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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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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纠纷案件

企业经济纠纷案件范文第1篇

    一、当前国有企业法制工作的问题及经营风险分析(一)机构不全,职能不强,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机构尚需健全,职能有待强化。一些国有企业尚未建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法制部门多隶属于办公室,大多未设立专门办公场所;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尚未形成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法律服务人员难以介入合同审查、合同谈判、经营决策、项目论证、工程招投标等重要经营活动,造成各项经济活动缺少法律审查环节,埋下许多经济隐患和经营风险。法律服务机构总体上职能不强,对依法维护企业权益重视不够,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法律工作与其他事务性工作混同,解决经济纠纷及法律问题的力度不大,效率不高。

    二是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较少,专业素养有待提高。许多国有企业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业务能力相对较弱。在当前民事、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下,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不足,服务质量不高,已成为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瓶颈。一些国有企业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诉讼纠纷,往往是小事拖成大事,好成坏事。目前,国有企业法律机构的服务范围涉及到企业改制、合同管理、货款清欠、民事纠纷、对外协调、土地赔偿等诸多方面;由于人员配置不到位,专业素质不强,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没有发挥好从法律上进行“源头把关”的作用。

    (二)缺乏法律和契约意识,经济合同纠纷增加。

    一是合同法律意识不强,合同行为风险加大。这是当前国有企业经营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实践中,有的国有企业在产品购销活动中,有时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打白条、开空白合同书;由于合同书内容、条款残缺不全,责任追究无合同依据,这样就给对方以可乘之机,往往授人以柄,难以保证合同目的实现,反而增加了合同风险系数;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国有企业往往只能自食其果。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某国有企业所涉亚龙公司建筑物损坏赔偿一案,由于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规定具体日期,且在合同中提到“同意其在该国有企业塌陷地南成立汽车运输公司一处”,没有规定具置范围;整个合同条文缺乏规范性,不明确,不具体,导致合同履行纠纷,被当事人恶意利用,形成诉讼,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二是合同审查论证失严,违约责任条款欠缺。当前有的国有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对事先审查、论证、调研工作重视不够,风险意识不强;有的经营人员违规操作,甚至仅凭哥们意气、人情关系就草率签约,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失误,特别是造成违约责任条款残缺不全。这样一旦对方违约或者钻合同条款的漏洞,就会使己方陷入被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某国有企业,近几年先后涉及了亚龙公司赔偿案、中煤销售案、废旧钢材销售行政复议案、企业法人年检复议案以及债权、债务案件等20余起,涉案金额达两千余万元。这些案件中,由于合同审查不严,权利义务不清、违约责任条款欠缺造成的纠纷占到一半以上,导致一些无可挽回的损失。

    三是合同担保设定违规,违约责任追究困难。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往来中,必然要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合同担保关系,有时为担保人,有时为被担保人。国有企业在签订重要合同时设定担保,可减少风险,保障履约。但如果设定担保时不规范,如担保人无担保能力,担保财产有权利瑕疵等,就会导致担保虚设,一旦发生违约,担保责任无法落实,责任追究困难重重。另外,有的国有企业在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时不够审慎,风险意识不强,有时会陷入被动,代人承担履约责任,却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无计可施。

    (三)欠款回收难度大,司法判决执行难。

    一是法律救济途径单一,欠款回收难度较大。有的国有企业由于市场法律意识不够强,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合法权利的机制尚有待完善,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遇有对方违约的合同纠纷,救济途径比较少,一般习惯于和为贵,以协商为主,有时难以奏效。针对困扰国有企业经营的货款拖欠问题,有的企业习惯于上门讨债,但由于债务人东躲西藏,隐匿财产,收效甚微,反而增加了讨债成本,而对仲裁、诉讼等其他救济途径较少使用。这就使得违约者肆无忌惮,长期赖帐不还。这种情况使合同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国有企业的经济损失难以弥补,违约方的责任难以落实,对国有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二是依法维权力度不大,司法判决执行困难。国有企业只有重视并行使合同权利,才能有效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但有的国有企业经营人员权利意识不强,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积极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形成呆帐、坏帐,积累了较大数额的不良资产。有时会因忽视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特定条件下的的撤销权和解约权等,造成被动局面,导致难以挽回的损失。另外,一些国有企业申请判决执行的力度不够,对申请异地执行心存恐惧,对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积极性不高;时效意识不强,许多案子既不申请中止执行,又不申请执行,一旦过了法定期限,法院即不再受理,导致许多判决书成为“法律白条”,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二、加强企业法制建设,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一)健全机构,强化职能,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一是健全法制服务机构,强化法律服务职能。要高度重视企业法制建设,健全法制机构,强化职能,形成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努力构筑国有企业法制的立体化工作网络,外靠法律中介机构,内靠法制机构,把企业经营活动置于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之下。企业法制部门应当担负起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做到依法经营,科学决策,积极维护企业的各项权益,努力规避、化解市场风险,为国有企业经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例如某国有企业在外欠款回收工作中,成立了由法制办、财务科、企管办、监察审计科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清欠小组,通过法律途径集中追讨应收货款,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二是优化人力资源组合,充实法制机构人员。法律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律服务的质量。因此,在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时候,要不拘一格,把精通法律、熟悉经营的同志充实进来。努力为法律专业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工具,订阅、购买各类法律资料;落实应有的职级待遇,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定期为法律工作人员提供外出培训和进修的机会,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加强与政法院校的联系,积极引进法律人才;努力借助外力,聘用法律专家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与决策,防范、降低市场经营风险。

    三是重视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提高经营人员业务素质。鉴于一些国有企业经营人员合同法律意识淡薄、业务素质不高的现状,加强法律业务培训是关键一环。当前亟须建立、健全普及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培训机制,结合岗位实际需要,对企管部门、供销科、财务科、审计科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加大合同法、企业公司法、财税法、担保法、金融法等经济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业务水平,强化依法营销和市场契约意识。要通过制度化的经济法律知识和营销业务知识专门培训以及人才重组,建设一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专业化经营队伍,建立健全责权利一致的营销责任制度;从而保障国有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参与竞争,保障合同安全,减少合同风险,维护合同权益。实践中,一些国有企业在建设专业化经营队伍方面做了可贵的尝试,例如进行合同法律知识培训,举办营销策略讲座,引进专业化人才等,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规范法律服务工作程序,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是完善法律服务工作程序,依法维护国有企业权益。法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及时高效地处理各种经济纠纷,切实维护国有企业的权益。首先,对事关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要慎之又慎,统筹兼顾,协调一致。接到案件后,要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争取支持,深入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研究确定法律对策。其次,在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时,应积极主动的请当地政府参与协调、平息,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最后,协调不成而引发诉讼的,要积极应对,制作法律文书,诉诸法院裁决;诉讼过程中,努力做到有理、有据、有节,妥善处理好各类经济纠纷;对法院判决或裁定要持辩证态度,深入分析,权衡利弊,决定是否申请执行或提起上诉、申诉。例如某国有企业历时7年最终圆满解决的微山亚龙公司煤炭洗选公司诉我方建筑物损坏索赔一案,即是一个极好的例证。在本案中,该企业积极应讼,取得了省国有局的支持,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积极作用,严格遵循程序,规避法律风险,在诉讼双方都满意的状态下结束了诉讼,就赔偿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大幅减少了国有企业的经济损失。

    二是建立重大经营活动法律审查机制,预防、减少企业经营或决策风险。法制部门、公司律师要全面介入经营管理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把好法律审查关。首先要健全采购、销售机制,预防、降低经营风险。国有企业法制部门和公司律师全程介入,审查合同等法律文书及法律手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签署法律意见,并负法律责任,以降低物资成本和项目风险。对于重大工程项目,从方案设计到工程施工、监理,要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和项目责任人要实行工程项目终身负责制,减少项目失误,提升工程质量。其次,依法加大对外欠款的清理力度,维护企业经济权益。组织由专门法律服务人员参与的追讨债务小组,建立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收帐款重新梳理分类,对陈帐老帐,采取各种法律手段,通过拍卖划拨、以物折抵、延续债权等方式进行回收。最后,对各项开支行为进行严格审计和法律审查,杜绝违法开支现象;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则委托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提高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三是开拓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依法追究对方违约经济责任。国有企业要破除特殊企业观念,敢于开拓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改变传统的上门讨债、违约协商的习惯作法,学会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救济手段,追究对方的违约经济责任。协商不成,可请主管部门或权威第三人调解;调解未果,可依约进行合同仲裁,仲裁决定具有法律强制力。国有企业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追究相对方的违约经济责任。例如,针对一些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长期拖欠国有企业合同价款的问题,如果合同责任清楚,证据确凿,则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强制对方支付货款及利息。如果合同纠纷较复杂,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裁判强制对方支付价款,并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对于法律救济途径的选择适用,国有企业要重视违约责任追究成本核算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力求以最合理的成本,通过最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实现追究违约责任的目的。例如,某国有企业积极与中地煤公司联系协调,经过相互协商与法庭调解,重新订立协议,有效解决了1988年遗留下来的3200万元标的额的“拨改贷”欠款问题,使企业甩下了历史包袱,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

    (四)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和风险。

    一是建立、健全合同审查机构和管理制度,发挥内外部法律服务人员的作用。市场经济就本质而言,就是法制经济和契约经济;合同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交易手段。因此,国有企业要成立合同管理委员会,建立由法制部门全程参与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合同管理员,各部门设立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形成统一领导,分口负责的合同管理网络体系,使合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科学、合理。要制订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审查机制,实行合同签约人负责制和重大合同履行报告制度,促进依法审慎签约。合同负责单位、合同承办人要对合同的前期调查、谈判、签约、履行、验收、结算等全过程负责;对履行周期长、标的额大、复杂疑难的重大合同实行计划履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解决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要用好法律人才的专业化服务,引入法律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重大合同项目的审查、论证及谈判;力求合同权利义务明晰,违约责任条款完整,最大可能的降低合同风险,提高合同成功率,维护国有企业权益。目前有的国有企业已建立了合同审查委员会和法律咨询机构,设立了专职公司律师或聘请社会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不仅成功地保障了合同安全,而且在维护合同权益,追究违约责任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例如某国有企业法制部门,积极协调,借助法律顾问,依法解决了欠款合同纠纷案、吴庄村土地塌陷赔偿案等6件案件,为企业减少、挽回损失30多万元。

    二是重视合同证据工作,做好合同公证、鉴证。由于缺乏证据意识,一些国有企业陷入“有理乏据”的尴尬境地,在经济纠纷中吃尽苦头,造成一些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法律注重证据。”因此,企业法制机构应当重视经济合同文本、凭据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一旦涉及经济纠纷,要及时调查经济往来记录,查阅原始档案,搜集、保全相关证据,提高胜诉的机率。同时,要充分认识合同公证、鉴证的重要作用,对大额合同、重要合同依法进行公证、鉴证,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要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大宗大额合同,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证机关公证,以防范、避免合同履行风险。例如,某国有企业对于大宗物资采购、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合同、不动产转让和受让合同一律予以公证,从而规范了合同法律行为,堵塞了法律漏洞,确保经营活动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维护了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正确适用合同担保制度,预防、规避合同项目风险。合同担保制度对保障交易安全以及维护合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国有企业在经济担保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的内容、程序要符合规范,真正用好合同担保制度,降低合同风险。具体而言,国有企业要求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应审查对方的担保资格以及用来担保的财产权利状况,并在合同中明确担保责任条款,一旦交易对方违约,可依法追究担保责任,实现担保合同权利。国有企业如果是做担保人或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要依法审慎设定,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以减小合同担保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另外,要用好自己的合同权利,如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追诉权、诉讼权等,维护己方利益,实现合同目的。例如,某国有企业与某私人企业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在履约届至之前,该私人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明显无付款能力,此时私人企业却要求国有企业按时发货;在此情况下,国有企业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如果对方拒绝的话,国有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四是健全招投标机制,减少合同项目成本。国有企业进行大型设备定货、重要工程施工等合同项目,标的额巨大,事关重大。除了常规的合同审查程序外,要健全并实施招投标机制;强化招投标合同项目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企管办和法制部门要从合同的立项、谈判、签订、履行、验收、结算等各个阶段都进行了跟踪管理。公司律师要全程参与招标合同项目的管理,对合同的签订、审批、履约质量把好“法律审查关”。对重大投资或招标合同项目,要邀请相关经济和法律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合同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安全性。在当前买方市场条件下,通过投标者的相互竞争,国有企业可以选择最优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又有利于降低成本,减小合同风险。例如,某国有企业在新井建设的重要项目上,实施招投标机制,保证了工程质量,并节约项目成本近千万元,同时也增加了合同项目的公开性,避免了暗箱操作和经济违法乱纪。

企业经济纠纷案件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财政投资评审;工程造价;预算评审

引言

对于企业而言,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支出与管理的重要环节,如果可以对各个类型施工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工程造价的控制将会更加合理。但是就实际发展情况而言,投资评审的应用存在很多问题,仍然无法实现对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因此,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对工程造价控制策略探究有着鲜明现实意义。

1财政投资评审现状

1.1缺乏事前控制

就现阶段我国财政投资评审而言,对于工程造价的控制仍然沿用传统方法进行,但是传统方法进行的造价控制,只能实现施工过程以及竣工过程的控制,对于准备工作的控制并不重视,未参与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和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但是从事前具有的准备工作内容而言,无论是合同内容还是预算编制都会对后续工程内容产生影响,如果不能进行合理控制,将会造成企业项目投资的失败以及造价波动。

1.2事中控制无法做到精细化

施工过程是整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建设过程中会涉及到多种类型的工程内容,因此对于该方面的控制无法做到精细控制。首先而言,预算编制时,由于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施工方案不明确等,对各种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不明确,并没有合理考虑到市场实际情况,施工时材料、设备及施工方案选择存在一定差异性,造成造价控制难以实现。其次,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变更以及现场签证问题,很多变更内容财政投资评审人员没有做到事前判断,造成工程施工进度缓慢,施工资源投入增加等问题,进而影响造价控制。

1.3事后控制局限

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对工程竣工结算和项目财务决算审核存在着局限性,在传统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往往对项目建设程序、资金周转、财务核算、项目绩效等方面的评审不够重视,这已与当今财政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精细化评审要求还有差距,同时,事后控制的局限性还体现在无法与信息技术相结合,信息化建设比较落后,如绝大部分地方未建立财政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系统和建立不同类别项目的造价指标数据库。

2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对工程造价控制策略研究

2.1工程设计阶段的控制

建筑工程施工内容较为复杂,施工量较大,这就促使不同设计方案所需要的工程造价数额存在差异。对于设计阶段的控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研究:(1)设计过程中,需要参与设计方案的制定。财政投资评审人员需要参与到工程设计方案的研究中,并且结合实际财政情况,给出相应的方案意见。此过程中不建议财政投资评审人员主导设计方案的制定,因为毕竟不是工程建设专业人才。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在其中的作用其实是寻求设计方案与经济之间的平衡点,最终的目的是“花最少的钱,做更多的事情”。(2)做好设计招标控制。为了保证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很多建设单位在设计方案选择过程中,通常会采用方案招标的方法进行,在诸多方案中选择最为合适的一个。因为此环节关系到工程后续施工的内容,所以必须对相关技术性条款进行控制和审查。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设计方案的招标时间不能过短,应该为一部分潜在投标人员留足设计时间,也可以根据具体招标情况进行延迟,尤其不能发生为了保证施工质量与经济效益,降低设计评审标准等问题。其次,在实际设计评审过程中,需要做到设计质量与经济效益共同考虑,不能为了降低设计费用而造成设计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影响预算造价,也不能给足设计费用而建设单位监管不到位造成设计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影响预算造价。最后,建设单位所举行的招标需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为竞标人员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树立企业行业形象,号召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到竞争当中,这样企业获得更多的设计方案,从而实现设计方案的最优选择。

2.2强化合同管理,重视预算评审

此环节的造价控制策略是成本控制的基础所在,只有做好合同以及预算评审,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工程造价不会发生大规模波动,从而控制工程造价。具体完善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方面,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财政投资评审人员需要按照投资评审相关要求进行合同评审,以此进一步完成合同管理,让合同内容可以更加契合实际工程建设情况。具体需要审核以下合同内容:工程计价方式、承包方式、价格调整、工程变更价格确定、结算方式、投标优惠比例、工程量清单漏项、工期延误处理等,同时需在合同中约定,最终工程结算价款以**评审中心评审为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另一方面,在完成合同评审和管理之后,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预算评审,要求建设单位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造价内容必须全面、合理和准确,完善勘察设计方案、土石方调配方案、爆破方案、确定土石比、材料规格型号等,全面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这样才能保证施工单位后期施工过程中可以更加契合工程实际,减少不必要的设计变更,以此维护施工单位经济效益及提高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同时要求相关的预算评审人员,深入到市场以及施工环境中进行综合评价,了解施工过程中将会涉及的工程内容,以及市场基本情况,把市场波动情况及施工方案造成的成本增加等因素考虑到预算评审之中。如果预算评审进行过程中,市场发生变动,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除此之外,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应该做好信息的收集与对比,积累财政投资评审经验,保证投资评审的准确性,从根本上实现造价控制。

2.3工程实施阶段的控制

对于建筑类型的企业而言,工程实施阶段将会包含70%的工程任务量,所以对于此环节的工程造价控制尤为重要,要求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可以深入到施工各个环节进行综合评价与控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浪费问题的发生,进一步保证企业经济效益。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1)设备、材料、人力资源的管理。对于建筑工程而言,无论人力资源的应用数量,还是设备以及材料的应用数量都十分巨大,也是工程正常开展的基础所在,因此对于工程造价的控制,其实就是对以上内容的控制。①对于设备的应用大多数企业通常采用“以租代买”的形式进行,这样可以降低很大一部分成本[1]。对此,建设单位应及时协调、解决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竣工交付使用。避免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延长设备的租赁时间,进而增加工程造价。财政投资评审人员需要对各种相关设备租赁市场价格进行准确把握。②对于材料的采购需要结合市场情况进行综合考虑,通常情况下,建筑材料市场存在一定的波动性,但是波动幅度不会过大。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材料的单价报建设单位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对,对主要材料各期施工数量及时签证确认,以便调整合同价款。并且,工程材料的购买往往数量较大,所以可以从材料商手中获得更加优惠的价格[2]。③对于施工人员的选择也很重要,要选择懂技术、会操作的熟练工种,能轻松自如的应付工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同时要进行各种技术、安全培训,这样才能提高施工效率、保证工程质量。(2)重视工程变更以及签证管理。对于工程施工而言,经常会出现工程变更以及现场签证等问题,这就要求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发挥评审作用,保证变更和签证工作合理进行。首先来说,建设单位缺乏专业熟悉造价的专业人才,在签证的过程中缺乏严谨的态度,使得签证现场出现较多的不规范现场,签证水分较多,导致在结算时增加工作难度。因此应明确变更及签证权限,超过权限的变更及签证,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应全程参与工程变更及签证工作,对重复计算工程量、合同内、施工方原因造成的签证等,坚决不予认可。对于工程变更增加造价较大的,必须送审预算评审,以有效地控制造价。然后需要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对图纸进行审查,避免因为施工图纸错误导致工程造价增加。同时对相应的图纸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预判可能出现工程变更的环节。

2.4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控制

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控制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①根据合同内容进行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可以正常进行使用。如果出现质量纠纷等问题,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内容进行解决[3]。②对监理以及其它类型的第三方审核人员的从业资质需要进行综合评价。③对于竣工阶段的评审工作,需施工单位提供好施工图、预算评审资料、招投标资料、竣工图、设计变更、各种签证资料等,同时需审查各种签证的合理性、合法性。竣工结算必须到工地现场核对,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图纸、工程变更单施工完毕,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结算方式是否依据合同进行等。

3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发展而言,工程造价的控制很难实现,不仅需要对造价进行合理预算,还需要让控制工作贯穿整个施工环节。这就要求财政投资评审可以在其中发挥作用,在工程造价控制中实现统筹规划,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成本管理,以此提升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经济效益及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吴桃英,林生峰.高职院校校内工作室建设实践与总结———以广东南华工程造价工作室为例[J].安徽建筑,2019,26(03):129-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