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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醒寤晨方;安寐晚方;营卫不和;失眠;临床研究
中图分类号:R256.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717(2007)07-1425-03
失眠是最常见的睡眠障碍性疾病之一。近年来,随着社会整体改革进程的深入,人们工作、生活、学习等各方面的节律都在加快,随之带来的是失眠等疾病发生率的上升。长期的失眠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工作及身心健康,给家庭与社会生活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目前中西医对失眠的治疗皆过于强调夜间的镇静与安眠,而忽视了对白昼机体状态的调整,因而临床治疗效果不够理想。笔者根据《内经》营卫睡眠理论,以醒寤晨方与安寐晚方选用择时早晚异药的给药方式,治疗营卫不和型失眠患者40例,临床取得了较好的疗效,报道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4年12月-2005年4月在山东省中医院神经内科门诊就诊的患者中符合研究要求的患者40例。其中男23例,女17例;年龄最小19岁,最大64岁;脑力劳动者18例,体力劳动者5例,下岗者8例,退休者6例,无业者3例;病程最短2月,最长6年。
1.2诊断标准
参照《中药新药治疗失眠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确立中医诊断标准、证候诊断标准与失眠轻重分级标准;按照美国精神科协会所制定的《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第4版)和睡眠障碍国际分类中心理生理性失眠诊断标准中原发性失眠的诊断标准确立西医诊断标准。全部病例均符合①上述失眠中西医诊断标准者;②中医证候属营卫不和型;③西医失眠分类属心理生理性失眠者;④失眠分级属轻中度者;⑤年龄≥18岁,≤65岁者;⑥知情同意者。
2 研究方法
2.1 研究工具
2.1.1 匹兹堡睡眠质量指数量表(Pinsburgh Sleep QualityIndex,PSQI) 此表用于评定被测者最近1个月的睡眠质量。有表中19个自评和5个他评条目组成,其中18个条目组成7个因子,每个因子按0-3分等级计分,累级各因子成分得分为匹兹堡睡眠质量量表的总分。总分范围为0-21,得分越高,表示睡眠质量越差。
2.1.2 Epworth困倦量表 由澳大利亚Epworth医院的Murray Johns教授编制,用来半客观评定患者的思睡状态。
2.1.3 自评焦虑量表(SAS)用于自我评定现在或过去1周内的主观感受,可以反映受试者的焦虑程度。
2.1.4 自评抑郁量表(SDS)用于自我评定现在或过去1周内的主观感受,可以反映受试者的抑郁程度。
2.1.5 中医证候量表根据《中药新药治疗失眠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的失眠诊断标准,结合营卫不和型失眠伴有症进行拟定。
2.2 治疗方法
采用择时早晚异药的给药方式,即卯时(早06:00)服醒寤晨方;酉时(晚18:00)服安寐晚方。服用中药1个月。
3 观测指标
观察失眠患者治疗前后Epworth困倦量表、SDS量表、SAS量表、PSQI量表、中医症状记分、药物安全性(包括一般体检项目,血、尿、便常规化验,肝、肾功能检查,心电图检查,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
4 疗效标准
按照《中药新药治疗失眠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制定。临床疗效判定标准:临床痊愈:睡眠时间恢复正常或夜间睡眠时间在6h以上,睡眠深沉,醒后精神充沛;显效:睡眠明显好转,睡眠时间增加3h以上,睡眠深度增加;有效:症状减轻,睡眠时间较前增加不足3h;无效:治疗后失眠无明显改善或反加重者。中医证候疗效判定标准:临床痊愈:疗效指数≥95%;显效:疗效指数370%
5 研究结果
5.1 治疗前后Epwrth困倦ASA SDS量表得分比较见表1。
5.2 治疗前后匹兹堡睡眠各成分得分总分比较见表2。
5.3 治疗前中医症状积分值比较见表3。
5.4 治疗前后临床疗效判定结果见表4。
5.5 治疗前后中医证候疗效观察见表5。
5.6 治疗前后药物的安全性观察
研究对象在治疗4周过程中没有发现异常症状及不良反应,治疗前后实验室检查比较结果见表6。
经检验,研究对象在治疗前后血常规及肝肾功能相关指标比较无显著性差异,P>0.05,说明醒寤晨方和安寐晚方对血常规及肾功能等指标无明显影响。
6 讨论
失眠亦称“不寐”、“不得卧”、“目不瞑”,是指以不能入睡或睡后易醒,难以复寐,甚则彻夜难眠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早在《内经》时期,医学家们就已认识到人的寤寐与营卫二气的循行有关,认为人的正常睡眠机制是营卫之气有规律协调的结果,如《灵枢・口问》详细叙述了卫气定时出入营阴、阴阳交替所形成的睡眠一觉醒生理过程:“卫气昼日行于阳,夜半则行于阴,阴者主夜,夜者主卧……阳气尽,阴气盛,则目暝,阴气尽而阳气盛,则寤矣”。平旦太阳初升,人的卫气始出于表,营气荣养于内,卫气温护于外,人体的阳气充盛,人寤而活动;夜间自然界阴气渐盛,人体的营气营运于脉内,卫气趋于里,循行手阴经和五脏,于夜半子时,营卫二者阴阳相会,人卧而睡眠休息,因而《灵枢・营卫生会》曰:“夜半而大会,万民皆卧,命日合阴。”由此说明,由于营卫二气相互协调,昼夜循行的变化,人体因而出现寤寐不同的周期性变化。如果营卫在循行过程中任一环节出现失常,二者不相协和,就会导致营卫循行节律紊乱而出现失眠。如邪气内扰,卫气不能人于阴分,滞留阳分过久,就会导致阳气盛,阳跷的脉气盛实,阴阳失和,所以患者出现夜间不能闭目入睡。若营气衰少,卫气不足,晨起卫气出于营阴,营阴不足,卫气内伐,羁留营间,患者昼间常表现为精神倦怠、反应迟钝、瞌睡等现象。因此营卫不和,循行失度是失眠患者出现昼一夜觉醒一睡眠状态紊乱的重要病理机制。
针对此,笔者定了具有燮理营卫作用的醒寤晨方与安寐晚方,两方中药组成相同,但药物配伍相异,在功用上可达到相异而相辅的效果。醒寤晨方方中主药刺五加补益强壮,振奋机体的生理功能,疏通营卫运行的道路。配以桂枝温经通阳,通达营郁,以利白昼阳气之振奋;自芍等药补益营阴,其酸收之性可纳卫入营,疏通血脉,退热除烦,可消除患者的烦躁情绪,达到心定神安之效;甘草和解诸药,使营气充盛,营卫相偕而行。安寐晚方方中主药白芍酸收敛阴,养阴和营,纳卫入营;配以刺五加、桂枝等药辛温通阳,疏通壅塞,使卫气充盛,随营气俱行于阴经或内脏,助营气充分发挥其濡养功能;甘草补益气血,和卫养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20*〕5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区政府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区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与工作重点
(一)主要目标:通过专项行动,使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申报行为得到惩处,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逐步好转;行业自律水平有所提高,《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得到落实;违法药品广告得到整治,流通企业经营行为更加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能够被有效监测,合理用药水平得以提高,确保药品规范生产和上市质量,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感普遍增强;涉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诚信守法意识、质量责任意识普遍增强,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工作重点: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围绕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及广告宣传五个环节,突出重点,严格准入管理,强化日常监管,打击违法犯罪,查处失职渎职,推动行业自律。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按照*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根据现有的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责,主动做好与市级部门的衔接,围绕主要工作任务和措施,整顿和规范我区的药品市场秩序。
(一)药品研制环节:主要任务是清理整顿虚假申报行为。
1.督促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展自查自纠。对20*年1月1日至20*年5月20日申报的所有申请临床或申请生产的药品品种进行自查。自点:研制过程中所使用的化学原料药和中药原料及其来源的合法性;研究人员、设备、实验动物等是否具备条件,并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生产申请临床试验和申请生产的样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工艺研究和稳定性研究是否科学、完整、合理、真实;研究资料、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2.规范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重点清理20*年12月以来在产品注册过程中是否存在高类低报、非医疗器械按医疗器械管理的情况;全面检查企业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核实企业在产品注册过程中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特别是出厂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检查已注册产品的规格型号、适用范围、使用说明书是否与注册资料一致。
3.加强对药物临床前研究开发机构和药物临床实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擅自开展药物临床实验的机构,保证研究工作真实,保障受试者安全和权益。
4.加强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审批和管理。从20*年6月1日起,未换发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依法查处无证配制、不按标准配制的制剂和医疗机构。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制剂室,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制剂室是否符合配置管理办法,制剂调配是否符合要求。
(二)药品生产环节:主要任务是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1.组织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情况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内容: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原辅料购入、质量检验情况。重点检查对象:注射剂类、青霉素类药品生产企业、近期日常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20*年药品质量抽查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有接受委托生产行为和有委托检验的企业、20*年度监督等级B级、C级的药品生产企业以及因兼并、改制、重组、更名等使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生产企业等。
2.组织开展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全面检查。重点对象是管理相对薄弱、存在安全隐患、有投诉举报、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医用电气类、卫生材料类生产企业;重点内容是:开办条件符合性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医用电气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执行GB97*.1-1995标准、是否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是否有能胜任职责的检验人员,卫生材料类企业的卫生环境、原料采购、产品检验、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等情况,检查企业有无未经登记委托加工的现象。
3.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原辅料供应商审计、原辅料购入及质量检验、储存保管、中间品及成品的质量控制、产品审核放行等环节的检查。
(三)药品流通环节:主要任务是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
1.强化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对关键岗位人员、购销渠道和购销记录、储存条件等进行重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做好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其他处方药登记销售、药师在岗的检查。
2.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日常监管,尤其是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药品储存条件以及药品购进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全面推进个体诊所、学校、厂矿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的药品规范化管理。
3.对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配助听器经营企业以及提供免费体验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企业进行检查。严格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确保发证工作的公正、公平。
4.加强特殊药品监管,重新确认特殊药品研究、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完善定点企业审批程序,加强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实现特殊药品流向的实时监控,保证医疗需求的同时,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5.推进药品物流业发展。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并与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紧密结合,把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规范化管理纳入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建设中,统一规划,强化监督管理。推进与食品安全“千万工程”相结合,引导和鼓励我区“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在农村的连锁门店设立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加快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
(四)药品使用环节:主要任务是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再评价。
1.高度重视上市药品的监管,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全面清查社会医疗机构超范围使用药品问题,督促基层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和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规定用药,规范处方行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开展临床用药监控,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常预警。
2.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全面检查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情况,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疫苗、医疗器械等产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重点监测和再评价,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运行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切实提高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的上报数量和质量。
(五)广告宣传环节:主要任务是大力整治虚假违法的药品广告。
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制度;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检查频次,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店堂内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日常监管,尤其是加强对资讯服务类和电视购物类节目中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监管,对屡次违法虚假广告、群众投诉多和具有潜在质量隐患的品种进行监督抽验;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行为的监管,建立新闻媒体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对多次违法品种和违法企业在全市主要媒体进行曝光,及时向社会警示。
严厉查处六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以新闻形式的药品广告;在药品广告中使用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处方药违反规定在大众媒体上广告、医疗机构制剂违法广告、治疗障碍等禁止的药品广告;未取得有效的广告审查文件,篡改广告审查文件或使用过期、失效、撤销的广告审查文件药品广告;药品广告不明显标示通用名称的行为。
三、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区政府成立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承担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专项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一抓到底,抓出实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协调抓好药品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社发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药房药品质量监管,提高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查处力度,使药品、医疗器械虚假违法广告得以及时有效地查处;公安机关要深挖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犯罪网络,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财政部门要积极为专项行动的开展提供保障,确保顺利完成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充分发挥正确舆论导向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乡镇(街道)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加强沟通和联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全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三)提高思想认识,严格依法行政。要以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假药等事件为戒,强化宣传教育,统一思想认识。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大局意识,树立科学监管的理念,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严厉查处严重危害公众安全、涉及面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大案要案。深挖重大案件背后的腐败行为,对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涉嫌商业贿赂的,及时转交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机构查处。
(四)完善长效机制,促进企业自律。大力推动药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形成行业自律机制,积极鼓励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进一步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不守法不诚信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责令其限期整改。加快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相关监管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条件。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抽验力度,积极发挥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合理安排经费,增加监督抽验的批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10月中旬)。按照此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与市级部门的衔接,研究制定相关环节的具体实施方案。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牵头制定整治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的实施方案,区社发局牵头整治制定药品使用环节的实施方案,区工商分局牵头制定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实施方案。各部门的实施方案要抄送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突出整治重点、加强日常监管、健全长效机制、解决深层问题”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兽药市场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完善监管机制,严格市场准入,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整治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升兽药质量和安全用药水平,推进兽药行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疫病防控成效,促进养殖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兽药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切实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优化兽药生产经营结构,提升安全兽药水平;进一步增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非法制售假劣兽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兽药产品合格率进一步提高;兽药监管机制更加完善,监管措施更加有力,促进解决影响兽药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专项整治取得显著成效。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整顿和规范兽药生产环节。
采取巡查、抽查和飞行检查等方式,全面检查兽药生产企业执行GMP情况;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监管责任。
1.重点监管对象。一是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被通报的兽药生产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以及2010年兽药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次以上的兽药生产企业,特别是对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批次比较高的兽药生产企业,要作为今年的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实施突击检查,对回函不予确认的兽药品种要增加产品的抽检频次。二是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进一步强化企业质量意识,提高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水平,企业的“硬件、软件”切实达到GMP要求。
2.突破监管难点。各区、市要根据群众举报和市场发现的线索,对生产假劣兽药的企业和地下工厂予以深挖和严查,坚决捣毁制假窝点。对跨省、市作案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上报省局通报涉案省、市。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完善兽药检测方法和标准,加大检测力度,严厉打击擅自改变组方、非法添加兽药标准之外成分的违法生产行为。
(二)整顿和规范兽药经营环节。
加强制度创新,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兽药GSP实施进程,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活动,加强对重点品种的监管,促进兽药经营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1.整治重点工作。各区、市要将贯彻实施兽药GSP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加大兽药GSP宣贯力度,增强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加强兽药GSP检查员队伍建设,规范兽药GSP检查验收活动;完善工作机制,总结经验,加强监督和指导,积极稳妥地开展兽药GSP检查验收和整体推进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兽药GSP实施任务。切实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和执法检查,确保检查覆盖率达100%;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资质的清理活动,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疫苗等违法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渠道记录不完整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非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严厉处理;对非法经营的兽药产品实施清缴销毁。
2.重点查处范围。一是禁用兽药(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公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及人用药品。二是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或伪造文号的产品、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三是擅自改变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及改变兽药标准等产品。四是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进口兽药。五是虚假宣传兽药疗效以及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的兽药广告。要切实加大假劣兽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并将查处情况汇总上报市局,上报省局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兽药广告,要依法进行查处,性质严重的要依法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三)整顿和规范兽药使用环节。
加强兽药使用监管,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逐步建立处方药管理制度,提升科学安全用药水平。
1.实施好兽用抗菌药物及奶牛用激素整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我局下发的《市兽用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知精神,重点加强养殖场(小区、户)用药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指导、抽检和巡查工作力度,督促养殖者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养殖场(户)直接使用原料药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违法使用行为,要迅速追查源头,坚决打击,严禁不合格的畜产品上市销售。逐步建立执业兽医师制度和处方药制度,促进养殖业在兽医指导下安全用药。
2.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充分利用媒体、网络、明白纸、宣传手册等媒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兽药法律法规普及力度和宣传兽药安全使用知识力度,让农民了解兽药政策法规,了解药物使用标准和药物知识。组织开展兽药安全使用现场咨询和培训活动,解决养殖户生产用药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特别要加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农民合理用药、安全用药,促进健康养殖。
(四)强化兽药监督执法工作
严格执法是从根本上确保兽药质量、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要积极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强化基层兽药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机制,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1.积极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各区、市要整合执法资源,强化动物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把兽药质量监管作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内容。确保基层兽药监管有人干事、有能力干事。
2.抓好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促进兽药监管工作有效开展的基本保障。各区、市要继续加强培训,采取有效方法和形式,加大对兽药监管业务骨干的培训力度,力求培训取得实效,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建立一支知法、懂法、会执法的监管队伍。
3.切实加大兽药行政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予以严办。建立健全区域际间通力合作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积极争取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合作,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切实做好假劣兽药的查处工作。
三、任务分工
(一)我局负责兽药安全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参与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各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安全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市饲料兽药检测站承担兽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工作。
四、总体要求
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保持兽药监管工作连续性的基础上,要做到监管措施有创新、监管制度有突破、兽药及动物产品安全保障水平有提高。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市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政治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给予经费保障。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市要组织媒体深入基层跟踪采访,做好热点问题、重点问题的报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措施和成效。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新闻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序、创造良好的科学监管、安全用药舆论环境。
(三)及时督查,确保实效。市局将根据整治任务、整治措施和整治要求,采取抽查和突击检查等有效措施,对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开展评估考核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督促整治开展不力的区、市加强工作,切实保障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3月-4月中旬)
按照本方案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定各阶段具体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4月下旬-12月)
1.实施整治。按照《行动实施方案》总体部署和细化工作方案开展整治活动。
2.信息报送。为及时跟踪了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实施季度信息报送制度。各有关单位要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单位组织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突出成效、好的做法和经验撰写信息(1000字以内)报送我局药政药械处,电子版发送至:。我局将编辑信息在畜牧信息网报道,总结、推广各区、市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
一、指导思想
围绕“加强抗菌药物管理,保证群众用药安全”主题,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开展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教育,规范药品销售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二、整治工作范围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三、整治工作内容
开展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药品分类管理和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情况的专项检查。做好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对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和申报。
四、时间步骤
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3月)
根据上级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内容、时间安排,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2.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4月—5月中旬)
主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组织药品零售企业对照整治内容进行自查自纠。二是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总结上报阶段(2014年5月下旬)
收集、汇总整治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工作总结。
五、整治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为扎实推进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我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药品零售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于2014年4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综合监管科。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以及农业部《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各项要求,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2012年开展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现将《2012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2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方案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2012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方案
为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把《农业部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中各项举措落实到位,我部决定2012年开展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农业部“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目标,以农药管理条例修订为契机,建立健全农药管理法制体系、监管体系和残留标准体系,以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主体为抓手,以禁限用高毒农药监管和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净化农药市场,完善监管机制,提高农药产品质量水平,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围绕部中心工作,完善立法、强化执法、深入普法,加强农药产品质量监督,组织开展高毒农药和蔬菜用药专项整治,农药产品质量市场监测合格率提高1个百分点,农药标签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深入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在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全覆盖的基础上,向水果、茶叶等经济作物优势区拓展;加快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进程,完成2000项农药残留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确保不发生因农药残留超标而引发的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确保不发生因农药使用事故引发的重大。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条例出台,完善配套规章。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抓紧组织起草《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等配套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确保条例规定的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推动指导地方做好农药管理配套立法工作,做好与新《农药管理条例》的有效衔接。
(二)加强源头管理,服务农业生产。开展蔬菜用药调查,了解用药需求,组织已登记产品扩大使用范围的联合试验,推动蔬菜用药登记,确保蔬菜用药安全。加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出台《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办法》,组建鉴定专家库,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指导地方做好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妥善处理药害纠纷。进一步加强高毒高风险农药管理,加快出台百草枯限制性管理措施,减少或避免误服中毒致死的风险。
(三)强化市场监管,整顿经营秩序。组织各地对市场上流通的农药产品进行抽查,依法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结合近几年监管结果,开展部级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由我部直接派员到企业抽取样品,发现生产经营假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组织开展高毒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专项治理行动,深入高毒农药生产企业,检查1586号公告高毒农药禁限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地方农业部门农药案件查处情况。组织开展农药经营单位调查,强化农药经营管理与农业生产用药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积极探索高毒农药条码管理,实现产品可追溯。
(四)加强残留监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快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进程,制定2000项残留限量标准,开展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清理工作。制定500项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包括赤霉酸等4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在6种作物上的合理使用,解决农药合理使用问题。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农药残留监测,抽检150个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的2000个样品。继续实施低毒生物农药补贴示范推广项目,在10个省(市)11个市(县)的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开展示范推广工作,完善补贴模式。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法治水平。举办省级农药管理人员培训班,培训师资力量;组织地方对基层农药执法、生产和经营人员开展分类培训。开展科普宣传,大力开展送科技下乡服务,宣传普及农药禁限用规定、识假辨劣、科学选购、合理使用、依法维权等知识,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绿色防控,提高病虫害防治效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重点活动安排
(一)配合做好新修订《条例》的宣传和实施工作。抓紧起草《条例》配套规章,及时完成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工作,确保与《条例》同步实施。《条例》公布后,以农业部文件印发通知,部署学习宣贯工作。
(二)组织开展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培训。3月份出台《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6月份农业部和各省(区、市)完成鉴定专家库的组建,8月份农业部组织开展一期应急培训,各省(区、市)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培训,年底前完成《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办法》的起草。
(三)组织开展农药监督抽查。3月份,印发《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开展农药质量和标签抽查。4-8月组织开展部级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
(四)开展高毒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专项整治。3月份各地农业部门组织开展高毒农药生产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活动;生产企业公开向社会承诺合法经营、报告产品主要流向等。4月份组织交叉检查,核查已撤销登记的高毒农药企业停产情况;组织开展高毒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市场检查活动,抽查农药批发市场,乡村农药零售店检查率达到100%。7-8月份开展高毒农药产品标签条形码管理研讨会。适时开展涉嫌非法添加高毒农药产品的监督抽查。
(五)查处大案要案及公布监管结果。根据各地举报和有关方面掌握的线索,组织联合执法,开展大要案督办、查处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进展,适时将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和执法交叉检查的结果向社会通报;对生产假劣农药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农药登记证。
(六)蔬菜用药调查及登记使用衔接。3月份完成蔬菜用药现状调查,4月研究制定《蔬菜用药登记工作方案》。组织11个省开展联合试验试点。
(七)园艺作物标准园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3月份,印发《2012年园艺作物标准园农药残留监测方案》,对150个蔬菜、水果和茶叶标准园进行产品抽查,根据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综合治理措施。
(八)安全用药指导培训。2-3月份,编印、发送《农药识假辩劣与维权手册》、《农药安全使用知识》和《农药经营读本》等手册和挂图。5-10月份,组织对农药经销商、农民进行培训,提高农药使用者识别假劣农药的能力和用药水平,向农民推荐放心农药。我部负责对省级农业部门培训,省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对地、市、县农业部门及农药生产企业培训,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对农民、经营者培训。
(九)总结。12月,全面总结“2012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的经验及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的牵头单位、具体办事机构并固定专人负责,保证工作连续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市、地、县,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内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的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要加强与工商、质检、公安、新闻媒体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请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4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实施方案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三)保障监管经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多方争取支持,加大对农药市场监管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农药质量抽查、农药执法监督、培训等经费支出,确保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