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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编制
1 总体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1.1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的约束力度不强,政府有关部门均可以根据当地土地性质等进行自我调整。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政府易受客观因素影响进行大范围的调整,导致建成建筑与规划功能、结构严重不符。当然,不排除规划结构本身有不合理的地方。
1.2 两规的衔接不够。城市总体规划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对城市内的建筑用地结构、布局、功能等进行规划,可以说仅仅是部分用地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全面性的,是对该区域内所有土地结构、布局、功能等的规划,对各部分用地均有规划、制约作用。两规规划时参考的依据不同,在规划范围、用地规模、规划结构等方面具有冲突,衔接困难。
1.3 两规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和程序过于僵化,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例如,以城市人口为参考依据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时,会忽略城市人口的流动、分布、构成等,规划建筑的设施不能满足城市居民的需求,做不到城乡统筹,在公共设施容易引发冲突。
2 总体规划编制如何改进
2.1 应满足社会的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结构重心由农业化变为工业化,对城市以及所属区域建筑需求增大。城市总体规划应主要注重中心城市的规划,然后关注城市周边及相邻乡村的规划,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小区规划及各个小区之间的联系。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区域内的所有土地资源应合理规划,城市、乡镇、农村规划要有一定的协调性,各个区域土地规划的结构、功能等要关联和谐,为人们工作生活提供便利。
2.2 增强总体规划编制的灵活性 两规编制的审批均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受法律法规的限制需要按规定更改,也易被政府审批人员因各种因素打回,而在这期间,区域内的可利用土地资源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需具备一定的灵活性,方便更改。另外,两规编制的格式、内容等应根据制度、政策的更新,以及城市的发展状况及时进行修正。
2.3 精简规划内容 两规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城市内、区域内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包括建设的建筑类型、结构、功能,交通道路如何分布,居民住宅建设区域等。例如住宅、办公楼、公交站、旅游景点是城市的主要建筑,所以在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注重这几点的协调、规划,对不必要的建筑可以排除在规划内,在城市内形成住宅、商业集中区,具有一定的结构性,布局合理,做到对城市土地资源的最大利用。
2.4 增强两规的兼容性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到很多方面,但是核心内容是对土地的利用,而且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落实到实处都归于对土地的利用。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的建筑用地进行规划,注重城市建筑的结构,规划注重细节,有一定的局限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区域内所有土地资源进行规划,规划注重大局观对细节要求不高,而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兼容性强。同时城市总体规划还应注意对城市内自然资源的保护,发展城市绿色经济,减少城市内空气、噪音污染,降低对城市资源的浪费,从细节方面着手构建节能环保城市。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了要包含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还应注重区域内其他地域的土地资源规划。
2.5 缩减两规编制时限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对城市土地资源的规划日益严谨。我国两规编制一般以20年为时限,但是20年间社会发展迅速,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结构等适应不了市场的变化,无法顺利实行。缩减两规编制时限,如将时限由20年缩至5年,可确保两规编制内容在有效时限内均符合市场变化的需求以及法规制度的要求。
2.6 简化两规编制的审批
两规编制的审批机制应该是灵活的、可随机应变的,以确保两规编制的适应性。两规编制的审批程序一直是固定不变的,程序繁琐复杂,耗时久、效率低,例如乡镇的土地规划除了乡镇规划、审批外还应由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通过才可实施,但是经过多级审批耗时久,还易发生变故,但是简化两规编制的审批后可以减少审批时间,规避一些因审批人员、时间等引起的变故,为两规的顺利实施提供便利。
3 两规如何协调
3.1 两规编制同时进行 城市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应与土地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协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制定统一的规划限期、制度等,使两规编制同时进行,而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对两规的时限进行统一,两规同时进行、同时结束,使两规内容衔接更为顺畅。
3.2 对人口调查结果进行协调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规模的预测关系到建设用地规模的预测。两规编制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人民服务,不管是城市内土地资源利用还是城外土地资源利用,所筑建筑均离不开人的衣、食、住、行四方面,所以,在两规编制前都需要进行人口调查,而两规协调也应注重对人口调查结果的协调。两规调查应在调查渠道、方式、区域等进行协调,确保人口调查结果尽量一致,更有利于两规编制内容的协调。
3.3 两规编制目标统一 两规编制均是对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两规编制对规划用地规模的衡量均是通过人均占有建设用地的面积大小确认的,但是这种衡量方式忽视了城市旧城改造、扩建等因素对两规编制的影响,达不到两规编制预定的目标。两规编制对土地资源的规划均受到人口调查、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城市总体规划注重城市内部建筑结构、布局、功能等,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注重城市、郊区、乡村等区域内所有建筑结构、布局、功能等,但是两规编制目标是统一的,对土地资源规划的最终目标都是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
4 结语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内容虽有所不同,但是基础内容、规划重点等却有一定的相似性,而规划的根本目的更是一致的。对两规进行详细了解,根据问题提出对策,并对两规编制进行改革,增加两规的协调性,可以为城市的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市规划;总体规划;探讨
一 城市总体规划概述
所谓城市总体规划,就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1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就是根据国家对城市发展和建设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在区域规划和合理组织区城城镇体系的基础上,按城市自身建设条件和现状特点,合理制定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发展性质、规模和建设标准,安排城市用地的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布置城市道路和交通运输系统,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定规划实施步骤和措施。最终使城市工业、居住、交通和游s四大功能活动相互协调发展。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实施总体规划的阶段性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其内容 一般包括:论证城市发展依据,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城市人口规模,选定有关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进行城市用地选择,确定规划区范围和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确定城市布局形式和城市功能分区;制定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和城市交通规划;制定给水、排水、防洪、供电、供热、燃气供应、邮电和城市用地工程准备措施等各项工程规划,并制定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设计的规划;制定城市活动中心和主要公共建筑位置的规划方案;制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城市郊区规划;地震设防城市应制定城市防震规划;改建旧城区的城市,应制定城市改建规划;确定近期建设地区范围,制定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估算城市近期建设总投资;拟定实施规划的步骤和措施。
3总体规划中应附有图纸和相应文件。例如:①城市现状图;②城市用地评价图;③城市环境质量评价图;④城市规划总图;⑤城市各项工程系统规划图;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图;⑦城市郊区规划图;⑧总体规划说明书(包括投资估算)。根据城市的不同规模、性质和特点,规划图纸可以适当合并或增减,其图纸一般为1∶5000或1∶10000的比例尺,城市郊区规划图用较小的比例尺。
4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城市总体规划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城市各建设项目,采取适当的城市布局结构,并落实在土地的划分上;要妥善处理中心城市与周围地区及城镇、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新建与改建、当前与长远、平时与战时、需要与可能等关系,使城市建设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步骤、内容相协调,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要注意城市景观的布局,体现城市特色。
二 城市总体规划的地位和作用
城市是一个巨系统,是一个由多种要素构成的动态的综合体。城市规划要预见、安排和管理城市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要有效地引导城市合理发展,就必然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政府职能。
1.城市总体规划的地位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龙头,城市规划是综合规划,在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方面,在调控土地和空间资源利用及建设活动方面,它是“龙头”。工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旅游规划等专业规划,凡涉及城市土地、空间资源利用和建设活动,皆应与城市规划协调,并由城市规划来进行综合。而城市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权威性和受重视程度都是最高的。
2城市总体规划的作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主要发挥它的引导和控制作用。而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第一阶段,是对城市发展的战略部署,对城市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为下一层次的规划提供指导。城市总体规划是对城市地域内的各类资源、特别是对城市地域内的空间资源进行的整体配置和综合协调,并且要妥善处理城市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保护城市居民的长远利益,为全体市民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三 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议
1要正确把握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的关系。在城市发展和建设中,政府始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利用有限的资源做有限的事情,而基于这种情况,应正确把握“务虚”和“务实”的关系,一方面,应强化远景规划,落实好城市结构,布局形态,土地利用等问题,使城市决策者看清自己现在的决策对未来发展的影响,从更长远的角度更广阔的视野把握城市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夯实近期规划(即“务实”),滚动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将城市具体的建设项目于政府“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和城市远期规划有机结合,建立近期建设项目库并进行投资与财务分析,要解决总体规划实施时序的问题,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分阶段实施的内容,帮助政府决定在恰当的时机以恰当的方式采取最恰当的行动。
2要注重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公共政策的特征。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绝非仅仅是城市规划部门开展的一项技术工作,而是政府部门实际运作的一个政治过程,是政府行政和制定政策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只有与城市政策的各个方面相结合,将规划确立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原则、准则、布局以及规划所确定的行动步骤转化为这些政策的一部分,通过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政策支持才能最终落实,才能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也才能真正实现所期望达到的城市空间关系,规划的目标才能更好实现。
3要注重与城市其他部门的协调与衔接。城市外部环境的复杂多变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技术内容的综合性,城市规划的社会性,城市各阶层目标价值取向的多元性特征,以及城市规划向导与各级团体和市民利益的密切相关性等等,就决定了一个科学合理的总体规划不可能是依靠个别技术精英闭门造车所能及,其必然是多方参与、协作式规划的产物,城市规划的实施将依赖于城市中的各类组织和个人,规划师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从根本上讲,规划的实施并不是由规划师或者规划部门来进行的,而是由整个社会来运作的,所以要保障规划的实施,较为务实的做法就是寻求总体规划与“计划”之间的结合.
4要增强规划内容的强制性与灵活性。新时期的城市总体规划一定要从指导功能布局、用地安排,转向以资源环境为出发点,指导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从确定性质、规模、指标,转向控制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科学合理的建设标准:从确定发展什么,转向保护什么,即从以开发建设为重点转向以资源利用和空间管制为重点,在具体的编制工作中,也要淡化规划年限,强化规划阶段;淡化用地性质,突出市场经济对土地资源的配置;淡化具体用地布局规划,突出空间结构规划在总体规划中的主导地位,要以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发展为目标,合理确定总体规划阶段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强化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指导性内容的适应性,以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建设和发展发挥着“规划先导”的作用,我们在加快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不仅要制定一个科学的城市总体规划,更要落实好城市总体规划,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总体规划发挥它应有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十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第十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六条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四十条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
第四节详细规划
第四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管制功能;导向功能;强制性;引导性
Abstract: city planning is a public policy, public policy with the control function and guiding function. The main role in the city overall planning, control and guide is the most main function.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control function and guiding function of overall city planning, combined with the overall planning of city, the city overall planning mandatory elements and lead content optimization definition.
Keywords:city planning; regulation function; guiding function; mandatory; Guide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内容界定
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具有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因此应该着重研究政府在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定方面的宏观引导作用,并且突出基础设施配置作用,对城市建设行为提出环境保护的限制条件,从而保证总体规划对城市重大决策的参谋作用和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引导作用。
2006年颁布实施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明确规定: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分别列出了市域城镇体系和和中心城区的具体内容,同时把城市规划区范围、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防灾工程、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等列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由此可见,城市规划编制内容要求突出强调了总体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性。
2 体现管制功能的强制性内容界定
公共政策管制所体现的是对社会中的个人和集团的行为施加控制,政府制定能源保护、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交通安全、财产保护、义务教育等方面的政策。作为公共政策,总体规划有其自己的内涵,其管制功能主要对城市建设行为进行控制,确保各项建设活动与城市发展目标保持一致,同时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因此总体规划不仅包括对所属专项专业规划的指导和管制,而且也包括对总体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和如何完成的管理、限制和引导,在此方面,强制性内容充分体现了总体规划的管制功能。
2.1强制性内容内涵
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强制性内容有:(1)城市规划区范围。(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3)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局。(4)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5)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置和界线。(6)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7)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2.2强制性内容分类
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可以将强制性内容分为3类: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不具可操作性的内容和缺少技术标准的内容,如表1所示。
表1 对强制性内容按照实际操作进行的分类
城市规划区范围。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城市地下空间开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置和界线。
不具可操作性内容
城市建设用地中土地使用强度管制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
缺少技术标准内容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2.3强制性内容界定
目前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比较庞杂,涉及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各个方面。由于影响现代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活动的外界因素相当繁多,准确预测局部土地使用情况是没有必要的。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对强制性内容进行优化界定:总体规划中强制性内容应该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见表1中第一项)。
3体现导向功能的引导性内容界定
公共政策具有科学性导向功能,城市总体规划的导向功能使规划预测性明显加强,因此具有很强的规划实施可行性。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导向功能实际上就是规划的指导作用,导向性内容是指对宏观形势具有指导性、对社会发展具有影响深远的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导向功能的某些方面还有待加强甚至需要补充,而有的地方需要弱化处理。
3.1导向功能中有待强化的方面
城市规划中导向功能的战略性直接影响着规划体系的完善,所以对总体规划的部分导向性内容应该重点强调,其中包括市域空间布局规划、核心城市圈规划、市域管制规划、城市用地布局规划、市域城镇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同时要与相应总体发展规划相衔接,并对自身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可以考虑通过立法手段和加强审议程序来保持其科学性和战略性。
3.2导向功能中需弱化的方面
对城市总体规划导向功能的诠释是每项规划都有各自的重点任务和主要目标。因此导向功能要求我们不能把规划中一些专项专业问题进行过细规定,应该强调重点,发挥其指导性和战略性。需要弱化的城市总体规划内容包括一些对经济文化影响小的规划,包括:景观风貌规划、停车设施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等。它的具体实施任务应该由各专项规划来完成,其实施进展情况需要公众的监督、法律的约束以及有关单位的自律。
3.3导向功能中需去掉的方面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还有一些内容需要去掉,因为有关条款规定过宽或过窄,过宽条款容易被不同利益方进行利用,过窄则会在某种程度上阻碍城市建设发展。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最低层规章就是如此,例如停车厂选址、节约用水规划中对节水方式的规定等。因此,总体规划在导向功能作用上应当综合研究城市各项社会、环境及经济发展目标和城市土地、资源、资金等因素利用现状、发展潜能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解决城市发展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
关键词:土地规划;城市规划;两规
中图分类号: F301.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各自的目的与任务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的与任务
1.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一定时期内一定行政区划范围的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所制定的目标和计划,是对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进行的总体战略部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的是协调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对土地的需求,以取得最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1.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对辖区内土地资源的利用现状、潜力及各种用地需求量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法;协调部门用地矛盾,统筹安排各业用地;逐级分解规划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重点确定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土地用途区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省级规划要实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地级规划要重点安排好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利用,确定城镇建设用地的范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土地资源的特点,分解落实土地利用的各项指标,划分土地用途区,重点划定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农业用地区等,为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提供依据。
1.2城市总体规划的目的与任务
1.2.1城市总体规划的目的
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是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研究城市密度的前期下,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形态的总体设计。城市总体规划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城市的发展方向和建设安排。
1.2.2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
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和空间发展状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和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两者的内在关系
由以上分析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两者的目的和任务可以得出两者的内在关系如下:
1.1核心内容和根本目标的一致性
城市总体规划是一种区域性、综合性规划,它是以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种专业性规划,是以合理安排现有的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两项规划的侧重点虽有不同,但从城市发展的角度看,“两规”都是在对现状进行充分的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都是将土地作为主要规划对象,核心内容都是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
1.2规划空间的从属性
从“两规”的空间范围来看,城市规划区并非整个行政辖区范围,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是整个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其规划范围比城市规划范围大。因此,城市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专项规划,两者是点和面的关系,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所以,城市规划中有关城镇体系布局、城市用地规模、用地选择、城市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应为城镇的发展建设等创造较好的条件。
1.3土地需求与土地供给的关系
从规划的内容、手法和成果看,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建设与规划、土地供给与土地需求的关系。城市总体规划是以建设为中心,展开城市各项建设的总体规划。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利用为中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各业健康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内容上更全面、更具体地体现了一个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配置、土地利用结构的综合调整与优化、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机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是建设与规划、土地需求与土地供给的关系。而且,两者在城镇和村镇发展用地的规模、方向和范围等方面又必须进行充分协调。
三、“两规”协调的思路与途径
1.1统一技术规范
根据原来两个规划各自使用的标准,进行协调统一,重新确定一个两项规划都适用的用地分类标准,统一规定两个规划的规划期限以及所采用的有关数据的统计口径。通过统一与规划有关的各种规范、标准、技术手段和编制方法,以达到两个规划在基础数据和规划指标等方面的协调一致。这里需要协调好3个方面内容:(1)城市规划区范围。规划区范围划得过大,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难以管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管理部门间的矛盾也会较多。(2)人均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从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角度考虑,重点建制镇的建设用地可以适当放宽,但对一般镇、乡、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以及分散的乡镇企业用地要严加控制。(3)两个规划的用地分类指标。主要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城镇、村庄、工矿用地等要进一步细分,使两者有对应关系。
1.2城市发展方向协调统一
要使“两规”在城市发展方向上达到协调统一,必须先确定城市的性质,这对城市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我国国情,保护耕地应作为城市发展用地时首要考虑的问题。其次,应结合区域范围内的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在确保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即向宜建区和基础设施有所延伸的地方拓展。
1.3用地布局上的宏微观协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于整个城市的宏观布局,主要是确定整个行政区内中心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工程、重要工矿项目等用地的规模和布局。而城市总体规划则侧重于城市中心区的微观布局,仅仅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其中心城区的细化。因此,在“两规”的协调过程中,城市总体规划应以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为指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布局上只起宏观调控作用,城市总体规划则详细布置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用地的布局。
1.4保证“两规”实施一致有效
在“两规”的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对“两规”的实施予以同等重视。“两规”的实施都应注重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的综合应用。此外,应加强规划宣传、社会监督和规划实施评价,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规划公示制度,进行规划管理公开,调动公众的主动意识,促进政府部门的公正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制约和避免各种违反规划行为的发生,保证规划的实施。
结语
从宏观层面上讲,“两规”协调,有待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尽快地开展区域规划或国土规划的编制工作,以便在区域层次上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规模、城镇体系规划,尤其是城镇规模与布局、土地利用与经济发展、土地利用与工业化、城市化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和安排。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