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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
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第三人:上海泰山陶瓷有限公司。
第三人:香港鹰德(国际)有限公司。
第三人:香港利乐东方贸易有限公司。
1993年12月3日,中实企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原告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简称广侨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中实企业(深圳)有限公司用其以香港鹰德(国际)有限公司(简称鹰德公司)的名义投资于第三人上海泰山陶瓷有限公司(简称泰陶公司)的全部权益抵押给广侨公司,作为其偿还所欠广侨公司2800万元人民币之保证。1994年2月26日,广侨公司与鹰德公司等在香港订立抵押合同,再次确认上述抵押。广侨公司将上述抵押情况传真给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并派人专程告知。1994年5月26日,鹰德公司又将其在泰陶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香港利乐东方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利乐公司),并与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月28日,泰陶公司召开董事会,3位董事未到会,亦未委托他人出席。到会的6位董事一致通过鹰德公司向利乐公司转股并形成决议。1994年6月8日,泰陶公司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关于香港鹰德(国际)有限公司在泰山陶瓷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香港利乐东方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并附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上述转股协议已由转受让双方授权代表签订,并经泰陶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一致通过形成决议,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4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24条、第36条的规定,遂于1994年6月27日作出沪外资委协字(94)第712号《关于同意泰山陶瓷有限公司投资方转让股权的批复》,同意鹰德公司将其在泰陶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价150万美元转让给利乐公司,同意泰陶公司上报附件即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所签《股权转让协议》。
原告广侨公司得知该批复,于1995年7月1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广侨公司诉称:1993年12月3日,鹰德公司与其签订协议,将其在泰陶公司中的全部股权进行抵押,作为其偿还所欠2800万元人民币债务的保证。1994年2月26日双方在香港签订抵押合同,再次予以确认。其向被告通报了有关抵押的情况。之后鹰德公司隐瞒其股权被抵押的事实,与利乐公司签订转股协议, 将其股权转让给利乐公司。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该转股协议无效。其次,根据泰陶公司合同及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需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泰陶公司由出席董事会的6名董事签名通过决议,同意鹰德公司向利乐公司转让股权不符合合同及章程的规定。市外资委批复同意股权转让不合法,请求撤销市外资委的批复。
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辩称:原告与鹰德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未经泰陶公司董事会同意,应属无效。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4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24条、36条的规定。要求维持其所作批复。
第三人泰陶公司述称:鹰德公司将其股权抵押给原告的行为,未经董事会通过,公司不予认可。鹰德公司向利乐公司转让股权已经市外资委批准生效,应受法律保护。
第三人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没有提出意见。
[审 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鹰德公司将其在第三人泰陶公司的全部股权抵押给原告广侨公司后,又与第三人利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对泰陶公司的申请未依法认真审查,仅依据泰陶公司董事会由三分之二到会董事通过的决议,同意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批复同意转让的依据不足,且违反泰陶公司的有关合同、章程,应予撤销。遂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4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18条、第23条、第24条、第35条、第3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l目之规定,于1996年3月7日作出判决:撤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1994年6月27日沪外资委协字(94)第712号《关于同意泰山陶瓷有限公司有关投资方转让股权的批复》,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850元由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承担。
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不服该判决,于1996年3月29日提出上诉。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其未对泰陶公司报送的申请报告认真审查所依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错误;广侨公司不是合法抵押权人,无抵押之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为由接受广侨公司的起诉也是错误,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其所作批复。同时,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提出异议,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上诉人广侨公司认为抵押协议有效,上诉人批准转股违法,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审判决。
第三人泰陶公司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是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到会一致通过;董事未到会视为弃权;泰陶公司该次董事会决议应当视为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被上诉人广侨公司与第三人泰陶公司对上诉人行使审批职权无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广侨公司已将其与第三人鹰德公司签订股权抵押一事告知上诉人上海市外资委,上诉人上诉中仍对此否认无依据。上诉人将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所签转股协议取得合资公司董事会董事同意视为取得合资他方同意的证据不足。泰陶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董事到会一致通过鹰德公司的转股并形成决议,虽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但该实施条例第17条、第18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生效,审批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上诉人未依该规定对泰陶公司董事会非全体董事通过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所签订的转股协议,是否符合泰陶公司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文件是否真实等情况认真审查,即认定泰陶公司申请符合条件,作出批准同意申请,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第三人泰陶公司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是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到会一致通过;董事未到会视为弃权;泰陶公司该次董事会决议应当视为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第三人鹰德公司将其在第三人泰陶公司的股权抵押给被上诉人后,又与第三人利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认定,超出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范围,但尚不足以影响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对案件受理费的收取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l)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一百元由上诉人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负担。
[评 析]
本案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之所以败诉,关键问题有二:
一、关于合资一方转股须取得合资他方同意的审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赋予合营他方优先购买权。经审批机构批准,违反此规定的,转让无效。因此,作为审批机关,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理应对此加以审查。但是,被告却简单地将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所签转股协议取得合资公司董事会董事同意视为取得合资他方同意,系将合资公司董事与合资他方两个不同主体的意思表示相混同。合资公司董事对转股协议的表态是基于其董事身份对合资公司的事项行使权力,除非有明确授权,否则他不能直接代表合资他方,即使该董事是合资他方委派至合资公司的,也不能将其等同于合资他方。
二、关于对合资企业即本案第三人泰陶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审查。虽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36条规定合资企业“必须有三分之二董事到会才能召开董事会,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转让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但是泰陶公司的合同、章程作出了比该要求更为严格的规定,即对于重大问题应由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转让,必须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该合同、章程均经过审批机构批准而生效,且审批机构对该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责任,故本案被告在审批股权转让时应当注意合资企业有关合同、章程的规定,而不应简单地看法律和行政法规所作的一般要求。本案第三人泰陶公司董事会就转股协议所作决议,只由到会的6名董事一致通过,而没有取得董事会全体9名董事的一致通过,显然不符合泰陶公司合同和章程的有关规定,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据此认为董事会决议合法而批复同意相应地违法,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该批复,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是正确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与一般的内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不同,由于其涉及到外资,因此会比照外商直接投资的相关规定,并存在对不同行业的投资限制。实践操作中,由于投资行业和投资方式的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需受诸多监管限制。结合实践情况,我们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部分问题作如下分析。
主体资格条件
主体资格条件限制废止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第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五条及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需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2、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不再执行上述限制性规定。
行业资格条件限制
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在同一领域的,应无过多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在与其自身经营范围不同的领域,则会存在限制,一般要求其具有相关行业直接或间接经验,在某些特殊领域尤其如此。
如在医疗行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要求中外双方均应具有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而设立中资医疗机构,则无该要求。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医疗机构,应需比照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关于外方投资者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若无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则较难以再投资设立医疗机构。
特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主体资格条件
对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等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其为专门从事投资的企业,其设立和投资均适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特殊规定。
目前,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对其设立及投资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关于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尚未颁布全国性的规定,仅上海、北京和天津等地方出台了部分地方性规定。
投资领域限制
禁止类
《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应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进行确定。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1年4月1日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前正处于修订中。
限制类
根据《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于限制类领域的,需向商务部门申请审批;且商务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会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实践中,行业管理部门对于外商直接投资某些领域的问题,一般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该等领域的,是否需参照该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
如在医疗行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限于合资、合作,并未规定股权比例限制。但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根据《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设立医疗机构,只需比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对于中外双方的股权比例是否需符合《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鉴于目前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根据《暂行规定》,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医疗机构,需经商务部门审批,且商务部门会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应会比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因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于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不仅需比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实践操作中,仍需参照该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外商直接投资该领域的相关规定。
鼓励类和允许类
根据《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再投资,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即可,而不需商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
实践中,行业管理部门对于外商直接投资于该等鼓励类和允许类领域可能出台相关的规定。若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于该等领域是否需参照适用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可能亦无法在鼓励类和允许类领域任意进行投资。
如在广告行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广告企业属于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产业;根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要求外方需具有经营广告业务的经验等条件;但设立中资广告企业,则无该等要求。因此根据《暂行规定》,由于广告企业属于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应只需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而不需行业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但实践中,如不需参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则将存在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方式规避上述监管要求的情形。
资金来源
对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影响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以下简称“142号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资金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本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需慎重考虑其资金状况。对于人民币资本金或人民币利润不足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境内再投资存在投资资金限制。
对特殊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影响
总体而言,上述外汇资金本结汇用途限制对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境内投资存在较大障碍,但在某些方面和区域,也有相对放开的趋势。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
[2008]125号),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在经营范围内以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根据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lO年12月的《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获准在上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可至托管银行办理外汇资金境内股权投资事宜。
据报道,目前北京关于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本结汇问题,也已获得与上海相当的结汇额度,可在经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利用外汇资金本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直接投资问题
商务部于2011年10月12日了《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第889号,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该规定突破了目前外国投资者只能以外币进行投资的法律限制;根据该规定及上述142号文,若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直接在境内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则该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应无上述资金来源的限制。
外资并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相关问题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收购境内企业的,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同时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方式规避上述要求。因此该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要求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不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6号)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股权属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形之一,根据其投资行业的情况需经商务部进行并购安全审查。
关键词:外汇储备;走出去;外储内用;资产负债率;注资
一、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及其应用
截至2009年末,中国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23992亿美元,同比增长23.28%。2009年,全年国家外汇储备共增加4531亿美元,其中第四季度新增1266亿美元,前三季的增量分别为77亿美元、1779亿美元和1510亿美元。中国目前持有的外汇储备位居世界第一,已占全球外汇储备总量的1/3,相当于七国集团外储总量的1.93倍。我国庞大的外汇储备保障了我国的进出口外汇需求和金融安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包括外汇储备的保值增值、投资渠道与方向、购买外汇储备所投放的人民币与通货膨胀的关系等等。
中国的外汇储备主要由人民银行的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和中国投资公司(中投)两家机构在管理。外管局是管理我国外汇储备的主要机构,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而中投是在2007年9月由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筹集15500亿元人民币从人民银行购买外汇储备2000亿美元后注资成立的国有投资公司,此前频频利用外汇储备注资国有金融机构的中央汇金公司也划入中投旗下。中投的职能是基于经济和财务目的,在全球范围内对股权、固定收益以及多种形式的另类资产进行投资。从目前看,外管局管理的外汇储备主要投资方向是美国国债、高评级金融债券和股票、少量基金金融机构和产业机构股权投资等。例如,美国财政部2010年3月15日公布,1月末中国持有美国国债余额8890亿美元。而中投管理的外汇储备主要投资方向是金融机构和产业机构的股权投资。例如,30亿美元参股美国黑石投资公司,50亿美元参股美国摩根士丹利,利用旗下SPV公司投资哈萨克石油企业的股份等等。
从我国的外汇储备投资方向上看,过分集中在美元资产上。这直接带来的问题就是我国的外汇储备对美元的稳定性依赖较大,同时资产收益比较低。以近期美国国债利率为例,2年期国债收益率报1.051%;10年期收益率报3.855%;30年期国债收益率报4.747%,而长期国债在扣除通货膨胀的因素后其收益也大大低于名义收益率。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在2009年度观察家年会上披露:我国的外汇储备购买美国国债只有零点几的年回报,回报率较低。而美元的贬值更是我国的外汇储备“不可承受之重”,以外汇储备中有60%的美元资产估算,美元每1%的贬值就会带来近千亿人民币的损失。由于我国是美元资产的最大外国持有者,事实上处于一种“被美元绑架”的地位,所以在2009年,美国的弱美元政策引起了温总理的极大担心,提出美国应保障中国持有的美元资产安全。而进一步的问题则是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大举借债给美国这样的富国是否明智?我国的外汇储备投资是否符合我国的战略利益?如何使我国的外汇投资尽量减少美元贬值和通货膨胀的侵蚀?
二、“走出去”战略与中央国有企业增资的需求
近年来,我国提出了“走出去”战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海外投资。在近年来原材料和资源类产品价格的上涨以及我国对外经济依存度的不断加大的大环境下,去海外进行资源类投资和采购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明显符合国家战略利益。从投资的专业性、成功率和实际控制运营效果来看,合适的海外投资主体应该是对应行业的产业企业。而从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看,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国有企业因其实力、人才、海外业务经验等优势更适合充当“走出去”的主力,近年来央企频频海外大笔投资和收购的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
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相当一批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资产负债率较高。据国资委统计资料显示,2007年1-11月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同比上升的达65家,负债增长高于资产增长的达69家,有44家资产负债率高于75%。电力行业和钢铁领域资产负债率普遍很高。电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平均在60%-70%,五大集团中已有三家超过了80%。走出去的企业中以中国中冶为例,这个在2008年底由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宝钢集团共同出资设立的我国最大的工程建设综合企业集团,由于频频在全球多个矿产项目进行大手笔投资,资产负债率一直居高不下,为此不得不发放高额企业债并吸引战略投资者以缓解资金压力。中国中冶的负债率高达94%,且旗下公司的大量承包工程和海外矿产资源收购项目都急需资金。截至2009年6月30日,中国中冶的总资产1869亿元,负债合计1759亿元,对应每股净资产为0.3元。而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两家公司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分别为0.65元和0.62元,中国建筑的每股净资产为0.71元,均低于1元净资产。而这些高负债企业多数也具有大量的海外业务。
高负债使得企业过分依赖银行贷款和稀释股权再融资,加大了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降低了其在资本市场中的价值,同时也阻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部分有价值海外投资项目的顺利进展。因此,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高负债国有企业注资是必要的。例如,2009年初,国资委对南方航空、东方航空进行注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其中对南方航空注资30亿元,使其资产负债率由此前的83.26%降低到80.66%;而对东方航空注资70亿元,使其资产负债率由此前的98.49%下降了8.36个百分点。目前国资委对所辖企业的增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2009年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总额为873.6亿元人民币,其中,有600亿用于电信重组改革。而根据财政部25日公布的《关于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说明》,2010年预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合计421亿元,同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440亿元,其中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52.5亿元、对实施联合重组的中央企业补充国有资本130.5亿元。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国资委能动用的资金和央企的注资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三、外汇储备注资国企的思考
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投资方向较为集中,而且作为投资主体的外管局或中司都并非产业机构,所投资产品侧重于金融产品和公司股权,况且即便是收购了公司股权也会因为缺乏管理经营能力而丧失实际控制力。因此这种单纯的财务投资并不能切实保障和扩大我国的战略利益,而且还会因为高度集中在金融和股权领域而容易受到国际金融市场的连锁性冲击,一旦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就会造成投资回旋余地狭小甚至连保本都很困难。所以,积极利用我国的外汇储备进行符合国家战略的多元化投资势在必行,而利用外汇储备注资有国际采购或海外投资业务的国有企业就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具体操作办法可以是由中央政府机构(国资委或人民银行)再成立一家类似汇金的公司(汇金2号),由这家公司充当投资平台,从央企或大型国企的海外投资计划中筛选合适的项目,在央企或大型国企负债率较高或实力不足的情况下直接将外汇储备作为资本金注入从而获得股权,而该笔外汇形式注入的资本金必须定向投入到海外投资项目中去,不允许在国内结汇。操作流程可以是由汇金2号公司成立项目审核小组来筛选国企的海外投资项目,国资委可以推荐,符合国家战略利益、具有经济效益且通过审核的项目就可以投资。接受投资的企业通过定向募集资金协议和修改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对汇金2号入股资金的优先保全、发行优先股或原价回购承诺来为汇金2号投资资金增加信用保障。汇金2号不会投资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该国企必须也配比相应资金以降低投资风险,一旦项目出现损失将优先以该国企的配比资金进行弥亏,而且项目亏损达到一定程度时汇金2号将可以选择行使权利要求该国企原价回购所投资金。汇金2号不干预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甚至有些情况下可以委托国资委或大股东代行除收益外的其他股东权利。汇金2号在合适的时候(例如上市、重组)可以转让出售或者划拨所持企业的股份,从而完成投资退出的全过程。
这样操作的好处是:一是促进国家战略利益。国家外汇储备注资可以促进帮助国有企业“走出去”争取符合国家战略利益的海外项目,而且通过注资的国企进行海外采购和投资,既回避了财富基金直接投资的敏感,还因为接受注资国企的专业性加强了对项目的控制和利用,从而增大了争取海外项目的成功率及促进了国家战略利益。二是外汇储备投资的安全和效益。外汇储备多元化投资于诸如能源、原材料、矿山、港口经营、加工制造、高新技术等各个产业领域,多样化的投资有效的分散了风险和扩大了获益的机率,而且就算单个投资项目失败了汇金2号手里还持有相关国企的优先股权、回购承诺和溢价转让的机会,所以该种形式外汇储备投资的安全等级较高,收益也应该超过单纯的美国国债利率。三是增加国企实力和资本市场价值。依据优质的海外项目对高负债国有企业增加资本金就意味着降低其资金压力、收购优良资产、杠杆提升其在资本市场上的价值和融资能力、提高其实力和信用等级、增加上市溢价。在这个方面,中央汇金公司注资几大银行金融机构已经有了成功的先例,虽然性质和业务领域不完全一样,但是也可以作为借鉴。四是外储内用,海外投资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外汇储备最终投向海外而没有因注资国企在国内二次投放基础货币,所以此种外储内用会减少对通胀的压力,而且也缓解了“穷国借钱给富国搞发展”的困境。目前国内的投资机会在减少,外贸环境日趋紧张,海外投资可以起到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缓和国际环境、增加转口贸易、增加劳务输出和劳动力就业、保障国内资源供应、引进高新技术等功效。
鉴于以上所述,考虑到目前外汇储备投资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目前国有企业“走出去”的目标及高负债的现状,我国应尽快开展多元化利用外汇储备的进一步研究,积极通过外汇投资新平台和众多符合条件的国企提高外汇储备使用效率,争取扩大“外储内用”增加国家战略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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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小君.“外储内用”新探:基于财政与金融双重视角的设计[J].国际金融研究,2009(12).
3、张宜,杨俊松,张园园.对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思考[J].决策探索,2009(12).
一、衍生金融工具具有的特征
(一)以小博大的投资利润。
对于投资者来说,其最关心的问题是自己的投资能最终给自己带来多大比例的收益,与它们而言,衍生金融工具就是对其投资资金的保障,大大降低了其投资风险,只要其在投资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投资得当,能够对市场价格变化趋势有一个比较准确的估算,就一定能够以很小比重的保障金获得利润多达十倍甚至于十倍以上的回报,也正是这种以少换多的投资效益的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目光聚向衍生金融工具。
(二)成本低、种类多
衍生金融工具为众多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成本低而且选择范围广的投资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它们对于利益的追求目标,而且衍生金融工具并不仅仅是单一的种类,它还具有融资多样化的特性,这样就为投资者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投资方式和渠道,选择的机会越多,投入的资金也将会越多,再加上其丰厚的利润回报,已有很多投资者开始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达到自身融资目的。
(三)金融风险的转移分散功能
尤其对于银行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不仅可以转变传统的信贷业务的模式而且能够做相关的投资业务和业务,通过将衍生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相融合,可以合理地将本该由资金持有者承担的风险进行分散,比如投资者可以通过对多种衍生金融工具的运作来达到分散和转移风险的目的。
(四)衍生金融工具的收益具有比较高的不确定性
虽然说过衍生金融工具具有非常高的收益比例,但同时她的收益也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即但凡收益必然会得到很高的回报,但也有可能许久得不到收益。衍生金融工具区别于其它金融工具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其本身不具有价值,也就是说它是通过债券、股票等能够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交易的有价证券衍生出自己的“价值”的,本身不具有保值性,来自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其实是来自于标的物的,即约定价和实际价的差价。而且这一收益还会随着利率、汇率、商品价格的改变而改变,这也就同时决定了衍生金融工具收益的不确定性。
二、公司财务管理中衍生金融工具的应用
(一)企业风险管理中如何应用衍生金融工具
当下,企业往往会面临很多金融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是商品价格、市场利率和外汇汇率的激烈而不可预知的变化和波动而使得实际的现金流量和预期的收益存在较大的差距而引起的,为了保证企业相对稳定的经济收益,实施风险管理,尽可能的降低风险是企业必须做出的选择。通常情况下,企业就是通过利用不同的衍生金融工具完成资金的套期保值,以便于很好地避开外汇、利率等波动所带来的投资风险。
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是指由于国际市场上几个体系本身的不稳定性,而且还存在着行业垄断和投机炒作现象对市场运动的控制和影响,使得商品价格总会发生非常大幅度的波动,对企业经营者来说不得不面对因价格变化而带来的投资风险,为了将风险降至最低,企业就可以采取各种合理的衍生金融工具来应对,如价格封顶协议或者是金融期货等手段,都是非常凑效的手段。
所谓的利率风险,就是指因为市场行情的变动而引起的投资穿着收益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可能性,究其原因,在于利率本身的变动,主要表现方式是利率在时间上的变化。而通过衍生金融工具,就能够为企业提供低成本和高效率的手段进行风险的管理,通过它企业可以不对原资产负债账面做任何改变,甚至于不调整资产与负债就能够高效率的实现对敏感的利率的利用。具体讲就是利率封顶和保底、利率交换以及远期利率协议等工具在企业中的运用,当企业经过判断认为利率具有上升的趋势,就可以签订利率协议以避免因利率的上升带来的成本增加的发生。
汇率风险管理是指企业的外汇资产因为汇率的变动而有可能导致的负债的产生或经济收益的降低,利用衍生金融工具实施企业外汇管理主要是合理规划企业的负债和外汇资金之间的差额,以免因外汇汇率变动引发损失,同利率风险管理有类似之处,外汇风险管理也是采取的套期保值法,对未来的汇率进行人为锁定,具体来讲,就是利用货币期权和货币互换来控制和预防外汇风险。
(二)企业融资中如何应用衍生金融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在企业融资中的应用主要是通过对期权、远期合约以及封顶协议等工具的合理使用。
为了将利率或者汇率固定下来以免市场发生较大波动带来收益风险,企业一般会签订远期协议实现对融资成本的锁定,如果企业借入一笔利率浮动的资产,一方面可以受锁定利率(通常为上升)之保值的好处,另一方面,假若利率下降,收益的依然是企业本身。
再者,企业也会选择互换交易的方法来减小融资成本,也就是说,企业在进行投资者时可以采用利率较低的货币,然后再到外汇市场上进行兑换自己需要的货币种类,而到了还款期限,再到外汇市场上换回利率较低的币种,这样的话,当一定时限内,融资成本在一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降低时,企业便可以通过固定的利率来换取浮动的利率,而这中间的所有操作都是合情合理的,最终使企业不仅不会在利率的变化中承担投资风险还能带来额外的利润。
(三)企业投资中如何应用衍生金融工具
通常情况下,规模较为庞大、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为了使得自己的投资收益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实现最大化,大多数都会持有短期债券、股票、基金等这些流动性较快、风险比较小的短期投资,自从衍生金融工具产生后,企业就可以利用指数期货或者期权进行对投资资金的重新组合,以此方法来实现对投资风险的规避的目的,保证企业更好的发展和收益的稳定性。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国际收支情况的变化,扩大境外投资被提到更高的议事日程:一是经过多年发展,企业已经初步具备了境外投资的能力;二是国内资源、能源、环境的硬约束,要求我们加快海外扩张;三是国际贸易摩擦、市场分摊成本的因素,驱动我国企业通过境外布点进行“贸易转移”;四是扩大境外投资、从而促进资本项目平衡,是解决当前我国国际收支面临问题的主要渠道;五是一些国家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鼓励政策,构成吸引我国企业投资的外部原因。
企业境外投资主要是市场行为,必须由企业自主决策。但纵观各国海外投资发展历程,企业大规模海外扩张都离不开政府支持。我国目前对企业的境外投资还是以“管理”为主,有效的扶持政策尚不多见。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大体如下:发展改革委员会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管理;商务部、商务局系统负责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管理;而外汇管理局则负责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事宜。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10月颁布实施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在中方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及矿山等、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报国务院核准。投资用汇5000万美元及以上,由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金额小于以上规定的项目,一般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的主要管理规定是《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该细则主要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安全状况、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投资方向、区域分布等,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其中许多条款有助于企业防范境外投资风险,避免意外损失。
外汇管理局在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方面的政策变动频繁。近年来,政策的基本趋势是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更多便利。目前,在企业用人民币资金购汇用于境外投资方面,已经没有任何障碍。事实上,在外汇储备迅速膨胀的背景下,作为“藏汇于民”政策的主要方面,外汇局甚至希望企业多多购汇,分散外汇持有。但是,由于企业境外外汇资金通过结售汇的形式调往国内(比如,境外上市筹集的资金)可能增加人民币升值压力,因此仍将受到外汇管理局的严格管理。
政府及各有关机构在境外投资信息提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比如,商务部的《国别贸易与投资环境报告》详细介绍了各国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市场准入、经营壁垒、退出壁垒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官方网站提供了主要国家的国别投资环境状况。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各国的政治风险进行了评估。
下一步,政府支持企业境外投资,主要还是围绕着以下方面展开:一是继续为企业提供境外投资基本信息;二是在彻底解决企业境外投资换汇问题的同时,更多考虑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融资问题;三是继续通过无偿援助、援建,带动企业“走出去”;四是通过政府建立各类基金,组织企业海外投资;五是通过各种渠道降低企业海外投资的政治、政策风险。
年初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各界流传将组建直接隶属国务院的“国家外汇资产投资公司”,负责外汇储备的多元化管理使用。该公司成立以后,其投资方式必然与现有外汇管理局通过一些商业性国际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所从事的组合投资模式有所区别。同时,为避免“二次结汇”问题,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不可能如很多人期待的那样,用于支持国内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目标,而是主要用于境外投资。
有观点认为,“国家外汇资产投资公司”可参照新加坡淡马锡政府投资公司(GIC)模式进行运作。近几年,淡马锡高声调、高姿态、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活跃的明星企业。尤其是随着淡马锡在中国内地投资增多,对淡马锡经营模式及经营业绩的赞誉声迭起,很多人视淡马锡为国有投资公司的成功典范。不过,对淡马锡模式也存在一些质疑之声。
首先,根据淡马锡首次披露(2004年)的年度报告显示,过去30年里,淡马锡平均每年为股东提供了超过16%的总投资回报率。然而,在1993年到2003年的lO年间,淡马锡的股东平均投资回报率只有3%,而同期世界500强企业的平均投资回报率达到13%。
其次,淡马锡控制了新加坡国民经济的主要命脉,由于它的高度垄断地位,使新加坡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受到挤压,损失了整体经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