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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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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管理制度

汽车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为适应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特殊需求市民的出行,体现出租汽车服务形象,根据《**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特性)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出租汽车是指行走不便者(以下简称特殊乘客)出行时乘用的方便其乘坐的特种出租汽车。

无障碍出租汽车可以使用专用车型,也可以在普通出租汽车副驾驶位置设置方便特殊乘客乘坐的可旋转或者移动的专用座椅,行李厢应当配置固定轮椅、拐杖的安全装置。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本市无障碍出租汽车的发展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无障碍出租汽车的额度招投标工作及日常经营监管。

第四条(无障碍出租汽车的发展)

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市交通局按照本市有关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规划,编制无障碍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纳入出租汽车专业规划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车辆额度分配)

无障碍出租汽车额度由市交通局根据确定的发展计划进行分配,委托本市具有有电话调度服务的出租汽车经营者营运无障碍出租汽车,委托营运期限为5年。

第六条(招投标工作)

市运输管理处应当按照《**市城市交通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要求,采用招投标方式将无障碍出租汽车委托经营者营运。邀请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应当是营运服务质量好、诚信度高的经营者。

中标者应当与市运输管理处签订《**市无障碍出租汽车营运协议书》(以下简称《营运协议书》),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车辆额度委托营运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0日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延续经营申请。准予延续的,办理相关手续。不予延续的,市运输管理处可以决定是否重新招标。

第七条(营运协议书)

市运输管理处与经营者签订《营运协议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营运协议书》由市运输管理处印制。

第八条(车辆要求)

无障碍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无障碍出租汽车应当选用适合改装的本市出租汽车主流车型;

(二)安装车载智能系统,并纳入电话调度网络;

(三)车辆副驾驶员位置安装方便特殊乘客乘坐的专用座椅,行李厢安装轮椅、拐杖固定装置以及厢门搭扣等安全装置,并确保设备完好。

无障碍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应当与本经营者的出租汽车颜色相一致。车身的规定部位应当张贴无障碍专用标志,标志位置和图案由市运输管理处另行规定。

第九条(对经营者的要求)

无障碍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市运输管理处根据《出租汽车经营者诚信指标》、《出租汽车经营者诚信分级评定标准及奖惩措施》考评为AAA诚信等级以上;

(二)不得以转让、出借、买断等形式擅自处分无障碍出租汽车额度;

(三)无障碍出租汽车的营运方式以电调为主,必须优先向特殊乘客供车。特殊乘客隔日预定用车的,应当基本满足;当日或者即时用车的,应当尽力优先满足,并建立特殊乘客的电调记录台帐和信息库;

(四)加强对无障碍出租汽车驾驶员法规、业务、安全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和考核;

(五)每月无障碍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有责投诉率不超过无障碍出租汽车服务车次的2%。

第十条(对驾驶员的要求)

无障碍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出租汽车驾驶员中高星级称号、安全行车两年以上、职业道德良好、营运服务规范、身体健康。

(二)为特殊乘客服务时,应当协助其上、下车,并帮助安置好轮椅或拐杖。

(三)服务态度端正,按照调度指派接送乘客。

第十一条(办理车辆证件的要求)

市运输管理处和**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应当按照《城市交通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业务事项》规定,办理无障碍出租汽车的营运证件。

无障碍出租汽车经营者新投入或者更新无障碍出租汽车时,必须经市运输管理处验车合格后,方能到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办理车辆营运证。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根据市运输管理处对车辆检验合格的信息发放车辆营运证。

无障碍出租汽车营运证副证应当具有专门的识别标记。

第十二条(无障碍出租汽车的上、下客要求)

无障碍出租汽车运送特殊乘客上、下客时,车辆右侧应当预留宽度不小于1200mm的通道,供乘轮椅者通行。

第十三条(无障碍出租汽车的价格)

无障碍出租汽车的运价和车费发票,按照本市出租汽车同类车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车辆额度的收回)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运输管理处全部收回无障碍出租汽车的车辆额度:

(一)车辆额度使用期内发生违反《营运协议书》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二)车辆额度使用期届满后,市运输管理处未准予经营者延续经营申请的。

无障碍出租汽车车辆未到更新期限的,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在该经营者其他报废、更新的车辆额度中予以收回。

汽车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车间制度

1目的

规范工人对生产现场的收拾整理,实现均衡、、文明生产、进步营业素质,进步经济效益、达到优质、高效、低耗具有主要意义。

2 范围

金盾压力容器生产部各生产车间。

3 内容

3.1 质量

3.1.1 各车间应严酷实行《程序文件》的规定,履行本人的职责、协调工作。

3.1.2 对枢纽过程按《程序文件》的规定严酷控制,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查明理由,及时排除,使质量始终处于稳固的受控状况。

3.1.3 认真实行“三检”制度(自检、互检、巡检),操作人员对本人生产的产品要做到自检,搜检合格后,方能转入下工序,下工序对上工序的产品进行搜检,不合格产品有权拒绝接收。如发现质量事故时做到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事故理由不排除不放过,防备措施不制订不放过。

3.1.4 车间要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半制品绝不流入下道工序。

3.1.5 严酷划分“三区”(待处理区、报废品区、流转区),做到标识显明、数目准确、处理及时。

3.2 工艺

3.2.1 严酷贯彻实行工艺规程。

3.2.2 对新员工和工种变动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 经考试合格并有师傅引导方可上岗操作 , 生产技术部不定期搜检工艺纪律实行情况。

3.2.3 严酷贯彻实行按标准、按工艺、按图纸生产,对图纸和工艺文件规定的工艺参数、技术要求应严酷遵守、认真实行,按规定进行搜检,做好记录。

3.2.4 对原材料、半制品、附件进入车间后首先进行自检,吻合标准或有让步接罢手续方可投产,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3.2.5 严酷实行标准、图纸、产品工艺要求,如需修改或变更,应提出申请,并经试验鉴定,报请技术部审批后主可用于生产。

3.2.6 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新材料应用必须进行试验、鉴定、审批后纳入相关技术、工艺文件方可用于生产。

3.2.7 新制作的工装应进行搜检和试验,判断无异常且首件产品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3.2.8 生产部应直立模具及工装台帐,按规定办理领出、维修、报废手续,并做好各项记录。

3.2.9 合理行使设备、量具、工位器具,保持精度和优异的技术状况。

3.3 定置

3.3.1 定置摆放、工件按区域按类放置,合理行使工位器具。

3.3.2 勤搜检、勤转移、勤清理。

3.3.3 做到单物符合,流转卡与产品数目符合。

3.3.4 增强对不合格品,有记录,标识显明,处理及时。

3.3.5 通道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3.3.6 器材定置摆放 , 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 保持现场清洁。

3.4

3.4.1 车间设备指定专人。

3.4.2 严酷实行公司设备行使、维护、保养、制度,认真实行设备保养制度,严酷遵守操作规程。

3.4.3 做到“三步法”,坚持日清扫、周维护、月保养,天天上班后搜检设备的操纵控制体系、装配、油路通顺,油路、油压油位标准、并按图表注油,油质合格,待搜检无题目方可正式工作。

3.4.4 设备点检记录、运转记录齐全、完备、帐卡符合、填写及时、准确、整齐。

3.4.5 实施重点设备凭证上岗操作 , 做到证机符合。

3.4.6 严酷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 平常事故 3 天内 , 庞大事故 24 小时内报生产主管或公司领导。

3.4.7 坚持八字要求 , 即 : 划一、清洁、,做到“三好四会五项纪律”。

三好:管好、用好、保养好。

四会:即会行使、会保养、会搜检、会排除平常故障。

五项纪律:即:遵守操作规程、常常保持设备整齐,并按规定加油,遵守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发现故障立即停车、关照维修人员搜检、处理。

3.4.8 设备运行中 , 视察设备响声、温度、压力有异常时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做到勤搜检、勤调整、勤维修。

3.4.9 操作人员离岗位要停机 , 严禁设备空车运转。

3.4.10 保持设备清洁 , 严禁泡、冒、滴、漏。

3.4.11 设备应保持操作控制体系 , 装配齐全可靠。

3.5 工具

3.5.1卡物符合,小我长期行使的工具做到领用卡与什物符合,丢失赔偿,行使量具时轻拿轻放,不敲刀刃具,不乱拆工装模具。

3.5.2 各种工具量具刃具应按规定行使,严禁违章行使或挪作他用。

3.5.3 细密、珍贵工具、量具应严酷按规定保管和行使。

3.5.4 严禁磕、碰、划伤、锈蚀、受压变形。

3.5.5 车间不得行使不合格的或已破坏的工具、量具、刃具。

3.6 计量

3.6.1 行使人员要努力做到计量无缺、准确、清洁并及时送检。

量具必须保持无缺无损,零件、附件无丢失,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及时送技术品质科以便搜检、补缀、鉴定。

禁止行使过期或不合格量具,做到正确行使、轻拿轻放、严禁碰撞,行使后擦拭干净,较长时刻不行使时要涂油,正确放置。

悉数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按合格证书填写的有效期或技术部的关照自觉及时送检。

3.6.2 凡自制或新购计量器具均送技术品质科检测中心搜检,合格后办理入库、领出手续。

3.6.3 严禁用细密度较高的计量工具测量粗糙工件,更不准作为他用,不得行使非法计量单位的量具。文件、报表、记录等不得采用非计量单位。

3.6.4 凡须报废的计量器具,应提出申请报技术部。

3.6.5 各单位应按需要合理配备计量器具。

3.6.6 对不按规定行使计量器具或造成破坏、丢失者,应视情节进行指斥教育或予以罚款。

3.7 能源

3.7.1 积极履行节能职责,认真考核。

3.7.2 开展能源损耗统计核算工作。

3.7.3 认真实行公司下达的能源损耗定额。

3.7.4 随时搜检耗能设备运行情况,杜绝跑、冒、滴、漏,消弭长流水征象,严酷把握控制设备预热时刻,杜绝空车运行。

3.7.5 未经许可不得私接耗能设备、设施、器具。

3.8 劳动纪律

3.8.1 车间可据公司制度,具系统体例定细则,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验。

3.8.2 车间做到奖罚分明,帐目齐全,分配公开、公正。

3.8.3 严酷,要做到生产使命过硬、技术质量过硬、工作过硬、劳动纪律过硬、思惟工作过硬。

3.8.4 常常不定期开展内部工艺、纪律、产品质量自检自纠工作。

3.8.5 积极参加技术培训,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努力达到岗位技能要求。

3.8.6 认真填写各项记录、管制表、台帐、做到及时、准确、清楚、完备、规范。

3.9 文明生产

3.9.1 车间清洁划一,各图表美观大方,设计合理,填写及时,准确清楚,原始记录、台帐齐全、完备、按规定填写。

3.9.2 应准确填写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生产班组、产品规格、生产数目、合格数目、报废数、班构成员等。

3.9.3 放工提前5~10分钟进行地面清洁、设备保养、规范物品摆放。

3.9.4 车间地面不得有积水、积油、尘垢。

3.9.5 车间内管路/线路设置合理、安装划一、严禁跑 、冒、滴、漏。

3.9.6 车间内管沟盖板完备完好,沟内无杂物,及时清理,严禁堵塞。

3.9.7 车间内工位器具、设备附件、工作台、工具箱、产品架各种搬运小车等均应指定摆放,做到清洁有序。

3.9.8 车间合理照明,严禁长明灯,长流水,长风扇。

3.9.9 坚持文明生产、文明运转、文明操作、根治磕碰、划伤、锈蚀等征象,每世界班要做到设备不擦洗保养好不走,工件不按规定放好不走,工具不清点摆放好不走,相干记录没填写好不走,工作场地不打扫干净不走。

3.10 生产

3.10.1 严酷实行各项操作规程。

3.10.2 常常开展运动,开好周例会,不定期进行认真整改、肃清隐患。

3.10.3 贯彻“第一、防备为主”。

3.10.4 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认真实行生产。

3.10.5 非凡工种作业应持非凡作业操作证上岗。

3.10.6 学徒工及其他学员上岗操作应有师傅带领引导,不得自力操作。

3.10.7 生产、检验记录即使填写,班后认真搜检,清理现场,关好门窗,对主要材料要严加以免丢失。

3.10.8 非本工种人员或非本机人员不准操作设备。

3.10.9 重点设备(如数控中心),要专人,清洁、严禁破坏。

3.10.10 器材要确保敏捷可靠,定期搜检替换(器材、药品),有效期限标志显明。

3.10.11 增强事故,坚持对庞大未遂事故不放过,要有事故原始记录及时处理报告,记录要准确,上报要及时。

3.10.12 发生事故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及时上报。

4 奖惩

4.1 生产部每周最少2次不守时对生产现场进行搜检,按上述要求打分评比

4.2生产部天天上放工对各生产场所进行搜检,按上述要求进行打分、评比,进行全厂公示。对于全月综合评分超过90分,分别给予前三名100元、80元、50元的奖励。延续三月获奖的,奖金翻倍。

4.3 对全月评分不足60分的,少于60分的部分按2元/分进行处罚,并予以转达。

4.4 对于车间的奖惩金,在连同当月月尾统一发放。

汽车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校车管理;校车安全;美国校车

2011年11月16日9时40分许,甘肃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校车在接到幼儿后,行驶至该镇西街道班门口时,与一辆陕西籍大翻斗运煤车相撞。当场死亡5人,包括校车司机和4名幼儿。截至17日晚,事故遇难人数升至21人。痛定思痛,此次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校车安全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线。我国校车安全管理模式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美国的校车管理经验对我国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将有一定的借鉴和启发意义。

一、美国校车的运营和管理制度

美国始于19世纪末[1]乡村地区出现的专门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目前,美国每年有450,000 辆校车,运送约2,500万学生上下学,行程40亿英里,形成了大规模的校车运输网络,校车也是在美国公路上行驶的最安全的交通工具之一,同时形成了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级共同管理的校车服务机制。

第一,美国校车标准。国际上校车标准最完善的当属美国[2]。美国境内不同管理机构自1966年至2000年一共颁布了37项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第二,美国校车驾驶员准入标准。联邦与各州政府都很重视校车驾驶员的选用,在立法上对驾驶员的任职资格及条件、工作内容及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第三,校车的安全教育。第四,美国校车“黄色的特权”。第五,美国校车管理机构。在美国,国家、州以及当地政府共同管理着校车服务。其校车制度实行 “官方立法,民间自治”的管理形式。

二、美国校车运行制度对我国校车安全管理的启示

甘肃正宁校车事故引起全国关注,如何保障校车安全成为各界讨论的焦点。解决问题,需找到病根,对症下药。正宁校车事故的病根在哪? 借鉴[3]美国校车运行制度,将有助于解决我国校车运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通过完备立法,规范校车的运营和管理[4]

校车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孩子们的人身安全关系祖国的未来,也关系我国教育的未来。 必须加紧规范校车准入机制、交通安全管理机制、驾驶员上岗机制,彻底整治并完善国内校车运行机制,为孩子们创造良好、安全的乘车环境。

(二)实施专款专用

目前一辆满足国际要求的专用校车,价格至少在10万元以上,仅靠学校和家长的有限经济支持,校车的推广还是难以进行,尤其如甘肃正宁这样一些西部欠发达地区,校车经费更是难以落实。因此,国家应加大教育政策扶持力度,对校车划拨专用经费,实行校车采购补贴,税收减免等相关配套政策,将校车购置维修款项列入教育经费,实施专款专用,为校车安全质量提供保证。

(三)校车应具有“公益性”

校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属公共产品的,带有公益属性,应由政府提供或在政府补贴下由私人供给。首先,对于那些自行管理校车的学校给予一定财政上的支持,使学校可以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标准化校车,保障日常管理及维护费用。其次,将校车管理逐步推向市场,鼓励成立一定规模的校车租赁企业,为资金短缺,管理能力有限的学校提供正规的校车租赁服务,有利于整合一定区域内的校车资源,提高校车使用率,又可推动校车管理规范化。当然,在税收减免、财政补贴、信贷保险等方面,政府对此类企业也应给予扶持。

(四)严格执行校车安全性能标准化制度

首先,执行校车安全技术性能的高标准,在校车的制动、碰撞、紧急出口、车内结构等方面予以特殊规定,全面提高校车的安全标准。其次,完善有关校车车型标准化的规定,统一校车车型和规格。针对各地学校规模、学生人数的差异性,确定几种校车车型以供各个学校选择。这既有利于统一校车规格,又能有效控制当前非专用校车及“黑”校车的出现。再次,统一校车标识。校车作为一种专用车辆,必须以统一的颜色、醒目的标识与其他车辆相区别,且在全国范围内都应一致。

(五)赋予校车交通特权

(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

参考文献:

[1]Peter Daniels. Stoke Newington Quakers - Early History[EB/OL].,2010-08-12.

汽车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2、非生产用品及个人杂物不得带入生产区内,不得在生产区内吸烟、嚼槟榔、吃食物;不得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违者罚款5元/次。

3、洁净区各岗位操作人员按要求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上岗操作,在生产前必须在生产的操作间填写状态标识牌(包括产品名称、批号、操作人、生产日期),未及时填写状态标识牌的操作间其责任人罚款5元/次。

4、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工艺员或车间主任进行汇报,不能私自处理或进行隐瞒,违者一经查实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5、在生产过程中操作活动要稳、准、轻,掉到地面的药粉(胶囊、片子)应及时清扫,维持生产现场的整洁,情况严重的罚款5元/次。

6、清场工作是各岗位的日常工作主要考核内容,分小清场和大清场:

①小清场:每天生产下班之前必须进行小清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清理放在操作间的塑料桶里,并按规定在清场结束之后将其及时清除出洁净区,下班前各工序所负责区域必须清场,未按规定执行操作人罚款5元/次。

②大清场:更换品种之前必须进行大清场,包括清洁地漏并用消毒液消毒,清场完成之后操作间、设备、容器具无上次生产遗留物,地面无积水,生产中的废弃物清离洁净区。经检查清场不符合要求时必须重新清场,其清场操作者罚款10元/次。

7、在产品的配料过程中,按照现有生产产品的实际工艺处方进行投料生产,进入中间站的物料重量有严重偏差时,中间站管理员必须及时向工艺员或车间主任进行汇报,经查清原因后,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8、中间站管理员每天应对中间站进行清洁工作,保持物料及地面的清洁卫生及摆放整齐,并填写好“中间站物料台帐”,并保持中间站的门是关闭的。清洁不到位罚款5元/次。

9、洁净区各工序所负责区域的操作间门或传递窗必须是关闭的,违反时所在班组罚款5元/次,由其班长处罚到人。

10、公卫人员每天应对公共卫生走道进行清洁工作,保持走道、更衣室、更鞋柜的清洁卫生,清洁不到位罚款5元/次。

11、物料在生产流转过程中必须有盛装单,逐相填写产品名称、批号、重量、操作人、日期,违者责任人罚款5元/次。

12、各班组所在工序必须按要求及时填写好生产记录和辅助记录并及时交车间工艺员,违者责任人罚款5元/次。

13、各岗位操作人员不得串岗,违者罚款5元/次。

14、各岗位操作人员在下班之前必须检查所在的操作间,严禁长流水长明灯,要求人走灯关水关,违者责任人罚款5元/次。

15、各班组所有操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严禁交头接耳、大声喧哗、席地而坐,违者罚款5元/次。

汽车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北京营运车辆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个人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出租汽车调度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是本市出租汽车管理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的出租汽车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出租汽车的发展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鼓励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出租汽车的营运服务应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格管理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验合格的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三〕有合格的驾驶员;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取得正式驾驶证3年以上;

(二)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遵纪守法,解除劳动教养的、刑满释放的,须期满5年以上;

(四)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二)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和车身装饰;

(三)6座(含6座,下同)以下的车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安全隔离装置和准确有效的计价器;

(四)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侧上方张贴营运证件,在车内张贴车辆收费标准,并备有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

(五)车辆整洁卫生。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申请者是单位的,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是个人的,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填写《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写明经营规模、范围、从业人员和车辆、停车场地、营业站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二)申请者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申请者取得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后,按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车身装饰,安装隔离装置、计价器等,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营运车辆按规定经检验合格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号牌。

(四)申请者取得车辆号牌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送车辆、经营场所、停车场地、驾驶员和管理制度等情况;经检查合格后发给出租汽车营运证件、驾驶员《准驾出租汽车证》和《服务监督卡》。

(五)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雇用他人驾驶出租汽车营运载客的,应当报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及营运车辆状况每年复审一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营运车辆,应当报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须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歇业或者减少营运车辆的,须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缴销营运证件,并对不作为出租汽车使用的车辆去除车身装饰和车内的营运设施。

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周到、安全的服务。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出租汽车、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执行物价管理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者使用其他收费凭证;

(三)按照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服务标准、服务规程、驾驶员守则以及车辆检修、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四)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不得允许无《准驾出租汽车证》或者被暂扣、吊销、注销《准驾出租汽车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六)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建立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

(七)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投诉受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群众投诉的调查处理;

(八)执行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颁发的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十)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如实报送营运报表,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其营运资料和票证的查阅;

(十一)按规定标准和期限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

(二)安全行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法规;

(三)携带《准驾出租汽车证》上岗,并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

(四)在准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载客或者停车下客,车内无客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包车除外);

(五)因故暂时不能营运的,必须在车内规定位置显示停运标志;

(六)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车内服务设施、行驶路线等合理要求;

(七)按照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八)正确使用计价器,严禁利用计价器弄虚作假;

(九)不得议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乘客多收费,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

(十)收款后必须给乘客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金额相符的专用发票;

(十一)遇有计价器失灵、失准、无专用发票或者标志灯发生故障以及车辆号牌污损、不全等情形时,不得营运载客,本项所列情形在载客过程中发生时,应当立即告知乘客,并与乘客协商合理的解决办法;

(十二)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须按规定向*本单位登记或者到就近的营业站登记;

(十三)在营业站候客时,必须按序排队,顺序走车,服从调度员的调派,不得欺行霸市;

(十四)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失主;不能归还的,应当交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处理,不得私自隐匿;

(十五)不得将营运车辆交他人驾驶;

(十六)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十七)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和其他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待乘客上车后再询问乘客要到达的目的地,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甩客:

(一)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拦车;

(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

(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陪同下乘车;

(四)看客要求出本市或者夜间到远郊区、县而不按规定随驾驶员到就近的出租汽车营业站登记;

(五)要求驾驶员作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第十六条 乘客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者投诉。乘客投诉应当自权利被侵犯之日起30日内提出,投诉时提供侵权者的姓名和单位的名称、车辆号牌、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或者其他明显特征。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四章 营业站管理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和停车场地,应当按照本市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和出租汽车管理等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九条 机场、火车站、饭店、宾馆或者客运业务较集中的公共场所,由该单位或者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并选派调度员,对出租汽车的营运进行调度和管理。

第二十条 设立营业站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管理责任制度,维护营运秩序,保障营业站的安全畅通和乘客用车,并制止和纠正违反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对所有乘客和出租汽车开放,做到公正调派;

(三)对调度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发生重大或者紧急情况时,应当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告;

(五)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调度员应当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发给统一制式的《调度员证》。

第二十二条 营业站调度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为乘客提供周到方便的服务;

(二)佩戴《调度员证》上岗,坚守工作岗位,按序派车,并做好派车记录;

(三)维护营业站秩序,保持营业站安全、畅通,对违反营业站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四)对出租汽车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的进行登记;

(五)秉公派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或者帮助驾驶员私揽业务;

(六)在营运调度工作中发生重大或者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每辆车处以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交付罚款的,将车辆公开拍卖抵交罚款。公安交通、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发现无照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可暂扣车辆,并在5日内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增加出租汽车营运车辆的,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税务等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减少或者变相减少营运车辆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每减少一辆20xx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警告、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7天至10天。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或者未认真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办理乘客投诉的;

(三)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未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擅自雇用他人驾驶出租汽车营运载客的;

(四)允许无《准驾出租汽车证》或者被暂扣、吊销、注销《准驾出租汽车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

(五)不执行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拒绝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或者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报送营运报表的;

(八)拒绝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其营运资料和票证查阅的;

(九)不按规定参加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的。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甩客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驾驶员处1000元罚款,在其《准驾出租汽车证》上作违章记录,并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3个月至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物价管理规定,多收费、乱收费或者擅自改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在检查、管理中发现上述行为的,责令驾驶员将所收费中属于多收费、乱收费的部分退还给乘客,在驾驶员《准驾出租汽车证》上作违章记录,同时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3个月至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利用专用发票弄虚作假或者非法转让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在检查、管理中发现上述行为的,在驾驶员《准驾出租汽车证》上作违章记录,同时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3个月至6个月。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擅自拆除计价器铅封、私自改装计价器或者在计价器上弄虚作假,致使计价器计量失准的,由技术监督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吊销其《准驾出租汽车证》。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其给予警告、批评教育,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在《准驾出租汽车证》上作违章记录、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1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准驾出租汽车证》。

(一)服饰不整、车容不整洁卫生、服务不文明规范的;

(二)不按规定携带、放置、使用营运证件或者标志的;

(三)故意污损或者摘除车辆号牌、营运证件、营运标志的;

(四)将营运车辆交予他人驾驶的;

(五)不按规定满足乘客合理服务要求、故意绕路行驶或者有殴打、辱骂乘客行为的;

(六)与乘客议价或者不使用、不正确使用计价器的;

(七)收费后付给乘客填写项目不全或者与收费金额不符的专用发票以及向乘客索要礼品或者小费的;

(八)不按规定进行登记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的;

(九)妨碍出租汽车营业站管理秩序,不按序排队、不服从调派,私自揽客,欺行霸市的;

(十)拒不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以及其他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违章记录累计达到2次或者被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的时间累计达6个月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其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章记录一年内累计达3次,被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的时间累计达12个月或者在被暂扣《准驾出租汽车证》期间继续营运载客的,以及不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年度审验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吊销其《准驾出租汽车证》,并责令其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准驾出租汽车证》。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故、驾驶作风恶劣影响极坏、利用出租汽车进行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吊销其《准驾出租汽车证》。

第三十三条 违章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不到指地点接受处罚的,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注销其《准驾出租汽车证》。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因经营管理不善,本单位驾驶员违反规定拒绝载客、多收费、乱收费、私自改装计价器、不使用专用发票或者在专用发票上弄虚作假等违章现象严重,服务质量低劣,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10天至30天。整顿后仍无明显改进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的标准和期限缴纳管理费的,按日加收应缴额1%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不缴纳的,责令其暂停营运。

第三十六条 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并处以20xx元至1万元罚款。

(一)独占营业站,垄断业务的;

(二)对调度员管理不善,使得服务质量低劣、调度员违章问题严重或者营业站秩序混乱的;

(三)在调度工作。中发生重大或者紧急情况时,不妥善处理、未及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京政发[1988]112号)和1991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的第13号令《北京市个体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运营车辆基本内容按照我国1986年出台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则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因此,交通局某专业人士认为,发生了各种方式的费用结算,收取报酬的运输应属营业性运输,反之,则属非营业性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