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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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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监督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范文第1篇

根据《向阳街道“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调查研究工作方案》的要求, 9月23日至26日,向阳街道班子全体成员在街道党工委书记易志斌的带领下,对我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从基层组织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责任意识、工作措施、困难问题、建议意见等方面,听取了街道5个社区、3个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汇报,与村居“两委”班子、部分驻区单位负责人、“四员”巡查员、村民代表等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的工作

1、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在省、市、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召开后,向阳街道高度重视,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当务之急,成立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全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对向阳街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制定下发了《向阳街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表》,将禁烧秸秆、油烟净化、扬尘管控等具体工作任务分解到5个社区和3各村,明确了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签订了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夯实了工作责任。

2、建立巡查队伍,开展值班巡查。街道5个社区的巡查队伍由街区干部和“四员”组成,主要对辖区工地、小餐饮、烧烤店、露天焚烧等进行网格化巡查和管控。西林村、双塔村、刘家塘村的巡查队伍由村干部、小组长和聘用的大气污染防治专职巡查人员组成,每天的下午3点至凌晨2点对全村范围内焚烧秸秆、火粪行为进行巡查和管控。巡查工作开展至今,共劝阻、制止、扑灭焚烧纸钱48起,烧秸秆(火粪)26处,督促工地防尘网覆盖作业32次(起),督促餐饮店安装油烟净化装置46家。

3、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和农户签订禁烧秸秆、火粪责任书、流动宣传车、电子屏播放宣传标语,小组长敲锣等宣传形式,确保每位村民知晓、了解焚烧秸秆对空气质量的影响,自觉做到不烧秸秆和火粪。同时,联合出口加工区学校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小手牵大手”活动,由学校给每位学生发放“小手拉大手,禁烧秸秆火粪,争做环保卫士”的倡议书带回家给父母共同签字。仅双塔、西林村就与村民签订禁止焚烧秸秆、火粪责任书716份,发放“小手牵大手”倡议书300多份,形成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一个班级带动一个村庄,一所学校带动一个街道的浓厚氛围。

4、联合执法部门,形成管罚合力。在巡查中发现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及时和公安执法部门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对焚烧秸秆、火粪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从重进行经济处罚,对确实生活困难的对象进行义务敲锣宣传15天的处罚。截至目前,共处罚2家违规焚烧秸秆行为,分别给予义务敲锣宣传10天和罚款500元的处罚。通过对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处罚问责,向阳街道刘家塘、双塔和西林3个村焚烧秸秆的情况得到了明显的好转,大多数村民认识到焚烧秸秆、火粪对大气质量的严重危害,逐步形成了不能烧,不敢烧的思想意识。

二、存在的问题

1、大气污染防治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部分村(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工作停留在制定防治方案,开展常规检查上,没有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当前最突出的环保问题和民生工程来抓,对防治工作研究不够,办法不多,措施不实。部分建筑施工单位、餐饮经营户、个体户等对扬尘和餐饮油烟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不够,缺乏落实治理措施的主动性,存在等待观望、应付检查的现象。

2、大气污染源点多面广,防治工作十分艰巨。各基层组织虽然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但由于大气污染源种类多、涉及面广,治理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千百年来农民形成的利用火粪、大粪作为有机肥的耕作方法难以一时完全转变,街道3个村属丘陵地带,农忙后产生的秸秆、田间地头的杂草,不像平原地带好收集、处理,且目前无任何处理设备,村民只能采取常用的焚烧方法处理,既能除草杀菌,又能转化为有机肥料,因此也增加了禁烧秸秆、火粪的管控难度。

3、联防联控效果不够明显,部门配合需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拆迁工地、餐饮企业、粉料堆场、渣土运输等监管涉及多家职能部门,街道、村(居)虽有监管职责,但却没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缺乏处罚措施,治理工作推进力度不够。大气污染防治长效监管措施还不完善,对扬尘面源污染的治理主要采取人工现场检查的办法进行监督,日常检查跟不上,一些建筑工地施工、粉料堆场装卸和渣土运输过程中湿法作业、遮挡覆盖等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扬尘现象时有发生。

4、专项经费的缺乏制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长期持久的开展。目前,向阳街道3个村除了村干部、小组长义务参加大气污染防治巡查外,还专门聘用了12名村民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专职巡查员,每人每月工资800—1000元不等,都从街道工作经费中拨付,长此以往必将给街道的经费开支造成一定经济压力。5个社区的巡查队伍由社区干部和“四员”组成,节假期和晚间都是义务巡查,不适当发放加班补贴,这种义务巡查难于长期持续的开展。

三、意见和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感。街道、村(居)要进一步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秉着对环境质量、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促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强化措施方法,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整治力度。全力推进餐饮油烟净化器安装和加强工地、道路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严格落实建筑施工现场围挡、湿法作业、车辆出入冲洗等施工要求,加大建筑物拆除、砂石场、煤场等降尘措施的日常检查力度,加强渣土车、物料运输车辆监管,严肃查处违规违章作业行为,着力降低城区扬尘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大气污染;煤炭污染;尾气污染

大气污染是指排放到空气中的各种污染物质超过了大气的自净能力,从而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危害的现象。主要的大气污染物包括PM2.5,PM10,NO2,SO2,产生这些污染物的主要因素是燃煤为主的资源结构带来的危害。近些年来,郑州市政府逐渐的加强了对大气污染的重视,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之下,市民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加,政府的整治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由于受到多方面的因素制约,郑州市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任务依旧相当严峻。

1 郑州市大气污染现状分析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郑州市2014年-2016年PM2.5,PM10,NO2,SO2的变化来分析郑州市大气污染现状:

从表中可以看出四类污染物质的变化具有相同的规律,在11月-3月各种污染物的浓度数值都是一年中最高的,说明一年中11月-3月污染最为严重,接下来我们以污染最为严重的1月份进行分析,2016年1月PM2.5指数相比2.14年1月PM2.5指数增加了27.86%,PM10指数增加了24.47%,NO2含量增加了10.93%。SO2含量下降了41.67%,从数据上可以发现在集中供暖的月份,煤炭使用量巨大,郑州市在冬季的大气污染比较严重。但是从整体数据上,2014年全年郑州市达到优良的天数为144天,达标率44.7%,2016年全年郑州市到达优良的天数为191天,达标率52.3%,这表明郑州市在大气污染质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对应付由于城市供暖带来的燃煤量大增二导致大量的污染物排放到大气中的治理力度不明显,使得郑州市整个冬季的空气质量很差

2 郑州市大气污染源及影响因素

(1)地理因素和气象条件的影响

郑州市属于大陆性季风气候,全年比较干燥,容易出现逆温天气,在正常情况下,温度随着高度的升高而降低,此时便会形成自下向上的风,使得大气污染物可以飘散到空中,借助高空风力作用完成自净化,一旦出现逆温天气,就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出现温度随着高度的升高而升高,大气层结稳定使得污染气体很难扩散,堆积在城市的上空达到一定浓度便形成了雾霾天。加上郑州市是个人口密度十分大的城市,城市建筑物密度大,不利于城市风的流动,更加堵塞了污染气体的扩散,加剧大气污染。

(2)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带来的影响

郑州市的能源主要是以煤为主的化石燃料,占整个能源消耗量的73%,2011年-2016年郑州市每年的煤炭消耗量均在3000万吨以上,与此相比整个北京市的燃煤量在200万吨左右,可见郑州市对煤炭使用依赖之大。在郑州市的每年燃烧的煤炭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

为了自身利益使用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劣质煤,导致更多的废气排入到大气中,给大气环境造成危害。煤炭中含有众多的碳氢化合物、硫化物、氮氧化物,这些物质大多数是有毒有害的气体,所以倡导能源结构的转换,以新能源代替化石能源可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问题。

(3)汽车尾气带来的影响

随着郑州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数量也快速的增加起来,截止到2016年郑州市汽车保有量达到268万辆,其汽车保有量在我国排第八位。汽车尾气张含有上百种不同的化合物,其中的污染物有固体悬浮微粒、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铅及硫氧化合物等。在燃料不能与氧气充分接触是,燃烧不完全,汽车尾气中必然会含有大量的碳氢化合物和粉尘微粒,对空气造成了巨大的污染。

3 应对措施

(1)加强对空气污染的治理

政府应该积极倡导使用新能源,倡导各工业企业的能源转型,对新能源产业增加扶持力度,加大煤质量的控制,控制汽油的质量,淘汰劣质煤和不合格的汽油,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同时严查排放不达标的黄标车,老旧车,提倡公民绿色出行。此外政府还应做好城市的规划工作,摒弃摊大饼的布局模式,限制工业企业在居民区聚集的中心地带的发展,将重污染企业搬离至人口密度较少的城市郊区以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同时要抓好现有企业污染的防治工作,促进工业园区的优化升级。

(2)强化环境执法监督管理

为应对现在严峻的空气质量问题,必须强化相应的法律法规,抓紧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发起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系统,对主要的污染企业进行时时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排放标准排放的企业进行严厉惩罚与整顿来警戒其他企业,并对努力发展新能源,无污染的企业予以表彰。此外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全市企业和公民对空气污染严重性的认识。

(3)提高公民的意识,人人注重环境保护

倡导公民少使用私家车,多乘坐公共交通,在日常生活中多使用清洁能源,除了对自身生活做到注重环保外,每个公民都有义务监督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在治理大气污染方面的执行力度以及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的危害大气质量,影响人们生活的生产过程,只有人人都注重空气的保护,才能重新的Q回我们的蓝天!

4 结语

郑州市作为一个新发展起来的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会引起巨大的能源消耗,短时间内也根本无法完成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转向以新能源为主的能源结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数量也会一直增加,尾气排放也会增加,这势必会造成更多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但是我们在看到大气污染物增加的同时,也看到了政府、企业、人民对空气问题的重视,看见了要治理空气的决心,所以我们应该有理由相信在未来的时间郑州市的空气治理工作的效果会显著提高,让我们为了这个目标而一起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龚琳.陈瑜.浅析郑州市雾霾产生原因及整治措施

[2]王丽.郑州低空逆温特征及其对雾霾的影响分析

[3]赵铭.城市大气污染现状_原因及对策研究

[4]王多龙.大气污染原因分析及治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范文第3篇

关键词:慈溪 酸雨 现状 措施

中图分类号:X5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4(a)-0132-03

慈溪位于杭州湾喇叭口南岸,是一个位于经济金三角地带的新兴城市。近几年来,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及车辆的急剧增多,大气污染中酸雨已逐渐成为当今大气污染中的突出问题之一,人们对酸雨的危害认识也随之加深。为了了解及更好地控制酸雨污染,慈溪市区2003年布设了一个降水点位,现统计了2006―2015年的酸雨常规监测数据,分析慈溪市近十年来的酸雨污染现状及其变化情况,为今后提出酸雨治理方案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1 数据统计与分析

1.1 pH值方面分析

慈溪城区酸雨情况近10年总体来看,“十一五”期间酸雨率虽有下降趋势,但好转趋势并不非常明显,酸雨等级一直是Ⅳ级,5年里慈溪一直属于重酸雨区,而从pH值角度看,pH值呈起伏状态,也没有呈现下降趋势。酸雨状况在“十二五”期间呈好转趋势,特别是2015年,酸雨率明显下降,酸雨等级跳到了Ⅱ级状态,pH值也上升明显,慈溪终于跳出了重酸雨区的行列,具体数据等详见表1、图1。

1.2 从降水化学成份分析

该市降水的化学成份中,硫酸根、硝酸根占很大比例,而酸雨的强度、pH值的大小主要由降水中的硫酸根与硝酸根的浓度所决定,从图2看出硫酸根浓度、硝酸根浓度在“十一五”期间呈上下起伏状态,进入“十二五”期间硫酸根浓度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而硝酸根起伏明显变小,趋于稳定状态。

该市酸雨的污染类型基本一直处于硫酸与硝酸混合型,且硫酸根影响占优势地位,特别在“十一五”期间,硫酸根浓度远远大于硝酸根浓度,两者比值较大。进入“十二五”期间,硫酸根与硝酸根浓度比值总体处于变小且趋于平衡状态,详表2、表3。

2 慈溪酸雨形成的主要原因

从酸雨的主要污染因子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分析其主要来源于人类工业废气排放及机动车的尾气。

“十一五”期间原煤及燃料油为主要能源,二氧化硫排放量比较大,二氧化氮排放量从2009年开始统计。据统计2006―2010年全市工业总用煤量分别约为90.42万 t、82.97万 t、92.56万 t、57.9万 t、53.6万 t,工业废气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达6 361.34 t、4 519.24 t、5 266.68 t、4 119.84 t、4 875.79 t,2009年开始统计的氮氧化物排放量达3 902.94 t,2010年氮氧化物排放量达3 946.81 t。“十一五”期间用煤总量达377.45万 t,二氧化硫总量达2 5142.89 t。较大的工业用煤量及相应巨大的二氧化硫气体排放量,使该市在“十一五”期间一直处于重酸雨区。详见图3、图4。

2011年至2015年全市工业总用煤量分别约为40.67万 t、37.49万 t、29.81万t、29.40万 t、22.98万 t,工业废气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达4 929.59 t、4 700.79 t、4 350.23 t、4 273.88 t、4039.42 t,相应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达1 702.27 t、1 660.39t、1 557.46 t、1 731.09 t、 1 998.50 t。“十二五”期间用煤总量达160.35万t,二氧化硫总量达22 293.92 t。详见图3、图4。

由此看出,“十二五”期间比“十一五”期间用煤量大幅度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的也相应减少,该市的酸雨现状得到相应的好转。

另外,2006―2015年期间机动车辆成倍增加,致使城区车流量增加,据统计至2015年年底,慈溪机动车保有量超过50万辆,也成为了产生酸雨前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

3 酸雨治理措施与成效

该市“十一五”期间一直处于重酸雨区,“十二五”期间,该市以解决重点区域、行业的环境污染为工作重心,以区域性行业性污染整治为重要抓手,主要措施如下。

3.1 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全面实施集污纳管、中水回用、燃煤锅炉淘汰等十大重点减排工程,落实总量控制制度管理,分批推进刷卡排污系统建设,全面实行A类排污许可证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标准双重控制,有效控制全市主要污染源排放总量。

3.2 全面开展涉气重污染行业整治

“十二五”时期,开展橡胶再生利用、电镀、废塑料行业以及包括印染、造纸、化工、化纤、金属表面酸洗、有色金属熔炼等六大行业的整治。

3.3 做好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出台了《慈溪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2014―2017年)》及《慈溪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体系,成立大气重污染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大气重污染预警工作。

建设了中心城区“禁燃区”,建成投用2家机动车尾气监测站,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现全市50余家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与监督管理体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实行黄标车全域限行。

经过一系列的努力,至2015年底,该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远远低于“十一五”期间总量,详见图4。在2013年时,该市终于从重酸雨区转为中酸雨区,并保持到2014年,2015年降水的pH值为5.07、酸雨率为48.5%,是2005年以来酸雨程度最轻,酸雨率最低,成为轻酸雨区,该市终于彻底摘掉了十多年来的重酸雨区“帽子”。

4 未来酸雨控制对策

(1)改变能源结构,推进清洁能源的使用。

针对该市的能源来源仍是煤炭的现状,持续加强能源管理,限值、淘汰煤耗高、污染重等的工业设备,积极开发替代燃煤的清洁能源,推进清洁能源的使用,从而控制酸雨前体物的排放量总量得到控制。

(2)持续开展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3)继续严格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加强尾气检测机构管理,严格环保标志发放,配合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执法体系。

(4)建立健全大气环境应急响应制度,根据宁波监测中心环境空气预报系统建设进程,联合气象部门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工作,继续实行大气重污染预警会商制度,提高空气质量预测能力,适时启动大气重污染预警响应。

参考文献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车辆,但铁路机车除外。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四条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具体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油和清洁车用能源。

第六条市政府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和在用机动车高排放车型目录,对在特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实施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

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使用特定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

第八条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同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贸易、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及共享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定期联系协调制度。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区域性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和有关数据。

第二章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条制造、改装、组装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产品质量管理内容,配置必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设备,产品经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将出厂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报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购买未列入环保车型目录机动车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购买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排气污染标准的城市公交及道路客运机动车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手续。

购买车用发动机用于客运车辆的,应当符合前款之规定。

第十二条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气污染防治使用的测量仪器,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检测合格,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二)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稳定达到规定的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

(三)对大修、发动机总成维修及排气污染防治专项维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符合规定标准的方可出厂;

(四)对大修、发动机总成维修及排气污染防治专项维修的机动车号牌、维修项目及维修情况进行记录,并通过数据传输网络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时传输、备份维修记录。

第十三条销售车用燃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示油品质量标准。销售车用燃油应当加入清净剂,并保证清净效果达到规定的标准。

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及其清净剂。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对车用燃油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城市公交及道路客运企业应当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使用清洁车用燃料。

第十五条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做好机动车的保养、定期检测和维护,保持机动车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燃油蒸发控制装置的正常功效,避免装置失效造成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

第十六条抽检、路检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污染防治强制维护,取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维护单位出具的排气污染防治维护合格凭证,并进行排气污染复检。

第十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有关规定,对维修或者改造后排气污染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

列入在用机动车高排放车型目录的机动车到达报废年限后不得继续使用。

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不得进入旧车市场进行交易。

第三章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八条在用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列入在用机动车高排放车型目录的在用机动车、城市公交及道路客运机动车应当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排气污染检测,其他在用机动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排气污染检测。

检测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发放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检测不合格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由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制作,不得转让、转借、涂改、伪造。不得使用过期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

第十九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检测,对制造、维修出厂及销售环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应当进行监督抽检。

第二十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路面检测。

在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资质认证的承担机动车年检业务的单位,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受委托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定期计量检定的检测仪器、设备;

(二)具备环境保护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

(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计量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三)与市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监控与数据传送网络,并按规定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路检、抽检的,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向市环境保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举报联合处理制度。举报者要求反馈举报处理结果的,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二十六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聘任环保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

环保社会监督员上岗前,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进行法律和环保专业知识培训。

第二十七条环保社会监督员对行驶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机动车,应当向市环境保护部门举报,同时填写《黑烟车辆报告单》。

市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黑烟车辆报告单》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发出《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收到《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检测单位应当将检测结果报市环境保护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制造、改装、组装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产品经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机动车或者车用发动机每台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在车用燃油中加入清净剂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车用燃油及其清净剂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使用清洁燃料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防治强制维护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机动车,责令进行强制维护,并按机动车每台处以二千元罚款,强制维护费用由机动车所有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不得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三百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机动车每台处以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或者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机动车每台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在用机动车在停放地经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按机动车每台处以五百元罚款。

城市公交及道路客运机动车线路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率超过百分之十的,市环境保护部门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可以对线路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暂扣检测不合格机动车营运证。

第三十七条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机动车或者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并按机动车每台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市环境保护部门委托而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业务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委托检测关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逾期不按《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要求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机动车每台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限定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购买其指定的排气污染防治产品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物;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 TE9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1270(2011)06-0001-01

土壤污染属环境污染的范畴。环境污染指的是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或生物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环境污染的产生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当某种能造成污染的物质的浓度或总量超过环境自净能力,便可能产生危害。环境污染根据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等。

土壤污染是指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进人土壤并积累到一定程度,引起土壤中某些或某种有害物质含量过高,致使健全的土壤功能受到损害,理化性质改变,微生物的生命活动受到破坏,肥力下降,导致农作物生长发育不良,造成减产;对生物、水体、空气或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现象。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工业污染源的防治措施

工业点源污染物主要有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音等。

(一)推行清洁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严格执行国家工业三废排放标准,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技术进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将过去的“资源――产品――废物”的生产过程转变为“资源――产品――再资源”的生产过程。包括征收污染税和排污费等惩罚性政策,以及政府对环保型产业的财政补贴和信贷支持等鼓励性政策。最后从侧重污染的末端治理逐步转变为工业生产全过程控制;由重浓度控制转变为浓度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由重分散的点源治理转变为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

(二)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推进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在化工、冶金、轻工、机械、电力、建材等行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加速技术改造,加快生产设施和工艺流程的更新及改造,减少和控制“三废”的排放量,强制淘汰污染重、能耗物耗高的设备和产品。

(三)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功能布局。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把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功能分区,调整工业布局,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改变工厂和居民混杂状况,从生产和生活两个方面控制城市环境污染。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污染防治能力。增强工业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提高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水平。

(五)构建森林过滤器作用带和森林缓冲带。在工业污染集中的区域,通过构建森林过滤器作用带减缓污染物进入土壤的速度,营建森林缓冲带减小污染物在风力和水力等自然力的作用下对其他地区的影响。具体地:

1.在粉尘沉降严重的地段,种植阔叶的泡桐、女贞、夹竹桃、毛白杨、大叶杨等滞尘树种。

2.在工矿企业周围选择种植抗二氧化硫的树种臭椿、香椿、苦楝、垂柳、桑树、侧柏、杜英、夹竹桃、法国冬青; 抗氯、氯化氢的树种合欢、榆树、木槿、构树、紫荆、槐树、紫藤、梧桐、刺槐、紫穗槐、胡枝子;防火树种广玉兰、法国冬青、女贞、木荷、油茶、白栎。

3.在铅汞污染地区栽植有吸铅尘本领的青杨、桑树;有吸汞能力的桂花、棕榈、腊梅。

二、土壤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

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是由化肥、农药的大量施用,畜禽废弃物的随意排放,废弃的农用地膜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区,土壤污染的防治措施:

(一)标准化施用化肥、无公害农药,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薄膜,从源头上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对农药、化肥、塑料薄膜的使用管理,提倡使用生物农药,严格执行农药安全施用有关规定,控制氮素化肥施用量,增加有机肥施用量。

(二)对病虫害进行综合防治,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减少化学农药施用次数和施用量,同时推广无公害生产技术。

(三)选择种植抗性较强的品种,如种植转基因水稻可以减少农药的用量。

(四)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大力推广生态养殖。在畜禽养殖区用畜禽废弃物充当沼气底料生产清洁能源,发酵后的剩余物又是高效的有机肥料,既解决了畜禽废弃物的污染难题,还可以减少化学肥料的施用,大力开展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不断提高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率。

(五)对于已经污染的地区,通过增施有机肥料、使用微生物降解菌剂、调控土壤pH和Eh等生态、生物修复措施,加速污染物的降解,从而消除污染。此外在面源污染区构建水土保持林,防治水土流失,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进而迁移到其他地区造成危害。

三、工农业复合污染的防治

在工农业复合污染区,要采取分类治理的措施,对于已经污染严重的地区要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采用农业生态修复措施,因地制宜地改变一些耕作管理制度来减轻危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 改变耕作制度,选种抗污染作物品种,或筛选出在食用部位累积污染物少的品种;种植不进入食物链的植物,如种植树木、花草等观赏或经济作物;

(二) 采用农艺修复措施。通过增施有机肥或深耕土地等手段调节诸如土壤水分、土壤养分、土壤pH值和土壤氧化还原状况等土壤理化性质,实现对污染物所处环境介质的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