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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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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索赔报告

工期索赔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工期索赔施工进度计划索赔意向书索赔报告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与招标投标文件内容有所差异,从而会涉及到工期索赔工作。

一、工期索赔的必要性与概念

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施工项目管理已成为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核心,项目索赔工作是反映项目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索赔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经济效益。这里仅论述施工项目的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它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还可能因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工期索赔按索赔性质分又可分两类:1、工程延误索赔,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

二、一般工程工期索赔典型失误

一般情况下,施工建设方在考虑长远利益情况下会自觉或不自觉的选择睁一眼闭一眼的态度,导致索赔工作比较被动。最为明显的是以下几点:

现场施工人员索赔意识不强,工期索赔工作与现场施工分离,以致错过了索赔的最佳时机。如:在工程基础开挖时发现土质状况与设计资料不一致,有大块的岩石需要处理,增加了工程量。但施工人员没有及时发出索赔报告,仅到后期因整个进度情况与计划偏差较大时才将此问题提出,这对索赔工期的准确度与可信度打了折扣。

对工期索赔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与效益联系不大。在进行索赔资料收集时发现,与费用有关的施工记录较为详细,但有关业主与监理的口头施工指令时间却记载不详,多数仅靠头脑回忆,“大概”,“可能”是常被用到的。

索赔人员对现场情况了解不及时、不准确,仅充当文笔处理工作,使索赔工作的力度不够。

索赔工作未形成固定成熟的工作程序开展执行,若未得到领导通知,索赔工作停滞不前,索赔人员不知从何入手。

三、工期索赔的相关因素与过程

索赔工作不是单一独立的行为,应与其它施工管理行为协调、一致。要做好索赔工作有几个重要的因素:

科学严谨的施工进度计划是前提

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是一个集专业知识、实际施工经验、先进计算机软件操作于一体的脑力劳动,它需要有比较完备的基础数据:了解工程施工期限、施工顺序、主要施工方法。计划是基于通常状态下的施工时间安排,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对工程节点的时间要求,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合理安排,只有通过计划确定了关键路径,才能为索赔提供依据。

详尽的文档资料是基础

可以提出工期索赔的事件有很多种:业主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场地;付款不及时;甲供设备或材料供应不及时;业主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图纸或规范错误;设计变更;施工顺序变化;监理工程师的错误决定或未能及时给出指示;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不符;不利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其它承包商干扰等。施工管理人员要详尽记录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及时向监理认证,才能让工期索赔工作有理有据。

因此施工管理人员随时对工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认证、归类,并运用项目信息化平台进行记载跟踪对索赔具有重要意义。

优秀的索赔班子是必要条件

对于一个大型工程项目管理经营实体来说,应组织一个稳定的索赔班子,负责施工全过程的索赔事务。它不同于一般行政班子,不存在经济效益挂钩,仅是分工协作关系,但从整个项目管理的经济效益来看却是必不可少的。索赔人员应精通业务知识,包括施工技术、施工管理、合同管理以及丰富的索赔经验和较强的索赔意识。还应具有良好的素质,思维清晰敏捷,工作勤奋务实,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表达能力,善于搞好各方面的公共关系。

通常情况下,索赔工作要经过几个步骤:

1、索赔意向通知。

在发现由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抓住索赔机会迅速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给监理,这标志着一项索赔的开始。

索赔意向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工期延误事件发生的时间和位置;(2)合同计划依据;(3)记录事态发展的动态,对工期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引起监理工程师(业主)的重视

2、编制和提交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以FIDIC合同为例,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8天,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业主)提交一份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正式提出索赔。这是索赔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如果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28天内还不能算出索赔工期延长总天数时,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定期陆续报出每一个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在该项索赔时间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报出最终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论证资料。

索赔报告是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的一份要求业主的正式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如图所示:

编制索赔报告要充分说明索赔依据,索赔事件前因后果的关联性、必然性;索赔报告应客观准确,对责任的分析清晰,索赔的计算正确、合理、可靠,用词要委婉、恰当,避免使用夸张或不友好的语句;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完全统一。对索赔报告事件一定要证据充足、实事示是、经得起推敲,才能令人信服。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

网络计划分析法,其特点是科学合理,容易得到认可。

目前在我国各种工程软件的运用程度已呈现空前未有的成熟状态,利用计算机软件来分析项目关键作业路径已是举手投足之事,索赔工作只需做准确判断即可。若延误的工作属于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若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间限制而成为关键时,可以索赔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比例计算法,其特点是简单方便,但有时不符合实际情况。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

A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时间

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原工程合同总价)×该部分工程工期受干扰拖延时间。

B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

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原工程合同总价)×原合同总工期

3、索赔报告评审。

监理工程师(业主)接到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后会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提出质疑。

4、举行索赔谈判。

经评审后,监理工程师向承包商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对实质性问题有分岐时可进行谈判,通过谈判由业主作出最后决定。

5、解决索赔争端。

如果业主和承包商通过谈判不能协商解决索赔,可将争端的问题提交给监理工程师解决或邀请中间人调解,直至仲裁或诉讼。

四、总结经验

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个人对项目管理中的工期索赔工作有几点看法:

施工准备要充分:工程开工前,技术准备要充分,劳动力投入要考虑充足,以免出现自身原因导致的进度滞后。

及早考虑:在合同计划确定时就要仔细查勘施工现场,探索可能索赔的机会。必要时还应制定索赔计划,施工期间做到“干到哪就索赔到哪”。

保质保量干好工程:索赔是在建好工程的前提下才能提出,只有建好工程才能取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索赔问题上的合作态度,也是承包商取得索赔成功的首要条件。因此承包商必须把履行合同义务,建好合同项目放在首位。

注意口头指令的确认:监理工程师经常会用口头指令变更,如果不及时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予以书面确认就进行变更工程的施工,延误了原定合同工期,此后,又遭矢口否认的事件也是再所难免。

工期索赔报告范文第2篇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索赔过程是双向的,即可以由施工承包企业向业主提出索赔,也可以由业主向施工承包商提出索赔,还可能是承包方和分包方之间发生的索赔。不管由哪一方提出,索赔都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一项正常的而且普遍存在于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业务活动,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我所在的公司属于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故本文仅从施工承包企业的角度谈谈对索赔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对索赔的理解和认识

(一)建设工程索赔的概念、成立的条件、起因和分类

1、索赔的概念:

建设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

2、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索赔的起因:

所谓索赔的起因也就是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具体到市政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构成索赔最常见的事件包括:

(1)建设单位单位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

(2)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有误;建设单位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发包人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额外开支。

(3)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属工程、修改设计、变更施工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

(4)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即施工期间在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4、索赔的分类:

(1)按照索赔目的和要求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一般指承包人向业主提出要求延长工期;费用索赔是指承包人向业主提出要求补偿经济损失,调整合同价款。

(2)按照索赔事件的性质分为:工程延期索赔、工程加速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终止索赔、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赔等。

只有明白了索赔的起因,施工企业才能在施工过程中分清哪些是可以索赔的,哪些是不可以索赔的;只有懂得了索赔的分类,施工企业才能在工程施工实践活动中,将可以索赔事件进行合理归类,使其一目了然,使索赔行为更具说服力。

(二)索赔依据和索赔证据

1、索赔的依据

索赔行为必须是有依据的,这种依据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合同文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惯例。

2、索赔的证据

(1)索赔证据是当事人用来支持其索赔成立的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索赔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索赔的成功与否。证据不全、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很难获得成功的。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要注重索赔证据的搜集。

(2)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

索赔证据要具有如下基本要求: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关联性;有效性。

3、就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工程索赔证据包括:(1)合同文件;(2)工程往来函件、通知、答复等;(3)经过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实施情况记录;(4)施工日志、备忘录等;(8)发包人或工程师的签证及其各种书面指令和确认书等;(9)工程中的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地交接记录、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等;(10)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

二、索赔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懂得了索赔是怎么回事,什么样的事件可以提出索赔,索赔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索赔该搜集哪些证据,这些只是索赔的基础,要想真正实现索赔,还必须依据一定程序,做好如下工作:

(一)提出索赔意向

依据前文所述索赔起因,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索赔事件后,或者承包人发现索赔机会,首先要提出索赔意向,这是索赔工作程序的第一步。索赔意向通知要简明扼要地说明索赔事由发生的时间、地点、简单事实情况描述和发展动态、索赔依据和理由、索赔事件的不利影响等。

具体在施工生产活动中的做法是: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方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监理工程师,声明对此事件要求索赔,同时仍需遵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提出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方的索赔要求。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二)搜集索赔证据和同期纪录

1、搜集索赔证据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要准备索赔资料,搜集索赔证据,主要工作包括:跟踪和调查干扰事件,掌握事件产生的详细经过;分析干扰事件产生的原因,划清各方责任,确定索赔根据;损失调查分析与计算,确定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值。所搜集的索赔资料要符合前文提出的索赔证据要求。

2、做好同期纪录

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认真做好同期纪录。

同期纪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及过程中现场实际情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工作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三)提交正式索赔报告

承包人必须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的28天内或经过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最终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干扰事件对工程的影响持续时间长,承包人则应按工程师要求的合理间隔(一般为28天),提交中间索赔报告,并在干扰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提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否则将失去该事件请求补偿的索赔权利。

(四)索赔的计算

1、费用索赔

索赔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分包费用、现场管理费、利息、总部管理费、利润

从原则上说,承包商有索赔权利的工程成本增加,都是可以索赔的费用,但是对于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索赔的具体费用内容是不完全一样的,哪些内容可以索赔,要按照各项费用的特点、条件进行分析论证。

(1)人工费索赔包括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好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期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等。

(3)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包括由于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承包商责任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4)现场管理费索赔是指承包商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讯、交通费等。

2、工期索赔

(1)工期延误与工期索赔

工期延误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工期延误的后果是形式上的时间损失,实际上会造成经济损失。

工期索赔是指承包商依据合同对由于非自身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向业主提出的工期顺延要求。

在工程施工实践活动中,对于承包商而言,只有发生在关键线路上的单一延误才是可索赔延误,对于共同延误和交叉延误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工期索赔的分析和计算方法

工期索赔的分析包括延迟原因分析、延迟责任的界定、网络计划分析、工期索赔的计算等。运用网络计划方法分析延误事件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以决定延误是否可以索赔。在工期索赔中,一般只考虑对关键线路上的延误或者非关键线路因延误而变为关键线路时才给与顺延工期。

工期索赔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程索赔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

一、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承包方必须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索赔知识,进行索赔须做到:

1、有正当索赔理由和充分证据;

2、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按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3、准确、合理地记录索赔事件和计算工期、费用。

二、索赔的程序

1、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的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

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索赔事件发生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方责任导致项目拖延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28d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监理工程师,声明对此事件要求索赔,同时仍需遵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提出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方的索赔要求。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计量支付)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正式提出索赔申请后,承包方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包括事件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资料、索赔的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延期的天数并在索赔申请发出的28d内报出。

3、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方的索赔申请。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监理工程师在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三、索赔项目概述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施工过程中主要是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延期发出图纸产生的索赔

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d内,承包方有权免费得到由发包方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并且向承包方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28d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迭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作为承包方应依据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第29d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是施工前准备阶段,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

2、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

可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发包方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3、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

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承包方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令或发包方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期,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4、以承包方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

由于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方无法作正确计算,如地质情况,软基处理等。该类项目一般发生的索赔有工程数量增加或需要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计算方法:在承包方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5、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

属发包方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她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

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发包方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6、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

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7、其他原因导致的承包方的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日和结束日期。

四、同期记录

1、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并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签认;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像资料。

2、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工作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五、最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

2、批复的索赔意向书。

3、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

4、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包括承包方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六、索赔的管理

1、由于索赔引起费用或工期的增加,往往成为上级主管部门复查的对象。为真实、准确反映索赔情况,承包方应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台账或档案。

2、索赔台账应反映索赔发生的原因,索赔发生的时间、索赔意向提交时间、索赔结束时间,索赔申请工期和费用,监理工程师审核结果,发包方审批结果等内容。

工期索赔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工程索赔承包商索赔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claims is the owner and the contractor under the contract execution,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or law, not because of their responsibility for the damage or undertakes a contract work outside of pay the extra expenses and time limit effect, etc, to the other party put forward in economic or time on the activities of the demand compensation. The engineering claims of market economy is a kind of common phenomenon, is also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engineering contractors and requirements.

Key words: the engineering claims the contractor claim for compensation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在当前竞争十分激烈的建筑市场环境下,承包商要想以较高的投标价格中标几乎是不可能的,同时承发包双方之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很难形成平等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要想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就要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就要抓住合适的机会实施索赔争取得到应有的补偿。

1、强化索赔意识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法律观念和合同意识的淡薄,导致目前建筑市场当中缺乏严格意义上的工程索赔。

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是有其必然性的,在工程承包过程中采用哪种形式的合同是由业主决定的,合同具体内容主要也是站在业主的立场上拟定的。承包商在激烈的竞争中普遍形成了低价中标后再通过精心施工和管理,从而获得一定经济效益的模式。由于竞争的激烈性,承包商在投标的过程中极力压低自己的利润空间。承包商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稍遇条件的变化就会面临亏损的威胁,承包商只有寻找一切可能的索赔机会才有可能减少自己的损失。

2、遵守索赔程序

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的各项义务造成承包商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时,承包商应立即启动索赔程序。承包商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2.1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这种意向通知非常重要,它标志着一项索赔的开始,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53条规定:“在引起索赔事件第一次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将他的索赔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发包人”。

2.2索赔报告的提交

承包商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之后28天),或者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一般包含下列内容:

(1)题目

题目应当高度概括该项索赔的内容,如“关于xxx事件的索赔”。

(2)事件的描述

详细陈述事件的过程,如引起索赔工程发生的工程变更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等等,这其中还应着重强调发包人或工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

(3)索赔的理由

充分的理由是成功索赔的关键因素,是对索赔作出解释。如果理由不充分,往往不能说服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甚至根本都不能自圆其说,肯定不会成功。承包商如果能够在索赔前监理或业主经常进行沟通,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所以,施工单位要善于寻找机会,熟悉合同,以便能够准确提出索赔的理由。

(4)结论

在结论中应当提出承包商就索赔事件的发生期望业主给予补偿的内容及具体数目。

(5)索赔计算

索赔的计算是索赔的骨架,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影响索赔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索赔报告计算时应当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要求补偿的费用或工期应当客观公正。

(6)附录

各种证据材料,即索赔证据。

2.3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商的索赔申请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之后,应该对索赔内容展开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在28天内给予答复。对不合理的索赔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承包商提交相关索赔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应的计算公式和依据。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之后的28天内未作出响应或未对报告内容提出要求进一步修改的要求时视为该索赔报告已被认可。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商应当分阶段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整个索赔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再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相关资料和最终的索赔报告书。

工程师在判定承包人索赔能否成立时一般会参照如下因素:

(1)与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对照,看事件是否已经造成了承包方的额外费用支出,或造成工期延误。

(2)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是不是在发包方。

(3)承包人是否已经按照相应程序要求及时发出了索赔意向通知。

只有当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工程师才会处理应当给予承包商的费用或工期补偿。

2.4索赔谈判

经过监理工程师对索赔报告的评审并提出索赔处理决定的初步意见之后,业主会根据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以及合同条款来审核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申请和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索赔报告。

若双方通过谈判和协商同意并执行了最终的索赔决定,这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否则双方只能通过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进行仲裁或诉讼解决。

3、重视索赔证据

索赔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承包方对索赔工作作出的解释和具有强有力的证明说服资料。承包商必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特别是索赔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承包商在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建立起一套严格的资料登记和收发制度。索赔的证据资料通常会包括设计变更指令、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设备租赁及材料采购的购货发票、索赔事件发生过程中的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与索赔报告的条目相对应,并顺序编号,以便核对。

索赔证据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和发生的,必须完全反应实际情况,能够经得起推敲。

(2)全面性承包商提交的证据应该能够说明事件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涉及的索赔理由、事件过程、影响、索赔值等都应有相应的证据,不能凌乱和支离破碎。

(3)关联性索赔的证据应当能够互相说明,相互具有关联性,不能互相矛盾。

(4)及时性索赔证据的取得及提出应当及时,通常后补的索赔证据很难被对方认可。

4、明确索赔内容

工程索赔一般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以及工期和费用同时索赔。在索赔过程中,承包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来确定索赔的内容,避免因为考虑不周而承受不必要的损失。如:由于发包方供应的钢材经检验不合格,承包商等待钢材更换,使部分停工12天。最终工程超过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5天顺利通过验收。承包商在钢材更换事件发生之后立即启动索赔程序,在索赔报告中承包商提出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损失人工费、机械闲置费等7.2万元。工程竣工结算时业主提出反索赔,扣除承包商延误工期5天的罚金。按该合同“每提前或推后工期一天,奖励或扣罚6000元”的规定,延误工期罚金共计3万元人民币。通过案例不难发现,由于承包商只要求赔偿停工费用损失,而没有提出工期延长索赔。使名利双收的事情变成了泡影,不但没有得到4.2万元的提前工期奖反而被罚款3万元人民币。

工程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对立的。承包商应当树立起正确的索赔意识,重视索赔,善于索赔。

参考文献:

[1]张力.浅谈工程项目施工中的索赔管理问题[J].山西建筑.2011(10):235-236

[2]魏河广,余鸿飞,周关怀,魏洋.工程索赔在施工中的应用[J].建筑科技与管理.2011(10):83

工期索赔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索赔 索赔期限 处理 法律后果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为了确保工程索赔的及时性,同时便于合同双方及时进行索赔证据的收集和评估,2013版施工合同借鉴国外众多施工合同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的规定,在通用条款中增加了索赔期限的合同管理制度。通用条款第19条对发承包双方的索赔期限都规定为28天,并明确规定,如当事人未在28天内对索赔事项提出书面的索赔通知,视为该项索赔的权利已经丧失。显然,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项目系非政府投资的房建项目,属于新版施工合同文本的适用范围。针对新规定,施工和开发企业如何行使索赔权以及如何应对对方的索赔,本文就此作些探讨。

一、承包人索赔期限及程序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期限和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一)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根据通用条款第19.1条规定,如果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二)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三)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四)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承包人在行使索赔权时,还应注意通用条款第19.5条的二条限制性规定:

(一)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二)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二、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一)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二)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根据通用条款第19.2条规定,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三)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通用条款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三、发包人有权提出索赔的事项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是指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是承包人的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发包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一)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三)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责任。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四)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五)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六)因项目经理履职不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七)因承包人对查勘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未能充分了解或未能充分估计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八)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九)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四、发包人的索赔期限及程序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按以下期限和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一)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二)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根据通用条款第19.3条规定,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五、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一)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二)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根据通用条款第19.4条规定,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三)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六、逾期失权的法律后果

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来看,通用条款第19条对发承包双方的索赔期限都规定为28天,并明确规定,如当事人未在28天内对索赔事项提出书面的索赔通知,视为该项索赔的权利已经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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