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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申请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索赔申请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范文第1篇

 

(一)

 

索赔申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我司已向贵司投保险,

 

保险单号为:

 

次保险事故的估计损失金额共计(大写)()。

 

(详细损失项目另附清单)

 

特此向贵司提出索赔。

 

公司

 

年月日

 

(二)

 

被保险人:

 

保险财产地址: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中午12时正至 中午12时正

 

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

 

保险财产使用性质:

 

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

 

以往损失情况:

 

保险财产名称:

 

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保险公司索赔申请书2

 

(1)申请人的填写:A、一般情况下,包括门诊医疗,住院医疗保险金,残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其申请人应为被保险人本人。B、若被保险人身故,申请人应为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受益人则为法定继承人。C、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未成年人,申请人应为其法定监护人。D、权利人也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交有权利人(委托人)和人签名认可、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的身份证明。

 

(2)理赔通知送达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应填写清楚无误。

 

(3)在申请人签章处签名,若理赔金要求划入单位帐户,则申请人签章处应加盖单位公章。

 

(4)事故经过必须填写完整,真实。

 

索赔申请范文第2篇

【关键词】:漳州市公园;老年人;健身;场所配备;互联网+

随着深化改革,经济的繁荣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和追求精神上的陶冶与享受,尤其是老年人。而健身是精神追求的首要、主要方式,其不仅是一项“体育运动”,也是一项“精神消费”。与青年人忙碌的工作和沉重的生活负担相比较,退休后的老年人则有充裕的时间和较高的生活保障,能够多出时间来公园健身锻炼。

漳州是一个老年人口众多的城市,大众认可的适合养老的好地方,因此老年人健身是漳州一道永不褪色的风景线。公园是老年人健身的主要场所,而现实中,漳州市公园存在大片木屋子空置、健身器材少、健身场地分配不合理、健身运动不和谐、环境掺杂等问题,因此,务必解决漳州市公园内老年人健身场所,配备利用存在的问题。创新利用“互联网+公园老年人健身模式”,满足老年人身心发展的需求,推动物质消费向精神消费的转变,促进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调查现状

本小组由四名成员组成,通过对漳州市区的中山公园、九龙公园、胜利公园、江滨公园以及龙海市紫云公园,主要采取随机抽样调查法,与公园内老年人就公园老年人健身场所配备情况与利用进行访谈和交流。通过此次调查,我们对漳州市区老年人身体健康及健身状况、公园设施配备情况、老年人健身器材比重、公园健身器材保存状况、老年人健身资源利用率进行整理和归纳。

(一)漳州市区老年人健身基本状况调查

此次调查研究,一共对113名老人进行了随机访谈,其中男性58人,女性55人。“60~65岁”的有51人,其中男性27人,女性24人;“65~70岁”的有43人,其中男性21人,女性22人;“70~75岁”的11人,其中男性5人,女性6人;“75岁以上”的8人,其中男性5人,女性3人。

在职业方面,退休教师31人,退休公职人员35人,个体经营者27人,其他职业者20人。此外,我们还让受访老年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做出了评价:11人认为他们的身体状况是“健康”的;34人认为他们的身体状况“较佳”;47人认为他们的身体状况“一般”;还有21人认为他们的身体状况“不太好”。

(二)公园设施配备情况

我组四名成员,通过对漳州市区的中山公园、九龙公园、胜利公园、江滨公园以及龙海市紫云公园的调查,发现公园内老年人健身配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虽然老人们可以因地制宜地在各个公园发展各种健身,但是,公园里的健身器材的种类及数量并不多,例如江滨公园和紫云公园就没有健身器材,中山公园仅有推手器和仰卧板各一个,胜利公园和九龙公园有健身器材的种类较多,但在数量上略有不足。各个公园的情况归结如下:

通过调查我们还发现,在健身器材的使用方面,专门给老年人使用的器材仅占20%,而游客共用的占75%,还有少量用于其他用途的占5%。此外,在健身器材的保存方面,保存完好的占8%,保存一般良好的占56%,轻微损坏的占21%,完全不能使用的占15%

通过以上调查结果,我们发现,专门提供给老年人的健身器材并不多,而且有些器材出现了损坏、老化、不能使用等情况,这些客观因素极大地阻碍老年人健身。因此,老年人健身形式出现了唱歌、太极、跑步等自发的多样化趋势。

(三)老年人健身资源利用率

调查结果显示,尽管公园内有部分用于老年健身的资源,但是老年人使用这些资源的频率和数量并不多,老年人的健身资源使用率仅23%,其他人群使用率达到77%;一天中,老人群体使用健身有两个高峰期,第一个高峰期是在早上7点到8点,第二个高峰期是在18点到20点。综上,老年人对公园内健身资源的利用率低下。如下图所示:

二、老年人健身现状的原因

老人健身成为当前群众体育活动中的热点,是城市社区人群中的一个主要部分。但公园内存在老年人健身场所配备缺乏与利用率低的问题,调察研究结果显示,自身主观因素和外界客观因素影响着老年人健身。主观因素主要是老年人的文化水平、生活习惯、经济收入。客观因素主要有政策、经济、制度、公园管理模式等。本文综合主客观因素对造成健身场所配备不良,利用率低下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一)健身场所、配备不良原因

首先,政策因素是首要因素,体现在绿化与健身用地的矛盾。“田园都市,生态之城”的漳州始终秉持重视生态,保护环境的发展理念,全力推动富美漳州建设。深入贯彻执行十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市委会《漳州市“七个五”生态建设行动计划》[ 《漳州市“七个五”生态建设行动计划》[J],《闽南日报》,2015年7月31日。],加强绿色城镇建设,加大城市森林公园、城市片林、城市绿道建设和城中山、城周山森林景观改造。抓好沿村庄周边的村镇公园绿地建设,打造省级示范绿色村庄。因此,园林局加大对公园的绿色改造,拆掉健身场地,过分地注重树,草等植被的种植,往往造成绿化与健身场所用地相冲突,出现绿化面积过大,健身场所缩小不平衡状况。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其次,资金是影响公园老年人健身配备的主要因素。政府过分注重对绿化的投资,对于公园内老年人健身配备的投资注入则少之又少,而健身器材又昂贵。因此,所谓公园,只是起到了净化城市空气的作用,而不能够满足老年人健身的基本需求。公园内提供的老年人健身器材只占23%,老年人缺乏健身器材,不利于健身活动的展开, 因此老年人健身活动比较单一,主要以散步,休憩等传统低廉的方式为主,长时期不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发展。

此外,制度是协调老年人健身资源各方面的平衡因素。良好的秩序需要依靠强有力的制度来维系,才能发挥公园内老年人健身资源的最大效益,对公园内的制度应依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使其最优化。10月1日《广州市公园条例》正式实施,今后在公园内广场舞或者唱歌而音量超过限值的,将要面临最高1000元的处罚。目前,广州市内多个公园已配备了噪音监测仪。广州市对公园内广场舞噪音的举措值得我们借鉴,坚信其将会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改善公园环境。因此,公园内老年人健身运动不和谐、环境掺杂、场所不规范等问题需要借助一套完善的制度来严格执行。

(二)健身资源利用率低下的原因

文化因素是影响老年人健身的重要原因。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受访老年人的健身状况与其职业有着密切关系。从事教师、公职人员的退休老年人比个体经营的老年人较经常参加锻炼。一般条件下,知识文化水平低的老年人相对于知识文化水平高的老年人健身意识低,因此就极少参与健身活动。此外,文化水平低的老年人不善于使用公园内健身器材。而公园内健身配备又稀少,不能够满足老年人的健身需求,导致了健身资源利用率低下。

其次,生活习惯也影响着老年人健身,有些人热爱体育锻炼,经常参与户外活动,对自身的身体健康格外重视,运动已成为一种生活习惯,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年龄越大越喜欢锻炼。而有些人一向就不喜欢运动,年龄越大,身体越不利索,也就越不愿参与健身。

经济收入影响着老年人健身。物质的满足会促使人们追求精神的享受,因此,有稳定经济来源的老年人比那些为衣食所忧的人更重视自身身体健康,较经常参与运动。

综上因素,总体上,大部分老年人缺乏健身意识,对公园健身资源利用少,稀少的健身配备满足不了老年人的健身需求。

最后,不容忽视公园管理模式。公园内部人员没有及时改进管理策略,完善可行、严格周密的管理体系导致了健身资源利用率低下。因为公园内的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对老化、坏掉的健身器材进行维修,更换,甚至置之不理,随之放任。不考虑健身器材对老年人来说是否安全,健身地面是否防滑,防摔。此外,有些老年人没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因此健身时间少,对健身器材认识缺乏,也就不能够充分有效地利用健身设备。并且有些老年人身体状况不佳,行动不便,健身欲望也就降低,健身次数比较少。

因此,改进和完善公园内老年人健身场所配备不足,提高其利用程度有着重要意义。第一,公园内健身场所配备充足,利于老年人健身活动的开展,丰富其业余生活。第二,提高健身器材安全度,符合老年人身心健康,能够提高健身器材利用效益。第三,老年人健身是老龄化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完善公园内老年人健身配备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同时,丰富的老年人健身活动,将为漳州公园增添一道别致的风景。

三、完善公园老年人健身配备,提高配备利用率的措施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老年人口将成为今后公园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同时也是公园服务的主要目标群体。因此,从政策、经济、制度、文化、互联网+公园老年人健身等因素出发,务必解决和优化漳州公园内老年人健身配备,提高资源利用率。

首先,从政策上来看,务必协调好绿化与健身的和谐统一。漳州市公园始终贯彻十“生态文明”理念,努力打造森林城市,这固然好,但不要纯粹为绿化而绿化,应根据实际,绿化的同时,应考虑群众,特别是广大老年人的身心需要。解决绿化面积与老年人健身场地的矛盾,不盲目扩大绿化场地,应使两者平衡。让老年人呼吸清新空气,享受美丽景色的同时,也能体验到健身带来的愉悦。在空间布局上使其形成等级清晰、结构合理的园林―健身系统。

其次,从经济上来看,加大资金投入是完善公园内老年人健身配备的重要手段。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老年人健身配备的投资,多为公园购进,安置老年人健身器材,选择适应老年人身心健康、具安全性的健身器材,不危害其生命。对老化的器材应及时发现,及时维修。使健身场地的地面具防滑性,加强交通安全、空间安全、材料安全和对潜在危险的预防,并保留适度的困难,以激励老年人的自信心,维护和锻练老年人的能力。

此外,从制度层面来看,公园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强有力的规章制度,保证老年人健身活动的正常开展。在规范动静分区,闹静分区的前提下,借鉴广州市公园音量最高限惩罚条例,对健身场地进行规范,使其不互相干扰,保证健身活动的和谐。在动静分区,闹静分区里,一般参与闹区活动的老年人好热闹,具表演欲,应为他们提供相应的表演空间,并有相应的观众场地,如设疏林广场,缓坡开阔草坪等。务必保持公园环境的干净整洁,日日打扫,使老年人能够在惬意的健身环境里锻炼身体。

从文化层面来看,相关部门应积极扩大老年人健身宣传,使老年群体对健身概念,意义有较好的理解,积极参与健身活动。为保证老年人健身有序进行,一些健身协会的开展也有利于老年人健身,务必组织并成立老年人健身协会,例如太极拳、羽毛球、乒乓球等协会,且定期举办健身比赛,活跃老年人活动气氛,愉悦心情。及时更新文化走廊的信息,陶冶老年人情操,增强老年人健身意识,充分利用健身器材。有效利用空置的木屋子,增强其服务,特别是文化功能,例如可以将其装扮成休息室、接待所、小卖部等,而接待所,休息室的墙上可以挂放有关公园或漳州历史文化的图片,提高健身场地与健身器材的利用效益。

最后,推进创新“互联网+公园老年人健身”项目。在2015年7月总理提出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的指导下[:《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J],《人民日报》,2015年7月5日。],漳州市公园应充分利用“互联网+”行动,创新“互联网+公园老年人健身”,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对公园内老年人健身器材进行联网,将音响、多媒体屏幕、噪音监控器、急救报警器、监控器等公园设施,特别是老年人健身设备通过互联网科技连成一体,提高老年人对健身场所、器材的利用率,使工作人员便于对老年人健身配备的管理,规范公园秩序。满足老年人身心发展需要,解决漳州市老龄化的一重大问题,使老年人健身成为公园的一道靓丽风景。

综上所述,漳州老龄化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健身活动是老年群体丰富其晚年生活的主要方式,能够增强老年人体质,愉悦身心,使其健康发展。因此,规范公园内老年人健身场地,提高健身器材利用率对老年人健身有着重要意义,将推动漳州老龄化社会的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林淑臻:1994年出生,女,福建,大学本科,研究方向社会学。

本文得到2015-2016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资助(项目编号:201510402069)

参考文献

[1] 傅琰煜:《闽南地区养老设施空间环境营造》[J],《华侨大学》,2012年。

[2] 郭姝:《漳州社区养老公共活动空间改造设计研究》[J],《华侨大学》,2014年。

[3] 冯奇荣:《漳州市民广场健身参与现状分析》[J],《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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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老年健身》[M],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

[6] 刘扬:《城市公园规划设计》[M],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年7月。

[7] 韩炳越:《适宜老年人的公共绿地规划设计》[J],中国园林,2000年。

[8] 郭子一 ,徐峰:《城市老年休闲绿地研究综述》[J],2009年。

[9] 张芳燕,梁浩,刘B:《城市老龄化背景下的公共环境设施设计的思考》[J],中国轻工教 育,2009年。

[10] 张运吉,朴永吉:《关于老年人青睐的绿地空间色彩配置的研究》[J],2009年。.

索赔申请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际保函;索赔;见索即付

中图分类号:F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01

保函是指银行、担保公司等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申请人向受益人赔付相应的经济损失。国际保函通常指中国企业因国际贸易往来或国际工程项目,向境外受益人开出的银行保函。国际保函一经开出即独立于基础合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索赔单据和内容与保函条款表面相符,保函担保人即应在保函规定的时间内向受益人赔付款项,而不管保函申请人在基础合同中是否真正发生违约,但欺诈例外。中国承包商在承接境外总包项目过程中,由于业主强势地位、自身管理经验欠缺等原因,面临较高的保函索赔风险。

一、见索即付风险

对保函索赔风险影响最大的就是保函的赔付是否有条件要求。有条件保函是指在保函的条款中对索赔的发生与受理设定了限制条件,或规定了能客观反映某种事实发生或条件落实的单据提供。只有所规定的这些条件得到满足后,或规定的能反映客观事实的单据提交给担保银行后,担保银行才会履行其支付义务。有条件保函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防止受益人的无理索赔或欺诈,但往往难以被受益人接受。无条件保函又称见索即付保函,接到受益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后,担保银行必须履行无条件的支付义务,而不论基础交易合同的执行情况如何,也不论受益人本身是否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只要担保行在保函的有效期内收到了受益人所提交的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索赔通知,即应立即支付。见索即付保函下,申请人和担保银行将承担较高的风险,可能会由于受益人的恶意索赔而陷入被动,但目前国际工程保函中见索即付保函所占比例较大。

中国承包商在与境外业主就保函格式进行谈判时,应尽量在保函格式中删除“无条件”等描述,同时增加索赔的条件,例如在索赔条款中要求业主通过银行向保函担保行提出索赔,受益人须提供申请人未履约情况的说明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证材料等,从而达到约束业主的目的。

二、转开风险

保函根据开具方式可分为直开和转开两种。直开是指中国境内银行根据承包商的申请直接向境外业主开具保函,而转开是指中国境内银行根据承包商的申请向业主所在国的银行开具反担保保函,再由业主所在国的这家银行向业主开具保函。如果是直开保函,一旦业主进行恶意索赔,中国境内的银行考虑到中国企业的利益会及时通知中国承包商,这样承包商可以立即采取措施,通过法律手段冻结保函,从而避免损失。如果是转开保函,因为目前国际上通常开具的都是见索即付保函,只要受益人向担保银行提交的索赔单据符合保函条款的相关规定,担保银行应予以赔付,并且没有义务通知保函申请人,之后担保银行向反担保银行进行索赔,反担保银行再向承包商索赔,最终的损失由承包商全部承担。

合同投标或谈判阶段,应委托中国信保对业主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者通过当地银行等渠道了解业主的信用情况,尤其是私人业主。视业主及所在国的风险,向中国信保购买特定合同险,降低保函恶意索赔风险。受益人恶意索赔后,承包商可以援引“欺诈例外抗辩权”向担保人所在地法院申请止付令,并在止付令下达之日起30日内提讼或申请仲裁。由于保函的赔付时间紧迫,只有几个工作日,因此应预先聘请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针对保函恶意索赔制定应对方案,制定预防措施。

三、生效风险

通常情况下,履约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预付款保函的生效条件是在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中收到受益人支付的预付款后生效,担保金额与申请人实际收到的金额相等。如果保函中未约定生效时间,则默认为签发即生效。如果预付款保函中未约定生效时间,受益人可能会在未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向担保银行申请索赔,导致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承包商作为保函申请人,预付款保函中应注明在其XXX银行的XXX账号中收到受益人支付的相应预付款后,预付款保函生效,且担保金额与申请人收到的预付款金额相等。预留账号必须为申请人能够独立控制的账户,不受受益人监管。

四、转让风险

保函转让包括保函受益人权益的转让和保函开具人义务的转让,实践中保函转让通常是指保函受益人权益的转让。在国际工程中,由于业主的强势地位,很多承包商不得不按照业主要求的格式版本开具保函,并接受保函转让条款,从而加大了银行及承包商被不合理索赔的风险。

为降低转让风险,承包商应在保函格式中规定保函不可转让。

五、法律适用风险

根据《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除非保函另有规定,否则其适用的法律应当是担保银行开立保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任何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保函争议,应由担保人开立保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排他性地解决。在国际工程谈判中,受益人常要求保函适用项目所在国的法律,保函项下纠纷的解决将受制于受益人所在国家法律的管辖。

六、减额风险

预付款保函中通常会规定保函减额条款,但如果保函格式中对申请人提交的减额单据描述不够清晰,单据化程度差,将导致担保银行无法判断是否应该减额,只能通过业主确认后才能调减担保金额。这种情况下,保函是否减额将完全取决于受益人的意愿,增加申请人的风险。

预付款保函减额条款中明确申请减额时应提供的单据,单据应简单易提供,能清晰反映保函信息及递减金额等,且不需要业主确认。

索赔申请范文第4篇

1、协商解决最快。协商不成,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治疗终结后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以鉴定结果为准。

2、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伤残工伤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赔偿金额须根据伤残等级、本人工资及当地平均工资而定。

3、如协商索赔无果,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赔。

(来源:文章屋网 )

索赔申请范文第5篇

1 引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得在购买行为中处于一定劣势的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有法可依,获得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孕育出了一批知假买假,进行高额索赔,以此为生的“职业打假人”。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的出现的确给消费市场带来了较大的冲击,使一部分不法商家闻风丧胆,为市场洁净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对遏制市场制假售假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的动机不纯,他们的打假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赚钱,迫使制假售假者“花钱消灾”,使得某些不法厂商“选择性”地对待消费维权行为,甚至出现制假售假更严重、更隐秘的情r,使得监管难度和普通消费者维权难度大。由于消费市场涉及面广,存在多样性、多面性和复杂性,因此,本课题旨在以嘉兴地区“职业打假人”出现的消保纠纷为例,分析“职业打假人”在消费市场和维权监管中存在的利与弊,并探究如何在实务依法对其进行规制。

2 职业打假人的定义、其存在的利弊

2.1 对职业打假人的定义

“职业打假人”是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在长期以来打假的过程中,一队人马异军突起,他们出没于大小超市商场,以敏锐的目光搜索产品的各种问题,在专业化地保全证据后,随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及《食品安全法的十倍》的十倍赔偿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提出索赔,有时也伴随着向政府部门要求信息公开、进行举报投诉等其他活动。他们就是“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的共同特点是,以打假为职业,利用《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规定,知假买假然后索赔,从中牟利。职业打假从一出现就备受全社会关注,经历了从一片盛赞到毁誉参半的转变。到目前为止,其打假维权仍处于法律边缘。争论的核心就是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

2.2 职业打假人存在的利处和弊处

2.2.1 利处

1.弥补维权主体的空缺

如果说普通消费者法律维权意识不足,这并不是很靠谱。因为买到问题商品,大多数消费者都会选择忍气吞声,一个是因为取证难,毕竟谁买东西也不是抱着侦探的心态,那样多累;另一个原因是维权成本高,为了一次消费行为,反而费时费力,得不偿失,没必要,而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2.净化、监督市场

职业打假人的确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规范商家守法经营。他们对于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确实有起到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只有人监督,我们才能放心安心的使用市场上的商品。职业打假人,在法律框架内活动的,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职业打假这项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净化市场的。

2.2.2 弊处

(1)与立法宗旨不符。《消法》是保护消费者,偏向消费者的法律。“职业投诉举报人”与正常的消费者相比,消费并不是其目的,借消费而索赔,进而谋取暴利才是其目的。

(2)与行政管理目标不符。政府各部门是通过行政管理,预防和查处危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从而达到净化市场。而职业投诉举报人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一旦和经营者协商成功,马上撤诉并写下不追究责任云云的承诺。

(3)与社会核心价值观不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在社会导面和个人层面上分别公正、法治、诚信、友善提法。职业投诉举报人,只盯宣传瑕疵、不重质量安全;只求经济利益、不重打假效果,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和市场的健康发展。新闻里常出现职业打假者不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维权,而是选择闹事甚至敲诈勒索企业,面对职业索赔和高额罚金等多重威逼、勒迫和挟制,许多企业不堪其扰,有的甚至以“关门停业”退出市场。嘉兴就发生过好几起职业投诉举报人与丽水藉小超市经营业主的纠纷,在G20峰会前险恶些酿成社会事件。

(4)与行政效率不符。不可否认,相关执法监管机构的有受理投诉举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定职责,但是由于职业打假主体、手段、目的等不规范,缺乏监管,造成打假集团化、手段违法化(敲诈勒索、故意扩大影响借而谋取更多非法利益)等现象日趋严重,企业与职业投诉举报人,的冲突不断升级,相关职业投诉举报行为挤占和虚耗了行政执法资源,如山东滨州的职业投诉举报人赵春贤仅一人2016年就向我市提起了120个行政复议,使得我们疲于应付,导致有限的行政力量无法正常投入消费维权,真正需要帮助的消费者得不到及时救济。据基层反应,现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职业投诉举报已经成了市场监管所的主要工作,如果前二者关系百姓生命安全,那后者就是职业投诉举报人为一已私利强加给执法部门的工作量。

3 嘉兴职业投诉举报发展趋势

近年来,《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实施,在动员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改善消费环境等方面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然而,这些法律中确立并强化的一些惩罚性赔偿制度,却被不少职业打假和索赔人利用,借助投诉举报、诉讼等方式,从中获利。特别是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广告法》关于修改实施以来,职业投诉举报呈爆发式增长,据统计,2016年至11月底,全市共发生职业投诉举报4328起,将近占了总投诉举报的三分之一,比去年同期增长140%。

3.1 职业投诉举报发展趋势

笔者对上述职业举报案例进行粗浅分析,在嘉兴活动的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行为主要有6个特点。

1、组织群体化。从职业赔人的组织来看,以老乡为纽带,群体性、抱团性趋势比较明显,各个群体组织紧密宽松程度不一,群体内部、群体之间既有协作又有分工。群体内有人负责购买、有人负责索赔、有人负责向行政投诉等等,各个群体之间还会互通信息,哪个地方索赔率高,就会蜂踊而至,提供信息的群体能拿索赔成功额的提成。目前在嘉兴比较活跃的有广西玉林群体、山东嘉祥群体、江苏睢宁群体、湖南邵阳群体、山东滨州群体。

2、目的唯利化。即求偿索利目的明显,主要针对极限宣传用语、宣传与实际不符提出“退一赔三”;食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为由提出“十倍赔偿”,索赔方式往往以 “短平快”、“低投入、高回报”为主, 从价值较高的食品、保健品为主,向价值较低的普通商品、超市家常食品转变,同一品种商品按数量分别开具小票,一人索赔成功后,换个人又向同一店索赔。索赔人往往与经营者“私了”得利后马上撤诉,在今年“3・15”央视转办的87件职业索赔诉求中,基本上都是以自行和解、撤诉的方式终止调解。

3、操作模式化。职业投诉举报整个索赔方式可概括为一买、二诉求、三复议、四诉讼,先民事、后行政、再司法。每一起投诉举报都向多地多部门多渠道投诉:货物发送地、网购平台、卖家所在地;国家局、省局、市局、县局;省长信箱、市长信箱、人大;无处不投、无孔不钻,多管齐下,确保获利。

4、渠道网络化。嘉兴l达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因其全天候可受理、操作简单、成本低廉,逐渐成了职业投诉举报人的主要投诉方式,今年4328起职业投诉举报,在嘉兴工商外网、公共信箱、消保委网站受理的就有1400多件,另外省工商局和省食药局转办的案件也有大部分是通过网络途径投诉举报的。日益兴盛的网购市场也成了职业投诉举报人的新宠,特别是新《广告法》实施以来,加大了对极限用语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广告违法成本,“找茬”成本低、易“入门”,此几乎成了索赔人的首选。据统计,今年共有3211件职业投诉举报是“告”网店网商的,占所有职业举报投诉的74%多。互联网成为了职业投诉举报人寄生牟利的“主战场”。

5、诉求多样化。从投诉举报人所提的要求看,除了常见的有法可依的对违法经营者立案查处、给予举报人奖励;责令退货;要求给予惩罚性赔偿之外,还有许多合法性合理性存疑的诉求,比如:(1)、要求贵局案件办结后,决定书复印件告知举报人;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处罚结果在省级信息网公示,并将网址链接告知答复举报人;(2)、实行便民原则,只同意电话沟通调解,不接受当面调解。

6、行为低级化。如果说一开始,从事职业投诉举报的是一群精通法律程序、通晓商品知识的、行为合乎社会规范的“啄木鸟”,那现在这群则异化为不懂法律规定、行为嚣张无赖、只知粘贴复制投诉的“逐利虫。山东滨州群体在每一个投诉举报信前必写上这么一段 “不作为必复议、不依法必诉讼、不管不问卸责任必追究到底”,对我们进行裸的“警告”;有的则不管自己的诉求合不合法,如得不到支持,立即威胁要找领导反应、找“小新说事”、“1818黄金眼”曝光;有的采取耍无赖、缠访缠诉、装痴装病手法;更有甚者,买了商品进行掉包索赔,基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

3.2 职业投诉举报的应对策略

处理职业投诉举报应该本着“善待、慎待、不迁就、不纵容、依法办事、首重程序、次重实体”的工作原则,在容易出现问题的投诉、举报、信息公开三个环节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3.2.1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举报人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的,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1)有权处理机关: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2)办理期限: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也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无充分理由不予受理的建议先受理。并不是受理之后就要满足投诉举报人的诉求。受理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调解并终结调解,同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存在拒绝调解等情形的,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

3.2.2 关于举报事项

投诉举报人举报经营者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理。

(1)有权处理机关:不同行政级别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注意,移送的同时应将移送情况书面告知具名的投诉举报人。

(2)办理期限:原工商职能案件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举报人;决定立案的,一般应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原食药职能案件应于收到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之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办理结果。注意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食品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书面移交有权有权处理部门并告之投诉举报人。

(3)无充分理由不予立案的建议先立案。接到举报线索后应进行核查。在核查阶段,如果发现有违法嫌疑则立案,经立案调查后再做出处理的决定;经核查确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也应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而不是告知调查取证的具体情况。正确理解好并依据程序规定适用不予立案、不予处罚、销案等情形。

3.2.3 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来处理。

(1)答复期限: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可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也不属于《条例》所指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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