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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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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知识

职业病防治知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教育;调查

石河子天业化工厂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氯乙烯及氯化合物,具有亚急性和慢性毒性。2013年4月该用人单位到石河子疾控中心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石河子疾控中心为了摸清该厂职业场所职工健康教育的现状,进一步掌握健康教育过程中职工对职业危害知识的获得和行为规范情况以及职工对职业病防护知识知晓等情况,了解职工的健康状况,为今后更好开展健康促进工作提供思路和对策,我们医务人员对该厂来我中心门诊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部分职工进行了问卷调查, 现将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发放调查表500份, 收回428份, 其中合格表412 份,有效率为96.3%,我们对这412 份有效问卷调查表进行总结分析。

1.2调查内容 为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卫生及其它健康知识,相关知识获取渠道、知晓情况、个人行为和需求,防护措施等类20项内容。知晓率高低的评定根据《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纲要》,以≤90%为低知晓率。

2调查结果

2.1一般情况 男职工281 人,女职工141 人;文化程度所占比例高中及中专86 人(20.9%);大专及本科326 (79.1%);平均年龄36岁(20~52岁);汉族394人 (95.6%),回族11人(2.7%),维吾尔族5人(1.2%),哈萨克族2人(0.5%);接害工龄≤5年者368人(89.3%),≤6~10年者39人(9.5%),≤11~25年者5人(1.2%)。

2.2职业病防治知识知晓情况 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内容总体知晓率为86.9%,为低知晓率;工作环境中有职业性危害因素的知晓率高达100 %;接害工人需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知晓率较低,氯乙烯及氯化合物对人体的危害知晓率低,工作期间防护用品的使用率较低,见表1。

2.3相关知识的获取渠道 获取相关知识的渠道依次为: 单位培训、阅读相关书籍以及从报刊杂志、同事交流、网络、电视、宣传栏、广播、疾控机构知识讲座等其它途径获取,见表2。

2.4其它健康知识知晓情况 从该问卷调查中发现有77.9%人知道戒烟有益健康,65.3%人了解慢性疾病的保健知识,55.8%的人饮食习惯荤素合理搭配,有60%的人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坚持体育锻炼的人较少,仅有8.7%的人能够坚持,见表3。

3讨论

3.1职工对职业病危害认知意识较强 从职工对有毒有害因素的认识、相关知识的获得和掌握情况看出职工对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了解并且很在意,知道职业病可以预防,100%职工认为工作环境中有职业病危害因素,说明职工非常重视职业病危害,大多数职工能参加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能阅读职业病防治知识相关的书刊,在各种媒体上观看相关的宣传片。

3.2职业病防治知识缺乏 从本次问卷中发现部分职工对职业病防治知识缺乏,对长期接触氯乙烯及氯化合物作业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以及从事有害作业可能导致的职业损伤等方面知晓率较低,部分职工未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39.1 % 的职工未自觉按要求佩带防护用品,自我保护意识差。

3.3职工的法律和维权意识较差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掌握和了解的职工仅占本次调查人数的87.9%,属于低知晓率;有48.1 % 的职工不知道岗前、岗中及离岗期间必需定期、规范的职业健康体检,说明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职业健康定期培训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做的不到位。个别职工不注重《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轻视企业组织的职业健康体检,也说明在该企业开展职业场所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工作非常必要。

3.4职工的健康意识较强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更加关注,多数职工了解慢性病的防治知识,自愿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提倡合理膳食,戒烟少酒。但仍有部分职工由于不健康的生活方式,不能坚持长期运动,促使我们的健康教育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4建议

职业病防治知识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作业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各种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所辖县、市)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职业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开展卫生技术和卫生知识培训;

    (二)依据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规和卫生标准对企业实施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

    (三)负责对企业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监察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卫生学审查、鉴定和验收;对作业场所中有害因素进行卫生监测和监督;

    (四)承担对企业职工的健康检查和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和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技术鉴定,参与职业中毒和放射事故的调查;

    (五)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卫生统计报告工作,公布职业病防治状况。

    第七条  市、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职业病防治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建立职业卫生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使作业场所的有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有害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

    第九条  劳动者在劳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卫生制度和操作规范,享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单位采取治理措施的权利;有要求单位改善劳动作业条件和获得职业卫生防护的权利;有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和获得职业病预防、治疗的权利;有获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无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的,劳动者有权检举、控告和拒绝操作。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条  有害作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凡在劳动作业过程中产生粉尘、有害化学物质、噪音、高频、高温及放射性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做好劳动者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  凡从事有害作业的冶金、机械、船舶、修造、纺织、化工、医药、轻工业、电子仪表、建筑材料、农药化肥和掘进采矿业的单位,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审查核准手续。放射作业单位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

    第十三条  从事有害作业的单位办理卫生条件审查核准手续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制造、加工的主要产品和作业过程;

    (二)生产作业过程主要工艺流程和使用的原辅材料;

    (三)劳动者作业过程中接触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接触人数;

    (四)对劳动者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主要防护措施;

    (五)确保劳动者健康权益的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

    第十四条  申报办理卫生审核手续以及放射作业单位的许可证核发,中央部属、省、市属、部队所属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害作业单位,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区、县(市)属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简称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审查。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工程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凡转让有害作业项目的,必须同时提供有关卫生防护资料。引进或者接受转让的生产设备、工艺存在职业危害的,必须配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护设施,并同时安装使用。

    禁止将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相应防护设施的单位。

    第十七条  凡引进、使用新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的,应当在使用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毒性评审资料。缺少有关资料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  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与其他作业场所分开,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易发生职业病或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有害作业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设立安全卫生警示标志,加强防范管理。

    第十九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为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档案制度,全面纪录生产工艺流程中有害因素的状况、监测或者检测数据及职工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等有关资料。

    第三章  测  定

    第二十条  本市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进行认可。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不得从事委托测定。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规范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的,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超标费。

    第二十三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建立自测机构,并定期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等监测结果报送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单位主管部门。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将自行检测和有关部门抽查监测结果连同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情况向职工公布。

    第四章  健康监护和诊断治疗

    第二十四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健康检查;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在退休、调离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必须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范围、对象、内容、间隔时间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按国家和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对女职工、孕妇及职业健康检查确诊的职业禁忌症患者,劳动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与其相关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  职业性体检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职业病的诊断和处理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急性职业病由首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诊治。

    第二十六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对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临床症状和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由集体作出职业病的诊断,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对于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资料,患者所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职业病诊断工作,并受理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或者有害作业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杭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杭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九条  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安排治疗或者疗养,并定期复查。

    第三十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害作业单位必须建立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现或者发生职业病或者职业中毒事故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拖延和不报:

    (一)急性职业病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在确诊后24小时内报告;

    (二)慢性职业病、尘肺病由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断后15日内报告;

    (三)凡发生急性职业病和放射事故的单位,应立即报告。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及时调查中毒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和办理审查核准手续或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或者验收投产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转让或者引进,接受有害作业项目缺乏卫生防护资料、对存在职业危害情况,未配有符合卫生标准防护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下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将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相应设施单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毒性评审资料和备案,擅自生产、使用新化学物品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对有害作业场所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设立警示标志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未配备有效个人防护用品或者未建立劳动卫生档案等有关资料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拒绝接受监测或者职业危害因素超标未采取措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对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未按规定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或者监测结果未向职工公布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未对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安排有禁忌症人员上岗或者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未进行定期复查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发现急性职业病或者职业中毒事故,隐瞒或者拖延不报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有害作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已从事有害作业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职业病防治知识范文第3篇

一、电脑病

诊断:电脑操作员受工作范围局限,长时间端坐,两臂半屈前伸呈一定的强迫,伴有头、眼、手指的细小频繁运动。长期从事这种静位作业,可产生头痛,眼睛和骨骼肌不适,疲劳与肌肉疼痛。操作员的眼睛每天要在荧屏、文件、键盘间移动,次数可高达1~3万次,加上高度和视距的频繁变化,可致眼不适,眼疲劳,甚至出现暂时性近视和继发性头痛。此外,电脑对操作者生殖健康还会有影响。美国在职1583名孕妇的妊娠调查中,发现在妊娠头3个月(胎儿器官形成期)从事电脑操作者的危险性明显升高。调查上海、南京等地电脑对操作者妊娠影响,发现先兆流产,自然流产(小于3个月)异常发生率明显高于对照组。

治疗与预防:将工作位置调至最舒适,并保持正确坐姿。让工作间有足够空间,可随时伸展身体及放置文件。使用键盘、鼠标时,尽量配合腕垫使用,以减低手腕的劳损,可配备一个专为电脑使用者而设的文件架,避免肩颈因长期下垂或僵直而疲劳,保持双眼与荧屏距离为35~60厘米,使身体姿势不会不自觉地屈曲,使用电脑2小时后一定要有10~15分钟的休息时间。准备怀孕的妇女,最好选用含多离子的织物所制成的防电磁辐射服,其防护效果可达90%以上。

二、空调病

诊断:现代办公室常装置空调设备,久居空调室的人员患上呼吸道疾患的较多,如感冒、鼻炎、咽炎和气管炎等,其中感冒最为常见,肩、肘、腰和膝关节疼痛极为多见,空调引起的疾患可能与新鲜空气补充不足、空气中微生物增多、温湿控制不当、室内外温差太大和室内负离子浓度降低等有关。国外曾发现空调室人员罹患过敏性肺泡炎,病人血中曾发现小单孢子菌属和普通高温放线菌属细菌的沉淀素。

治疗与预防:每天上班前打开窗户,让外界空气进入室内,保持新鲜空气流通,可使大脑得到充足的氧供应。如为封闭的环境,每隔2小时可到阳台或室外去呼吸一下新鲜空气。空调温度与外界温度不宜相差太大,一般情况下是夏季为24℃~28℃,冬季为19℃~22℃。在空调环境里,应多喝开水,以补充机体因环境干燥或感冒造成的缺水。

三、坐姿病

职业病防治知识范文第4篇

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依法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职工获得相应的职业卫生保护,依法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公司安全管理科设专人负责各在建工程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监督,加强对职工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在各在建工程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人员给予奖励。

各在建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加强职工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设置安全管理科为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职工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在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情况。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在施工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一旦发现职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对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向施工人员提供相关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信息。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隐瞒或欺骗。按“三级教育”的原则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一、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的存放处、使用处的扬尘防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扬尘防护口罩,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电焊工尘肺、眼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2、个人防护措施: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佩戴有害

气体防护口罩、眼睛防护罩,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工人作业场所的通风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8小时工作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病 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2、个人防护措施:机械操作工要持证上岗,提供振动机械

防护手套,采取延长换班休息时间,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警示标志的悬挂,工人持证上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时间不超时等情况。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作业区的通风排气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相关工种持证上岗,给作业人员提供防护口罩,采取轮流作业,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良好通风,工人持证上岗,佩戴口罩,工作时间不超时,并指导提高中毒事故中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五、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对噪音大的机械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减少噪音污染。

2、个人防护措施: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劳动防护耳塞,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护耳塞,工作时间不超时。

六、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减小工人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娱乐场所,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

2、个人防护措施:不盲目抢工期,即使抢工期也必须安排充足的人员能够按时换班作业,采取8小时作业换班制度,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稳定工人情绪。

3、检查措施:工人劳动强度适宜,文明施工,工作时间不超时,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七、高温中暑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高温期间,为职工备足饮用水或绿豆水、防中暑药品、器材。

职业病防治知识范文第5篇

一、企业并购的融资方式

(一)内部融资

内部融资的资金来自于企业自身,可自由支配,筹资成本低,不用偿还,可降低企业财务风险。但若并购方经营规模小,盈利水平低,要依靠自身内部筹措资金就显得尤为艰难。除此以外,如果大量利用企业内部资金来进行企业并购、占用企业内部大量流动资金,则会大大降低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危及企业的正常营运。

(二)外部融资

1.权益融资。通过扩大企业的股东权益来获得资金是权益融资的主要形式。主要包括换股并购及发行股票。

普通股的优点:一方面,普通股并没有固定的到期日;其次,普通股对于一般付现的上下限也没有具体规定;再次,发行普通股风险较小。缺点在于容易稀释大股东的控制权。

2.债务融资。债券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机构或个人出售票据、债券筹集资本开支或营运资金。主要涵盖票据融资、租赁类融资、发行企业债券以及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通过发行债券来进行融资相对于权益融资来说成本较低,按税法规定,这种融资方式的财务费用可于税前列支。债务融资非但不会稀释股东股权,而且可以使企业获得财务杠杆效应。与此同时,若是过度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就会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合理性产生影响。

二、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

企业并购的交易对象为公司产权。企业并购是关于企业股权与控制权的交易,通常会产生十分巨大的交易的金额。其中,支付方式的选择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未来的经营活动与其资产的结构合理性。所以,对于企业来说,如何正确、合理地选择支付方式尤为重要。

(一)现金支付

现金支付指的是合并方根据合同价款,通过银行转账等现金支付方式来支付既定的合并对价,从而获得被合并方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支付方式。

现金支付的特征具体体现在方便快捷上:该种方式对企业价值评估程序的要求较低,使评估与决策程序大大简化;该种支付方式的优点还体现在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能够不乱地得到股权转让的收入。根据美国统计机构的数据,美国企业合并案中,超过半数的并购采用了现金支付的方式。在我国,这个比例还要高于美国。据国泰安研究资料,在国内四万多起并购中,有90%以上是采用了现金支付的方式。

(二)股票支付

股票支付方式指的是合并方通过发行与回购与被合并方净资产一致数量的股票的方式来以获得被合并方的控制权的方法。

在非恶意并购中采用股票支付方式对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均有好处。对合并方来说,这种交易避免了大量流动资金的占用,大大减少其资金压力;在美国的并购案中,有三成至四成是采取股票支付方式进行的。

(三)资产支付或承担债务

这样的支付方式包括了以下的两种情形,合并方通过自身的优秀资产来换取被合并企业的股分;合并方采用承担被合并方的债务来进行合并。采用这种支付方式的并购案比例为2%左右。

(四)混合支付

混合支付方式是指在实际并购中,合并方同时采用几种支付方式完成并购。往往将以上所提的支付方式两两组合或者三种同时使用。混合支付方式往往需要进行详细的资产评估,交易流程十分繁琐。但若进行合理搭配,该支付方式也能够合理降低筹资的压力。

三、各类支付方式下不同的筹资途径

合并方自身的筹资力量直接影响其采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方式又决定了筹资的结构。在不同支付方式下,有不同的筹资方式,在此基础上应用的筹资模式也不尽相同。

(一)不同的支付方式下不同的筹资方式选择

1.现金支付方式下采用的筹资方法。在现金支付方式下进行的企业并购,往往采取以下三种筹资方式:一是重新分配企业自有资金。二是以银行贷款方式筹集资金。三是发行公司债券筹资。

2.股票支付方式下采用的筹资方法。采用股票支付方式,合并方无需对被合并方支付大量资产或大额现金。合并方可以通过普通股与优先股的增发或反向购买的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3.资产和偿还债务所采用的筹资方法。在这种支付方式下,合并方往往用应收款项以及流动资产来偿还被合并方债务,或用自身优秀的资产来换购股份。合并方不需要从外部筹措大量资金,可使用内部筹资的方式进行交易。在此过程中并购方应该综合地权衡资本结构的变化。

(二)并购筹资方式的影响因素

1.经济政策与宏观经济环境。经济的宏观环境以及国家的信用政策,影响并决定了并购及其支付方式。企业能够获得贷款的额度,以及企业股票与债券发行的资格与额度都决定于国家现行的经济政策。企业在对筹资的方式进行选择时,需充分思量国家现行政策与经济的宏观环境。

2.筹资成本。如果企业采用了现金支付的支付方式,则需筹措大量的现金。重要的是,尽管市场上十分微妙的股利的变化或贷款利率的变化都会让企业方付出更多成本。所以,企业应对筹资方式的选择进行统筹考虑。

3.并购企业的资本结构。并购方在筹资过程中,须同时考虑企业现今资本结构和筹资后企业资本结构的变动。若企业本身流动资金充足且负债率较低,可用自有资金并购;若企业负债率较高,选用银行贷款筹资难度相对较大,同时增加企业日后经营难度,因此,企业应考虑其他筹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