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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及时治理事故隐患,通过整治提升一批、整顿一批、关闭一批问题企业,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含生产、经营、运输环节的罐区、库场、堆场等),重点是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硝酸铵等爆炸品、有毒有害气体的储存场所,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及液化气体的储存场所,尤其是单独储存经营油品或化工品的罐区。
三、整治内容
(一)储存场所未取得合法规划手续、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二)未经过正规设计,存在违法建设和经营、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的。
(三)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不落实,未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不清楚、不掌握的。
(五)未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辨识、评估及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或体系不稳定不可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的。
(六)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及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液位、温度、压力等重要运行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不到位;油罐液位超低、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设置及运行不完好;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压力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未设置紧急切断设施;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配置和运行不完好;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未及时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等安全仪表系统管理不规范的。
(七)违反爆炸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中规定的1.1项、1.2项)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的规定,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现象的。
(八)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违反有关国家标准要求,未建立并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未配置避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检修、检测;储罐切水、倒罐、装卸过程中,未安排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看护;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管线超流速操作;在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内违规添加强氧化剂、易聚合、强腐蚀等可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库房内违反规定混存、混放;泄漏物料不及时处置,现场有“跑、冒、滴、漏”等现象的。
(九)未审核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未对承包商实施入厂前安全教育,未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过程监控,未有效防控作业安全风险等承包商管理不到位的。
(十)未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应急预案未与地方政府有效衔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使用不到位的。
(十一)未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等同行业事故教训,未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排查治理隐患不全面、不彻底的。
四、工作分工
安全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铁路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工负责。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部门要及时将专项整治中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职责的事项通报给同级的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及时将有关事项通报同级的相关管理部门。
五、进度安排
(一)安全风险隐患摸底及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16年5月至7月)。
各省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动员部署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开展专项整治。省、市、县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认真组织摸排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底数,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及其安全风险的分布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安委会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要结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内容作为重点,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台账并及时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制定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停产。
(二)政府部门检查督导阶段(2016年8月至10月)。
省、市、县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组织专业力量将专项整治与执法检查、专项督查紧密结合,对重点企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全面抽查督查督导,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将根据专项整治开展情况,适时联合组织暗访暗查督导,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总结阶段(2016年11月)。
各省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成效和经验并及时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全面深入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向国务院上报总结报告。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与落实《通知》紧密结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有序推进,务求实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有关企业要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自查自改情况于2016年7月5日前分别报送市、县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及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每月5日前将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分别报送市、县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及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三)各省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和汇总,将本地区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统计表(见附件1)于2016年5月31日前分别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每月1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报送执法检查处罚情况明细表(见附件2)及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并于2016年11月1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第一条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省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的各级领导、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来参加培训,根据培训成绩颁发相应的《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其他从业人员《煤矿安全工作资格证》(以下统称安全资格证书),各工种持证任职或上岗。
第三条安全生产培训及安全资格证书的管理,以“依法办事、严格程序、服务企业”为宗旨,按“培训、考核、发证、管理、监督”为程序,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统一标准、教考分离、分级实施”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培训机构或单位依据生产实际情况和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生产发展的培训计划,递交给集团公司培训处,集团公司审核通过后,严格按照安全培训计划执行。对未通过集团公司确认的培训计划,一律不准培训;从事矿井作业人员在培训前,必须向集团公司培训处递交年度培训计划和办班申办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培训机构或单位要严格以国家制定的培训教学大纲和考核标准进行组织培训教学,做到三个统一,即:统一计划、材、统一考核。并建立所有培训学员的档案,接受集团公司各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培训机构或单位不断改善培训条件,在培训过程中,依据实际情况,改进教学方法,以实践教学为主,事例教学为辅,建立起健全的各项培训教学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严格执行,确保培训教学的质量。
第二章培训
第六条煤矿企业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一)煤矿企业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熟悉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的细则、安全技术理论(以“一通三防”为主)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通过培训,使煤矿企业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指挥能力,掌握科学技,依靠进步的科技来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使煤矿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都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二)煤矿企业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一次培训安全管理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培训考核合格,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与本工种相适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都合格后,才会取得特种作业的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二)特种作业范围
1、煤矿特种作业包括: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工、变电工、维修钳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主皮带机司机);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是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2、地面特种作业包括:
(1)电工作业(安装维修电工、变配电工);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焊工);
(3)高处作业(登高架设工、高处安装维修拆除作业的人员)。
3、特种设备作业包括:
(1)锅炉司炉工;
(2)锅炉水处理工;
(3)压力容器(含气瓶);
(4)压力管道;
(5)起重机械;
(6)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属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应当在具备相应安全培训资质机构进行,并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方可办班。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及时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精一,兼二,会三”培训)
各单位(部门)每月要对全体员工进行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精一,兼二,会三”培训),并进行考评,每月25日前将考评结果经职工学校审核后上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嘉奖;职工学校每月对有煤炭行业特有工种的单位(部门)进行一次该项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考核。
(六)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精一,兼二,会三”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有专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涵盖本单位(部门)工种齐全,安排合理,内容全面,符合规定要求。
⑵教案规范、完整,经过审核,符合煤矿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培训要求。
⑶员工笔记齐全,记录清晰,内容完整。
⑷效果检验良好,按期完成公司下达的煤矿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人员达标指标。
第八条基层普通培训
(一)培训内容
①各类安全生产知识讲座。
②职工基本技能培训。
③职工岗前培训。
④新技术新公艺新设备的使用培训。
⑤案例规程培训。
⑥法律法规培训。
由各基层单位(部门)组织并具体实施。
(二)培训开展情况
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公司安排和本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基层工作人员工作的需求,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培训必须具有针对性,符合职工工作培训需求,结合生产实际,提高员工正规操作水平、技能和安全意识。
⑵培训时间和内容一般为周一学习(内容自定),周二“手指口述”、“岗位操作要领”,周五“事故案例”教育。
⑶有培训教学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教学。
⑷教案规范、完整,经过审核;要结合生产实际,有针对性,适合员工工作培训需求。
⑸按培训计划进行教学。
⑹员工笔记齐全,记录清晰,内容与教案内容一致且完整;有领导月度批示记录和考核分数记录。
⑺培训员工100%参加培训。
⑻培训对象的工作需求有记录,记录表内容填写完整。
⑼培训学员满意度测评面在95%以上。
⑽按时完成公司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培训任务。
(三)培训质量和效果。
⑴自检:单位(部门)每月应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培训内容的考试、考核,并有记录。
⑵抽查: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培训内容的抽查考试。
⑶效果检验:职工经培训后,应认真思考和反省,汲取事故教训,减少发生轻伤事故,避免发生重伤事故,杜绝发生死亡事故。
“两个不”情况。严格落实“两个不”,确保“干部包工人”一个不少,“工人被包”一个不剩;包保责任人要完成月度包保培训任务,并做好培训记录。
(四)培训档案
⑴基层单位普通培训至少应具备以下资料:
①教案
②培训计划表
③授课登记表
④学员签到表
⑤员工学习笔记
⑥培训课程表
⑦教师签到表
⑧学员培训需求表
⑨学员满意度测评表
⑩学员满意度测评汇总表
11学员跟踪考查表
12听课记录评估表
13学员座谈会记录表
14班主任(职教干事)日志
15培训办班总结表(月度)
16考试试卷
17培训考核记录
18上级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上述1~7项资料为机关部室“干部上讲台”培训必备资料;基层生产单位必须全部具备上述资料。)
按时报、批各种资料。
(五)基层重点培训
基层重点培训主要指本公司、局、集团公司等下达的重点培训任务,各基层单位具体实施。除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外,其它培训任务,根据上级要求执行。
第九条取证培训
(一)培训内容
取证培训泛指所有外派考取煤矿主要负责人证件、AB(AB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煤矿从业人员《岗位操作资格证》及其它证件等的培训(含证件复训),以及公司组织的煤矿从业人员《岗位操作资格证》及其它证件和《培训合格证》等取证培训(含证件复训)。
(二)培训组织
由职工学校组织,具体实施由职工学校根据培训计划和具体情况及要求进行。各单位(部门)应按照职工学校取证派员通知要求,准时派员参加取证培训;参加取证培训的员工,必须认真听课,做好培训笔记,保证考试合格领会证件。
(三)培训要求
全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证件齐全、有效,全员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四)培训计划:
1计划报批
按时报批计划,每月20日报下一月的派员取证培训计划(人员名单)。
2计划内容
培训计划准确无疏漏,并按计划派员参加取证培训。
3计划实施
学员必须按时、按点参加培训。
4培训效果
考核合格,保证领回证件。
第十条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必须强制性进行安全培训,使其具备和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应急处置的知识和技能。井下新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进行工作。满2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三)对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培训教学大纲和考核标准,严格按照办班程序组织实施。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大纲由各单位自行编制实施。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职能划分
根据人员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特点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职责分工如下:
(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不含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集团公司安监局、人力资源部、培训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和监督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未取得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及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培训处每年要下达、确认年度培训计划,并对培训计划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单位的执行安全培训计划情况。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每年初编制、下达培训计划。各类培训班在办班前10天须向集团公司培训处提出办班申请。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组成,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煤矿特种作业分理论考试成绩和实际操作成绩,均实行百分制;从业人员考试成绩理论考试成绩占60%,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占40%,实行现场打分。
第十五条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发证机关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培训,培训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局统一规定的式样负责监制;《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局统一监制;其他从业人员《煤矿安全工作资格证》由集团公司培训处统一监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使用。
第十八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安全工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培训工作,每2年复审签证一次。
第十九条资格证书为持证人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丢失或损坏,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持原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和原证书号码,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新证。
第二十条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因单位名称、持证人服务处所变更等原因而造成证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持证人应持有关变更的证明文件,及时到发证部门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档案、证件、信息管理
(一)各单位(部门)应落实专人建立健全员工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制档案),负责本单位(部门)员工的档案管理工作;公司职工学校设立专职档案管理员和专职证件管理员,负责全公司员工的档案管理及协调工作。煤矿主要负责人证件、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原件由公司办公室保管,职工学校和其本人各持一份证件复印件;B、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煤矿从业人员岗位操作资格证、培训合格证及其它证件原件由职工学校统一保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各持一份复印件。无员工档案的,考核单位(部门)10分,党政正职各500元;档案项目不全的,考核单位党政正职各10元/项。
(二)档案管理员要按照企业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将员工各类培训档案资料、证件、证书、考试试卷等需要存档的各类资料,详细整理、编号归档,要严格按档案交接程序交接,日常做好档案室的“三防”工作。因工作失误或因保管不善,造成培训档案资料、证件、证书丢失或缺损,至使资料不能及时查阅,造成后果的,考核档案管理员50元/项·个。
(三)档案管理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员工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制档案)更新整理工作。档案管理员要协助单位(部门)做好月度计划及培训开班计划等工作,日常做好与培训组及证件管理的业务协调,对相关信息及时反馈以保证各个工作环节的正常衔接,在员工接受培训后要及时将培(复)训学员资料按要求记入员工培训档案。对没有及时协调造成工作失误,人员变更情况、培训情况等没有按要求及时录入以至出现差错的,考核档案管理员10元/人·次。
(四)职工学校档案管理员要及时录入和更新全公司的员工培训、证件情况(录入公司内网证件管理系统)。对没有按要求及时录入和更新培训证件内容造成后果的,考核相关责任人50元/个。
(五)职工学校证件管理员应及时收集证件培训相关信息,及时核对证件培训复训、到期情况。因工作失误或管理原因造成取证培训耽误酿成后果的,考核分管副校长500元/次,考核具体责任人50元/次;因工作失误或管理原因造成证件过期失效的,考核分管副校长500元/个,考核具体责任人50元/个。证件管理员应及早办理和发放证件,不得无故拖延办理和发放证件,无故拖延办理和发放证件造成后果的,考核具体责任人50元/个。
(六)证件报废管理: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死亡等原因造成该员工证件已没有使用及培训价值而报废的,由本人所在单位(部门)办事员收回证件并出具不再使用此证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在每月20日统一报职工学校进行登记后再进行处理。没有申报而造成证件管理混乱或损失、费用发生的,考核单位(部门)党政正职各50元/个。
(七)职工学校证件管理员对档案管理员录入公司内网证件管理系统的公司员工培训证件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和义务。证件管理员每月应定期对公司内网证件管理系统中录入的员工持证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发现录入信息与证件不相符或有遗漏的,应及时通知档案管理员进行更改或补充。对没有认真核实、检查,造成后果的,考核证件管理员50元/次,档案管理员50元/次,分管领导200元/次。
第二十二条统计报表、计划的管理
(一)各单位(部门)应落实专人建立健全统计报表、计划的管理,制定专项制度,做到动态化管理。统计报表、计划报表报送人员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对各类统计数据、计划应严格校对、审核、汇总并确保达到科学、规范、准确、及时的要求。没有建立的,考核单位(部门)10分;因具体承办人工作失误,造成报表、计划不能及时、准确、客观地进行上报以至造成工作后果的,考核单位(部门)5分/次,单位(部门)党政正职各100元/次。
(二)各类需向集团公司、晋东公司以及其他单位(部门)报送的统计报表、计划报表,由分管领导明确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办理,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上报的统计报表、计划必须做到客观、规范、准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和上报。因本人工作失误不能及时、准确、客观地进行上报以至造成工作后果的,考核具体承办人员50元,审核管理人员200元,分管领导500元。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严禁替训、替考,一经发现,取消培训、考试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资格证书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
(三)为他人提供虚假培训证明、伪造培训档案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集团公司培训处进行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四)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五)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六)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七)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此前下发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及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