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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拆迁单位:**县征地拆迁事务所
(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
(以下简称乙方)
因G319线桃花源景区公路改线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根据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乙方在
镇(办事处)
村
组拆迁范围内有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及其他实物情况详见《房屋调查原始调查表》、《补偿清交单》。实物量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共同核准的调查数值为准,不得变更;在拟征收土地告知后乙方抢建、抢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不予补偿。
二、补偿金额。按照现行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为:1.房屋补偿费为
元;2.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设施为
元;3、室外设施为
元;4、其他(搬家费、过度费、重建误工费)为 元;5、超面积安补费为
元。以上补偿费共计
元。
三、付款方式。自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
四、安置措施。乙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项安置办法进行安置:
(一)重建安置。由当地村、组协助乙方做好异地重建宅基地选址,用地手续报批,重建宅基地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等工作,使其具备基本的重建条件(重建安置费用乙方均不承担)。
(二)货币安置。乙方自愿放弃重建安置,今后不再重建房屋,而选择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给予
元节约用地奖和
元
住房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安置后再申请重建安置的不予受理。
五、奖励办法。为鼓励提前搬家,2013年7月5日至7月25日内交出房屋、腾出土地的给予交房腾地奖。奖励标准为:2013年7月5日至7月 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奖励
元;2013年7月 日至7月 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奖励
元;2013年7月 日至7月25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奖励
元。2013年7月25日24:00后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六、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搬家腾地。乙方被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即归国家所有,甲方有权进行处置,乙方如需利用被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材料的,甲方可赠予乙方。乙方拒不领取补偿费用、拒不搬迁腾地的,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为确保拆迁过程中人员、财产安全,由甲方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如因乙方自行拆除导致的安全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鉴证方:
(签章)
(签章)
(签章)
年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从白塔区实际出发,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政策,征收安置以“三化”(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为主,实物安置为辅的原则,通过市区两级政府政策支持及市场化运作等方式,不断加大棚户区改造的力度。
2015年至2018年,白塔区共计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 个,
涉及居民 户,拆迁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投资 元。
2015年以前, 户 居民生活在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较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相对比较集中,同时面临出行难、吃水难、排污难、如厕难等诸多问题,群众要求棚改的呼声强烈。自2015年实施棚户区改造以来,白塔区通过“三化安置”的方式,先后对 户居民进行了妥善安置。目前,已有 余户居民搬入新居。“三化”(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的安置方式让棚改居民有了更多的主动权,让他们在城市改造的多方博弈中有了更多的话语权。而最根本的是把市场机制引入到棚户区改造中,让棚改居民有了足够的资金和自主选择住房的权利,可以购买位于城市不同地区、楼层户型面积各具特色的商品住宅,而且回迁周期缩短,可马上购置房屋入住,比照回迁楼,无论整体环境,还是后期的管理都可享受高品质的商品房待遇,真正满足了棚改居民差异化、多元化的住房需求。
我们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原则,广泛宣传和公示棚改政策、补偿依据和奖励办法等,让老百姓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确保每户征收群众利益不受损。
摘 要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高校的收入来源已经从单一的依靠财政拨款逐步转向多元化,相应地针对高校的税收政策也几乎涉及到开征的所有税种,因此如何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已经成为各高校面临的一个难题。本文先对我国高校目前的税负现状进行了概述,然后提出了一些税收筹划的见解,以期能对提高高校办学经济效益有所帮助。
关键词 高校收入 高校税负 税收筹划
1949年--1993年,这一时期,国家财政拨款几乎是我国高等学校收入的唯一来源,“税不进校”是当时高校税收的指导思想。1994年--1999年,以高校纳税主体为特征的税收政策在这一阶段初步形成,税收内容涉及到教育劳务收入、校办产业收入、后勤实体收入、科研收入等。2000年--至今,在这十几年的时间里,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地调整高校的税收政策,税制逐渐系统化,税收减免更加谨慎。2004年财税39 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首次对高校涉税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范。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专门的高等学校税收政策。
1.我国高校面临的税负现状
1.1 流转税:营业税和增值税
1.1.1高校业务中涉及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①财政拨款、外界捐赠免征营业税。
②学历教育劳务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课本费收入等免征营业税,但以其它名义收取的费用,如赞助费等征营业税。
③高校取得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简称“四技”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横向科研所涉及到协作费、合作费、协办费等收入,征收营业税。
④高校举办各类会议取得的会议费、会务费,开展活动收取的参赛费、报名费、打印费,创办、出版刊物(书籍)收取的费用等,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
⑤高校的消极收入,包括出租房屋、车辆等收取的租金收入,承包费、特许权使用费和股息、利息等投资收益以及财产处置收入按照规定计征营业税。
⑥高校自己或与其它单位合作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如果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则免征营业税,若这些收入进入其它单位或学校下属部门所自行开设的账户,则征收营业税。
1.1.2高校业务中涉及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①高校的校刊会刊销售收入,出售资料、书籍、软件等收入,都需征收增值税。
②后勤实体把自己生产的产品对外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需缴纳增值税。
③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如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则免征增值税,若对外销售,则征收增值税。
1.2所得税
1.2.1企业所得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高校收入中的政府拨款收入、学历教育收入、“四技”服务收入等免征企业所得税。
目前绝大部分高校并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而我国高校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收付实现制以现金的收付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无法合理地把各个会计期间所实现的收入和为实现收入所应负担的费用、成本相配比;且高校会计核算不划分资本支出和经营支出,不计提折旧、摊销,不进行待摊和预提的核算。因此目前高等学校的会计制度无法正确反应出高校各期的净收益,不能作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
1.2.2个人所得税
高校业务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1、高校在编人员个人每月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离退休教工因返聘而从原任职高校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各种补贴、奖金、实物等,减除规定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临聘人员,在合同期间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非本高校人员因讲学、审稿、技术服务等从本高校获得的收入,应按照“ 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两院院士、享受政府津贴专家从自己人事关系所在高校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3财产税和行为税
包括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现行税法规定,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办公、科研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如果改变了土地房屋的使用性质,依法按规定征税。如果发生转让国有土地的财产行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2.税收筹划
2.1营业税税收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指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可以免征营业税,于是有些高校自认为某些科研项目属于上述“四技”免税范围,可以享受免税待遇,遂对其所涉及到的营业税,财务处不按规定代扣,只在科技处进行一下备案,或者财务处将其代扣的营业税税款一直挂在账上,不及时上缴税务部门。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做法。科研项目是否属于“四技”范围,需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履行一定的手续和程序,并将其合同在技术市场登记,不是学校自己就可以认定的。即使有些项目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定,属于“四技”免税范围,也需考虑到免税的认定过程需要一定时间,在免税资格确认下来之前,高校还是应该按规定代扣营业税,并及时上缴税务部门,在相关项目的免税资格认定下来之后再行返还。
对于高校本身所能进行的“四技”免税税收筹划,主要包括:在学校内部加强对广大科研人员的纳税宣传力度,鼓励其积极签订属于“四技”范围的科研合同。在学校外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科技处负责“四技”合同认定,及其在技术市场的登记工作,财务处负责税务局的备案工作,积极、高效、合理地为学校避税。
2.2个税税收筹划:
(1)用“集体奖”代替“个人奖”,把发给职工个人的一些奖金以各种集体奖的名义发到职工所在部门, 不直接发放给个人,部门可以用这些经费举行一些集体活动,比如学习培训、考察参观、集体会餐等,也可为职工购买一些图书资料等,以此避开将其发给个人而缴纳个税。
(2)用“拨付科研经费”代替“科研奖励”,把给教工发放科研奖励,转变为给教工拨付科研经费,高校依据自己制定的科研奖励办法,对不同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等进行严格的量化考核,评比出不同的等级,然后根据不同的等级,拨付不同金额的科研经费,以此来代替发放科研奖励。教工可以用科研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验材料费、测试费、版面费等合规票据,来报销给其拨付的科研经费,这样就可以避免直接给教工发放科研奖励而缴纳个税。
(3)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要避开临界区。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找出对应的税率,用奖金全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就是最终所得税额;由于在计算过程中,只减去1 个速算扣除数,这样就会产生纳税临界区,即在临界区内出现“应发金额增多,而实发金额减少”的现象。常见的纳税临界区有:[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等。因此,当发放的年终奖处于纳税临界区内,可以选择低于临界区下限的值发放,即改为发18000元、54000元、100000元等。
2.3房产税的筹划
高校对外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改变了房产用途,须交纳房产税。如何合理避开房产税,笔者有这样:高校可以考虑把房屋和房屋内的物资设备分成两部分来对待,明确标明哪些是出租房屋的价格,哪些是出租屋内物资设备的价格。只有房屋出租部分缴纳房产税,而物资设备的租金不缴房产税。
纳税筹划虽然是高校的一项基本权利,但高校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进行,任何违反税法的行为都不属纳税筹划的范畴,是我们必须极力制止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