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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项目评估,是指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项目评审,是指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标)、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以及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含投标人和项目责任人,下同)。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
第五条项目评估或评审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评估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科技部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即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对于评估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必须在报批时予以说明。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在组织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四)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八)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九)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七条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违反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三)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项目申请者合法权益;
(四)不得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八条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项目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项目推荐者,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以及与项目申请者的关系、对项目申请者的了解程度。
项目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歧视潜在项目申请者,故意不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二)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三)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四)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十条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或者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三)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
(四)不得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推荐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五)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六)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第十一条科技部法制工作机构、综合计划管理机构、科技经费管理机构和驻科技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应当采取专项性督查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三条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评估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
(二)查阅与评估评审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
(三)参加与评估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四条科技部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评估评审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评估评审活动的承担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正常的评估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五条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者或者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或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或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六条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二),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七条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项目或者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科技部进行举报和投诉。驻科技部监察局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
(三)对投诉人的投诉,应当严格按照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面向国家各科技计划中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面向国际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面向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申报项目应突出国家目标,选择对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和加快国际合作等具有战略意义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通过政府协调和资金引导,集中和优化有效的社会资源,统筹安排并支持项目的国际合作研究和开发,从而促进国内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并有利于高水平人才的培养,实现若干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提高我国的科技综合实力。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面向地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在立项中对地方申报项目予以适当倾斜。地方申报项目应紧紧围绕当地政府科技工作的中心任务,解决与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直接相关的关键技术难题。
一、重点资助范围
1、与科技部在“*”期间组织实施的12个重大科技专项有关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2、“*”计划、“*”计划、科技攻关计划中重点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3、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性科技国际合作项目。
4、双边或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议定书中具有符合下列特点的项目:
——具有科技优势、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有能力以平等身份参与到国际大科学计划中的项目;
——以我为主、为我所需,需要开展国际合作解决我国科技发展过程中带有共性的科技难题的项目。
5、我国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已开展的重点科技合作项目;
二、申报项目必备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具有项目配套资金;
——国际合作伙伴具有相匹配的资金投入,并有协议或书面承诺;
——双边或多边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议定书项目,第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为中央一级研究院、所。
三、申报材料要求
1、《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项目申请书》及附表(由国外方合作伙伴填写);
2、属于中央政府部门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需提供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3、曾列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需提供相应计划的立项通知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三份,书面申报材料和计算机软盘。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推动我国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核心的动力,科技项目将在创新驱动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当前的科技项目财务管理方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创新的发展。文章针对当前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现状,结合科技创新的客观规律,提出了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建议,包括5项总体原则和项目立项、过程管理以及结题环节的经费管理建议。建议是在我国当前创新驱动体制下针对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现状所提出,若能得到实施必将有助于我国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
关键词:
创新驱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预算
1概述
我国自十以来全面实施了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并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是推动我国现阶段经济转型升级的核心的动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我国提升综合国力的重要途径[1]。在当前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下,全社会也在逐渐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全民创业创新的新局面。科技创新按照创新驱动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科学发现,创造出新知识,即知识创新;第二层次为科学发明,创造出技术,这是对创造出的知识的应用开发,即技术创新;第三层次为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大量积累,集成若干技术创新,由此形成系列密切关联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最终构成新产业,即产业创新。知识创新是创新驱动的源头和动力,产业创新是创新驱动的终端和目的[2]。在整个创新体系中,科学发现所带动的知识创新是创新链中的基础和源泉,在整个创新链中处于核心的地位[3]。在我国的创新体系中,知识创新主要由高等院校和科技院所的科学家完成。然而,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知识创新远离经济活动的中心,更多的成为科学家自身的学术追求,未能对经济发展起到足够的驱动作用。在知识创新活动中,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所设立的科学研究项目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科学研究经费几乎支撑了所有知识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4]。为适应国家全面实施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我国在2015年对科技项目的管理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对原有的科技项目体系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整合,经过2016年的实施,新的科技项目管理轮廓已经初步形成。美国学者Nelson等认为科学技术处于不断变革中,政府应保证制度安排上的灵活性和适应性[5]。我国的科技项目改革,正是为了提高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科技项目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而进行的改革。相应地,科技项目的灵活性与适应性提高了,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灵活性与适应性也需要随之提高。因此,在创新驱动战略下、新的科技体制下,科技经费的经费管理制度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充分发挥资金利用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自主性、积极性,我国科技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的创新势在必行。本文将重点探讨我国当前创新驱动发展的形势下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的建议。
2总体原则
2.1服务性原则
科技项目是为知识创新而设立的科技项目,科技项目的经费管理也需要为知识创新而服务,根据知识创新的客观规律进行科技经费的管理将有助于知识创新的快速高效完成。在当前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前提下,为知识创新高效服务应是科技经费管理的第一原则,即服务性原则,也是最为重要的原则。
2.2灵活性原则
知识创新是科学家不断突破自我、探索未知的智力劳动,具有创造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因此,科技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满足灵活性原则,需要预算但不能完全依照预算、照搬预算而一成不变。如果完全依据预算来执行科技活动,知识创新将无法完成、永不可及。
2.3真实性原则
科技经费的执行与管理,在灵活性的基础上,还需要保证真实性。一切科技活动的支出,必须保证是在服务科技创新的前提下来进行,并且是真实存在的,不是虚构的。真实性原则是科技人员必须遵循的,也是科技经费管理部门对经费进行审核的重要标准。
2.4安全性原则
科技经费是国库资金,取之于民,也应用之于民,为更好地为创新服务,尽管在使用经费过程中需要保证经费的灵活性和真实性原则,但同时也需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原则。国家资金的安全保障是科技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不可动摇。安全性原则与灵活性原则和真实性原则不矛盾、不冲突。
2.5国库支付原则
针对当前科技经费执行率明细滞后,大量资金囤积,结题之前突击花钱,科技经费的整体流动性差的问题。建议凡是以国家或各级政府名义立项的科技项目,经费都应实行国库支付的原则,统一管理和调配,提高国库资金利用效率。各单位设立国库虚拟账号,统一从国库支付,这样将极大提高资金的流通性和利用率。
3项目立项
3.1简化项目预算编制
在我国当前科技体制下,通常是项目立项管理单位首先确定科技任务需求,指南,同时限定预算总额,然后科学家再根据任务需求撰写项目申报书,同时根据预算总额和研究任务编制经费预算。这种立项程序在我国当前国情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仍然有需要改革的地方。首先,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就是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技术路线存在多样性,各承担单位基本科技条件存在差异,各地区物价水平不一致。不同承担单位完成同一项科技任务,以上这些原因都将导致预算总额不同,各科目预算也会存在差异。其次,科技项目的实施周期通常为3-5年,在立项当年就需要详细预算未来3-5年的科技活动支出,显然有违科技经费管理真实性原则。因此,作者建议科技经费可以设定一个项目概算总额,这个项目总额由项目申报人提出,然后由相关领域专家、财务专家和项目管理部门共同审定,并大致安排好每年的经费概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技工作者每年年终总结的时候,完成当年的经费决算,并提出下一个年度的经费概算。之所以是概算,而不是预算,也是为了满足科技经费管理灵活性和真实性的要求。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出色,并且有进一步研究经费的需求,可以经论证后增加经费总额。并且在结题之后,也可以考虑对优秀的项目和承担单位进行滚动支持。
3.2放开各子科目预算
在当前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中,分为直接费和间接费两个大类。直接费是与科学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等。间接费是在科技活动中无法直接进行测算的费用支出,包括绩效等。直接费用中的设备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是严格控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是不能进行调整的。2011年,财政部和科技部共同了《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的预算调整权限进行了下放,各课题承担单位可在一定范围内自行调整,在结题或中期检查时上报科技部备案[6]。2014年,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又进一步放开了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的预算调整权限,这三项经费可在不突破三项预算总额的基础上调剂使用[7]。从上可以看出,国家在各科目预算的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了有不合理的地方,并对部分科目的预算调整及使用都进行了放权,以提高经费使用的自由度和灵活度。作者建议进一步放开对各个科目预算的限制,科技经费管理以服务性原则为指导,即完全服务于知识创新,在科技活动真实性、经费开支合理性的基础上各个科目的经费可以不加限制的使用,仅对项目经费总额进行控制。
3.3放宽配套经费限制
在当前国家科技体制中,对大多数应用研究型课题、示范性课题,都对配套经费的额度有硬性要求,需要项目申请单位承诺国拨经费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用于项目研究,在结题时也会对配套经费的落实和使用进行审计。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科技项目申报单位为了项目成功立项,会进行虚假配套经费的承诺,在后续课题执行过程中,无法实现配套经费。作者建议配套经费可以不做限制,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是否承诺配套,只要能够完成研究任务,是否承诺配套经费并不重要。
3.4加强示范类课题的事后资助模式
对于应用类和示范类课题,可以更多采用事前立项、给予部分资金(30%左右)启动课题,由承担单位自有资金完成课题研究,通过验收后划拨剩余经费,并对成果的推广应用给予奖励。对未通过验收审计的课题,不予划拨剩余经费,并对已经划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事后资助可提高示范类课题完成的质量,有效杜绝套取科技经费的情况出现,激励科技成果快速高效转化,并有利于研究成果的进一步推广应用。
4项目执行过程
4.1强化财务管理意识
根据前述财务管理的总体原则,高等院校和科技院所的财务管理人员、科技项目管理人员、科技项目的具体执行人都应强化财务管理意识,学习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法律。财务部门是一个科技单位的核心部门,但更是支撑部门、服务部门,对于财务管理人员而言,需要牢牢树立服务意识,为科技项目的财务执行服务,为创新驱动服务。科技项目的执行人员,也应广泛学习财务知识,牢固树立科技经费使用真实性、合理性的意识。
4.2加强制度建设
在宏观层面,科技部、地方科技厅等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财务管理的顶层设计,依照科技项目服务于科技创新的要求,制定项目预算、科目设置、预算调整、经费管理与结题审计等宏观层面的科技项目任务管理与财务管理办法。宏观层面的制度设计主要是把控项目经费的总体使用原则与规范。在微观层面,各个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也应出台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比如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耗材出入库管理制度、差旅费管理办法、会议费支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与科技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内部管理、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微观层面的制度建设主要是规范项目执行中的各种细节问题。
5项目结题验收
国家当前的科技项目在结题验收的环节,一定程度上存在“重财务轻任务”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不利于科技创新的,科学家可能会把更多的心思放在如何用好科技项目的每一笔钱上面,而不是如何把科技项目做好。因此,为适应新时期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科技项目应更看重任务完成,对财务管理应适度调整。为切实保障科技项目服务于科技创新,在验收环节应加强任务的验收,因为完成“任务”才是科技项目立项的目的。对于通过任务验收的科技项目,且承担单位信用优良、财务制度健全,这类科技项目应不进行财务审计,直接通过财务验收。对于未通过任务验收的科技项目,必须严格审计科技经费的支出,对有经费使用不当的情况,应根据规章制度或法律给予相应惩罚。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政策,在项目通过验收后,课题结余经费可以留归课题组使用,但必须是科学研究的直接相关支出。
6结束语
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前提,本文探讨了与创新驱动紧密相关的科技项目财务管理改革的建议。认为我国当前科技项目财务管理必须要符合服务性、灵活性、真实性、安全性和国库支付等五项原则。在科技项目立项阶段提出了简化项目预算编制、放开科目预算、放宽配套经费限制、加强示范类课题的事后资助模式等四项建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加强科技人员与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意识,加强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在项目结题验收环节应更加重视任务验收。以上建议是在我国当前创新驱动体制下针对科技项目财务管理现状所提出,若能得到实施必将助推我国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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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洪银兴.关于创新驱动和协同创新的若干重要概念[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3(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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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曹志鹏.创新驱动发展模式下我国科技资源配置效率[J].企业经济,2013(8):155-158.
[5]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Z].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保障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与工程示范”和“矿山典型灾害预测控制关键技术装备及示范工程”两项目日前在北京召开项目启动会,这是科技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安全科技工作、依靠科技进步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
2012年7月2日,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牵头负责的“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保障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与工程示范”和“矿山典型灾害预测控制关键技术装备及示范工程”两项目在北京召开项目启动会,标志项目已进入实施阶段。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保障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与工程示范”项目以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吴宗之研究员为项目技术负责人,针对化学工业园区亟待解决的安全生产保障技术及装备提升等问题开展研究,共设置了7个课题,包括化工园区安全规划布局优化技术与标准研究、典型高危工艺本质安全保障关键技术与工程示范、基于风险的石化过程装置完整性管理关键技术研究与集成示范、化工园区公用管道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关键技术研究、化工园区事故预警与现场动态监测关键技术及成套装备开发、基于多元空间环境探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全过程遥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平台、石化和煤化工业区重大突发事件预测预警预报关键技术与示范,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等19家研发或示范单位承担。
“矿山典型灾害预测控制关键技术装备及示范工程”项目以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何学秋教授为项目技术负责人,针对深井岩爆与突出、采空塌陷、矿山尾矿库溃坝、露天边坡和排土场滑坡、大规模地压活动等矿山典型灾害的风险辨识、监测预警、预防控制的技术装备研发需求开展研究,共设置岩爆与突出动力灾害监测预警关键技术研究、采空区探测技术与装备研发、矿山主被动结合高精度微震监测技术与装备研发、极端气象条件下金属矿山尾矿库防灾技术研究、露天矿山灾害预警与控制技术研究及示范、高陡边坡风险辨识与雷达干涉监测技术及装备研发、矿山安全监测与紧急避险一体化信息平台研发等7个课题,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北方工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等20家研发或示范单位承担。
启动以上两个项目,是科技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安全科技工作、依靠科技进步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以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置的事故预防控制主线,开展重大事故安全保障关键技术研究,力求从设计、施工、工程防护措施、监测监控和应急等方面形成系统的技术标准草案、成套的应用技术及新型的实用装备,进一步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防治技术与装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
【关键词】科技双优化;降本增效;
中图分类号: TL372 文献标识码: A
1工程概况
贵州遵义新业东城项目是一个在遵义地区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的代建项目,占地面积35万,总建筑面积95.15万,主要由46栋32层的高层住宅、8栋多层、8栋低层和近26万的地下室组成。委托方按每平米固定单价的方式对该项目建筑物进行回购。项目在确保结构安全、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在项目伊始,即对项目的科技双优化工作进行策划,结合现场情况,通过科学的复核计算方式和采用行业内先进的施工工艺对项目设计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了优化,实现了项目效益的较大增长。
本工程的的科技双优化工作主要从设计图纸和现场施工工艺入手,针对土方开挖、底板设计、钢筋设计、节能技术、模板技术、材料运输、标准化工艺等方面进行了优化。
2设计优化
2.1地下室底板标高优化
原设计多层施工区域的地下室底板均在同一标高面上,但根据现场实际的土石方开挖情况,多层区在开挖后发现有近三分一的区域需在中风化岩层上向下开挖至设计标高。
经与设计在现场实地勘查和对比图纸后,确认该区域的地下室底板可根据地貌进进行调整,可提高80cm的高程,减少80cm的中风化岩层开挖,在不同标高底板之间采用坡道进行衔接。
2.2地下室底板厚度设计优化
本工程底板原设计为450mm厚结构底板,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勘查和公司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复核计算,发现结构底板可优化的空间较大。经与设计沟通和复核计算,工程所有的结构底板由4550mm厚C14@150双层双向钢筋修改为300mm厚C12@150双层双向钢筋,此项设计优化可直接节约钢筋约2200吨,混凝土25424 m3。
2.3四级钢运用
随着钢筋制造技术的发展,HRB500的钢筋逐渐在建筑工地上投入使用。但本工程在设计中并未采用HRB500钢筋,经公司注册结构师对结构图纸仔细审阅后,与设计沟通在工程地下室顶板的梁钢筋中采用HRB500钢筋替换原设计的HRB400钢筋,可使地下室顶板中梁纵筋的使用量节约10%左右。
3施工方案优化
3.1预埋式连墙件使用
本工程计划在高层结构施工的外脚手架中采用预埋式连墙件替代传统的钢管扣件式连墙件,可有效减少外墙的脚手眼,节约周转料。
按高层建筑脚手架施工平均周期8个月测算,综合钢管、扣件的租金,以及每处脚手眼修补费用计算,预埋式连墙件比钢管扣件最少节约27.66元,且最大程度降低了外墙的漏水隐患。
3.2铝模板使用
本工程46栋高层建筑中,共Ⅰ、Ⅱ、Ⅲ三种户型,Ⅰ户型约495层、Ⅱ户型约546层、Ⅲ户型428层。且高层施工区域划分为六个施工区域,每个施工区域均有相同户型分布,每两个施工区域的施工时间相差在4个月左右,正好是单栋主体结构的施工时间,因此,单套户型的铝模板可在各施工区域之间进行周转使用,根据现场各区域进展情况,单套铝模板的最大周转次数可达120次,最小周转次数也可达60次。我司在本工程中计划每户型投入两套铝模板,计划周转次数为60~120次,提高了周转率,节约了施工成本。
3.3电瓶运输车使用
本工程95%为住宅楼,砌体量较大,砌体和砂浆的材料运输将占用施工电梯的六成以上。常规的斗车和人力车辆运输材料,效率低,每次每笼仅能运输24块加气块,且加气砖在运输过程中易受到损坏。本工程拟使用电瓶车进行砌体材料和砂浆的场内运输问题,可使施工电梯使用效率提高一倍,加气砖损耗率可有效减少,减少斗车运输砂浆对现场的污染,大幅减少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
3.4数控弯箍机使用
数控弯箍机是自动完成钢筋矫直、定尺、弯箍、切断等工序的一体机,可加工原材为盘螺或盘圆的箍筋和板筋,采用先进计算机数字控制,自动快速完成钢筋调直、定尺、弯箍、切断,机效率极高,一个技工和两个普工即可完成10人左右的钢筋加工工作。数控弯箍机每台班可加工钢筋6~10吨,基本无材料损耗。我司拟在高层区施工时设置钢筋集中加工场地,实行箍筋和板筋的集中配送,提高现场功效。
3.5塔吊和电梯基础优化
本工程共布置34台塔吊,46台施工电梯,有31台塔吊穿过地下室顶板,且施工电梯基本布置在地下室顶板上,为尽量减少塔吊基础和电梯基础的浪费,本工程在进行塔吊和电梯基础设计时,将其融入地下室底板结构,减少施工电梯地下室顶板的支撑加固架和地下室顶板上进入施工电梯的坡道,方面材料运输。经测算,每个设置在地下室底板上的塔吊基础可节约费用。
3.6施工道路优化
在进行本工程施工道路的平面布置时,参照总平设计中小区道路位置,提前与设计确定了小区道路的做法,在场地平整施工时,施工道路标高与小区道路路基标高相平,一次性铺设道路路基及C25混凝土路面,在总平施工时,直接在现有的施工道路上进行“白改黑”施工,避免了施工道路路基的重复施工,可减少了小区道路路基的施工成本及施工工期。
3.7工具化防护装置使用
本工程为我司的标准化工地推广项目,在施工过程的临时防护装置、钢筋加工棚、木工加工棚、安全通道等均按照公司的标准化图集进行施工,不仅达到了安全防护要求,相比传统的钢管扣件式防护装置,还美观大方,节约成本,以安全通道为例,一栋高层建筑的安全通道, 钢管脚手架的租金、安全网、脚手板、人工费等费用每个约需2.03万元,而工具每个工具化防护棚费用约为1.3万元,每个工具化防护棚相比钢管架防护棚可节约0.73万元。
4总结
本项目通过近一年的科技优化工作开展,已充分将设计与施工融为一体,设计的优化,从源头为施工提供了便利,施工方案的优化,从现场为设计提供实践支撑。
截至目前,通过科技双优化工作产生经济效益优化效益率为7.14%,为项目的“科技助推降本增效”工作全面展开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贵州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2245-2004,贵州省建设厅,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