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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安全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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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安全的资料

有关安全的资料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自体血疗法; 负压吸引; 胸膜腔粘连术; 气胸

临床上,对于顽固性气胸的治疗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该疾病具有反复发作的特点,治疗中需要进行多次的胸膜腔穿刺以及长时间的胸腔引流,所以比较容易造成感染或者引起其他的并发症,在长期治疗过程中给患者身心带来较大的负担和压力[1]。对此,选择一种安全有效的治疗方式对此类病患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次研究中,笔者对选取的124例患者给予负压吸引辅助自体血胸腔注射治疗,进而观察其有效性和安全性。现将详细的研究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0年6月-2012年6月本院收治的顽固性气胸患者124例,男98例,女26例,年龄为45~81岁,平均(63.2±15.7)岁,将其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每组各62例。所有患者均结合顽固性气胸的诊断标准进行确诊。单侧气胸109例(左侧67例,右侧42例),双侧气胸15例。患者既往均无行胸膜腔粘连术或胸部手术史。

1.2 治疗方法 两组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均给予胸腔插管闭式引流,同时进行CT以及X线胸片检查,对气胸进行有效的定位分析。(1)对照组应用5%葡萄糖100 ml加红霉素0.75~1 g经引流管注入胸腔内,注前10 min先向胸腔内注入2%利多卡因10 ml,其他操作步骤同治疗组[2]。如治疗3次仍未成功,则改其他方法治疗。(2)观察组:经胸腔闭式引流管进行持续负压吸引,负压吸引过程中做好患者的动态监测,查看其胸痛、胸闷和心慌等变化情况,以此来调整负压的大小[3]。然后经胸腔引流管胸腔内注射2%利多卡因10 ml,注射后的10 min进行相关操作,在无菌环境下抽取患者肘静脉血50~100 ml,进而经引流管进行注射,同时采用生理盐水10 ml冲引流管,注射完后要求患者尽量变换不同来促使自体血与脏、壁层胸膜得以充分的接触,变换直至肺复张,然后保持该3~5 d[4]。在此期间,还需重点做好肺部体征以及临床症状的观察,如果肺部体征提示漏气,那么则应该放开引流管并继续进行负压吸引,同时抬高引流管胸腔外侧段,使其只引出气体,以此来避免胸腔内自体血引出[5]。引流3~5 d后,观察引流管是否仍有气体引出,或胸膜破口是否完全闭合,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可重复以上负压吸引、自体血胸腔注入、反复转动等步骤[6]。直至引流管无气体引出,经过X线、查体等检查证实患侧肺复张,在患侧肺复张3~6 d后可拔出胸腔引流管[2]。

1.3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3.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计量资料以(x±s)表示,用单因素方差分析和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 字2检验,以P

2 结果

对照组治疗成功48例,成功率为77.4%(48/62);观察组治疗成功56例,成功率为90.3%(56/62)。术后的3~12个月进行随访,其中对照组在3个月内复发4例(6.5%),3~6个月内复发3例(4.8%),6~12个月内复发4例(6.5%),总复发率为17.7%(11/62);观察组复况则分别为2例(3.2%)、2例(3.2%)、1例(1.6%),总复发率为8%(5/62)。从术后不良反应来看,对照组术后出现胸痛等不良反应14例(其中轻微疼痛12例,剧烈疼痛2例),发热3例,观察组则分别为5例、2例,其中轻微疼痛3例,一般在2~4 h均自行好转,剧烈疼痛患者给予止痛药进行缓解。两组成功率、复发率及术后不良反应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顽固性气胸是呼吸科一种较为常见的疾病,在临床治疗过程中主要给予胸腔穿刺及胸腔闭式引流治疗,但此类疾病较容易复发,彻底治愈的难度相对较大,在胸腔穿刺以及引流过程中,患者感染以及并发症的发生率也不断上升,甚至导致疾病的复发,从大量的临床研究来看,气胸复发率随复发次数增加而明显升高。在长期的研究过程中,临床上也总结除了一系列治疗该疾病的方法,主要有外科手术、胸膜腔粘连术以及胸腔镜手术,此外还包括经气道纤维支气管镜下封堵肺漏气支气管。但是这些方法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如创伤大、患者所需承受的风险高以及不良反应多等[7]。从目前临床研究来看,采用应用红霉素作为粘连剂,胸腔内注入自体血治疗顽固性气胸是一种有效的治疗手段,且术后效果较好,对患者的创伤小、不良反应较少。自体血属于人体的一种生理性物质,给予自体血注射治疗不良反应少,且相对安全可靠。从本次研究结果来看,采用负压吸引辅助自体血胸腔注射治疗组患者治疗的成功率为90.3%(56/62),复发率为8%(5/62),由此可以看出该方法对顽固性气胸的疗效确切,具有安全、不良反应少、复发率低等一系列优点。

从自体血的作用机制来看,其富含凝血酶,可局部直接作用于纤维蛋白原使其转变成纤维蛋白,促进上皮细胞组织的生长,使伤口更好更快地愈合[1]。在胸腔内注入自体血后,凝血酶可刺激胸膜间皮细胞组织,进而使其产生细胞因子,这样一来也就可以产生无菌性炎症,对胸膜起到粘连的作用[8]。临床研究发现,在气胸复发的过程中,主要是因为气胸病发后胸膜反应性的渗出液中纤溶亢进,纤维蛋白难以形成,从而导致胸膜粘连性较差。而在注入自体血后,其成分中的凝血因子、纤维结合蛋白以及纤维蛋白原均具有较好的黏稠性,所以可以促进伤口的黏合,同时也有利于补充纤维蛋白。

与此同时,在进行持续负压吸引的过程中,要注意患者的调整,通过的调整来促使脏、壁两层胸膜得到黏合,胸膜破裂的地方得以贴合,然后通过注入自体血来加速伤口的愈合,降低气胸的复发率[9]。在胸膜破裂伤口的修复过程中要注意全面性,因为其可能存在多处的胸膜破口,所以需通过变换来让自体血充分覆盖伤口。为加快患者伤口的愈合,还要注意日常生活中营养的补充和供给。此外,在自体血注射时要熟悉一些注意事项,在进行具体操作时保证符合无菌环境要求,在用量上根据气胸的发生情况(复况、持续时间等)以及肺漏气程度来确定。总之,负压吸引辅助自体血胸腔注射治疗顽固性气胸临床疗效好,且对患者创伤较小,不良反应较少,显著提高其生活质量,值得在临床上进行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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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文锦.红霉素胸膜固定术治疗难治性气胸的价值探讨[J].实用临床医学,2009,12(5):231-232.

[3]边志斌.自体血胸腔粘连术治疗难治性气胸临床研究[J].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0,22(7):102-105.

[4]金普乐,胡文霞,李艳肖,等.白蛋白泡沫定位气胸肺漏气支气管的临床应用[J].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2011,34(5):345.

[5]陶永忠.电视胸腔镜下肺大疱结扎治疗自发性气胸[J].重庆医学,2007,36(5):460-461.

[6]王海明.重视胸膜疾病的诊治和研究[J].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2009,24(1):6.

[7] Russell D,Mark M,Crabbe F,et a1.Autologous blood patch pleurodesisfor persistent pulmonary airleak[J].Chest,2010,101(1):64.

有关安全的资料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一)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二)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五)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第三条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群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二)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三)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四)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国际业务联系;(七)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裁决核安全的纠纷。

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施安全监督。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组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协助制订核安全法规和核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核安全的审评、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给予所属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必要的支持,并对其进行督促检查;(二)参与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起草和制订,组织制订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并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三)组织所属核设施的场内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参与场外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四)负责对所属核设施中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五)组织核能发展方面的核安全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其主要职责是:(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核设施的安全;(二)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及时、如实地报告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三)对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群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三章安全许可制度

第八条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证件包括:(一)核设施建造许可证;(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三)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四)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第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建造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造。核设施的建造必须遵守《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运行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运行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允许装料(或投料)、调试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始装载核燃料(或投料)进行启动调试工作;在获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核设施的运行必须遵守《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国家核安全局在审批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及运行申请书的过程中,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核设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一)所申请的项目已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及国家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批准;(二)所选定的厂址已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计划部门和国家核安全局批准;(三)所申请的核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及核安全法规的规定;(四)申请者具有安全营运所申请的核设施的能力,并保证承担全面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分《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员执照》两种。持《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持《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或者指导他人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操纵员执照》:(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三)经过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高级操纵员执照》:(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三)经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四)担任操纵员二年以上,成绩优秀者。

第十五条核设施的迁移、转让或退役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核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向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员)执行下列核安全监督任务:(一)审查所提交的安全资料是否符合实际;(二)监督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建造;(三)监督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质量保证大纲进行管理;(四)监督核设施的建造和运行是否符合有关核安全法规和《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五)考察营运人员是否具备安全运行及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任务。核安全监督员由国家核安全局任命并发给《核安全监督员证》。

第十七条核安全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凭其证件有权进入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调查情况,收集有关核安全资料。

第十八条国家核安全局在必要时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命令核设施营运单位采取安全措施或停止危及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有权拒绝有害于安全的任何要求,但对国家核安全局的强制性措施必须执行。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对保证核设施安全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核安全局或核设施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停工或者停业整顿、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的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违章从事核设施建造、运行、迁移、转让和退役的;(二)谎报有关资料或事实,或无故拒绝监督的;(三)无执照操纵或违章操纵的;(四)拒绝执行强制性命令的。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但是,对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处罚决定不履行逾期又不的,由国家核安全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核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核设施”是指本条例第二条中所列出的各项民用核设施。(二)“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是指为了进行与核设施有关的选址定点、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动,由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书面批准文件。(三)“营运单位”是指申请或持有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可以经营和运行核设施的组织。(四)“核设施主管部门”是指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机关。(五)“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

有关安全的资料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监督。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监督,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属地管理、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进行监督。信息产业、建设、交通、文化、质量技术监督、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工作。

因国家安全需要而依法建设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管理。

第六条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场所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等重要单位;

(二)机场、港口、车站以及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

(三)商场、宾馆、学校、医院、公园、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五)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广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在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和广场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城市基本建设规划,建设和管理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建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学生、员工宿舍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十条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视频系统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视频系统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视频系统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按照合法、规范和合理布局的要求进行整合。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一)对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二)建立安全检查、运行维护、应急处理等制度,保持图像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三)建立值班监看制度,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五)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六)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妥善保存图像资料15日以上,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图像资料保存1年。

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营、维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双方应当明确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的责任。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拒绝、阻碍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以及图像信息;

(三)擅自删改,故意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记录;

(四)买卖、散发、非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

(五)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用途;

(六)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需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视频图像系统或者将该系统接入指定的视频图像系统。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以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批准文件;

(三)出示执法证件;

(四)填写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情况登记表;

(五)遵守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为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提供关键证据和线索或者有其他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单位及有关人员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未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建设;逾期未建设的,由公安机关组织建设,费用由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安全的资料范文第4篇

一、协管食品安全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执行农贸市场巡查任务。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巡查,督促违法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

(二)执行辖区内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私屠滥宰等的排查。协助执法部门对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私屠滥宰行为进行取缔。

(三)协助执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教任务。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放有关宣传资料。

(四)做好协查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统计、汇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报告。

(五)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突击性工作任务。

协管员协管食品安全的工作内容必要时可进行调整。

二、服务社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对应关系

(一)行政管理由区工商分局负责领导和管理,服务社性质、经费来源、管理模式不变。

(二)业务上受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培训。

(三)业务对应关系

1、服务社日常业务工作对应工商所、食品药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督所;在特殊情况下,接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调遣;

2、各市场协管分社的对应划分为:石化、*卫、山阳、张堰等四个分社对应食品药品监督所石化分所;朱泾、枫泾、亭林、吕巷等四个分社对应食品药品监督所朱泾分所;

3、必要时,可通过工商所接受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指派的突击性任务。

市场协管分社协查的情况,按规定通报相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有重要信息时应及时通报。

三、部署实施

(一)方案的论证协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进行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月上旬完成。

(二)动员和培训:动员部署,*月下旬;培训:由食品药品监督所和食品生产监督所对协管食品安全的细化的工作内容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相关知识的测验,20*年内完成。

(三)实施:新的工作内容运转,*月开始。

有关安全的资料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电子信息;安全技术

1 电子信息安全的内涵

对于买方来说电子信息主要优点是方便快捷、操作起来比较简单。电子信息对于卖方来说主要优点是管理比较方便并且成本较低,但是电子信息最大的缺点就是买卖双方不能进行交流,主要是货币与货品的交换,并且交易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之所以交易能够顺利完成,主要的原因是两者之间存在着诚信。关于诚信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有一种系统软件在买卖的过程中起到安全保障的作用,能将虚拟的货币符号转化成真实的货币,同时也能对交易起到保护作用,其中主要是对货币账户起到安全保障的作用。要想研究电子信息安全,首先要了解信息的内涵。信息主要是指资料、数据以及知识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在中小企业中这类信息主要是指买卖双方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犯罪分子能通过非法的手段对电子信息中的买卖双方采取诈骗行为,或者是通过网络对进行入侵和盗窃。信息安全管理标准对信息做出了详细的定义,信息也是属于资产,与其他的资产相同,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是需要法律保护的。信息安全管理标准将信息划分为八个部分,主要包括物理资产、文档资产、文字资产、服务资产、软件资产、数据资产以及人力资源资产。

中小企业的电子信息主要是以网络为载体,网络的交流主要通过数据的传输得以实现,网上交易就是交流过程中的主要内容。所以,在信息安全的范畴中电子信息安全技术就成为了重点问题。关于电子信息安全技术的研究大多是关于技术的,但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不仅要对技术进行改进,也要重视管理层,避免信息出现安全问题。

2 电子信息安全的理论

我国关于电子信息安全的研究,仍然较为落后。在国际中的关于信息安全的主要理论为:三观安全理论、信息循环理论以及信息安全模型理论。

三观安全理论。在中小企业的电子信息安全系统中,三观安全理论主要将其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微观、中观以及宏观。这个理论主要是将宏观层面的安全理念转化成微观层面的管理理念,进而对服务与生产进行指导。

信息安全模型理论。信息安全模型理论是信息安全管理发展过程中的产物,信息安全模型理论主要是将人、软件、操作以及信息系统相结合,并且全面的保护网络信息系统。主要倡导的是一种新的安全观念,并且提出了不能仅靠程序与软件对系统信息安全进行保护,要注重动态保护。此外,关于电子信息安全问题不能只依赖于安全技术,也要重视管理层安全理念的创新。

电子信息的循环理论。在实施网络信息安全的过程中电子信息的循环理论将其划分为四个方面:计划、执行、检查以及改进。这四个方面是一个循环的过程,也是一个周期,在循环的过程中,将这个过程看作是一个整体的信息安全管理体制,而不是将其看成某一管理过程。

3 电子信息安全技术对加强中小企业信息安全的作用

上文所述的三个信息安全理论对中小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信息安全领域的建设,第二是中小型企业中加强建设信息安全组织。美国信息安全研究所首次提出了信息安全领域,信息安全领域主要是指根据信息的不同保密程度创建相应的保密级别,网络控件的安装要结合用户信息的不同安全级别,安全信息的选择要适合用户的保密级别。在中小企业中,电子信息与资料的分类系统应该有统一的部门进行管理,然后对信息进行分类,并采取不同程度的加密与保密,这类信息主要包含文档、电子商务的相关资料以及服务等。将这些信息进行分类、保密、归档以及整合,有利于中小企业电子信息的调试。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一直都存在电子信息安全性不够的问题,这主要同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不足有关,安全管理的工作缺少专业的管理,很多的小型企业并没有统一的信息安全管理部门。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包含这几个方面的内容: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工作内容,要定期的审查一些特殊岗位的员工,一旦发现有违反安全规则的情况,要重新进行审查。同时还要对员工进行保密的培训;组织各个部门的工作,并对各个部门的工作进行协调,使企业的安全目标以及战略得以实现;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主要是对安全问题的管理、计划以及决策负责。也是企业的应急部门,要想避免企业信息的泄露,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就必须加强对信息的管理;多联系各个地区的信息机构以及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这样能给企业带来新的信息安全管理观念以及安全技术;采取信息安全报告制,定期的向管理部门汇报信息安全的保护状况,对于一些重要的事件要及时的汇报,取得管理层对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支持。

在网络工程发展的同时,电子信息也得到了发展,电子信息在企业的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对其也越发的依赖电子信息。但是这只是一个虚拟的场所,主要通过网络这个载体来完成交易,因此安全技术问题成为了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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