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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司法公开;自由旁听;审务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12)03—0056—05
一、问题的缘起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纷纷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推进司法公开(审务公开),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从公开的形式看,庭审公开是最为常见的形式,其次是裁判文书公开,互联网公开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各级法院已经认识到司法公开的重要性,开始采取各种措施推进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强调各种形式的司法公开,从各类庭审的公开到裁判文书公开再到互联网公开,并且强化了公开力度,即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不公开的以外,各级法院应当将公开宣判的裁判文书进行上网。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于2009年和2010年分别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及《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以考核、考评的形式推进各级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但是,目前有关裁判文书公开这一司法公开的政策仍然比较缺乏,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诸如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就必然不能公开;在公开裁判文书时是否应当隐去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在法院审判认定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裁判文书能否公开等问题还存在争议。裁判文书的公开到底应当受到哪些方面的限制已成为各级法院探索的领域,但从裁判文书公开的情况来看,情况不容乐观,许多法院以各种理由不将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上网,即使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内容也过于简单,公开的裁判文书不具有代表性或示范作用,违背了裁判文书公开的初衷。因此,如何使包括裁判文书公开在内的司法公开,从被动公开向自发公开转变,从选择性公开向规范性公开转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时代课题。“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只有推进司法公开,才能实现社会正义,笔者针对司法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求破解之策。
二、司法公开的法理分析
1 司法是公共资源,应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司法在现代社会早已成为一种公共资源,具体表现为:首先,司法的成本已经列入国家预算及地方预算,由国家公共财政支付。其次,司法机关也是为公众提供司法服务及保障的部门,具有公共性与公益性。再次,从法治国家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司法公开是必然的选择,从裁判依据、裁判文书到判例都是可以查询利用的,司法作为公共资源已经从口号变为行动,从理论变为实践。从司法公开的主要载体来看,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性质不是法院或当事人的私有财产,而是重要的公共资源,根据公共资源特性,公开的决定与选择权不是由当事人说了算。在国外,司法公开的资料已经成为重要的学术研究资源,这种倾向目前在中国也表现得很明显。应当看到,国家在法律上确立司法公开原则有其特殊的意义,通过司法公开可以发挥法制的宣传教育功能,同时还能保障公民对司法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因而司法公开中内含着社会公共利益,而这种公共利益只有通过公开才能实现共享,为人民所享用。
2 司法公开是法治社会区别于非法治社会的标志
司法公开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黑暗的中世纪司法制度受到猛烈抨击,司法民主化成为一种潮流,程序公开取代了秘密审判,并和审判独立一样受到资产阶级的推崇。西方国家通过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使司法成为分权制衡的重要力量,使司法成为捍卫权利的舞台和制约权力的平台。在非法治社会,司法更多的是幕后操作、暗箱操作,甚至秘密审判,法治社会区别于非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就是司法公开,因为只有公开法律,公开审判,公民的自由才能得到保证,权利才能得到维护,正义才能得到伸张。法治社会为了保障民权,纷纷将司法公开写入宪法或组织法、诉讼法,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国三大诉讼法均对司法公开进行了明文规定。“司法是最讲程序的领域。司法过程程序化,使司法活动的每一步都被置于公众和其他权力部门的视野之下,也使司法人员的工作置于司法机关内部各个组成机构的相互约束之下,所以它本身就是司法民主的体现。如审判公开、控辩制、审级制等,莫不是在这个指导思想下形成的;裁判文书的公开则将司法审判活动的结果纳入各界和公众的约束之下,要求裁判官必须给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公众一个合法的论证,证明自己的判断和决定是依法并公正做出的”。
3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信的客观要求和保证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的天然职责和使命所在,但是“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們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司法的公开程度直接决定了司法的公信所在。首先,司法的公信源于公众对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尊重、认同与服从,推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实现,使社会大众主体的尊严、价值、需要得到合理的维护与满足,符合司法公正认同的心理学标准。其次,通过司法公开有利于不断改进司法作风和提升司法水平,使司法始终在阳光下操作,减少或避免“权力寻租”及司法腐败滋生的空间,使司法运作在明处,依法办案,以理服人,消除司法的神秘性与复杂性,增进了民众对司法的理解、支持与认同。再次,通过司法公开有利于发现立法与司法、专业法官与大众思维的不同和差距。如学者所言:“司法判决与公众认同之间存在着距离和冲突,归根到底是由于司法现代性进程中移植来的法律制度和运作模式与人們日常生活场景之间的整合出现了断裂”。而司法公开使专业法官能够发现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差距和秩序与价值的矛盾,寻找到道德与法律的平衡点,从而使司法裁判得到改进,不当的裁判得到纠正,司法的权威得到提升。最后,通过司法公开能够借鉴和体现民意,以美国为例,不仅有“辛普森案”、“焚烧国旗案”等著名的民意司法碰撞案例,而且最高法院会把社会舆论当做某些案件判决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在宪法判决中也允许考虑社会的“公共意识”和“普通感情”。
三、司法公开存在的问题
虽然司法公开有着法理上的依据,但是目前我国司法公开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1 法官对司法公开的排斥心理
从司法的本性来看,它不愿意受到包括公众与媒体在内的任何影响。司法独立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基础性作用,司法职业的内在要求决定了法官的活动有浓厚的独立色彩,部分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司法公开尤其是媒体的介入有抵触情绪,不愿意更不会主动提供社会参与司法的便利,这种认识和做法与现在国家强调司法公开、司法民主的氛围不协调,但却客观存在。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使司法规则难以确定或明晰。一方面,法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把促进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目标,这就要求法官对自己的职业具有保守性。这种保守是社会需要的,能够促进社会安全,使司法有章可循,防止司法侵犯个体权利。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在党委、政府的领导或制约之下,各级党委、政府对能动司法、积极司法不断提出新要求,法官在各种要求之下,不得不表现出更大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法官面临保守与能动、积极与自律的职业矛盾,在保持司法公平正义的同时,又不情愿地推进司法公开。
2 司法公开不规范及自身受到的限制
①公开内容及公开途径不够合理。如当前各级法院虽然认同审判公开原则,但在实践中存在不合理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宣判后没有公开到网络,公众难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二是不能公开的内容不恰当公开。如审判委员会或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情况,经常被不当泄露出去。目前裁判文书的获得渠道主要有私人交往或交情、公开交易、其他免费的公开渠道。但是,通过以上方式获得的裁判资料都是不完整的,这种不完整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法院及法官的不自信。
②司法公开受到很多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第一,社会热点难点案件往往不能实现司法公开。这些案件牵涉方面太多,所产生的影响较大,因而审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官出于各种顾虑拒绝公开审判或透露案情。第二,司法公开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转播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进行”。通过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法院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采取了审批的做法,对司法公开持谨慎小心态度。第三,二审程序案件及减刑、假释案件不公开庭审现象仍然比较突出。第四,裁判文书司法公开的内容不全。从各地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情况来看,很多裁判文书由于涉及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不愿意公开,导致公开内容缺失,甚至连当事人的姓名、单位都要进行一定的技术处理,这种做法固然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秘密或其他利益,但是损害了司法公开的效力,影响了司法公开的效果,受到学者的批判。第五,判决理由公开不彻底。有的裁判文书公开的裁判理由不是真正的裁判依据,由于法院内部的司法文件或内部请示意见等不对外公开,又不能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从而导致一些裁判结果无从考察。第六,司法公开还受到办公经费、物质保障等现实制约。如目前最高院推行的庭审三同步工作(即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是推动司法公开的重要手段,但除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外,很多地方因法庭设施、技术装备及经费保障问题,庭审三同步工作无法实现,这些物质保障成为了制约司法公开的瓶颈之一。
3 审务公开流于形式化
审务公开从实质意义上来讲,要求法院对所审判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对当事人是非责任的评判都应当在公开的庭审上进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务公开往往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一是开庭时间不公开透明。一些法院不能或不愿意依法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开庭时间和地点;或者临时改变,使公众旁听权无法实现。二是先定后审现象严重。在一些案件中,法官开庭前已经介入诉讼,进行了实质审理,导致公开的庭审成为“走过场”。三是公开的程度不够,审判中公开的事实及法律适用不充分,法官不做辨法析理,旁听人员难以理解,达不到公开的效果,甚至很多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不公开宣判,或公开宣判很迟,因此,如果不重视审判效率,落实审务公开仍然只是一个美好愿望。即使法院目前推行巡回审判,但大多数是应景之作,巡回“多”,审判少;法律咨询多,公开庭审少,与常态意义上的审务公开相距甚远。
4 维护稳定任务淡化了司法公开
近年来,我国政法界维护稳定任务艰巨,职责繁重。主要体现为:阶段性维护稳定工作成为常态。如每年全国和地方“两会”期间,全国法院系统及地方法院系统都要召开新闻宣传工作会议,要求创造和谐的舆论氛围,即敏感案件不开庭或不处理以避免激化矛盾;对于司法公开工作,更是要求利于和谐的多公开,不利于和谐的不公开,这种对司法公开的政治要求,使司法公开工作成为应“时”举措,因“时”而异,从而淡化了司法公开的热情,使法院既面临人民群众要求司法公开的压力,又面临党委及宣传部门要求有限公开、适度公开的压力。这些压力使得法院在贯彻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任务时,往往自觉地把司法公开放到一边,从而淡化了司法公开的氛围。
5 改革缺乏推动力
司法公开改革缺乏推动力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现行的司法队伍素质没有真正达到司法公开的要求。现行的司法队伍素质虽然不断提高,但仍然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基层法院正规科班毕业生少,法官“断层”现象严重;法官的职业能力与道德水平没有同步提高,司法腐败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公开的推进力度和改革的热情。第二,司法的外部环境还不够理想。受传统文化影响,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关系”社会,当事人打官司仍然热衷于找熟人、托关系,这种现象在各种层次的人群中普遍存在且往往达成“共识”,以至于很多案件都是私下调解或和解解决,司法还不能完全发挥定纷止争作用。第三,目前法院的行政管理模式制约了司法公开的进一步改革。在目前行政管理模式下,法官受到各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干预,法官更多的是执行各种指示和命令,难以真正独立思考,即使作出裁判,往往难以真正具有说服力,更难以公开“示众”,因此,现行司法体制制约了司法公开的深层次改革。
四、推进司法公开的路径
面对司法公开存在的种种问题,应该如何解决?笔者认为,法院司法公开意识可能是推动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实践中可以发现,很多地方法院确实是主动公开的。而不是被要求而公开的,即使上级有要求,他們可能比要求做得更多、更好。另外,司法公开也存在地域差异,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法院不仅司法公开意识比较超前,而且存在相应的社会需求,因而产生良性互动,而对于没有良性互动且司法公开意识落后的地区,就需要自上而下的推动力来促进司法公开。
1 落实自由旁听是实现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
从国际社会对公开审判的旁听规定来看,没有对旁听人员的国籍、性别、身份作出特别的限制,也没有对记者提出额外的要求。所以,除了军事审判或特别时期的审判外,公众旁听庭审是不需要出示身份证明或许可证件的,只要通过安全检查即可进入法庭。按照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审判必须公开举行,并向各国公民开放。另外,在旁听人员过多时,采取优先保证与随机确定相结合的原则。日本《法院旁听规则》对旁听优先权做了明确规定,该规则第一条规定给予一定数量的新闻记者旁听优先权,给予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及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旁听的机会。美国联邦及各州的法院也规定了优先保障当事人和媒体人员的旁听席位,法庭应当保留出一定的席位给公众、当事人、各方律师及安全保卫人员。在美国的很多法院,都将旁听席位的一半位置分配给新闻媒体,虽然提供的实际座位多少会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美国及很多国家分配旁听席位的规则体现了透明、公正、人性化的特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旁听的规定上,实行向媒体记者和当事人亲属倾斜的政策,符合国际惯例,体现了对特殊人员旁听优先权的制度保护原则。在今后的审判中,应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合理的自由旁听政策,保障人民群众旁听权的实现。
2 司法裁判依据及结果的充分公开是改革抓手
司法裁判依据及结果的公开是社会各界对司法公开最直接的要求,人們如果没有更多的时间去感受庭审,通过查询裁判文书可以获得相关司法信息,感受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此规定受到学者激烈批判。批判的理由认为司法是公共资源,对公共资源的运用不应受到当事人意志的影响,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必须考虑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原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笔者认为,目前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裁判文书不宜公开外,其他裁判文书应当一律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细节,裁判文书在事实表述及证据梳理上应当注意技巧,进行保密处理。对刑事受害人的受害情节及个人信息应通过撰写技术进行处理。对裁判文书的公开,应当按照审慎推进原则,各级法院应对裁判文书上网有明确的时间表,并加强考核管理,使裁判文书公开能够落到实处。
3 司法信息的定期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有效保障
司法信息的公开包括庭审录像及司法文件、统计资料、审判态势分析等司法政务管理的公开,司法公开首先应是司法的过程公开,主要是庭审“三同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及设备更新,使司法的过程公开有可靠的技术支持,使案件庭审的全过程能够记录保存,建立电子档案,能够长期供公众查询观摩,研讨审判艺术和裁判规则,使司法公正有迹可循。对司法文件、统计资料、审判态势等内容的公开是司法公开深化的要求,司法各种内部文件公开,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进步和提高,有利于裁判规则的透明公正,各种司法统计资料及审判态势的及时公开有利于民众了解司法现状,有利于加强法律实证研究,有利于共同推动司法和立法的进步,实现司法信息的有效共享和良性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