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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形式的赞助费。不准以特色班、竞赛班等名义违反规定招生收费
3、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或强制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商业保险和其他各类物品等
4、义务教育阶段严格实行“一费制”的收费办法,严格执行核定的学费、书簿费标准,一次性统一收取,不得乱收其他费用。
5、对于由上级有关部门推荐(校服、住院医疗互助金等)及素质教育需要的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学生自愿项目所需收费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各部门开学前制定计划——报收费领导小组审核——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签字同意——区教育及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办理。学期结束前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并按照“多退少不补”的原则结算。
6、严格教育收费公示。在学校收费公示栏中按照要求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注明已审批、备案的学生家长自愿项目,并根据文件精神及时更新,开学收费前以告家长书形式告知学生家长。
7、严禁对学生进行大面积、收费补课和举办学科办班,不以本校学生为对象与外单位开展有收费内容的合作项目。
篇二:中学学校收费制度
我校属行政事业性单位初级中学,收取学生各项费用、需经**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批准及**市普陀区物价局核准备案、每学期按市教委版本的收费目录收取学生费用、为规范我校收费项目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学校财务室按规定收取各项费用,并悬挂由物价局颁布与备案的收费内容、公示每个学期的收费目录、收费依据。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收费。
二、凡学校收取学生费用,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专用收据。
三、免收**市户籍、持**市居住证及持五证的农民工子女学杂费、书本费、外省市学生借读费。收取代办项目费用需经教育局备案,物价局批准、学校公示后、按批准项目收费,学期结束公布代办项目结算清单、多退少不补。
四、学校收取的代办费,必须按学生自愿为原则,书面通知家长,召开家长会,对于家庭困难的学生,做好帮困工作。代办费发生的劳务费一律返回学生。
五、学生需要在校就餐,学校根据区物价居收费标准,按每月实际天数收取伙食费,每天6元,免收搭伙费。
六、凡未经**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批准及**市物价局核准收费的费用,均属违规收费,已经收取的违规收费应予以退回。
七、学校不得超标收费,不得重复收费、扩大收费。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教辅材料和统一购买教辅书,一经发现,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以上各项收费规定,请学校各部门严格执行,请广大学生、家长监督执行。
**市北海中学
篇三:**市第八十中学收费制度
根据全国、省、市会议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构建规范学校收费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学校收费法制化,切实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费原则:以市、区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收费标准的规定为准则,坚决贯彻执行“一次性收费”的收费标准和项目杜绝私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乱收费的现象。
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按上级规定的标准执行,特困生凭特困证减免收费,其他代收项目的收费,依照市区教育局统一收费标准执行。
三、通过公示栏进行收费公示,公示收费的内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
四、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严禁各部门、各年级组、各班主任自主立项,擅自提高、扩大收费标准或者搭车收费。
五、学费由学校财会室统一负责收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及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作出原则规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
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缴学费。
第八条中央部委直属高等学校和地方业务部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由高等学校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出,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高等学校申报学费标准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说明:(1)培养成本项目及标准(2)本学年确定收费标准的原则和调整收费标准的说明(3)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同时,各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生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十条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一条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除民办的中小学校以外的所有全日制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以下简称初中),(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以下简称高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小学和初中的学生交纳杂费,高中的学生交纳学费。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中小学校收费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收费项目由省财政、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但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项目,由设区的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中小学校收费项目,按照费用的不同用途划分为学校收费和学校代收代管费。
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小学、初中杂费,高学费,借读生借读费,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取暖费和住宿费。
学校代收代管费项目包括:国务院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行和批准使用的教学用书的费用,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高考报名考务费和体检费。
中小学校的收费标准衽分级管理:
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借读生借读费、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高考报名费和体检费。取暖费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物价、财政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确定。
住宿生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特殊教学学校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捐资助教和集资办学的费用以及教育事业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性教育附加费,应当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不得要求中小学生交纳上述各类费用和其他应当由单位交纳的费用。
中学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对确需借读的学生,经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可按规定向借读的学生收取借读费,借读生交纳借读费后,免交学费和杂费。
普通高中在完成正常招生任务、保持规定的班容量前提下,经设区的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20%的比例招收计划外学生,收取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计划外学生交纳培养费后,免交学费。
面向中小学校发行的教学用书,必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学用书的目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举办各种收的补习班、补课班、提高班、超常班和重点班;
招性“高价生”、“择校生”、“自费生”,实行“双轨制”教学,“一校两制”或者开办分校;
向学生派售、推销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批准的教学用书;
向学生统一收费代购个人学习用品(教学用书除外)、生活用品、娱乐用品、医疗保健用品及其他个人用品;
统一要求学生订购课间餐;
对转学的学生收取转学费;
为学生代办保险;
要求学生及其家长捐资、集资或者向学生及其家长借款;
向学生收取学校收费项目和学校代收代管费项目以外的其他收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费和杂费右酌情减免。减免后的缺额部分,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办学单位负责解决。学费和杂费的具体减免办法,由省人民政行另行规定。
中小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持有《河北省收费许可证》,并在每学期开学之日起十日内,将该学期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教学用书的目录和价格,在学校显著位置张榜公布。
中小学校的学费和杂费应当按学期在开学初期一次收取,学校代收代管费必须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按实际发生费用涉及的对象向学生实施收费。
中小学校在实施各项收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如实填写《河北省中小学收费登记册》,并将登记册交给学生本人。凡未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进行收费登记的,学生有权拒交。
《河北省中小学收费登记册》的工本费从学费和杂费中列支。
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全部交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年级、班、教研室(组)或者个人一律不得存放。
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一律纳入财政起户管理。
小学和初中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补充学校的教学经费;高中收取的学费应提取10%作为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剩余部分用于补充学校的教学经费;住宿费和取暖全部用于住宿时学生住宿和冬季取暖有关费用的支出;其他项目的收费均按收费内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中小学校收取的各项费用不得用于支付教职工的个人报酬及福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巧立名目提取或者挪用。
对中小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收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各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河北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北京市公办学校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20xx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xx〕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1619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xx〕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一、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原则
代收费是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的相关费用。服务性收费是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收取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学生;学校不得将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本市学校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对未纳入代收费项目目录的费用,学校一律不得代收。
二、代收费项目目录
(一)中小学(包括中等职业教育)代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
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除作业本费、伙食费、初中毕业年级升学体检费、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学籍IC卡补卡费外,不得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普通高校代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2)
三、高校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及收费原则
(一)上机、上网服务费:高等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计算机上机上网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可采取计时方式向学生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
(二)学业档案查证、翻译、制作费:高等学校应学生、家长或其他单位要求,为已毕业(含肄业)学生核查学业档案(包括学生在校学习过程和结果)并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查证、翻译及制作,可适当收取成本费。学校为在校学生开具毕业成绩单(不超过2份)及提供查阅档案服务,不得收取费用;因出国等特殊原因需要提供查阅档案并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可适当收取成本费用。
(三)资料复印费及制作费:学校为学生提供资料复印或加工制作时可收取复印及制作服务费。
(四)高校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其他服务性收费。
高校服务性收费标准,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学校在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依据成本补偿和不营利原则自行制定。
四、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学校要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及校园网等方式对代收费及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要建立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和监督。中小学校代收费还应于收费前、后分别向学生家长发放收费通知单及结算单。高校服务性收费须明码标价,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要求,在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
五、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票据
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内部各收费部门要将各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金额足额上缴财务部门,收费部门不得少缴、截留、挪用或收费不开发票。财务部门收取代收费要在往来款中建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服务性收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各学校严格按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票据管理规定向缴费人开具专门票据。中央部委所属院校代收费使用财政部监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市属市管学校代收性收费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服务性收费使用市税务局监制的《北京市服务性、娱乐性统一专业发票》。
六、强化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对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学校不按规定公示、超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违规收费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六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七、附则
各区县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负责将本办法发至辖区内所有公办中小学,并负责做好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教育收费管理一直是我县教育事业一项重要工作。每学期开学前,局领导立即召开会议,认真研究总结上一学期教育收费存在问题,然后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要求。接着召开中小学校校长会议,传达有关会议精神,做到工作抓早抓细,形成制度化,使我县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抓汇报,常检查是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主要手段。这次,我们结合潮教通[2011]265号“关于开展2011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教育局于8月31日至9月8日组织8个检查小组,对全县中小学校教育收费进行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数及生均公用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
3、高中阶段收费管理。
4、是否强制学生乱订教辅资料。
5、是否组织举办各种兴趣班、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收费。
二、检查形式
1、听汇报。
2、查帐本,看凭证。
3、召开部分师生座谈会。
4、了解部分学生家长。
三、检查情况
1、通过听汇报,查学校财务帐簿,看原始凭证。各单位都能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收费规定,没有发现乱收费现象。高中阶段学校能按饶价[2009]6号文件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做到亮证收费、收费公示,使用财政收费票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没有发现违规招收复读生和违反“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没有发现多报,虚报和重报学生人数。免费义务教育经费能严格执行规定使用,使用合理。
2、通过了解部分师生和部分学生家长。各单位能严格执行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粤价[2009]238号)文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都能严格执行以学生自愿、学生家长同意为原则,并落实及时结算,公布收支情况,做到多退少补。也没有发现违反规定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学生报刊杂志。能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粤教基[2010]15号)和《关于重申严禁中小学校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通知》(粤教基通[2010]74号)等文件精神。没违规举办各种兴趣班、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变相收费。学生家长反映,对我县教育收费还是满意,也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肯定。
四、存在问题
1、部分基层面上小学校长对教育收费管理观念淡薄,认为节假日组织学生补课,既可为学生家长减少担忧,又能提高学生学习成绩,现在学生家长缴点费还是出得来。
2、有些服务性收费业务性操作违反规定,没按要求执行。例如,向学生收取托管费,必须以学生自愿、家长同意为原则,但有些学校先收费后补办理手续。
五、有关要求
1、继续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教育,使全县中小学校长及全县教职工能充分认识严格收费管理的重要性。
2、对没有按规定要求收取服务性收费的单位,坚决退还学生。
3、今后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违规行为的校长,坚决先免职再处理。
饶平县教育局
201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