依靠证券市场筹资的比重大一些,而大部分的日本企业更主要地是依靠银行的贷款融资;我国有不少企业由于受特殊的历史、经济条件的影响,几乎没有资本金投入。造成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企业资本结构差异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存在最佳的资本结构?如何降低融资成本、合理控制财务风险?这一切都是企业融资决策要考虑的问题。

企业的目标资本结构一经确定,企业还需在多种可能的融资方案之间进行比较选择。因此,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来说,除了基本的财务理论之外,还要熟悉货币市场业务和资本市场业务,熟悉不同金融工具的具体特性和差异,懂得如何借助投资银行等专业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掌握如何进行长期租赁合约的签订以及债券与证券的更新组合等等。

企业经营获得的利润既可以用来发放股利也可以用于扩大再生产,因此,股利政策有时也被视为融资决策的一个部分。也就是说,股利的发放比例决定了作为企业资金内部来源之一的留存盈利的多少,股利发放得越多企业对外部资金的依赖度就越大,股利发放得越少企业对外部资金的依赖度就越小。

(三)资产管理决策

在资产购置之后,企业还要考虑如何加强资产管理,即如何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问题,这也属于财务管理的重要决策类型之一。就大部分企业的实践经验来说,财务经理对不同的资产项目承担不同的管理责任。通常而言,财务经理较多关注资产的价值管理.较少关注资产的实物管理;较多关注流动资产的管理,较少关注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多地采取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在实务工作中,许多资产项目的管理已经形成了专门的学科,形成了独特的管理方法,如物流管理等,这些学科、方法有别于财务管理但又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四)其他决策

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企业面临更多、更复杂的竞争情况,诸如经营的国际化趋势、收购兼并与企业重组等成为财务经理必须面对的新课题、新决策。对财务经理而言,一方面需要了解这些新事物,并借助这些新事物、新机会进入不同的市场多渠道地获取资源、谋求超常规的发展;另一方面在现代金融市场的竞争下,任何企业随时都可能成为俎上鱼肉。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股票市场不再是单纯的股票交易的场所,也成为买卖(大的和小的)企业的场所,因此,财务经理必须随时具备危机意识,提防随时可能出现被收购、被兼并的情况,并及时做出对策。

二、不同企业组织形式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财务管理的差异比较

在经济发展史上,个体业主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是三种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由于司法实践和税收法规的差异,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筹资能力、风险分担、企业存续期、所有与控制及税收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1、个体业主企业的主要特点包括:(1)不是独立法人,业主的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2)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所有权与经营权通常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4)是组建费用最低的企业组织形式,需要遵守的规章制度相对也最少;(5)企业所得并入业主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6)企业的筹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业主个人财富的限制;(7)企业存续期受诸如业主个人寿命、意愿等多种因素影响等。

2、合伙制企业的主要特点包括:(1)不是独立法人;(2)一般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管理控制权通常属于一般合伙人;(4)组建的费用相对较低;(5)企业的收入按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6)筹资能力受合伙人自身能力的限制,通常难以筹集大量资金;(7)企业的存续期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等。

3、公司制企业的特点主要包括:(1)是独立法人;(2)公司的产权表示为一定的比例或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给新的所有者;(3)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4)有可能实现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5)存在双重纳税,公司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就红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6)具有较强的筹资能力;(7)因为公司的存在与持股人无关,因此公司具有无限的存续期等。

(二)现代公司的法人财产制度及其对财务管理的意义

公司制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法人财产一经形成,便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公司的盈亏即表现为法人财产的消长。

法人财产虽然归根到底仍是股东的财产,但是有别于股东的其他财产:一是公司的法人财产和股东的除股金以外的财产之间有明确的界限;二是公司以其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公司破产,并不会影响到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股东不能以个人身份直接支配他已投入公司的资本,而只有作为法人组织的一分子,通过一定组织程序,才能参与公司财产的处分。

(三)现代公司的特性和类型及其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股份制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具代表性的现代企业制度形式,其最初出现的历史已相当悠久,但直到20世纪才成为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企业组织形式。二战以后,由于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技术和管理过程的复杂化,促进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深化和经理阶层的兴起,管理逐步成为一种专门职业,所有者与管理者逐步分离。由新兴的企业家阶层掌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对比传统企业制度,现代公司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公司是一个法人团体,具有法人地位;二是公司是由一个法人治理结构来管理的。除此之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分别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1、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不通过发行股票,而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成的公司。相比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性:(1)股东人数较少。如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从2到50人不等;(2)资本不划分为等额的股份,也不发行股票,在股东缴足股本金并经验证后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3)股权的转让存在一定的限制;(4)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往往具有股东身份,两权分离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5)成立、歇业、解散的程序相对简单,管理机构也较简单;(6)无需向公众公开披露公司账目等。

2、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并发行可以自由转让的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性:(1)股东数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总资本划分为若干均等的股份,股份具有可以自由认购、自由转让的特性,股东不能要求退股,但可以通过买卖股票而实现股份让渡;(3)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向公众公开披露财务状况及其他必要的信息等。

股份公司较有限责任公司的优越之处主要表现在:更便于筹集大规模资本;管理组织更为严密,更便于确保企业的有效经营;有利于实现产权的社会化和公众化等。缺点是:开设和歇业的法定程序较为复杂;更容易滋生问题;公司经营情况必须向公众披露,不利于保守营业秘密等。

三、公司制企业组织结构中的财务管理

财务手段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全社会创造财富的主要手段。对企业而言,财务活动以资金为对象,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高效率地进行。财务管理通过资金这条纽带与企业的其他活动相联系,财务经理与其他部门经理都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绝大部分的企业决策都涉及财务,都会影响到企业的资金流动,如营销政策大的变动,势必会改变对企业产能的要求(投资决策),这就必须考虑相关的诸如筹集资金(融资决策)、存货政策、工厂生产能力利用(资产管理决策)的影响等,并对主计长和司库的工作负有责任。

基于财务管理在企业决策中的核心地位,财务主管在企业组织结构中属于高层管理者。作为财务部门的领导,财务总监(CFO)直接向首席执行官负责,他负责制定企业的主要财务政策,同时也与其他高层管理者共同考察各项决策的财务影响。

典型的财务职能在两个具体的负责人司库和主计长之间划分。主计长负责记账、报告和控制,主要与会计工作相关。对制造业公司而言,与企业内部消耗有关的成本核算、成本管理、财务预测也是主计长的重要工作内容;司库主要负责资金的筹集和保管,也即前面所说的投资、融资和资产管理,以及其他重要的金融交易。由于这些决策可能对企业产生深远、甚至是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司库通常还对贷款管理、保险和退休金管理负责。

这样容易造成一个误解:司库和主计长之间有着明确的职责划分。但实际上,在小规模的企业中,司库和主计长可能重叠为一个岗位,从而将这两个职位的职责混在一起。反过来,也有部分的大型企业采用财务委员会的形式负责重大的财务决策。这样的财务委员会中集中了各种有权制订政策和决策的不同背景和能力的管理人员,并在管理资本和经营预算方面承担着主要的职责。也就是说,司库和主计长的职责划分并不十分明确,各个公司可能根据自身情况的差异和个人能力的不同重新划分财务管理的工作范围和责任。

总体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企业在进行每一个重大决策时都需要考虑其财务后果,财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地位和作用也逐步超越了传统的簿记角色,而是更多地参与到企业的战略决策和日常经营决策中。

参考文献:

1、唐志升.现代企业产业制度与理财[J].

爵士舞之夜范文第4篇

摘要:近年来,我国城市物业管理纠纷呈现爆炸式增长态势。为了有效破解物业管理的困境,需要深入分析矛盾的成因。基于田野调查和机制分析方法,研究发现我国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五大矛盾。这些矛盾综合作用,共同导致城市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困境。从法律关系看,我国物业管理兼具私人性、集体性和公共性等三维属性。物业管理矛盾的生成机制在于无公德的个体、业主自治力不足和政府管理缺位。破解这些矛盾需要在政府主导下构建由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共同参与,合作共管的物业治理机制。

关键词: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能型物业;业主委员会;业主自治

作者:张雪霖(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武汉430074)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视角

当前,我国城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冲突问题日益严峻,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围绕着服务和收费陷入恶性循环。依据法律,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之间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支付的物业费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对价。然而,现实中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难和收费率低已经成为制约合同履行的根本难题,少数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或财产损失等理由作为抗辩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在面临服务成本的硬约束下,只好裁减服务人员降低成本。而服务质量的降低,又进一步激发更多业主的不满,物业收费就会更难,如此便陷入恶性循环。按照法律制度设计,对于业主不交物业费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关于物业费请求权只有采取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司法救济手段。而法院介入物业纠纷虽然能部分解决物业费拖欠问题,但是却加剧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甚至导致业主对法院的不满和群体性围攻,法院判决的执行越来越难[1]。

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是困扰我国城市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近年来,不仅涌向法院的物业纠纷诉讼案件急剧增多,通过拨打12345市长热线或向媒体曝光求援的案件也呈现爆炸式增长态势。有学者指出:物业管理纠纷难以解决的原因在于居民经常选择的解决方式不是有效的手段,即居民遇到物业矛盾,经常先向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街道办、居委会等部门反映,但解决效果比较差,反而是通过向电视台、报社等媒体投诉或拨打12345市长热线或法律申诉等渠道反映效果要好些[2]。问题是这种非常规的治理手段,只能解决非常小的一部分物业纠纷,甚至会形成非常规手段的常规化,但是这样的冲突化解机制成本是非常高昂的。物业纠纷案件标的虽然数额小,但由于涉及人数众多,和城市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物业管理矛盾的不断累积和升级将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

既有关于物业纠纷的研究,聚焦于业主和前期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主流的观点为“业主维权—公民社会”范式。张磊认为:业委会维权的兴起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领域中,以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为主体,包括房管局小区办、地方法院、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等相关政府部门与政府官员在内的一个具有分利性质的房地产商利益集团已经形成。正是该分利集团的强势地位使得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敢于普遍地侵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正是业主维权运动兴起的深层次原因[3]。业主与物业公司及其背后的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在基层政府的介入协调下,业主维权的意义被延伸为对地方政府的权力抗争。因此,业主维权的兴起被认为是“物业运作释放的公共空间”[4]“公民社会的先声”[5]“从产权走向公民权”[6]等。在业主维权范式下关于物业纠纷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由于集中关注业主与前期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之间的外部斗争性物业纠纷事件,而缺乏从内部视角对常规性治理阶段物业管理面临的困境以及物业纠纷产生根源的经验研究。同时,由于业主维权范式带有强烈的价值干预和理论期待色彩,而存在用西方的理论对我国实践经验的剪裁和修饰,以期经验符合理论预设,因此无法有效把握物业纠纷发生的内在机制。

基于对业主维权范式的反思,近年来有学者试图从业主自治的内部视角去认识社区物业矛盾,开拓了物业纠纷研究的视野。陈鹏通过对业主维权和常规自治2个阶段的区分,认为在这2个不同的阶段,不同的主体对业委会的态度不同:从社会的视角看,业委会分别是“维权的代言人”和“自治的领头羊”;从市场的视角看,业委会分别是“利益的争夺者”和“共赢的合作者”;从国家的视角看,业委会则分别是“麻烦的制造者”和“社区管理的抓手”[7]。石发勇认为:业委会作为市民组织的发展并非如学界乐观者认为的那样,能给业主注入合作习惯、团结意识和民主参与精神,反而可能因为内在局限和外部制约的双重作用,形成少数既得利益业主经营排斥大众参与的寡头统治和相互争斗不休的“准派系政治”,从而有损于基层治理和社区民主[8]。也有学者提出以利益密度与社区同质性的二维框架来解释不同社区业委会选举景象和治理绩效的差异[9]。因此,本文将在业主自治内部视角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机制分析法,整体性地理解我国物业管理面临的困境以及物业纠纷产生的根源。而唯有厘清我国物业管理矛盾的内容及其发生机制,才能提出有效的冲突解决方法,这对于建设城市社区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和宜居的生活环境有重大意义。

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面临的困境

我国城市商品房小区物业管理冲突的表象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关于服务和收费之间的矛盾,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稍有不满,就以不交物业费作为抗辩,而业主抗辩的理由大多没有合法性证据,得不到法院的裁判支持,反而会加剧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对立紧张关系。学界的主流观点倾向于认为:业主在市场中是天然的弱者,容易成为利益受损方,而物业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容易成为侵犯业主利益的一方。通过深入考察物业管理实践,发现物业管理问题是复杂多维的,现实中确实存在物业服务企业违约或违规经营等侵权现象,但物业服务企业并不必然是强者,业主也并不必然是弱者。目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面临五大矛盾。

(一)物业价格与物业价值之间的矛盾

我国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定价方式。由于城市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与千家万户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属于基础民生工程并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我国城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但我国现行城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还是2004年制定的,至今已经有十多年,这段时间既是中国快速发展的10年,也是通货膨胀比较严重的10年。物业管理主要是劳动密集型服务,劳动力成本上涨的幅度与速度决定了物业管理成本涨幅的大小。物业价格严重背离物业价值,物业价格与物业价值之间产生了巨大张力。为破解此矛盾,许多城市开始探索放开物业服务市场定价,即在政府基准价的基础上由物业企业和业主自由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价格,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单一的物业企业和众多分散的业主之间存在高昂的交易成本,因此物业服务市场面临涨价难题。

物业服务企业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物业服务成本大幅度提升,但是物业服务价格没有及时上涨,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空间不断受到挤压。物业服务企业面临的选择有:(1)撤退。这也是很多中低档小区或建筑面积少的小区,其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后就撤退不再续签的根本原因。物业服务企业撤退后,往往没有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愿意入驻,小区的物业管理处于空白地带,极易引发基层社会失序。(2)减少服务人员的数量以降低人工成本,这就会导致服务的范围收缩和服务质量的下降,引起业主的不满,进一步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率,也就进一步降低服务质量,形成恶性循环。(3)违规非法经营以获取额外收入,以补贴物业收入不足,如违规收取停车费,或擅自利用小区部分公用面积经营等。不管是哪一种情形,都会加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

(二)有限责任的市场主体和全能型物业期待之间的矛盾

“既然我交了物业管理费,小区内所有事物都应该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这是绝大多数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认识和期待。由于物业管理法律知识的专业性过强,大多数普通业主不懂法,导致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是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是有边界的,作为市场主体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的是合同责任,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但在业主的期待中却扮演着全能型物业管理的角色,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一旦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满足业主的诉求,业主就以此拒交物业费作为抗辩。作为承担有限责任的市场主体和业主对全能型物业期待之间产生了巨大张力,必然就会产生业主期待的落空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不满,因而大量物业纠纷就不可避免。

具体情况如下。

1.违背质价相符原则

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级和标准与业主支付的物业费用相匹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级对应不同的收费标准,业主想要更高质量的服务,就需要支付更高的费用。但现实却是业主支付的费用不高,却要求享受到与费用不相称的更高质量的服务,甚至有点吹毛求疵。

2.业主的个体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通常分为日常综合服务与特约服务,其约服务是为满足不同层次业主的差异化需求设立的,即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应急维修服务,由享受服务的业主单独支付对价[10]。但很多业主对此有误解,认为自己缴纳的物业费里包括了专有部分的物业服务,比如家里灯泡坏了,物业服务企业换灯泡收取一定费用,业主就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满。

3.开发商的责任

关于小区内地下停车库、会所等的产权归属纠纷以及业主对房屋质量不满或小区规划不合理等问题,属于开发商遗留问题,这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但业主则容易将矛盾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并以不交物业费作为抗辩。

4.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公共管理责任

在业主抗辩的诉求中,诸如家里被盗、汽车被刮伤、住改商、私搭乱建等物业服务企业未管理到位,或致财产损失等,这属于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公共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有协助管理的责任,包括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和上报的义务①。《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只是合同约定的责任,而非兜底责任。

(三)物业供给的公共性和个体机会主义行为的矛盾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形成的是团体关系,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形式,相对于团体外部而言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但是在业主团体内部物业管理属于集体服务,相较于个体而言,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就会存在个体机会主义行为和搭便车的风险。无论准公共物品、集体物品还是纯公共物品,它们都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排他困难,此时消费者为之付费的需求会降低,生产者提供它的激励会打折扣,市场就有可能失灵[1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在商品房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尚不多,即使成立业主委员会,在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上很少能发挥作用。当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费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只有采取司法救济。由于物业纠纷的标的数额小而对象众多,采取司法救济的成本高而效果差,因为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司法诉讼,不仅要支付律师费,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还会和业主的关系闹僵,更不利于物业费的收取。而我国立法上对物业费请求权不能实现时的救济不足,无法有效约束搭便车现象和机会主义行为[12]。

(四)物业服务企业对人的管理和无公德的个体之间的矛盾

根据物业管理的内容,可以将物业管理的对象分为两大类:一是对物的管理,即共用空间的清洁、绿化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等;二是对人的管理,主要是对产生外部性的人的行为的管理,以维护公共区域的综合秩序。在小区业主团体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中,业主个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个体行为需要遵守业主公约。但是在物业管理实践中,常常会有少数违背业主公约的无公德的个体,具体表现为噪音扰民、不文明养宠、私搭乱建、毁绿种菜、违规装修、私占消防通道等。严格来说,这属于业主团体内部的自治管理或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共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不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业主团体的委托,依据业主管理规约和国家法律法规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管理①。但是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团体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其中就包括恢复空间规划秩序,及时制止个体业主未经许可侵占公共空间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以上一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业主的公共利益,甚至有些还是违法行为,但是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后,若及时劝阻,会遇到对方的反抗,物业服务企业将案件上报给相关部门,违规业主得到相应制裁后就会对物业服务企业怀恨在心,因而就会以不交物业费作为抗辩。本应属于业主团体内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矛盾,在物业服务企业介入管理后,却演化成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私人冲突,物业服务企业对人的管理面临无公德个体之间的矛盾。

(五)无组织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不当牟利之间的矛盾

正如同物业服务企业面对众多分散的业主面临收费难困境,单个的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却面临有效监管难题。小区业主共有资金主要包括公摊收益和专项维修资金,对于很多中高档小区这笔资金流量是很大的。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对于占用共有部分或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公摊收益就处于弃管状态,往往为物业服务企业所俘获。而成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于业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且业委会成员没有工资报酬,主要由具有公益心的业主利用业余时间为业主服务,没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亲自对共有产权经营,所以,在现行条件下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来代管就相对具有可操作性,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经营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7]。但是由于普通业主没有组织起来,无法对业委会进行实质监督,业委会在巨额利益流量和私利动机趋逐下,往往蜕化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群体,形成寡头治理或派性斗争[8]。业委会往往被物业服务企业收买,和物业服务企业形成不稳定的分利秩序,或因利益分配均衡而形成利益共同体,或因利益分配不均而分裂斗争,而不管哪一种情形都会损害大多数业主的利益。

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属性界定

在住房制度商品化改革前,城市房屋产权形态比较简单,物业管理由房管部门或单位后勤集团负责,很少存在物业纠纷。而城市住房制度商品化改革后,房屋所有权以及物业管理一并转移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立在土地使用权之上,而非土地所有权之上,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那么,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的产权形态就比较复杂,由私人产权、集体产权和公有产权共同组成,物业管理的属性也就兼具私人性、集体性和公共性三维属性,分别对应的是业主个体、业主团体和政府的责任,唯有三方各司其职和协作共管,方能形成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

依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可知,业主自治管理的含义是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由于新建的商品房小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众多,自行管理的难度比较大,目前绝大部分小区都是采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方式。因此,物业管理通常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物业管理的活动,这是最狭义的理解,也为《物业管理条例》所采纳。但是,将物业管理定义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同之下的物业管理活动,容易混淆物业管理的本质。尽管处于高度发达的经济社会中,业主已不可能躬亲于物业的管理,或者没有时间、精力、能力管理自己的物业,将物业的管理委之于专业机构,但是物业管理的本质是业主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13]。

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活动,实质上先后存在2个契约形态:第1个契约是业主管理规约,属于一种内部契约或社会契约。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权中的共有权和成员权形成的是一种团体关系,在业主团体内部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判定就属于业主管理规约的范畴。第2个契约则是由业主大会决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属于外部契约或市场契约。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业主管理规约提供物业服务,相当于是经过业主大会的授权提供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达成了物业服务管理公约。物业管理费应该由业主交给业主团体,此基于团体内部的管理规约;团体将收到的物业管理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服务的对价,此基于外部的市场契约。出于方便考虑,业主团体可将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来实施。那么,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就是业主团体和物业服务企业,而非单个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从组织的角度看,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团体关于服务和收费的认定就是一对一的关系,这样就会极大地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因此,良好的市场化物业管理供给秩序,就不仅涉及市场化的问题,还需要社会化建设与之相匹配。

我国的物业管理不仅具有私人性,还兼具集体性和公共性,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就相当于是一种准公共物品。从经济学的视角看,公共物品的供给由于存在外部性或搭便车等难题,市场就有可能失灵,需要社会或国家来弥补市场的缺陷;从制度设置上看,通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将业主团体建设为业主自治组织,目标就是将业主组织起来制定团体内部的社会规范来约束外部性或机会主义行为,实现物业的集体供给。问题是业主管理规约虽然对于业主具有约束力,但并没有强制力,面对搭便车者或钉子户就会失灵,这就需要政府的强制力作为后盾。由于物业管理具有公共属性,市场或社会组织在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供给中失灵时,需要国家的强制力来提供保障;且市场和社会组织机制的有效发挥,本身就需要以政府的强制力作为基础来保障契约履行、交易安全和社会信用。

四、物业管理纠纷的生成机制

由于忽视物业管理的三维属性,仅仅将物业管理狭隘地理解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市场关系,就难以把握物业管理冲突的本质和原因,相应的也就难以提出有效的解决机制。如果仅仅将物业管理理解为业主和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下的物业管理活动,那么物业纠纷的解决就只有依靠司法救济。但是从司法诉讼实践看,法院虽然能根据法律来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帮助合同的履行,但是却无益于物业管理冲突的化解,甚至会恶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结合前述物业管理的五大矛盾和物业管理的三维属性,我国物业管理矛盾难以化解的原因主要有无公德的个体、业主自治不足和政府管理缺位3个层面,当业主的规则意识、业主自治能力和政府管理没有跟上的时候,业主和市场之间的互动就会不畅,物业管理冲突就会大量产生。

(一)业主的有限理性和无公德的个体

由于我国城市商品房开发市场形成仅十几年的历史,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市场和业委会等一套制度设置都是外来的新生事物,属于政府“规划性变迁”的产物[14]。由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普通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知具有有限理性,主要表现为2个方面:一是对于物业管理的性质存在认识错位。物业管理不仅具有私人属性,还兼具集体属性和公共属性,业主个体的行为在团体内部就会产生外部性,物业管理的本质是全体业主的公共责任。这就要求业主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不能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实质上这是团体内部人与人利益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唯有遵守权利义务相平衡的规则才能形成良好的集体秩序和公共秩序。实践中普通业主囿于有限理性的限制而难免对物业管理的性质认识错位。二是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认识存在偏差。基于建筑物区分权而形成的物业管理制度,住宅小区的产权形态复杂,物业管理知识的专业性强,部分业主不仅对物业管理的属性认识不到位,而且花钱买服务的意识不足,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边界认识上有偏差,错把履行有限合同责任的市场主体当作全能型物业主体,物业服务企业实质上被迫承担了无限责任。

物业管理的专业性和业主个体的有限理性,使得普通业主容易对物业管理处于“无知”状态。同时,还有少数业主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成为“无公德”的个体,加剧了物业管理的矛盾。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个体之间并不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团体的委托按照业主管理规约和法律法规对小区进行管理,以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综合秩序,但是物业服务企业面对少数只讲权利不要义务的无公德个体时,可能会产生市场失灵,如不文明养宠、私搭乱建、违规装修、毁绿种菜等违背业主公约的行为。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有劝阻和维持秩序的义务,但是当物业服务企业前去劝阻制止和上报时,就会得罪该业主,业主团体内部的矛盾就会转嫁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私人恩怨;另一方面,由于产生负外部性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约束,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就会激起其他大多数业主的不满,同样会将内部矛盾转嫁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到位的不满。最终这都会以物业企业物业费收缴难和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之间的矛盾而集中呈现。

(二)业主自治力不足

物业服务市场从本质上说是业主的服务需求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结合,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在前述物业管理的三维属性中已经分析了基于集体属性的物业管理,是基于业主共同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业主团体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法律关系上看,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先后存在2个契约形态,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组织之间是一对一的关系,是交易成本内部化。但是现实中业主自治的意识和能力严重不足,业主并没有组织起来,呈现的是一盘散沙的原子化状态[15]。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业主参与意识不足,缺乏对业委会的监督机制以及业委会有谋取自身利益而偏离业主意愿的可能[16-17]。由于业主自治力不足,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和众多分散的业主就变成了一对多的关系。具体说,在关于物业服务的判定上,就会变成单个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在关于物业费收取上,则会变成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个业主之间的矛盾。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和众多分散的业主直接打交道就会面临高昂的交易成本,使得交易成本外部化,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难以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不满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难的问题就缺乏一个公共平台来沟通,双方都只有诉诸司法救济,但这只会加剧彼此的不信任。

(三)政府管理缺位和基层行政能力不足

经济活动的规则,大部分是自然形成的,由约定俗成而成为共同遵守的规则。当经济活动产生外部性,涉及公共利益时,或者经济活动的各利益主体自身不能实现利益平衡时,就需要政府制定规则[18]。由于我国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治制度是国家规划性变迁的产物,作为公共管理角色的政府,既要履行市场监管的责任,也要担负培育业主自治的重任。物业管理的公共属性也需要政府履行法定的公共职能和维护公共利益。从物业管理五大矛盾中也可以看出,业主以不交物业费作为抗辩的很多诉求,实际上是由公共管理秩序缺失导致的,并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而是由政府管理缺位所致,如住改商、私搭乱建等行为。

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倾向于凡是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就不多管,让物业服务企业去管。当出现物业管理冲突时,地方政府为避免麻烦,倾向于让当事人去找法院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而和居民打交道最多的街道和居委会由于没有执法权而致基层行政能力不足,难以构建有效的冲突管理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只是一个依法自主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诸如车辆丢失、被刮或家里被盗等社会治安的管理是国家有关机关的法定职责,不应把行政机关的责任全部推给物业管理企业,无限扩大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管理职能[19]。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责任过大,又没有权力和能力管理,不仅不利于物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还会造成大量矛盾冲突的产生,不利于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的形成和社会的稳定。

五、结论

由于我国城市住房制度商品化改革以及业主自治制度的设置并不是市场和社会自发形成的,而是属于政府规划性变迁的过程。加之我国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比较复杂的产权形态,决定了物业管理属性的多维化。由此,良好的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秩序就需要在政府主导下构建由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共同参与,合作共管的物业治理机制,方能有效破解物业管理的五大矛盾[20]。对于城市社区业主而言,他们要的不是单纯的权利,而是宜居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公共秩序。为破解物业管理矛盾,形成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探索动态而灵敏的物业服务价格调节机制。由于物业管理具有准公共属性,完全交由市场定价容易产生失灵,因此需要进一步探索能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动态而灵敏地调节物业服务价格的机制,以体现质价相符的原则,破解物业价格严重偏离物业价值而产生的物业管理矛盾。

第二,培育业主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这就需要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业主的法律知识素养,纠正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偏差;同时政府还要积极指导和协助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并组织对业委会进行业务培训,动员普通业主参与到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的物业管理活动中来,加强居委会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第三,提高政府的监管能力和冲突管理能力。这就要求政府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提高法律执行能力,为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提供制度化的信任。比如政府可以完善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绩效的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也可以设置对业主交纳物业费的信用评定,还可以适当听取社区居委会的意见(因为居委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情况比较了解),以对机会主义行为实行制度化的软性强制措施。

最后,建设社区物业管理的合力治理机制,形成有效的物业冲突管理联动机制。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等对住宅小区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的指导与监督责任,但是实践中各方力量并未有效地整合与衔接,容易产生“卸责”或“推诿”现象。因此,为了形成有效的物业管理秩序,需要进一步建设社区物业管理的合力治理机制,如在社区内部可以加强以社区党委和居委会对业委会和物业企业的指导与监督作用,建设社区党委(居委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三方联动机制,在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搭建沟通和信任的桥梁。

参考文献:

[1]袁振龙,张辉文.法律解决物业纠纷的运行逻辑[J].北京社会科学,2008(3):64-67.

[2]漆国生.社区物业管理纠纷化解机制研究——以纠纷化解的选择性和有效性为视角[J].广东社会科学,2010(4):172-178.

爵士舞之夜范文第5篇

一、制造企业实施逆向物流的作用

1.可以成为新的利润源

随着资源短缺问题日益严重,对用过的产品进行再生循环利用,己成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的可行之路。废旧物资收购价格低、来源充足,对这些产品进行回收加工可以大幅度降低物料成本。另外,部分产品经过拆卸、拼修、翻新、改制等活动,可作为原料或配件直接进入生产过程或在二级市场再销售,增加企业收益。在汽车、飞机的零部件制造业及电子产品制造业,使用翻新零部件己成为一种趋势。

2.可以增强竞争优势

在当今以客户为中心的买方市场环境下,顾客价值是决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客户服务理念己成为企业的重要战略理念。

(1)可以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培养客户忠诚度

对于最终消费者来说,逆向物流的成功运作能够确保不符合订单要求的产品及时退货;保证有质量问题的商品能够及时被召回;增加他们对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信任感和回头率,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顾客的满意是他们最重要的资产,而召回顾客不想要或不符合他们要求的产品,正是顾客满意度的重要构成之一。

(2)可以改善供应链伙伴之间的关系

与传统的“一对多”供应链关系不同,逆向供应链关系是“多对一”,发生逆向物流时,上游企业采取宽松的退货和产品召回策略,能够减少下游顾客的投诉意见和经营风险,容易形成共鸣与合作,改善供需关系,增强企业在整个供应链中的竞争优势。

3.可以提高产品质量

逆向物流在促使企业不断改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上,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因退货而反映出来的产品质量或外观问题等都可以通过逆向物流信息系统,反馈给质量管理或产品设计部门,促进设计部门对产品结构和性能设计的创新;促进管理部门更好地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增强产品竞争力;同时也消除产品质量隐患,降低退货率,降低逆向物流量。另外,可促使设计部门在产品设计阶段就考虑产品的逆向物流问题,如面向回收的设计、面向产品拆卸的设计等,有利于推动产品设计方法的创新。

4.可以提升企业形象

越来越严厉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污染收费制度,为企业的经营行为规定了新的约束标准,环境业绩己成为评价企业整体绩效的重要指标。而企业通过实施逆向物流战略,能减少产品最终废弃物排放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降低资源消耗量,为改善人类环境、为子孙后代留有更多的资源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因而树立了企业的环境形象,增强了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良好形象。

二、制造企业实施逆向物流需要解决的问题

随着逆向物流的重要性日趋明显,企业应将其放在发展战略的高度,使其真正成为企业参与竞争的有力武器、获得利润的新源泉。但逆向物流具有缓慢性、复杂性、不确定性等特征,要想成功实施逆向物流,首先必须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1.逆向物流运作模式的选择

常见的逆向物流运作模式主要有三种:企业自营模式、与行业内其他企业联合经营模式、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模式。选择合适的逆向物流运作模式,是企业成功实施逆向物流的前提。首先,逆向物流的运作模式决定了企业对逆向物流系统的资源投入。实施逆向物流的成本非常高昂,一方面产品再处理需要的设备价值高昂,另一方面由于回流物品的来源及数量不确定,很难大批量的利用各种逆向物流设施达到规模效应。其次,逆向物流的运作模式决定了风险的承担和利润的分配。当前,很多企业采用宽松的退货及回收政策,使供应链的风险从由下游向上游转移,同时由于逆向物流系统中也存在“长鞭”效应,导致逆向物流的风险更难控制。采用合理的运作模式可以降低逆向物流系统中的不确定性。

所以,制造企业在实施逆向物流时,选择合理运作模式是关键的第一步。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规模与实力、逆向物流的战略地位、成本与收益等因素,确定适合自身的运作模式。

2.逆向物流网络规划

逆向物流网络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回收产品从收集地到市场需求终点的整个流通渠道的结构,包括逆向物流设施的类型、数量与位置,设施所服务的顾客群体与回收产品类别,回收产品在设施之间的运输方式等。可以将逆向物流网络规划中的决策问题分为三个层次:

(1)战略层包括逆向物流的网络结构、回收策略、产品设计、组织类型与关系等。

(2)战术层包括采购与整合管理、逆向分销、生产计划、库存管理、市场营销、信息与技术、绩效评价等。

(3)运营层包括运输路线与调度、生产调度与控制、信息管理、成本核算等。

当然,企业从事逆向物流并不是按照上述层次按部就班地进行,划分并不绝对,它们之间会有交叉。

战略层次的决策具有长持续性。产生逆向物流的原因、是否从事产品回收活动、如何根据产品特性选择相应回收处理方法、为适应回收再利用而改进产品设计都是战略决策问题。组织之间的合作机制以及相互关系将依据对企业经营的重要性不同而归为战略或战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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