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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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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现场鉴定书,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检验结论

《现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是两种性质、作为、制作规范、内容和要求等均不相同的法律文书。我国实行种子质量检验制度时间较长,种子质量检验规程、种子质量判定标准和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书的制作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处理种子纠纷时,人们对判定种子质量的法律文书即《检验报告》已习以为常。我国采用田间现场鉴定方式确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鉴定制度实行较晚,且时间短;除农业部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外,尚无其他具体规章制度可供遵循。造成人们对种子鉴定与种子检验不分、《现场鉴定书》与《检验报告》不分。例如,重庆市种子管理站的《关于统一使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规范格式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了《DB45/T 135—2004广西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技术规程》、北京市种子管理站的7项表格中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就有将《现场鉴定书》与《检验报告》相混淆之嫌。为了帮助组织田间现场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和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正确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就有关问题谈点个人意见。

1 《现场鉴定书》不应称为《检验报告》。

1.1《现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接收人的社会地位不同。

依据《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和各地、各部门下达的农产品(含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环境和转基因生物)质量监督检验、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质量普查及产品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等检验工作,承担委托、仲裁等检验工作只是质检机构的任务之一。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质检机构不仅应全部“受理”而且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验报告》是质田间现场鉴定是种子管理机构为解决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接受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的申请,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组织农业专家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其不是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种子管理机构对符合《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得出鉴定结论后制作的现场鉴定书,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交付申请人,而不是向其“报告”。

1.2现场鉴定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现场鉴定书》。

田间现场鉴定是为处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而进行的技术鉴定活动,属于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活动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应当反映鉴定活动的性质和作用;法律文书名称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种子管理机构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这种专门性问题,组织农业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是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依据《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质检机构对种子的质量进行检验得出检验结论后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检验报告》。依据《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司发通[2002]56号),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分析意见书》。在实践中,专家鉴定组以《鉴定意见》、《鉴定报告》、《检验报告》、《专家意见》等文书名称代替《现场鉴定书》的做法,都是不合法的。转贴于

2 《现场鉴定书》不是《检验报告》。

2.1现场鉴定是“会诊”而非“检验”。

专家鉴定组对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类似于医院为对疑难病人或危重病人得出正确的诊断而组织相关医学专家共同进行的“会诊”。质检机构为确定种子质量进行的种子质量检验、为确定土壤质地和肥力而进行的土肥化验、为确定环境质量而进行的调查和测定等检验、化验活动,都是为诊断种子质量事故而采用的辅助技术。这些检验、化验活动,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地客观地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这些检验、化验活动得出检验结论后制作的《检验报告》,就像医生为给病人看病,对病人进行体检形成的《化验单》和《检验单》一样,是医生诊断疾病的参考材料,而不是诊断结论和处方。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等检验或化验结果单(以下统称《检验报告》),只能为田间现场鉴定提供证据材料,而不能对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进行分析,更不能做出结论。只有专家鉴定组在综合分析各种《检验报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才可判断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得出鉴定结论,制作《现场鉴定书》。检验结论与鉴定结论是因果关系,不是相互取代关系。记载检验结论的《检验报告》是制作记载鉴定结论的《现场鉴定书》的证据材料,《现场鉴定书》才是技术鉴定活动产生的法律文书。

2.2《现场鉴定书》应当“讲理”。

是否讲理是《检验报告》与《现场鉴定书》的重要区别。 关于种子检验与种子鉴定的区别,作者已在《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的区别》(载《中国种业》2007年增刊)予以论述。由于种子检验与种子鉴定有重大区别,作为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得出结论后制作的法律文书——《检验报告》和《现场鉴定书》,也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文体不同:《检验报告》属于说明文;《现场鉴定书》属于议论文。《检验报告》是记载监督检验测试机构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如种子、土壤、肥料等单一因素)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的法律文书。《检验报告》是对客观世界的感性认识;其只记载检验过程及其与判定标准比较的结果,不记载检验人员的主观认识,即不讲道理。在诉讼法上检验结论不是独立的证据,属于书证的内容。标志CMA、CAL的《检验报告》,国家授予其权威性,证据效力较强。法律没有规定检验员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现场鉴定书》是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充分考虑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鉴定地块地力水平、影响作物生长等因素后,进行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对事故的影响,排除非事故因素(论据),判断(论证)出造成事故的原因得出鉴定结论(论点)后制作的法律文书。鉴定结论是专家鉴定组对客观事物的理性认识,《现场鉴定书》既要有结论,又要就得出结论的分析、推理、论证的依据和过程予以说明,即要讲理。讲清道理是《现场鉴定书》的重点。在诉讼法上,鉴定结论是独立的证据,属于专家证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专家应当出庭作证。在实践中,《现场鉴定书》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不讲道理或不会讲道理。这也是造成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专家出庭作证和专家在出庭作证时常遇尴尬的重要原因。

3 《现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的格式不同。

检验鉴定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工作,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及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活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是:

(一)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它进出口商品;

(三)进出口危险品和废旧物品;

(四)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五)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出口商品;

(六)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者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七)国际政府间协定规定,或者国内外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对上述规定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实施抽查检验。

第二章报检

第六条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办理报检手续。

第七条进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卸货前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第八条散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装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包(件)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品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由商品生产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签发包括数量、重量在内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发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换证凭单和必要的凭证向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包括数量、重量在内的货物通关单或者证书。

对于批次或者标记不清、包装不良,或者在到达出口口岸前的运输中数量、重量发生变化的商品,收发货人应当在出口口岸重新申报数量、重量检验。

第九条以数量交接计价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应当申报数量检验项目。对数量有明确要求或者需以件数推算全批重量的进出口商品,在申报重量检验项目的同时,收发货人应当申报数量检验项目。

第十条以重量交接计价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应当申报重量检验项目。对按照公量或者干量计价交接或者含水率有明确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在申报数量、重量检验时,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申报水分检测项目。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中需要使用密度(比重)进行计重的,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申报密度(比重)检测项目。

船运进口散装液体商品在申报船舱计重时,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申报干舱鉴定项目。

第十一条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报检手续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下列检验项目:

(一)衡器鉴重;

(二)水尺计重;

(三)容器计重:分别有船舱计重、岸罐计重、槽罐计重三种方式;

(四)流量计重;

(五)其它相关的检验项目。

第十二条进出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检人应当同时申报船舱计重、水尺计重、封识、监装监卸等项目:

(一)海运或陆运进口的散装商品需要运离口岸进行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并依据其结果出证的;

(二)海运或陆运出口的散装商品进行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后需要运离检验地装运出口,并以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结果出证的。

第十三条收发货人或其报检企业在报检时所缺少的单证资料,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

第三章检验

第十四条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进口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数量、重量检验。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生产地实施数量、重量检验。散装出口商品应当在装货口岸实施数量、重量检验。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数量、重量检验。尚未制订技术规范、标准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检验。

第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数量、重量检验时,发现报检项目的实际状况与检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不符,影响检验正常进行或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应当及时通知报检人;报检人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报或增报检验项目。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现场检验的条件应当符合检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收发货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符合检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条件和必要的设备。

收发货人、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及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备,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成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检验顺利进行;对不具备检验条件,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准确性的,不得实施检验。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衡器鉴重的方式包括全部衡重、抽样衡重、监督衡重和抽查复衡。

第十九条固体散装物料或不定重包装且不逐件标明重量的进出口商品可以采用全部衡重的检验方式;对裸装件或不定重包装且逐件标明重量的包装件应当逐件衡重并核对报检人提交的原发货重量明细单。

对定重包装件可以全部衡重或按照有关的检验鉴定技术规范、标准,抽取一定数量的包装件衡重后以每件平均净重结合数量检验结果推算全批净重。

第二十条以公量、干量交接计价或对含水率有明确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数量、重量的同时应当抽取样品检测水分。

检验中发现有异常水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检验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报检人提供用于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各类衡器计重系统、流量计重系统、船舶及其计量货舱、计量油罐槽罐及相关设施、计算机处理系统、相关图表、数据资料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用于数量、重量检验的各类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进出口商品的装卸货单位在装卸货过程中应当落实防漏撒措施和收集地脚;对有残损的,应当合理分卸分放。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时应当记录,可以拍照、录音或录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如有意见分歧,应当备注或共同签署备忘录。

第二十四条承担进口接用货或出口备发货的单位的计重器具、设施、管理措施以及接发货过程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对影响检验鉴定工作及其结果准确性的因素进行整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在境内设立的各类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和在境内从事涉及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从事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鉴定活动,应当依法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未经许可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鉴定活动。

第二十七条已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境内外各类检验鉴定机构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鉴定;其现场鉴定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机构、人员资格许可的有关证件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

对无证从事鉴定活动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离开现场并做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擅自破坏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现场条件或者进出口商品,影响检验结果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超出其业务范围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其检验鉴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检验机构鉴定人员进行现场鉴定时未携带有关证件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离开现场。

检验机构指派无证人员从事鉴定工作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刁难当事人的,,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公量,是指商品在衡重和化验水分含量后,折算到规定回潮率(标准回潮率)或者规定含水率时的净重(以公量结算的商品主要有棉花、羊毛、生丝和化纤等,这些商品容易吸潮,价格高)。

干量,是指商品的干态重量,商品实际计得的湿态重量扣去按照实测含水率计得的水分后得到的即商品的干态重量(以干量结算的商品主要有贵重的矿产品等)。

岸罐计重,是指以经过国家合法的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罐式容器(船舱除外)为工具,对其盛装的散装液体商品或者液化气体商品进行的数、重量检验鉴定(包括测量、计算)。其中,罐式容器包括了立式罐、卧式罐、槽罐(可拆卸或者不可拆卸的槽罐)。

抽查复衡,是衡器鉴重合格评定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指针对合格评定对象(主要是经常进出口大宗定重包装的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由检验检疫机构从中随机抽取部分有代表性的商品在同一衡器上进行复衡,检查两次衡重的差值是否在允许范围内,以评定其程序是否处于合格状态的检验方法

收集地脚,是指在装缷过程中由于撒、漏的或者是在装卸后残留的小部分商品称为地脚货物,地脚货物应当及时收集计重,扣除杂质,合并进整批重量出证,而不能简单作为损耗扣除。

第三十三条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数量、重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同时应当保留现场和货物现状。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

当事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四条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对所委托的其他检验鉴定机构的数量、重量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投诉,同时应当保留现场和货物现状。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数量、重量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检验鉴定范文第3篇

关键词:监控器上指掌纹 发现 显现 检验 鉴定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监控探头的应用已经不断普及和发展。在苏州很多经营中饭店或者购物广场中,都在店内安装了监控探头。然而,犯罪分子明知饭店或者购物广场内安装有监控探头,但是为了窃取财物,仍然会铤而走险,潜入饭店内实施盗窃。不过犯罪分子为了规避监控探头拍摄记录下其实施犯罪的影像,往往会实施移动、调转摄像头,或者破坏摄像头等行为,从而为公安机关在监控器上采集指纹进行检验鉴定提供了条件。另外,因为摄像头安装的位置往往比较高,饭店或者购物广场内的工作人员一般很少去触碰那个摄像头。摄像头一旦被触碰过,留下指纹价值往往特别的高,一般情况下在监控探头上留下的指纹都是犯罪分子的手印形成的。这样高价值的指纹能做到印证犯罪或者起到直接破案的效果。

一、准确发现监控探头上的手印痕迹

寻找、发现犯罪现场监控上的手印是检验鉴定手印,成功破获案件的第一步。民警在初步了解案件情况之后,对案件现场有一个大概的认识,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现场的结构对现场有一个判断。对于盗窃店面的案件现场,首先需要找到犯罪进出口,在犯罪的进出口,比如说翻窗进入店内行窃,往往会在窗户周边的地面留下犯罪足迹。可以通过对案发地面犯罪足迹的跟踪、发现来推测犯罪嫌疑人是否经过监控探头所在地。其次,可以通过观察监控设备所在地周围有无椅子或者桌子等可以攀爬、支撑的物品;或者棍子、竹竿等可以拨动监控探头的工具。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这些工具去破坏摄像头。第三,如果犯罪分子对监控设备进行破坏,在监控设备的显示器、输出端则能够显现出,视频图像突然跳段,或者画面突然转变等情况。根据这种情况,不仅可以判断出犯罪分子曾经破坏、触碰过摄像头,还能通过图像改变的时间结点推断出犯罪分子的作案时间等其他有利于破案的线索。在确定了犯罪分子曾经触碰过摄像头之后,就需要对被触碰过的监控探头上进行进一步的细致的观察,从而寻找手印痕迹。观察寻找手印主要通过打光的方法进行观察,由于犯罪嫌疑人接触过摄像头,留下了汗液或者灰层的手印,光源照射在摄像头上,因为摄像头表面和汗液或者灰层指纹对光源的反射率不同,当光线以一定的入射角照射在汗液或者灰层指纹上的时候光线会发生折射,或者漫反射;而照射在无手印部分的光线以反射角反射,从而使得照射在指纹上的光线和照射在摄像头上的光线形成差异,进而能够发现指纹。公安人员在案发的作案现场观察摄像头上的指纹时候,还可以通过改变电筒位置改变入射光源的角度和方向、亮度等方式,增强指纹的反差效果。如果监控探头为比较光滑有光泽的材质,则可以对摄像头的表面进行“哈气”,这样可以造成留在摄像头上的手印痕迹和摄像头的反光性能的区别,从而增加遗留在摄像头上手印的可见程度。

二、对监控探头上的手印痕迹进行有效的显现、固定

手印就是指人手掌或者手指的表面接触其他物品形成r留下的印记。因此,手印反应了手掌表面花纹的结构形态和特征。手印也具有人个不同、终身基本不变的特点。通过关照对监控摄像头进行观察,如果摄像头上的手印为加层的汗液指纹,可以通过直接在摄像头上进行粉末刷显的方式进行显现。显现之后,直接拍照固定,或者用透明胶带纸粘贴下来之后再拍照固定。但是,如果使用粉末刷显的方式对监控摄像头上的手印进行显现,当操作不小心的时候,或者粉末的原因,会对监控探头上的手印痕迹产生破坏,从而影响检验鉴定的效果。因此,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将监控摄像头拆下来,带到实验室,将监控设备放到熏显柜内进行“502”熏显,在熏显柜内按照要求对“502”和水进行定量滴加,使用“502”熏显设备的自动循环系统,从而使手印显现达到最佳的效果。如果经过“502”熏显的手印和监控探头客体背景反差不大的时候,可以再使用烟熏的方法进行物理染色,从而更好的显现手印。安装在饭店内的监控探头往往有球机摄像头和枪机摄像头两种。我们可以根据不同摄像头形态的不同,根据摄像头表面光滑度和凹凸形态的区别,在更容易留痕的地方进行手印的处理。在通过磁性粉末刷显,或者“502”熏显,或者烟熏等方法显现出手印之后,需要对监控摄像头上的手印进行固定和提取。照相固定是目前比较好的一个固定手印的方法,使用照相固定的方法,能够保证手印不变形,能够比较清晰、完整地反映摄像头上纹线的结构特征。另外,在拍照片的时候,应该加上比例标尺,方便之后进行检验鉴定。如果在摄像头上有多枚指纹的,最好还应该用照相机固定下该摄像头上多枚指纹相互之间的位置关系。通过多枚指纹之间的位置关系对监控探头上遗留的指纹进行分析,能够更好的分析指位。更加方便的比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从而破获案件。

三、对监控探头上显现出的指纹进行检验鉴定及分析

虽然在犯罪现场遗留的指纹不一定就是犯罪指纹,不一定是犯罪嫌疑人所留下的。但是,通过对盗窃案件现场的勘察检验,通过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的活动过程,了解监控探头上手印的来源,监控探头位置的变化,是否被移动过,案发之后事主本人是否碰过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全面分析作案人在现场活动的情况。因为摄像头的位置往往都比较高,还可以通过侦查实验来判断,犯罪分子是否有条件触碰到监控摄像头。此外,还可以通过手印的新鲜程度来判断手印是否是犯罪所留。如果手印的新鲜程度和作案的时间有着明显的差异,则基本可以排除该监控探头上遗留的指纹是犯罪分子留下的。如果犯罪分子曾经去过厨房,而监控摄像头上遗留的指纹也是油脂形成的指印,则该手印的价值就很高。犯罪的可能性就比较大。指头手印上乳突花纹的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弓型纹、箕型纹和斗型纹。可以根据监控摄像头上手印的具体遗留位置,手印遗留的方向,即指尖的朝向;监控探头上手指印相互之间的关系,比如高低关系、距离、指尖方向等,综合分析作案人的人身特点,通过现场遗留的手印的长短、宽窄、手印纹线的密度和形态的特点,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身高和体态等特征,再结合足迹、监控视频图像等,给犯罪嫌疑人画像,为侦查破案提供重要线索。通过手印可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的大概情况。如手印全长(厘米)乘以9.8等于身高。食指、中指、环指的第一指节乘以72等于身高。此外,还可以,根据盗窃案件现场的情况,结合乳突纹线的密度以及乳突纹线的形态变化特点,大致推断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段,为侦查工作提供支撑。通过对现场监控摄像头上遗留指纹的特征点进行标注,在标注现场摄像头上指纹特征点的时候注意标注指纹的起点、终点、分歧、结合、小沟、小桥、小眼、小点、短棒等特征,特别注意一些伤疤等特殊特征,之后进行指纹比对,比重犯罪嫌疑人。再结合监控视频,出入口,足迹等进行综合判断,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最终达到破获案件的目的。通过对现场勘验检查中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才能给准确的定位侦查方向,缩小侦查的范围,更好的破获案件。并且在指纹的检验和鉴定过程中,需要我们遵循,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工作原则。注重寻找和发现手印中稳定的细节特征。找到正确的基准点,在由找到的基准点在向周围扩散,再发现其他的特征点。然后在结合现场监控上遗留手印的实际情况,排除假特征的干扰,最终做出手印同一认定的结论。

通过监控摄像头上指纹的发现、提取和显现、比对,从而破获案件,在日常的执法实践中也有很多案例。我局在2015年和2016年分别发生了两次盗窃店面的案件。2015年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从饭店后门的窗户翻窗进入店内,撬坏店内保险箱,偷得保险箱内现金。通过饭店后门窗户的足迹和手印台边椅子上的足迹推断出犯罪嫌疑人可能触碰过监控探头,由于探头表面比较光滑 ,直接采用粉末刷显的方法显现出指纹,在犯罪分子抓获后,指纹比对同一,从而认定犯罪,破获了案件。2016年的案件,犯罪分子从饭店的后门进入饭店,窃取了饭店内收银台处的现金,在饭店收银台与饭店的餐桌区域走廊间有一个监控摄像头。通过观看摄像头,发现摄像头夜间有过大幅度的移动,位置发生了改变,因此判断犯罪嫌疑人曾经触碰过摄像头,将摄像头卸下,带至实验室进行了“502”熏显,熏显出了现场指纹,现场指纹与一名犯罪嫌疑人的指纹细节特征吻合,直接比重该犯罪嫌疑人,从而直接破获了该起盗窃店面的案件。

检验鉴定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电子物证检验鉴定;数据恢复技术

0 引言

在社会经济以及网络技术蓬勃发展的当下,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也日益猖獗,给社会的安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针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会直接删除那些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一些电子数据,从而给案件的侦查增加了一定的难度。而办案人员在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应用数据恢复技术,可以对那些被删除的电子数据进行恢复,从而搜集到与案件相关的重要线索,促进案件的早日侦破。

1 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数据恢复技术的重要性

电子物证是指存储于介质载体的电磁记录或光电记录的电子信息数据,电子物证是犯罪案件成立的重要证明。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代,网络犯罪行为也越来越猖獗,针对犯罪行为案件,电子物证是案件侦破的关键,加强电子物证检验鉴定是犯罪案件侦破的重要手段。在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为了维系电子物证的客观真实性,在获取电子物证时,应采用取证专用的数据拷贝机和电子物证检验取证技术,附加上时间相关信息数据,一次性提取和固定介质载体中的全部电子物证信息。但是电子物证很容易受到干扰,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会删除或者破坏与犯罪案件相关的电子物证,使得电子物证在检验鉴定中比较难以获取全面的证据线索。而作为犯罪案件的重要线索,由于相关数据信息受到破坏,犯罪案件侦破难度就会增加。而数据恢复是指利用技术手段,将那些因人为因素而导致电子设备中存储的丢失的电子信息或电子数据还原恢复的过程。在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利用数据恢复技术,可以将那些损害的硬盘、计算器内存或者其他存储介质的存储器的内容进行恢复,从而更好地方便侦查办案人员获取与案件相关的关键线索,掌握犯罪案件的相关信息,从而提高侦查效率,实现案件的早日侦破[1]。

2 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数据恢复技术分析

2.1 软件数据恢复

电子物证实质是电子的、电磁的、光学的、磁性的等相似性能的信息或数据信息,经输出设备显示为人们所能识别的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各种信息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为了将证据毁灭,会人为的破坏那些记录案件信息的介质,如对磁盘进行格式化、删除重要的文件[2]。在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侦查人员碰到那些数据丢失或者损害的设备或存储介质时,数据信息就会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在检验鉴定中很难获取全面的数据信息,从而难以掌握与犯罪案件相关的信息。而软件数据恢复技术作为一种实用化的电子信息应用手段,数据软件恢复技术的应用为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工作提供了技术保障。在数据软件恢复技术的依托下,侦查人员可以对那些损害的存储介质中的数据进行恢复,让侦查人员在信息存储介质中提取全面的信息,从而尽快帮助办案人员破案。目前,我国公安部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软件恢复工具就有Diskgenius、PhotoRecovery、EasyReCovery 、FinalData、X-Ways、Encase、Forensic、Forensic、FileRecovery、R-Studi-o、Recover4all等[3]。这些软件恢复工具为电子物证检验鉴定提供了多样性的选择,有助于获取全面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2.2 硬件数据恢复

在这个网络化的时代里,网络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犯罪嫌疑人为了毁灭犯罪证据,会对记录犯罪行为的电子信息进行破坏和毁灭,如对磁盘划伤,针对此类问题,侦查人员可以采用硬件数据恢复技术对数据信息进行有效的恢复。硬件数据恢复技术主要应用于机械故障、电路故障、磁盘划伤等所造成的设备内数据损害与无法识别的状态。通过硬件数据恢复技术,可以对设备内部的控制芯片与电路板进行维修或更换,如利用HIE、PC3000等工具,可以将那些已经损害的电路板重新修复好或者更新与原设备向匹配的电路板,从而将损害的部分修复过来[4]。硬件数据恢复工作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切实满足专业设备相应的要求,如在数据恢复工作中,需要保证实验室处于100级以上的无尘空间,然后利用磁头对盘片进行直接读取。通过硬件数据恢复技术恢复数据后,侦查人员可以在存储设备中提出更多的有价值的数据信息,通过对这些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可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有效的帮助,大大地提高案件侦破效率。

3 数据恢复技术案例分析

在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会碰到计算机系统崩溃问题,一旦计算机系统崩溃,就会给提证带来难度。针对计算机系统崩溃问题,人们常用的做法就是重装系统,但是重装系统后会把原来的Ubuntu引导分区表mbr给冲掉,从而难以获取到全面的数据信息。而mbr就是把操作系统自己的引导程序读入内存并跳转到操作系统的引导程序[5]。如果原来的Ubuntu引导分区表mbr被冲掉,就会影响到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通过数据恢复技术,可以对原来的Ubuntu引导分区表mbr进行恢复。具体操作为:先把Ubuntu的安装光盘放进计算机驱动器内,然后启动,正常进入安装界面,打开终端并输入:sudo grub,系统接收指令后界面会变成grub>,然后找到Ubuntu的启动分区所在地,并输入find /boot/grub/stage1,回车后根据计算机界面的指示,找到Ubuntu根目录所在分区,输入grub>root (hd0,2)、grub>setup (hd0),如果界面 出现successed后再输入grub>quit,紧接着重启,重启后就可以找到计算机系统崩溃前的相关数据信息[6]。

4 结语

综上,电子物证检验鉴定是案件侦破的重要环节,是获取与案件重要线索的重要手段,加强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工作能够切实有效地帮助办案人员开展犯罪侦查工作,从而实现案件的早日侦破。而在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时常会碰到电子物证信息存储介质损坏的问题,从而为线索提取带来难度。而数据恢复技术的应用有效地解决了电子物证信息存储介质损害的问题。通过数据恢复技术,可以将损害的介质和设备中的数据信息进行恢复,从而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便利,提高犯罪侦查能力和效率。

参考文献

[1]杨柳,魏龙飞,李程远. 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数据恢复技术探析[J]. 科技经济市场,2014,11:189-191.

[2]沈铎,张炜. 物联网技术在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的应用[J]. 技术与市场,2015,08:219-221.

[3]李冬华,沈亚铎. 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数据恢复技术分析[J]. 技术与市场,2015,08:215-217.

[4]许怡红. 电子物证检验鉴定的数据恢复技术分析[J]. 法制博览,2016,02:139.

检验鉴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细菌鉴定法;临床血液检验;直接药敏检测

这几年来,国内医学工作中抗生素泛滥应用较为突出,这样便使各类细菌耐药性对抗生素的敏感性发生了较大程度的变化,进一步使临床检验工作的难度大大增加。为了使临床血液检验的效率得到有效提升,采取有效的细菌鉴定方法非常重要。本次选取360份阳性血液标本,主要是评估常规药敏检测方法与直接药敏检测方法在临床血液检验中的应用价值,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1)本次选取的360份阳性血液标本即取于2011年9月―2014年9月我院收治的360例患者。所有阳性血液标本均在患者发热起始使其或者高峰时期所取的;1例患者进行1次采集,每例患者采取剂量为20毫升,进而将采取的样品进行冷藏存储,然后及时送往检验科室。

(2)入选对象在住院前2d没有使用相关药物治疗,同时将凝血功能障碍以及血液系统疾病患者逐一排除。

1.2方法

1.2.1常规药敏试验

取阳性血液标本,在血平板、麦康凯平板以及巧克力平板以分别的方式进行接种,进而基于温度为35℃的5%CO2条件下进行孵育,将孵育时间维持在18h到24h,然后使用菌落涂片,同时完成革兰染色。以检测结果为依据,选取合适的酶,进一步应用Walkaway 40系统完成药敏试验的鉴定[1]。

1.2.2直接药敏试验

使用BD公司生产的BACTEC9240系统,将其应用于样本接种工作当中,然后完成自动培养与检测工作。倘若系统将阳性样检出,需及时应用无菌注射器进行阳性样的抽取,大约抽取10毫升,将其向无菌试管中注入,进一步完成密度梯度离心分离细菌,以每分钟1500转的速度离心大概5分钟,进而完成上层清液的收集;以每分钟3000转的速度下离心大约15分钟之后,将上清液去除,然后采取PBS对沉淀进行洗涤,共洗涤2次,进步完成重悬。选取悬液涂片约20μL,进而完成革兰氏染色,并在倒置显微镜下仔细观察:

(1)如果有G+菌呈链状出现,那么需要应用MH+5%羊血血平板,进而完成初次的药敏试验。以试验结果为依据,进而选取合理的酶,与此同时对菌液的浓度进行调整,大约调至6.2×108cfu/L,进一步在NC21综合板上完成接种,同时完成药敏试验的鉴定。

(2)对于一般菌种接种来说,需在MH平板上滴入1到2滴悬液,但真菌除外。给予无菌拭子进行涂抹,涂抹需保持均匀,然后将药敏纸片贴上。以2005NCCLSI标准为依据,进而对抗生素敏感度进行判定[2]。

1.3统计学分析

本研究应用SPSS19.0统计学软件进行处理,( )视为计量资料,组间比较应用t进行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组间比较采取χ2检验,P

2.结果

经BACTEC9240系统证实,360份阳性血液标本中,阳性样品有300份,其中格兰阳性杆菌78份、克雷伯杆菌31份、变形杆菌36份、假单胞杆菌18份、黄杆菌30份、革兰阴性球菌29份、肠球菌34份、大肠杆菌8份、气单胞菌18份、葡萄球菌12份、埃希氏菌6份。

常规药敏试验检测结果:格兰阳性杆菌78份(100.00%)、克雷伯杆菌31份(100.00%)、变形杆菌34份(94.44%)、假单胞杆菌17份(94.44%)、黄杆菌30份(100.00%)、革兰阴性球菌29份(100.00%)、肠球菌32份(94.12%)、大肠杆菌8份(100.00%)、气单胞菌17份(94.44%)、葡萄球菌12份(100.00%)、埃希氏菌6份(100.00%)。

直接药敏试验结果:格兰阳性杆菌78份(100.00%)、克雷伯杆菌30份(96.77%)、变形杆菌33份(91.67%)、假单胞杆菌17份(94.44%)、黄杆菌30份(100.00%)、革兰阴性球菌29份(100.00%)、肠球菌32份(94.12%)、大肠杆菌8份(100.00%)、气单胞菌16份(88.89%)、葡萄球菌12份(100.00%)、埃希氏菌6份(100.00%)。

由此表明:常规药物试验检验与直接药敏试验检验所检出的菌种符合率均非常高,两组比较无明显差异(P>0.05)。

3.讨论

在临床血液检验过程中,常规药物试验检验与直接药敏试验检验是应用最为普遍的方法,主要具备的优势为检测速度快、准确率高、有效性高等,能够为进一步的诊疗工作提供充分有效的科学凭据。有学者[3]经研究表明:在临床血液检验过程中,常规药敏检测与直接药敏检测均有很高的检出率,均可大力推广及应用;此次得出了与该学者基本一致的研究成果。

本次研究结果表明:常规药物试验检验与直接药敏试验检验所检出的菌种符合率均非常高,两组比较无明显差异(P>0.05)。常规药物试验检验与直接药敏试验检验的抗生素铭感度检出符合率均非常高,两种方法比较无明显差异(P>0.05)。

结合本次研究相关数据结果,可得出结论:在临床血液检验过程中,常规药敏检测与直接药敏检测均有很高的检出率;两者相较,直接药敏检测操作简易、检测时间短,在临床血液检验过程中可广泛应用。

【参考文献】

[1]张茂海.两种细菌鉴定法在临床血液检验中的应用研究[J].湖南中医药大学学报,2011,31(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