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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铸造企业因其重金属烟尘、腐蚀性废气排放量大,对当地的生态环境污染严重,厂区污染物的滞留与堆积会导致厂区内的工作人员及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的威胁,因此,铸造企业的污染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此,社会各界也提出了多样化的解决方案,其中最具特色的是铸造企业生产园区内的园林景观设计,厂区园林在保证环境美化的同时,栽种植物的净化特性也对厂区空气处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铸造企业污染物排放特点,具有针对性地提出铸造企业生产区园林景观设计方案,以期通过对工厂与园林的紧密配合,提升生产区环境,降低工作人员健康风险。
关键词:
铸造企业;生产园区;景观设计;污染物排放
一、铸造企业环境特征分析
铸造企业是我国重工业企业的代表,因其特殊的生产任务,不可避免地需要排放出一定量的有害污染物,污染物以气体排放物为主,主要为金属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为了选择与铸造企业生产相配套的园林景观设计方案,需要对不同生产流程的特点及环境、净化需求特点,以提升园林与铸造企业厂区环境的契合度。对此,笔者结合相关工作经验,对厂区环境特点进行了以下分析。现代铸造厂为了满足生产需要,设施建设趋向集成化与一体化,目前在多数铸造企业厂区内,一般包含生产区、仓储区、办公区、生活区四个部分,四个区域均具有各自的特点,生产区以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区是铸造厂厂区的最主要组成部分,一般占厂区总面积的60%以上,生产区最大的特点是空气污染严重,且部分区域存在一定的噪声污染,(如表1)所示,生产区主要污染物以粉尘为主,粉尘颗粒易造成的疾病主要为皮肤疾病和呼吸道系统疾病,据统计,这两类疾病占到铸造厂工伤医疗支出的90%以上,严重危害了生产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仓储区对环境无特殊要求,但为了能够提升仓储区的储备能力,一般选择地势相对平坦的区域,仓储区的分布位置一般位于厂区或角落,以提升土地利用率。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特点相似,在厂区内的分布位置一般与生产区有明显的分界,以防止污染物对办公区、生活区人员的伤害,在厂区布置中,这两类区域一般占到厂区总面积的25%左右。对厂区设施及分布进行分析后,绿化园林景观的分布位置主要划定为以下几处:1.生产区内;2.生产区与其他区域交界处;3.生活区和办公区内。
二、铸造企业生产厂区园林景观设计及注意事项
因铸造企业的特殊生产性质,导致了厂内生产需要考虑环境污染及污染物的净化情况,因此在生产区园林景观设计中,需要发挥园林设施的双重功能,即美观功能和净化功能。在功能的分配上,需要注重以下几点原则。
(一)生产厂区园林景观的美观性设计
美观性是园林景观的必备要求,因铸造企业在厂区建设时首先需要考虑生产需要,因此厂区园林需要围绕厂区布置进行规划建造,在园林设施的建设中,需要充分发挥融合性思维,针对不同的厂区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划。在绿化园林景观的主要分布位置上,应当分别遵循不同的美观性规划原则。在生产区内,为了适应工作环境,改善艰苦工作环境对产业工人的影响,应当遵循简约型美观原则,在美观的角度,选用以舒缓心情,提升作业人员注意力为主的植物颜色搭配原则。在仓储区,因这一地区人流量较小,园林景观对环境美化的提升能力极易被忽视,从经济性角度考虑,可以采用极简化的美观原则,保留绿化景观的最基本功用,无需过度考虑其美化效果。在生活区及办公区,因这两个地区人流密集,而且厂方与外界的交流、参观活动多发生于这两个区域,生活区及办公区的环境形象直接影响了铸造企业整体的企业形象,决定了外部人员对企业整体精神风貌的认识,对企业形象的构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这两个区域应当被作为园林景观美观性设计的重点,在建设时,应采用宜人化的美观性原则组织园林规划工作,采用复合式园林规划体系,将园林植物、园林布置与企业建筑形式及企业希望传达的企业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园林景观对企业形象的促进作用,并从改善环境的角度出发,真正服务于企业职工。
(二)生产厂区园林景观的交通性设计
生产厂区中的道路景观设计不仅能缓解视觉疲劳,而且还具有一定的引导性作用,能组织人流、车流与货运的有序进行。因而道路景观系统的科学布局对干生产园区而言具有不可言喻的重要性意义。所以,一方面,生产厂区的道路设计在保证消防安全通道之时,也可以采取网络方格式设计来缩小园内各个空间的路距。对主干道、次干道与支路的景观布局,结合其功用特点进行合理设计,在主干道设置统一的景观,使其对司机行车的干扰降到最小;而对于次干道与支路的景观设计则可以朝气蓬勃而又富于变化的景观为主,使员工在进发的生命力中更加奋发向上。另一方而,也可以巧妙地利用道路地形对其景观进行精妙布置,通过高低起伏的地形打造层次分明的道路景观,从而促进生产厂区内整个交通布局的合理化。
(三)生产厂区园林景观的功能性设计
在铸造企业内规划园林设施,除了发挥园林景观美化环境的功效外,还需要将其真正融入企业,为企业生产服务,在这里,就需要突出铸造企业内园林设施的功能性原则。铸造企业的主要任务在于生产、加工铸造件,上文中提到,铸造企业的主要排放污染物为金属粉尘、氮氧化物、硫化物等,工作环境还具有高湿度、强噪声的特点。我国在九十年代起,开始重视工作环境对工人身体健康的影响,随着众多法规、保障体系的出台,环境污染控制被纳入到铸造厂建设规划的强制标准,在近年30年的规划建设中,我国铸造企业建设人员逐渐摸索出了一套通过厂区园林景观实现对环境改良、降低污染物排放与扩散的办法,这里就要着重强调园林景观的功能性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应用于铸造企业的生产区,在生产区,园林景观的规划需要合理选择栽种植物,所选用植物需要具有一定的消声性,且需要对空气中的颗粒粉尘具有较强的吸附性,以满足降低污染物排放与扩散的作用。在其他区域,也需要考虑园林景观的功能性特点,在仓储区,考虑到仓储区通行车辆一般具有吨位大、路线固定的特点,会对浸水路面造成一定的损害,且仓储区内堆放的货物多为金属铸件,易受到雨水腐蚀,因此在园林景观设计时应当发挥景观植物的排水特点,采用透水性能好,蒸腾作用旺盛的植物,及时排除雨水或积水,降低水分对仓储区的影响。
(四)生产厂区园林景观的经济性设计
铸造企业的主要任务在于发展生产,因此,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定优势,需要将主要精力和资金投入与生产紧密联系的工作中,厂区园林景观设计作为厂区建设的一部分,虽然对厂区形象、产业工人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是,因景观设计不直接参与企业生产,为了保证生产企业的利益,需要在规划铸造企业园林景观时,充分考虑到其经济性,为了实现经济性原则,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第一,园林景观制造成本控制。铸造企业因其工作性质,其主要任务在于发展生产,因此在选择园林景观时,应当以简朴、实用为主,不宜过度华丽,在植物的选取方面,应当以常见植物为主,不宜过多选用名贵植物,以减少铸造企业园林景观初期建设时的投入。第二,园林景观后期维护成本控制。在铸造企业厂区园林景观前期规划中,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厂区园林在后期使用中的维护成本问题,这里需要对植物和景观设施两个类别分别进行考虑,植物的选区需要注重植物的维护成本,需要选用病虫害少、成活率高的植物,且植物的生长速度不宜过快,以降低频繁修剪产生的维护成本;在设施的选择上,应当考虑到铸造企业厂区环境特点,由于铸造企业的主要排放物为氮、硫化物,加之铸造生产会导致厂区空气湿度相对较大,厂区空气呈偏酸性,部分区域空气酸度较高,已经具有较强的腐蚀性,这就需要考虑园林设施的环境适应性,为了满足经济性原则,需要选用环境耐受性好的厂区园林设施,避免使用石灰石质假山或者铸铁质地雕塑。
(五)生产厂区园林景观的基础设施设计
公共设施是生产厂区工业化程度的直观反映,完善的公共设施不仅能提高员工生活工作的舒适度,而且还能转化为其努力工作的原始动力。因而,生产厂区应该不断加强其内部公共设施的建设工作,以人性化设计为原则增强公共设施的人文属性。所以,在进行公共设施的规划时,要树立全局观念,考虑整个铸造园区的环境氛围,井以此为基础进行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布局。不同功能区的公共设施需求也不同,针对工业区的公共设施建设应该以基本的饮水、空调等便利设施为主;而至于生活区则应该添设大量的娱乐休闲设施。生产厂区内的公共设施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作为生产厂区“文明的窗口”应与其整体构造、空间布局以及人文气息紧密相连,使人性化理念践行到公共设施建设的每一环节中。
(六)生产厂区园林景观设计时的注意事项
铸造企业厂区内的园林景观因其需要具备美观性和功能性的双重属性,因此对园林景观的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结合相关工作经验,结合诸多铸造厂内园林景观设计规划案例的设计经验,对园林设计提出了一些注意要点。铸造企业的根本任务在于发展生产,因此园林景观的设计、布置工作需要围绕生产展开,必要时需要让步于生产,保证工作地布置的优先性,以确保园林景观的设计不会干扰正常企业生产活动的进行。在一些铸造企业园林景观设计的失败案例中,最常见的失败点是景观建设妨碍了正常的生产工作,因此在进行铸造企业园林景观的设计建造时,需要考虑工作地布置的优先性,一切以方便工作地生产工作的开展为首要目标。具体布置方法应当遵从以下原则:第一,预留足够的工作空间。在铸造企业园林景观的设计建造时,需要充分考虑工作时所需要的工作空间,并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扩建、增设等情况,在布置园林景观时,预留足够的工作空间。第二,充分考虑景观植物生长情况。在工作地附近设置园林景观,需要充分考虑到景观植物的生长情况,由于铸造厂工作低一般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这就给植物的修剪与维护工作带来了阻碍,对此,需要选用生长速度慢的植物,以降低植物生长对工作地的影响,同时尽可能减少后期维护带来的各种问题。在铸造企业中,园林景观设计出了应当满足环境美化的要求外,还需要尽可能地满足环境净化功能,在铸造企业厂区内,生产区是重点污染区域,若实现园林景观的净化作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提升园林存在的价值。生产区域选用的园林植物种类应当为常绿阔叶植物,叶片表面应当覆盖有蜡质,以保护其不受烟尘侵害,同时阔叶植物可以有效降低噪声,提升工作地以外的环境质量。
三、结语
关键词:长沙社区;社区规划师
中图分类号:TU984.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4)01-0096-04
1、社区概念解析
社区属于社会学的范畴,是城市的基本构成单元,是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群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我国城市实行“市一行政区一街区一社区”的管理体系,市、行政区与街区属于政府辖区,代表政府行政行为;而社区是社会自治体,它们之间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城市规划中本来并没有社区的概念,但随着规划师对人类居住环境关注的宽度与深度的发展,及随着规划职业自身在理论及方法论上与相关学科的互补发展,社区的概念和理论被引借到城市规划中。但是社区概念在城市规划和社会学中还是存在一些区别(见表1),社会学中的社区(以自然意愿形成共同联系),是作为与社会(以理性意愿形成相互关系)相对立的概念进行研究的;在城市规划中,社区多数时候与城市、居住等概念联系在一起,是城市某一特定区域内居住的人群及其所处空间的总和。
社区作为社会组成的单元,其本身具有相对完整的社会功能。同时由于社区中人口密度较高,人群活动相对集中,产生的冲突及其他问题也相对集中。因此,如果不从规划对象的社会根源切入研究、提出解决的方案,将很难真正解决问题。
2、设立社区规划师的意义
规划工作者通过深入社区调研,为深化公众参与,反映社区基层诉求,搭建规划管理部门和基层之间的沟通平台,能较好地促进社区居民对城市规划的参与程度,社区规划师可以作为“公众参与的倡导者”,更好的促进居民参与到社区规划中未,推进社区居民的自我治理。进而破解社区发展的难点,研究社区经济发展计划,推进社区建设和转型。
3、经验借鉴
3.1 上海社区规划师
为改变目前社区规划管理中区规划局与街道、居委在组织体制上较难衔接的现状,2006年4月,虹口区正式建立社区规划专管员制度,在区规划局和社区(街道)两个层面设立了社区规划专管员队伍,区规划局和社区一般每个社区各指定设立了2名专管员,上下衔接,加强联系和沟通,突出社区管理互动,基本形成了覆盖全区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规划管理框架。社区规划管理队伍的主要工作职责:
1)包括参加本社区范围内规划编制;
2)参加建设项目审批协调、竣工验收等批后管理;
3)提出社区规划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同时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日常管理;
5)重点是确保社区各项公共利益在各层次规划管理实施中得到落实和保障。
3.2 深圳社区规划师
深圳宝安区作为“原关外”区域,至今仍密布着很多自然村转变而来的社区。发展多年来在经济上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还伴随面临着社区工业园规划不合理,社区集体用地制度与现行规划冲突,市区重大项目落地难,影响社区转型发展等社区与城市规划矛盾的难题。
2010年8月18日,龙岗社区规划师工作室正式成立并举行挂牌仪式。让规划师进社区,目的是建立以社区规划师为基础平台的社区发展实施机制,加强社区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度。规划师进社区,主要为下类职责:
1)对于社区提出的问题及建议,社区规划师应予以及时回复;
2)社区规划师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社区现场踏勘,对法定图则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记录社区的建设及规划实施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3)社区规划师每月至少一次走访社区内的企业和居民,形成书面材料;
4)社区规划师在走访基层的同时,进行相关规划宣传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在所在社区的学校,为学生上一次规划宣传教育课,至少给社区居民上一次规划宣传教育课。
3.3 经验总结
借鉴国内社区规划师的成功案例,推进社区发展,为保证社区规划的科学编制和实施,提高社区管理水平,建立“社区规划师制度”将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方法。社区规划师是致力于社区管理、更新和复兴等事项的管理型规划人员,也是城市街道机构的政府规划师。社区规划师的职业目标是在不侵犯其他社区发展机遇,不妨碍城市整体长期利益的基础上,为本社区谋求长远利益和最大利益。除专业知识外,社区规划师还具备劝说、谈判、协调、综合等技能,发挥社会组织者的作用,以便能达成共识,创造有归属感、人情味和富有活力的社区。
4、长沙社区规划师试点背景与工作内容
4.1 背景
为建设和谐社区探索出新思路,从立足基层、现实出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拟决定在天心区青园街道湘园社区开展“社区规划师”试点工作。以“社区规划师”为平台,扩大公众参与规划的广度和力度,实现自上而下的规划目标与自下而上的社区发展诉求的有效衔接。以此为背景,天心区规划分局与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共同开展了湘园社区规划调研工作,并形成规划调研报告。
通过实地踏勘、座谈访谈、居民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深入调研了解社区现有建设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梳理社区目前的规划编制情况,总结社区规划实施情况,发现社区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议,促进社区更好的发展。
4.2 工作内容
试点社区所辖行政区的规划分局,组织与协调“社区规划师”的工作,为保障社区规划师制度的有效运行,由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主管,对口社区协管。主要分为以下三个组织结构:分局组织成立、办公室协调管理、社区规划工作室。
1)社区现场踏勘调查――社区规划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社区现场踏勘,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督,记录社区的建设及规划实施情况。
2)参与社区规划项目――深度参与社区内的规划、建设项目,包括规划项目前期的组织、编制至项目审查会,都应有社区规划师在场,对牵涉到社区发展的规划项目有知情权、建议权。
3)规划实施反馈――动态监测规划的实施情况,确保各项公共项目在规划中得到良好的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绿地),同时比较规划与实施之间的差异,针对不符合法定规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向规划管理部门反馈情况。(不包含违法乱建的建设项目)
4)收集与反馈社区发展问题――对社区发展、建设等问题及意见进行及时收集、整理和反馈,搭建规划管理部门和群众之间的沟通平台。
5)规划技术咨询服务――解答社区在规划建设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在法定规划指导下,为社区的发展建设出谋划策,为社区相关建设项目提供规划技术咨询。
6)规划宣传及培训――协助开展相关规划的宣传、讲解工作,并定期对社区居民开展规划的宣传和培训,培育社区居民的规划公众参与意识。
5、长沙湘园“社区规划师”试点实践
5.1 工作方式
5.1.1 问卷调查(见表2)
深入居民调查,了解当地居民诉求,对社区内居民进行抽样问卷调查,主要从“个人概况、家庭概况、住房设施、交通与治安、居委会与物业公司、邻里关系与社会保障、教育与医疗、日常生活与休闲”等十个方面进行详实的问卷调查,选取与居民生活密切联系的日常问题,一切从居民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人手,在规划上分析,整体上考虑,从而解决居民面临的难题。
5.1.2 现状踏勘
全面的社区现状调查,深入了解社区的基本情况、人口、用地、住宅、单位、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等情况,全盘摸清社区的现状情况。
5.1.3 座谈
2012年7月-11月期间,先后多次到湘园社区服务中心,与天心城乡规划分局、湘园社区主要负责人等就湘园社区建设发展、规划设想进行深入讨论与交流。
5.2 湘园“社区规划师”规划调研问题分析
湘园社区范围内有湖南省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劳动与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边防武警总队、中央粮食储备库、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市司法局等9家省厅级单位和总部企业;社区内现有上庭苑、青山小区、鑫远杰座、天城泰和花苑等新型居民小区。湘园社区享有长沙市示范社区、长沙市文明社区、长沙市精品社区等多项荣誉称号。
在社区中走访中发现,整个社区的人居环境优于中心城区的社区,根据此次社区抽样调查的问卷,反映出社区内大部分居民均乐意长期居住于此,原因是较中心城区有限的土地空间中,生活在此的居民在空气质量、环境景观上均优于中心城区的居民,而在公共设施、市政设施配套上又不逊于中心城区。
由于社区处于省政府生活服务圈,各项设施大多能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但在教育文化、日常生活与娱乐休闲设施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5.2.1 教育文化设施
根据此次社区抽样调查的问卷,居民愿意社区内常组织如知识讲座、技术咨询、形象设计、投资咨询类等教育培训项目,可以看出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人民更渴望得到专业人士的帮助与培训,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中依靠知识丰富自我。而在设立文化设施上社区居民更愿意增设图书馆、文化站。
而湘园社区为打造书香品牌形象,与周边的明德中学产生相呼应的效果,社区决定在青山安置小区的A、B区建设专业培训学校,为社区居民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不仅丰富了居民业余生活、也为失业人士或想提高专业技术的人士提供了学习场所。
5.2.2 日常生活与娱乐休闲设施
5.2.2.1 日常生活设施
根据此次社区抽样调查的问卷,湘园社区内居所附近有小型的商业设施,但社区内无大型超市、菜市场,居民希望能规划布点此类设施,从而更好的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5.2.2.2 娱乐休闲设施
根据此次社区抽样调查的问卷,反映出湘园社区内居民娱乐生活较为单一,休闲活动都以看电视、上网为主,户外场所较少。居民普遍反映电影院、图书馆等活动中心离社区较远,不利于社区居民业余活动。(见图1)
5.3 强化社区规划的实践与管理建议
通过对湘园社区现状建设与规划情况的初步调查和分析,借鉴国内外城市管理及其社区建设的先进经验,必须尽快转变观念,创新思路。其中很重要一点是把城市规划与社区发展整合起来寻求一种更有利于社区发展的规划机制,即建立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城市规划与管理体系,以改善目前社区建设不完善、同时与城市规划存在脱节的局面。
5.3.1 合理确定社区区划,按社区单元模式进行整合
目前,在社区区划时一般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按照便于管理服务便于社区资源合理配置,便于居民自治,但这种做法往往与目前规划编制脱节。建立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城市规划与管理体系,必须在城市规划与社区发展中寻找两者协调的最佳点,即合理的社区范围与规模。因此结合目前正在编制中的各城区控规,根据居住用地的布局和规模,居住社区的类型多样化和动态发展的需要,适当调整社区区划,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社区规划的结合提供依据。
5.3.2 完善规划编制体系,强化控规编制与社区规划的结合
目前城市建设用地已基本控规覆盖,但由于控规的范围与社区管理的范围脱节,因而规划人员很难从社区的角度未考虑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建立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城市规划与管理体系,必须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社区规规划结合。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如能把社区规划纳入,则将为社区土地的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也为社区建设中各项配套设施的完善提供切实的保障。
5.3.3 发挥规划引导作用,扶持社区集体经济发展
通过访谈了解,湘园社区安置小区居民收入来源主要为房租,且社区主要商业设施不发达,就业岗位不足,质量不高,经济发展模式单一,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在未来的发展中,随着城市产业升级、旧城改造的进程推进,城市功能的扩散,有必要通过策划引导社区经济多元化发展,通过成立社区股份公司,或者通过一定的商业运作,引导社区经济向房地产、商业、旅游服务、教育培训等多项产业领域发展,逐步摆脱“物业经济”单一发展模式,形成多头并进、可持续发展的局面。建议在政府政策允许的范围下,进行商业策划与运作,成立社区经济发展实体,引导项目与集体经济相结合,让项目落地。
5.3.4 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提升社区城市建设水平
建议市、区、街道各级政府加大对基层社区的基础设施投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建设,提升社区建设品质。为实现建立功能全面、配套完善的社区服务网络,需与湘园社区的服务网络与社区服务单元的分级划分相适应,根据服务级别的不同、服务覆盖范围的不同及服务人群的差异,按照需求设置。主要分为区域服务、社区服务和街坊邻里服务三个层次。
1)区域服务包括本社区及其周边社区的服务设施配套资源的协调与共享。具体包括文体中心的共建、大型商业设施、医疗设施及教育设施的共享,以及规划建设中的轨道站点等的共享。
2)社区服务的范围覆盖整个湘园社区,在区域服务的内容和空间距离不适应或不能满足本社区需求的前提下设置。内容包括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医院、福利院及商业网点、教育培训点、社区文化娱乐。
3)街坊邻里服务,作为便民服务的设施配置,其规模及服务种类依据各街坊内部居民的实际需求而定。内容包括零售商店、24小时便利店、理发店、家电维修等。长远发展而言,要提高社区居民的社区服务意识,并通过发动社区有能力的成员提供义务,以提升社区服务的层次。
其居民生活服务规划设施建议如图2。
5.3.5 开展社区规划师试点,强化社区规划管理
未试点前,社区工作人员大多不具备社区规划的专业知识,很难承担社区规划的相关职能。长沙市天心区城乡规划局为探索研究在社区层面建立社区规划管理队伍,形成全覆盖的规划管理体系框架,在湘园社区开展“社区规划师”试点工作,并设立了2名专管员,以此为平台,扩大公众参与规划的广度和力度,实现自上而下的规划目标与自下而上的社区发展诉求的有效衔接,上下衔接,加强联系和沟通,突出社区管理互动。
5.3.6 扩大公众参与,还社于民推进社区自治
公众参与是一种社会管理方法,其本质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程序,让更多的居民能够参加到那些与他们息息相关的政策、规范的制定和决策过程中。居民作为社区的主体,他们的广泛参与是社区规划的生命力,是实现社区发展的根本动力。社区规划无论是在编制,还是具体实施过程中,都应让居民全过程参与,使其熟悉、关心和理解规划。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选择与市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造地区,让公众参与到规划编制过程中,市民参与城市社区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日益增强。
社区管理中的政府行为,是指政府对社区管理实施指导和调控的各种具体的行为和过程,它与政府在社区管理的整体职能有着直接的关联。根据我国《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街道是市或市辖区的派出机构,是我国城市中的最基层的行政组织。因此,本文“社区管理中的政府行为”特指街道及街道以上的政府机构的行为。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社区是在政府的主导下,由政府力量加以推进而逐渐发展形成的,是一种非原生型的社区。当前我国社区管理刚步入轨道,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社区组织发育不成熟,研究和推动社区管理的非政府组织十分缺乏,社区服务的产业化发展刚刚起步,民间资金注入有限,也鲜有专业人员去实质性地参与和推动社区管理的发展。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转型引发的城市问题,社区自身无法解决,故社区建设和管理还得靠政府的推动。政府推动的非原生型社区决定了我国政府尤其是和社区建设直接联系的基层政府,是社区管理的组织者和推动者,在社区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是首要的管理主体,具有法律赋予的管理职责,同时掌握着社区发展的主要政治和经济资源,所以相对于社区内其它组织来说最具有资格和能力主导社区建设的工作。主要体现在,政府制定社区管理的政策和规划,任命和指派社区管理人员,提供社区管理的经费和资源,下达社区管理的指令和任务,检查和考核社区管理的绩效。社区管理的决策权、计划权、组织权和控制权都集中于政府,政府的政策和态度往往被认为是社区管理的第一决定要素。当前我国社区管理仍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动和支持,以整合社区资源,发挥社会功能。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他们掌握着国家和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政策,控制着社区发展赖以推进的物质资源。政府行为作用的发挥将决定社区建设的方向和成果、纵观国内外的社区管理实践,具体地说,社区管理中政府行为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宏观规划
社区经济文化的有序运行,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规划,社区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配置,也离不开科学的规划。这种规划必须由社区行政机构行使,只有政府才能站在全局的高度,从整体和长远的角度来制定社区发展战略,统筹考虑,综合安排,有效地发挥社区资源的整体效益,指导社区制定实现目标的措施和方法。
2、规范引导
政府可以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教育等手段,对社区中的各种组织行为和个体行为进行规范引导,使社区管理和建设能有序稳定地向前发展。在社区管理中,政府是最具权威性的组织,可以通过法律保障和规范社区居民自治活动,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通过法制引导社区依法建立社区自治组织,指导社区依法制定自治规章制度,并依法履行自治组织的职能,做到社区管理的一切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社区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3、财力支撑
政府是国家公共资源的主要拥有者和调配者,社区建设和发展在物质和资金方面都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特别是由政府主导社区发展的国家,社区建设和发展的大部分经费都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近年来,由于国家大力倡导加快社区建设和发展,对加大社区物力和资金上的投入在政策上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和措施。运用国家财政资金投入社区建设,可以不断提高社区硬件建设水平,改善社区环境,促进社区的稳定发展。
4、组织协调
社区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牵动着政府、社会各个环节的利益关系。政府通过对各:业务部门的管理,指导各业务部门,从不同的侧面参与、支持来促进社区建设。如将总体规划分解到民政、教育、文化等各有关部门,并指导它们依据总体规划制定社区服务、教育发展、依法治区等具体规划,把社区建设真正落实到基层,做到条条有人抓,块块有人管。
5、动员参与
在社区管理中,政府不仅在宏观规划、规范引导、财力支撑、组织协调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在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方面也起着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居民参与的热情是社区建设和发展的根本动力。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对社区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培育的力度,完善各种居民参与渠道,旨在提高居民对社区管理的参与意识和参与率。
二、我国社区管理中政府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
面对剧烈的社会变迁和城市管理的复杂化,由于传统文化、管理体制、法律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从总体上看,在全国各地的社区管理实践中,政府行为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政府的社区规划行为缺乏足够的科学性。社区规划是对社区建设与发展的整体部署与设计,包括社区发展的目标、社区的结构与功能的总体计划。社区规划是社区建设的龙头,也是影响社区建设成效的关键因素。科学合理的社区规划应反映社区建设未来发展的要求,反映居民生活的要求,反映经济发展对社区空间容量规模的要求。科学的社区规划是社区有效管理的基础,当前我国政府基本上都制定出了社区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的详细规划,但从总体上看,某些规划程度不同地存在与社区发展不相仂、调的问题,社区规划缺乏足够的科学性。其具体表现为:某些社区规划未达到一定的战略高度,某些社区规划未能充分考虑未来的发展趋势,未能充分考虑近期发展与未来发展趋势的吻合度和衔接度注重社区设施和社区形态的硬件建设,而忽视丈化、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等等。
第二,政府与社区关系的失衡。社区管理是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和社区自下而上的自治管理的有机结合。在社区管理中,政府作为执掌公共权力的代表,履行对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维护的是社区的公共利益。但是,政府部门作为社会利益群体的一部分,本身也有着自身独立的利益,所以政府部门利益和社区公共利益的关系既有一致性也有矛盾性。这种利益关系的一致性和矛盾性决定了政府和社区的关系是一种合作与监督的关系。在这种合作与监督的关系模式中,一方面,当政府和社区组织面对共同的社区问题时,为实现共同的社区利益必然会通力合作,政府要依赖社区组织推行其决策,实现其行政管理和服务的目的:而社区组织也需要借助政府的资助及授权,获得实质性管理的权能,以实现其自治管理的目的。另一方面,社区组织作为社区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的代表,有着利用手中权力维护自身利益的倾向,为防止这种倾向发生,政府就应承担对其监督的责任:而社区组织为了防止政府部门利用权力侵犯社区及社区居民利益时就要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由于传统行政理念的制约、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法制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政府和社区的合作与监督的关系异化为政府对社区的单向控制和单向监督的关系,政府部利益覆盖了社区的公共利益,社区的利益被侵犯,政府与社区的关系出现失衡现象。具体表现为:传统行政理念的制约导致的政府与社区关系的失衡,纵向控制的组织体制导致的政府与社区关系的失衡,以及法律滞后所导致的政府与社区关系的失衡等等。
第三,社区管理中政府行为方式的失当。在社区管理中存在着四大管理主体,即政府、企业、中介组织和居委会,这四人管理主体的强弱决定了社区管理的方向和方式,从目前来看,政府行政性的管理方式有着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在我国大部分城市社区中,企业和中介组织发育不良,居委会仍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组织力量最强大,所以实施行政性管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是有必要的。但从长远发展来看,这种管理方式不符合城市社区发展的要求,因为过于强调政府的作用会抑制其它管理主体的发育,这和社区自治目标的方向是相悖的。同时,用同一政策来衡量和管理形态迥异的各个社区,难以适应各种差异和变化了的局面,缺乏对各类型社区的分析而采用单一化的行政管理方式,一方面对以商品住宅区为主的新兴社区事务的过多介入,不利于社区自治组织的发展和其他管理主体的培育,弱化了社区的服务功能,使管理陷入混乱局面。加大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对“薄弱社区”管理不到位,对弱势群体关注不够,进一步强化了贫困人口的贫困地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引发了社区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社区阶层化和社区发展的差异化对政府在社区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使政府在社区的管理方式方式面临新的挑战。
三、优化我国社区管理政府行为的构想
1、优化我国社区管理中政府行为的理念和模式
政府在社区管理中要以构建“和谐社区”为指导理念,摒弃传统的行政垄断的作风,准确把握自身在社区管理中的角色定位,与居民一起共同构筑“人、自然、社区”和谐发展的社区,所谓“和谐社区”,是指基于法律框架和道德约束,以人为中心的人、自然与社区的协调统一。树立和谐社区理念,为创新我国社区管理中政府行为的运行模式提供了目标决策框架。基于和谐社区的理念,我们应当构造“以人为本、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以服务为手段、以制度为保障、以道德为支撑”的政府行为运行模式。首先,和谐社区以人为中心,因为人既是社区发展的核心动力,也是社区发展的终极目的,在实现社区经济、社区政治、社区文化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逻辑关系中,社区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是手段,而人的发展是目的,所以政府必须从过去重经济的硬件管理而忽视以人为中心的软件管理移到以人为本的管理上来,把人的全面发展置于首位,着力推进人的发展的社会化、个性化和现代化。其次,和谐社区是人和自然的和谐,它主要是指尊重自然规律,爱护、保护居民赖以生存的环境,以及居民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社区资源,而不能过度地掠夺、破坏社区资源,这就要求政府改变过去以社区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战略思维,坚持社区经济、社区资源、社区环境和社区人口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居民的生存空间,使居民能在有限的资源厂推进自身的全面发展。再次,和谐社区是利益协调的社区,构建和谐社区应当倡导和促进利益关系的一致性,就决定着政府与社区关系应当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信任关系,而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命令与服从的对抗关系。即强调政府行使职权的目的不再仅仅是为了“管理”,而是使政府能够更有效地为社区提供最好的服务。这就要求政府树立公共服务的意识,把手中的职权看作是为社区服务的职责,把社区组织和个人当作行政的主人或参与者。只有这样,才能在政府与社区之间建立一种和谐的新关系。第四,尽管和谐社区追求的是利益关系的一致性,但是利益关系的冲突与矛盾在现实中却总是不可避免的。在此种情况下,就需要法律和制度发挥其平衡利益冲突的功能,以协调政府部门利益与社区利益之间、社区与社区利益之间和社区内部各种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和谐社区只有在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下,才能实现。第五,和谐社区的本质精神是互相帮助、互相照顾、奉献爱心。和谐社区的发展是社区居民归属感、认同感、责任感培育的过程,所以政府要加强社区道德建设,培育社区意识,以弘扬中华民族诚、信、善、爱的优秀传统美德为己任,有意识去创建社区居民精神寄托的平台。营造一个团结友爱、互助互利、民主和谐的氛围。构建“以人为本、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以服务为手段、以制度为保障、以道德为支撑”的政府行为运行模式,是和谐社区的理念体现和发展要求。
2、优化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中政府行为的路径选择
第一、确保社区规划的科学性。制定科学的社区规划能减少社区发展进程的盲目性,使社区能在自觉自为中按预定的目标发展,从而可以降低社会发展成本,提高社区发展所需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的社会效益。要制定科学的社区规划,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提升社区规划的战略高度
城市社区作为城市的基本单元,其发展是城市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区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必须树立社区规划的全局观,从整个城市发展的战略高度来制定本区的发展规划。具体来说,我们在制定城市社区规划时,必须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社区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城市和地区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社区规划只有以全市的社会发展宏观规划为基础,自觉与全市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持一致,才能确保社区与整个城市的同步发展。
(2)确保社区规划的前瞻性
要确保社区规划的前瞻性,就要从政府和居民两个层面来防止社区规划中短视行为的发生,首先,政府要强化自身意识,要认识到社区发展的综合性很强,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多个方面,要把社区规划纳入宏观视野,推动社区建设必须着眼于经济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做好前瞻性的系统规划。其次,通过完善社区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机制,让社区组织和个人有机会参与对社区的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政府当权者把短期规划当作他们追求政绩的垫脚石,避免损害广大社区居民长远利益行为的发生。
(3)确保社区规划的全面性
社区规划要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的各种需求,不仅要体现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需要还要满足居民的精神需要,要体现提高社区成员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质量和整体生活素质的目标。无论是新城区开发和旧城改造,都应将社区的各要素纳入规划之中。一方面要做好硬件设施的规划。硬件设施是社区精神赖以生存的物质载体,通过良好的硬件设施,来繁荣社区的文化生活,进而提升人的精神面貌。另一方面,要注重社区内的软件建设规划。社区的软件是指社区的文化传统、历史渊源、风俗习惯、合作精神、价值、信仰、情操、知识、公约及其他一切的社区规范与控制力量。
第二、再造政府与社区的关系。再造政府与社区的关系,就是要彻底改变过去二者之间存在的单向控制和单向监督的行政关系、形成政府与社区的合作与监督的双向互动的新关系。针对我国政府与社区关系失衡的问题,要再造政府与社区的新关系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树立科学的社区观
要改变过去认为实现社区自治和政府管理相矛盾认识的误区,就要正确把握社区建设和政府的责任关系。中国特色的城市社区的形成是一种非原生型的社区,所以政府的行政推动和支持仍将是社区建设的重要资源。在当前我国社区建设基础力量薄弱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带动作用,培育社区和发展社区。同时,社区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内在的动力、内容和规律,它需要在一个尽可能宽松的环境中发育、发展、成熟,这一过程的实现同样需要来自政府的理解。
(2)建立政府与社区的横向互动网络
建立政府与社区的横向互动网络是满足社区多元化的需求,化解社区矛盾的基础。在这个网络中,政府组织主要功能是对全局性的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组织和管理;而局部性的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交由社区组织来组织和管理。这两个组织之间不是垂直式的控制关系,而是水平式的互动关系。
(3)完善法制,明确政府与社区组织各自的地位
和谐社区追求利益关系的一致性,而法律是平衡利益冲突的有力工具和保障。社区发展的法制化,是政府行政系统和社区自治系统正常运作的基础,也是协调政府部门利益和社区利益,实现社区稳定有序发展的保证。在这方面,首先要加快立法,进一步明确社区组织的自治性的内涵和外延以及政府的职责范围,从而使社区自治与政府行政管理有个合理的明确边界;其次,要加快制定指导性文件和部门操作性方案,明确政府与社区的权利关系;再次,完善法制监督机制。虽然我国已具备了一些有关社区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但还普遍存在内容过于抽象、空洞,规定不具体等问题,如果法律、法规不具体详尽,社区内各管理主体就不能进行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监督权威也无法保障。只有通过客观、具体的法律、法规,才能理清各监督主体的关系,使社区组织摆脱束缚,快速成长,增强对政府的监督力量。
第三、优化社区管理中的政府行为方式。
(1)立足社区区情,实行分类式管理
城市社区因形成原因不同、发展时期和发展条件不同,特别是所居住的居民的文化素质、社会地位、收入水平、居住状况和生活质量的差异,依据这种差异,可以划分为物业管理型、非物业管理型和混合管理型三种类型社区。物业管理型社区多为近年来房地产商开发的纯商品房社区,社区居民多数为中产以上社会阶层,受教育程度高,经济收入高。非物业管理型社区多为三、四十年代以来的居民住宅区,社区内基础设施差,居民受教育水平低,整体收入低,在现阶段是企业和中介组织难以进入的“盲区”。部分物业管理型社区为前两者社区的混合,即非物业管理型社区中有某一部分是被围隔起来的物业管理小区,多为开发商在旧有居住区或居住区边缘开发建设的小片居住区。构建和谐社区要求在社区管理中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所以政府应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在政策倾斜、财力投入和人员安排等方面都应有所差异。
【关键词】公众参与;制度化;社区规划师制度;规划管理;规划服务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龙岗“顾问规划师制度”的借鉴与反思
1.1 “顾问规划师制度”构建的背景
龙岗区自1993年撤县建区之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步入了快车道,区内的镇、村经济发展迅猛,经济实力和工业化程度迅速提高,加之龙岗区处于特区外,属深圳市的城市边缘地区,地域面积广大,在快速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伴随而来的人口急剧膨胀、可建设用地的大幅度减少,以及粗放型的土地开发模式,给村镇建设和规划管理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尽管村镇组织有一定的规划意识,但缺乏高水平的规划能力和高效的规划管理实施机制,村镇建设质量仍然得不到保证,出现了大量无序建设和违法建设,给城市规划水平的提升和城市规划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顾问规划师制度是龙岗区在既要面对快速工业化和快速城市化双重冲击,又要适应区、镇、村三层次行政管理体系的困难,对保障村镇规划实施机制的一次探索和尝试。
1.2 “顾问规划师制度”介绍
龙岗的“顾问规划师制度”构建于2001年,借鉴了台北“社区规划师制度”,以龙岗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为主要责任部门,通过有效的组织方式,将区镇村各级政府、各职能管理部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民众有机地联系起来。通过顾问规划师的工作,在镇村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之间、在村民和规划管理部门之间、在村民和政府之间架构一座协调和沟通的桥梁。
组织和工作方式上,顾问规划师由区政府聘选,基本上以熟悉各镇情况、编制过各镇规划的设计院的规划师为主,大多为各设计院的主要负责人,属于专家咨询性工作方式,且全部为志愿性质,不收取任何报酬,工作也不受任何约束。
工作内容上,顾问规划师向其所服务的镇、村提供规划建设的专业咨询服务;研究镇、村的经济发展现状,协助研究镇、村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协助研究镇、村的环境改造和规划设计构想,促进规划实施;参与城市发展课题的研讨;扩大对规划的宣传,促进规划意识的提高。政府通过协助、实施顾问规划师的提案,推进镇、村的规划建设。
1.3 借鉴与反思
“顾问规划师制度”经过一年的试点工作,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顾问规划师作为村镇建设的技术顾问,起到了指引村镇建设有序健康发展的“引导”作用,起到了连接村民和政府的“桥梁”作用。但是顾问规划师制度作为规划管理工作的一种新的尝试,在龙岗推行不久后即宣告“流产”,其原因包括:
1.3.1 城市发展阶段的制约
龙岗的“顾问规划师制度”是借鉴台北的社区规划师制度构建起来的,台北的社区规划师制度是在台湾城市规划发展相对成熟的阶段形成的,无论是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还是公众参与意识都相对比较完善,这是社区规划师制度存在的重要基础,此外,台湾地区的非政府组织也相对比较成熟,成为推动社区发展的重要力量。“顾问规划师制度”构建之初的龙岗区尚处于快速城市化阶段,居民公众参与意识严重不足,政府公众参与的制度化建设也较为滞后,更没有专门推动类似运动的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
1.3.2 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
(1)缺乏制度保障。龙岗区顾问规划师制度没有得以推行下去的根本原因是仅仅作为一种村镇规划建设的指引和规划管理体制的补充的尝试,缺乏政府层面的制度保障,政府没有明确的政策法律条文作为顾问规划师制度的强力支撑,顾问规划师仅仅作为介于政府和民间的第三方组织的雏形,缺少法律意义上的定义和地位。这就容易造成顾问规划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各方利益代表的博弈过程中“名不正,言不顺”,顾问规划师的提案不能有效落实和实施。再加上顾问规划师是政府聘请来的,其首要任务往往变成“如何帮助政府解决难题”,而不是切实站在镇、村发展和民众需要的立场,成为各方利益的协调人,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
(2)缺乏人员保障——规划师被动参与。顾问规划师是由区政府聘选,基本上以熟悉各镇情况、编制过各镇规划的设计院的规划师为主。虽然熟悉各镇情况或者编制过各镇规划,但对其服务地区环境尚不具备相当深度的了解,对地域缺乏更深层次的“认同感”和自发地组织规划、发掘地方文化、参与地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热情。顾问规划师的职责往往是其负责区域的镇、村民众、政府或其他组织对自身规划建设的产生困惑的时候,予以宏观层面的“顾问”和指导,但顾问规划师往往不能亲自参与小到一个“小游园”和“一草一凳”的设计中来。同时,由于顾问规划师本身有自己更本职的工作,其参与镇、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工作往往是受政府之邀,被动参与到镇、村规划建设中来,参与的层面仅限于对村、镇规划建设的宏观指导,其专业职能和素养难以全面发挥。
(3)缺乏经费保障。顾问规划师作为镇、村规划建设的义务工作者,其课题研究和活动经费缺少保障,是其开展研究工作的障碍;同时顾问规划师工作室的活动经费、顾问规划师网站顾问的维护费用等等都需要有效的资金保障。此外,规划师在提交一个好的提案后,能否实施,实施后的奖励措施的缺乏,使顾问规划师作为专业人员的自豪感和满足感难以满足。
2、大鹏半岛“社区规划师制度”介绍
2.1 独特的发展背景
2.1.1 社会发展阶段的变化——公众参与的需求日益强烈
随着深圳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居民素质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日益提高,更重要的是居民越来越意识到城市规划与自身利益的密切关系,在现阶段推行“社区规划师制度”,以此提高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水平,具备了较好的社会环境。而且,深圳市作为我国率先实现全面城市化的城市,在城市规划上一直以制度创新和管理到位处于国内领先位置,在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方面也做出了很大的成绩,为“社区规划师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优越的制度环境。
2.1.2 规划管理意识的转变——由“规划管理”到“规划服务”
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的推进,近年来深圳市规划管理部门已经率先放弃过去习惯的为民做主的思维方式和精英政治的行为准则,将公众参与作为一种制度深入到规划的实施和执行层面,逐步将政府“官”和“管”的观念转变为“服务”的观念,从而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开始由“规划管理”向“规划服务”转变,社区规划师制度就是“规划服务”理念的重要体现。
关键词:和谐社区;规划;设计
中图分类号:TU98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11)03-068-02
1 前言
居住社区无论是作为大自然中的聚居单元,还是作为城市中的空间单元,或者作为城市社会的基本单元,都不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封闭的系统,而是作为更大地域范围内、更高层次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而存在,与自然、与城市、与社会有着错综复杂的联系。仅仅依托内部要素和内部结构,而忽视社区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联系与相互作用,不可能正常地发挥社区的功能。规划设计人员必须全面关注社区的内外部结构构成,从多维的、立体的球形结构中,从社区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中寻找依据,用以指导社区内各要素与结构关系的调配与组合,营造良好的、宜居的居住社区。
2 住区规划与社区规划的比较分析
近年来,城市规划学科开始介入社区发展规划,通过对社区人口构成、分布特征、土地利用与现状、建筑及环境质量、设施配套水平、道路交通状况和社区管理水平等的调查与分析,提出规划目标和实施步骤、策略。规划着重在功能优化组合与提升、土地使用调整、交通优化与改善、公共设施配套、绿化环境和空间形态等方面提出对策,同时兼顾社区管理和社区文化、社区进步等方面提出相关实施意见。
住区规划和社区规划不只是概念上不同,在规划编制主体、方法和成果上都有差异。住区规划以物质空间规划为核心,兼顾环境行为与社会心理因素,当前住宅市场运作背景下,委托方为开发商,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针对明确的地域范围,但并不指向明确的主体一社区居民,成果具有较强的直观性,以物质空间实体的质量为评价对象。社区规划相对较宽泛,不具有明确的强制性,着重关注社区组织、居民素质、社区工作等非物质因素,部分涉及社区设施配套和环境改善等物质因素。近年城市规划学科介入的社区规划加大了物质空间和设施环境方面的内容,但与市场化建设脱离的物质空间实施要求难以得到充分的保证。
3 从住区规划到社区规划的理念拓展
在构建和谐社区的过程中,城市规划设计人员是最重要的参与者之一。要构建和谐社区,规划设计人员首先必须从狭隘的住区规划理念中走出来,拓展视野,广泛关注与居住社区有关的各个领域,在全面审视当前住区建设存在问题的同时,全面把握和谐居住社区的内涵,实现理念的拓展。
3.1 从孤立的生活片断到连续的住居生活
当前的住区大多脱离城市的整体功能结构而孤立存在,住宅成了“睡眠的容器”、“自助式的家庭旅馆”,封闭的住区成为典型的“卧城”、“孤岛”,将本该在住区内解决的很多日常生活内容毫不负责地抛给城市,同时又无视城市的外部功能配套。在住区环境处理上,以安静的名义制造冷清,在行为研究与分析上,对居民生活与行为进行切片式的处理,忽视日常生活行为的完整性、连续性与复杂性。
居住社区最根本的目的是为解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而建,居住社区规划建设首先必须回归主体、回归生活,以完整的日常生活为线索,确定社区的功能体系,在此基础上进行功能分区、空间布局,让社区从单一的功能中走出来,先自上而下的分析生活、分析功能,再自下而上的创造功能、创造生活,有了便利性、连续性,才可能有舒适性、宜居性。
3.2 从单一的物质空间规划到物质空间社会文化统一体
虽然原有规划理论中明确了住区规划包括物质和非物质两个组成部分,但在广大规划设计人员的实践过程中,物质规划一直是住区规划的核心,大多对非物质层面的因素考虑较少,孤立地分析个体的普遍行为及其活动的场所,而非群体间的互动,造成住区规划“见物不见人”的普遍现象。另外,由于住宅演变成高门槛的市场消费品,住宅与住区的物质利益性被放大,使居民大多无法顾及本该有的精神、文化需求,进一步催生了住区规划过程中的物质片面性思维。社区的主体是居民,社区既是居民物质生活的栖息地,又是精神的家园。首先作为个体的人,对社区不只是有满足生理、健康等的物质需求,人的主观能动性决定了对社区还有心理健康和精神归宿的需求。其次,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个体只有在与家庭之外的社会成员之间发生情感的交流与互动中才能实现全面发展。作为居民物质生活和社会活动场所的社区,必须具有物质与精神两种属性,这两种属性相互作用、对立统一,才能发挥完整的社区功能。所以,社会规划必须走出原本狭隘的物质空间领域,走向物质空间社会文化的统一体。
3.3 从封闭的内部结构到开放的球形结构
当前住区建设的土地通过市场行为提供,无论地块的区位、规模、形态与周边的城市地区和自然环境有着何种关系,都被一道围墙隔离,开发商自顾自地在封闭的围墙内打造各种形式与风格的住区,城市的统一管理显得软弱无力。规划设计人员在任务书之下,也仅仅局限于在封闭的地块内进行建筑、道路、绿化景观、设施等的组合与摆布,造成大量住区与周边环境格格不入。
4 和谐居住社区规划设计要点
4.1 结构形态
4.1.1 规模。综合社区不得跨越城市主干道,基层社区不得跨越城市次干道,并不得跨越较大的自然分隔带。社区规模同时要保证能够形成一定规模的社区中心和适宜的步行半径。综合社区以20000~50000人为宜,基层社区以5000~8000人为宜。
4.1.2 结构。采用综合社区一基层社区一基本居住单元(街坊)三级结构。基本居住单元(街坊)规模控制在100~150m,超过150m则失去良好的空间围合尺度,且不利于内部居民的相互熟悉与交往,低于100m给住宅围合布局带来难度,同时对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交通造成影响。基本居住单元(街坊)规模按100~150m控制,居住户数一般在150~300户之间,在有效的邻里交往范围内,便于邻里互助。社区以基本居住单元(街坊)为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有利于私密性和安全防卫,基本居民单元以外的区域宜采用半开放或开放式管理,便于广泛的社会交往以及设施的共享。(图1)
4.1.3 密度。在保证足够的公共绿地、公共空间以及充分的日照、采光、通风条件的前提下,达到足够的密度及容积率,以保证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避免土地浪费。
4.1.4 边界。社区边界明确,并区分不同的外部环境采用不同的功能配置与空间处理。临城市快速道路布置绿化隔离带,不宜布置商业和公
共设施,避免设置出入口。临城市主干道以办公功能为主,避免设置出入口或做特殊处理。临城市次干道以商业、服务业和文化休闲设施为主。社区与社区之间的用地边界不宜形成封闭的消极空间,预留为街巷空间或公共步行绿化带。(图2)
4.2 道路交通
4.2.1 路网密度。城市次干道间距采用350~500m,采用高密度的支路系统,社区内支路间跟采用150~250m,支路划分的街区规模为120~150mx200~250m的长方形地块,城市中心高密度区可划分为边长100~150m的地块。
4.2.2 道路性质。城市快速道路和主干道以“大道”、“路”命名,城市次干道以“街”命名,城市支路及社区内道路以“巷”、“弄”、“胡同”命名,既标示出道路性质、等级与功能,又贴近传统街道文化和居民生活。
4.2.3 街道宽度。为了保证良好的街道空间尺度,促进社会交往、回归良好的街道生活,城市次干道道路宽度宜控制在25m以内,不得超过30m。城市支路和社区内道路宽度不小于8m,不大于15m,若大于15m,需设置绿化或休闲景观带。若交通负荷过大,则缩小道路间距,提高路网密度。
4.2.4 车速。城市次干道车速严格控制在40km/h以内,支路及社区内道路机动车行驶速度控制在30km/h以内,部分控制在15km/h。部分街道结合社区商业或公共绿带作为步行街或准步行街。限速街道落实限制车速的稳静化处理措施。
4.2.5 出入口。基层社区主出入口设在城市次干道上,并尽量靠近综合社区公共中心、公园和公交站点,基本居住单位(街坊)设两个出入口,分别靠近居民主导出行方向和社区中心。
4.2.6 步行道路。步行道路联系社区中心和各个基本居住单元(街坊),并与社区外的城市公共绿带和公园等形成较便捷的联系。
4.2.7 停车。综合社区中心建设专门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基层社区中心和商业街道配建适当数量的停车位。基本居住单元(街坊)内除少量采用地面停车外,尽量采用地下方式,大中城市停车位配套不少于户均1辆。
4.3 公共设施配套
居住社区公共设施配套应打破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机械的等级配置模式,在针对性的调查、分析基础上从社区发展规划层面进行综合调配,明确配套要求、规模、数量及位置,社区建设规划在发展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并采用开放式经营管理。既有利于形成真正贴近生活的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又有利于市场运营和资源有效利用,避免重复建设与浪费。(图3)
形成明确的社区中心,综合社区中心在城市次干道交叉口一侧成片布置,并形成公共步行区,避免在交叉口周围采用“四大金刚”的模式,影响城市交通的同时打破步行空间的连续性。基层社区中心宜在社区中心地段布置,并与社区公共绿地相结合。公共设施的布点综合考虑适宜的步行半径和便捷的步行网络。
4.3.1 商业。沿城市次干道和社区街道两侧布置,重点放在基层社区中心通向综合社区中心或城市公园的街道两侧布置。
4.3.2 布局。充分分析社区居民主导的出行轨迹和出行方向,各项公共设施在主导出行轨迹沿线布局,点线面结合,形成连续的公共生活空间,保证足够的活力,促进不同活动人群的广泛交往。
4.3.3 混合功能。在社区中心、社区街道、社区入口附近,适度保证功能的混合使用,以不同功能的混合使用强化居民生活的便利性和社会交往的广泛性。
4.4 住宅与建筑布局
4.4.1 住宅形式。提供多样化住宅,在基层社区内以基本居住单元(街坊)为单位配置不同的住房标准,以满足不同收入、不同阶层居民的购房需求和混合居住,促进不同阶层之间的互动、交往与互助。
4.4.2 适应性。保证住宅室内空间灵活可变,满足不同家庭生活空间的个性化需求,同时为家庭人日结构变化提供合并、分解、重组、改造的可能,部分地段住宅适应将来改变建筑功能性质的需要。
4.4.3 住宅建筑布局。以基本的居住单元(街坊)为单位,住宅尽量采用围合式布局,尽量减少高层板式住宅,避免点式高层住宅的板式拼接。
4.4.4 架空空间。靠近公共中心、社区公园、街坊公共绿地的地段,适当设置架空空间。
4.4.5 体量。建筑体量多样化,沿街住宅采用适宜的高宽比,创造丰富的建筑景观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