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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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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

民法案例范文第1篇

1注重案例的搜集

从古到今,由国外到国内,关于民法案例浩如繁星,数不胜数。然而,在这众多的案例中,选择一个合适的、与教学内容相吻合的案例是不容易的。首先,教师要会搜集案例材料。因为,教师课堂上要面对学生展开教学,有了丰富的案例材料,学生对教学内容可以很掌握,理解起来不再枯燥。其次,教师要增强学生对搜集资料的认识,并培养学生养成搜集资料的良好习惯。在自主学习的过程中,学生对民法制度的理解和领悟能力会得到极大的提升。因为民法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生活中的购物、遗产继承,企业间的合同、借贷等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与之相应的案例比比皆是,教师可以鼓励学生自主地从生活中寻找案例进行学习。另外,从电视媒体和网络中寻找案例也是案例搜集的一条重要途径。例如,现在各种法律类电视节目纷纷亮相荧幕,这些节目都有案例的出现,而且有专家点评讲解,这种搜集案例会使学生在观看节目的同时,对相应的法律法规会有全面的理解认识,豁然开朗。再如,网络中也有大量的法院判决书、法律案件新闻报道、案例故事等资料传播,由于网络传播信息量大、更新及时,学生对相应课程学习内容的相关案例资料很容易获取。通过案例搜集,学生可以较好地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并丰富自己将来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的视野。

2注重案例的取舍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总则体系完整,内容丰富,基本理论抽象,不易理解,这对民法课程的教与学带来一定的难度。只有选取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案例让学生参与其中讨论,才能保证案例的说服力,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只有选取具有综合性和疑难性的案例,让学生自主分析案件,自主选用恰当的法律条文,自主进行总结,才能有利于学生深入思考案件,锻炼学生独立分析案件的判断能力,培养学生思考问题的缜密性。

3丰富案例教学开展的形式

案例教学开展的形式应多种多样,具有一定的实效性。其常见的开展形式有以下几种。

(1)课堂案例讨论。课堂讨论的案例不易过于复杂,但必须典型。课堂案例讨论可以分三部分进行:①让学生熟悉案例,了解案例的具体细节,然后教师要提出合理的探讨问题。案例问题的设计应当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利用不同的问题引导学生进行思考。②要驾驭课堂讨论,引导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进行讨论,不能让课堂成为聊家常的场所。③善于总结,准确点评。在学生讨论结束后,教师要总结学生讨论的不足之处,点评学生案例分析不全面的原因,最后再归纳问题所涉及的具体知识点。例如,在学习善意取得制度时,可以让学生讨论所举案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所有权是否可以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等问题。善意取得是民法课程中重要且抽象的问题之一,通过案例讨论后,学生的思想认识很快会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2)模拟法庭。法学教学要鼓励学生多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因为模拟法庭教学能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增强模拟法庭的公开性、应用性。课堂上,教师应让学生担当法官、原告、被告等不同的角色,鼓励学生就案件展开激烈的辩论。课后,教师应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法庭辩论是否有利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准确、诉讼程序是否规范等进行点评。模拟法庭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最好的方式。

(3)观摩审判。观摩审判教学实践性很强,感染力也很大。对于有条件的院系,可组织学生到法庭进行旁听。通过观摩审判实践教学,学生可以了解法官审理案件的程序,学习双方人根据法律实行的辩论方式,学习法官如何做出正确的判决。

(4)结合实际自编案例。通过平时的课堂讨论和观摩审判,学生实际上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案例材料。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结合具体法律条款,鼓励学生自编案例。案例需要学生主动采用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设计,可让学生充分熟悉和记忆法条。

4加强案例教学中的师生互动

虽然案例教学方法重视问题情境与师生互动的本质,但我国目前的法学案例教学却往往被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这使得我国的案例教学陷入了一种颇为尴尬的境地。因此,在案例教学师生互动中,教师要注意区分以下几点问题。

(1)案例教学与举案例的区别。案例教学强调,教师起引导作用,而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起主导作用。举案例则是以教师为主导,是为了讲解法律理论的需要,忽略了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学习主动性。例如,实践中很多教师在采用案例教学法时,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讲授式教学的影响,仍处于课堂的中心地位,在讲台上陈述案件事实及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总结案件的意义,其中当然会插入学生对于问题的看法,而学生在课堂上只是单纯地听课、记笔记,没有师生互动。这种模式实际上并不是案例教学,只是将系统知识换成案例。

(2)案例教学不是讲故事,不是看电影。在现实案例教学中,有些教师在整节课上都是放案例教学视频,把教室变成了电影院。教学中没有辩论、没有思考,有的只是学生由案例情节发出的笑声,这实际是视频教学而不是案例教学,根本没有起到真正案例教学的作用。它只能一时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活跃课堂的气氛,但由于没有学习互动,使学生缺乏学习主见性,影响学习的实际效果。

(3)案例教学应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开展。美国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学习法学知识时,往往年龄偏大、思想成熟、社会经历丰富,这有助于美国大学法学院采用案例教学,培养精英人才。而在我国大学法学院(或系),大学生参加高考后就直接进行法学知识学习,他们往往年龄偏小、思想不成熟、社会阅历少,这使得我国法学专业开展案例教学时,不能完全照搬美国案例教学方式。面对这种现实情况,我国法学专业案例教学应在大学本科高年级阶段开展较为合适,因为此时学生思想认识逐渐成熟,社会经历也有所丰富,便于开展互动教学。

民法案例范文第2篇

一、在民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案例教学是指通过运用一些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例或者模拟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场景来说明要讲述的理论知识,通过组织学生进行思考、讨论或者研讨的方式来完成教学目标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民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学习的趣味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托尔斯泰说:“成功的教学需要的不是强制,而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民法体系庞大,内容丰富,理论根基深厚,比如,民法总则和债权总论这些知识经过了几千年的理论沉淀,过于深奥、晦涩,如果只是干瘪地讲述理论,学生可能会学得云山雾罩、不知所云,渐渐也会失去对民法的学习兴趣。为了帮助学生对民法知识的理解,有必要在民法教学中引入一些生动活泼的案例,在阐述枯燥的理论同时加入各种各样的生活元素,首先让学生在心理、情感方面对将要学习的理论知识有一种感性的认知,从而引导他们深入掌握理论知识。

(二)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充分发挥学习的能动性

传统的教学模式注重老师的讲述,在课堂上学生只是听课记笔记,自己并没有太多的时间积极主动地思考一些问题,而是被动地接受一些知识,知识接受的多少也只靠最后分数的检测,并且知识并不等于能力,这种只注重学习书本死知识而不注重学生实际能力培养的教学方法,本身就是对学生自身发展的巨大障碍。而加入案例教学法之后,学生面对一些案例,就要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找出解决方法。面对案例,没有人会告诉他们怎么做,他们必须启动自己的大脑,去积极地搜寻知识、筛选知识,还要把知识运用到案例中,经过缜密的思考才能得出的结论。因此,整个过程不仅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而且还能很好地锻炼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克服“眼高手低”的毛病。如果学生通过自己努力而得出的结论在稍后的点评阶段能得到老师的认可,不仅能让学生获得一种成就感,还能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没有得到老师认可的学生也会因此而奋发向上。

(三)促进师生互动,形成良好的课堂氛围

案例教学必不可少地要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或者组织小组讨论。这样,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老师与学生之间的接触和交流必定会增加,教师的亲和力和感召力也会随之提高,而教师的亲和力和感召力是激励和启发学生创造性思维的魔术棒,使他们敢于发表与教师不同的观点,还会让师生之间的关系更为融洽,于是整个学习过程就会从枯燥无味变得生动活泼。同时,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也会警醒教师不能固步自封,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这种主动无拘束的学习不仅能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还能提高他们的自学能力和思辨能力,从而为他们的终生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案例教学不仅拉近了师生之间的距离,还能促进教学相长。

(四)提高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现实生活不只是光怪陆离的,还是永不停息地运动、变化着的,因此,民法理论与现实之间是存在差距的,且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不仅会导致学生在校期间的民法学习不够深入,而且还会导致学生在毕业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不知道如何运用自己所学的民法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案例教学就能有效地弥补这种不足。它通过把经过精心设计的典型的民法案例摆在学生面前,来转换学生的学习方式,由被动地接受灌输方式转为开动脑筋、独立思考的学习方式。在案例教学法下,学生要想办法利用其学到的民法知识自圆其说地解决具体的法律纠纷问题。而要公平、公正地解决上述法律纷争,学生必须以“法官”或者“当事人的诉讼人”等身份进行思考,提出自己解决法律纷争的办法,还要为自己的主张找出法律上最有力的依据,这样就缩小了教学情境与法律实践情境之间的差距。

二、民法案例教学的具体做法

(一)精心选择案例

成功开展案例分析教学法的前提和关键是有一个好的、适当的案例。在这个环节中,选择的案例应具备如下几个特点:1.典型性。即所选案例能够准确、形象、深入地说明某一理论问题或者法律制度。而如果和相关的理论关系牵强,则极易造成学生不能理解和掌握所学内容,还会造成学生将知识混淆。2.适当性。即选择案例的难易、复杂程度要适当。要求一名初学者全面理解和掌握所有的理论知识和法律制度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在选择案例时,应当遵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规律,选择其所学知识足以分析、解决的事例。过早地介入复杂的法律关系,不仅会混淆学生的思路,还会影响他们的判断能力和分析水平的正常发挥。3.真实性。即所选择的案例应当是真实发生的事件。只有真实发生的事情才是生动、活泼、有血有肉的,学生分析时才会觉得有的放矢。比如在讲述“民法的基本原则”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时,可以用“一对老夫妻因邻居家经常半夜打麻将声音太大,以影响自己休息为由状告自己邻居”这样的案例来说明自然人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4.新颖性。即案例的选择应力求富于鲜明的时代气息。最好是近期发生的一些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事件、案件。比如在讲到“人身权”中的“名誉权”时,可以用谢晋遗孀状告宋祖德这样一个案例来加以说明。通过引入这样吸引眼球的案例,必定会立即引起学生的兴趣。

(二)民法案例教学的具体实施步骤

1.准备案例。教师固然可以准备案例,学生寻找案例也未尝不可。首先,教师准备案例不应拘泥于用文字的方式来表述案例,就算用文字的形式,也应尽可能地将文字表达文学化,讲得曲折、生动,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由于现代教学手段的运用,以视频的方式播放一些案例也是非常可取的一种方法,中国网络电视台12套节目里的《法律讲堂》节目正好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丰富的资源库,我们可以从中选取自己所需要的视频。用视频的方式来讲述案例,会使得案例更加生动、具体。另外,在理论讲授过程中,还应随时拿出一些短小精悍的案例来分析比较复杂的理论。一些多选题中的案例题目就是不错的选择。其次,教师可以鼓励学生主动收集案例。这本身就是对学生自身能力的一种锻炼,一方面,学生必须对基本相关知识有一定的掌握,才能确定收集案例的方向和标准;另一方面,对案例的筛选过程能促使学生对相关民法知识有更深层次的理解。但是在这个环节,学生筛选的案例应再次经过老师的甄别,因为有的学生选择的案例仅是出于对故事本身的好奇,而故事本身并不能和所要讲述的民法知识点相结合。

民法案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对民事审判作出巨大贡献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由于新旧法律法规的取舍,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审判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而据悉最高人民法院的配套司法解释明年才能出台,前期的调研工作今年才能启动,大批的案件不容我们等待、观望。2004年6月,作者结合新法实施两个月来法院系统的工作实践,对新法涉及的相关审判实务进行了调研。

一、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除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法发[1992]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作出的这一规定实际将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作为了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其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一个配套通知,在《办法》废止后,应当同时失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该类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不必附加前置条件,只要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普通规定即可。

二、其他机关正在处理是否影响立案在调研中,部分基层(区县)法院反映,有的交警部门沿用旧的办案程序,对案件久调不决、不愿“放权”,造成当事人诉讼难、人民法院收案难。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条例对于交警部门的办案程序及办案时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交警部门对案件久调不决是违法的。《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按此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时其他部门坚持调解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三、关于肇事车辆的扣留及预交事故押金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为保证民事赔偿的顺利进行,多数法院主动探索并介入了扣押肇事车辆、收取事故押金的工作,有的还积极与法医、医院联系估算事故押金的数额,主动与交警部门协调、衔接,个别的还派员参与交警的重大事故现场。多年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扣留肇事车辆、预交事故押金的措施,对于事故受害人的赔偿得以实现和案件的顺利执行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由于法律赋予不同机关的职责权限有别,新法实施后该两个行为的具体操作应慎重研究。2004年5月1日前,交警部门扣留肇事车辆、预收事故押金,应当是依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办法》第十二条(因检验和鉴定的需要扣车)、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仅赋予了交警按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没有赋予为了赔偿款而扣车的权利。以上是交警部门扣留事故车辆、收交事故押金的法规变化。对于人民法院来讲,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很少涉及扣车、预交押金的问题,因为交警部门已经在民事案件立案前包办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人民法院考虑扣留事故车辆、收取事故押金应当是为了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司法为民的良苦用心可嘉,但在操作中,应当重视以下问题:1、人民法院扣押车辆、预交押金的性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基于宪法及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力,超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权扣押财产尚无依据。民事诉讼法所赋予人民法院扣押车辆的权限为财产保全,被扣押车辆的性质属于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而事故押金的性质为财产保全标的物或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向受害人提前支付事故押金的性质应界定为先予执行的范畴。在案件未结之前双方胜败难定,因此应当由受害人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分别对诉讼保全、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的担保作出了规定,不提供担保的后果均为“驳回申请”。目前有的法院在原告不申请或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沿用以前交警的习惯做法依职权扣押车辆、责令车主预交事故押金或提前向受害人支付事故押金,实际是突破民诉法规定的越权行为。2、人民法院立案前与交警部门积极衔接、积极参与的问题。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应遵循“不诉不理”、“私权自治”的原则,与交警部门不同,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是出于保护国家公权利与公民私权利的行政职能,人民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天平,保护的是公民的私权利,并且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主动干预不符合司法中立的原则。3、新的法规执行得力的话,不存在病员合法救治缺乏资金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制度,同时多处条文规定了保险的缴纳、管理、查处,如:(1)《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车辆登记时即应提交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2)《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车辆检验时无第三者保险凭证不予检验,(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公安机关查验第三者责任险并扣车强制投保及罚款二倍交于社会救助基金,(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而相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等配套法规或措施已经出台或正在制定。因此,病员救助资金的来源是多渠道的,他依赖于行政机关的严格执法、国家保障制度的顺利完善等多方面,是全社会的大事,人民法院现阶段仍应严格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民事案件。

四、关于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问题以往的交通事故诉讼中将保险公司直接列为当事人的情况少见,一般是人民法院直接将事故的赔偿责任判决到肇事方身上,肇事方另行向保险公司索赔。《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保险公司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额的…”。其次,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范围”是案件必须查明的事实,是计算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数额的前提,也是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次,保险公司是赔偿款支付的主体,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支付过程中可能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出现拒付或少付保险费的现象,需要民事判决强制理赔;第三,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此应取得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具体解释之前,若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因案情需要,可以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五、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问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专业机构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专门证据,仍属于证据范畴。由于道路的通畅要求事故现场短时间内灭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事故现场已不复存在,所能依据的可能仅限于交警部门移交的材料。而根据公安部新出台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果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依据的材料(如勘验、鉴定)认为不妥可以改变对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如果当事人提出充分可靠的证据足以事故认定书则应采信新的证据;如果条件许可,且当事人提供足以质疑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在必要时考虑当事人提出的重新勘验、重新鉴定申请。

六、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适用问题对于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如车A与车B)或者机动车与其他方(如车A与路边堆放物所有人B)的共同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伤害的,交通管理部门出于分清事故责任的需要在以往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分别认定单方的责任额度,许多审判员也沿用责任认定书的责任比例分别判令单个肇事者按份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这种做法是违背共同侵权赔偿理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该解释属于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普遍性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类案件,应适用该规定,便于更有力的保护受害人。

七、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理念之先进,首先在于确认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原则上应该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抨击了近年来个别忽视人权的“撞了白撞”的地方立法。更先进的是,它不取单一的归责原则,采现代民法赔偿理论,针对多赔偿义务人确立了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1)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第七十六条);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特定情况下垫付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第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民法案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民法学教学;案例教学法;实践;应用

作为一种实践效果明显的教学方法,实践教学法在近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研究民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能够更好地提升二者的融合程度,从而保证民法学教学的最终效果。本文从概述民法学教学的相关内容着手本课题的研究。

一、民法学教学概述

民法是市场经济法制的基石,是最基本的人权保障法。这决定了民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中是主干性的专业课程。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其主要任务是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在规律,从而总结出民事法律规范在适用中的经验,指导人们正确理解和运用民法,为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民法学这门课程的教学,就知识层面而言,要向学生系统地讲解民法原理、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以及民事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原理,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其他课程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就观念和法律思维方法层面而言,培养学生的民事法律思维能力和维权意识,正确把握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内在关系;就应用层面而言,引导和训练学生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民事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的工作能力。

二、民法学教学案例的选取

1.亲切性

所谓“亲切性”,是指民法学教学案例的选取要真实,要紧贴学生的民事生活实践。“案件的情节虽然可能是虚构的,但其必须是现实生活的缩影”,“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深深植根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中”,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标。

2.典型性

所谓“典型性”,是指民法学教学案例的选取要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具体而言,“典型性”对民法学案例的选取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紧扣教学目标。民法学教学案例的运用都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教学目标,所以案例的选取要与具体知识、所要实现的教学目标密切相连。其二,避免冗长。案例要有一定的概括性,当事人身份情况、琐碎的前因后果等与案件分析处理无关的细节在案例里要全部删除。其三,难易适中。案例太简单,学生容易心生懈怠;案例太难,学生无从下手,容易打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综合性

选取的民法学案例不能仅局限于某个知识点,要有多个知识点的交叉渗透。“综合性”的要求取决于两个方面:首先,是由民法学的学科特性决定的。民法学学科特性在于知识的前后密切联系性,某个知识链的脱节会影响其他知识的学习。其次,是由教学目标决定的。民法教学不仅要传授专业知识,也要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案件的“综合性”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判断与分析能力,使其形成较开阔的思维。同时,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细致思考的意识。

三、案例教学法的分类及运用

1.角色扮演法

角色扮演法就是拿出一个民事案例,理清案例中的人物关系,让学生分别扮演案例中的当事人、诉讼人、法官等不同角色,然后在扮演过程中,学生要自主理清身份,并且在案例的进行中按照自己所扮演的角色进行思考与行事,各司其职,这就相当于一次简单的模拟法庭演练,学生不用像在模拟法庭一样走程序问题,只需扮演好自身的角色,把民事诉讼环节搞清楚就可以了。这是对民法理论的一次整合运用,学生可以通过多次角色扮演,运用到民法的很多理论知识。因此,角色扮演法可以算是案例教学法的一个革新。

2.案例游戏法

案例游戏法是将学生分为数组,每组学生对同一案例进行讨论分析,得出本组的结论;然后,各组合在一起各自发表意见,对不同的意见可以争论、辩论。能够取得一致的观点,必须是正确的;不能取得一致的,其观点允许保留。因为任何一国的法律都并非没有矛盾,学生在运用法律进行分析时,就有可能出现不同的意见,这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一案实行两审终审、上级法院有权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的规定是相一致的。

3.相对双方抗辩法

相对双方抗辩法是指教师把学生分为两队,分别代表对立的当事人双方,学生在案例分析的状况下进行对抗分辨,然后再互换角色进行辩解。在这样两次抗辩过程中,每个学生都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对法律知识运用的正确之处与偏差之处,在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了解过程中也检查了自身学习的漏洞,同时也可以培养学生在以后的法律工作中有着一颗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的心,这可谓是案例教学法的一个有效实践。

四、民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

1.案例教学应该更加注重推理的过程

在民法学教学中,推理一般既包含法律适用的推理,也包含案例中案情的推理。教师在课堂中引导学生进行案情的法律要素以及法律关系的分析时候,要查找所适用的一些核心的法律规范以及一些相关联的法律规范,同时获得缜密推理的结果。通过推理,可以将民法中的一些知识更加条理化和系统化,将隐含在案例背后的一些必然性以及规律性进行充分总结,引导学生的理解从具体到抽象,以达到学生对于民法的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

(上接第132页)2.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案例的讨论

在实施案例教学的过程中,要充分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教师应该充分地让学生发挥课堂的主体作用,调动班级大多数学生的学习热情,让其参与到案例的讨论中,让学生可以大胆地表达观点,从而有效地锻炼学生的求知精神,培养学生进行主动求知的欲望。但教师要对课堂进行很好的把控,及时进行讨论方向和节奏的调整,以确保课堂的指挥权可以把控在教师的手里,以此来提升课堂教学的效果,确保可以在一定的课时内完成教学任务。

3.树立良好的教学观念

教师在教学中一定要认识到案例教学对于学生思辨能力和动手能力的重要性。通过案例教学使得学生的分析能力得到提升,这对于学生学习其他科目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会对学生的一生都会产生十分积极的影响。教师在教学中一定要明确自身的职责,激发学生的热情,培养学生的兴趣,培养学生乐于在课堂上交流的习惯,引导学生主动地进行知识的探索,提高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

五、结束语

通过对民法教学与案例教学的相关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民法学教学的多种缺陷要求我们对案例教学法提高关注,有关人员应该从民法教学的客观实际出发,利用优势因素和条件,研究制订优化可行的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方案。

参考文献: 

[1]林丹.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民法学课程中的应用[J].职业教育研究,2010(11):88-89. 

民法案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档案;高校;开发利用

一、少数民族档案对少数民族地方院校的意义

少数民族档案是反映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军事、历法、医学、教育等方面发展情况的记录,它内容丰富,记录载体和表现形式较为多样,既有文字记录的文书档案,也有服饰、劳动工具等实物档案。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省份,共有3个少数民族自治州、11个少数民族自治县、253个少数民族乡,其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68.2%。全省共有31个少数民族,其中17个为世居少数民族,人口超过10万人的少数民族有9个。这些民族历史悠久、民族文化和生活方式异常丰富,留下了极为丰富的民族社会实践档案。

发展科学文化、开展科学研究、为地方经济做贡献是少数民族地区高等学校义不容辞的社会职能。身处少数民族地区的高校,在关注学校本身发展之外,应关注本地区民族社会实践活动,将科研与地方特色结合起来,整理本地区民族历史及现行档案资料,用以研究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经济等,弘扬民族文化,繁荣文艺创作。这样一方面对学校自身研究历史、文化、经济、政治、法律、宗教、文字语言等方面以及文艺创作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也将地方少数民族档案应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为少数民族地区生产提供依据和经验成果,将少数民族档案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如对地方旅游业发展)体现出来,发挥其巨大的经济价值。

二、少数民族地区高校图书馆在收集及整理利用民族档案方面的优势

据《少数民族档案研究论文统计分析》一文对研究少数民族档案的论文发文作者及单位统计,发文量最高的是高等院校(教学单位、图书馆、档案馆等),占发文总量的89%,这充分显示高校在民族档案研究中的重要地位。而发文作者所在单位按区域来看的话,作为少数民族大省的云南远远领先于其他地区,可见少数民族聚居的省份为少数民族档案的研究提供了资源的优势。

地处少数民族地区的高校对于收集民族档案尤其是本民族的档案资料先天具有优势,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高校图书馆,一方面作为图书馆,开发研究档案资源的科研能力较强,有利于克服重藏轻用的弊病,一方面地处少数民族地区,对于民族档案的熟悉程度强,便于与少数民族地方交流,有利于对少数民族档案的收集。

少数民族档案的形式和载体多种多样,正规的档案管理部门重在全面收集,而高校则有条件成立专门的有侧重点的少数民族档案库室,甚至可以保存既具有档案价值又有文化文物价值而档案局不便管理的档案实体,如面具、铜鼓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2010年成立了民族研究所和民族文化展览馆,该展览馆收藏了少数民族档案260卷,除文献档案外还有“水书”、“马尾绣”、“鼓龙鼓虎长衫龙”等实物档案,都属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再如成立于2008年的凯里学院苗侗文化博物馆,既收藏各类文书的原始档案(以锦屏文书为主),也有三千余件实物档案,如苗族侗族的服饰织锦、苗族的银饰剌绣蜡染品、苗族侗族歌曲及生产生活用具等。

三、少数民族地区高校如何更加有效地开发和利用民族档案

(一)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展开各种方式的收集与整理。与普通高校相比,少数民族地区的高校在收集民族档案方面有显著的地域优势。如有的少数民族在历史上处于无文字状态,在收集这类地区的民族档案时,可根据其特殊性采取一些特殊的收集方式,如深入当地进行现场访谈,用录音或影像记录,形成口述档案。对于这种情况,少数民族地区高校的档案收集者就可以利用自身了解当地语言文化习俗等优势,深入开展收集工作。与专门的档案馆相比,高校对于地方民族档案的开发优势在于其强大的科研能力,少数民族档案的整理工作往往涉及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多个方面,专业的档案工作者一般较难在各方面有所涉猎,而高校工作者分属于各类专业,并且更具有科研能力,对于民族档案的整理就更具有科学性。如少数民族档案中有一类是少数民族原生档案,大多由少数民族语言构成,普通的档案馆员不能具备阅读能力,在分类分编时会存在一些困扰,而高校中多有专门研究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者,更加擅长整理研究少数民族档案。

(二)定期与各少数民族地方政府文化宗教管理部门联系,深入调研,获取少数民族历史档案以及现行档案。高校要发挥善于调研的优势,努力创造条件,配合学校老师的科研方向,利用科研经费,对一些急需的档案进行赎买,对暂时征集不到的,进行复印、拍照、拓印等。如笔者所在铜仁学院图书馆,2008年成立了专门收藏地方文献档案的地方文献特藏室,其收录的重要内容就是地方少数民族档案。因此,该馆定期抽调馆内具有专业知识和老家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馆员深入区县, 摸底了解,多方征集,既与当地的文化宗教管理部门联系,及时获取民族档案资源,也深入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村进行亲身实地考察,收集第一手的民族档案资料。

另外,该馆的目标是既重收藏也重编研,将档案信息从内容进行系统整合,使其潜在的信息价值得到提升,为更多科研者共享。因此,该馆组织馆内外专业人员对收集的少数民族档案进行统计、分类和整理,数量形成规模后还编制了便于查询的检索工具。

(三)形成有特色的资料中心。作为非专业和专门的档案收集部门,高校在收藏少数民族档案上不可能做到档案馆一样全面,而且也没有必要进行资源的重复建设。高校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丰富馆藏的前提下,注重特色,将部分特有的民族档案文献资源与技术资源结合,形成具有特色的资料中心,除了收藏之外,将档案资源进行数字化,形成更加便于查询检索的虚拟数字馆。

如贵州民族学院建有贵州世居民族文献数字图书馆,内容包含世居民族文化藏品、贵州地方文献资料、古文献资源、水书、傩文化研究资料、贵州世居民族研究文献和贵州人民七个方面,其有的古老珍贵的少数民族古籍如“水书”、“彝族古文献”、“布依族古文字文献”等贵州世居少数民族文献档案资料有约五万余册,将这些本地民族档案资源利用现代技术进行数字化,为高校和社会研究人士提供了相当有价值的参考资源和更为便捷的检索方式。

参考文献

[1] 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M].贵州:贵州民族工作知识手册: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