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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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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济指标

公司经济指标范文第1篇

一、经济技术指标体系下低压台区线损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1、电网企业实行抄表到户以后,尤其在推行一户一表抄表以后,低压线损作为地市供电企业的一个重要成本问题越发突显,低压线损率的高低与否直接影响地市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2、配电低压端是整个电网的供电末梢端,涉及到众多的用户,并且网络结构和用户性质复杂,不易察觉,且容易忽略,管理难度很大,其线损率远远的高于中高压电网的线损率。

二、经济技术指标体系下低压台区线损异常的影响因素及其分析

目前的国内低压台区线损高低主要受地方配电网规划设计和配电设备的运行状况,地市供电公司的管理水平,用电计量设备的运行和管理状况,以及对于窃电情况的管理等众多因素共同影响的。低压台区线损异常的主要原因分析:(一)老旧电网规划不很合理,相当一部分设备陈旧,相对应的配电设备如果要做到以相邻负荷中心作为依据来布置比较困难。若有新的负荷点时,大多都是采用直接从挨的最近的电网引线的方法,这就加大了供电半径(从电源点开始到其供电的最远的负荷点之间的线路的距离),导致大量迂回供电现象的出现。(二)系统区用户变压器的对应关系不正确。采集系统和营销系统区用户变压器关系与现场不符,或者系统更新不及时。一种情况是两个或多个台区之间所挂接的用户交叉混乱,这种情况主要多见于新接收小区划为多个公用变台区的情况,由于是新接收小区,施工方移交录入系统时大多不会测算线损等指标,很容易出现系统中多个台区用户挂接不对应或者有表用户电量统计不到系统的状况;这种情况也多见于一部分老旧小区,特别是城中村地带,私拉乱接现象严重,清理起来十分困难。另外一种情况是地方调度临时调整负荷而采取的倒闸操作会导致台区用户变压器关系的改变。目前这类业务在营销系统和采集系统这两个系统中没有固化的操作流程,而且还涉及到营销配电以及地方调度等多个部门的协同作业配合问题,由于信息沟通原因和管理权限的限制使得营销系统变更滞后,造成的线损异常时有发生。(三)系统CT(电流互感器)倍率与现场不符。有相当一部分线损异常是由于倍率错误引起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系统倍率小于实际倍率,线损偏低甚至于是负线损。(2)系统倍率大于实际倍率,线损偏高。(3)铭牌倍率与现场倍率不符,此种情况最难发现,需要计量人员现场校验CT才能得出结果。(四)计量装置的误差和故障。一般包括关口计量表正误差超差和电流互感器接线错误等问题,但是此类误差较难发现,在实际工作中也需要发出停电通告,由计量人员配合,采取有效的校验方法,才可以发现计量装置存在的问题。(五)窃电行为对台区线损的影响。客户窃电行为时有发生。部分未进行线路改造或者涉及政府或开发商拆迁地区,个别用户利用复杂的环境制造窃电条件,私拉乱接、无表短接用电;甚至还有一些窃电用户,利用低压电缆直埋地下部分、电表进线分接箱进行隐形窃电,不易察觉。

三、经济技术指标体系下降低低压台区线损的主要措施

(一)积极运用电能量采集系统(采集系统)获取平台负荷数据,对变压器的三相不平衡问题进行调整、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安排变压器及表箱等设备的安装位置,增加电源布点缩短供电半径,解决负荷电压低线损大的问题。(二)加强户变关系的清理工作,及时理清线路台区合并或拆分后的户变关系,减少因处理流程不及时在各个系统内进行调整导致的线损率异常;增加与配电等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线路台区运行状况和方式,降低由于临时倒闸等情况造成的线损异常。(三)有疑问时,首先校验关口表及其电流互感器,排除关口计量装置的问题。当发现关口表和电流互感器误差超差的情况下,立即更换关口表和电流互感器;在电流互感器接线错误的情况下,立即更正接线。(四)加强计量装置全寿命周期管理。实行计量装置出入库、领用、安装、报废全过程监控,确保计量装置规范管理。清理长期已领用未安装的计量物资,确保用电电量及时录入系统。在采集系统集抄基本全覆盖的基础上,进行台区考核表现场抄表实现对计量装置的常态化普查,明确台区责任人对明显计量异常的发现和申报责任。(五)加大电能表现场采集维护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电能表采集率,减少因少数表未采集到数据而导致的台区线损异常。对采集不到的电能表进行更换采集器,对采集器未坏,而采集系统仍然采集不到用电示数的电能表直接更换。(六)积极开展用电检查、打击窃电行为。台区线损异常分析不能只停留在系统层面,必须去现场、仔细检查,才能出结果。低压台区用户众多,必须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对高风险用户进行核查。首先加强化零户的检查力度,对长期零电量用户现场进行核实,因电能表故障导致的零电量用户及时更换电能表。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及时追补电量费,减少损失。其次对于各类用电大户,营销多个部门配合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发现的窃电行为,依据《电力法》进行处罚。(七)加大对线路台区负责人员的考核力度,除了定期的线损分析以外,建立长效考核机制,在奖惩上突出,防止虚假信息造成的线损波动以及人情电造成的线路损耗。通过以上的陈述可以看出,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根据不同台区运行状况和管理情况,综合用电结构特征、设备物理参数等多重因素进行分析考核,推动线损管理方式的转变,排查和整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低压台区线损管理全面提升。

作者:乔丽华 单位:国网大同供电公司

【参考文献】

[1]刘夏清,张敏,唐国良.高损台区降损措施及管理对策[J].大众用电,2009(06)

[2]罗晓理.如何做好低压台区线损工作[J].中国城市经济,2011(17)

公司经济指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经营业绩;评价;统计指标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11-0079-02中图分类号:F840.3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保险业被誉为我国21世纪的朝阳产业。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为保险市场的长期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加之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全社会保险意识增强以及老龄化社会到来等因素的影响,使我国保险业拥有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的入世,外资保险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多样化的产品结构以及优质周到的服务,同我国的保险公司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在这一背景下,只有切实提高我国保险公司整体的经营业绩和竞争能力,才是应对机遇与挑战的惟一出路。但是,由于长期在不成熟的市场环境下经营,我国保险公司几乎都走过了战略扩张型的发展道路,科学、量化的管理机制长期缺失,相关统计分析指标粗犷而缺乏系统性,这不仅掩盖了保险公司各方面的经营风险,制约了管理者正确有效的经营决策,也造成了保险市场中经济信息的短缺和不对称,增大了整个保险行业的风险。这些问题对保险公司经营业绩和竞争力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如何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作为收集、分析和了解保险公司经营业绩数据的一个基本框架,进而逐步完善我国保险公司现有统计分析指标和评价制度的缺陷,为保险公司经营业绩和竞争力的提高提供必要的、相关的信息资源,便成为一个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二、经营业绩综合评价指标设计的基本思路

传统意义上的经营业绩是指公司经过一定时期经营活动所取的成果和绩效,最直观的表现为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利润。但从现代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这只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在我国大力倡导保险公司树立科学发展观的今天,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应当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既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竞争能力,又体现公司发展的稳健性和成长性;既代表公司的获利能力,又标志着其偿付能力及信用水平。本文对评价指标的设计与选取,是基于对保险公司经营特点的深刻认识,紧紧围绕这一现代意义上的“经营业绩”概念而展开的,力争使其具有科学性、全面性、可行性和精练性。

(一)科学性

首先评价指标的选取、指标体系的设计必须符合统计指标理论、经济学理论和保险相关学科理论,具有科学合理性。

(二)全面性

本指标体系包括反映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偿付能力、经营稳健性三个方面的指标,尽可能全面涵盖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

(三)可行性

在指标设计中不仅注重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考虑了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所能提供的数据资料的实际情况,指标的设计基本以财务报表数据为核心,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四)精练性

反映公司某一方面情况的指标往往不止一个,在本指标体系的设计中,遵循“少而精”原则对指标进行选取,这样既可以节约收集数据的成本,又可以避免实证分析中由于所选指标之间高度相关而造成的各种问题。

三、经营业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其参考标准

本文所设计的指标体系由总目标层、要素层和基本指标层相互联系而成,具体包括反映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偿付能力和经营稳健性的三大类统计分析指标,基本结构如图1所示:

(一)盈利能力类指标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根本属性,而利润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绩效的重要尺度之一。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越强,说明其在保险市场中的竞争力越强,在整个保险行业中就处于越有利的地位。通常保险公司的盈利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承接保险业务的收益,二是运用资金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因此,该类评价指标包括:

1.保费收入利润率=承保利润/保费收入

该指标反映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获利能力,指标值越高,说明公司盈利能力越强。根据S&P公司的经验数值,保费收入利润率应在5%以上。

2.投资收益率=净投资收益/资金运用年平均数

该指标反映保险公司运用资金获利的能力,指标值越高,表明公司盈利能力越强。由于寿险保单通常是参考同期银行利率设计的,所以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至少应当大于同期银行利率。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产险公司。

3.总资产报酬率=净利润/资产年平均占用数

该指标反映的是公司整体的获利能力,指标值越高,公司总的盈利能力越强。其中,净利润与损益表中对应项目口径相同,资产年平均占用数为本期与上期公司资产总额的平均数。

图1我国保险公司经营业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二)偿付能力类指标

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尤其值得关注。偿付能力是反映保险公司给付或理赔能力的重要指标,充足的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持续经营和参与市场竞争的必备条件。由于偿付能力表达的是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之间的联系,因此可以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财务指标来衡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

1.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总额/认可资产总额

保险公司应当适度负债经营,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会导致偿付危机,而过低的资产负债率又说明公司的资产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故该指标是一个适度指标。中国保监会2003年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指出:“在保险公司中,一些虽然具有经济价值但不能用来对持有人履行责任的资产,或者由于抵押限制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的缘故而不能任意处置的资产均应当确认为非认可资产。”故在指标设计时遵循审慎原则,采用认可负债总额和认可资产总额,该指标值应低于90%。

2.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该指标是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最核心指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越高,表明其偿付能力越强,发生违约和破产的风险就越小。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该指标应不小于100%。

3.偿付能力系数=自留保费/(资本金+公积金)

保险公司的经营规模必须与其实际资本相适应,其自留保费不能超过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否则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过大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财产险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能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之和的四倍。对寿险公司,国家尚未做出具体规定。

4.流动性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该指标从保险公司资产的流动性方面反映公司的短期偿付能力,所衡量的是公司是否能在近期支付赔款、承担调节成本和退保金支出。该指标值应不低于1。

(三)经营稳健性指标

加入WTO后,为了提高与外资保险公司同台竞技的能力,我国保险公司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强化自身的风险意识,提高防范和驾驭风险的能力,创立一种稳健的和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因此在对保险公司经营业绩和竞争力进行评价时,也应当重视考核公司发展的稳健性。

1.保费收入增长率=当期保费收入增减额/上期保费收入

该指标用于衡量保险公司的成长性,保费收入的增长,一方面表明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有助于解决短期偿付能力;但另一方面,在资本金不变的情况下,意味着保险公司将来承担债务的增加,潜在的偿付风险加大,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管理、内部控制和资金运用形成了巨大压力。故该指标是一个适度指标,美国保险监督协会NAIC对财产险公司规定保费收入增长率应在-33%―33%之间,寿险公司为-10%―50%之间。

2.成本费用率=营业费用/当期保费收入

该指标从投入产出的角度来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效率水平。当承保金额相同时,所花费的成本费用越低,说明经营效率越高,因此该指标是一个逆指标,数值越低越好。

3.退保率=当期退保支出/(上期责任准备金+本年保费收入)

该指标衡量保险公司的承保质量,是一个逆指标。指标值越低,表明承保质量越高,若指标值过高,则会对保险公司的短期偿付能力产生较大影响。

4.非认可资产比率=非认可资产/总资产

该比率体现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也是一个逆指标。它能测试出保险公司低效率投资的比重,从而也体现出保险公司实际具有的最终偿付能力和管理效率。其中,非认可资产=资产总额-认可资产。美国保险监督协会NAIC对寿险公司规定该项指标应小于10%,我国保监会2003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则认为该指标值应不超过15%。

参考文献:

[1]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中国保监会网站.

[2]陈洪涛.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评价研究及实证分析[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2,(7).

公司经济指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随着全球环境的不断恶化和自然资源的日益短缺,环境和资源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循环经济应运而生。循环经济是一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其核心是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目标,构筑“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闭路循环,有效利用资源和减少废弃物排放,实现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它强调的是在生产活动之初尽可能少地投入自然资源,生产活动之中尽可能少地消耗自然资源,生产活动之末尽可能少地排放生产废弃物,以达到对自然资源的节约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面向环境、基于工业企业循环经济的思想日益深入民心,达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也将得到极大提高,其中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操作可行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工业企业的循环经济状况进行监控。本文对建立工业企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必要性、构建思路和运行措施进行探讨,旨在促进企业循环经济的发展。

一、工业企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1.作为企业实现循环经济发展的依据。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为了科学地评价工业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状况,通过采集、整理、分析相关的数据信息资料,利用设计合理、操作性较强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为企业循环经济管理及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有利于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在能预测企业未来的同时,兼顾了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

2.科学考核企业经营绩效。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在考核绩效时,常采用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四方面的基本指标综合评价企业绩效大小。导致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不惜以资源的大量耗费为代价,通过科学合理、全面的工业企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可以真实反映企业经济增长的质量、方式,以便将考核、人事任免、奖惩制度等作为企业实现循环发展的原动力。

3.减少物质的投入量。我国企业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是粗放型的,是以资源的高投入、环境的破坏为代价的,通过循环经济指标的监测、考核及其监督作用,督促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耗竭性开采与利用,以替代性的可再生资源为经济活动的投入主体,以物质投入量最小化(低开发)为目标,达到既定社会经济目标。

4.减少废弃物排放量。目前许多企业仍存在着排污不达标,乱排、偷排、超标等现象屡禁不止,环境问题十分突出,污染物排放总量大,远远超过环境容量,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超过水和大气环境容量的60%和80%;生态破坏的趋势尚未得到遏止。通过循环经济思想的灌输、评价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强调以废弃物排放最小化为目标(低排放),实现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以及社会生活各领域产生的废弃物的多次回收再造。

5.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再循环率。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中的Recycle,即以资源利用效率和循环使用率最大化为目标,要求通过发展减物质化和再资源化技术,构筑从废弃物到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企业)共生组合,提高物质、产品之间的转化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循环使用率,降低输入和输出经济系统的物质流。最大限度利用进入系统的物质和能量,降低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影响。

二、工业企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1.系统性原则。循环经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评价指标体系必须能够全面地反映循环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具有层次高、涵盖广、系统性强的特点。在对其评价时,要从不同层次、不同侧面反映了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环境效益的内在联系。既要避免指标过于庞杂,又要避免因指标过少而遗漏重要因素,通过系统分析方法,将总指标逐层分解,在不同层次上采用不同的指标,达到系统最优化,有利于各级部门对企业的发展、资源的配置进行调控。

2.科学性原则。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充分反映循环经济的实质与内涵,要求指标体系能够科学合理地涵盖事物的主要性质、特点、内在的运行规律,能够客观地反映社会进步、经济发展、资源消耗与利用、生态环境等诸多方面。面向循环经济的企业评价指标体系不只是从经济效益,主要从企业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出发,概括的反映了企业绩效的全貌。根据这一原则,要求指标的概念要明确,内涵和外延要清楚,统计和计算方法要科学。

3.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要兼顾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在我国目前的或根据新的社会发展需要将要改进的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和会计报表制度中,直接或间接获得资料,如企业环境效益中的绿色能源使用比例以及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使用清洁生产所带来的额外利润增长等等。而且要力争评价指标体系简繁适中,计算评价方法简便易行,评价指标的选择,尽可能与现行计划口径、统计口径、会计核算口径相一致。

4.可量化与可比性原则。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要充分考虑数据的可得性,对定性指标应有一套科学方法将其量化,对专家评判法中采用的一些指标尽可能准确、简化,将定性与定量的数据应要统一计算口径,将其综合平衡。在指标的选取和设置上,要达到企业内的纵向比较和企业间、行业间的横向比较,以此来科学、合理解释说明企业在循环经济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使评价指标体系起到应有的作用。

5.独立性原则。在设置和选择评价指标时应尽量做到不重复不遗漏,指标间信息的重叠度低,避免使研究对象的某一面得到夸大或缩小,这需要在对各评价指标选取中,认真分析相互间的关系;在计算方法上可以采用数学方法如模糊数学评判法、层次分析法进行过滤,尽可能减少指标间的重叠,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

三.工业企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选择与设定

关于工业企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目前还没有报道。本文在参考仅有的少数研究和最近国家环保局下发的宏观、工业园区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依据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3R”即减量化、再利用、资源的再循环,结合工业企业的运行特点,认为建立工业企业循环经济指标体系由资源产出指标、资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废物处置降低指标四大部分构成。

资源产出指标。该部分是指消耗主要矿产资源(如铁矿石、十种有色金属矿、稀土矿、磷矿、硫矿)、土地、能源、水资源所产出的生产总值(按不变价计算出来的GDP)。该项指标的比率越高,表明自然资源利用效益越好。

资源消耗指标。该部分是指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重点产品单位能耗、万元生产总值水耗、重点产品单位水耗,该类指标反映了节约降耗,推进“减量化”,从源头上降低资源消耗的情况。

资源综合利用指标。该部分是指工业固体废物、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工业废水等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程度,体现了废物转化为资源,即“资源化”的成效。

废物排放(或处置)降低指标。该部分是指用于描述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废水最终排放量减少的程度,该类指标反映了通过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从源头上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降低废物最终排放量、减轻环境污染的成果。

该指标体系的选择与设定主要解决了工业企业内数据来源的收集便利性,并能在国家环保局、各级地方政府已实行的其他传统评价指标数据和体系沿用基础上,重点对工业企业的循环经济状况进行评价。该指标体系结构简单、内容较全面、操作简单可行,收集后的量化数据通过模糊评价法、层次分析法等计算最后总分,结果能够作为工业企业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的有力说明,指导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发展。

四、工业企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健全法律法规。要研究建立完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监督检查。对我国原有的环境法律、资源管理法律、环境资源管理行政法规、环境标准进行完善、改进,形成对目前我国工业企业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具有指导意义和监督意义的法律法规体系。

转变企业经营目标和经营观念。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工业企业经营思想、经营目标和经营观念应转变为自觉地关注经济、社会、环境三方面的综合发展,以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应把3R纳入到生产核算体系中,并作为对经营者绩效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同时在企业内部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良好风气和发展模式。

加强政府和企业对相关数据的管理工作。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真正运行并起到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工业企业对评价指标体系所要求的数据进行准确、完整的记录、收集、整理、分析、计算,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证数据的规范化,避免数据的造假、缺损、遗漏等现象发生。

形成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使循环经济工作在工业企业有效落实开展,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鼓励优惠政策,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对严格贯彻执行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企业应采取一定的奖励和优惠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可作为示范企业在行业中推广学习,对结果较差企业也应采取行之有效的处罚、约束政策。

提高公众、社会媒体的关注意识。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的改善与保持是关系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为了共同的目标建立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推进循环经济工作,还需要人们提高环保意识和资源节约意识,为此加强宣传教育,倡导生态价值观和绿色消费观,对工业企业运行情况给予监督、举报,从社会各界力量督促企业真正将循环经济思想落实、贯彻。

作者单位:沈阳工程学院管理工程系

参考文献:

公司经济指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8-0056-04

一、引言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又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公司怠于诉讼时,符合法定要件的股东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为衡平法的一项特殊制度,起源于19世纪初的美国,之后在英美法系国家取得蓬勃发展。20世纪中期,大陆法系的日本开始加以效仿。我国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也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设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中小股东监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董事、高管等主体”)及其他相对人的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股东自身利益提供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本文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运行机制,总结了其面临的主要困境,并提出了几点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运行机制分析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运行机制

股东代表诉讼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而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则属于股份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一种。从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来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除了对原告股东的资格有较高要求外,其他方面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相差无几。

1,关于诉讼当事人。根据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该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被告是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他任何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害关系人等)。对于公司及其他股东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我国新《公司法》没有规定。在实际案例中大部分法院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其他股东若在第一次开庭之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请求并加入诉讼,法院可以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2,关于诉讼事由。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的事由是侵权人(被告)对公司进行侵害并给公司造成损失,但公司却怠于行使诉权,未向法院提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从我国新《公司法》150、152条的规定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董事、监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3,关于前置程序。为了防止股东的滥诉而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各国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前置程序,我国新《公司法》也是如此,即发生可诉情形时,股东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讼,只有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股东方可提起代表诉讼。另外,新《公司法》也规定了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原告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讼。”

4,关于诉讼担保。设立诉讼担保的目的是防止股东的滥诉行为,但若要求原告股东提供担保,必将打击其提讼的积极性。我国新《公司法》未对股东代表诉讼是否需要担保予以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给当事人造成较大困惑。

5,关于诉讼结果归属。因原告股东只是代表公司提讼,故即便原告胜诉,诉讼结果也是归公司所有。若原告败诉,则要承担诉讼费用。如果诉讼给公司或被告造成损失的,原告股东可能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无法获得直接利益,却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这是制约股东代表诉讼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积极意义

股东代表诉讼在英美、日本等国已得到广泛的运用,对公司制度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日本立命馆大学副教授山田泰宏认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支撑日本公司法制整体的顶梁柱”。因此,引导中小投资者合理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我国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1,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股权分置改革、清理大股东占用资金、上市公司专项治理活动的基本完成,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显著提高,治理水平明显改善,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部分股东直接干预上市公司事务、“三会”的运作流于形式、部分高管人员的勤勉尽责意识淡薄等。股东代表诉讼不仅可以对已违规的董事、高管等主体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可以震慑那些潜在的违规者,使董事、高管等主体明白,一旦违规,其责任会被追究的“威胁”变得实质化,从而达到规范这些主体的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2,缓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中小投资者矛盾的有效方法。从这几年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案例来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较为频繁,而一些董事、高管的违规行为也是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授意的。因此有专家提出“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矛盾是控股股东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矛盾、矛盾的根源在于控股股东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法律剥夺和非法律剥夺”的观点。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可以使中小投资者通过维护公司共益权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诉求有救济的途径。从而缓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中小投资者的矛盾激化。

3,培育市场组织力、减轻证券监管部门压力的可靠手段。众所周知,近几年我国证券监管部门不断加大行政监管力度,但仍无法有效遏制市场主体违规的冲动,违规行为屡有发生。法律法规滞后、处罚力度偏低、行政监管人手不足等都是造成行政监管效果欠佳的原因。如果股东代表诉讼能得以有效实施,那市场上成千上万的投资者将成为行政监管的有力补充,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在通过“市场监管市场”的方式培育市场组织力的同时,可以有效减轻证券监管部门的压力。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发展现状

1,在立法方面。199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下称“旧《公司法》”)没有设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各级法院仍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一些试探性的立

法活动。1994年11月4日,最高院在给江苏省高院《关于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发生经济纠纷,控制合资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合资企业的中方应以准的名义向人民法院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中方股东可在合营企业董事会不作的情况下行使诉权,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对间接法律关系保护的限制。之后,各地法院根据最高院的有关精神,相继出台了一些股东代表诉讼方面的意见和规定。如北京市高院于2004年2月24日出台《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被告的范围、公司的地位予以规定。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后,各级法院相应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意见,增强其实际操作性。如最高院在2006年3月出台的《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进行明确;山东省高院和上海市高院也于2007年1月和9相继出台规定,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细化。

2,在司法实践方面。由于旧《公司法》未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出规定,在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大多数法院对于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一般以“原告与标的无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对于涉及上市公司的更是如此。如1998年红光股份(现为ST博信,股票代码:600083)的中小股东要求包括红光股份原董事长何行毅等人在内的经营层,对公司因他们的违法经营行为给红光股份招致的罚款向红光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获法院立案受理;2003年,三九医药(股票代码:000999)一名股东就关联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罚款事宜,向法院提出要求公司董事长赵新先向上市公司赔偿2万元的诉讼请求,深圳市中院也未予立案。

尽管在法律适用上捉襟见肘,但也有个别法院进行积极的尝试,不仅受理股东代表诉讼,并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给予较为妥当的处理或安排,尤其是几起针对上市公司的案件,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和社会效应。如2003年3月广东省高院受理的上市公司新都酒店(股票代码:000033)的第五大股东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诉新都酒店法定代表人黄振汉和第二大股东建辉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案,该案是我国第一起真正意义上的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尽管该案的诉讼起因是公司控制权之争,原告也不是普通股民,但仍为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开了先河。而我国第一起普通股民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则是2004年7月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受理的莲花味精(股票代码:600186)的小股东李凯诉莲花味精控股股东占款侵权案。在这上述两个案例中,经办法官都无一例外地采用《民法通则》中的“诚信原则”和旧《公司法》中“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的规定,确认了提讼的原告股东的诉讼主体地位,解决了股东代表诉讼中最基本的原告资格问题。尽管经办法院在股东代表诉讼过程中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如有的法院将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如莲花味精案),而有的法院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新都酒店案),但这些司法实践都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设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为一些司法解释以及新《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出台提供了实践依据。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面临的困境

根据笔者调查,新《公司法》施行后三年多时间中,非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鲜有发生,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更是无案例可查。与此同时,我们看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管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滥用权力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行为频频发生。2007年,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开出155份罚单,其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57起,内部治理违规案件4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案件2起,董事、监事、高管信息披露违规案件9起。这些违规案件大多都是因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给公司造成损失(如公司被处以罚款),或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和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却没有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因此,这些案件大部分可以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事由(当然,上市公司股东可诉的事由远不止证监会处罚的违规行为)。可见,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陷入了困境:股东代表诉讼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设置的,但在具备可以的法律依据和事由后,却没有上市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发生,新《公司法》精心设计的制度似乎成为摆设,其惩罚和震慑的作用无从发挥,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等主体及其他相对人的监督也成为空话。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

1,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际操作性。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属于“舶来品”,目前在我国的立法尚属于“法条移植”阶段。同时,在我国“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指导下,新《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际操作性。如未规定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是否需要诉讼担保、诉讼费交纳标准、公司损失的认定标准,被告的范围也不甚明确等,这些不足之处致使股东在时无法准确把握,而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做法不一,既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也让拟的股东心存疑虑。同时,法律规定的模糊也使得股东代表诉讼成功的案例乏善可陈,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更是从未发生,中小股东没有可以参照的案例,也使得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显得尤其困难。

2,缺乏符合原告资质的股东。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不设资格限制,但股份公司股东须具备“连续持股180天以上”和“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两个条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要达到这两个条件都不容易。从持股期限来看,在股市井喷的2007年,中国股民平均持股时间仅20天,2008年中国股市低迷,平均持股才达到6个月;从持股比例来看,单独持有1%以上股权的一般是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以一家总股本为1亿股的上市公司为例,普通股民要达到1%的标准,则需要持股100万股,假设每股10元,则需要1000万元的资金。显然,一般股民没有这样的资金实力。尽管法律也设置了“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也可以,但多个股东却难以同时“连续持股180天以上”。因此,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适格提起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小股东寥寥无几。

3,适格股东意愿不强。即便是符合股东代表诉讼条件的适格股东,他们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意愿也不强。首先,中国传统的“恶讼”心理影响甚远,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也不例外,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

态,在没有激励机制和诉讼利益归属公司的情况下,大部分适格股东无意劳心劳力出面提讼;其次,权责极度不对称让中小投资者望而却步。若法院根据诉讼标的计算案件受理费,对原告来说将是极大的负担。倘若原告胜诉,诉讼费用可以收回,倘若败诉,诉讼费将血本无归,还可能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对取证及诉讼效果心存疑虑。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小股东,被告一般是董事、高管或控股股东等,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情况无法深入了解,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公司将起到作为证人提供证据的作用,但公司一般受上述所列被告的控制,这可能造成原告股东的取证困难。即便胜诉,考虑到我国对证券市场违规人员处罚力度普遍偏轻的状况,也使适格股东对诉讼所能达到的效果产生怀疑。

四、推动我国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发展的几点建议

为了切实让股东代表诉讼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立法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证券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引导中小投资者合理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防范恶意诉讼,从而推动我国的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发展。

(一)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关于案件受理费。对于案件受理费,我国目前是按照诉讼标的的比例收取,高额的诉讼费极大地抑制了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积极性。而日本在这方面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日本在1993年商法明确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受理费统一固定为8000日元(之后提高到13000日元),案件数也在大幅增加,至1999年达到每年200件左右。1999年之后,每年在新受理的案件数量一直保持平稳,维持在每年未满100件的水平。可见,较低的案件受理费既鼓励了股东行使诉权,也未造成滥诉情况的发生。一旦董事、监事、高管们加深了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认识,对风险变得敏感,势必会规范自身的行为,可诉事由也会随之减少,这也回到了股东代表诉讼的立法本源。因此,建议司法解释应明确股东代表诉讼应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2,关于诉讼担保。担保制度的本旨在于防止滥诉,但也可能使得部分中小股东因为经济条件限制而无力提讼。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本身享有的救济途径和维权手段比较少。如果再以诉讼担保制度限制其股东代表诉讼权,则不利于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因此,除非被告或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股东系恶意时,法院不应要求原告提供担保。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曾经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即“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恶意诉讼情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被告参加诉讼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因此,司法解释应坚持“审慎担保原则”,即设立诉讼担保制度,但严格使用。

3,关于被告范围。目前对被告范围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新《公司法》第152条第三款中的“他人”的界定上,如清华大学王宝树教授认为从公司法体系和立法精神,“他人”应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应随意扩大被告的范围;北京大学刘凯湘教授认为我国采取的是英美国家的“自由模式”,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就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他人”应不限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实际的案例来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规避法律责任往往通过其关联方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司实施侵害,而非直接侵权。如果将“他人”仅限制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使这些侵害方逃脱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司法解释明确将“他人”定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因合同履行、侵权行为而对公司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二)引导和鼓励中小投资者合理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缺乏适格股东以及适格股东意愿不强的状况,应当鼓励和引导中小投资者合理利用股东代表诉讼。第一,证券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力度,唤醒广大的投资者的股东意识,使投资者了解并掌握这种法律武器。第二,各级法院要有所作为。在对诉讼费收费标准、诉讼担保等有争议的问题未出台司法解释之前,各级地方法院应以更宽容的姿态对待股东代表诉讼,降低投资者的门槛。第三,探索建立合理的补偿和激励机制。为了有效改变中小投资者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权责的不对称的局面,激发其积极性,应给予胜诉的原告股东一定的补偿和奖励。第四,积极引导机构投资者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较容易达到原告股东的标准,因此应通过各种制度设计引导机构投资者行使诉权,如证券监管部门可将机构投资者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并胜诉的情况作为机构评级、新业务准入的一项参考依据。

(三)建立有效机制,防范恶意诉讼

公司经济指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概率分析经济评价

中图分类号: TV文献标识码:A

一、概述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利做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水利工程项目决策前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价过程中,采用合适的经济评价方法,对拟建项目计算期内投入产出诸多经济因素进行调查、预测、研究、计算和论证,用于探索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和数学技巧,运用它,我们可以从众多的比较方案中,选择出一种最经济合理的方案,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水利工程项目是大型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技术复杂,且不可逆的特点。在进行建设之前对其进行经济评价显得尤为重要。而工程项目计划采用的数据,大多来自预测和估算、效益、费用和时间等都具有不确定性,这样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将会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也就是说项目中存在巨大风险。为了弄清不确定因素对经济评价指标的影响,需进行不确定性分析,以判定工程方案在经济、财务上的可靠性。不确定性分析包括敏感性分析、概率分析和盈亏平衡分析。

盈亏平衡分析方法主要分析和评价产量、经营成本、收入与利润之间的制约关系,是一种静态分析方法。敏感性分析:是研究建设项目主要因素发生变化时,项目经济效益发生的相应变化,以判断这些因素对项目经济目标的影响。这些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即不确定性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的目的就是要找出项目的敏感因素,并确定其敏感程度,以预测项目承担的风险。敏感性分析法虽然可以用来研究各方面的不确定性对拟建项目的影响,指出项目经济评价指标对各种不确定因素的敏感程度,但敏感性分析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仅在进行多方案比较时,敏感性分析的结果才可成为项目取舍的依据。(2)各不确定因素的变化方向和变化范围实际上是不确定的,而敏感性分析没有给出它们发生的概率,由此而得出的有关项目风险的评价结论显然欠科学。(3)一个项目的不确定性因素往往有多个,每个不确定因素都要取出几个变化值来分别计算它们引起的内部收益率、净现值、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变化幅度,计算复杂。因此,仅用敏感性分析法还不能完全说明问题和指出风险所在,而概率分析法则起到补充作用,可进一步加强对风险的分析。在投资项目经济评价中,尤其在对风险大的投资项目经济评价中采用概率分析法,重视和加强对概率分析方法的应用,提高项目经济评价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从而提高水利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水平。

二、概率分析方法

1、原理

概率分析是通过研究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发生不同变动幅度的概率分布及其对项目经济效益指标的影响,对项目可行性和风险性以及方案优劣作出判断的一种不确定性分析法。概率分析常用于对大中型重要若干项目的评估和决策之中。

水利工程,无论灌溉、发电、防洪、治涝,其效益都与水文现象紧密联系着,由于水文现象的随机性,这就需要根据历史统计资料作出判断,给出各种水文值(或由水文值产生的其它数值)出现的概率,进行概率分析。概率分析一般包括两方面内容:

(1)计算并分析项目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评价指标的期望值;

(2)计算并分析净现值大于、等于零,或内部收益率大于、等于社会折现率(或行业基准收益率)的累计概率。累计概率的数值越大(上限值为1),项目承担的风险越小。概率分析适用于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

2、概率分析法应用

例 某灌溉工程建设期2年,各年投资1000万元〈投资在各年末〉,由概率统计资料知灌溉工程年经济效益的概率如表1.

表1某工程经济效益与概率的关系

年效益(万元) 200 300 500 700 900

概率(%) 10 20 40 20 10

已知该灌溉工程的年运行费为50万元,社会折现率暂取7%,以施工开始为基准年,生产期为25年,故计算期为27年,求灌溉工程年效益的期望值、净现值的期望值、净现值大于或等于0时的累计概率。

表1可由统计数据的直方概率图(图1)得到。

图1 某工程经济效益概率直方图

解:(1)求年效益的期望值 :年效益的期望值可参照防洪工程的频率曲线法,也可用下列方法计算:

(2)求净现值的期望值。已知灌溉工程的年运行费用C'=500万元,由年效益S及其概率,先求净现值ENPV,再计算加权净现值ENPVP,最后求得 。

当S=200万元,概率P=0.1,累计概率∑P=0.l。

当S=300万元,概率P=0.2,累计概率∑P=0.3。

当S=500万元,概率P=0.4,累计概率∑P=0.7。

当B=700万元,概率P=0.2,累计概率∑P=0.9。

当S=900万元,概率P=0.1,累计概率∑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