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学教育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学教育模式的确定应与大学生的培养目标相适应。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只有美国是纯职业教育并设在生阶段,其培养目标是职业律师。多数国家的法学教育则是设在本科阶段,实施的是“通识教育”,我国也是如此。我国高校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核心是培养学生的职业品质,而职业品质内在地表现为一种共同的职业信仰和思维方式,外在地表现为处理实际的职业能力。
一个合格的法学本科生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呢?笔者认为起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思想素质,即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和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2)法律素质,即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3)人文素质,即广泛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和人际沟通能力,其中外语和机是最重要、最普遍的技能。人际沟通是法律工作者经常遇到的问题,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需要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从某种意义说,不能有效地进行人际沟通的人不可能成为好的法律职业者,甚至无法从事这种职业。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比较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相对轻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这种模式不利于大学生素质的提高,不能适应的要求,因为现在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较以前宽了许多,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不一定都从事专门的法律工作,有许多会充实到各行各业中去。与此同时,建设法治国家,要求法学教育大众化、普及化,并将普及与提高紧密结合起来。法学教育的大众化、普及化是法治的基础工程,没有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便没有现代法治的根基。因此,对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必须进行改革与创新。
一、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缺陷与革新的基本思路
综观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其缺陷与不足主要是:其一,法学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的很少。也就是说,这种课程设置主要是以传授知识为主,而不是传授知识和训练学生的能力并重,不是性和职业性相结合的模式。其二,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是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这种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比较差,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条文的必须与事实的认定、人际关系的处理、利益的冲突、特定的文化和道德风尚以及种种状况相联系。其三,我国法学教育重视理论课的开设而轻视部门法学课程的开设,涉及市场、比较法和国际商法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有些课程的也急需要改进与充实,与此同时教师的知识结构也存在一定问题。
基于以上存在的缺陷,对现行的法学模式必须进行实质性的改革。课程设置和教学的改革必须以法学教育宗旨的改革为前提,即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力的培养应当提高到与知识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不仅要传授给学生必要的、精深的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法律规范的法律知识,而且要使学生掌握现实生活中灵活运用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和素质,学会如何与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的能力,学会如何、查证事实的能力。
二、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法治中,法律条文的数量以令人震惊的速度不断增加,其修改和变化的速度同样令人目瞪口呆。倘若要把这些知识都灌输给学生,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是不可能的。其实,法学教育的真谛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如果我们现在只给学生灌输这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在他们毕业后这些知识的实用性就会大打折扣。与其相反,实践性法律课程则致力于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经过这种训练,学生掌握的是如何找到和使用法律的方法,而不是单纯地背几条法律条文。也就是说,学生学到的是能动的方法,而不是机械的公式。这种实践课的主角是学生,由学生通过实际动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来学习法律和技能。它不同于传统的“社会实践”和“实习”,学生不再是作为旁观者去听、去看、去跟随,而必须主动去做。由于这种模式给学生的主动性大,从而使其收获也大。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上是一种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而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是一种由上向下灌输式的模式,总是力图引导学生找到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学生很少坚持自己的观点,他们生怕因自己的观点与教师的观点有出入而不能通过。久而久之,学生便习惯于服从教师给予的真理,而不去思考“真理”的多样性和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和变化性。他们习惯于被动的思考而不是主动的思考,习惯于寻找“标准答案”而不会想所谓的“标准答案”并不存在。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并不追求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相反,它引导学生对案件和中的各种变化因素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启发学生的思路。教师的教案不能随意改变案件的实际情况,教师的分析也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案。这种模式对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大有好处。
(一)定位不清。法学教育应当如何定位?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是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是人文教育还是科学教育或者是二者兼有?现在把法学教育当作通识教育的做法,使法学教育脱离了职业特性。高水平的法学教育理应保证相当比例的高层次的人才培养机制,即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以及博士后的学历教育,这是正规法科院校所应承担的责任。这里的“高层次”主要指的是相关课程的精专,以及培养方案的学术化和专业化,而绝不仅指硕士、博士、博士后这些表面的层次。
(二)独立发展程度不够。中国法制建设中存在大量的本土因素,纯粹的“法律移植”多存在于法律规则领域,却无法与法律规则一同进入人们的交往行为领域,取得大众的心理认同。尽管在这一过程中,人们不可避免地仍然在借用来自西方的法学术语、法学分析工具,但在解决中国问题的过程中寻求着新的法学学术范畴和研究模式。这一事实强烈地刺激着一些法学家开始关注中国问题,研究中国法律,创造有别于从西方引入的“中国法学”。
(三)职业技巧培训不足。中国法学教育还没有系统地对受教育者进行足够的从业技能的训练,在教学中主要采用填鸭式教学方式,而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讨论式教学这些教学模式还在初步尝试阶段;各类考试中的案例题的比例还不高;由于课堂教学的安排和实施,或操作上的不便,实习课普遍不被重视。法学教育目前的低起点与法律职业高素质要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如何克服这个矛盾还没有找到更好的解决之道。没有很好掌握职业技巧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就难以适应法律职业的相应要求。
二、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构想
(一)改革现行教学体制。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不仅要缩短学制,还要改革教学内容。首先,法学院毕业生应该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应当是适合现代职业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合格的职业法律工作者与非职业法律工作者的区别并非在于掌握法律条文的多少,而在于是否理解法律原理、原则和把握思想的精髓,并能熟练加以运用。一个现代的高等法学教育系统不仅要造就社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还必须为在科研上有发展前途的学生提供深造和专门培养的可能性,以保证法律基础科学研究后继有人。其次,在法学教育中要引入互动教学模式,并贯彻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原则。核心是所有的课堂活动都可通过利用学生自己带进课堂的信息来完成。先由学生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然后再通过归纳和总结找出较好的方案,使课堂教学活动的内容与学生建立密切联系。
(二)改革法学教材体系,重视教材编写。现代科学知识周期越来越短,要求教育内容不断更新。教材守旧现象不改变,要改革教学就是一句空话。改革、更新教材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要特别着眼于最新的自然科学成就和最新的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知识。要使学生既获得最基本的、最新的法学知识,又大大减轻繁重负担,能有富余时间多读自己需要的、感兴趣的读物。组织系统翻译国外优秀教材。国际法专业,要提倡使用原文教材。同时,应积极鼓励学有成就的法学家把自己的成熟的研究内容编写成教材。这样,既做到知识传播的全面,又避免现在许多教材粗糙、肤浅、错漏的缺陷。
案例教学的目的在于,启迪学生的思维,增进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提高学生独立思考、分析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其对于法学本科教育具有以下意义:
第一、案例教学有助于加深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提高学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在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教学中,尽管学生通过专心听讲也能够掌握和记住所学的知识,但是由于对这些知识缺少实践的操作和运用,学生的掌握往往还只是停留在对书本知识的理性认识阶段,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并不深入。而在法学教学中实行案例教学法,将具体、生动的案例展现在学生面前,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让学生运用从书本中获取的理论知识去分析讨论实践问题,则不仅能进一步加深学生对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具体制度的理解,而且还能提高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案例教学有助于增加学生对法学的学习兴趣,增强其学习积极性。法学学科的实践性和理论性都很强,教师如果只是用理论去讲理论,单纯地去讲述、解释法律原理和法律条文,学生就会觉得难以理解并对法学学习产生厌倦情绪。而在传统讲授的基础上进行案例教学,通过具体、生动的案例将学生与司法实践联系起来,则会使课堂教学变得活泼起来,趣味性增加,从而激发学生对法学的学习激情,增强其学习积极性。
第三、案例教学有助于师生教学互动,增进师生间的交流。在传统的讲授法教学中,教师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学生只是被动听讲。而实行案例教学,在继续保持教师主导地位的同时,还能够充分发挥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地位。在对案例的讨论过程中,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教师和学生之间,学生和学生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双方都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通过案例教学法在师生之间形成了教学互动,师生之间的交流也在不知不觉中得到了增进。
二、法学本科教育中课堂内的案例教学
法学本科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有课堂内的案例教学和课堂外的案例教学两种模式,而课堂内的案例教学具体又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列举法
列举法就是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举出一些案例去说明某些法律原理、法律制度。这种教学方法以教师对某些法律原理、法律制度的讲授为主,在讲授过程中插入一些简单、短小的案例去对上述内容进行例证和说明。
(二)讨论法
讨论法通常是在教师对法律的某些基本原理或基本制度完整讲述之后进行。一般是在课前由教师选取篇幅较长,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涉及多个法学原理或多项具体法律制度的案例,设置某些问题,然后在课堂上组织学生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评述。
三、法学本科教育中课堂外的案例教学
法学本科教育中最为常见的案例教学模式就是上述在课堂教学中引入典型案例进行教学,但案例教学法并不限于此,其还包括课堂外的案例教学,具体又有两种形式:
(一)观摩庭审案例教学法
观摩庭审案例教学主要是由教师组织学生对法庭审判进行观摩,之后由学生进行讨论、教师总结讲评的一种案例教学方式。此种教学事先需要同法院取得联系,选择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件,然后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在法庭观摩活动结束后,教师要及时组织学生结合所学知识进行分析、讨论,教师最后还要进行点评。通过这种对法庭审判的现场观摩,可以让学生更直观地了解法庭审判的程序和有关实体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特别是在经过教师点评后,学生对于从书本中学到的有关法律的具体制度和具体程序问题将会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
(二)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
模拟法庭是大学法学专业普遍采用的具有法律实践性质的教学辅助方法。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是通过选用一个真实的案例,由学生饰演诉讼中的各种诉讼主体,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要求学生按照法庭设置的要求布置法庭,统一着装,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和实体法的规定对法庭审判的全过程进行模拟。由于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具有实践性、参与性强的特点,所以通过该教学法,既可以增强学生对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内的法学知识的理解,还可以提高学生对法庭审判技巧的驾驭能力。在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活动中,教师主要是为学生提供全面指导、资料帮助,分析案情、解答问题并在模拟法庭结束后进行总结和评价。事实上,模拟法庭案例教学这种师生双向互动式的实践教学活动,可以使学生在对法学的学习中兼顾理论与实践。
四、法学本科案例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精英教育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并不明确, 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实行的是素质教育, 而非精英教育。
面对法学普法教育的现状, 借鉴西方法学教育之经验实行精英教育是当代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目标。所谓法学精英教育, 是指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 以培养具有高度卓越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精英化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 这是由法治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法律职业本身的特点决定的。法律职业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正义、捍卫公民权利和防止权力腐败的法治任务。在现代社会, 他们不仅实际操作着法律机器, 而且保障着社会机制的运作, 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他们的工作和努力, 这必然要求法学教育的精英化。法律人才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和神圣的职责在客观上要求他们必须具备高度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高素质。
法学精英教育, 本质上是针对法律人才的高质量要求进行的教育。这种教育的内容包括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法律信仰、道德、人文精神、专业知识理论、心理素质以及行为方式等。在法学教育近乎“ 泛滥” 的当下, 实现法学教育的精英化:首先, 是法学院系的精英化。为了实现法学精英教育的理想目标, 应当遏制法学院系无限制地盲目扩张。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学专业的特殊性制订《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设置标准》, 没有达到标准的高校不得设置法学专业。具体的院校精英化标准包括法学师资、法学图书资料及法学教育设施。其次, 对于现有高校已开设的法学教育, 要按照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法案》和《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学工作优秀评估法案》规定的各项指标体系和测评标准, 进行严格评估, 对各法学院校进行等级划分。对于核心指标不达标的学校, 实行一票否决。通过评价机制, 把一些师资队伍量少质差、教学条件严重缺乏、课程设置随意、教学管理失范、教育质量低劣的法学院校淘汰出局。限定合格的法学院系在三到五年内建设晋级到优秀级别, 对到期不能实现的, 采取限制其所发文凭的法律效力、不允许该校的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 甚至撤消该法学院(系) 等强制性措施。
二、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复合型人才
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 纷繁的法律事务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往往需要包括法学在内的两个以上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 单一的法律知识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 如果攻读法律的学生不精通一般政治学理论、不洞察政府的结构及作用, 那么他就难以领会和处理好行政法律事务方面的问题;如果他不了解本国历史, 就难以准确预测法制化的规律和进程, 从而就限制了它对法律问题的价值判断。如果他没有接受较为系统的经济学训练, 就抓不住经济生活中法律问题的核心和性质, 难以准确应用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律去解决实际的利益和纠纷。”因此, 法律职业教育要求面向全社会和各行业培养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将打破长期以来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相对立的僵局, 为法学教育理论和实践注入新的活力。在法学职业教育的导向下, 构建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必然选择。
改变传统的培养模式, 确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 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 比如英国和欧陆的LLB 模式、北美的JD模式以及澳大利亚的双学士模式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设置合理的课程体系是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关键, “专才教育” 模式的课程比较单一,法学专业课程占绝对主导地位。这样的课程体系对于培养适应各类工作岗位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极其不利的, “ 通才教育” 模式的课程设置比较宽泛, 缺乏针对性, 不符合职业教育的明确指向。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课程设置要解决好通选课和专业课的比例问题, 同时兼顾专业课中的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关系问题。专业基础课的充实到位, 对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至关重要, 而选修课的多少对开拓学生的知识面大有裨益。在教育部所定的14 门法学核心主干课程教学外,增加通选课的比例。比如, 把中国传统文化概论、社会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逻辑学等作为必修课或限制性选修课;应用文写作、美学基础、音乐、美术、心理学等作为选修课程。复合型法律人才只有具备社会、经济、哲学、历史、心理、艺术、文学等丰厚知识储备, 才能更好地认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律实务, 才能成为合格的法律精英。与此同时, 注重实践教学课程, 扭转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的状况。法律本质上是实践之学, 实践教学对于提高学生的知识理解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至关重要, 是将纸上谈兵变成实战能力的必经之路, 是将学生培养成复合型人才的关键环节。此外, 法律职业者的职业伦理和道德水准也是在法律实践中经潜移默化逐渐形成的, “ 司法伦理一定是训练出来的, 这种训练是在无数次的义务冲突中完成的。”因此, 我们要在课程设置中加大实践教学课程的比重, 完善模拟法庭审判、大力开展案例教学、引入法律诊所教学等模式, 充分重视法学教学实践的质量和效果, 发挥实践教学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 法学教育;实践;理论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11-052-01
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是“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 。马克思在《提纲》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科学实践观,并以此为基石构建了新唯物主义即实践唯物主义。马克思从实践出发,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首先,实践是社会生活的基础。离开物质资料生产的实践活动,就不会有人类社会生活。其次,实践是社会意识的根源,只有在实践过程中,人类才能逐步探索和掌握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才能逐步形成解决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矛盾的正确意识和理论。虽然马克思在《提纲》中没有专门论述法学教育的问题,但其中关于实践与认识的关系、人的能动性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关于人的本质的等学说,蕴含着深刻的法学教育思想,为法学教育的地位、作用、目的、任务、环境、主客体等问题提供了哲学依据,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哲学的视角。
一、实践存在于法学教育中
《提纲》以实践为基础的认识论思想为法学教育理论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马克思的教育观要求我们在法学教育和教学工作中必须树立实践的观点。法学教育科学理论来源于法学教育实践活动,实践活动是检验教育科学理论的唯一标准。
法学教育也是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之一。教学活动作为一种具体的认识形式,必须服从《提纲》中揭示的认识的总规律。学生通过教师教学,掌握知识、接受教育的过程,必须以认识论的一般原理为依据。学生学习的过程是一个特殊的实践过程,也是一个能动的认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是能动的主体,学生所学习的知识是客体,它来源于实践,又反过来服务于实践。因此,在教学活动中,在制定大纲、编写教材、编排课程、选择教学方法时,必须注意按照认识的规律来指导工作,不能把教学归结为纯理论的活动,忽视和否定实践与感性认识的作用,更不能把教学当作学生消极被动地接受知识的过程,无视学生接受教育的主观能动性。
教学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认识形式,具有目的性、实践性、超越性、反复性、长期性等独特的特点,因此,不能把教学过程等同于一般的认识过程。法学教育工作者在教学实践中必须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其特点,把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学生获得比较完整的知识体系,并在学习的实践中学会学习,得到发展。
二、法学教育实践的开展促进了法学教育的不断创新与完善
法学教育是一个从实践――认识――实践的不断反复的过程。法学教育本身就是对社会存在的一种客观反映,是对教育实践活动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理论总结。正确的法学教育理论能够反复作用于法学教育的实践活动,只有真正投入到法学教育实践活动中才能发现其中的规律,得到这些理论的精髓,为后来的法学教育者提供可靠的、真实的、强有力的理论支持。通过法学教育实践总结认识,再用这些认识去进一步指导实践,最后还要回到实践中去检验认识的正确与否,整个是一个不断循环的过程。
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法学教育实践在进行过程中能使我们初步形成独立的教育思想和观念,从而重新审视自己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文化素养。在实践过程中,可以培养我们严谨的思维方法,同时也在法学教育实践成果中激发出专业自信心和专业自豪感。只有在实践的过程中,才能对专业理论知识进行理解、消化和吸收,才能将理论知识运用得透彻。
任何一个理论都不是永恒的,它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它自身也是从否定到肯定再到否定的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法学教育也不例外,是一个不断自我否定的发展过程,只有通过法学教育实践活动才能判断书本中的理论是否有欠缺,才能检验出理论的滞后性与不足。法律实际部门和社会对于大学毕业生的法律素质和能力颇多微词,而大学生也对法律课所教授的内容颇多责难。我国法学教育界开始探索法学教育方法的改进,并将这种方法运用到法学教育中,目前很多学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法律诊所实际上是实践性法律教育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说在西方是比较流行的一个新的教学模式,中国的一些院校现在也正在开展。诊所式教育就是要使学生在校的时候, 为学生提供一些机会, 接触一些实际, 然后通过自己主动学习的方法体验一下。
三、法学教育必须贯彻实践的原则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沿袭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的传统,注重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原理的讲授。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这种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偏重知识传递和学术研究,忽视了职业思维训练和能力的培养,这种状况显然有悖于法学教育的宗旨。
每当法科学生新到司法实务部门工作, 常常感到虽然经过四年的专业学习和培训, 也很难很快适应新的岗位工作, 同时很快会发现书本上说的与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反差和出入太大。与此类似的情况不少, 一名经过专业培训多年的医科学生, 刚刚进入临床工作也往往会有同感, 况且医科学习接触临床的时间长于法科学习接触司法实践的时间。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正如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说的:法律不是逻辑而是一种经验。
针对这一问题,目前很多高校进行了改革和探索。我国法学教育界开始探索法学教育方法的改进,并将这种方法运用到法学教育中。例如案例教学方法、讨论式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以及法律实习方法等,这种探索和多样化教学方法的运用对法学教育的改革起到了推进作用。
总之,实践出真知,我们必须重视实践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法学是理论性实践性兼具的学科,法学这种知行统一的特性客观上要求法学院教学方法应该是多样的,尤其是应该强调实践型教学方法。在进行法学教育的实践过程中,我们的实践活动不是盲目的,我们必须着眼于司法实践和司法实务,从社会实践出发,充分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不断地认识、改造客观世界,从事法学教育活动,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促进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