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商业保险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建筑施工企业在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同时,可根据企业风险承担能力,自主确定是否另行再为从事高危险作业、特殊工种的农民工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可采用实名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农民工缴费参保,也可采取按项目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缴费参保。采取项目参保的,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工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不是在本统筹区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按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暂定为:市政工程为总造价的0.06%,房屋建筑工程为总造价的0.12%;拆除工程按照拆除面积每平方米1元缴费。追加工程预算的,应相应补缴工伤保险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基金收支情况会商建设行政部门适时调整费率。采用实名制参保的,缴费额低于按项目参保核定缴费额的,按项目参保核定缴费额征收;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总额超过依法应缴额的,在社会保险年审时申请核减。
三、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工程后,应即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供我市工伤保险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提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该项目按安全生产措施不合格处理。
四、项目参保情形下,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在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参保情形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以本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工资基数计算。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工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知〉的知》(劳社医〔〕6号)要求,在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公示》,告知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和待遇标准。
六、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伤保险主管部门职责,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把关,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从去年年底推出到今年正式实施,《上海医保改革实施方案》成为上海市民关注的热点。北京虽然尚未实行,但试点工作已经开始。毋庸置疑,医保改革将逐步在全国进行,它还将带动商业医疗保险的重新定位。
以上海的改革方案看,医保改革对哪些人有影响呢?大学生有公费医疗,无需为医疗费用担心;婴幼儿和中小学生可以加入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以此来解决部分住院医疗费用;退休人员如果生病,自己只需支付较少的费用,因为新的医保制度对他们是非常有利的。在职中青年是受医保改革冲击最大的群体。上海安联大众人寿保险公司的专家提示:如果您正好是其中一员,那么在繁忙的工作间隙,千万别忘了为自己选择一份医疗保障计划,以补充基本医疗保障的不足。购买合适的医疗保险可以帮助您分担医疗费用的自负额,以及医保项目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
了解自身需要,量体裁衣选保险
一般来说,医疗费用包括三个方面:门诊费、住院费和重大疾病的治疗费。商业保险公司定义的健康险主要针对:重大疾病,住院医疗和门诊报销。其中为日常门诊医疗费用提供保险保障的只有中国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等少数公司。
究其原因,主要是这类门诊医疗保险风险较大,在中国特殊的环境之下,风险防范及管理都有难度。比如某些医院个别医生从自身利益出发多开、虚开处方从而造成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大笔“透支”。
现在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在设计上也有不同。据平安北京分公司健康保险部的孟德华女士介绍,平安的住院医疗保险按不同人群的需求分两种:个人住院安心保险和个人住院费用保险。其中“住院安心”是“津贴型”的,针对有公职并享受公费医疗,只想分担自己负担的那一部分医药费或弥补生病所造成的收入损失;“住院费用”则是“费用型”的,是针对没有任何医疗保障的人群。
此外,目前国内较有新意的健康险还有: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世纪泰康”系列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此产品是首次承诺保证续保的医疗险主险。不仅可以单独购买,而且经过三年的观察审核后还可保证续保至64岁,就相当于变短期医疗险为长期险。且独具“节余归己、终生有效、可逐年积累、100%报销”的特点。
新华人寿的“个人高额医疗保险”产品体现了商业保险对于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专门报销(最多90%)1万元以上的医疗费支出。版权所有
上海的安联大众人寿保险公司还特别设计有较全面的解决方案:如双保险(重大疾病+住院补贴)、财全保护(重大疾病+住院补贴+意外伤残+意外医疗)、两全其美(重大疾病+住院补贴+身故保障+满期给付+每年红利)。
相对于各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所保的一般是10种大病,中国人寿的“生命绿荫”则可保581种疾病,但应注意到“581”项大部分只是对10种大病的细分。
社会公司个人都要重新定位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关键词: 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关键词:商业保险 医疗保险 医疗服务 监督
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管理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对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管理力量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的不足,成为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加强医疗服务监督进程中遭遇的尴尬。广东省湛江市推行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补充医疗保险服务,率先取得较好的成效,为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医疗服务监督提供较好的例证。
一、引入商业保险参与医疗服务监督所发挥的作用
(一)发挥资源优势,减轻社保经办机构压力
商业保险在人力、技术、服务和网络上具有较大的优势,让其深入到医院、社保机构中去,并提供专业的产品精算、风险管控和理赔服务,能大大地弥补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办公条件和管理力量不足, 减轻政府增设经办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压力,降低经办管理成本,减轻财政增支压力,使长期困扰医保经办机构的管理成本难题得到缓解。
(二)强化医疗服务监督,有效遏制违规行为
在商业保险与社保的合作中,由于新增了一定额度的医疗补助由商业保险机构赔付,商业保险机构不得不投入大量的监督力量控制风险。一方面监督医院,减少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另一方面,对参保人进行监督,降低骗保风险,有效遏制违规行为。
(三)提升商业保险机构利润、行业地位和市场影响力
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而言,费率合理、监督到位促使其得到不错的利润,同时,通过与社保机构合作,宣传了形象,推广了服务,赢得了信任,大大提高其行业地位和市场影响力。对于商业保险来说,医疗保险的参保者也是庞大的潜在客户源,可以进行二次开发,提供附加性保险产品供参保人选择。这些对于商业保险机构来讲是很有吸引力的。
(四)便民惠民措施鼓励病人就医,提高医院收入
在商业保险机构协助下,大额医疗报销手续大大简化,免去患者层层审批、多次往返之苦。另外,保险机构为控制自身风险,加大了对医院的监督,客观上遏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而且真正做到便民、惠民,使群众无论参保、看病的积极性都提高了,医院接收就医和年业务收入也有较大的增长。由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得到遏制,参保者“看得起病”, 减少拖欠医疗费的现象,医院资金周转良好。
二、引入商业保险加强医疗服务监督的成功因素
从上世纪90年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建立至今,不少地区已尝试提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承保封顶线以上医疗费用,自负盈亏,但所达到的效果仅止于资金的放大效应和风险的转嫁,并没取得像湛江市那样好的社会效益。湛江市引入商业保险参与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其成果被描述为“群众不多花一分钱,政府不多出一分钱,居民保障大幅提高,覆盖面更加广泛”,成为了推行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成功典范。在湛江市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运行模式中,商业保险机构作出了实质上的努力:
(一)投入大量工作人员和驻院“医保专员”参与监督
商业保险机构不愿做亏本的生意,因此,自愿协助社保局对医疗服务进行监督,防止基金浪费,这符合其逐利动机。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将风险监控前置,即实行事中监督。以湛江市为例,商业保险机构为达到较高的监督水平,投入了实质性监督力量:投入大量工作人员与社保经办人员合署办公,经办医保业务和提供政策咨询。并派驻大量有医学基础的工作人员到各大中医院,担任“医保专员”,负责对医院的各个就诊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巡查、审核。防止医院开大处方、“挂床”等虚高医疗费现象,控制不必要成本。一旦发现“挂床”住院现象,保险机构有权拒绝向医院支付相关费用。对跨越常规诊疗程序直接进入不必要的高收费、大检查项目的现象,工作人员会及时制止并通知其纠正。
然而与湛江市运作模式不同的是,某些地区也将医疗基金的一部分用于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但其管理模式只停留在资金的安排上,商业保险机构不参与实质性的事中监督,只参与事后监督,缺乏对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和引导,监督不深入,流于形式,以致没能有效遏制医疗费的增长,造成保险机构亏损,合作难以维持。
(二)参与制定操作规程,投入资金加强网络开发
与社保局共同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常规》,共同开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对参保人员就医行为实施全程监控,并将医保专员掌握的住院巡访、病历审核结果等相关信息导入系统,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人负责分析评价并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反馈,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社保通”医保信息系统,这成为医疗保障和风险管理的基础。
(三)与社保机构、医院之间进行及时传递信息
对医院的违规行为和就医人员的骗保行为,及时反馈至社保局,社保局回复处理方案。社保局又将医院的违规行为反馈到医院,医院对违规科室实行逐层扣罚,直到科室具体负责人,有效地提高医疗机构和参保者的自律性,防止医院开大处方、“挂床”等虚高医疗费现象。
三、保障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惠共赢的措施
要充分利用商业保险的资源优势,发挥其在医疗服务监督中的作用,必须研究和摸索出一套完善的机制,合理平衡多方利益,达到共赢、可持续发展的局面。
(一)进一步规范经办权限和操作办法
由于医疗保障服务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在逐利动机的推动下,商业保险机构有可能利用这一特点侵害受益人的利益。商业保险机构在经办医疗保障业务中的权限包含什么,应该控制在什么范围内,是值得我们去研究的。一方面,要授予商业保险机构一定的权限,让其充当经办、监督的角色,另一方面,加强监管,防止其虚假宣传、迟延赔付、不合理拒赔等损害参保人和医院正当利益的行为。因此,要明确各类委托业务的具体操作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细化、不断规范,并对承担医保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的资质要求、管理责任、服务收费等实现规范化,以便于各地推广,也便于相关政府部门监督。
(二)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使其在竞争中完善
垄断、单一的管理主体会缺乏竞争压力,将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控制费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作用,因此,应运用竞标等公开的市场竞争方式,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资质、人员配备、网络开发、服务网点、专业技术水平、财会制度、商业信誉、经营规范、资金实力、内部考核机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选择最具市场竞争力、最符合要求的商业保险机构去经办社会医疗保障业务。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控制管理成本,使商业保险机构在竞争中完善服务,提高效率。
(三)定立合理的保费费率厘定机制,实现互惠共赢
科学合理的保费费率厘定机制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机制性因素,因此要不断总结历史数据,及时调整保费费率。湛江市购买商业保险的投保费率,也是基于以前年度的数据累积不断摸索和调整的。
随着历史数据的沉淀和和计算经验的积累,定立保费费率的手段应该上升到一定水平,如运用专业化的经营理念和精算管理手段进行定量分析,定立一套合理的保费费率厘定机制,提高厘定保费的准确度,避免事前预计不周,事后频繁调整的现象。为此,应加强社保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人员的引入和培训,以提高基金管理、费率厘定的专业水平,遵循适度性、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则,务求一方面使商业保险机构不亏本、有盈利,另一方面发挥医疗保险基金的最大效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实现社保基金和商业保险利益的平衡。
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今后,我们应在这个方向上加强研究和探索,不断完善合作机制,让保险业努力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医疗服务监督,在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