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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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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中心

土地整理中心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土地整理 原则 作用 注意问题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土地整理是建设现代农业与新农村的重要基础工程。土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必将有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目标的买现。

一、土地整理的含义

土地整理是指人们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通过采用社会经济和技术的综合措施,对原有土地利用现状重新进行合理组织利用的过程。它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三项内容。土地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将未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活动;土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林、路、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土地复垦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工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利用的活动。

二、土地整理遵循的原则

(一)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

由于区域的地形地貌、水利条件、土壤土质、耕作制度的不同,整理的目标、内容和方法也不同。

(二)经济生态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土地整理应立足长远,做到经济上有效、生态上平衡、社会上可接受,达到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统和最大化。

(三)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原则

土地整理要通过改善和提高土壤肥力,建设和发展农业生产的外部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增加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农作物产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四)与相关部门规划相协调的原则

土地整理涉及到土地、农业、交通、水利、林业等多个部门,因此在进行土地整理时,应认真与相关部门搞好协调,统规划。

三、土地整理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1.土地整理是保护土地资源的重要途径。土地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而耕地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重视粮食生产是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土地整理已成为节地挖潜,有效增加耕地面积的重要途径。农村土地通过土地整理提高耕地数量和利用效率的潜力很大。实行土地整理,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是实现耕地动态平衡的主要措施之。

2.土地整理是改善农村基础实施建设的重要措施。土地整理资金来源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中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通过土地整理的方式直接用于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整理不仅可以改变中低产田的面貌,还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建设田成方、路成行、林成网、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农田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操作机械化和农艺规范化的现代化农业园区的目标。土地整理是解决农村基础实施投入不足的突破口和有效措施。

3.土地整理是新农村农业综合发展的重要方式。土地整理项目结合发展特色农业进行科学设计,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出发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引导农民建设高效、特色、生态农业项目。通过项目实施,提高土地产出,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农村传统生产方式,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4.土地整理是促进新农村经济建设,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土地整理增加了耕地的面积,提高了耕地质量,改变了人们以往的生产条件,实现农业的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产业化,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步伐,为规模经营奠定基础。更好地引导各地区特色农产品向产区集中,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充分发挥高效经济产物,构建特色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5.土地整理是建设新农村的重要支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始终把农村生产力放在第一位,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全面繁荣农村经济,特别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持续增加农民收入。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土地整理的最重要的目标。随着农村人口的增加村庄外延式扩张,形成“空心村”,进行村庄整理,使村庄向中心村集中,可以节约土地,调整出耕地。可以改善居住环境和条件,有利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建设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全面发展。

6.土地整理是改变乡村旧貌、建设整洁新农村的主要载体。土地整理对原有村庄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局,从而形成“田成方、林成行、路相通、渠相连、村集中”的农村新景象。

四、土地整理应注意的问题

1.土地整理涉及面广,作用重大,组织实施十分复杂,必须采取动员各方面力量,协调配合的方针。在组织实施中必须与相关管理部门和利益团体充分协商,密切配合,统筹策划,才能顺利实施,事半功倍。

2.土地整理是一个长期性事业,土地整理的实施和土地整理结果发挥是个长期的过程,必须已长远的眼光,战略性的思考组织土地整理实施,保护土地整理的成果,并根据发展变化及时更新,才能避免重复整理,保证土地整理持续发挥效益。

土地整理中心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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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北京100836)

Chinese Land System, Local disposable Financial Resources and New Evolution of Land Finance

He Daixin

[Abstract]Chinese land system has a strong transition characteristic. It reflects the binary land structure called urban-rural divided. Land Use Rights Grant to the land premium for local governments has provided a lot of disposable financial resources which induce to the formation of the land finance. These funds have already accumulated, and involved a range of issues such as new urbanization, housing policy reform, local public investment and basic public services supply. Land finance is facing unsustainable by urban land resources decreasing and real estate control policy. To reverse this situation, first, we must promote land reform, bridge the unequal status of urban and rural land, and redesign the institution for urbanization and housing security; second, we must solve the mismatch problem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local government finances and affairs, foster a stable and reliable source of revenue, and boot the reform of land taxes; finally, we must focus on the top-level system design, in order to coordinate a chain of various relationships such as central and local, urban and rural, land and finance.

土地整理中心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

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委托交易工作。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单位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还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

第六条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

(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六)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

(七)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八)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

(九)其他纳入整理储备范围的土地。

第七条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制度。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的供求情况,拟定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整理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整理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三)年度末储备土地的存量规模。

第八条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按照项目实施管理。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下达,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和下达。经批准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对纳入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优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实施土地整理,应当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被整理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土地整理的范围、补偿标准及进度安排等内容。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须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根据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实施整理国有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根据批准的土地整理实施方案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整理补偿协议书。委托拆迁的,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房屋拆迁等各项审批手续。涉及国有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土地整理实施方案批准文件及其他要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涉及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后的土地纳入储备。纳入储备满2年未供应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十四条被整理土地使用权的注销与变更登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上房屋需要拆迁的,按照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地上房屋需要保留并转移所有权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原权利人的委托书及其他要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整理非住宅房屋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状况、土地现状利用条件等进行土地和房产价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结合经济测算分析,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整理城镇住宅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拆迁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实施企业产权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人民政府对土地资产有优先购买权。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完毕相关程序,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交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第二十条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整理国有土地,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达不成土地整理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申请对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

第二十一条整理完毕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为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政府储备土地或者在其地上取土。

第二十二条政府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可以将政府储备土地连同地上物,采取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政府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三条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制定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政府储备土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委托公开出让。

政府储备土地公开出让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定。

第二十五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第二十六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土地整理中心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收益;基础设施投资;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02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桎梏是建设资金匮乏问题,自2008年下半年,在4万亿投资的刺激政策出台后,商业银行纷纷高调宣布积极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制约城投企业发展的融资问题得到暂时缓解。但随着近期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平衡最终仍依靠开发过程中的土地增值和经营收益。

用土地增值收益平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的来说有三种模式,即土地储备中心模式、一级整理模式、划拨增资模式。

一、土地储备中心模式

政府将土地储备的职能直接赋予城司,用土地储备收益平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

(一)优点

1.增强城司持续融资能力

城司具有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能后,统筹进行土地的一级开发,科学安排土地开发时序,同时土地收益定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稳定,能够提高城司的持续融资能力。

2.降低政府信用风险

为尽快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信用为依托的银行贷款成为了主要的资金来源。基础设施巨大的资金需求导致城司资产负债率不断攀升,持续融资能力不断下降,政府信用风险日益增大。城司具有土地储备中心职能后,可以依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当的土地,在银行信用评估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的融资,保证公司未来的偿债能力,以收定支,从而有效降低政府信用风险。

3.统筹规划,提升土地价值

有利于发挥一体化运作的优势,减少土地资源收益流失,城司具备土地储备中心职能后,可将城市建设项目与周边经营性土地统筹考虑,通过项目的实施有效提升周边土地价值;同时,在项目的前期阶段,城建土地储备中心可以根据项目的实施计划,提前实施征地拆迁和土地储备工作,一方面可节约投资;另一方面可降低征地拆迁成本,进一步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缺点

2012年3月开始,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土地储备机构必须与其下属及挂靠的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都不得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市场开发。也就是说,赋予城司土地储备职能将存在政策上的障碍。

(三)典型城市

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和武汉市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在2005年共同出资成立的武汉市都市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主要职责就是负责都市产业发展范围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具备了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职能。

重庆市于2002年在原有地产集团履行市土地储备中心功能的同时,组建了隶属于城司的城建土地储备中心,该中心具备一级市场的土地储备和开发资格,以规划土地未来的出让金作为质押,向银行借款,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开发使生地变熟地后进交易中心挂牌,增值收入返还城司用于城市建设。城司不再单一依靠财政支持,实现了城市建设资金筹措上相对的自主性。

二、一级整理代建模式

城司受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进行土地一级开整理,同时政府明确该地块实现的土地增值收益定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平衡,城司无土地储备职能,相当于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一级整理代建单位。

(一)优点

1.统筹土地一级整理与基础设施建设

城司统筹安排土地一级整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科学安排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时序。

2.资金压力小,不承担投资风险

代建模式下,由于是政府出资,因此储备土地出让后的所得收益全部归政府所有,投资风险也由政府承担, 城司没有融资压力,不承担投资风险。

3.利润来源稳定,投资回报模式清晰

政府明确该地块实现的土地增值收益定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平衡。因此,利润来源稳定,能与政府、市场间建立起清晰的投资回报模式。

(二)缺点

1.开发周期长

从征地拆迁到生地变熟地、进入交易市场的土地一级整理过程,往往需要1-3年或更长的时间,在目前宏观政策条件下,土地增值收益定向返还城司所需时间可能更长,因此土地开发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推动作用短期内难以体现。

2.投资收益率较低

城司只按照要求完成规定的一级整理任务,不承担投资风险,也只能获得略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利润。

(三)典型城市

目前北京市存量储备用地的一级整理,有一部分是政府作为开发主体投资,委托企业具体实施的。按照北京市的规定,一级开发商挣得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利润率不高于招标底价中土地储备开发预计总成本的8%。天津滨海新区及各功能区的多数城投类公司也采用政府授权企业取得土地一级整理收益反哺基础设施建设的模式。

三、划拨增资模式

政府把土地无偿划拨给城司,将土地作价并注入公司作为注册资本金,城司负责对该片土地进行一二级联动开发,开发收益用于平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

(一)优点

1.提高融资能力

土地整理中心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土地整理;政府;规划

一、前言

我国土地整理实行的是一种以行政职能为主导的土地整理运作模式,即以行政权利推动为主,参与主体也是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从组织、投入、参与、实施到管理完全“行政一体化”。客观的说,在我国城市土地整理工作开展的初期阶段采取政府投入、实施、管理于一体的运作模式,对于推进土地整理工作的开展具有实际意义。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土地利用变化十分迅速,尤其是土地整理的规模不断扩大,传统的土地整理运作模式的弊端不断突现,如融资渠道单一、资金缺乏、难以调动土地整理意识、规划设计不到位、缺乏公众参与、产权与利益分配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与不足,严重影响到城市土地整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因此,在经济迅猛发展,城市结构急剧变化的今天,必须探索一套适合城市发展的土地整理模式。

二、城市土地整理模式

1、政府主导型

政府主导型在具体实践中主要分为征购式整理和重划式整理两种:①征购式土地整理是指政府采用强制的手段运用土地征用、征收的方式开展的城市土地整理。在这个过程中,土地产权从原有居民的手里被政府强制转移到开发者手里,原有居民不享有参与公平谈判的权利,只能被动地接受征地补偿或安置。②重划式整理是指政府与居民建立平等的合作关系,以成本共摊、利益共享的方式开展的建设用地整理。从本质上看,重划式整理是一种以公平谈判、保留产权为前提的土地联合开发。在整个开发过程中,原有居民保留其土地支配权(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像征购式整理中土地产权被政府强制剥夺。鉴于我国城市土地整理在组织管理上涉及层面广、操作程序较为复杂,在实施过程中资金投入大、运行周期长等原因。以“成本共摊、利益共享”为中心的重划式土地整理更适合与当前城市土地整理的发展趋势,是一项促进城市土地高效、可持续、公平利用的组织管理模式。有利于解决融资渠道单一、资金缺乏,有利于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土地整理意识,有利于解决产权与利益分配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2、规划主导型

我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开展,首先由国家组织编制《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以《规划》为依据,组织编制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在某种程度上《规划》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应,各地都应加强对《规划》实施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工作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贯彻实施《规划》,发挥规划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促进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补充,制定时一定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应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处理好近期和长远关系、土地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是科学指导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土地开发整理活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城市土地整理规划可以从多方面与其它规划进行比较分析,从空间范围上看,它是土地利用规划的一个专项规划,也是城市规划的一个详细规划。

3、旧城改造模式

近十几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结构调整与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快,部分城区土地配置效率低下、房屋破旧败坏、基础设施滞后、历史风貌与景观特色丧失等问题日益突出,出现了旧城衰败的现象。旧城改造就是针对城市旧区环境较差、标准偏低、规划落后、经济衰退而进行的自我改造过程。城市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更新改造的新陈代谢过程,其积极意义在于阻止城市衰退,促进城市发展。由于城市发展惯性的作用,城市内部组织系统的变化调适往往滞后于发展变化,导致功能性和结构性衰退。旧城改造模式的运作方式 (1)“健身运动”式改造。指针对城市的物质性老化和结构性、功能性的衰退,所采取的改善物质环境,通过旧城改造不断地调整、完善城市结构与功能的措施。此时,城市更新的首要动因不再是有形磨损,而是无形磨损。(2)大规模改造。大规模目的是为给城市中心区注入新的活力,并提高落后地区的可居住性。大规模改造对城市形体进行改造,有助于产业结构与生产布局的优化,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破坏了现存的邻里关系:在级差地租的作用下,城市中心区土地的强化利用导致了中心区的衰败;破坏城市有机机能与历史文脉等等(3)“小而灵活”的渐进式改造。指顺应城市发展,由社区自身组织的谨慎渐进式改造。这一方式包容多种功能的逐步的改造,取代单一功能的迅速改造;谋求社区居民与地方政府、开发商、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多方合作;严格控制历史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推进社区环境的综合整治、社区经济的复兴和居民参与下的邻里自建;规划社区以改善社区环境、创造就业机会、促进邻里和睦为主要目标。

三、城市土地整理模式运作管理

城市土地在整理的过程中,其组织管理和实践应用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采取合适的组织管理模式,选择适宜的应用模式是实现城市土地整理效益最大化的关键。

1、合理选择土地整理项目区

合理选择土地整理项目区是项目建设关键的第一步,应遵循以下原则组织进行:(1)项目区完整性原则,要求在选择项目区时重点考虑具有一定规模、区块相对集中连片、保持相对完整、并能体现规模效益的项目区。(2)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原则,要求土地整理项目应根据土地整理规划,结合地方经济和自然条件,采取适宜的土地整理模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土地整理工作。(3)数量、质量、生态三者统一原则,以提高城市土地产出率为目的,坚持提高整理数量、加强整理质量和重视生态环境三者的统一。(4)合理利用土地、效益显著原则,充分体现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综合效益为实施目标

2、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城市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要求在充分了解自然资源特征,摸清土地利用问题,掌握土地已有生产条件,并进行景观生态评价的基础上,科学选定整理目标、任务,综合配置建设工程,以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生产条件解决土地利用问题,提出综合生产能力、改善生态环境、并取得最佳综合效益的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方案。可行性研究质量如何直接决定着一个项目的成败。

3、加强土地权属管理

城市土地整理无论采用何种模式,操作过程中都要涉及到土地置换和权属变更,可以说土地权属管理贯穿于土地整理全过程,从整理前的权属现状确认到整理后的土地登记。如果土地产权不清与利益分配不公,不仅不利于整理工作的开展,而且会给整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所以必须完善相应制度,理清和明确土地权属关系。一是建设用地整理前要依据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资料,认真做好整理前权属状况的确认;二是对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一定要依法确认调整后的权属,进行变更登记,防止引发土地纠纷;三是要注意保护居民利益,充分尊重原土地产权人的意愿,根据所拥有的产权比例和投入成本分配整理后的利益。

4、资金筹措与管理

资金落实是土地整理的中心环节,也是城市土地整理顺利展开的重要保证。在海外城市整理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四个渠道:业主自筹资金、政府资助、土地整理基金和与其他机构合资。目前,我国城市土地整理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财政拨款与银行贷款,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本着大众参与和谁受益谁付费的基本原则,参考海外城市土地整理的成功经验,因此,我国的城市土地整理也可以采取多种筹资措施,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依托,多方参与,以地生财的资金筹集制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