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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为了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科学管理,以人为本”。公司在分析会后,针对已有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和补充。首先,制订公司内部及施工区域治安保卫制度、施工枢纽区域封闭管理办法,为观音岩水电站施工区域封闭管理奠定基础。其次,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解除违章违纪员工劳动合同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工作原则、工作时间、休假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办法,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在学习实践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学习实践活动相关工作
今年上半年,公司通过设立学习实践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详细实施方案,为学习实践活动提供了组织保证。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全体党员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有序推进,公司的科学发展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党建工作进一步夯实,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近期,将重点放在“规定动作”和“回头看”工作上。
三、与文明施工和先进模范工地找差距,以检查促建设,深入持续推进文明施工工作
公司以近段时间国家发改委、两省发改委、国家环保部、两省环保厅、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多次检查和巡视以及分公司的交叉检查为契机,认真总结了项目前段时间的工作,着手对公司的“三通一平”前期筹建工作是否依法、依规推进进行了一系列排查工作,向施工单位提出了严格的文明施工要求,一如既往的巩固提高由检查带来的文明施工成果,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争创样板工地。
四、认清当前形势,进一步加大力度,狠抓维稳工作
面对目前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公司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和国内非法组织对当前大好经济形势的破坏,尤其是坚决杜绝破坏稳定事件在公司及施工区域内发生,下大力气狠抓维稳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公司把维稳工作与职工队伍建设、施工区移民搬迁、施工单位人员稳定三者有机的结合起来。一是在职工队伍中始终以同心文化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指导方向,丰富广大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不断改善广大职工的生活条件,努力构建和谐、向上的企业职工队伍。二是进一步加强搬迁移民问题的工作力度,不断改善移民安置点的生活条件,落实移民安置点供水、供电实施方案,合理满足移民对公司提出的各项要求。三是继续加强公司对施工单位人员的管理,敦促施工单位按时发放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
五、认真分析当前形势,继续积极推进项目核准
通过此次集团公司、云南分公司上年经济活动分析会,公司领导充分分析了当前形势,指出公司一直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开展项目前期“三通一平”工作,未出现违法、违规现象,使公司的项目核准工作走在了金沙江中游八个水电站的前列,明年有望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最终核准。
六、竭尽全力、攻坚克难,努力完成投资计划
上半年,公司共完成投资5.3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60.4%,其中建筑工程费4.05亿元,完成年计划的113.58%,这是三年来,公司投资完成情况最好的半年;完成合同项目签订56个,总金额4.31亿元;完成年度管理费预算的46.64%,有效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不断持续蔓延和环保风暴带来的金沙江中游水电站项目开发的不利影响,公司将继续千方百计、竭尽全力地保持住上半年取得的投资成果,攻坚克难,努力拓宽融资渠道,狠抓合同落实工作。力争下半年完成投资3.48亿元,最终完成全年8.78亿元的投资任务。
七、针对上半年施工区管理的不足的问题,加大管理力度,实行施工区封闭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观音岩水电工程施工区域的管理,营造安全、有序的工程建设环境,确保观音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相继制定公司内部及施工区域治安保卫制度、施工枢纽区域封闭管理办法,并且制作车辆通行证,为即将展开的施工区域封闭管理创造条件。
八、针对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集中整治危险区域
公司领导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反复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以此次经济活动分析会以及分公司交叉检查为契机,集中力量整治在现场施工作业中出现的隐患区域、危险区域。
九、针对上半年水保、环保工作存在的不足,下半年要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施工区域绿化工作
随着水电站项目前期“三通一平”工作的不断推进,施工区域不断扩大,在雨季到来之际,制订了观音岩施工区域内的一系列绿化方案。对河道两岸边坡、道路边坡、导流明渠等区域进行植被覆盖、加快鱼类增殖站方案的确定,尽快启动鱼类增殖工作的展开。加大水保、环保工作力度,提升施工区域形象面貌建设,展示大唐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在10月底前,落实完成排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和启用工作。
十、稳步推进枢纽建设区、水库淹没区移民安置工作
为稳步推进移民安置实施工作,首先要抓好与四川省移民办签订的协议中相关工作内容的落实,下半年全面完成枢纽建设区金台子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在2010年初完成金台子临时安置点干坪子移民的永久房屋建设工作;其次是抓紧与丽江市移民开发局、楚雄州移民开发局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争取在底完成库区移民安置点的土地流转、新址征地工作和居民点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正确处理好与当地政府、移民综合监理、移民设代的关系,充分发挥移民综合监理和移民设代的作用,使移民工作依法依规的有序开展。下半年计划完成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投资2亿元。:
十一、加快业主营地建设,实现在10月底入住的目标
[关键词] 上市公司 破产界限 经济分析 法律经济学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简称《破产法(试行)》实施以来,已经出现数以万计的企业破产案例。但是,却未出现1家上市公司,即使被特别处理的ST或者*ST上市公司,亏损巨大,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也只是“只退不破”。这种现象,使证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弱化,“劣币效应”充斥其中。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简称《破产法》)颁行。《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显而易见,我国《破产法》扩大了破产主体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当然被纳入其中,使上市公司通过破产方式从证券市场退出,改变了过去“摘牌”、“资产重组”、“资产置换”等退市方式,确立了上市公司的“资格消亡式”市场退出机制。
一、破产界限界说
破产(Bankruptcy),既是一个法学术语,又是一个经济学术语。从法律角度讲,破产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强制清偿债务,所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这种程序的适用,在于强制性地让债务人使用其剩余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使用剩余的部分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债务人已经没有剩余财产。这时,发生的法律后果是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没有得到清偿的债权,依法全部消灭;二是债务人的主体资格,作为适用破产程序的代价,也依法消灭,并以注销登记为标志。
从经济学角度看,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所处的客观的财务状态(the fact of being financially unable to pay one’s debts and meet one’s obligations) ,这种状态的存在和持续,构成债权人的关系风险。一般来说,经济交往和交易本身,构成一种关系利益。世界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大致可归结为列举主义和抽象主义(亦称概括主义)两种体例。前者是对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事实一一列举,并称之为“破产行为(Acts of Bankruptcy)”,只要债务人有这些行为之一者,即可据以提出破产申请,开始破产程序。后者是将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事实,抽象为一个或几个法学范畴,并称之为“破产原因”,对它们的具体表现不作一一列举,一般将破产原因概括为:“不能清偿(can not pay)”、“停止支付(cease to pay)”和“债务超过(insolvent)”三种情况。 英美法系立法惯常采用列举主义,大陆法系历来采用抽象主义。我国《破产法》对破产界限的立法,也采取概括主义,作者认为,这种立法模式,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二、破产界限的法律分析
破产界限是当事人得以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必须具备的法律事实,是法院决定债务人是否进入破产程序的主要事由。因此,破产界限作为债务人破产或和解的实质要件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将破产界限概括为三种情形,分别赋予了严格的法律涵义,现做如下分述:
1.不能清偿(can not pay)
不能清偿,是指因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对已届清偿期而受请求的债务,全部或大部分不能清偿的客观事实状态或者经济状态。
2.停止支付(cease to pay)
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表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从法律角度看,包括:(1)须债务人对到期债务表示停止支付;(2)须是债务人有表示不予支付的主观行为(包括明示和默示行为);(3)须是债务人对债务持续性的停止支付。
3.债务超过(insolvent)
债务超过,又称“资不抵债”,在会计上表现为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即所有者权益的代数和已为负值。此时,企业作为债务人,不但亏损了其全部资本金,还亏损掉了负债所形成的部分资产(如融资租赁所形成的资产等),剩余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德国法中,把“债务超过”强制地适用于营利性资合公司,作为这类公司破产的原因之一。
三、上市公司破产界限经济学分析
破产界限是债务人实质上已经具备的法律事由,即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状况。而上市公司破产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破产,涉及社会各方利益,且破产界限直接影响着破产率的高低,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和民事流转的安全。
1.上市公司的破产界限特殊性
在市场经济中,上市公司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本市场融资主体,其筹资行为、信息披露和相关活动,都具有显著的独特特征。主要是:一是其典型的资合性,即上市公司以资本信用为基础,对外开展各种经济活动。
二是股票的高流通性,这种流通性,导致股东权利随股票的交付,而频繁转让或者让度。因此,上市公司的存续与股东的变化、股东人数的增减无关。
三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即股东凭借出资,获得股权和承担有限责任。作为对价,出资人放弃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而公司取得了独立的财产权利,使得公司与债权人交易时,具备了相应的物质基础。
由于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相互分离,从而使出资人的财产,可以免受债权人的无限追索 ,最终形成债权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ness)。这种破产隔离,表面上看,破产似乎与投资者无关。但是,上市公司破产的结果之一是,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
四是,由于我国《公司法》对体现上市公司生产能力的无形资产,主要是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的出资比例,大大增加。反映在注册资本中,形成所有者权益,即法人资本。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中,也以货币形式体现了上市公司的生产能力。
2.资不抵债作为破产界限的合理性
(1)新制度经济学逻辑分析
将“资不抵债”作为上市公司破产界限,具有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法律决定论”的逻辑应然性。 这种判断的分析理由如下:
第一,上市公司作为典型的资合法人,其存在基础是法人资产,并且,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独立责任。当出现资不抵债时,上市公司已经丧失了偿债能力,其存在的时间越长,对债权人而言,风险越大。
第二,如果上市公司债务总额,超过其资产总额,那么,倾其全部资产,也不能清偿其全部到期债务,此时,只要这种状况达到法定的标准,应该视其达到破产界限。
第三,上市公司的信用,是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为基础,但是,资产不存,则信用何在?而信用随着资产的丧失而消失的后果,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上市公司有依法持续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法律状况的义务 ,当公司资不抵债的信息一旦披露,其信用将急剧恶化,严重影响债权债务人的利益,此时,衡量企业偿债能力大小的,只在于公司现有资产的多少,有时,最多包括公司可以获得的各种收益在内。对此,学者认为,在公司法人资不抵债时,成员的财产责任已达到极限,法人继续存续,则有滥用有限责任之嫌。
(2)破产界限实然经济分析
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是“镶嵌”在制度结构中,它必然内在地联结制度结构中的其他制度。学者认为,“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函数,尤其是制度结构中的其他制度安排的函数。”
第一,上市公司破产界限,是我国《破产法》的一个制度安排,它与《破产法》的“重整制度”匹配,突破了我国《破产法(试行)》的破产,就是“清算”、“死亡”传统观念,对已具有破产条件或有破产危险的上市公司进行挽救,帮助获得再生,同时,也赋予了公司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的一个选择权,是进入清算还是重整程序。
第二,重整制度与我国《破产法》中“强化破产责任制”,以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尽的注意、勤勉义务,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治理”、“累积投票权制度”有机结合,避免了“假破产,真逃债”等法律程序实施结果的外部不经济性。
因此,对上市公司破产界限做出特殊规定,能使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和《破产法》发挥最大法律功效,使各项制度核心功效有机结合,从不同角度激励和约束企业债权债务清偿的市场行为,有效避免法律冲突和法律真空中的利益流失,为上市公司这类资合法人破产中的债权人利益,提供更为切实的法律保障。
3.上市公司资不抵债经济评价指标
由于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是通过持续披露义务而公开的,所以,通过以下经济指标,更能直观地对其“资不抵债”状况进行评价,能综合反映其偿债能力,使之确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1)流动比率指标
流动比率 = 流动资产 / 流动负债
流动比率不仅表示短期债权人债权的安全程度,同时,也反映公司营运资本的能力,根据西方的经验,该比率在2∶1左右比较合适;
(2)速动比率指标
速动比率 = (流动资产-存货) / 负债
这一比率,是假定存货毫无价值,或难以脱手兑换成现金的情况下,企业可动用的流动资产抵付流动负债的能力。所以,在检验企业清偿债务能力上,这一比率更为有用。
一般认为,速动比率维持在1∶1比较合适。
(3)到期债务本息偿付比率
到期债务本息偿付比率 =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 本期到期债务本金 + 现金利息支出
该比率主要是衡量本年度内,到期的债务本金及相关的现金利息支出,可由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来偿付的程度,一般要求该比率大于1。
以上指标,都是用于衡量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的,即偿付将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需要偿付的流动负债的能力。
通过上述指标的分析,为上市公司是否达到破产界限,提供了数量方面的证据,使之具有定量分析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四、结语
我国《破产法》是在1986年出台的《破产法(试行)》了二十年之久之后,作为一部新法律诞生的。这部法律的社会意义和实践意义,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就是其破产界限的明确。本文对于我国《破产法》的讨论,是在其运行和实际操作都需要具体司法解释,同时,需要相关配套立法背景下进行的。
笔者认为,加强证券中介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责任立法,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以及资本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的监管,以及如何避免上市公司破产时,出现“空壳公司(Shell Company)”这样的尴尬,需要明确的上市公司破产界限界定,以及上市公司重整制度,加上相关配套制度的结构化配置。由此,我国《破产法》才会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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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分工;劳动生产力;交换倾向;市场范围
中图分类号:F0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6(C)-0006-01
斯密生活的时代,工业革命还没有大规模地展开,资本主义的发展基本上还处在工场手工业阶段的末期。所以,斯密在论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比封建生产关系更有利于促进财富和生产力的发展时,认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就在于指出工场手工业的优越性。马克思曾经指出:正是因为斯密特别强调分工,认为机器只起了从属作用,所以“人们把他看做工场手工业时期集大成的政治经济学家”。因此,在斯密的经济伦理体系中,分工具有不可忽视的独特作用。
一、分工增进劳动生产力
斯密在《国富论》开篇中指出:“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斯密认为,分工能增进劳动生产力,它是促进社会普遍富裕最有效的手段。一个“文明而繁荣”的现代商业国,人们的交易倾向得到极大释放,分工往往非常细密,产品也相当丰富。斯密举了一个闻名后世的例子,这个例子来自于他小时候在自己家乡(苏格兰法夫郡)的扣针制造业,扣针制造本来是一个毫不起眼的小制造业,但是它的分工却在那里表现得淋漓尽致,斯密发现,一个劳动者如果没有受过专门训练,不知道如何操作机械,即使他努力工作,一天下来,也制造不了一枚扣针。有了分工之后,一枚扣针的制造经过分为十八种操作工序,即可每日成针四万八千枚中等针。
斯密认为只要实行了分工制度,就能提高劳动力,这不是特殊的、个别的状况,而是一种普遍状况。由此斯密从工场手工业内部分工扩展到整个社会的分工和国际分工,斯密对分工的优越性及其在生产发展中的作用,是有深刻研究的。
二、分工的原因――交换
人类为什么会有分工?斯密认为,“不是人类智慧的结果”,而是人们有一种“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的倾向,正是这一倾向缓慢、逐渐地引起了分工。在文明社会,任何一个人都不能离群体,脱离别人的协作和援助。但是这种协助,不能指靠别人的恩赐,唯一的办法是“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做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他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得多了。”“不论是谁,如果他要与旁人做买卖,他首先就要这样提议。请给我以我所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所要的东西:这句话是交易的通义。”不要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不讲唤起对方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对方利己心的话。由于人们所需要的相互帮助主要是通过交换、买卖取得的,为了交换别人的产品,首先必须生产为别人所需要的产品。人人都生产某种为别人需要的产品,以交换别人生产而为自己所需要的产品,分工也就由此产生了。所以,人类要求互相交换这个倾向是分工最初产生的缘由。
斯密关于分工不是人类智慧的结果,相反,由于分工专业化而使人的天赋资质和才能得到磨练和发挥的观点是正确的。斯密认为,分工能增进劳动生产力,它是促进社会普遍富裕最有效的手段。无论从理论上或历史上看,把分工说成是由交换引起的观点都是错误的。从理论上说,如果没有分工,则人人都从事相同的劳动,生产同样的产品,就根本没有发生交换的必要,就斯密说的造弓箭的人去换野兽的情况来说,首先是因为有人分工去造弓箭,另一些人分工去打猎,然后才发生造弓箭的人用弓箭交换野兽的问题。再从历史看,人类社会的初期,最早的分工是年龄和性别的差异所造成的。这种分工与人们的交换倾向毫无联系,因为那时还远不知交换为何物。这是从纯生理基础产生的自然分工。在早期人类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三次社会大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进步发展的结果。第一次大分工是游牧业同农业的分离。这显然是牧畜和农耕已经有了充分的发展,这种分工促进了牧畜业和农业的发展,提高了它们的劳动生产力。各自的产品除了维持自己的生存外,还有较多的剩余产品可以拿来交换,因而扩大了在这以前已经出现的产品交换。毫无疑问,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促进了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扩大了产品交换,但绝不是交换引起了分工。随之而来的第二次、第三次大分工,也是社会生产力进一步提高、商品交换的广度和深度急剧发展的必然结果。
由此可见,从历史发展的过程看,是先有分工然后才有交换产生,而绝不是什么人类的“交换倾向”引起了分工。斯密关于交换引起分工的观点是本末倒置的,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斯密历史唯心主义观点的错误。
三、分工受市场范围的限制
[关键词]公司治理 可转债 机构 利益需求 互动
作为公司治理机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机构)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参与到公司治理当中。而上市公司在经营决策中也常要权衡利弊加以回馈。两者之间的这种互馈博弈是公司外部治理机制运作的生动说明。而可转债运作过程,机构对公司的影响更为突出。
一、互动角色分析:利益需求与作用方式
在可转债从二级市场发行到赎回或转股的过程中,除了中小投资者外,主要参与者是机构投资者和公司。
1.机构投资者角色、利益需求与作用方式
在我国,可转债发行经常使用的是配售方式。所以持有可转债的机构往往一开始就持有该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票,以求获得可转债的完全配售。虽然机构在之后的过程中可能会减持股票或债券,但作为与公司接洽的战略合作者与低风险资产偏好的影响,持债机构往往能够长期持有该公司股票和可转债。并且为了保证自身持债能获得较大溢价,积极操作股票,甚至因此成为公司的主要流通股东。如锡业股份(000960)截至2009年12月31日前,其十大流通股东中前五家都是锡业转债(125960)的主要持有人,第一大转债持有人广发稳健增长投资基金成为锡业股份的第二大流通股东。因此持债机构往往既是公司的可转债债权人又是公司的持股股东,具备有双重的角色。
机构购入并持有可转债的利益需求是获取资金收益,获取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持有可转债债券获取股息收入;一种是证券价格波动收益通过在证券市场运作,获取股票和可转债的价格波动收益。我国可转债发行一般都为期5年,发行公司每年都会支付一定债券利息。这样可保证持有债券机构安全低风险获得收益。但机构参与可转债是看重了可转债的转股的灵活特性,将可转债同其关联股票联系起来,利用可转债和关联股票的互动规律,在证券市场上实现可转债和股票的价格波动收益。
为了实现收益目的,在可转债运作过程中,机构利用其双重角色通过债权人大会也可通过股东大会,或是通过证券市场操作方式对公司施加影响。
(1)行使股东权利。与一般持股不同的是,可转债到转股期后,持债人可自由决定是否将所持债券转为股票,从而赋予了机构获得更大比重股权的可能性。所以作为战略合作者全程参与可转债运作过程的机构投资者,虽然一家单独持股比例较控股股东为小,但是联合起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股权,可对公司经营决策造成重大影响。
(2)行使债权人权利。机构利用债权人会议对公司施加影响,是第二种途径。由于机构持有公司可转债,成为公司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可对公司重大事项产生影响。如邯郸钢铁(600001)、承德钒钛(600357)和唐钢股份(000709)合并成河北钢铁(000709)过程中,唐钢公司就专门召开过可转债债权人会议,商讨吸收合并及为持债人提供担保事项。
(3)证券市场操作。如在再融资项目中,若公司没有较好考虑合作机构之利益而作出的融资方案,往往因为机构“用脚投票”,打压股价,致使融资条件无法满足而不得不另行修改或终止。
2.公司利益需求、回馈方式
“后门权益”是可转债发行公司所特有的一种可实现权益。可转债作为一种实施权益融资的间接方式,当它与赎回条款一起使用,能够迫使转债持有者早期转换。“后门权益”帮助公司实现以下目的:一是过多的债务将导致财务危机成本,而转股大大减少需偿付的债务负担;二是可转债具有赎回特性,公司可以迫使投资者尽早转换,能够减少公司的流动资金需求。
我国上市公司继续融资的需求同样是强烈的。许多在可转债还在流通中迫不及待的宣布新的融资计划。如澄星股份于09年3月推出了定向增发计划,后者可转债还在流通运作过程中。
为了满足公司的资金利益需求,无论是为了获得“后门权益”还是继续融资的需求,都需要机构投资者的同意和配合。为了获得机构的认同和合作,公司从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提升业绩及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等方面来回馈机构投资者,使其乐于同己合作。
提升公司业绩,实现利润大幅增收,增厚每股利润,将会促使市场调高价格预期,吸引投资者购入并稳定持有公司证券,推动公司证券价格上涨。上市公司的业绩越好,它的证券价格就越高。这样就为机构投资者利用市场价格波动获取收益提供了外部条件和基础。
优化公司内部治理来吸引机构投资者,主要是通过吸收机构派出的专门人员进入董事会、同机构保持信息沟通和决策咨询的畅通渠道,在重大决策中注意听取和参考机构方面的建议等方法来培养同机构的互信合作关系,让机构成为公司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是公司继续开展新的融资再融资项目的必要基础。
二、互动过程分析:合作与非合作
公司与机构之间的互动互馈,是以公司为主导的合作或不合作的博弈和过程。在可转债运作过程中,机构配合公司的合作或不合作以及公司是否充分考虑机构意愿的程度,将直接影响到双方是双赢还是双输。
上海机场(600009)《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中提到:“本公司不得提前赎回机场转债,除非在2000年8月25日之后(含当日),本公司的股票在其后的任何连续4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该30个交易日内生效转股价格的130% 。"这样上海机场如果想获得“后门权益”,就必须想法让持债人转股,势必把股价拉到转股价格的130%。
假设某投资者于2004年2月25日持有1手机场转债((10张),不考虑其持有的成本,以当日上海机场股票收盘价10.35元、机场转债收盘价131.7元、转股价7.69元/股和公告的赎回价格1001.31元/手测算,不考虑交易手续费和税收,该投资者三种选择方式下市值情况是:
选择转股(面值1001)元的1手转债按7.69元/股可转换130股股票加0.3元差额返还,其市值为130x 10.35+0.3=1345.8(元);选择直接卖出转债,其市值为10x131.7=1317(元);选择持有转债至赎回日赎回,其市值为1001.31元。换言之,机场转债持有人如果不在2004年4月23日转股而被赎回,其权益将有30%左右的“缩水”。
这样上市公司也顺利地促使投资者把债券转成股票,实现了“后门权益”,而持债机构在转股过程中也获得了相当丰厚的价格套利收益。公司和机构借此实现了双赢。
上市公司要尽快迫使持债投资者实现债转股,需持股机构在证券市场上的操作合作,以及利用影响公司股价上涨预期的信息来吸引投资者等办法来保证早日触发提前赎回条件并保证在提前赎回宣告后一段时间内股价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持债人有价格套利的空间而转股操作。如2009年山鹰纸业(600567)在实现股价触发可转债提前赎回迫使投资者债转股前后有利好信息披露予以配合。山鹰纸业在其提前赎回触发前后,年报业绩大幅预增公告,市场广为流传重组预期以及09年明星基金持股的信息披露,确保其在2009年末2010年初股票市场大势不佳的情况下股价有漂亮的上涨并保持相当的稳定空间保证了持债者愿意转股。
但若是公司经营业绩不佳,缺乏利好,不足以支持公司股票价格走强,也缺乏战略投资者进行合作维持股价,导致在“转债”转换期内股票市价持续低迷,股价远低于转换价格,投资者为了避免损失不愿行使转换权利。从而发生回售或到期赎回,使企业在短期内不得不支付巨额债券本息,而陷入流动性困境。90年代中国宝安(曾用名深宝安,000009)可转债案例就是可转债操作失败的典型案例。
三、过程风险及控制:改进治理的几点想法
机构投资者同公司都愿意在可转债运作中各得其所。但是这个过程伴随着两者博弈互动而进行。也有可能相互损害或侵害其他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制度和规则,对这些过程加以监督和约束,以保障机构、公司、中小投资者各方合法权益均能够得到实现。
(1)规避信息风险,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无误,公司信息实现各方共享。公司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被公司欺瞒的机构,由于不能了解真实情况,而丧失了同公司平等合作的可能。也是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主要方式。打击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信息尤为关键。其次,作为机构自身,设计制度派员常驻公司建立信息情报沟通机制,是未来机构管理运作制度中应该加以着重设计的方面。
(2)消弭股票人为操纵风险,继续完善措施打击非法股价操纵行为。在可转债运作过程中,股价是重要因素,公司有为了达成提前赎回迫使投资者转股目的而有违法操纵股价上涨或横盘的企图。这种违法的隐形控制,也进一步助长了公司的一股独大,侵害到了参与机构的公司监管语话权。另一方面,机构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非法操纵公司股票,也会大大损害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更为有效率和严厉的打击市场股价操纵行为。
(3)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防范机构同公司共谋风险。机构和公司极易利用合作产生的绝对优势而轻易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把保护中小投资者措施落在实处,,弥补制度漏洞,加强对机构投资者和公司的监督和监管是应有之义。甚至可以考虑在法律法规中优先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才能实现在公司治理中的各方平衡,以期公司善治,真正实现公司服务于股东服务于社会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冬年 焦世玲 温芽清:基于“后门权益”的可转债赎回策略分析[J].社会科学论坛:2009.3
[2]王建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因分析[J].企业经济:2009.10
关键词:总部经济;区域经济;跨国公司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3-0120-02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信息科技的发展,经济的成长逐渐突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由于特有区域内特有资源的吸引,众多跨地域经营的企业将其决策机构和经济指挥系统(区域首脑系统)在特有地区内聚集,使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最优空间相匹配,减少了企业战略资源和常规资源因空间分离而造成的成本增加,因此特有区域内的人力、财力、决策力、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得到了重新整合,加速了整个区域经济的增值,这种经济活动和现象的体系表现,就是总部经济。
一、总部经济的概念
总部经济是以经济区域中心城市为基础,通过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跨国公司和外埠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中心、管理中心、研发中心等形式的“总部”,形成总部的集群布局。在优化产业结构,形成合理的价值链分工的同时,通过向周边地区、全国乃至跨国界实行资金、生产、贸易、人才和信息的集中运作,形成合理的价值链分工的经济活动的总和。总部经济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形态,它是产业集群发展的必然趋势,本质上是一种聚集经济。通过企业的集聚,引发外部经济效应,使集聚的企业总部相互受益,从而带动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
总部是资金、技术、各种生产要素密集交换的枢纽。如果没有区域经济作支撑,总部经济很难发展。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证明,有了区域经济的支撑,总部经济会反作用于区域经济的发展。总部经济的成长是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完善和提升。
目前,中国经济面临着第二个转型期。转型中的经济需要更多的创新和创造,总部经济正迎合了这种经济发展的需要。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地的总部经济已初见端倪,并逐渐形成了以这些城市为中心的经济圈和区域总部经济带。一些西部城市也争相扛起了发展总部经济的大旗。无疑总部经济推动了城市的转型升级,已成为诸多大城市新的经济增长引擎。
二、跨国公司总部经济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随着跨国公司对中国投资的扩大及其对中国战略地位的调整提升,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不断增多。据不完全统计,至2008年底,上海有上市公司总部300多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1800余家、跨国公司投资性公司165家、跨国公司研发中心244家;北京聚集各类跨国公司地区总部42家、具有总部性质的投资性公司153家,形成了中心商务区、金融街、中关村科技园区等总部机构聚集区;天津滨海新区已具备跨国公司总部基地的发展条件,许多国际金融保险业机构总部已在天津抢滩设点,如日本爱和谊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地区总部等。
为了进一步管理这些生产链、控制更大的市场以及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科研资源以进行本土化创新,这些跨国公司又不断将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投资性公司小事处等处于价值链高端的总部环节向中国转移。成立地区总部、集中经营管理已经成为很多跨国公司进一步扩_大在华事业的必然要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城市以其国际地位、雄厚的经济实力等成为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的主要聚集地。这些城市的总部经济发展也因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不断入驻而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以上海为例,在上海市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当中,世界500强企业占56家,占总数的近1/3。并且,有16家被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别占在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数量的一半。
加入WTO以来,上海在全面开放的市场环境中崛起,外资正在进入更为广阔的市场腹地:2006年,在进入上海的外资中,第三产业的比重首次超过第二产业。2007年上海吸收外资的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三、二、一产业合同外资占比分别为64.47%、35.28%和0.25%。现代服务业的扩张规模和质量提升令世人瞩目。2001年,上海外资商业零售企业不到100家,目前已经超过1600家。先期进入的外资也显示出良好的示范效应。此外,新业态外资也后来居上,例如位于青浦的品牌折扣店――上海奥特莱斯开业半年就引进国际品牌和专卖店205个,销售超过3亿元。融资租赁、资产管理、人才中介、医院、教育、旅游等产业都向外资敞开了大门。
可见,上海在吸引外资数量创新高的同时,更注重外资质量的提升。表现在上海吸引外资的结构正在发生明显的变化。上海在开放的格局中凝聚更多的经济集成向心力,并积极拓展产业集聚和市场配置功能,吸引众多国际大资本集团,使他们在上海建立具有辐射和管理调控功能的跨国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大脑型”的总部经济已经成为上海引进外资的亮点。百事、葛兰素史克等跨国公司最近将地区总部陆续落户上海市中心的都市总部大楼;而英特尔、本田、思科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也分别落户上海紫竹科技园区和漕河泾开发区。2007年,在上海新批的79家外资总部经济项目中,研发中34家,投资性公司15家地区总部30家。上海已成为中国内地吸引外资总部经济项目最多的城市。
三、总部经济对区域经济的推动作用
1.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和带动。总部经济是为了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的一种良性循环,即首先创造条件,吸引、集聚经济资源,然后通过集聚的经济资源吸引更多的资源参与其中运作,从而使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实现最优空间耦合,并产生强大的经济辐射作用,以有效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总部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中心城市突破资源瓶颈,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又使周边地区能够充分利用土地、能源、普通劳动力等具有比较优势的常规资源,形成经济增长的新动力,推动周边区域经济发展。总部经济正是在区域不均衡发展的基础上,利用区域之间资源禀赋的差异,寻求区域资源要素的最佳配置,实现区域之间合理的产业和功能分工。发展总部经济,一方面解决了欠发达地区企业发展所需的人才、技术、信息等资源约束问题,有利于壮大经济实力;另一方面,为中心城市产业结构转型提供了一条可行的途径。
2.促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在总部经济中,总部集中的区域一般具有区位优势,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才、资本、信息等创新要素向该区域流动,在价值链分工中占据高端地位,获取更高的利润回报;能够提升本区域的产业水平,扩大本地区的经济总量,提高区域经济的竞争能力,通过产业前后关联效应,一批总部特别是制造业总部的聚集,能够极大地扩展产业选择范围和延伸产业链,既可将一大批关联配套企业吸引在自己周围,形成产业集群,还可带动物流、信息、咨询、金融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提高本地区第三产业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
3.加快区域经济融入国际化的进程。总部经济是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的产物,是城市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突破和战略转移。不同于以往传统的生产布局模式,总部经济将资源有效整合为完整的产业链,开创了一个新的合作模式,具有内聚效应和扩散效应,能够实现企业、总部所在区域、生产加工基地三方的利益。同时企业总部如果在一个地方积聚,必然会产生积极的经济效应。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新模式,总部经济是世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区域经济走向国际化发展必然选择的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它突破了单个国家和地区的狭隘界限,在更广阔的空间内实现商品、劳务、资本、技术等要素的自由流动,深化了区域内的分工,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总部是一种中间层组织,是企业和市场的纽带。按照总部经济进行资源再配置,不仅可使企业取得在原有布局模式下难以取得的资源优势,实现资源配置综合成本最低化,而且可使总部所在的中心城市密集的人才、信息、技术资源得以充分的效能释放,使加工基地所在的欠发达地区密集的制造资源效率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
总部经济的发展需要发挥市场的指导和政府的合理规划引导作用。总部经济的运行要以市场资源配置为主导,而市场的消费导向、产品需求、生产能力都左右着总部经济的发展意志。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服务功能、规章政策等都是总部经济的影响因素。总部经济更加需要政府提供良好的商务环境、高效完善的服务设施、优惠的政策扶持等以规避风险,提高效率。总部经济应该做到与市场匹配,与政府合作,才能良好地达到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何骏.上海发展总部经济的现状、重点和模式与对策[J],区域经济,2009,(2):61-66.
[2]何骏.上海发展跨国公司总部经济的现状与对策[J].上海投资,2007,(5):12-16.
[3]陈惟.上海引资更重效率与效益[N].文汇报,200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