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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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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和市县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和工商部门职能,研究部署下一阶段我县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新形势下经济金融工作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们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_、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性。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近年来,我县一些非法集资者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旗号,采用高息贷款,委托理财等方式和手段,大肆向社会公众及企业团体进行非法融资活动,手段隐蔽,形式多样,涉及面广,欺骗性强,危害性大。一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极易引发,甚至危害社会稳定。三是严重影响政府调控措施的顺利实施。

_、充分认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已经引起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去年,国务院成立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省市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县委、县政府也高度重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多次专题研究,落实了方案,组织了专项督查,并且依法处置了一些非法集资活动。

_、充分认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性。从我县情况来看,民间融资活动十分活跃,而且有向法人化、高利率化发展的趋势。一般来说,正常的民间融资可以对资金供给起到补充和辅助的作用,但是,当规模集聚到一定程度,一旦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不能保证正常的还本付息,或者融资人卷款出走,很容易发生金融动荡和社会不稳定事件。所以一定要高度认识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性,及早排查处置,防范化解风险。

二、明确处置非法集资的目的。

按照市县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议的精神,工商部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的目的要求是:坚持以完善工作机制和打击查处大案要案为重点,以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为突破口,加强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逐步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风险,加大对各类私营投资公司的排查和监管力度,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和金融安全运行。

三、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有利于打击非法集资案件为出发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会议及文件精神,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以打促防,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和蔓延,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为主、部门配合、职责明确、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思路,以及“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对民间借贷风险进行深入排查,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切实防止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集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非法集资事件的发生和蔓延,做到防患于未然。要摸清底数、分类处置,对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快速侦破和查处,严惩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维护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

三、工作原则

(一)把握政策,切实维护稳定。要认真落实维稳在先原则,做好重大案件维稳预案,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依法处置,树立正确导向。依法进行政策制定、案件查处、善后处置、维护稳定等工作,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宣传,提高风险意识。深入揭示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欺骗性,让广大群众都知晓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常识,有效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四)以防促打,注重源头治理。深入研究和把握非法集资案件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形成疏堵并举、惩防结合的长效机制,注重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和蔓延。

四、整治时间和重点

(一)专项行动时间

2011年12月初起至2012年2月底

(二)整治工作重点

以房地产、融资性中介、矿产、能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集资犯罪等为重点打击对象;以房地产公司、各类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为重点监控对象。

五、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12月2日-12月10日)

1.召开会议,对全县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进行部署;各乡镇要成立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并于2011年12月10日前上报本地区工作方案。

2.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通信网络等媒体以及宣传展板入社区、乡村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让社会公众了解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手段、危害和打击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引导和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从源头上有效防止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和蔓延。

(二)摸底排查阶段(12月10日-12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风险集中排查行动,尽快掌握情况,同时结合排查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止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发生。要坚持以打促防,强化源头治理,强化责任落实,确保风险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1.排查内容

(1)对已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逐家进行排查、登记造册、对专业性强、业务复杂的可以聘请权威机构和专家,进行清查、核查和排查,重点关注如下内容:一是被查单位的偿债能力,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二是被查单位的应收款项是否存在转移资金现象。三是被查单位是否存在非法筹集资金的现象。四是被查单位财务费用是否存在高额支付利息或约定不支付利息等非正常现象。五是被查单位是否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迹象。六是被查单位的资本公积是否存在股东出资但未及时变更注册资本的迹象。七是被查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设立的条件。八是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各类投资公司、房地产公司等企业或单位、个人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投资、融资业务情况。九是其他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2)对未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无任何证照从事投融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并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2.排查方法

(1)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专业人员,对辖区范围内的重点整治领域和重点监控对象以及群众反映的个人投融资行为进行全面认真排查,将排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县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开展全面行业检查。重点整治领域的主管、监管部门,要对重点监控对象,以及行业内易发生非法集资案件的企业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就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县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月4日-2月5日)

领导小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结合各乡镇政府排查情况、各行业检查情况,对重点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对已注册登记的企业实行行业监管;对无证无照从事集资、融资的企业和个人由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对重点非法集资企业由行业监管部门集中取缔;对高息揽储、高息放贷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公安部门进行严厉打击。

(四)总结建制阶段(2012年2月6日-2月24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针对工作中存在或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长效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成员单位报送的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六、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整治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兰毅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东、人民银行武川县中心支行行长刘宽圆为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发改局、工商局、经信局、政府法制办、检察院、法院、监察局、维稳办、农牧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局、广电局、新闻中心、信息办、房产所、移动、联通、电信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各乡镇政府行政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武川县中心支行,刘宽圆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各乡镇政府职责:

成立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本地区有关职能机构站所制定非法集资问题专项工作预案。针对易发生非法集资企业、群体制定专门的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手段和危害,提示风险,宣传典型案件,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非法集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属地监管,并协助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给予依法从重打击。

2.各部门职责:

(1)人民银行武川县中心支行: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认定、查处和善后等工作;特别是要对异常的资金流向给予重点关注,对金融系统与大型企业的资金融入民间借贷给予及时监测;负责对我县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进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负责整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向宣传单位提供打击非法集资相关宣传内容;负责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公安局:按照要求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活动方案,负责依法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侦查、打击和处理,负责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现场秩序和安全维护等工作,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3)县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广电局、信息办、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对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进行风险监控、排查工作;负责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4)财政局:负责财政系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查处工作,完成县政府交办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打击活动的有关工作。

(5)住建局:负责城建系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

(6)发改局:负责相关政策的制订、修订和协调工作。

(7)工商局:负责各类投资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利用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监管排查,对其日常经营行为实施行业监管。

(8)经信局:负责所属企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

(9)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县政府涉及非法集资处置的规范性文件。

(10)检察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员的审查批捕和工作。

(11)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12)监察局:负责参与、配合非法集资活动的涉案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查处等工作。

(13)维稳办:配合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14)农牧业局:负责农业系统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负责对全县农产品销售和养殖行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情况开展全面排查。

(15)林业局:负责林业系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

(16)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开发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

(17)地税局:负责征管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纳税人情况及账务核算情况等查处工作。

(18)局:负责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接受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和案件,并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现场劝导和说服解释工作。

(19)房产所:负责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理工作。

(20)电信、移动和联通等单位:负责对各类融资和虚假贷款的手机短信息进行清理,利用手机短信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的优势向社会公众发送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的正面宣传短信。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来抓。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到组织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到位、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依法处置,惩防结合

发现问题要依法处置,在抓好专项行动的同时,深入研究和把握非法集资案件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形成疏堵并举、惩防结合的长效机制。

(三)严守纪律,落实责任

参加排查工作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排查工作的相关情况。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实行风险排查工作责任制,对在整治非法集资工作中未按规定制定本行业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和宣传教育规划的;未按规定履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形势分析、风险排查职责的;未按规定报送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排查报告的;未按规定办理交办事项的,给予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

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4月10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对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提出十大项共计三十五条规定,明确银行业风险防控的十大重点领域。

众所周知,当前银行业存在的各种经营违规甚至是违法乱象,其背后有许多推动因素,可以说它是银行业务发展不规范、管理存在漏洞及各种社会因素搅在一起综合发酵的结果。对此,必须全面诊断,综合施治,开出药效齐全的猛药,才能最终遏制各种金融乱象,有效防范化解银行经营风险。

据了解,银监会此次颁布的《指导意见》确定银行业防控的十大重点领域,基本涵盖了银行业有可能发生风险的方方面面。目前信用风险仍是银行经营风险产生的主因,表现为银行信贷风险底数不清、存量信贷风险得不到及时处置、增量信贷风险又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且一些银行机构缓释信贷风险能力又不高,信用风险会越累越大。针对这种信用风险现状,《监管意见》要求银行严格落实信贷及类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加强统一授信、统一管理;加强新增授信客户风险评估,严格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加强授信风险审查,有效甄别高风险客户,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给“僵尸企业”授信、给“空壳企业”授信、财务欺诈等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目前银行业金融业务创新和中间业务兴起而新暴露的风险隐患,表现为通过同业业务、投资业务、托管业务、理财业务等绕开信贷规模和逃避监管,容易导致高杠杆加剧资产泡沫、期限错配等流动性风险。对此,《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将所有中间业务纳入流动性风险监测范围,制定合理的流动性限额和管理方案,完善流动性风险治理体系,扩大风险监测覆盖面;加强重点机构管控,创新风险防控手段,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完善流动性风险应对预案等等。

目前债券市场投资尚处“粗放经营”状态,表现为一些银行机构对债券交易合规性审查不严,风险控制流于形式,导致债券回购和质押融资失控,致使各种投资杠杆无限拉高;加之债券投资久期管理脆弱,出现不少债券违约的企业将债券违约风险向信贷业务传导,并引发社会不稳定,加大了金融风险。对此,《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债券交易内控制度,强化债券业务集中管理机制,加强债券风险监测防控,严格控制投资杠杆。

目前银行同业业务也暗藏诸多玄机,成了银行资金“空转”和“体内循环”的重要通道,表现为没有做实穿透管理,致使交叉金融业务与风险控制能力不匹配,产生了大量金融监管套利空间并滋生大量风险隐患。对此,《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强化同业业务整治,从严控制业务增量、做实穿透管理、消化存量风险、严查违规行为。

目前银行理财业务和代销业务乱象较多,表现为没有分账管理、不尽好告知义务,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甚至自设资金池;还有不同理财产品主体之间的暗地利益输送;更为严重的是出现了少数银行员工的“飞单”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人利益和银行声誉。对此,《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理财业务风险管控,规范银行理财产品设计,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审慎开展代销业务。

目前房地产信贷风险仍是银行的一个大隐患,表现为房地产企业或房地产个人按揭贷款仍保持较快增长态势。据最近27家上市银行2016年年报披露,去年个人房贷增量为4.25万亿元,较2015年全年2.25万亿元,增幅近九成。这不仅与中央严控房地产信贷及“房子是用来住”的政策要求不相符,且也正推高银行信贷潜在风险隐患。对此,《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分类实施房地产信贷调控,强化房地产风险管控,加强房地产押品管理,做好房地产信贷压力测试。

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仍是悬在银行头顶的“利剑”,表现在政府债务总量较大,据统计各种隐性的、显性的债务近30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虽有所化解,但都是靠发行债券进行的债务置换,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到期偿还问题,实质性风险隐患仍没消除;且随着今后新的地方政府发债规模开闸,银行风险呈放大可能。对此,《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融资平台风险管控,规范开展新型业务模式,加强对高风险区域的风险防控。

目前互联网金融风起云涌,正成为我国新兴金融业态的生力军及对传统金融业起到颠覆作用的“掘墓人”;但由于金融监管制度设计滞后及监管部门不明确,致使互联网金融一直游离于灰色地带,以P2P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生不少卷款跑路、非法集资等惊天大案;且“校园贷”、“现金贷”异化为裸的高利贷,严重危害了金融稳定和民众财产安全,且其风险也有不断向银行机构传染的危险。对此,《指导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持续推进网络借贷平台(P2P)风险专项整治,稳妥推进分类处置工作,督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加强整改,适时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做好校园网贷、“现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工作。

我国金融外部风险较大,主要表现为地下钱庄抽逃外汇及逃避外汇监管导致我国资本外流现象严重;各种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氖路欠ǜ呃贷者不在少数;社会非法集资不仅得不到有效控制,反而有呈迅猛增长态势,一些非法集资大案动辄几十亿元、上百亿元,涉及数省上万民众,酿造了巨大社会金融风险,这一切也让银行难以独善其身。对此,《指导意见》要求银行重点防范跨境业务风险和社会金融风险,加强境外合规管理,及时排查反洗钱和重点领域合规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集资。

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性范文第4篇

**路支行营业室开展的案件警示教育专项活动,学习了近期出现的各类违规案件,通过学习,我深刻的认识到了在工作中合规操作的重要性。

合规运营是银行稳健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金融案件的基本前提,是每一个员工必须履行的职责,同时也是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的有力武器。合规操作涉及建行各条线、各部门、覆盖每一个环节,我们必须将合规意识渗透到每一名员工,使其明确合规经营的重大性及紧迫性。作为一名柜员主管,每天面对的就是各种实际柜面操作问题,结合我平时在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对职业道德诚信、合规操作意识的监督防范意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从某种意义上讲,合规也是效益,合规也是生产力,培育合规文化是保证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治本之策,是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完善我行全面风险管理,健全有效内控体系的重要基础,是我行实现战略转型、提高发展质量、持续稳健经营的重要保障。对于遵纪守法的员工,合规是一道屏障,他们的利益在合规的屏障下得到保护;而对于违规操作的人,合规更是一条粗大的锁链,使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中胡作非为。无论身处哪个岗位,负责何种工作,都不能没有法律的约束,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能脱离制度的规范。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制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合规说出口容易,写出来也不难,难就难在将合规作为自己的意识并持之以恒。我们柜面制度虽然健全,但我们的经营在持续,我们的业务在拓展,难免有一些制度不完善,这就要求我们多加强自身的积累,对新业务的风险点有深刻的认识,防范于未然。在平时的业务办理中,坚持遵守建行各种规范条例,以“十九条”为基准,严禁违规代客保管存单、存折、银行卡、身份证件等;严禁使用他人名章业务印章、有价单证;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等。新疆喀什盗用资金案件、江苏常州伪造单证骗贷等事件,导致客户资金的造成损失,这些事件无一不在给银行从业人员敲响警钟,要从自身做起,学会抵制各种违规、违纪、违章的行为,珍惜自己的职业生涯,视制度如生命,纠违章如排雷,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规范操作,从源头上预防案件的发生,因此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就必须注意加强平时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案例警示教育,提高法律合规意识,打牢思想防线。

合规成习惯,业务少风险。让我们从现在做起,把爱岗敬业当成习惯,把合规操作常留心间,做平凡岗位上的专家,做合规文化的践行者。

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性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法制化 ;重要性;主要内容

一、民间金融法制化的重要性

在“民间金融法制化”的论题下,很显然,国家应该首先允许民间金融的存在而不是人为规定其为非法,同时又要有相关的立法以遏制其负面作用。民间金融的法制化有利于造就其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首先,它有利于建立起由法律支撑的强有力的民间金融信用系统。其次,它有利于民间金融建立法定的风险转移通道。第三,它有利于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和进行制度创新。民间金融法制化以后,有法定的风险转移渠道,在抵御风险能力增强的情况下,民间金融才能寻求制度创新,以合法地扩大收益。

二、我国民间金融法制现状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较为严格的金融管制,金融市场化和金融法制建设不足,尤其在民间金融的法制建设相对欠缺。在如何科学有效地解决民间资本的去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资金活动的阳光化以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制度性问题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足和困难。这种状况必然会在特殊的情形下,尤其在中小企业多、民间财富(资金)充裕、经商意识强的区域发生民间金融性危机,其中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就是例证。

三、民间金融法制化的主要内容

第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引导民间金融步入阳光化、法制化轨道,使民间金融从“地下”野蛮成长走向“地上”理性发展。当前民间金融异化发展与法律制度缺失有着紧密的联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2)》指出,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的相关立法滞后于社会实践,相关法律规则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暴露出零散化缺陷;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监管缺位,其法律地位陷入尴尬境地。我国民间金融立法工作必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进一步推进。为此,应尽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完整规范的民间金融法律,如民间金融法,明确规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借贷形式、运作模式、资金投向、贷款额度、借贷期限、利率水平和纠纷处理方式等,明确区别各种民间金融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引导民间金融走向法制化轨道。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中要求“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为此,要适当调整民间借贷的上限标准,或者细化不同地区、不同情形下的利率标准,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制度,鼓励民间金融主体诚信经营、信息公开,从而防范高利率借贷在“地下”野蛮成长,推动其在“地上”理性发展。要严格遵循《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在清晰界定集资诈骗等非法民间金融活动的基础上,打击违法行为,避免“灰色金融”向“黑色金融”的异变。

第二,加快金融体制创新,引导民间资本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社区银行和中小银行,构建与企业分布相匹配的“门当户对”的多层次金融体系,使民间借贷从“场外”走向“场内”。将民间金融纳入正规金融渠道,不仅有利于实现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化、规范化运作,保护借贷双方利益,而且有利于弥补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结构单一的缺陷,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提高金融体系的竞争性。2006年以来,中国银监会相继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8)》,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开启了我国民间金融的组织化、规范化进程。当前,要借建设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契机,探索进一步放松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限制,逐步提高民间资本所占比例,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增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积极性和投资热情,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集体智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依法规范金融秩序,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促进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三,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建立分层次的依法监管体系,中央监管机构管住大金融机构,微小型金融机构由地方监管。当前,不仅要让民间金融纳入法制轨道,还要将民间金融置于依法监管之下。为此,要完善监管内容,制定民间资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单一法则或实施细则,明确民间资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比例要求、进入方式、价值取向、业务范围、放贷资金来源,明确监管要求、财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要求。建立在市场原则基础上的民营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允许支持金融机构在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退市,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或资产低于一定限额的金融机构,强制进行重组、兼并和清算,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降低金融转嫁风险,提高民间金融机构运营效率。要建立地方与中央相关部门的即时信息沟通机制,探索中央监管机构只监管大的金融机构,微小型金融机构放给地方的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