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安全生产的建议

安全生产的建议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安全生产的建议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安全生产的建议

安全生产的建议范文第1篇

安全就是最大的效益,一个不能保证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的单位是无法谈效益、谈发展的,一个不重视职工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的领导不是一个称职的领导,是永远无法得到职工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的,而一旦失去群众基础,想把工作干好只能成为一种空想。所以,做为最基层的领导干部,一定要致力于改善职工工作环境,降低职工劳动强度,减少职业危害,以对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抓好安全工作;

不安全因素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前者,我们基本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而人的不安全因素,是存在于思想上的,具有很强的弹性,往往表现为有章不循、有纪不守,究其原因就是对安全工作认识不够,对事故危害后果估计不足,安全意识淡泊,存在很大的侥幸心理。很大的一部分职工仍然停留在“要我安全”的认识上,被动的被灌输安全知识,学完就忘,使安全教育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针对这一现状,我认为应该从安全意识教育着手,经常组织职工学习典型事故案例,重点讲解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和必然性的关系,最大限度消除职工侥幸心理。重点讲解事故发生后所带来的危害,号召大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设身处地的站在事故受害人的角度来分析事故的危害,从而唤醒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观念转变。

二、增强班组安全文化教育的有效性

班组安全教育要让员工认识到危险因素分析与安全预防措施之间的内在联系,着重培养员工判断与应对各种危险境况的能力,让安全教育真正具有针对性,能起到启发和教育作用,员工知道安全知识越多,所犯的错误就越少,安全防护意识、操作的准确性等方面也就会相应提高。首先,要让“安全第一,环保优先,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广大员工所接受和认同;其次,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和标识,人人视觉上形成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并将这些理念融入制度建设之中,形成制度文化,具体落实到员工的生产和生活中去,形成班组员工的自觉行为。

三、加强班组安全细节管理

所谓“细节”,就是安全工作要做得细,安全工作要从细节做起,从小事抓起,从预防抓起,从第一时间抓起。许多安全事故就是在出现隐患后,没有及时应对,没有正确处理,最后酿成大祸。班组在生产活动中对安全工作要做到勤检查、细检查,使每一个操作环节,每一个生产区域都符合安全生产的规范要求。班组成员在生产过程中要努力做到不忽视每一个疑点,不放过每一处隐患,及时发现隐患,正确采取处置措施,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健全激励机制,注重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的结合

精神激励方面,正确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动作用。先进典型就是一面旗帜,是全体职工学习的榜样,所以我们在选树典型的时候,一定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切实把那些具有代表性的、工作业绩突出、贡献最大、职工群众认同的同志树为典型,并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号召全体职工学习先进、争当先进、勇超先进,形成一种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在选树先进的过程中,切忌“弄虚作假”、“轮流做庄”和“凑人数”的现象,先进典型要“宁缺勿滥”,否则不但起不到应有的积极作用,还会伤害职工感情,打击职工工作积极性。

五、注重生产骨干的培养,加强班组长管理

做为基层单位,要想出色完成生产经营任务,没有过硬的职工队伍是不行的,我们要利用技术学习、工人技术比武等时机,用心培养一批技术素质强、工作热情高的骨干队伍,把他们分散到站内各生产班组,并经常变换其工作岗位,把他们锻炼成为熟悉全站各个岗位生产的多面手,为单位做好充分的人才储备。

安全生产的建议范文第2篇

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化工企业的生产过程中,由于化工企业未能对安全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使得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普遍薄弱,在工作过程中没有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而极易引发重大的安全事故,危及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例如在2015年1月13日,山东泰和水处理有限公司发生反应釜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就是由于工人误操作,在聚合反应保温阶段,大量碱液在短时间内加入反应釜中,使得碱液与釜内高温物料发生酸碱中和反应,放出大量热量,导致反应釜内物料汽化,形成大量泡沫,把气相出口堵住,使釜内压力急剧升高,超过反应釜承受强度而引起物理性爆炸。导致安全事故的危险因素有很多,比较常见的主要有以下4种:①由于化工企业的生产过程较为复杂,制作工艺难度大,生产人员如果操作失误,就容易导致安全事故;②化工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会产生危害严重的物质,易对员工身体造成危害;③化工企业的生产通常是在高温高压条件下进行的,生产设备多处于高温高压状态,很不稳定;④化工企业的原料多是些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稍有不慎就会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威胁员工安全。

2开展化工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年发生的化工安全事故虽然有所减少,但是整体安全形势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随着化工企业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其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也越来越多,一旦出现操作失误,就很容易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对员工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多数化工生产企业对于员工的安全工作培训教育不到位,加上生产人员安全意识普遍薄弱,导致在化工生产过程中常由于一时的疏漏而引发安全事故。此外化工生产中还存在着突发安全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事件等,在危及企业自身的同时还会破坏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恶劣影响,乃至影响社会稳定。企业一旦发生重大事故,经济的损失、对自身品牌造成的不良影响不言而喻,重者可直接导致企业破产。因此,通过强化开展安全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化工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进而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3对化工企业安全工作的几点建议

3.1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工作的管理

首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工作的管理,尽快完善、修订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并督促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完善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使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加强对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进行安全生产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严肃依法查处,做到防患于未然。

3.2加大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培训教育力度

化工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可以通过多媒体设备以声音、视频、图像等方式对真实案例进行讲解,告知其化工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增强企业员工对化工安全生产的认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企业内部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员工安全作业技能。

3.3提高化工生产人员的整体素质

化工企业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为员工提供更多学习的机会,提高员工对于突发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理能力,将生命财产损失降至最低。此外,企业也可以通过与高等院校进行合作,引进具有安全管理知识的高素质人才,以提高企业的整体员工素质。

4结语

安全生产的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

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对维简费和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和开支标准做出了一定的规定。2008年12月份,财政部以“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对现行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2009年6月财政部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中,再次调整维简及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笔者就以上三次煤炭企业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变迁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1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新旧会计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定

1.1《2004年通知》中规定:企业计提安全费用时,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计入“长期应付款”。企业使用安全费时,属费用性支出的,直接核销“长期应付款”;属资本性支出的,资产完工交付时一次全额提取折旧,核销“长期应付款”。

1.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关于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会计处理的新规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都要在所有者的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企业在提取的时候,必须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安全费、维简费时,属费用性支出的计入成本费用,属资本性支出的核销“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用安全费、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记入成本费用。

1.3《解释第3号》则重新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安全费用处理。企业在使用安全费、维简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属资本性支出的,资产完工交付时一次全额提取折旧,核销“专项储备”。

2新旧会计处理的差异分析

  《解释3号》中煤炭安全费用继续执行从成本中按月计提,对应科目为“专项储备”。这不同于《准则2008》按安全费用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中进行结转,也不同于《2004通知》中规定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的处理方法。其实质意义是将安全生产费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重新改为税前提取列支。

  《解释3号》中使用安全费、维简费购建固定资产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有关科目,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以后不再计提折旧。而《准则2008》中“按规定方法提取”,与企业正常购建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计提方法完全一致,并与当期收益相匹配。这项改变,从税收角度看,是国家给予煤炭企业一次性提足折旧费并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

  《解释3号》中安全费、维简费结余资金在“所有者权益”中反映。而《2004通知》是作为负债在“长期应付款”和“维简费”中列示。这些处理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为负债减少,所有者权益增加,降低了资产负债率,改善了资产结构。

3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新会计处理办法在具体实施中产生的影响

3.1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在原处理中,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结余科目长期应付款如被利用则会成为企业调节利润的平衡器。企业安全费用使用透支该科目为借方余额余,如使用有结余则为贷方余额,资产负债表上是在“长期应付款”的余额上升或下降上所表现出来,没有分配利润的升降。新处理中安全费用使用及结余资金在“所有者权益”中反映,并且以实际发生的安全费用计入企业损益,更科学地反映出当期的安全费用、维简费支出对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降低了煤炭企业利用安全费用调节利润的空间,维护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3.2维简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问题

国家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税收政策有明确规定,在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执行会计处理新规定后,仍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政策进行税前列支。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税前列支政策,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但据以下三点,笔者理解应在所得税前列支。一是《解释第3号》中要求,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安全费用会计处理规定执行。税前列支办法也应比照执行,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实行统一的会计和税收处理办法,便于企业和有关部门管理。二是煤炭企业提取维简费,不再计提矿井建筑物固定资产折旧,即按产量法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原本意图是为了加速资金回收速度,保证再生产的投入。如不在计提时税前扣除,就达不到通过提取维简费来满足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需求的目的。三煤炭开采的环境问题和资源枯竭转产发展问题已成为许多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政府制定政策解决煤炭开采成本外部化问题,不仅允许相关费用在所得税前抵扣,而且对环境复垦、闭坑转产等方面成本支出给予加计抵扣政策。

4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会计处理的建议

4.1完善安全生产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会计处理

  《解释第3号》要求使用安全生产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提足折旧从会计角度讲存在较大的弊端,一是使企业账面资产不能真实反映资产实际价值,造成企业大量资产账实不符。二是给予企业一次性提取税前列支优惠政策,从长期看只存在纳税时间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作用越来越小。

安全生产费从成本中提取并税前列支是国家给予政策解决专项资金来源问题,使用安全生产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税前列支,是企业资本性支出的规范化会计处理:一是在增加固定资产的同时,作增加资本公积、减少专项储备会计处理。二是按照资产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并计入相关产品成本或费用。这样既解决了安全生产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后续计量问题,也有利于形成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4.2完善煤炭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

基于安全生产费的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单独提取安全生产费也 成为煤炭企业的沉重压力和负担,有些企业提取的煤炭安全生产费占煤炭产品制造成本的30%以上,是难以长期实施下去的。要建立多渠道的煤矿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建议加大政策激励力度,鼓励企业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加大政府对煤矿安全科研、应急救援和重点煤矿的投资力度,从机制上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最大程度的消除煤矿安全隐患,把煤矿安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4.3规范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我国煤矿地质条件复杂、矿井瓦斯普遍含量较高,尤其是地方中小煤矿多、技术落后、安全事故率高。因此,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是当前的必然手段。但仅以规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来约束企业,力量相对较弱,必须把各地区、各矿井的地质条件、规模大小、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详细调查,然后结合煤炭产业实际情况,为各煤炭企业制定一个符合其自身情况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标准一旦制定,只能上下浮动一定的许可值,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标准,从而防止企业少提安全费用,安全投入不足。

5总结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煤炭企业的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还有待提高,这就要求煤炭企业不断的探索和总结经验,不断规范和完善煤炭企业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以达到通过政策引导,提高煤炭企业的安全投入,更好的保障安全生产这一最根本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东. 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新旧会计处理的比较及分析[J]. 中国集体经济, 2009,(16) .

安全生产的建议范文第4篇

为了进一步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向规范化、秩序化发展,不断提高安全培训质量,使安全培训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监总局及省安监局关于安全培训工作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我市安全培训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职责,落实培训责任

(一)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的相关规定和我局的职责,市安监部门依法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含勘探、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含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全市各类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承担有关培训教学工作。

三级培训机构承担我市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

四级培训机构承担我市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中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三)按照省安监局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省安监局负责组织。

1、省安监局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省属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中央驻晋企业及中央企业在晋的分公司、子公司;具体范围与省安监局重点监管的企业名单一致)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金属矿山和采用井工开采的其它非煤矿山、勘察单位、石油天然气开采(含管道输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取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4、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对除省安监局负责范围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市安监局组织的各类人员培训,由具备三级以上培训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五)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由四级以上培训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接受市、县安监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进一步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完善安全培训体系

(一)为适应全市培训工作、特别是落实全员培训工作的要求,各县(区)安监部门要注重和加强培训机构的建设。凡工业布局相对集中的县(区)、1000人以上的生产企业都要设立符合国家要求的、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目前尚未建立培训基地的县、区和生产企业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0年底前全市培训机构建设任务基本完成。

(二)全面推行培训机构标准化管理。加强对现有培训机构的监管,对不落实培训制度、无法保证培训质量,严重不达标准的培训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对不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安全培训的规定,只注重收费、甚至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要坚决取缔;对长期不按资质范围履行培训职责的,要提请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考核管理,规范颁证程序

继续加强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切实将考核作为促进和提高安全培训质量以及加强安全准入管理的重要环节,坚持考教分离的原则,不断改善考核方式,强化监控手段,严格颁证程序。

要进一步规范各类人员的颁证范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第3号令)和其他相关规定,各类人员的范围是指:

1、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起决定作用的负责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矿、场、站)长、经理(含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下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分支机构直接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的经理、厂(矿、场、站)长。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依据。

企业集团或其他单位下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分支机构直接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的主要负责人,以其有用人决策权的上级单位的任职文件为依据。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含其下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分支机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列入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2004)124号文件公布的特种作业范围的直接从事相关特种作业的人员(不含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协调和指导,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安监局人事培训科承担市安监局安全培训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今后,市安监局各科室组织的针对全市性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从业人员的各类安全管理专项业务培训、安全资格培训等,统一纳入市安监局安全培训管理体系中,实行归口管理,由人事培训科进行综合协调并组织实施。每年年底,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编制下年度本科室所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管理专项业务培训计划,由人事培训科统一列入全市安全培训计划,向社会公告。对于未列入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临时性专项安全教育培训,由人事培训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共同编制培训策划方案,由人事培训科负责向社会公告。

各县(区)安监局也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确定主管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

今后,除国家法定的证书外,不再另行颁发任何式样的安全培训证书。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以市安监局的名义举办各类培训班,也不得以市安监局名义颁发各类培训证书。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强化行政执法力度

要建立安全生产培训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以强有力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保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推进。市安监局人事培训科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指导,重点加强对县(区)安监局、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其他业务处室要将分管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安全生产许可、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不得进行安全生产相关许可。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都要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对检查中存在不依法培训、人员未经培训即上岗情况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产整顿。要以严格执法来促进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保证培训资金,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

安全生产的建议范文第5篇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以有效防范和杜绝特别重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安全生产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推动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努力实现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为迎接建国60周年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市政府就进一步做好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树立起抓经济建设是政绩,抓安全生产同样也是政绩的理念。各级、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把安全生产放在重要位置,强力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其他领导成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要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列为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做好安全生产的专业监管、直接监管、具体监管和综合监管工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通过各职能部门的认真履职,确保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企业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要认真遵守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健全“企业法人代表”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好对政府、社会和本单位员工的“安全生产承诺”,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职工,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要着力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要把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贯穿于企事业单位诚信体系建设之中,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体系、利益导向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要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诚信表现与其切身利益直接联系起来,对不讲诚信、见利忘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给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并在媒体上曝光。

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标本兼治,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发现的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要加大投入,不仅治标,更要治本。进一步完善“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重点企业继续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和领导包案制度。要组织力量对各行业(领域)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重大隐患及时消除。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级管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要突出抓好煤矿隐患排查,严防瓦斯、火灾、水害、冒顶等事故,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加强技改、兼并、重组、托管期间煤矿的安全监管。要严密防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坍塌、坠落、透水、窒息等事故,加快病险尾矿库治理。要组织开展在建及已投入使用的桥梁、隧道和建设施工项目安全大检查,加大资金投入和危桥改造力度,并加强通行、使用管理,防范坍塌、坠落、塔吊倒塌等事故的发生。要切实加强冶金、有色等工业企业起重、吊运、冶炼、铸造等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要全面查找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事故隐患,严把新建、改(扩)建项目设立、竣工投产关,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对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于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小企业、小作坊的火灾隐患,要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全面做好电力、民爆器材等其他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偷盗、破坏电力设施和违法制售、使用火工品等行为。

对于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按照定措施、定标准、定期限、定责任人的要求,分类治理,坚决整改。凡是能够马上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严格落实整改计划和应急监管措施,限期整改,确保万无一失;对拒不整改或经过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定期督导制度,确保隐患的及时发现和整改,努力杜绝新的隐患。

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三、突出重点,狠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今年是建国60周年,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也是全国“安全生产年”,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特别是要加强全市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创造和谐氛围,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小煤矿的整合重组力度,一季度完成小煤矿整合重组方案报批工作,上半年完成小煤矿技术改造方案审批工作,力争年底前完成小煤矿整合重组工作。严格执行小煤矿兼并、重组、托管期间停产整顿要求,实行派驻停产监督员制度,死盯死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要加大矿井技术改造安全监管力度,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矿井通风,做好防瓦斯、防治水、机电运输和顶板管理工作,保持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有关县(市)、区政府。

(二)推进非煤矿山行业整治。大力推进尾矿库专项整治。存续的196家尾矿库中,手续不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季度前进行关闭。强制推行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技术和机械化采装、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和实测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露天矿山重点治理边坡事故隐患,地下矿山重点治理采空区事故隐患。加强基建矿山安全监管。严格控制基建期,无正当理由,基建期内完不成基建工程的,停止建设,实施关闭。加大对矿山企业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证采矿、以采代探、越层越界等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稳定有序。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有关县(市)、区政府。

(三)加大危险化学品行业整治。着力做好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安全监管。完成市油漆厂等3家市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停产工作。督导省政府确定的6家安全防护距离不足企业承诺事项的落实,做好市政府确定的10家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作。做好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推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强化安全技术应用,把握好新、改、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关。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四)做好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严格规范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大生产经营企业现场监督检查,遏制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行为。做好深泽等3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清理关闭工作,完成市土产公司及三个县4座新建标准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建设。建立全市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系统,通过系统来实现对从业单位备案登记、库房管理、流向管理等,提升危爆物品管理水平。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规范全市危爆物品各项行政审批,规范业务流程管理,不断提高危爆物品管理的公信力。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专项行动,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黑“窝点”。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促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五)消防安全检查专项整治。认真落实新修订的《消防法》,推进消防行政许可改革。重点加大在建工程的监督,督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避免新、改、扩建工程形成先天患。推广城市建筑消防远程监控技术。通过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对单位提供自动消防设施远程托管和维护,充分发挥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作用,实现火灾早报警、早处置,最大限度降低火灾损失。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市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加强农村防火工作,督促完善农村消防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消防组织,不断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要继续加大重点消防单位监管力度,推动消防隐患整改,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消防支队,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

(六)抓好道路交通专项整治。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严禁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从事营运驾驶和水上营运工作。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严禁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加大对不符合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车辆的清理和整顿力度。继续加大对危险路段的治理工作,加大公路改造、养护资金投入、山区道路护坡、涵洞隐患的整治,做好应对自然灾害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准备。加大在建石环、张石道路桥梁的专项整治力度,加强对施工路段的交通管理。加强重点车辆排查治理,督促客运、旅游、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等有车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所属驾驶人教育管理,建立并落实车辆定期维修维护和出车前安全检查制度,确保“病车”不出门。加强校车管理,加强对中小学校车的安全管理,严格驾驶人安全教育,消除安全隐患。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从严查处酒后、无证驾车、农用车违法载人、超速行驶、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认真做好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工作。重点做好重大节日、重要时段等敏感时期道口监管,加强设备设施维护检修,确保功效发挥正常。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交管局、市安监局。

(七)突出建筑施工专项整治。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以预防高处坠落、坍塌等多发性事故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日常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对中等工程监督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大型工程不少于5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责令整改的施工现场复查率达到100%。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严格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申请省建设厅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加强在建工程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盲目赶工期、赶进度而违章施工,杜绝坍塌、机械亡人事故发生。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事故预警和监督检查。严禁在不利于室外作业的高温、炎热、严寒、强风、大雨、雪、雾等恶劣环境下施工生产。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市规划局。

(八)教育、卫生行业专项整治。教育部门要突出抓好农村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安全工作。加强冬季取暖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防止煤气中毒、触电事故发生。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大检查、大整治,消除各种隐患,减少和避免伤害事故发生。加大校舍、校车等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师生校园内平安和出行安全。

要加强食品、公共场所、饮水、化妆品、消毒产品、职业、放射以及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监督、检查和检测。加强对毒麻药品、放射源、消毒隔离、生物安全实验室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及其它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使用。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

(九)特种设备专项整治。要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现场检查。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设备,不断消除监管上的盲区和死角。积极在全市开展车用气瓶和冶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活动,解决突出性、倾向性问题。重点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旅游景区、高层住宅楼特种设备隐患治理,确保人们生产、生活和休闲安全。

牵头部门: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

(十)电力专项整治。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全面落实供电企业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推进方案,以防人身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和误操作等典型事故风险为重点,制定并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与监督。从严查处管理、装置和行为违章行为,杜绝各类事故。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继续深化电网和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落实遗留问题的整改。继续加强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对高危客户的用电检查力度。建立健全高危客户用电安全隐患档案,重大隐患做到“一患一档”,指定专人跟踪、督促整改,及时反馈整治工作进度。积极开展输电线路保护区域内的树障清理及“线下三违”治理工作,积极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牵头部门:市工促局。责任单位:市工促局、市公安局,*电业局。

四、关口前移,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双基”工作

(一)推进安全社区创建和乡镇建设工作。市内五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全国安全社区的标准》,认真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工作。一季度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完成对我市已创建试点国家级“安全社区”的评估验收和命名挂牌工作。二季度做好创建经验的推广工作。在全市启动第二批国家级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年内实现国家安监总局确定的在“十一五”期间省会城市至少要有10个社区达到国家级“安全社区”的目标。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落实执法人员,规范委托执法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争取在今年全部完成委托执法工作。继续巩固加强安监站建设和人员配备工作,确保安全监察装备、防护等业务经费投入。

(二)抓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要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安全文化,普及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强化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利用宣传咨询日、讲座、竞赛、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好“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和“消防宣传月”等活动,积极营造“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氛围。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进企业等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文化素质。依法做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督促企业强化对一线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及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大对重大隐患治理、重大责任事故查处及相关责任追究的报道力度。

(三)大力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企业安全基础。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能力建设,提升企业整体安全水平。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考评办法,积极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活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继续强力推进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重点加快推进县(市)、区机械制造企业标准化进程。启动纺织企业标准化工作。按省安监局要求,市属企业完成达标挂牌任务。有纺织企业的县(市)、区必须确定1家纺织企业为试点,开展纺织标准化达标活动,力争上半年达标挂牌。推广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在上半年完成7家试点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争取年底前全市50%的企业达到标准化要求。推进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制定市、县两级危险化学品单位标准化具体工作计划,完善市级考评机构和考评机制,合理安排认证。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大力度,积极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工作

按照国家、省关于加强作业现场职业危害监管的要求,督导企业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纠正危害企业员工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强化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的监管,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各级安监与卫生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商,划清职能,明确分工,责任到位,做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在2008年职业危害申报摸底的基础上,督促用人单位因新建、改建、扩建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履行申报义务,使申报工作规范化、经常化。对不认真履行职业危害申报义务的用人单位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行政处罚。二是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手段。强化职业危害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力度。要按有关要求购置现场监督检查、检测检验设备,依靠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水平;三是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整治。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把矿山、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化工等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作为整治重点,对矿山开采、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化工、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企业进行专项治理,及时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状况得到根本性的好转。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六、严格执法,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监察的同时,以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为重点,继续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执法监察,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执法监察力度。抓住重大节日和重要时段等特殊时期,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经营和仓储,危险化学品行业,人员密集场所开展专项执法。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需要,对全市建筑、电力、矿山领域和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探讨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要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严格执法,加大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接到的各类举报案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查处。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不仅“顺查”追究企业主体责任,还要“倒查”追究监管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和等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有关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举报人给予保护,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电业局。

七、提升水平,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各级要在提高制定预案质量上下功夫,切实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在督导各类大型企业做好各种预案的基础上,重点督导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编制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预案覆盖率。

加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和医疗救护中心建设。建立充实指挥中心数据库,将全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资源、市管企业和重大危险源企业信息全部录入数据库。积极推进栾城、正定、辛集、藁城等试点县(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市级专业救援救护中心重点做好组织机构、建章立制、学习培训、训练演习等提高人员素质和队伍实战能力、更新维护保养救援装备器材、组织参与隐患排查、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的工作。企业特别是高危企业要解决好指挥机构、人员、装备器材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