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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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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办法

非税收入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纳入非税收入计划管理的各执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考核奖惩。

第三条各执收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和分月征收计划,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均衡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确保完成收入任务。

第四条对政策性增收,因漏报、瞒报等原因导致收入计划编报明显偏低形成的超收,以及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执法检查时责令补收或追缴形成的超收,不作为单位超收,在计算奖励时予以剔除。对检查中发现截留、坐支非税收入的单位,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处罚要求及时补缴收入的,从其单位经费中扣回。

第五条各执收单位(不含各类学校)因非政策性原因超收的,综合考虑各个收入项目的不同性质、类别及征收难易程度等因素,相应采取不同的奖励政策。

(一)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超收的,全部由县政府统筹使用。

(二)各类公益服务性收入等与单位主观努力关系较大的非税收入超收,超出年初征收计划10%以内的部分,县政府按75%奖励执收单位,超出年初征收计划20%以上的部分,按超收额的50%奖励执收单位。

(三)主要依靠行政审批职能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超收,按超收额的20%奖励执收单位。

(四)房屋出租收入及场地租赁使用费收入,年终对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提高房屋(或场地)出租价格超收的,按超收额的70%奖励执收单位;新增加出租房屋及场地面积超收的,按超收额的50%奖励执收单位。

(五)特殊情况下,根据各执收单位当年非税收入实际完成情况,适当调整奖励政策。

第六条对各类学校的超收奖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普通高中按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收入及按“三限”政策收取的择校费收入,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培训班培训费收入,以及上述各类学校在合作办学过程中取得的学费等超收的,超收资金全部返给学校,用于学校事业发展。其他非税收入项目超收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奖励各单位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单位事业发展和补充经费不足,由单位申报支出,经财政部门审核把关后按程序拨付。

第八条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超收的非税收入,全额没收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九条非税收入征收考核奖励工作要与各单位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执收单位有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奖励。

第十条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短收、完不成全年收入计划、影响部门预算执行的,将视单位短收情况,相应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一)各执收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应与单位非税收入完成进度相衔接,对于通过单位非税收入安排的征收成本,将根据单位非税收入分月计划完成进度拨付资金。年末完不成收入任务的相应扣减单位经费,当年扣减不足部分,从下年度单位经费或项目支出中扣减。

(二)属于政策性原因造成单位短收的,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按程序批准后,调减单位收入计划,不再扣减单位日常公用经费。

(三)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随意减免而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除相应扣减单位的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外,还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将非税收入当作单位往来款缴存财政专户,逃避监管的,一经查实,全额扣回,当年扣减不足部分,从下年度单位经费或项目支出中扣减。

非税收入办法范文第2篇

一、目标要求

“非税收入管理宣传月”活动的目标要求是:通过开展“宣传月”活动,提高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对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深对非税收入性质、范围等相关政策的理解,全面提升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使非税收入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围绕“政府非税收入与科学发展”这个主题,重点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77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5号)、《*国有资源和环境有偿使用收入考核暂行办法》(鲁财综[*6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鲁财综[*29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45号)、《全省非税收入征缴规范管理考核办法》(鲁财综[*]15号)、《*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管理的通知》(鲁财综[*]83号)、*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稽查实施办法》(鲁财综[*]25号)、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监察局《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济财发[*]23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国有土地储备运营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发[*]14号)、《*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7年3月县政府第10号令)等一系列文件精神,以及非税收入手段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总结和推广各级、各部门在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营造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宣传的形式和方法

通过电视、电台、财政信息网等各种媒体,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采用专题报道、答记者问、培训班、法规选登、标语口号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不拘一格,灵活多样,既要集中宣传,大造声势,又要持续宣传,扩大覆盖面。

(一)广播电视

1、请县政府主要领导于5月31日发表广播电视讲话。

2、县财政局主要领导同志于5月31日答记者问。

3、宣传月期间以字幕的形式滚动播出非税收入管理宣传月口号。

4、及时报道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精神和县直部门、单位的有关工作部署和做法。

5、与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等联合制作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专题节目,重点介绍十年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历程、取得的成效、积累的经验,在黄金时段播出。

6、与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等联合举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奖知识竞答活动。

(二)印制宣传资料

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知识及法规宣传资料、明白纸及文件汇编等,向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及群众散发。

(三)其他形式

1、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宣传,在本县网站上设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栏或网页,刊登有关管理法规、工作部署和经验做法。

2、利用各种会议、专项检查或深入部门、单位调查研究时进行宣传,做到在宣传中工作,在工作中宣传。

3、精心编印非税收入管理宣传单、横幅、标语(口号)、宣传橱窗,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到广场、繁华街道设置宣传点进行集中宣传,现场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

4、举办非税收入管理培训班,邀请有关领导、专家授课和指导。

5、扎制宣传车辆在县直城区及14处乡镇进行巡回宣传,现场解答、散发宣传资料等;

6、按照省市创建“全省非税收入规范管理示范县”活动的要求,组织创建示范县活动,学习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全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7、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及财务人员召开非税收入规范管理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8、召开全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会议,深入贯彻省市财政综合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回顾总结过去几年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研究谋划*年以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非税收入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是指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收入。

第三条专员办负责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

第四条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第五条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并接受专员办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票据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按照财政部规定,专员办负责对京外中央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监督核销。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将京外中央单位领取、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情况及时通报各地专员办。

第八条京外中央单位按照财政部规定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当统一登记造册并报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由所在地专员办监督销毁。专员办应当将京外中央单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核销情况抄送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

第九条按照财政部规定,由专员办负责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向缴款人出具的票据由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统一印制和发放。专员办应当建立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定期向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提供票据购取、使用、结存情况。

第十条专员办征收中央非税收入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存档备查。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专员办负责登记造册,经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三章监管方式

第一节就地征收

第十一条财政部规定专员办负责征收的预算内中央非税收入,由专员办就地征缴入库。

第十二条缴纳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缴款凭证记账,按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专员办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实行申报制。各缴纳单位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专员办报送申报缴纳表和中央非税收入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专员办要求缴纳单位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专员办对缴纳单位报送的资料要认真审核,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必须给缴纳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中央金库的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制发的当年预算收入科目填写。

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收入项目的收缴按有关收缴管理改革的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专员办要按有关规定督促中央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征收缴纳。

对按规定实行分月或分季预缴的中央非税收入,专员办要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对中央非税收入进行汇算清缴。

对缴纳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的,专员办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延期缴纳事项。

专员办要定期催收中央非税收入,督促缴纳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入库。

第十六条专员办应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中央非税收入报表,及时反映中央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第二节就地监缴

第十七条专员办应建立中央非税收入的就地监缴机制。其主要内容是:

(一)基本资料的台账制度。专员办由专人将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征缴单位、主管部门及月度、季度、年度的征缴库情况信息及时登录工作台账,建立非税收入的基础资料库。

(二)收入报表报送制度。专员办应制定制度,要求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包括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成收入的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部门集中汇缴的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将中央非税收入的征缴入库情况,以报表方式报送专员办。

(三)收入对账制度。专员办要将掌握的各项中央非税收入的征收汇缴及入库数据定期与国库、代收金融机构及地方财政部门进行对账。

(四)审核抽查制度。专员办要根据日常监控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核、抽查。

(五)总结报告制度。专员办要将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情况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监督分析报告”的重要内容,认真总结分析,并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专员办要和各执收执罚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国库及代收金融机构加强工作联系,分工协作,强化监管。

第三节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专员办根据财政部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中央非税收入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政策依据;

(二)资金收缴及入库情况;

(三)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第二十一条专员办开展专项检查,依据《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查出的重大违纪问题,专员办应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四章收入退(调)库

第二十三条专员办按财政部规定负责办理中央非税收入退库事宜。

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收入项目的退付按有关收缴管理改革的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属于下列范围的,专员办可以办理收入退库: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调)库的;

(二)实行预缴的中央非税收入,多预缴款需要退库的;

(三)政策性减免需要退(调)库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退(调)库的。

第二十五条需要退(调)库的,由代征单位向征收单位提出退(调)库申请,经代征单位审核后上报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核定后送专员办,专员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开具“收入退还书”,送缴纳单位所在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调)库。

第二十六条专员办发现国库部门预算科目错列、中央与地方收入发生混库的,应按规定开具“更正通知书”,送国库部门办理调库手续。

第五章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专员办依法开展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有关执收执罚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国库及代收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专员办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或报送以下资料:

(一)征收中央非税收入的文件依据;

(二)征收的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

(三)银行账户资料;

(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以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委托地方代收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编码及相关资料;

(六)缴纳单位网络化管理的程序、资料、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问题,专员办应及时请示报告,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专员办有权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上报财政部或单位主管部门;

对违反中央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专员办依法做出处理。对就地缴库非税收入混库问题,专员办有权责令就地调库;对无权处理的事项,专员办应及时报告财政部做出处理,或移送其他有权部门做出处理。

第三十条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行政责任的,专员办应填写《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建议书》,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专员办违反本办法,未履行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专员办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地专员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非税收入办法范文第4篇

但政府的非税收入已有从小到大,预算内挤向预算外、制度外和体制外,造成费挤税、费大于税以及“三乱”的衍生趋势,使得非税收入的负面影响逐渐增加,非税收入冲击税收、降低资源配置效率、滋生腐败、破坏分配秩序等等问题的存在,使得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已迫在眉睫。

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创新,具体来讲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结合我国转变政府职能措施,保证政府承担事务的财力供给

近年,我国新一届政府把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换作为一项重大举措来抓,强调必须建立精简统一、办事高效、运行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管理体制,这为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提供了基本前提和条件。我国的“三乱”情况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分析其主要原因是政府应当做的事务没有足够的财力保证。从政府角度来讲,不应当做的或可做可不做的事,应当尽量推向市场,重点保证社会公共需要、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长远发展的需要,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需求和财力不足问题,才能真正解决“三乱”问题。

二、加快机构改革步伐,推进非税收入征收主体改革

以前,有些机构一成立就明确用收费来解决经费开支,从而总是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形成了“收费―养人―增收―增机构―增人员”的恶性循环,导致机构、人员膨胀。要消除这种情况,就应统一征收主体,即成立专门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机构,承担起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以主要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计划的编制、执行,决算的审核、汇编,以及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执收稽查。为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改革,应自上而下成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并正确处理好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机构与其他执收部门的关系。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征管权限收归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实现统一征收、依法征收,提高征收效率。在机构设立中,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的性质及其权责做出统一规定,切实增强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的权威性。

三、加快法规制度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要加快法规的立法进程,制定相关法规。就政府非税收入的性质、范围、分类、立项、征收、管理以及支出规范等做出明确的规定,统一收费等管理制度,以法规来明确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收费票据的使用、收费资金的征收分配、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使收费管理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都处在法律法规约束下,形成依法收费和依法治费的法制化管理局面。

在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上,应在“金财工程”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基础上,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内容,兼顾与其他财政业务管理系统相衔接,设计开发出以政府非税收入监管系统为核心,银行代收子系统为前台,票据管理子系统、会计核算子系统、单位执收台账子系统、单位对账查询子系统为辅助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为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透明、高效服务提供电子技术信息平台。

四、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票据管理改革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应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即由收费执收单位开具收费票据,委托银行统一收款,财政统一开设非税收入专户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进行统管,收入和支出不挂钩。切实做到“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收支分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执收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取消多头开户,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支出账户。通过专户管理可保证各项非税收入全面缴入财政专户,对全部支出进行直接监控,从账户管理上堵塞执收单位转移截留政府非税收入和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的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统一票据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监管。针对现行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种类繁多,形式多样的状况,改革票据使用种类和使用办法。以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主,专用票据为辅的票据体系,简化票据种类,提高管理效率。同时严控票据领购程序,强化稽查工作,充分发挥票据源头管理作用,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保证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五、推进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改革

按照“所有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原则,完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体系。财政对非税收入资金和税收资金统筹安排,逐步实现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统一预算编制和统一预算执行,实行 “综合预算”管理。财政预算经人大批准,应具有严肃性和法定性。各单位收支预算的编制,应采用部门预算和零基预算编制方法,体现 “严、细、实”特点,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可用财力,保证各项支出资金落到实处,统筹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监督检查机制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积极采取听证、论证、公示等办法,强化事前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提高监督效果。目前,尤为重要的是要发挥财政、审计、社会中介组织等机构的职能作用,建立起严格规范、高效运作的融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为一体,经常性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严厉查处乱收乱罚行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依法征收、依法管理。

非税收入办法范文第5篇

第二条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平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

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统筹资金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

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办法。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20%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50%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30%统筹。各执收单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

第五条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补转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