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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课程设置
作者简介:李英(1965-),女,北京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戴萍萍(1987-),女,山东烟台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102206)
中图分类号:G64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29-0066-02
一、目前我国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的现状
从各院校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的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结构与本科基本一样,总学分为30多学分,由必修课、选修课和公共课程组成,必修课和选修课中的专业课几乎各占其一半以上的学分,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各占总学分的大约六分之一,而公共课所占比例都高于必修课和选修课所占学分的比例。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例,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大体与上述统计一致,设置了体现学院特色的“国际法专题研究”、“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专题研究”、“国际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专题研究”、“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原著研读”、“国际货物运输法律与实务”、“国际投资与技术贸易法律规则与实务”、“公司财务与法律”和“ 国际商事仲裁法”等相关课程;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课程设置则将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包含在国际法当中,没做细小的划分。华北电力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课程设置表由学位课、必修环节和选修课三大部分构成,其中学位课包括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学科专业课。从课程分布来看,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一年级上学期开设了“国际贸易法专题”、“国际投资与金融法专题”、“国际法专题”和“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研究”,下学期开设了“法律实务专题”、“专题课程”和“法学经典文献选读”等相关课程。二年级几乎不设任何的专业课程,主要由学生自己支配,撰写个人的毕业论文。
从以上各院校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看,大体存在以下特点:各院校基本上是按照教学大纲上的教学要求来进行课程设置;对国际经济法细小专业的划分涉及不深;某些院校在学生研一阶段的课程设置密集,实践课设置稀疏等。
二、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任何学科的课程设置都是为实现教学目的服务的,国际经济法也不例外。但目前我国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课程设置与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存在严重的脱节,这一点从研究生毕业时的就业状况就可以看出。本专业学生就业时为何屡遭闭门羹,经过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阶段学到的知识为何到了社会上却惨遇死穴·以下从多方面探讨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1.国际经济法课程体系不合理
国际经济法法学研究生课程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总学分为30多分。其中英语、政治等公共课课时较多,都超过了专业课所占学时,这样学生就把大量的时间花在了与本专业无关的理论知识的学习上。公共课与专业课设置比例失调是该专业课程体系的明显缺陷,公共课上学生哈欠连连,甚至逃课也是经常出现的现象,长此以往这种潜在的厌学情绪会影响到学生们对专业课的学习。培养单位为了按时完成培养计划,普遍采用减少专业课程门数和内容等方式,导致专业课程数量不足,学分要求相对偏低,不利于研究生宽广深厚专业基础的形成。[1]
以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院课程设置为例,包括国际经济法在内,所有的法学课程都必须在研一阶段全部修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在研一阶段法学研究生的课程压力,学生就会为了修满学分而上课,日甚一日的学习疲惫状态影响了学生们的学习质量。其他很多两年制院校的研究生一年级的教学大纲上排满了学生的课程,二年级几乎不设任何课程;三年制的很多院校也是如此,研究生一年级的课程很多,任务很重,二年级大量递减,三年级的课程几乎为零。这样的课程设置安排似乎是留出充足的时间为国际经济法研究生将来的就业做好准备,但从整体看来这样的课程安排其实是值得商榷的。
2.国际经济法课程内容沿袭本科阶段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生阶段的某些课程沿袭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课程的难易程度没有做明显的区分。以华北电力大学为例,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在研一上学期选过一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但这门课程几乎所有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都已学过,此课程也并没有对本科阶段学到的知识做深层次的挖掘,知识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正如谢安邦教授所说,“研究生教育部分课程内容的高深层级性只是体现在对本科生课程内容在横向层面上作平面式的扩展上,而并没有凸显研究生教育在课程内容上的要求和特色”。[2]
3.国际经济法专业课程划分不够细致
一所院校中专业同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生有很多,但是从各院校为其设定的培养方案来看,他们的选定课程几乎是一样的。虽然同为此专业的学生,但在国际经济法具体领域当中每个学生对其关注度和兴趣是不一样的,有的喜欢国际金融,有的偏爱国际贸易,通过学习每位学生应该都有一个所擅长和热衷的细小领域。但有些培养单位却硬性地为同一专业的学生设置相同的课程,忽视学生的个体性和创造性,培养方案没有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主要表现为课程设置体系中学生的任选课程严重不足,对其进行学分限制。“任选”即意味着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自己喜欢的课程,这些任选课程的设置是与学生的专业相联系的,虽然是同一专业,但是更应该关注学生个性特征的培养。
一、明确国际贸易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目标:
所谓教学目标是指教学活动主体预先确定的,在具体教学活动中所要达到的教学结果。任何教学活动均要围绕教学目标展开。①教学目标应该和专业培养目标相匹配。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专业型的法律人才。既包括适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服务和企业法律实务等工作所需要的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又包括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因此,《国际商法》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仅仅只是一门学科而已,学习只是为了以后面对国际商事活动时,能够较快的进行法律事务的处理。但是国贸专业不同,国贸专业培养的结合贸易、法律、外语知识的复合应用型人才。那么,对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来说,国际商法是为了使他们懂得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加强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为工作中订立外贸合同、预防和解决国际商事贸易活动出现的纠纷奠定基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的主要教学内容:
对于国贸专业的学生来说,《国际商法》是让他们了解掌握规范国际商事主体及国际商事交往过程的各类法律。因此,只要是与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交往有关的的法律似乎尽可囊括,而不必拘于其法学部门的归属。从现在市面上绝大部分的国际商法教材看来通常包括商事主体法、合同法、买卖法、产品责任法、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国际商事仲裁法。不过,国际商法内容很多,但往往课时有限,在各类高校32-74个学时不等。如何使得学时和学习内容平衡,笔者认为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突出实用性。国贸专业中专门开设有国贸实务、运输、保险、国际结算等等课程,这些课程的一些内容和国际商法的内容是相重合的,这时候我们应该突出国际商法独有应用和实用性强的内容进行讲授。如《商事组织法》、《合同法》、《法》、《产品责任法》等等。
三、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教学方法的使用:
(一)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以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将学生引入教育实践的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积极研究等形式,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调查、阅读、分析和交流,教给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提高学生面对复杂教育情况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式。1②法律课程的学习,有很大一个作用是为了解决纠纷。案例教学法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何能使得案例教学法成功呢?第一,选择合适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是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选典型性和时效性近的案例---在有限的可是和浩瀚的国际商法内容中选取符合具有典型性的综合性案例,激起学生参与、讨论、调查、解决问题的兴趣。社会在不停的发展,我们要注意选取新案例,不能选取早已经过时的案例。第二,案例准备阶段有的国际商法案例较为复杂,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标的、经济贸易关系,可能相关的知识面太广,为了不耽误课时,加大学生的参与面,在课前可以讲案例的相关资料发给学生,让学生查找案例的相关资料、课前讨论和思考。第三,课堂教学阶段,注重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做好引导工作。在学生案例分析的过程中,突出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培养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直接讲授法。国际商法课程中,依然还是有一些涉及概念、原则的理论性内容。我们不可能所有的课程内容都能找到具体适用的案例。所以传统的直接讲授法依然有它存在的必要。例如国际商法的概念,发展历史,这些采用直接讲授的方法更能理解和掌握。只是为了让学生们能够更好的参与和理解,在讲授时要采用比较生活化的语言,适当的结合一些小的例子和习题加深以便学生掌握。
(三)情境教学法。现在国家支持人们创业,国贸专业要培养创业应用型人才。国际商法课程要注重法律知识的应用和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应充分使用情景教学法。如何使得学生对国际商法的内容不觉得枯燥,不是死板的条文,在内容传授上引入情景教学法。比如在商事组织法中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的注册内容的讲授上,我会带领他们实际模拟操作注册程序。在学习合同法时,我会将学生分为买卖双方,谈判和签订正式的外贸合同,让他们去解决谈判中的纠纷。在讲产品责任法的时候,会引导他们如何进行产品商标的注册,自身权利的保护等等。通过这些情景教学法的使用,使得学生实践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大大增强,也使得国际商法的书面知识牢牢掌握。
(四)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法学专业教育常用的一种教学方式。我们在国贸专业学生授课过程中使用也是非常适合的。通过学生对法庭审判、仲裁案件的全过程全真模拟,能够形象、直白的了解法律程序的相关知识。在对理论知识掌握的同时,学生以扮演法官、仲裁员、人、原告、被告的方式,对不同群体的自我权利保护有深刻的认知与体会。通过国际贸易交易过程的模拟,学生通过对进出口企业外贸合同谈判和订立的,处理外贸的纠纷的谈判的演练,能够对国际商法中合同法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内容有更深刻的理解。
(五)比较学习法。国际商法涉及到世界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了更好的完成相关知识的学习,比较学习法是有针对性的教学方式。如在两大法系知识的传授时,可以结合中国大陆法系的法律现象和中国香港的法律现象进行比较,能够使得学生对两大法系的异同有更加直观、形象的了解。在对公司法、合同法知识的讲授时,可以列举一个小案例,引导学生去分析同一案例在中国、英美、国际条约等的法律规定是否相同,分析各自体系法律制度的特性和优劣。在使用比较学习的教学方式时,要注重学生用该种方式归纳、思考总结知识点。
(六)现在信息技术和多媒体教学设备的使用。教师可以通过中国大学城、微课等校园现代化的管理平台,将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多媒体课件、习题、案例、作业等教学资源上网,方便学生查阅、学习、检测,同时为教师与学生之间提供一个沟通的平台,实现开放性教学。多媒体教学设备的使用,解决了传统黑板粉笔教学单一的教学方式。多媒体具有信息量大、美观性、实用性等特点。在上课过程中,多媒体教学内容是教师备课时已经写好的内容,不需要像传统的黑板写字,学生在课堂内可以吸取更多的知识,同时,音乐、图案等多种因素的穿插,使得学生在观看多媒体学习时兴趣高昂,参与度更好。
四、总结
关键词:《国际物流学》;互动开放;多元化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1-0265-02
一、正确认识课堂教学在教育中的作用
现代课堂教学是以现代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理论为指导,以全面提高学生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充分体现学生主体地位、实现教学过程各个要素及其优化组合为基本特征的教学实践活动。从传统课堂教学向现代课堂教学转化,由于受各种主观、客观因素的制约,特别是教师教学方法还未从根本上摆脱传统教学观念的束缚,对现代课堂教学的真谛还未深刻领会,课堂教学方法与现代课堂教学理念并未达到有效的结合。
现代课堂教学强调主体性原则,因为它能使学生积极主动学习,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潜能和创新能力。但是,只要有教师参与的课堂教学,就要体现教师的作用,就要处理好学生主体作用与教师主导作用的关系。主体与主导的和谐统一,是现代课堂教学的基本特征。这要求我们用现代的教学方法,实现这种和谐统一。
二、课堂授课过程要注重互动开放性
互动论是当代社会学的一种重要理论,随着理论界对互动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互动论的一些原理和方法逐渐为其他领域所借鉴和使用。与此同时,教育研究也开始借鉴互动论的一些研究成果。事实上互动论的一些原理和方法早已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教育领域的学科教学和研究中,并以此为动力推动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互动论丰富的内涵与教育事业相结合,成为当前教育发展的一个新动力。
当前,教学同现实生活相脱节,教学方法单一,采取“填鸭式”方法灌输知识,忽视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填鸭式”教学表现为教师在课堂上全面讲授概念、原理,学生被动地听,严重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导致学生只会死记硬背,易产生“高分低能”现象。这种教学方式的实施,使得课堂教学仅仅是传授式,而忽略了通过课程的实施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其结果是既容易脱离现实,又影响了学生辩证思维、经济思维和分辨是非的能力的培养。
因此,在国际物流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应当采取互动开放式的教学方法。一要注重对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开放性,注重课程的社会功能的不断拓展,注重与经济社会现实相匹配并从现实世界中获得发展的动力和养分,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二要积极调动学生的积极主动性,采取多种方法,让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创造一种“师生互补,教学相辅”的课堂氛围,达到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形成一个开放的互动的教育教学体系,拓宽教育教学的渠道,改变灌输式教育的弊端。
三、注重教学方法的多元化
我们的教育不能忽略这样一些基本的事实:首先,国际物流学不是纯理论经济,它是一门社会科学,反映社会生活中的诸多方面;因此,我们的教育应该与经济现实相匹配,我们的学生不仅要学到专业的知识,还要得到专业的学术训练。因此,我们的教育应该变“专才教育”为“素质教育”,构建有助于学生创造力和综合思维能力发展的教学方法体系,在授课过程中注重启发式、参与式教学,并尝试游戏式的教学方法。
所谓“启发式”,是指要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现代教育观念,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处理好的“教”与“学”之间的关系。要从以教师的“教”为出发点转变为以学生的“学”为出发点,做到教是为学服务,教是为了启发学生、引导学生的学。围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这个目标,把教学过程变成学生在师指导下丰富理论、获取知识、发展智力和训练能力的重要过程,使他们成为教育、教学活动和自我发展的主体。
所谓“参与式”是指针对那些逻辑性强,思维敏捷,能言善辩的学生,应当加强对其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的训练,为学生学习主体性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机会。通过演讲、辩论、点评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学生对现实经济生活中所遇到的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探究,培养学生的理论思维能力,使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基本理论和知识,同时,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理论素质以及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现实经济问题的能力,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尝试“游戏式”教学是指将组成个人兴趣小组,结合所学内容,通过游戏、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甚至教师引领学生实际操盘(股票、基金)等方式,以现实世界和生活实际为对象,让学生充分体会物流的魅力,自由表达、质疑、探索实际问题,让学生通过多种方式,从玩中学,寓学于乐,将所学知识应用于解决实际问题,并从实际问题中进一步探究所学,做到解难释疑。它的好处是能够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自学能力,促使学生主动去获取知识、发展能力,做到自己能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达到深化教学,提高能力的目的。当然,运用这种方法时把握好分寸是关键,切勿混淆了教学与娱乐的界限,更不能越“玩”代“学”,荒废了学习时间。
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引进案例教学
教学不是一味的教条,它是一种方法,一种心灵的容器,一种思维的技巧,它应该帮助受教育的人得出正确的结论。
案例是以实际问题为题材而进行的客观描述,是对现实生活中一些热点问题的凝练、概括、描述和总结。案例的内容应当新颖,与现实联系紧密,具有趣味性强,针对性强,可借鉴性强的特点,而且通俗易懂,最能反映当前的理论前沿或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及其解决方法。在教学过程中结合课程内容引用现实中的相关案例,向学生做案情介绍,再抛出问题的焦点,引起学生浓厚的兴趣后,再引导学生对案情进行分析,使学生自觉主动地融入到独立思考、积极讨论的过程中来,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让学生站在客观的、局外人的角度或当事人的立场上,来讨论生活中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又该拿出怎样的办法解决这些事。这样,不仅能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而且能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可以帮助学生把握学习中的重点、难点,加深对所学内容的理解、消化和吸收,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达到“一石两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梁静溪.经济学教学方法改革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06,(6):79-80.
[2]张宝贵.宏观经济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几点思考[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1):35-37.
[3]刘志迎,程瑶.案例教学法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应用的理论与实践[J].当代教育论坛,2009,(3):82-84.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Research on Teaching Method
WANG Mei-e,LI Wei-wei
(Heilongjiang Institut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Harbin 150027,China)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学科界定基本原则
一、广义国际经济法的“水果拼盘说”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这一学说的立论基础在于,对某一涉外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既要涉及调整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又要涉及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法律渊源既包括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也包括涉外民商法、涉外经济管制法以及冲突规范等国内法。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由此得出结论:国际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本身极其错综复杂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对其中的法律症结加以‘综合诊断’和‘辨证施治’的现实需要。”
由此可见,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最大的特点在于,它从对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角度出发,认为凡与此相关的法律规范便足以独立地形成一个法学门类。这一学说立足于实用主义,对于解决现实问题确实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广义说的观点将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调整,将不同性质、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杂糅在一起,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造成这一问题的症结何在?笔者认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混淆了“法学分科”与“法律运用”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因而在立论基础上存在严重缺陷。
诚然,国际经济关系涉及的主体繁多,错综复杂,的确需要对其中存在的各种法律症结进行综合诊断与辨证施治。但这是法律运用层面的问题,而不是部门法学分科层面的问题。我们并不能由法律运用上的综合性要求必然地推论相关的法律规范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不同法律部门的综合运用并不等于相关的法学分支就应杂糅成为一个独立学科。
事实上,在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不仅会涉及到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中所述及的各种法律规范,相关国家的刑法规范(如一国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得以适用。如果按照广义说的论证逻辑,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刑法规范岂不是也应纳入广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当中。
以此类推,内国经济关系虽不如涉外经济关系复杂,但同样有必要对其中的法律症结进行综合诊断与辨证施治。对内国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也会同时涉及内国民商法、内国经济行政法和内国经济刑法等法律规范。试问,按照广义说的理论逻辑,这些相关的内国法律规范是否也应混合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
再进一步而言,我们必须从深层次来探讨如下一个问题,即法律运用的综合性能否替代法学分科的必要性和严整性呢?也就是说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法学分科的意义何在?尤其是在学科界限日益模糊、例外情形层出不穷的新情形下,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是否仍有必要?笔者认为,某一部门法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内部具有本质上的共同性,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通过法学分科可以形成一种严整的知识体系,便于认识、分析、运用和预测。学理通说上以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部门法学的标准,“独立调整对象”不仅要求以某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且要求这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必须具有质上的共同性。试以民法为例:平等主体之间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和家庭法律关系虽然相对独立,但上述各种法律关系仍然可以抽象出其质上的共同性,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民法总则中的各项内容。不仅如此,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精神又可以抽象出民法的基本原则。析微而知著,一个严整的法学分支必须能够形成“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我们并不是为了刻意追求逻辑体系的完整性,而是因为只有这种“从抽象到具象”、“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体系才是真正有助于我们便捷地认识事物、分析问题和预测发展的,尤其是有助于我们把握事物发展的本质和规律。人类创设各种各样的学科,其目的就在于此。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其以跨国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似乎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但事实上,诚如广义说自己所承认,跨国经济关系既包括跨国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跨国经济管制关系,而这两类社会关系在性质上殊有不同。广义说将经济流转关系和经济管制关系这两类不同的社会关系放在一起进行调整,既无法进一步抽象出两者之间的共同性,无法形成学科的总论,也无法真正提出学科的基本原则,难免带有人为拼凑的色彩。由此可见,我们决不可因为法律运用中的综合性否认了法学分科的价值。这或许并不是学术领域纷争的问题,而是人类认识事物规律的本质要求。
诚然,随着“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等趋势的出现,传统法学分科的界限日益模糊,学科界线周边出现了许多“灰色区域”。但我们认为,决不可因为灰色区域的存在而否定法学分科的必要性;相反,例外情形的存在更有助于我们在一个新的角度上认识事物的本质。理论是清一色的,泾渭分明;但是社会关系却是模糊的,黑白之间存在诸多灰色的过渡。学科分类时必须在这一灰色区域中厘定临界点,因此种种例外情形的存在在所难免,不足为奇。对于灰色区域中的例外情形,可以个案处理,也可以作为例外情形以特殊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有了萘李、骡子等杂交品种后便否定门、纲、目、科、属、种等生物学分类;同样道理,我们亦不能因为法学分科中一些特殊情形或例外情形的存在而否认了法学分科的价值。任何科学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百分之百地贴近现实,也不可能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完全正确的结论;科学的作用只是通过初略的分类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基本正确的结论。
综上而言,部门法学的分科应当是严整的,但在部门法学的运用上却应当是综合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虽注重了法律运用的综合性,却忽略了法学分科的严谨性,将法律运用和法学分科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广义说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犹如一个水果拼盘:从营养结构和口味搭配出发,人们食用时需要的是各种水果相互搭配的水果拼盘;但我们却难以承认水果拼盘是另成一类的水果,更不可由此而否认水果分类的价值。
二、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
那么,如何对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学科分类呢?笔者认为,如下两点论断是我们分析的出发点:
(1)国际经济关系当中既包括横向的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纵向的经济管制关系;
(2)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既涉及各国的国内法规范,也要涉及各种形式的国际法规范。
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将所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成四大部分(如下表所示):
经济流转关系经济管制关系
国内法规范(1)冲突规范/民商法(3)经济行政法
国际法规范(2)国际商法(4)国际经济法
表: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类示意图
(1)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是各国的冲突规范(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及其指引的内国民商法(如我国的新《合同法》);
(2)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是作为统一实体规范的国际商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为各国的经济行政法(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4)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构成国际经济法(如《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
上述四个部分配合在一起,共同对跨国经济关系中涉及的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在这四个部分中,国际商法可以通过优先直接适用成为成员国国内国民商法的组成部分;而国际经济法规范则通过间接适用,转化为成员国的内国经济行政法。
上述分析中亦可看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将上述四个部分糅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水果拼盘,貌似完整,却忽视了每一部分各自的特点,无法形成一个真正的、严整的独立法学学科进行研究和学习。
同时,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本文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与狭义说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有如下两点区别:
(1)部分学者主张,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是狭义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是,经济流转关系与经济管制关系在性质上殊有不同。笔者认为,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应独立地构成国际商法体系,与内国民商法对应,而不宜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之中;
(2)本文所界定的国际经济法是建立在对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的,同时也汲取了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关于法律运用综合性的观点。
因此,至多而言,我们只能说本文对国际经济法所做的学科界定是在一定程度上、在一个新的视角上对狭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回归。或许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是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有的学者在批判广义说的基础上,提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间经济协调关系以及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认为国际经济法包括“经济的国际法”(本文上表中第(4)部分)和“涉外经济法”(本文上表中第(3)部分)两大部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从调整对象的同质性出发将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作为一个整体予以研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国际法与国内法毕竟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在调整对象、制定、效力、实施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因此,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虽然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两者仍不可同日而语。否则,内国涉外民商法与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也有共同性,是否也应把各国的涉外民商法纳入国际商法的范畴当中呢?
综上,笔者认为,应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跨国经济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较为妥当。同时我们亦主张,在解决一个具体的跨国经济问题时,不仅要运用国际经济法,还要综合运用内国冲突规范、内国涉外民商法、国际商法、内国涉外经济管理法等不同法律部门或不同法律部门的分支。
三、国际经济法学科基本原则的重塑
诚如前文所论及,一个真正的法学部门应当能够形成“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换言之,无法提出学科基本原则,这一“法学部门”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法学分支学科。
从法理学的角度而言,“原则”是相对于“概念”和“规范”而言的法的三种要素之一。与一般原则相区别,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其调整对象内的各个领域,贯穿于其法律关系的始终,用于指导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持广义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学者提出了“经济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等作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基本原则。如果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理论是严谨的,这些基本原则就都应贯串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国际经济法分支领域,都应当既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也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事实上,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所提出的这些原则都难以真正满足作为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因此也难以发挥基本原则对于整个学科的指导作用。试举一例说明:甲、乙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双方签定某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试问,甲乙双方的这一跨国经济关系与一国的经济有何直接关系?与不同国家间的公平互利有何直接关系?与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又有何直接关系?
由此可见,目前“公认”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基本原则似乎无法满足作为部门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广义说理论无法提出大一统的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由此亦可佐证,广义国际经济法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门类。
以下,笔者将就本文所界定的国际经济法,即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提出指导这一学科的三大基本原则:
(1)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自由化原则要求各国在管制跨国经济交往中应当逐步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为外国资本、技术和服务提供市场准入;应当逐步扩大外国资本的准入;应当逐步开放本国资本市场,允许资本自由流动。经济自由化原则的经济学基础是大卫李嘉图在国际贸易领域提出的“比较利益理论”(theoryofcomparativeadvantage)。这一理论主张各国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并且得出国际贸易将提高各国的福利水平这一重要结论。
(2)经济公正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有四重内涵:其一,一般情形下,要求各国在管制国际经济交往时应当符合“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各国要平等对待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最惠国待遇”,另一方面还要求一国应平等对待本国人与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国民待遇”。其二,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对他国政府和企业的扭曲自由经济的措施采取对应措施(counter-measure),例如允许一国针对他国企业的倾销行为或他国政府的补贴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等。其三,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针对危及本国根本利益的事项,临时采取一些限制经济自由交往的措施,例如WTO协定中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关于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规定等。其四,由于历史上西方列强对殖民地国家的侵略和掠夺,由于各国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上的巨大差异,要求发达国家在管制跨国经济交往中,单方地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措施,例如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待遇”。
(3)经济便利化原则: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随着运输与通讯方式的不断改善,随着关税壁垒的大幅度消除,国际经贸的快速发展对各国经济管理便利化形成日益强烈的诉求。经济便利化与自由化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经济便利化不仅要求在执行非关税措施措施时程序应简化和协调,不应有过多的文件要求;而且各国有关涉外经济管理的各种程序应当具有透明度,政府应当采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设备,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当有效配合。
综上而言,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成为三股重要的潮流,推动和指导各国的跨国经济管理行为。之所以将上述三项原则确定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如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1)上述三项原则是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为背景所提出的。虽然存在种种质疑和批评,但是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势不可挡,这已无庸置疑。20世纪90年代的10年间,全球GDP的年均增长率仅为2.3%,而全球贸易额年增长率却达到7%,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总额已达到全球GDP总额的29%。与此同时,跨国直接投资迅猛增长,从1990年的2,060亿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12,700万亿美元。据统计,在2001年,全球6.3万家跨国公司,其年销售额超过14万亿美元,几乎控制了近50%的全球产出、60%的世界贸易、70%的技术转让和90%的国际直接投资。经济自由化、经济一体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是在这样的国际经济发展背景中提出的,旨在协调各国外经贸管理行为,使其顺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
(2)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国际经济交往的内在诉求。部门法学基本原则的提出,应当从其调整对象出发,应当体现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诉求。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之所以成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根本缘由在于它们都体现了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本质,是市民社会健康运作的内在诉求。经济的本质是无国界的,经济全球化要求各国管制跨国经济交往的行为必须在维护基本的经济公正的基础上,促进经济自由而便捷地开展。由此,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和经济便利化原则应运而生。
(3)上述三项原则是真正从法的价值层面提出的法律原则。笔者认为,部门法学的基本原则必须从法价值学的层面来概括,才能真正发挥对具体规范的统率和指导作用。部门法学在逻辑体系上总是从调整对象中汲取其价值层面的精神实质,并将其法律化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再由这些基本原则来统率具体的法律规范。以目前研究最为成熟的部门法学——民商法为例,前述平等、公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其实都是自由、正义、效率等法价值在部门法学的具体体现。将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确立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其实也正是自由、正义和效率这三个层面的法价值诉求在这一学科的体现。
反观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公平互利原则亦是从法价值层面提出的原则,其在同一调整对象范围内可以纳入本文提出的经济公正化原则当中;但全球合作原则则是从手段上提出的,无论南北合作还是南南合作其实都是实现经济自由化、公正化和便利化的方式,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原则似乎有所不妥。学者在研究WTO规则时,提出将非歧视、互惠、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公平贸易、透明度等作为WTO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其实均可以经过整合,纳入贸易自由化、贸易公正化和贸易便利化的框架之中。
本文没有将经济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是说经济无关紧要,也不等于我们主张在国际经济管理中放弃经济。毋庸置疑,经济始终是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基石。
【关键词】经济学方法论;理论逻辑;实证检验
社会科学理论贡献的大小决定于被解释现象的重要性。进入近代社会以后,各国的经济关联十分密切, 发生在大国的经济活动,不仅影响大国本身,而且会对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发生重大影响。因此,研究世界上最大、最强国家的经济现象,并将之总结成理论的经济学家,他们也就容易被认为是世界级的经济学家。了解经济理论发展史的学者都清楚,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世界上著名的经济学家基本上不是英国当地人,就是旅居英国的外国人。20世纪30年代以后,世界上著名的经济学家基本上不是美国人,就是在美国工作的外国人。原因就在于从18世纪工业革命以后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 世界上最大、最强的经济是英国,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世界经济重心逐渐转移到美国。
1.内部逻辑推论与经验事实
研究对象的本土化十分重要,但是研究本土经济问题本身还远不足以推动中国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国际化。国内经济学界大部分工作者的研究对象都是中国本土问题,但是,能够得到国际学术界承认的却寥寥无几,原因即在于没有能够用比较规范的理论方法研究中国问题。在国外的学术期刊, 必须遵守一定的写作规范。例如,提出自己对某一问题的论点前必须先整理文献,归纳别人对这一问题已有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的观点必须注明出处,学术杂志对稿件应请专家匿名审稿。这些形式的规范化,是使我国经济学研究成为可积累的科学研究的最起码条件。然而,我国的经济学家要想对世界经济理论发展做出贡献,更重要的是遵循理论创新的规范。
只有在理论上有所创新的研究才能对学术思潮的发展做出贡献。经济学理论是用来说明社会经济现象的几个主要经济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逻辑体系。理论的创新来自对新现象的分析或对旧现象的新解释。既然经济学的理论是一套逻辑体系, 那么新的经济学理论的构建就首先要严格遵守形式逻辑内部一致的要求,否则,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无法说清楚。我国大学里的经济学系在教学时,经常侧重观点的整理而忽视逻辑分析和推导。研究者在写论文时,经常也只讲个人对某个问题的观点、想法和主观愿望,常以个人的判断或其他经济学家的观点、理论替代逻辑推论,或是以比喻代替推理, 所以, 难以形成逻辑体系。这样的观点、主张对推进我国的改革和发展可能贡献不小,也常被冠以理论之名,但和对经济学科的发展能够做出贡献的理论,实在风马牛不相及。
2.理论假设
在我们现实的生活中,有许多现象似乎和理性人的假设不一致, 一般人常会因此而质疑这个假设,甚至想以其他假设替性人假设。但是放弃理性人假设的结果是发展出来的理论无法纳入经济学理论的主流体系。而且,当研究者发现了所谓不可理喻的行为时,通常不是行为者的不理性,而是研究者对行为者的限制条件不了解。过去国外的学者经常认为传统农业社会中的农民是保守的、不理性的, 证据是在殖民地国家的农民经常拒绝接受殖民者所带来的先进技术, 而这种技术可以增加产量。我的恩师舒尔茨教授对发展经济学理论的最大贡献之一是提出了传统农业社会中的农民是穷而有效率的理论, 改变了经济学界对农民是不理性的看法(Schultz,1964)。先进的技术通常预期产量高,但要求的气候、温度、湿度、肥料等条件也较严,合乎这些条件,产量会远比传统品种高出许多,而不符合这些要求,也可能颗粒无收。传统的品种,产量低,但一般旱涝保收。在落后的地区产量高时,由于运输条件的限制,产品很可能运不出去而谷贱伤农,丰产不丰收,而当减产时,则又难于从其他地方运来粮食。在这种情况下,种旱涝保收的低产品种正是传统社会农民在预期收入和风险之间做了最佳选择的理。
经济学家所以坚持理性人的假设,实际上是因为以这个假设为基本出发点可以更深入地探索我们所观察到的社会经济现象,因此不能简单地把我们所难以了解的现象贴上不理性的标签。而坚持这个假设也给经济学家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当我们在研究问题,发现了某些似乎是不合乎理性的现象时,不能简单地说是由于当事人不理性, 而只可能是我们对当事人在做出决策时所面临的约束条件不了解,对所研究的经验事实还未吃透,所以,要求我们进一步去了解产生这个现象的各种条件。
3.理论模型中的限制条件
在人是理性的前提既定之下,所谓经济理论无非是描述一个理性的人,在给定的条件下, 如何做选择,以达到其目标的最大化,而选择的结果正好是理论所要解释的现象。因此,一个经济理论能否解释我们所观察到的现象的关键就在于包括在这个模型中的给定条件是否合适。所以要构建一个理论时,首先要了解限制当事人的选择的给定条件是什么。
过去总以社会主义制度和学习苏联经验来解释我国传统计划体制的形成。我们则从政府当时经济发展的目标是重工业优先发展,重工业是资金相对密集型的产业,我国当时是一个资金相对稀缺的经济, 而提出了一个新的替代解释。资本高度密集的重工业一般具有三个基本特征:投资周期长;技术较为先进,作为先进技术载体的机器设备需要从国外进口;投资规模大。我国当时经济十分落后,以农业为主,农业剩余很少,资本积累率自然很低,资本非常稀缺,如果由市场决定,利率必然会很高,利率高则无法投资建设周期长的项目。经济落后导致可供出口的商品很少,外汇短缺,由市场决定的汇率必然很高,从而不利于资本密集的重工业所需设备的进口。经济落后还使主要经济剩余只能来自农业,因此经济剩余少而分散, 不容易聚集,靠市场无法动员资金建设投资规模大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