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工程取水(不含取用矿泉水、地热水、天然卤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下列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一)城乡居民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自行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且未经综合利用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临时取水的;
(四)农田灌溉取水的;
(五)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其他取水。
第四条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按月免交水资源费,其中地方企业须经同级水行政、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中央驻赣企业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困难企业的认定,由省水行政、财政、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省水行政、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省、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权限征收水资源费。
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市辖区,其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界河取水或者跨行政区域取水,其水资源费的征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城镇地下水资源费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代为征收。
具体委托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
第八条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但火电厂循环冷却取水、水电厂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
取水户应当在取水设施上安装合格的量水设备。无量水设备的,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量大日取水量计收。
第九条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水户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指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上月的水资源费。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应当持有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
水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并发放。
第十一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1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10%上交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80%自留;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水资源费,2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80%自留。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三条水资源费使用范围:
(一)水资源的综合调查、评价、供需平衡、规划;
(二)水资源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
(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四)水政监察和执法;
(五)奖励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科研、节约用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提取5%作为业务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水资源费的使用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安排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取水户逾期不交纳水资源费的,每逾期1日按2‰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取水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交纳或者不足额交纳水资源费的;
(二)拒不安装或者安装不合格的量水设备的。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征收水资源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期满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对坐支、截留、挪用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上交和使用水资源费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征收水资源费工作中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关键词: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创新的意义
目前,伴随着地方政府职能的持续扩大,以及财政支出压力的增加,在现有财政体制管理标准背景下,地方政府获得的财政收入非常有限,因此,大多数地方政府都会采取非税收入的方式加强地方经济建设,支持政府部门运作,非税收入已经成为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非税收入在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且,对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深入研究已经是当前重点问题,也出现了很多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本文在查阅了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一系列非税收入管理的创新策略。
二、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界限不清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存在非税收入性质界限不清的问题,例如房产交易手续费、公证处公证费和公安护卫收入费等,这些都属于非税收入,并且与社会群众利益关系密切,能够以为社会群众提供服务获取盈利,同时又以行业垄断、政府权力等手段强行向社会群众征收费用,给社会造成了收入与分配的不公平,甚至引发社会负面影响。由于部分非税收入还没有纳入到国家监管范围,更容易造成收入费用的流失,例如国有资本企业有偿转让获得的非税收入,其最终目的是将国有资本企业的资金变卖,虽然相关政策规定应该将其纳入到财政预算管理中,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部门受到各种利益因素的影响,因此仍然有不按规定范围进行管理的情况。
(二)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较低
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比税收管理要复杂很多,由于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多、征收范围广、征收环节复杂、管理水平低下,其法律制约也远远不如税收管理严格,所以存在违规转移、费用减免等现象,这些现象不易被察觉和监督。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采用的仍然是传统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由于对当地非税收入底数不熟悉,非税收入征管不到位,即使采取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也无法真正实现“收入与支出脱钩”,非税收入制度贯彻仍然处于应付的局面,将“以票控费”与实际情况结合难以真正落实。
(三)地方政府非税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基本都属于政策性文件,从实际情况来看,非税收入的项目立项、票据管理、资金使用和情况反馈等流程至今仍然没有完整规范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由此可见,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资金使用的随意性较大,项目是否合规合理也容易遭到质疑,而且普遍存在“多征多用”的不良现象,大量非税收入在地方政府体制外循环使用。地方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管理也处于被动状态,尤其是对于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纳入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包括罚没收入、部分行政费用、专项收入、捐赠收入等,但是,无法实现对非税收入收支的动态监控。
三、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一)规范一般预算收入项目
地方政府应该将预算外管理的项目统一纳入到财政一般预算管理中,包括部分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等,将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划归到预算项目之外,将除了政府基金收入和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以外的全部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到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并且将调入资金项目取消,避免地方政府对财政具有灵活的控制权力。通常情况下,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包括两个类别:一是税收收入;二是非税收入收入。在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虽然存在部分非税收入使用比较固定的情况,在支出上也应该按照其不同功能列入对应科目。目前,地方财政一般预算中的财政专项收入的支出途径固定,这种财政支出无法真实反映某一项具体项目的发展情况,因此,应该取消有固定支出内容的财政收入项目单独列支的方式。
(二)重视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创新管理需要将非税收入的改革实施纳入到财政经济发展中全盘衡量,明确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与企业、地方政府与市场的整体和局部关系,摒弃传统的地方性保护主义、个人主义和本位主义,使非税收入的改革能够纳入到市场经济发展中,将其与税收收入置于同样重要的位置,这是因为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分别扮演着不同角色,尤其是对地方政府来说,非税收入在财政资金中的所占比例较大,是地方政府及其相关机构日常运转和履行职能的财政收入来源,因此,地方政府更要树立科学合理的全局性观念,重视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三)强化非税收入管理监督
1.非税收入收费政策公示。地方政府对于非税收入的管理应该实施收费政策公示制度,清理和整顿目前的收费,对于不合理、不合规的收费项目予以彻底清除,将保留下来的非税收入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其内容和执行标准,以增加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的透明度。同时,将非税收入相关的各类票证、收费性质、收费标准通过媒体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明确非税收入费用的征缴流程,实行公开办事机制。
2.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对地方政府相关执法单位实行工作问责机制,发现征收非税收入费用不出示票据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地方政府财政部门退款并做出赔偿,对于乱收费、乱处罚、减免罚款等现象通过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曝光,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目前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非税收入管理创新策略,对促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具有一定的理论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李友兰,张黎,刘明刚,项东文,单培.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J].中国财政,2013,5:44-45.
[2]黄向庆.强化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建设[J].中国金融,2012,24:73-74.
[3]蔡峰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3,4:19-20.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改革和强化非煤矿山行业监管工作的实际出发,将安全管理、市场管理和税费征缴管理有机结合,改进税费征缴方式,强化依法监管措施,优化政府服务职能,促进非煤矿山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全面有序征缴非煤矿产品税费,确保非煤矿产品税费不流失、应收尽收,促进非煤矿产品有序开采、有序加工、有序经销,打造矿产业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通过税费征缴方式的改革,有效解决安全投入欠账较多、监管力量配备不足和技术装备短缺落后等问题,促进非煤矿山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通过税费征缴方式的改革,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实施环境保护、整合矿产资源、治理安全隐患、规范税费征缴。
坚持优化服务的原则。通过税费征缴方式的改革,将过去实行的“定额估算、分散征缴”方式,改为“设站管理、集中征缴”,并对非煤矿山行业的安全、生产、销售、税费征缴实施一体化管理,将部门的单纯监管转变为服务式监管,进一步优化政府对企业的服务功效。
坚持优化财政收入结构的原则。通过税费征缴方式的改革,进一步优化财政收入结构,提高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壮大地方政府对企业的扶持力量。
坚持“三个统一”的原则。通过税费征缴方式的改革,进一步协调企业利益关系,疏通市场供求渠道,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均衡企业税费负担,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达到统一市场管理、统一税费标准和统一票证核算的目标。
坚持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原则。通过税费征缴方式的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自觉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积极性,有效防止无证开采、盲目开采、违规开采行为。
三、实施对象
全区未纳入集中征缴税费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矿种:石灰石、铁矿石、硅石、石英石、高岭土、砂石粘土、石膏等。
四、实施措施
(一)机构设置
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建并管理区非煤矿山管理站。管理站下设办公室、安全监管股、规费征缴股、财务股、稽查队,规费征缴先期设立10个征费站。
(二)非煤矿山管理站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
办公室:负责站内的政务、事务、财务和后勤保障工作;
安全监管股: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以及组织、协调、指导、服务;
规费征收股:负责按照“一票制”的方式,按规定向企业发放票据;向下设的各征费站分发补差票据并对各站点进行管理,办理结算和清缴手续;根据各企业所在位置进行分组,对未纳入征费站监管的企业进行产量和销量核算,并根据核算结果向这些企业开展征费业务。
财务股:负责非煤矿山管理站内部帐目,从上级部门领取票据以及向各业务部门分发票据。
稽查队:负责规费稽查,以固定和流动相结合的方式负责对非煤矿产品销售数量的核查,监督查处偷逃规费行为。
征费站:负责在各自站点按规定开展征费业务。
(三)非煤矿山管理站主要职能:一是负责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在管辖范围内的宣传贯彻;二是配合协调非煤矿山行业的市场管理、经营秩序整顿、采矿秩序整顿、环境污染治理、资源整合和开发利用;三是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四是配合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实施行政管理,为政府指导企业提供决策依据;五是协调非煤矿山企业外部关系,具体负责政府对企业的指导服务。
五、具体工作方法
非煤矿山管理站采用设站征费与核查定额征费相结合方式。
(一)将尽可能多的企业纳入站点征费范围内,因地理位置和交通因素确实无法纳入站点征费范围的由规费征收股负责,对企业进行定额征费。定额征费的方法采取企业自己申报和到企业核算相结合的方法,核准企业的产量和外销量,然后对该企业实行定额征费。实行定额征费的企业在运输非煤矿山产品时须随车携带由区安监局出具的销售证明书,以备查验。区内合法非煤矿山企业要向非煤矿山管理站申领“销售证明书”,作为矿产品运输依据。核算的定额将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不定期进行调整,企业需要调整的也可以向非煤矿管理站规费征收股提出申请,征费股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重新核算后作出调整决定并上报非煤矿山管理站领导班子批准。
(二)纳入征费站范围企业的征费办法
非煤矿山管理站对所有规费征缴项目均通过“一票制”的方式核准数量。由区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票据;非煤矿山管理站按照票面数量和收费标准将票据发放给符合管理要求的企业,并向各稽查分站分发补差票据;凡达不到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未按有关规定实施环境治理、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的企业,不予发放票据,其产品不准销售或向外拉运;达到管理要求的企业,按照实际发货量计算,向产品购买方或使用方出具票据后,由稽查分站复磅、验票,对复磅后发现数量不足的,由稽查分站当即予以补差。
(三)对企业交费的监管
非煤矿山管理站稽查队对纳入征费范围的非煤矿山企业的交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对未纳入征费站的定额交费企业主要是对企业的销售发票进行核查,并在我市通往市外的主要公路上进行巡查。企业在向非煤矿山征费站申报外销时,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企业运往市以外的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该企业的外销证明和销售发票。稽查队在对企业进行发票核查或公路巡查时,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对该企业进行销售收入1—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停销产品3个月,直至上报区人民政府对该企业处以责令停产的处罚,并通知公安部门停发火工品。在公路巡查中若发现无企业证明的运输车辆,即行暂扣并对委托该车辆运输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处罚。
2、对纳入征费站征费的企业主要通过各征费站进行监督。企业的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外销证明书。销往市内的必须出具销售企业的发票或相关证明,持有外销证明书的车辆各征费站通过对运输产品的称量,防止企业少开多拉等行为。发现超出销售证明书所载的吨位的,现场补齐差价后放行,非煤矿山管理站稽查队发现跑车或偷逃规费等违规行为,除对稽查分站当班业务人员追究责任,按规定实施处罚外,还将对发货企业酌情予以销售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停销产品3个月,直至上报区人民政府对该企业处以责令停产的处罚,并通知公安部门停发火工品。对不按规定接受验票计重、不服从管理、聚众闹事,人为损坏监控系统、计量设备和办公用具,或侮辱、诽谤、殴打征管人员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稽查队将对纳入征费站的企业进行核查,从源头上监管企业的销售行为。
3、对非煤矿山管理站工作人员的管理。非煤矿山管理站制定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一经发现贪赃枉法、的工作人员将依据制度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区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六、税费征收部门、项目、依据及标准
(一)收取税费部门、项目、标准
1、国家税务局
项目: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标准:销售收入的6%。
2、地方税务局
项目:资源税、所得税、水利建设基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标准:
A.资源税:砂石:3元/立方米;砖瓦粘土:3元/立方米;硅石:3元/吨;石灰石:1元/吨;铁矿石9.9元/吨。
B.所得税、水利建设基金:
上述矿产品全部按销售价格的2%计算征收所得税;按销售价格的0.1%计算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C.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按应纳增值税的5%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按应纳增值税的3%计算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应纳增值税的1%计算征收。
D.印花税:
销售收入和购进金额的80%合并计算按0.03征收印花税。
3、国土资源局
项目:矿山资源补偿费。
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标准:产值的2%。
4、水务局
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费。
依据:《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标准:产值的5%-10%。
5、环保局
项目:排污费。
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
标准:每年由市环保局统一核定费用。
6、林业局
项目:育林基金。
依据:《自治区地方煤矿造林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
标准:每吨0.1元。
7、残联
项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标准: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在职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人数)×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额(保留两位小数)。
8、林技站
项目:草原养护费。
依据:《自治区草原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标准:每立方米2元。
(二)按矿种分类核定的境内销售矿产品税费征收参考标准
根据我区目前尚未纳入集中征缴税费的非煤矿山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近期市场运营情况,对部分非煤矿产品暂定下列征收参考标准,随着物价和政策变动将及时对征收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
1、铁矿石44.23元/吨。其中:国税15元/吨、地税11.63元/吨、资源补偿费4元/吨、排污费3元/吨、水土流失防治费8元/吨、育林基金0.1元/吨、草原养护费2元/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0.5元/吨。
2、磁铁矿料24.653元/吨。其中:国税7.2元/吨、地税6.453元/吨、资源补偿费2.4元/吨、排污费1.5元/吨、水土流失防治费6元/吨、育林基金0.1元/吨、草原养护费0.5元/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0.5元/吨。
3、石灰石(不含石灰销售额中的其它工厂成本)8.222元/吨。其中:国税1.8元/吨、地税1.822元/吨、资源补偿费0.6元/吨、排污费1.5元/吨、水土流失防治费2元/吨、育林基金0.1元/吨、草原养护费0.3元/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0.1元/吨。
4、石英石12.286元/吨。其中:国税2.4元/吨、地税4.086元/吨、资源补偿费0.8元/吨、排污费1.5元/吨、水土流失防治费3元/吨、育林资金0.1元/吨、草原养护费0.3元/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0.1元/吨。
5、高岭土16.046元/吨。其中:国税3.9元/吨、地税4.746元/吨、资源补偿费1.3元/吨、排污费1.5元/吨、水土流失防治费4元/吨、育林基金0.1元/吨、草原养护费0.3元/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0.2元/吨。
一、进一步加强对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摩托车养路费征收是发展交通的重要筹资渠道之一,直接关系到全县公路建设发展大局。年,全县摩托车养路费由省交通稽征部门委托我县征收,规费按省、市、县比例分成之后,在全县各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经县交通稽征部门努力,全县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加快全县公路建养发展步伐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当前我县公路建养投入与实际需求之间仍存在较大缺口,争取更多的收入显得尤为重要。各乡镇、各单位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继续把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作为全县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积极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摩托车养路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各方协助"的原则,县政府成立县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助理调研员、县政府县长助理陈克猛任组长,县交通局局长夏清仁、县公安局副书记刘松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法院、县纠风办、县政府法制办、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县交警大队、稽征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交通局副局长段日珍任办公室主任。
县交通局作为全县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的具体组织部门,必须强化征收和稽查工作,加强源头管理,健全有关管理规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落实组织协调服务措施。同时,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适当降低税费标准,使车主得到实惠,确保"应征不漏,应免不征"的征管原则落到实处。
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稽征部门上路稽查,打击偷漏摩托车养路费行为。要严格落实摩托车车辆挂照、年检、报废、转籍制度,对未缴纳养路费的摩托车一律不予挂照、年检、报废、转籍。同时,要与交通稽查部门通力合作,实施交通道路联合执法,在办理摩托车挂照、年检、报废、转籍手续时,应积极代征。
县法制办、纠风办、文化广播电视局、稽征所等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协助工作。
县直各单位要继续把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工作作为加快交通建设,促进快速崛起的大事来抓,做好本单位摩托车用户主动缴纳养路费的动员工作,组织干职工集体到交通局缴纳养路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既要认真组织本单位干职工主动缴纳养路费,又要配合好辖区内的上路稽查征费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不断优化征收环境
要继续在全县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向广大车主讲清摩托车养路费"取之于车,用之于路,益之于民"的道理,使广大车主认识到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依法缴费的意识。对偷、逃、漏、抗摩托车养路费等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执法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新闻媒体应及时予以曝光。同时,要充分发挥各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为稽征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积极引导缴费义务人从大局出发,严格按照现行征缴办法和标准,自觉到稽征部门及时足额缴纳摩托车养路费。
四、进一步强化费源管理,严格落实奖励措施
严格征收标准。根据《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两轮摩托车(含轻骑)每辆养路费15元/月,全年180元/辆。为鼓励主动缴纳和集体缴纳,按照交稽征征收字号通知精神,凡在年月底之前主动到交通部门缴纳摩托车养路费,全年每辆按150元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摩托车养路费或降低征收标准。
严格征收办法。摩托车养路费实行年度一次性征收,新车从车辆购入月起征收,养路费缴纳后,不再办理退费、展期、抵缴等变更手续;上年欠费的次年应补缴欠费,拖欠养路费的,交通部门可责令车主就地补缴;抗缴、拒缴的一律按《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暂扣其车辆,并按日加收全年费额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欠费3倍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县交通稽征部门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摩托车养路费征收计划。各乡镇配合摩托车养路费征收情况,与各乡镇的乡、村公路建设资金挂钩,配合完成计划额的乡镇,全额拨付公路建养资金;配合超额完成计划的乡镇,另参照省交通厅对地方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因不配合或配合不力,未完成征收计划的乡镇,按比例扣除公路建养资金。
这次全县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动员大会是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县委常委会议精神,部署我县耕地占用税、契税的
征收工作,堵塞税收漏洞,确保财政预算平衡,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刚才,宣读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及*县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县契税征收管理办法》,是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希望大家会后认真学习,抓好落实。下面按照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的意见,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契税房产税征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任务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全县财政的收支平衡,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税收工作,增加税收收入,对于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大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县委全会及经济工作会议中,要加大税收工作力度,尤其是明确提出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这样的决策十分及时、十分必要。实事求是地讲,由于我们以前这项工作开展得不好,干部群众中有一些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认识,因此,形成共识是前提。
第一,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是维护税法尊严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已于20*年10月份开始实施。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工作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同时,河北省针对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出台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这些规定都要求对耕地占用税、契税要严格征收。通过了解,我们周边的高碑店、涿州、徐水等县市都对两项税种进行着征缴,并且成效很大。我县由历史等多种原因,此项工作一直没有很好的进行,这样就违背了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我县财政收入流失的同时,法律及相关规定的权威、尊严也受到影响,甚至有的干部群众认为不交税反到是有理的。因此,为了维护税法的尊严,我们必须加大这两项税种的征收力度。
第二,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是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需要。20*年,我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计划为万元,剔除农业税为万元,比上年增长。完成上述目标,我们面临着诸多困难。一是国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税率整体降低2个百分点;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如增值税起征点调高等都将直接导致税收减收。二是提高“两个确保”和低保水平,将增加支出。三是根据国家的调资政策,20*年新增工资部分以及落实以前年度工资欠帐等由县财政负担将增加刚性支出多万元。四是我县税收占GDP的比重和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财政收入增长的后劲不足。五是我县已进入偿债高峰年度,今年按政策规定,省市财政将扣还我县各项借款近千万元。六是今年县乡道路建设我县投入资金万元,路建设我县投入配套资金多万元。上述减收增支因素,都无疑会给我县财税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但在我们财政面临巨大压力的同时,我们的契税、房产税又在大量流失。从近年来应征未征契税、耕地占用税、税税源情况看,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在征缴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由于前些年的财政体制不合理,导致一部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源流失。各乡镇为了不提高乡镇财政收入基数,在完成当年财政收入任务后,瞒报、漏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二是在前些年城区改造过程中,对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契税征免界限不清,导致了一部分税源流失。三是税收征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致使了一部分税源流失。四是个别领导干部带头纳税意识不强,托关系、走后门以达到逃税,导致一部分税源流失。据初步统计,自*年1月至20*年月,仅在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而漏交契税的达万元。更何况还有许多私下交易房产的行为不在此列。因此,我们全县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切实做好这两项税款的征收工作。不做到应收尽收,我们的财政收入就完不成预算目标,所以必须加大税收征收力度,确保财政平衡,实现保开支保稳定,保发展的任务。
第三,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是保证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要建设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更全面的、发展比较均衡的小康社会。所谓更高水平,就是用大体20年的时间,使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比*年翻两番,人均超过3000美元,相当于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按照国家统计局测算,未来20年,我国经济将保持7.18的年均增长速度。虽然我县近几年保持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与其他先进的兄弟市县比较我县的经济总量比较小,特别是人均GDP过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很艰巨。今年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任务繁重,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都很大。尤其我县保稳定的任务很重,一方面,全县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低保人员增加,另一方面,社会稳定、教育、文明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也很大。全县现有财力除保证工资支出外,还要保证下岗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体制改革等公共性
支出,这些都需要税务切实加大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力度,争取多收、超收,为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保持社会稳定提供财力支持。因此,加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十分必要。
二、落实措施,努力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
这项工作事关财政收入大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必须要细致、扎实的工作,收到良好的工作效果。
第一,加强宣传,形成氛围。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工作,前段时间,各征管部门采取了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所掌握的税源情况看,征收进度还比较缓慢。据有关统计表明,仅机关干部未交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就占很大一部分。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在县城主要街道悬挂标语条幅,要组织流动宣传车在主要街道巡回宣传,财政、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领导要在电视台做专题访谈。要开展税收进度电视公示。通过上述措施,形成强大的声势,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氛围。要做过细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我们相信只要把道理和纳税户讲清楚了,群众会理解和支持我们的。
第二,把握政策,依法治税。一是要做到应收必收。20*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在法律、制度、机制和手段上为强化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特别是对依法治税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依法征税是税收工作必须时刻遵循的基本原则,税收征管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既不能多征,也不能少征。要努力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和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将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这次征收活动,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扣缴税款,并按税收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契税的纳税户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涉税需强制执行案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二要注意把握征收标准,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时间上就追溯到年,年前的不能追缴,对上级有明文规定的免减对象,要认真按政策执行,决不能犯扩大化的错误,造成不必要的不稳定。
第三,要强化服务,提高效能。搞好征收会战不是简单的工作,不仅要加强税收征管,而且要做好优质服务。财税部门要适应新形势,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开创工作新局面。要进一步简化办税手续,公开办税制度,在政策咨询、纳税申报、发票供应等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创造一个公正、透明的税收环境。税收是政权运转的前提,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组织收入是财税干部的天职,是衡量广大财税干部工作成就的最根本的标准。因此,我们要克服畏难情绪,努力完成任务。同时要加强自律,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讲法不讲情,恪尽职守,执法为公,不管是谁,只要触犯税法,偷逃税收,都要依法严加惩治。
三、加强领导,圆满完成契税房产税收缴工作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加强领导,严密部署,将工作重点全力转移到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工作中来,按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征收任务。
第一,落靠责任。近年来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不太规范,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征收难度较大,所以我们把全县广大干部带头纳税作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切入口。各单位主要领导就是这次契税、房产税征收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本人要带头纳税。同时,要配合征管部门,将本单位应缴未缴契税的干部职工的名单拿出来,在做好单位干部职工思想工作、督促其主动纳税的同时,对没有按法定程序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干部职工,实施强制执行,采取统扣统交的办法。
第二,要标本兼治。征管部门要以这次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为契机,依法治税,标本兼治,不断完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目前,我们出台了《*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及《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这就是我们征管部门实施依法纳税的依据。今后,我们征管部门就要依照《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以及两个办法来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今后,我们征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必须做到标本兼治。治标,就是要加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政策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舆论,增强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治本,就是要形成制度,依法纳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实现应收尽收。
第三,要协调配合。征收会战是全县一次大型的经济活动,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度,支持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工作,支持财税部门依法治税。对妨碍财税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做好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户。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税收法制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