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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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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A公司;薪酬;激励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6-0069-2

一、基本薪酬激励机制方案设计

基本薪酬是企业为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而支付的基本报酬,包括津、补贴,主要根据员工在企业经营中的劳动投入、服务年限、所承担的经营责任及风险等因素确定。津、补贴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以及受物价变动影响导致员工实际收入下降等给予员工的货币补助。

基本薪酬分配的依据:基本薪酬应根据A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年度薪酬总额来规划,同时要参照当地同行业各岗位员工薪酬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基本薪酬,以期使基本薪酬具有经济性和外部竞争力。

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根据年度预算的全年薪酬总额计算出全年基本薪酬总额,按照“以岗定级、以级定薪”的原则确定人均基本薪酬额度,人均基本薪酬额度主要是根据员工的级别及档次所对应的薪酬系数来计算。这种入级入档模式其优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充分重视了管理岗位和客户经理岗位人员的贡献度,级别的设置符合管理人员和客户经理的工作特点;二是档次由多种因素组成,对员工自觉提升自身能力和素质具有很好的激励作用,档次与薪酬的挂钩能够使学习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三是员工入级入档结果随所从事岗位和自身素质提高动态变化,在同一岗位上,当档次晋升到本级的最高档时,再次晋档将晋升到上一个职级,职级档次薪酬系数按照其所对应的工资系数就高套入。

员工的职级主要由所从事的岗位来决定,A公司岗位一般分为:董事长岗位、监事长岗位、中层管理岗位、主管管理岗位、研发人员岗、后勤岗等;员工的档次主要由其工龄、学历、专业技能、从业素质、社会职称等因素决定,每一项规定不同的分值,根据各项分值合计数确定入档情况。不同的职级档次对应不同的薪酬系数。

二、绩效薪酬激励机制方案设计

绩效薪酬是企业支付给员工的业绩报酬和增收节支报酬,主要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

绩效薪酬考核体系建设。科学的绩效薪酬激励机制必须要有科学的业绩考评指标体系的支持,并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完善绩效薪酬考核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当前,最科学的绩效薪酬考核主要是运用平衡计分卡原理,从财务管理、经营质量管理、内部流程、学习与发展和特殊调整项指标等五个方面来进行绩效考核。

平衡计分卡的概念及优点。平衡计分卡是指从财务、客户、内部业务流程、学习与成长四个角度,将组织的战略落实为可操作的可衡量指标和目标值的一种新型绩效管理体系。平衡计分卡原理不仅是一种管理手段,也体现了一种管理思想,即只有量化的指标才是可以考核的,必须将要考核的指标进行量化。平衡计分卡主要反映了财务、非财务衡量方法之间的平衡,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之间的平衡,外部和内部的平衡,结果和过程的平衡,管理业绩和经营业绩的平衡等多个方面,能够反映组织综合经营状况,使员工业绩评价趋于平衡和完善,有利于组织长期发展;平衡计分卡优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解决了传统考核管理系统中不能把企业的长期战略和短期行为联系起来的缺陷,可以将个人、团队和整个组织绩效进行贯通考评和整合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二是弥补了传统绩效考核体系偏重于财务指标,业务指标的不足,克服了财务评估方法的短期行为,可以将企业战略目标准确地转化为组织内部各成员单位和员工的各层级的绩效指标和行动目标;三是能够促进员工的学习成长和核心能力的培养,实现A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运用平衡计计分卡的绩效薪酬分配方案。根据“平衡计分卡原理”,A公司绩效薪酬计量应从财务管理指标、经营质量管理指标、内部流程管理指标、学习与发展指标等四个方面来设计。结合A公司的当前经营管理实际和目前绩效考核系统实践的基础,将岗位绩效考核系统具体细分为六项可操作指标:利润计指标、业务量指标、客户及资产质量指标、内控风险管理评价指标、学习发展指标、员工行为管理指标。

三、中长期薪酬激励机制方案设计

中长期激励是指A公司以协议约定的方式在未来某个时间支付给员工的远期报酬。中长期激励在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锁定期长短取决于相应各类风险持续的时间,至少为3年。中长期激励的兑现应得到理事会的同意。目前A公司作为中小型计算机软件公司,规模较小,还没有涉及到股权激励的相关问题。本次咨询先暂时构建一个未来发展中所需要的中长期薪酬激励机制方案的蓝图规划。

中长期激励的原则:一是依法原则,A公司在制定中长期激励机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是与A公司经营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原则,中长期薪酬激励不得弱化A公司持续增强资本基础的能力。

中长期激励薪酬方式:针对A公司中长期激励缺乏的实际情况,引入股权激励的薪酬分配是目前中长期激励机制改革的方向,即改变原有的薪酬分配模式,引入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层持股(包括直接持股、干股、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等)和股票期权的薪酬激励机制,将A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股东利益紧密联系,形成利益共同体。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以下优点:一是有利于发挥薪酬分配的中长期激励作用,纠正A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短视心里,有效抑制经营管理者的短期经营行为,使经营管理者与广大股东的利益目标达到最大程度的一致;二是有利于调动A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单位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部分消除A公司“内部人控制”的不利影响;三是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保持队伍的稳定性,提高A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从而促进A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对员工实行员工持股计划。A公司员工可以按照低于市场的内部价格出资购买一定数量的股金。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要区别对待,重要岗位的员工可以提供更多的股金数量,以体现单位对这部分员工的重视和关注,对于特别关键环节的岗位可以实行赠送股金的方式。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真正使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联系,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行和创造性。二是实行“虚拟增值权”计划,该计划是A公司给予员工的一种权利,持有人可以不实际买卖A公司的股金,仅通过模拟认购股权的方式获得由A公司支付的股金在规定时段内的市价差额,然后在未来法律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该计划可以和标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实现完全对接。三是限制性股份奖励、延期股份奖励和股票期权奖励等形式既能够激励管理者追求长期利益,又能够将被激励者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紧密相连,以激励其为所有股东利益而增加自己的收益。将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紧密相连。

四、福利性收入激励机制方案设计

福利性收入包括企业为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对于福利性收入的管理,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标准在各企业机构普遍实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其激励作用是一致的。本次咨询主要研究以下两种福利。

实行企业年金制。企业年金是指A公司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员工福利性收入的一部分,其由单位缴费、职工缴费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三部分组成。

企业年金制的优点:有利于A公司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稳定现有员工队伍,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企业年金设计原理:在设计企业年金时,A公司可以打破原有的薪酬福利分配“平均主义”的问题,按照不同职级、不同岗位、不同贡献的为员工提供不同的保障计划,为A公司服务年限越长、职级越高、岗位技术含量越高、贡献越大的员工要大幅提高保障额度,反之保障额度越低,保障计划越单一。

一是通过差异化的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可在单位内部形成一种激励氛围,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自身的最大潜力,为A公司的发展多做贡献。根据员工的贡献,设计具有差异性的年金计划,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根据期望理论,当员工认为努力会带来良好的绩效评价时,他就会受到激励进而付出更多的努力。二是在企业年金的计划中,设定权益归属方案,规定服务满一定的年限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年金权益,与即时兑现的奖金福利相比,企业年金既使员工得到了鼓励,又达到了类似期权的良好效果,而且操作上又比期权要简单、方便得多。同时,设制权益归属还将与未来国家可能设立的递延纳税政策很好地衔接。

实行多元化的福利制度。多元化福利制度是指A公司为员工提供一揽子福利项目,并制定每一项福利项目的条件,员工根据自身特点和具体需要从单位所提供的福利项目中选择适合自己的福利。

多元化福利的优点。一是能够满足员工的多元化需求,让员工感受到自己受到重视,从而提升员工对A公司满意度,增强员工以社为家的大家庭意识,体现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二是能够提高员工的社会地位,让员工在单位工作具有自豪感,福利多而且好说明单位的经营效益好,员工在单位工作会让别人感觉到其前途光明,收入丰厚,无形中让员工在精神上具有满足感。三是能够实现福利制度效用的最大化,充分发挥出福利薪酬的激励作用。

公司设立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迁安地区;监理公司;发展方向;研究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监理在中国是一个新兴行业,国内建筑市场尚不够完善,毋庸置疑,监理企业身处其中,深受大环境的影响和制约。由于监理市场管理的不规范、随意压价的恶性竞争、职业道德的匮乏、监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人才储备的严重不足、建设单位等社会各界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度不足等问题一直存在,监理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引起了监理企业如何进一步发展的思考。

一、迁安地区城市发展的基本状况

1、迁安市城市发展规划

近年来,迁安市坚持西部工业区、中部和南部生活服务区、东部和北部农业生态区“三区”互动,打造大城区发展格局;将高标准拉开城市发展框架,以滦河综合开发为龙头,全力推进城市空间大拓展、城市功能大提升、城市经济大发展、城市人口大聚集,全力打造京津冀都市圈的重要节点;将建设以河为脉、以绿为景、以文为魂,集休闲旅游、商务办公、总部经济、高档居住、高端服务为一体的城市发展新区,打造特色精品城市;将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引导重点镇和城镇组团加快发展;将坚持大交通、大园区、大产业、大城区“四大联动”,加速城市人口聚集。到2015年,迁安将把中心城区打造成为40万人口的精品中等城市,全市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

2、迁安地区监理公司发展机遇

那么面对迁安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民居工程建设、工业厂房建设、道路交通建设、文化景观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等工程项目多达数百个,迁安地区建筑类企业在整个项目建设期中起到了哪些作用、完成了哪些工作、收到了哪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呢?我们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到底在做些什么?能做些什么?在哪些方面我们能找到企业发展的突破口呢?

与此同时,2011年迁安市成立了建筑行业协会,迁安市建筑行业协会作为建筑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对于促进行业平等竞争、维护市场公平和市场秩序将起到积极的重要作用。迁安地区监理企业将如何来利用好这个给我们企业造福的福音呢?

二、监理的涵义

1、监理的定义

很多工程类教材或者法律法规中对监理都有过概念性的描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这其中蕴含着五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是,工程建设监理是针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行为,要有工程项目才有监理;

第二个要点是,工程建设监理的主体是要有监理单位,有监理单位才能够进行监理;

第三个要点是,监理是有行为依据的,就是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来进行监理活动;

第四个要点是,监理行为成立的前提需要接受业主方的委托和授权;

第五个要点是,监理是一种微观上的建筑管理行为,是非常具体的一种工作。

2、监理的法律地位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认为工程建设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和合同规定的,有权要求建筑工程企业改正。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在《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对于监理的地位的描述下,对于监理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理解:第一方面,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的代表,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第二方面,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实行监督管理;第三方面,监理单位间接对设计单位进行管理,通过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提出一些问题或改正。

三、监理的工作内容

监理的工作内容,概括起来是“四控两管一协调”,也就是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各方关系的协调,重点是各方关系的协调。

第一,协调工程建设单位与各参与方的关系,从监理的定义和监理的基本定位上来说,监理作为甲方、乙方买卖关系协调的第三方,监理的职责当然就是协调;

第二,协调需要高超的掌控能力,工程建设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系统工程,对于监理人员的适应能力、随机应变能力、掌控能力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

第三,协调的方式可以是多样化的,比如例会、专题会、书面文字、发通知的形式,都是协调的一种方式,方式多种多样,以解决问题为宗旨;

第四,协调工作一定要围绕业主最关心的问题,不能违背业主的根本利益。

四、监理公司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

1、鼓励竞争和联合。要鼓励强者强势发展,淘汰弱势群体。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这个过程还要继续发展下去,最终达到强强联合,强势发展的这么一个程度。

2、整体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现有从业人员中能够具备“有现场经验、有准确的语言表达能力、准确识图、超前预控”的综合能力的监理人员是凤毛麟角。所以监理的地位为什么不受重视,跟自身管理水平、素质不高有直接关系,监理作为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迫切的需要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3、加强监理单位的组织管理。项目监理部是监理公司派到现场的一个最重要组织机构,是一个基本的组成单位。现在建设单位越来越重视项目总监的人选,还有项目监理部组成的人选。公司要对项目监理部的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公司要定期的对业主进行回访,做好工程的总结和年度总结,精简后方,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

五、监理公司的发展方向

从监理的定位上来说,要走一条与国际接轨的路,监理公司的发展方向就是项目管理公司。现在多数监理公司还停留在“四控两管一协调”,做的就是施工监理或施工现场控制阶段,以施工阶段质量控制为核心,而且这个做得最好。监理公司在这个行业摸爬滚打二十多年了,对于监理工作非常轻车熟路,可以以此为基础,拓展到决策阶段的监理,包括投资决策、科研决策、项目策划、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甚至最终做到项目全过程管理,这就需要高层次的人才,至少需要具备“项目经验、识图、预控、综合协调”这四个层次的人才。

结语

综合来说,要想让监理企业真正发展壮大起来,一方面需要开发商或建设单位行动起来,将各项管理工作交由监理人员来完成,发挥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中各个阶段的作用;另一方面就是我们监理公司要自立起来,改善现有监理人员的组成结构。对于迁安地区的监理企业,正好可以借助现在迁安地区工程建设大发展,各个产业聚集区形成的过程中,吸纳各方面人才,提升企业资质等级和扩大资质范围,在逐步建立自己的硬件设施的过程中,也要提高自身的软实力。

参考文献

[1]潘书才.当前监理行业的发展问题及其应对[J].工程监理.2008(12).

公司设立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取水方案;退水方案;影响补偿;水资源保护

1概述

1.1工程概况

该工程位于新密市产业集聚区,距离郑州市南18km,并位于新密市曲梁镇东部,距京珠高速公路和郑州国际机场15km,西距S88郑尧高速3km,省道S321密杞公路穿境而过,处于郑州市半小时经济圈,区位优势明显。本工程主要由生产区、科研开发及检测中心、办公管理区、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组成,其中,生产及生活区用水量巨大,满足整个工程职工生产、生活用水需求,科学设置用水工艺,做到水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满足工程取水需要,降低工程用水对周围环境及用水户的影响是该工程能够顺利运营的关键。

1.2新密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依据2012年《郑州市水资源公报》,新密市2012年全市供水量为1.4955×108m3。其中,地表水源供水量为0.2486×108m3,地下水源供水量1.1010×108m3,废水回用水量0.1460×108m3。地表水源供水分为蓄水工程和提水工程,各部分供水量中可以看出:①当地地表水拦蓄工程的利用效率低,地表水利用量极小。②新密市水资源比较紧缺,供需矛盾突出,必须厉行节约用水。城市节水洁具还不普及,节水潜力较大;农业节水各区不均衡,农业节水潜力也很大。

2取、退水方案

2.1取水方案

根据《郑州康宁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500套SCR脱硝催化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述,该工程用水由生产用水、职工生活用水及其他用水量组成,根据项目取水规模及组成进行项目节水潜力的分析,管网漏失水量依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GB50015—2003)选取了15%,如果选用质地较好的输水管材,并加强输水管线的巡查管理,可使管网漏失水量降低。项目管网漏失方面可节约用水量为:(16.91+50.4)×(10%~15%)≈6.7~10.1m3/d。根据项目建设特点,本项目仅存在管网漏失量,其漏失量可节约3.35m3/d,项目其他组成部分暂无节水潜力。根据该工程用水情况,可以从工作区开采水源井一眼,井深约90m。该井抽水试验结果如下:静水位27.23m,稳定动水位34.00m,水位降深6.77m,出水量约30.0m3/h,单位出水量为4.43m3/h•m。根据抽水试验资料,计算参照裘布依公式及吉哈尔特经验公式试算法计算:.r/RSMK.Q00lg24732(1)R=10S0K.(2)式(1)(2)中:Q为单井涌水量,m3/h;K为渗透系数,m/d;M为含水层厚度,按30m计;S0为降深,m;R为影响半径,m;r0为抽水井(孔)半径,取0.1625m。综合理论计算和区域水文地质资料,计算出渗透系数K大约为3.77m/d,影响半径R大约为131.5m。抽水过程中,由于含水层的渗透补给作用,项目水源井可获得地下水补给量的计算为:Q补=K•C•M•I.(3)式(3)中:M按30m计;C为补给周长,m;I为水力梯度,根据抽水试验取5.14%.计算可获得地下水补给量约为4800m3/d。该区域取水目的层的渗透系数大约为3.77m/d,抽水时,降深为6.77m时的影响半径约为131.5m,出水量约30.0m3/h,项目水源井可获得的地下水补给量约为4800m3/d,而厂区日正常合理用水量为73.6m3,因此该水源井水量可以满足厂区供水要求。

2.2退水方案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盐废水经收集后用于厂区车间地面及道路洒水降尘。根据现场调查,项目生产厂区需洒水降尘面积约70000m2,降尘用水按1.2L/m2计,则洒水降尘需水量为84m3/d,可完全消纳本项目产生的高盐废水。本项目的职工生活用水量为50.4m3/d,废水的产生量为40.32m3/d。建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化粪池处理,处理后的污水经污水管网进入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影响补偿和水资源保护措施

3.1补偿方案

工程取水量及影响范围较小,供水井的开采使用对其他用水户的影响微弱,基本无影响;对区域地下水资源的影响不大,不会造成明显的地面沉降影响。因此,取水过程影响轻微,暂不涉及取水影响补偿。建设项目生产高盐废水用于厂区洒水降尘;生产车间地面清洁废水不外排;生活废水进入化粪池中处理后,可以用于消防的补充用水、绿化及道路浇洒,剩余未利用部分排入城市地下废水管网。因此项目退水基本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暂不涉及退水影响补偿。

3.2水资源保护措施

厂区供水井的周边井成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20296—99)及相关钻探技术规程要求施工,准确对浅层(50m以上)含水层组进行封闭止水,防止非开采含水层组对开采目的层的影响;供水井周围不应修建厕所及铺设废水管道,应对井周围地面进行硬化及防渗处理。明确开采权益,保护区域深层地下水资源的开采不受影响,杜绝附近在影响范围区域内对深层地下水资源的开采,以防止对区域深层地下水资源开采造成不利影响;加强管理,防止用水过程中“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增加生活废水地下储水构筑物,尽可能增加生活废水利用量,减少生活废水的排放量,为消防、绿化、除尘等提供补充水源。

4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水源井应设置观测孔,安装检测计量设施,以方便地下水水位监测。厂区内设废水处理系统或采用环保型化粪池进行中水处理,经过处理达标后的中水用于绿化、浇洒道路用水。另外,设雨水收集池,收集后的雨水经沉淀、过滤等初步处理后用于环境用水,以减少新水的取用量。建议项目供水井开采运行过程中,定期做好水量、水位、水温及水质的监测工作,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变化观测档案。

参考文献

[1]于义彬,谭炳卿,姜广彬,等.SL322—201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3.

[2]王冠军,王春元,冯云飞.中国水资源管理和投资政策[J].水利发展研究,2001(05).

公司设立方案范文第4篇

苏专(1999)纠字24、25号

请求人:江苏华东机房(集团)公司

住所:常州市戚墅堰312国道湖港段16号

法定代表人:孙世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张建华系该公司技术部主任

何学成常州市维益专利事务所专利人

被请求人:武进市红日机房设施厂

住所:武进市东郊崔桥镇

法定代表人:张耀明系该厂厂长

委托人:李晓雯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克勤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江苏华东机房(集团)公司(下称“机房公司”)诉被请求人武进市红日机房设施厂(下称“设施厂”)侵犯其“96313202.4”、“96313203.2”两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原江苏省专利管理局于1999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2000年5月24日原江苏省专利管理局更名为江苏省知识产权局)。1999年11月24日,被请求人“设施厂”签收了本局送达的涉案专利纠纷相关法律文书,并在答辩期内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请求本局中止案件的审理。1999年12月25日请求人“机房公司”向本局递交了变更被请求人名称的请求,理由为:原被请求人“武进市红日机房公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与之实为一体的“武进市红日机房设施厂”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故要求将被请求人的名称变更为“武进市红日机房设施厂”。2001年3月2日、2001年3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两专利作出终局决定:宣告“96313202.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维持“96313203.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本局于2001年5月10日、2001年6月18日两次举行公开开庭审理。请求人“机房公司”委托人张建华、何学成参加了两次庭审,被请求人“设施厂”委托人李晓雯、吴克勤分别参加第一、第二次庭审。第一次庭审中,请求人“机房公司”向本局要求撤回涉及“96313202.4”号专利的专利纠纷调处请求,本局对其撤诉要求予以准许。两次开庭均围绕“96313203.2”号专利侵权纠纷相关问题展开庭审活动。现案件己审理完结。

请求人诉称:“机房公司”是国内较早生产机房用地板的企业,企业自行设计了一种地板外形,向国家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98年底,发现被请求人“设施厂”生产与专利相同的产品,并将侵权产品安装在苏州国际大厦、上海金中广场、广州电力调度大楼,其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故向本局提出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的调处请求。

被请求人辩称:“设施厂”未仿造请求人的“96313203.2”号专利产品,所生产的502型带缺口的活动地板是根据日本专利公报及日本公司的产品目录等公开文件而制造的,生产、销售数量仅为105平方米,该产品若与专利产品相近似,也不是被请求人蓄意、故意行为。被请求人“设施厂”向本局提供的证据为日本专利一份。

经调查核实:本案涉及的是一种名称为“活动地板”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号为:96313203.2;申请日:1996年6月20日;颁证日:1997年7月4日;专利权人:江苏华东机房(集团)公司。1999年7月,武进市红日机房设施厂(作为乙方)与中国苏州工业园区国际大厦筹建处(作为甲方)签订了“苏州工业园区国际大厦地面楼层供应及安装活动架高地板”合同〈合同编号:SIPAC 99048〉,此工程中“设施厂”供应、安装带缺口(502型)活动地板105平方米。本局执法人员在苏州国际大厦内取得了带缺动地板实物照片,被请求人“设施厂”对本局取得的照片证据无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由本专利授权公告文件的视图可知,本专利的整体形状为一正方形板状体,正方形两侧中间部位有凹字形的缺口,主视图表面为平板,四角各有一双环相套的同心园;后视图为由28个同心园规则排列组成的图案,图案包围在边长略小于轮廓线边长的轮廓之中。

用本局取证照片中所展示的产品形状与本专利进行比较后看出,被控产品与本专利的差别仅在于被控产品的主视面上的凹字形缺口周围有一环绕缺口的双轮廓线图案,但此差别不能足以使人们在整体上对二者产生明显的视觉差异,因此,由于被控产品与本专利相近似,而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随后,双方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涉案产品的税后利润材料:请求人提交的产品成本(含税)为150.12元/平方米;销售价为340.00元/平方米,销售价依据为1999年4月14日经审核后的一份销售合同。被请求人提交的产品成本(含税)为211.93元/平方米;销售价为196.00元/平方米,此产品为亏本销售。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侵权判定结果,本局经合议后认为:被请求入“设施厂”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就涉案专利相关问题向本局作了实质性答辩,所生产、销售、安装的502型活动地板产品落入了请求入“机房公司”拥有的“96313203.2”号专利的保护范围,实施该行为的“设施厂”为侵犯专利权的侵权主体,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即日本专利“DOUBLE FLOOR FOR OFFICE AUTOMATION”,公开日为1989年9月28日,虽然日本专利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但该证据只有一幅产品的主视图和侧视结构图的一部份,无法反映出产品的准确形状和图案,所以该证据缺乏与本专利进行对比的条件,不能作为现有技术的证据来使用,对此证据本局不予采信。请求人提出的被请求人在上海金中广场、广州电力调度大楼也安装了侵权产品的主张,因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本局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公正原则,被请求入“设施厂”因实施了侵权行为,使拥有专利权的“机房公司”受到损害,其损失应由侵权人进行赔偿。双方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涉案产品税后利润材料中,其成本核算都未提交核算凭证依据,且两者之间的成本、销售价格差别较大,虽经本局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本局裁定:涉案产品的成本价以被请求人提交的成本核算(含税)为准,但应剔除其中的安装费15.00元/平方米、运输费6.00元/平方米、搬运费6.00元/平方米,实际成本价确定为:184.93元/平方米;销售价以请求人提交的销售价为准,但应剔除其中的运输费、安装费20.00元/平方米,实际销售价确定为320.00元/平方米。涉案产品税后利润确定为135.07元/平方米。由于被请求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使请求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4182.35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一、武进市红日机房设施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侵权产品生产模具,公开赔礼道歉;

二、武进市红日机房设施厂赔偿江苏华东机房(集团)公司经济损失14182.35元;

三、本案受理、调处费由江苏华东机房(集团)公司、武进市红日机房设施厂各承担5000.00元。

公司设立方案范文第5篇

原告:自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被告:自贡市五星广告灯饰公司。

1987年底,原告自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公交公司)自筹资金,采用电动、声控技术,自行设计、制作完成了题名为《希望之光》的立体造型大型艺术灯组。原告以此灯组参加了1988年第二届中国自贡国际恐龙灯会展出,并被自贡市人民政府于同年6月评为一等奖,选送到北京参加了北海公园龙年灯会展出,展出结束后,该灯组运回原告处存放。

1993年以来,被告自贡市五星广告灯饰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广告公司)未经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许可,将《希望之光》灯组录像镜头自制成电视广告,作为本公司“五星”版霓虹灯产品的广告片,同时在自贡市及市辖区的电视台上播放。该广告片中未指明所用灯组的名称和作者姓名,五星广告公司亦未向自贡公交公司支付报酬。

1994年8月31日,自贡公交公司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五星广告公司为推销自己产品的营利目的,未经本公司许可,也未向本公司支付报酬,擅自将《希望之光》灯组复制在自己的商业广告中,在市、区电视台上长期播放,此行为侵害了本公司对该灯组享有的著作权。要求法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令五星广告公司承担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五星广告公司答辩称:原告自贡公交公司制作的《希望之光》灯组是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我公司自制的广告片中,只是录下了原告公开展出的该灯组镜头,灯组名称和作者名称也赫然在目。我公司的这种行为应属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项所指的合理使用行为,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该行为并不侵犯原告对灯组享有的著作权。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设计、制作的《希望之光》大型灯组,是以线条、色彩、灯光等要素表达主题并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该作品是专门为参加灯会创作的,灯会结束后即运回存放,不另在公共场所设置或陈列。被告五星广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自制的商业性电视广告中使用《希望之光》美术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2月15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五星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公开向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赔礼道歉。

二、被告五星广告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自贡公交公司损失1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评析

这是一起将他人创作的立体美术作品录制后,制成宣传自己产品的电视广告在电视台上播放所引发的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该种作品著作权的确认,公开展出的作品在哪些情况下的使用是“合理使用”。

一、原告创作的《希望之光》灯组作品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其中包括美术作品这种表现形式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项解释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原告采用电动、声控等技术,自行设计制作的《希望之光》灯组,是以线条、色彩、灯光等要素表达主题,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它属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并能以一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受案法院将该灯组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是正确的。

二、被告将《希望之光》灯组作品的录像,制作成自己的产品电视广告片播放,不属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本案被告使用《希望之光》灯组作品的录像,制成电视广告片播放,是为自己的产品作宣传,显然不是为了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是为了营利目的。《希望之光》灯组作品参展后运回存放,不另在公共场所设置或者陈列,不能认定该灯组为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该灯组作品曾在室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陈列而公之于众,应属作品的发表。据此,被告的行为不属该两项规定所指的合理使用的行为,而属侵犯原告灯组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按:通过本案,我们应当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项所指的合理使用行为有深刻的理解。

一、关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构成这种合理使用行为,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的他人作品,应当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作品的发表方式多种多样,如本案灯组作品创作完成后,参加灯会展出,即是以将作品设置或者陈列于公共场所而公之于众的方式发表。所以,案涉《希望之光》灯组作品属已发表之作品。其二,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必须符合适当的量的要求,即“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本案被告宣传其产品的电视广告片,是被告的作品,如果其中仅是偶而出现原告的灯组作品,并主要是作为一种客观现场背景,原告作品的出现就不会构成被告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如果原告作品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在被告作品中,并是其电视广告片中的主要背景或主要构成素材,则原告作品的出现就构成了被告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其三,引用的目的限于介绍、评论被引用作品或其他作品,或者为了说明某一问题。本案被告的电视广告片中使用原告灯组作品的录像镜头,不是为了介绍、评论原告的灯组作品及第三人的灯组作品,也不是为了说明展览会活动或原告创作作品的过程等,而是为自己的“五星”牌霓虹灯产品作广告,很容易使人误认灯组作品就是被告的产品作成的,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引用目的的。综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电视广告片中使用原告作品,只要有一条不符合该种合理使用行为的要求,就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属该种合理使用行为,被告关于其行为应属此合理使用行为的辩解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