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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简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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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简易办法

固定资产简易办法范文第1篇

摘要: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下同)的销售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及其会计核算,但此内容在有关会计辅导材料中并未专门述及,实际工作中则经常遇到,文章就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和会计处理进行探析。

关键词 :销售;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自己已使过的固定资产时,因固定资产购入时间的不同而影响销售时应适用的增值税政策及其增值税会计核算,下面笔者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涉及的增值税政策及会计核算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增值税转型后购进新固定资产经使用后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1.增值税转型后购进新的且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经使用后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9 年1 月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同时,第四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 年1 月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据此规定,企业增值税转型后购进新的且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经使用后销售,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举例说明如下:

例1: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3日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全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其价款为70000 元,增值税额11900 元(税法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价税款已通过银行支付,设备当日交付车间使用。2014 年4 月将此设备销售,销售价格为30000 元,增值税额5100 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于当日通过银行收妥。

(1)2009年4月3日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0

贷:银行存款81900

(2)2014 年4 月销售设备收到价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35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如果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税法上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企业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抵扣,则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仍应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转型后购进新的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经使用后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此条款中的增值税征收办法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月的《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中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上述固定资产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其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2%

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下上述公式计算出来的是销售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额,而非增值税销项税额,笔者认为在会计核算上,这部分应纳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下的“未交增值税”明细账、而不是“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账来核算,其会计处理举例如下:

例2: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9月1日销售其2010 年9 月购入的全新设备一台,按税法规定该设备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值为110000 元,已提折旧50000 元,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销售价格为72100 元,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已于当日通过银行收妥。

(1)注销销售设备的账面原值和已提折旧

借:固定资产清理60000

累计折旧50000

贷:固定资产110000

(2)取得销售收入及结转按3%征收率计算的应纳

增值税2100元[72100÷(1+3%)×3%]:

借:银行存款72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70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100

(3)结转减免的700元[72100÷(1+3%)×1%]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700

贷:固定资产清理7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明确为财政性资金,并规定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为将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保持一致,故此处会计处理上将减免的增值税视作出售收入,记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贷方,最终将其计入固定资产出售损益。

(4)结转销售设备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10700

贷:营业外收入10700

上述会计处理并没有将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1400 元[72100÷(1+3%)×2%]直接计入“未交增值税”明细账,而是将按3%征收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2100 元先全部计入“未交增值税”明细账,然后再将减征1%的增值税额700 元冲减“未交增值税”,这样处理的理由是便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编制。按上述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以将70000 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第5 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将2100 元填入第21 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将700元填入第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栏,该项销售设备事项最后填入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栏的金额为1400元。

二、增值税转型后购进的旧固定资产经使用后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将增值税转型后购进的旧固定资产再次出售,有以下三种情况:

1.该固定资产在原出售方出售给企业时按适用税率征税,企业购进后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该固定资产在原出售方出售给企业时按适用税率征税,企业购进后其进项税额不得且未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该固定资产在原出售方出售给企业时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前述情况1、2,根据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应分别比照前述的增值税转型后购进的新固定资产经使用后销售的两种情况进行增值税账务处理。

情况3 是企业再次销售的旧固定资产原购入时出售方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开出的是普通发票,企业购进后入账时也未抵扣进项税额。而现行增值税法规中对于企业购进的这种旧固定资产再出售采用何种增值税政策并无明确条文,从税法原理来看,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企业再次出售这部分固定资产仍应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避免重复纳税,具体账务处理同前例2。

三、增值税转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使用后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上述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同前例2。

四、销售原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在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应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此,该情况下销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和账务处理与前述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相同。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EB].2008.11.10.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EB]. 2008.12.19.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EB]. 2009.1.19.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EB]. 2009.2.25.

固定资产简易办法范文第2篇

1转型后纳税人销售旧货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行税额的情况如下: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通知明确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对于前述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转型前纳税人销售旧货分以下几种情况:

依据国税函发(1995)第288号文件(增值税解答)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按照6%的征收率收增值税。而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在2002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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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简易办法范文第3篇

(安顺职业技术学院,贵州 安顺 561000)

摘 要:增值税转型改革使设备购销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会计人员在各项业务处理中依据相关法规理清业务处理的基本思路,确保会计处理正确无误。在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相关文件后,以实例方式对增值税转型前后设备购销会计处理进行对比分析,达到理清设备相关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的目的。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 设备购销 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34-0105-02

收稿日期:2014-11-20

作者简介:吕丹(1963-),女,汉,湖北武汉人,副教授,从事会计学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设备是企业的固定资产,也是企业重要的资产,更是生产经营的重要手段。它对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具体业务处理中,会计人员对设备相关的增值税问题多有疑惑,很多会计人员尚缺乏对增值税转型前后设备购销会计处理变化的完整和清晰的认识。

理清设备相关增值税会计处理,首先需要通读税法文件中相关条款,其次则需要将税法文件中的条款置于企业业务实践,根据业务发生的实际情况采取对应的会计处理方法。本文从企业会计业务处理的实际出发,以一般纳税人为背景,结合相关税法文件,分别对购进设备、出售旧设备以及纳税申报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做出实例分析,并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前后的会计处理进行实例比较,以此理清设备相关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

二、购进设备增值税会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第一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第二条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以上条款中有两个会计处理的重要转折,其一是2009年1月1日的时间节点,其二是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处理可从销项税额抵扣。以下即对这两个转折加以实例分析。

实例分析1:甲企业2009年3月,购进一台生产用设备(不需安装),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00 000元,增值税额51 000元,支付运费10 000元,运用取得增值合法抵扣凭证,以上价税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10000×7%=51 700(元)

设备入账价值=300 000+10000×94%=309 300(元)

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309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700

贷:银行存款 361 000

假如,该设备是在2009年1月份以前购入的,在原增值税条例下,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其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361 000

贷:银行存款 361 000

三、出售旧设备增值税会计处理

自1994年我国流转税制改革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若干文件,对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资产的增值税政策不断进行修改。截至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颁发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等五个文件,所有税法相关文件均体现不重复征税的基本原理。

解读增值税转型改革相关文件条款,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总结为如下五种情形:

情形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情形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

情形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情形四,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情形五,如果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原属于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以上五种情形,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起到重要作用。以下将用实例分析五种情形的会计处理。

实例分析三:天华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13年8月出售一台于2009年7月购入,已使用4年的机器设备,原价为250 000元,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净残值率为5%,出售价为200 000元(含增值税)。

该案例对应上述情形一,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机器设备转入清理

设备4年应计提折旧额=[250 000×[(1-5%)/10]×4]=95 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5 000

累计折旧 95 000

贷:固定资产 250 000

②出售设备收到价款

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200 000/(1+17%)]×17%=29059.82(元)

借:银行存款 21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0940.1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2

③结转设备清理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940.18

贷:营业外收入 15940.18

实例分析四:承实例分析三,假设机器设备购入时间为2008年7月,该公司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其他资料相同。

该案例对应上述情形二,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机器设备转入清理

设备5年应计提折旧额=[250 000×[(1-5%)/10]×5]=118 75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1 250

累计折旧 118 750

贷:固定资产 250 000

②出售设备收到价款

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200 000/(1+4%)]×4%/2=3846.15(元)

借:银行存款 2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96 153.85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846.15

③结转设备清理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64 903.85

贷:营业外收入 64 903.85

④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846.15

贷:银行存款3846.15

对情形三、情形四及情形五中,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涉及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比照上述实例分析三进行相关涉税会计处理;涉及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比照上述实例分析四进行相关涉税会计处理。

四、出售旧设备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分两种情形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情形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涉及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填报。

实例分析五:承实例分析四,假设天华公司2013年8月份进项税额100550元,销项税额为82550元(包括处置旧设备应纳增值税3846.15元),无上期留抵税额等其他事项。

依照税法,天华公司8月份期末留抵税额应为100 550-(82550-3850)=14 153.85(元),而不是100 850-82 850=18 000(元)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1)数据计算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200 000÷(1+4%)=192 307.69(元)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192 307.69×4%=7692.30(元)

应纳税额减征额=7692.30÷2=3846.15(元)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填写

第10行第3列填写192 307.69;第10行第4列填写7692.30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写

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应填写:192 307.69

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7692.30

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3846.15

情形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涉及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填报。

实例分析六:承实例分析三,假设天华公司2013年8月份进项税额100550元,8月出售一台旧设备,价款为200 000元(含增值税),并开具增值专用发票。无上期留抵税额等其他事项。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1)数据计算

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200 000÷(1+17%)=170 940 .17(元)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170 940 .17×17%=29 059.82(元)

依照税法,天华公司8月份期末留抵税额应为100 850-29 059.82=71 790.18(元)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填写

第1行第1列填写170 940 .17;第1行第2列填写29059.82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写

第2栏“应税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应填写:170 940 .17

固定资产简易办法范文第4篇

    增值税转型对不同行业的影响不尽相同。笔者供职的企业为国有大型控股钢铁企业,大宗原材料、物资设备、固定资产的采购及投资额都比较大,是政策的受益者。现结合实践经验对增值税转型后企业主要涉税业务处理进行浅析。

    一、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实际操作中,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企业难免有跨年度工程的改、扩建及购进固定资产项目。要判断这些经济业务发生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政策转型后允许抵扣的范围,财务人员必须要正确确定固定资产购进时间、正确界定动产与不动产、正确划分地面附着物所包括的内容。

    1.对以前年度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的业务处理

    例:企业于2009年2月对以前年度购入的固定资产(连铸机)进行改造、锻造,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为178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由此可判断,企业对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连铸机(动产)进行改扩建,符合上述规定,其178万元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对跨年度购入固定资产的业务处理

    例:企业2008年11月签订2台起重机的购销合同,主要内容为: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需预付30%货款,对方发货后再支付货款30%,待货物安装运行验收合格后凭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尾款40%结清。2008年11月对方单位发货,12月买方收到2台起重机,同时口头追加购入1台起重机,2009年1月对方发货,2月收到另1台起重机并于当月同时安装运行,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并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分别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共840万元,税款142.8万元;公路运输发票48万元,企业将前期2台设备的尾款及后期追加的1台起重机全款付清。

    跨年度购入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分别按照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销货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此判断纳税人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及能否抵扣。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运输凭证等资料来判断销货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货方纳税义务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应给予抵扣。

    在大型企业,采购物资一般采用预付账款的方式,而销货方则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本例中企业前期购入2台固定资产(起重机),对方发货时间是2008年11月,也就是说销货方的纳税义务时间为2008年11月,虽然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但实质上仍不符合2009年1月1日后实际发生的原则,其95.2万元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后期追加购入的1台固定资产(起重机),买方为“应付账款”,卖方属赊销行为,按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对方于2009年1月发货,符合2009年1月1日后实际发生的原则,且买方取得的是2009年1月1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其47.6万元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对于随同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也应遵从以上原则,准予抵扣的部分1.12万元(48÷3×0.07)直接进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价值。

    3.对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工程物资的业务处理

    例:企业在2009年4月购入一批工程物资,其中:加油小车、轴承金额为120万元,税额为20.4万元;屋顶风机、地下供电电缆金额为180万元,税额为30.6万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解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中,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进的屋顶风机、地下供电电缆等虽然属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但用于房屋、构筑物及构筑物的配套设施并与其构成一体的,则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本例中为建造不动产所购进的屋顶风机、地下供电电缆30.6万元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同类的还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等设备以及材料。本例中加油小车、轴承虽然是工程购入物资,但却是用于机器设备组成,不属于不动产在建项目,其20.4万元进项税可以抵扣。

    二、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税业务发生变化

    例:企业2009年5月10日销售2005年8月购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汽车2辆,原值为68.32万元,折旧为30.37万元,售价为42万元(含税);同月的21日转让2009年2月购入的电动机一部,原值为54 800元,计提折旧1 800元,转让价为55 000元。

    上述业务中的汽车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属于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按固定资产管理并使用一年以上;销售价格低于原值。如按旧的条例可以免征增值税,但按新条例,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再免税。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例中,销售汽车的业务属财税[2009]9号文规定的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其销项税为8 076.92元([420 000÷(1+0.04)]×0.04÷2)。转让的电机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销项税为9 350元(55 000×17%)。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开票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纳税申报时,按照“简易征税办法货物销售额”(适用4%征收率)填列金额,并将全部税额填入“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同时将减半征收的税额反映在“应纳税额减征额”栏中,且不能抵减当月进项税金,需直接缴税款。

    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做为抵扣凭证

    众所周知,废钢对钢铁产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生产原料,笔者所在单位65%的废钢来源于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此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以作为下环节企业(限于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生产企业,即利废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简易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增值税法;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方法

一、新增值税法下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注意点

新增值税法相对于旧的增值税法,有了许多的增减变化,在不同的人群、事件上有不一样的处理方法,就像是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的实惠,因为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就是新增值税法下的,也是工作人员对于固定资产的核算需要注意的地方,有的地方是可以抵扣的,而有些是没有办法更改的。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一般纳税人可直接计算、一次性全额抵扣其符合条件的新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取消了原试点地区按照增量计算退税的办法。原试点地区未抵扣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一次性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新增值税法是在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也就是说,只有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进并且发票开具时间是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固定资产,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企业于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等合法抵扣凭证,均不得抵扣税款。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但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际购进的固定资产也不得抵扣。在核算固定资产的时候不仅仅要注意资产的规模、持有人等等还要注意时间,是否符合抵扣的时间要求。固定资产有许许多多的不同类型,不一样的资产的会计核算方式也有一定的出入,因此,在核算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分清类型,像是对于取得类的固定资产,新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主要是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方法,与材料采购的会计核算方法一致,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同的固定资产的核算都是不同的,这个也是核算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二、新增值税法下固定资产核算遇到的问题

新增值税法的实行,对于会计核算来说相对于一次改革,改革就意味着创新,新事物的出现对于旧事物是一场打击,也就会有许多的问题出现,经过我们的调查、研究发现,主要的问题可以总结如下:

(一)新旧标准不明确,门槛如旧

我国的经济快速地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升,物价也是日益上涨,对于以前的1000元或是2000元的设备标准对于现在的社会标准是相对较低的。像是企业的办公设备,从开始的桌子、凳子到现在的电脑、椅子等等,都是有了提高都是新制度的专用标准还是相对低下了,不符合现在的社会需求。

(二)新增值税法下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存在不足

我国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是针对企业、事业单位而言,主要就是年限折旧和工作量折旧这两种方法,对于不同的设备是不太合理的。例如,我国事业单位中的高等教育部门的实训设备,因为对高等教育部门来说,只有计提折旧的资产的真正价值才能被准确无误地体现出来,这样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以及固定资产的损失和消耗情况才能更为真实准确。

(三)新增值税法下固定资产的管理、督查机制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固定资产管理,好像还没有专门设置督查机构和管理机构,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常常出现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不能彻底落实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目前的实际情况也不容乐观,财务人员的责任心还不足以面对所有问题,缺乏独立性,凡事听从领导安排;就是财务部门对管理固定资产工作有人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就像是国有资产账实分离,账实不符,管账与管物脱节的现象层出不穷,形成单位资产存量不实,账实不符,账卡不符,缺乏内部控制制度,资产领用、保管、台帐或记录不健全,无定期盘点制度或长期不进行盘点。

三、解决新制度下固定资产核算的对策与建议

有问题就需要想办去解决问题,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固定资产就是其灵魂,对于固定资产的核算更是需要科学合理,不容出错的。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给出的建议总结有以下几点:

(一)制定新的确认标准,符合当前经济环境

固定资产也是有大有小,像是办公用品这一类的小型固定资产,更是需要及时确认,时常更换。对于大型的设备,不同型号、不同类别、不同作用的都需要详细的划分核算类型,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核算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固定资产核算的精确度。

(二)折旧管理加强,折旧方法改进

固定资产折旧是单位都会经历的一个环节,新制度的出台,改进了折旧方式,按照固定资产的规模、性质和价值,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确定适合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例如,高教系统的事业单位在计提折旧时,应增加“累计折旧”科目。在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要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其实际价值来计提金额,账务处理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这样就能更准确地反映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使账面价值与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一致。

(三)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明确财务部门职责,资产管理部门职责,资产使用部门职责,并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具体责任人;加强资产管理考核力度,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对管理有方、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制度造成资产损失的工作人员进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