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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经济学是20世纪后半期经济学界乃至法学界最重要的学术成果。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并不统一。基于经济学、法律、哲学、批判法学、女性主义、比较分析、博弈论和心理学不同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在不断修正法律经济分析存在的局限性的基础上,提高了法律经济学的解释力和预测力,使法律经济学的触角几乎遍及了法律和法学的每一个领域,并使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日益充实和拓展。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不同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为我们体察和审视中国经济改革中的法律制度的变革与演进,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理论结构。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研究视角;理论拓展
中图分类号:F069.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7)02-0015-09
作为一种学术思潮,法律经济学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经济学界也是法学界发展最快的流派之一,是20世纪后半期经济学界乃至法学界最重要的学术成果。[1]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并不统一,虽然对于研究目的有着共同的表述。
一、法律经济学:经济学的视角
用波斯纳的话说,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全面应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具体地说,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其研究的目的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示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2]根据尼古拉斯・麦考罗和斯蒂文・G・曼德姆的定义,“法律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3]因此,从根本上说,法律经济学就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其他视角的研究都是对经济学视野中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深化和拓展。
经济学视角下的法律经济学认为,虽然法律经济学起源于1960年罗纳德・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发表,但是大卫・休谟、亚当・弗格森以及亚当・斯密在政治经济学理论中关注的经济学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杰瑞米・边沁关于“法律的创造是为个人获得最大的幸福”的理论,都对法律经济学形成做出了重要的贡献。[4]
经济学视角下的法律经济学“关注三个紧密相关的领域:预测特定的法律规则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解释为什么特定的法律会存在、确定应该存在什么样的法律规则。”[5]鉴于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不同,经济学视野中的法律经济学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学派:芝加哥学派(实证学派)、耶鲁学派(规范学派)和弗吉尼学派(实用学派)。[6]
芝加哥学派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时,以财富最大化、效率最大化、坚定的市场观念为核心观点,采用新古典主义的边际分析、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等实证的经济分析方法。其基本信条是“法律分析应集中研究效率而不是正义,效率应该成为法律解释的关键。”[7]因此,法律应尽力遵照帕累托效率或者卡尔多―希克斯效率配置资源。帕累托效率是指资源配置的改变在以下情况才是有效的,即至少一个人的境况变得更好,而没有人变坏;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是指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在于受损失者可以由获利者给予补偿(财富最大化)。因为无论在学术层面还是在政治层面,人们很难对什么是公正达成共识,所以考虑是否公正,只会使法律(司法程序)陷入令人无法接受的模糊地带,因此效率才是法律制度(司法裁决)的最佳标准。芝加哥学派的法律经济分析为理解法律提供了一种有影响力的、意义重大的方法,并对法律本身的解释与实施产生了影响,它使法律经济学成为经济学内的一个次级领域,一种新的分析制度和一系列新观念被引入法律研究之中。[8]
虽然芝加哥学派在对法律效率及其对财富和收入分配影响的实证分析上极具竞争力,但是,在为社会变革或法律改革提供规范性视角方面,它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与此形成对照的是,经常被描述为规范学派的耶鲁学派认为,为了纠正广泛存在的市场失灵,对法律的干预存在着更大的需求。对分配的关注是耶鲁学派的核心。不同于芝加哥学派与经济学派,该学派的全部哲学观点经常被表述为具有更多的价值内容,和倾向于进行政策干预。”[6]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时,耶鲁学派运用芝加哥学派的方法,并把这些方法拓展到“应然”领域,即法律应该是怎样的,并提出了规范性的主张:通过法律追求公平和正义是最高目标,因此,由芝加哥学派界定的效率标准不能够成为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
弗吉尼学派是在法学、经济学与公共选择理论的交织中产生的新学派,它拓展了经济学分析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范围,认为经济学分析方法的运用是实用性的,应该忽略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区别,因为人们努力从整体上去解释的社会现实,应该被看作是对周围的社会现实具有独立理解力、追求自身目标的个体选择与行动的结果。因此,弗吉尼学派吸收了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成果,并将之与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相结合,认为在对法律的不同渊源之间进行价值比较时,需要对最初环境所具有的激励结构进行恰当的分析,而不是直接去评价单个规则的成本收益情况。与此同时,弗吉尼学派关注法律形成中的政治失灵,认为在法规创立与选择过程中,应注意制度设计与个人选择之间的关系,研究市场与非市场机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研究在制定有效率的法律规则时,是采取集权还是分权立法更适宜的问题。
经济学视野中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最新进展,是将实验经济学的成果运用于法律的经济分析之中,形成了实验的法律经济学。[4]实验的法律经济学应用经济学中的实验方法探究了不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对经济决策的影响。经济学中的实验方法可以被描述成一个精心控制的、综合的经济环境,在其中各对象参加一个或更多的在经济学上相关的真正的货币回收决策活动。每一种实验对参加者来说都有一套指示。这些指示描述了经济环境、控制参加者之间信息交换的规则,对特定个体或团体货币回收决策的计划。构成货币回收使用基础的基本设想是各对象宁愿得到更多的钱而不是更少,在这类实验中实验者使用那些货币回收工具可以利用该激励去导致一组其偏爱的结果。实验的法律经济学已经证明,市场制度至少在决定能否行使垄断权利方面与市场中卖方数量的多少一样重要,因此,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分析必须重新评估关于改变市场制度的政策。实验的法律经济学另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是探究了公共物品供给中的自愿贡献和市场交易机制,研究表明单纯地要求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将是非效率的,贡献中的互惠使自愿提供公共物品是可能的;当有差别的财产权具有社会合法性和政府可以执行私人合同时,通过市场交易(谈判机制)人们可以自己决定公共物品、外部性和税收的理想的分配。因此,政府的作用应当受到限制,政府在公共物品和外部性分配中的决策权力应当分权。伊丽莎白・霍夫曼指出,当政府向私有化和分权的经济体系移动时,这些研究结果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越来越重要。[4]
二、法律经济学:法律的视角
由于法律的经济分析影响了法律思维,法律体制及其参与者都受到了以促进效率配置为目的的强烈影响,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评价法律经济学的意义,探讨法律经济学和传统法律推理之间的差异,由此形成了法律视角下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法律视角集中分析了私法和公法、刑法和家庭法、法制史和比较法领域经济推理和法律推理之间的差异,并探究了法律的经济分析对这些领域的影响。[4]
传统的私法领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司法判决,而司法判决就是把已经建构好的、相对稳定的法律条文运用到个案中,法律推理是在普遍区分法律概念的详尽体系中做出的,法律寻求的是个人争端中“公平”的结果,而这种公平的结果又要基于裁决对未来行为产生的事前影响。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法律经济学采纳了一种主导的事前观念来预测一种裁决或替代性裁决对社会总行为的影响,要求判决者用一种更系统的方法阐明法律的目标,使之能够说明在追求非经济的目标中所涉及到的经济损失(机会成本)。在法律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看来,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经对私法的普遍原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私法的大部分领域广泛地运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成果。例如,从法律的角度看,侵权法历来被视为这样一组原理,这组原理就是确定在什么样的环境里加害者对受害者作出补偿才是公平的。但是,侵权法的经济分析使人们知道如何选择适用的责任规则,使意外事故成本、预防成本以及行政成本最小化。[9]同样,合同救济是保证履行承诺的手段,如果承诺未履行,合同救济可以为受约方提供充分的补偿。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表明,违反合同可能会产生某种收益,因此,判决者应被告诫保证特定的救济不能抑制这种收益。从法律的角度讲,随着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股东对公司的法定权力应该得到加强,但是,通过评估公司的业绩,法律经济学则直接关注金融市场如何对企业的无效生产施加了强有力的约束。[10]
在公法方面,虽然公法领域本来就需要专门的经济学知识,但是公法的经济分析却出现得较晚,因为公法的研究受到法律程序理论的限制,法律程序理论认为政府应合理运作以便实现公共利益。因此,直到20世纪80年代,法律的经济分析才开始渗透到公法领域,特别是公共选择理论的运用,使公法的经济分析产生了大量的新见解。它不仅阐释了自利的政客、国家官员以及个人群体之间的交易如何出台了总体上违背公共利益的法律,而且描述了更适合秩序控制的宪法性安排,使人们重新审视宪法性安排的基本特征。“当想到公共政策时,我们不仅需要知道谁获得了利益、谁失去了利益,而且还应该知道他们获得和失去了多少利益。这不仅是战略性公共管理中必要的一部分,而且对规范性考虑立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也是十分重要的。”[11]但是,公法的经济分析所形成的成果不仅源于公共选择理论的运用,也源于对公共选择理论的批评。即便公共机构容易受到个人利益和判决者自身利益的影响,公法在处理市场失灵和追求其他公共利益(包括再分配)方面仍然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如果资源分配问题不能通过选择性的制度体系来加以完美解决,特别是市场、私法和政府行为,那么主要的任务就应该是对每一种体制所设定的问题或者一系列问题的优缺点(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分析。
在刑法和家庭法上,法律的经济分析激起了主流法律学者对它的“极端敌意”。法律经济学把潜在的罪犯设想成为理性的功利最大化者,他们会权衡从非法行为中获得的利益以及可能因逮捕、控告和定罪而遭受刑事处罚的成本。法学家认为,这种法律的经济分析是肤浅的,对刑事责任、刑罚的种类及刑事违法的严重性、刑事制裁以及对法律执行强度的经济分析,忽视了道德义务观念以及刑法的非威慑功能,而这两者是刑事审判体系的根本。因此,刑法的经济分析脱离了基本的价值主题,不能切中要害。但是,也必须承认,对犯罪行为存在一种重要的经济性界定,这种界定的严格分析产生了许多的见解,即使这些见解不能被看成是决定性的因素,从政策制定的角度看,它们还是很有价值的。对家庭法也是这样。如果把婚姻视为一个需要高额的实际交易投资,而且容易受到极不完全信息影响的长期合同,那就会使人际关系中的情感与社会的满足显得异常平庸。但是对经济因素的关注则会强调法律结构对行为动机的严重影响,而这种动机通常为人们所忽略。
在法制史和比较法方面,法律的经济分析将法律变迁的主要动机归结为诉讼行为,认为争议者倾向于使用有效的法律规则来解决诉讼请求,因而会对无效的法律规则提出质疑,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效的法律规则会保留下来并代替无效的法律规则。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法律视角认为,这种分析过分地简化了诉讼的动机,没有考虑到外部因素和这样的事实:很多受法规影响的人们没有能力质疑规则,而且效率标准也是有问题的。另外,这种分析也没有讨论立法,而立法是引起法律变化的重要原因。由于法律的变化也可以从比较的角度来考虑,因为法律经常从一种体制中移植到另一种体制中。这种现象已为比较法学所研究,但它对这种变化的发生没有提供清晰的解释。法律经济学填补了这个空缺,因为立法是朝着效率的方向发展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压力存在敏感。随着要素在不同的管辖区之间不断的流动,不同法律体制必定会出现某种程度的竞争以满足公司和个人的偏好。
三、法律经济学:哲学的视角
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哲学视角源于法律经济分析引发的对哲学问题的争议,它所关注的是法律经济学的三个核心原则:效率原则、功利主义原则和财富最大化原则中内在的哲学意义。在法律经济学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论点是,法律规范应该满足经济效率的原则。而在经济理论中,最常用的效率标准与帕累托密切相关。经济学家通常所说的效率就是帕累托效率。这是以意大利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维尔弗雷多・帕累托命名的。如果有人的境况不会变差,有人的境况就不会变好,具备这种特征的资源配置就是帕累托有效或者帕累托最优。这种标准以比较X和Y两种社会安排对相关个人的福利的影响为基础。倘若在X社会安排中每一个人的福利至少不比在Y社会安排中的福利差,并且在X社会安排中至少有一个人的福利比在Y社会安排中更好,那么X社会安排对于Y社会安排就有帕累托优势(相对有效率)。相应地,如果不可能调整一种社会安排X,在这样一种安排中每一个人的福利至少不比在别的社会安排中的差,甚至某些人还会更好(换句话说,如果将X社会安排改变为其他社会安排,就会导致某些个人更穷)那么X社会安排就实现了帕累托最优。[4]
由于个人福利是一个优先选择――偏好――的问题,因此对于社会安排的评价来说,帕累托效率通常被认为是一个相对较少争议的标准。同其他标准相比,它们对信息的要求低得多,因为它们不预先假定任何个人之间的偏好或者功利的比较。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体系中,帕累托标准可以作用于社会安排的改变。正如科斯所指出的那样,在没有交易成本,并且有关各方都通情达理的时候,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法律与帕累托观点便不会有任何的差别。倘若它们的分配不能满足最佳标准,相关的个人就会进行相互交易,直到达成一种对于原来的分配具有帕累托优势和帕累托最优的安排。问题是完全竞争市场是不存在的,在一个有交易成本的社会中,交易成本会损害效率,以至于有可能封杀任何朝向优越的和理想的社会安排的过渡。因此,如果帕累托效率被认为是法律变革的必要条件,那么许多法律变革是不符合帕累托标准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在此必须求助于其他原则。
一个显而易见的可供选择的原则是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是伦理学中一种传统的名称,它直接地或间接地评价行为、政策、决定和选择的正当性,其根据是看它们增加受其影响的人们的幸福的趋向。”[12]功利主义原则将个人福利的量(平均水平)最大化,并因此允许平衡权利的分配――减少一部分人的福利,这“失去的部分”又通过增加另一部分人的福利而抵消。只要相互交易能够使各方增加福利,功利主义原则就不会禁止任何权利分配。问题是,诉诸于功利主义原则时,法律经济学不仅需要面对人与人之间福利的比较问题,还必须面对所有针对功利主义的道德上的反对意见。[13]为此,在功利主义原则之外,法律经济学(尤其是波斯纳)又强调了另外一条原则――财富最大化原则。
波斯纳认为,财富最大化是法律经济分析中的解释性和规范性标准,谋求社会财富最大化是法律决策的重要准则。在波斯纳看来,财富最大化是合理的,财富最大化促进了效率最大化,从而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财富最大化也是正义的标准(资源浪费对稀缺社会来说是最大的不正义),财富最大化至少可以衡量(正义则涉及伦理的、哲学的评价标准,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且为人们的社会福利最大化提供了实现手段。[14]
问题是同功利主义原则一样,财富最大化原则也要面对大量的道德上的反对意见,财富最大化标准具有不正当分配的倾向。而且,要使财富最大化具有合法性,还会导致现行法律制度的重大调整。原告将不再限于受害的一方,被告也不会限于加害的一方。如果让第三方参加诉讼能够有效地增加收益,那么就应该鼓励第三方提讼。同样,如果第三方比那些实际造成损害者能够有效地将成本最小化,那么他们反对诉诸法律行动就应该是适当的。如此一来,在财富最大化的法律制度中,私法就会被公法彻底吞没,法院将不再履行其传统职能――将公正给予各方当事人。[15]
由此,在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哲学视角看来,不管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是奠基于财富最大化,还是效率最大化亦或是功利主义标准,法律经济学都必须面对着一些基本的哲学问题,这些问题是难以驾驭的,因此,不足为奇的是,近年来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经转向更加实际得多的应用性问题。
四、法律经济学:批判法学的视角[4]
作为法学研究的流派之一,批判法学在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提出批评时,形成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批判法学视角。批判法学认为,自由市场的效率取决于对外部性问题的解决,而外部性问题比经济学家们可能认识到的更严重,外部性因素包含重大的政治问题。但是,法律经济学强调,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增进效率,因此,应该从一种能够使产出的价值最大化的资源配置方式来制定调节自由市场的法规,而不管分配的结果如何。自由市场能够做的就是使财富最大化,可以把分配的问题(外部性问题)留给立法机构制定的税收制度和调节计划解决。这样做在制度上是适当的,因为这些决定是政治的,应该由多数表决来决定;在经济上也是适当的,立法机构是有权制定税收和转移调节计划的――成本最小或效率目标最大的再分配的最佳方法――惟一法规制定机构。
在批判法学看来,这不是一个“好主意”,实际上是不可行的,其本身的论证前后矛盾。立法机构能够颁布法典,通过调整税收和转移调节计划的法令以修正外部效应,但是只要存在交易成本,就可能会有几种具有不同分配后果的法律规则,从效率观点来看,它们具有同样的优越性。在一种办法具有决定性时,就相当于使一种大规模的再分配成为事实。显然,每一个法规都会产生不同的财富效应。“一旦我们选定了规则,游戏本身也会产生许多可能的结果(外部性),这要取决于力量和技巧的黑匣子。许多可能的结果中的每一种,都包括一种分配和与之相联系的资源配置。”[4]于是又只能通过税收和转移修正分配结果。因此,即便立法机构是通过税收和转移调节修正外部性问题的适当机构,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这种修正的实际影响也是非常复杂和捉摸不定的。
由此,批判法学认为,法律经济学试图以效率为中心建立一套适合资本主义经济的有效法规是不现实的。由于存在众多的选择,每一种选择又都导向一套不同的现实世界的有效法律和不同的税收调节计划,所以不会有有效的法典。运用效率标准(尤其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来制定法律规范,既不现实在理论上也行不通。作为一个事实,法院和立法机构在决定损害法的范围、要不要对消费者和劳动合同强加强制条款之类的问题时,都要排他地把全部非效率目标考虑进去。在这种背景之下,制定规范自由市场的基础法规,似乎本身就是“调节性”的――涉及一个又一个案件,一个又一个的部门,特别是政府为鼓励做大蛋糕及做出来之后的公平分配所制定的决策。因此,不可能简单地按照效率原则来确立界定自由市场的法律规范,权利、道德、公共利益,一句话,政治、哲学、意识形态在法律制定过程中都会起作用,冲突的权利、道德原则和意识形态等对于法律规范的选择都是关键的因素。
五、法律经济学:女性主义的视角
女性主义“是对一种复杂现象的总称,就该词的含义引起的争议可以部分地解释女权主义。它主要可以理解为基于妇女因其性别遭受痛苦这种认识而对妇女在过去和现代社会中与男人的关系方面的社会作用的一种关注。”[12]女性主义的法律经济学是汲取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有用的成分,用于解决女性问题。
女性主义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受到以效率为焦点的规范的支配,但是把法律的经济分析与作为规范标准的效率联系起来是有局限性的:效率分析是有分量的,但是它只在自己的领域内有分量;它在需要更多的法律而不是使每一个人都维持现状的领域是无所作为的。因此,女性主义的法律经济学“抛弃以效率作为常规的标准”,[4]它的标准取自经济――分配的正义、反对歧视、监护――以外的,却具有适当经济概念的理论。例如,女性主义认为,在就业平等的立法中,基于性别但与工作无关的歧视是不正当的,因为这种歧视而导致的经济上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
在女性主义的法律分析中,经济学概念是在这样的范围使用的:它们须经得起是否“最管用”,是否同“经验要求的集合”相一致的检验。因此,在分析性骚扰时,女性主义的法律经济学使用劳动力市场中的抉择人这样的经济概念,在分析离婚时使用人力资源、自我利益和机会主义的概念。因为这些概念符合女性主义范式:通过这些分析(就业、选择、性别特征、婚姻、爱情等在经济抽象中被忽略了的要素)所失去的,必须通过发掘理解和强有力的,也许是带有偏见的论点而有所得。
虽然女性主义的法律经济学强调必须将法律的经济分析从效率中剥离出来,但是它仍然重视诸如价值、成本、效益等概念的运用。因此,当女性主义者运用经济理论审视法律问题时,她们探讨了如下的主题:儿童到底是公益的还是私益的?是福利政策还是抚育儿童所必须的额外补贴导致纳税人的额外负担?当女性主义者在研究婚姻家庭法时,她们提出了如下的疑问:结婚的效益是什么?结婚对人力资源的贡献有多大?是把结婚理解为一种契约还是视为一种关系状态?什么是女性心目中婚姻的重要内涵?到底哪种方式――市场的和非市场的――是家庭贡献的适当方式?因此,在女性主义的法律分析中,经济学是实用主义的运用,是要从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发现对女性主义有用的内核,将法律经济学置于服务女性主义的主题,而不是其他相关的东西。
六、法律经济学:博弈论的视角
从学科分类来说,博弈论属于数学的一个分支,其主要内容是运用数学方法构造人类行为的理论。而人类行为理论是所有研究人类行为的科学,如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基础。博弈论有四个基本特征:群体性(社会生活是两个人以上的世界)、互动性(事情的最终结果取决于所有人的行动)、策略性(每个人都认识到并考虑到这种相互依赖性)、理性(所以每个人选择行动的时候要针对对手的可能行动而选择一个最优对策)。[16]由于博弈论对于理解法律的构成及其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途径“提供了非常深刻的洞察力”,[17]因此博弈论被广泛地用于法律的经济分析。
在《法律的博弈分析》一书中,道格拉斯・G・拜尔(Douglas G.Baird)、罗伯特・H・格纳特(Robert H.Gertner)、兰德尔・C・皮克(Randal C.Picker)运用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对法律及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1)策略行为、纳什均衡与法律规则。策略行为出现在两个或多个个体相互作用的场合,这时候每个个体的决策取决于对其他个体行动的预测。纳什均衡是指在参与人将选择的策略组合中,没有参与人能在给定对方策略选择的情况下通过选择其他策略而使状况变得更好;每个参与人选择的策略是对对方所选择策略的最优反应。由于一项法律会引申出一套策略行为,签订一项契约也就意味着进入一个博弈,因此,策略行为和纳什均衡引入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将揭示出每个参与人在不知道他人做什么的情况下必须做决策时法律规则如何影响了参与人的行为。这为理解不同的侵权制度如何运转以及财产法、劳动法和其他一些特定内容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2)信息、博弈与法律规则。信息在个人相互影响的方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一方当事人从隐瞒信息中得到的个人利益可能诱导该方以一种尽管对个人有利,但对社会而言并非最佳的方式行动。因此,在信息不对称时,博弈过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可避免。此时,“要理解法律规则的作用,必须不但要注意到法律规则对当事人实际采取行动的影响方式,还要注意到它对当事人即使在没有该法律规则时也不会采取的行动的影响方式。如果拥有信息参与人不能利用从其他参与人行动中推论出的任何信息,那么拥有不利信息的参与人就没有激励去仿效其他拥有信息参与人的行动。”[17](3)声誉、重复博弈和法律规则。声誉是指一种社会评价。在博弈过程中,即使只有少数人认为自己的声誉有价值,每一个其他的参与人可能认为仿效他们也符合自己的利益,从而在许多情况下,长期合作成为重复博弈的结果就是可能的,尽管大多数的参与人在阶段博弈中背叛是符合自身利益的。法律规则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影响声誉的形成并最终建构重复博弈中的合作意愿。例如,将一个个体从某一社会圈子中排除出去变得更为容易的法律规则就具有建构声誉的直接效果。(4)讨价还价、非合作博弈和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存在不仅便利了贸易,它们同样影响了当事人从交易中获得的收益的分配方式。换言之,法律规则界定了一个社会讨价还价的环境,任何一项法律规则的变化都可能改变了交易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许多法律规则,例如合同法和破产法之所以起作用,并不是因为法庭常常被要求使用这些法律规则,而是因为它们确立了当事人之间谈判(讨价还价)的框架,给予了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以退出选择,即通过行使某种法律权利而有能力离开谈判桌(非合作博弈)同时还能获得某些利益。
博弈论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实证的理论基础,它描述人们在一个制度环境下是如何做出行动决策的,这些行动导致了什么结果,因此“法律经济学只有以博弈论作为分析工具的时候,才能达到真正成熟和完善的地步。”[16]正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运用博弈论分析特定的法律问题。例如,利用博弈论,贝克丘克(Bebchuk)考察了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卡茨(Katz)分析了合同法中的出价与接受问题,约翰斯顿(Johnston)阐述了合同违约规则,戈顿(Gordon)和利布郎(Leebron)考察了公司法,布里尔梅尔(Brilmayer)分析了法律的冲突问题,埃里克森(Ellickson)说明了习惯如何能与法律规则一样发挥作用。
七、法律经济学:比较分析的视角
法律经济学研究比较分析的视角也被称为比较法律经济学。比较法律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的认识论假设是:法律不仅是创造了相应的激励的法律规则的集合;它也不是立即就可以转化为一些直接影响个人行为的隐含定价系统,法律的修辞学或意识形态性质也是不能忽视的重要方面――如果我们希望了解用来分析法律的法律和经济观念的话。[7]基于这样的认识,比较法律经济学以公平与效率的理论分析为基础,探讨了法律制度的变迁与移植、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改革以及欠发达国家的法律结构。
效率与公平通常被认为是两个对立的概念,一个有效率的法律解决办法可能是不公平的,而一个公平的解决办法可能是缺乏效率的。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分析应集中研究效率而不是公平(正义)。比较法律经济学不认同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律制度的舞台上,公平与效率都具有作用,效率是一件值得追求的好事,但是效率与公平总是在一起的,一定法律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都会涉及公平与效率两个方面。财产征收法(或民法中因公共利益而征收财产)提供了这两方面结合的一个例证。因此公平与效率“远非对立的观念”,在比较法律经济学的视野中,它们都是进行法律经济分析的基本要素。
基于对公平和效率的讨论,比较法律经济学分析了法律制度的变迁和移植。在比较法律经济学看来,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法律在全世界都会是有效率的。法律的多样性可以被理解为由法律传统和法律意识形态所导致的不同交易成本的结果。法律制度的变迁和移植,不论是有意识的选择或由于社会的需要,都有追求效率的强烈倾向,即降低交易成本而使法律制度更好地运行。但是法律的变迁和移植方向也同样追求公平的取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所有法律制度的共同核心”,因此,法律制度的变迁和移植是法律对社会所感知的公平正义需要所做出的政治反应。
建议发展一个合乎有效市场需要的法律体系的使命,使比较法律经济学关注转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改革问题。比较法律经济学指出,改造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要小心地选择适合的制度供给。为了有效实施,改革方案不能忽视基础背景。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形成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遗产,是法律体系改革中不能忽视的因素,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建构新的法律体系,需要考虑社会与经济现实。虽然市场化改革的成功必定要求法律以效率为导向,但是不公平的改革就会对市场有影响。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改革必须回答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立法在创立市场经济中能否起重要作用?二是立法能否在民主的创立和维护中成为一个重要因素?三是民主的创立和维护是否是市场创立与运作的一个先决条件?
比较法律经济学认为,虽然欠发达国家的经济与社会结构和西方国家是不同质的,但是法律经济学对分析欠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同样是有用的。在一个软弱政权以及相应的发展中的法律体系中,交换关系主要通过非竞争的市场机制进行的。关系原则(relational principles)不仅适用私人安排,例如契约,而且适用于所有政府、法律和人事各方面。因此,在欠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层次并不构成一个传统,法律制度是可以改变的,但是当法律制度的改变面临着政治选择的时候,由于不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法律程序与政治程序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分,意识形态的偏见可能在不同程度上提高法律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拒绝法律向效率的渐进演变。所以,欠发达国家的挑战是发展一种适应现代化的法律传统,在这一进程中,比较法律经济学可以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分析工具,帮助欠发达国家厘清它与发达国家在法律制度与文化上的差异性特征,认识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并不是惟一可能的路径或最佳路径,通过相互学习,较不发达的法律制度最后可能将最初的解决办法发展成一种有效的且不同的发展路径。
八、法律经济学:心理学的视角
由于人们的行为“不仅仅由有关经济约束条件决定,而且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们内生偏好、知识、技能、天赋以及各种心理和生理约束条件的影响。”[18]因此,要真正理解人们是怎么选择和行动的,就必须将心理学的理论引入到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才能更好地解释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法律目标的手段。通过将心理学和其他行为科学的成果融入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法律经济学对人类选择的过程以及人类判断和福利的结构重新进行了更系统的评估,从而正在逐步形成行为法律经济学。[19]
行为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经济分析中大量使用的理性选择理论对日常行为缺乏解释力,在《告别理性选择》一文中,罗伯特・弗兰克(Robert Frank)指出,由于纯粹理性选择理论对认知错误这一部分人类行为不能给出充分的解释,所以其分析力大打折扣。不仅如此,该理论也解释不了那些导致人们做出看似非理性选择的冲动克制问题。而且,理性选择理论假定人们总是做出自利性选择,无法说明为什么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匿名慈善捐款。因此,行为法律经济学认为,必须修正理性选择理论,“提出反映人类真实行为的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这些新的假定,作为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基础。有限理性意味着人们在做出决定时,只是具备了有限的知识和资源,因此,人类的决策行为会出现与最大化利益不一致的现象。有限意志意味着人们往往不能坚持选择与最大化自身总体利益相一致的行为,人类最终的决策可能偏离利益最大化的轨迹。有限自利意味着个体决策受到社会规范、道德规范等影响,并没有完全追求自我表现利益的实现,而是追求了自我表现利益以外的东西。[19]
在研究了人类如何选择的基础上,行为法律经济学将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的假设运用到法律的经济分析中,重新审视了作为行为工具的法律。行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如果人们是有限理性的,不能获得完全理性所需要的充分信息,那么法律的惩罚措施往往不能有效地制止恶行,实现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阻吓的效果。如果人们是有限意志的,无法有效控制自己的整体效用(利益)并对多重效用进行排序,就必须对交通安全法、侵权法、合同法以及管制法规等进行重新的解释。如果人们的行为是有限自利的,人们就会为了追求公平与正义等法律规范所倡导的价值而愿意承担额外的货币成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
由于在法律制度的设计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预测人们会对法规和制度约束做出何种反应,因此,行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向人们展示了法律经济学“理论方面最激动人心的进展和相关的政策含义”,“有可能为法律和制度建构工作提供一系列政策建议”,[18]因此,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融入法律的经济分析将显示出巨大的理论力量。
九、结束语
虽然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视角不同,但是“大部分法律经济学的参与者都认为,不论各个学派的意识形态信条多么独特,总会存在共同的基础可以将该学科内所有的学派统一起来,这个共同的基础就是运用经济学的概念与理论,在法学内寻求新的理念。”[6]基于不同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在不断修正法律经济分析存在的局限性的基础上,提高了法律经济学的解释力和预测力,不仅使法律经济学的触角几乎遍及了法律和法学的每一个领域,并使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日益充实和拓展。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经济活动的实践会对新的制度产生需求,而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因此,法律的变迁在中国将会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变迁的研究领域。在这个领域里,不同视角的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为我们体察和审视中国经济改革中的法律制度的变革与演进,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理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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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演进经济学及其范式的一个理论说明
演进经济学是一门关于研究经济行为演化的学科,而不是新古典经济学所研究的关于存在的学科(贾根良,1999)。演进经济学兴起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当代高科技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社会经济结构处于一种高度不确定的创新变迁状态,主流经济学无力解释日新月异的社会经济实践的变迁势态;另一方面,20世纪中叶以来认知科学、生物基因科学以及现代物理学中的不确定性理论、非平衡系统热力学和耗散结构理论等自然科学理论的革命性进展,为一门新学科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方法论以及分析工具。演进经济学由此出现和成熟。
沿着schumpeter(1912)开辟的研究方向,15近几年来演进经济学在技术创新、知识经济、网络经济以及制度变迁等领域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取得了颇有影响的学术成果。相比主流经济学,演进经济学还缺乏精致和清晰的数学推演以及严整的理论体系,但我们同样可以归纳出其独具一格的研究范式。
演进经济学的内核可概括为:社会经济本质上是一个动态非均衡的演进状态。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时间不可逆。演进作为一种过程首先是一个时间的概念,而流逝的时间本质上是不可逆的,是单向的,是无法重复与试验的。时间不可逆决定了经济系统演进的路径依赖特征;(2)非最优与多样性。在各种高度不确定的随机因素扰动下,经济演进过程是非均衡状态,演进过程无法实现最优解。另外,路径依赖以及随机因素扰动决定了系统中个体之间的期望、偏好、能力、知识存量和认知模式等都将存在不可避免的差别,从而出现个体行为的多样性;(3)群体协同演进(coevolution)。生物学新的研究发展表明,施加选择压力并被生物所适应的“环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动态概念,既包括变化着的非生命方面,也包括变化着的生命方面。生物个体及与之相互作用的所有生物都是其环境的一部分,相互作用的生物之间“协同演进”并彼此适应而非“生存竞争”,是生物世界的普遍现象。经济学家对演进概念的理解是有分歧的,但生态系统协同演进观是生物学类比的演进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命题。
与内核相对应,演进经济学的保护带包括:不确定性、有限理性、信息不完备且非对称分布。这里的不确定性是knight意义上的不确定性,才有了非均衡的演进状态的持续存在;这里的有限理性意味着对最优解的否定,意味着多样化世界的本貌;这里的信息不完备与非对称分布表明了个体的异质性以及信息(知识)分布的差异性,意味着经济个体获利机会的不同。
演进范式的内核和保护带,决定了演进经济学对知识的应有关注及强大的经济解释功能。实际上,演进经济学的最初发展是寓于schumpeter(1912)的创新理论之中的,演进经济学的成熟是与创新(本质上指的是知识创新)理论的发展交织在一起的。新古典范式中被忽略或被内在排斥的关于知识的一些重要命题和原理,如知识创新、知识演进等问题在演进范式中得到了充分阐释。
(二)演进经济学对知识性质的深化理解
遵循演进范式,经济学家们对知识问题的认识前进了一大步,首先是对知识性质的深化理解。
1. 知识创新的高度不确定性与系统性。知识要素的复杂性、知识配置的特殊性以及知识作用于经济的多层次性,决定了知识创新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不确定性的经济世界中,这个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知识创新的高度不确定性。在schumpeter看来,这种不确定性就是knight意义上的不确定性。16与knight意义上的不确定性世界直接对应的必然是认知主体的知识创新的不确定性。知识是主体对外在世界的认知和主观反映,知识创新是知识主体对不断演进、变迁的自然界和社会经济机体的认识深化。
知识创新的不确定性,导致了知识创新的系统性。不确定的知识创新属含着高风险性和高成本。知识创新的持续、顺利推进需要一种能够有效规避风险的分摊机制,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的契约安排。这样,就需要社会经济体系中的各个要素、各相关经济主体、各契约组织之间的有机协调、配套以及紧密合作,充分发挥系统效应。由此,才有了freeman(1987)、lundavall(1992)、nelson(1993)等人国家创新系统理论的形成。同时,创新知识的应用、传播、扩散与检验也必须依托于一个相对完善的经济体系。总之,知识创新本身就是一个系统,也即知识创新具有系统性,而且,知识创新的系统性与知识创新的不确定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2. 知识的不可逆性。这里所谓的知识的不可逆,是指知识所有者对某种特定知识的学习、获取、体验、应用必须在而且只能在某种特定的时空状态下进行,不同的时空状态(这里所说的不同时空状态是种区间意义上的时空,是可鲜明地予以辨认和区分的)决定着不同的知识积累与知识存量,也决定着不同知识应用的不同效果。换句话说,知识的不可逆性是指知识积累和知识应用的实验的异质性,这种异质性是产生于知识主体对知识体验的时空性。这既包括同一知识主体在不同时空中形成的知识的异质性,又包括不同知识主体之间的异质性。
知识的不可逆性表明了企业知识的异质性。不同的企业知识,依托于不同的知识所有者以及不同的契约组织载体身上,具有实验意义上的时空性,也就是不可逆性,由此形成了企业的异质性。企业之间知识的异质性框定了不同企业相应的竞争行为以及战略取向,进而决定了企业之间长期存在着的竞争优势以及利润获取上的差别(刘刚,2002:第66页)。正是因为知识的不可逆性,nelson & winter(1982)、penrose(1959)、prahalad & hamel(1990)等才把企业知识和能力的积累看作是企业竞争行为的基础以及利润的来源,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各自的经济理论研究。
3. 知识的难言性。因为语言的抽象性和局限性,知识具有难言性。任何知识都含有无法用准确的语言来表达的成分,我们可以明晰说明的知识仅仅是人的知识当中可用语言交流的那部分,还有很大一部分知识是难言的,这种难言的知识也称为隐性知识(polanyi,1962)。研究知识难言性的重要意义在于:(1)个体或组织的隐性知识是一种高度专用性的、难以转移的且难以模仿和替代的非竞争性要素,这意味着经济个体和组织具有是异质性;(2)知识的很大一部分是难言的,如何把隐性知识转化为可以表述的、规范的显性知识而加以利用就显得相当重要;(3)隐性知识是难以直接通过市场交易来进行计量定价的,需要一种特别的定价机制。
(三)演进经济学关于知识创新机制的研究
对知识性质的上述判断、理解与解释,为经济学家们研究知识演进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演进经济学家眼里,知识演进机制就是知识创新机制,而关于“怎么做的知识”的技术的创新与知识的创新二者并无本质上的差异。演进经济学家们关于知识创新机制的研究主要是围绕技术创新来展开的。在现有的文献中,有关技术创新、知识创新机制的研究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 创新的动力源研究。schumpeter(1912)是最早研究知识创新动力源的经济学家, 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他认为,不论是在经济组织外部,还是在企业实验室中产生的科学技术,都是创新的源头,进而提出了“科技推动说”。 schmookler(1966)对此提出了异议。他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创新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也是一种追求利润的经济行为,要受市场需求的引导和制约。换言之,在刺激科技创新方面,需求比科技进步更重要,由此形成了“需求拉动说”。mowery & rosenberg(1979)则指出,供给和需求都是创新成功的重要决定因素,只是在不同产业中以及在创新的不同阶段上,二者的重要性可能会有所区别,但是,无论如何,技术和市场都是创新成功的基本因素。对于创新而言,科技推动与需求拉动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补充、交互作用、缺一不可,这就是创新的“双因素说”。
2. 创新的契约载体研究。marshall(1890)指出,知识是生产中最有力的发动机,而组织则有助于知识的形成。penrose(1959)则直接把企业的本质理解为在知识积累过程中不断扩展其生产领域的机制,也即“企业是知识创新体”。在penrose看来,企业新知识的积累,就是以某种特定方式,把关联的和正式的知识转化为非正式程序化的富有针对性的隐性知识的过程。通过这样的一个过程,就逐渐形成了程序化的决策机制,从而有利于企业管理者才能的充分发挥,有利于企业的健康成长。在penrose的基础上,nonaka(1994)构建了一个企业内部知识创造螺旋的动态模型,在该模型中,企业知识创新与知识积累过程被具体描述为四个知识转化模式,即隐性知识向隐性知识的转化、隐性知识向显性知识的转化、显性知识和显性知识的组合以及显性知识到隐性知识的转化等,这四个模式互为一体、相互转化,共同构成企业组织知识创新与积累的机制。
知识拥有状况框定了企业知识创新与积累的几率,进而决定了企业的成长过程。20世纪80年代初兴起的企业能力理论把企业内生的知识和能力的积累看作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来源,17其中,对企业的竞争优势起关键作用的知识和能力被prahalad & hamel(1990)称为核心能力,企业正是通过其特有的核心能力的积累及由此所决定的竞争行为或战略来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和超额利润的。nelson & winter(1982)的企业演进理论推动了这方面的研究。他们认为,在企业演进过程中形成的生产性知识和能力表现为组织“惯例”,惯例框定了企业应对市场变化的行动方式,决定了企业的竞争策略及其后果。同企业的核心能力一样,表现为惯例的知识也是高度隐性、难以模仿和替代的。nelson & winter同时指出,惯例象生物进化理论中的基因,虽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惯例也要相应地作出调整,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惯例才具有生命力。
另外,teece、pisano and shuen(1990)的动态能力理论则从演进的视点具体分析了企业核心能力的更新等组织发展问题,这引起人们关于如何运用已有知识去开发新知识问题的研究。近年来兴起的组织学习理论就是对此的发展和深化。组织学习理论的基本命题是:(1)企业知识创新的方向并不是随机的;(2)企业内部学习的功能在于实现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的顺利互动转化,这与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密切相关;(3)对于风险和不确定性都很高的创新技术而言,企业的外部学习也是至关重要、不可缺少的;(4)当代市场经济中的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是以经济网络为运营平台的。
3. 创新的生态系统研究。考察创新理论发展史,20世纪60~70年代,关于创新过程,大多数学者认为:(1)创新的过程遵循发明—开发—设计—中试—生产—销售这样一种线性的过程,研究与开发、生产与销售之间以及与创新相关联的各类组织之间的信息流动是单向的,不是一种互动循环;(2)整个创新过程都是在企业内部进行的,企业是唯一的创新主体;(3)创新与扩散过程是可以明确加以区分的。随着创新研究的不断深入,许多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nelson and winter(1982)较早认识到,创新过程的长期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创新不是一种由发明到扩散的简单线性模式,创新能力也不是仅限于企业组织。1987年freeman提出了国家创新系统概念,后经lundvall(1992)、nelson(1993)等人的努力发展为国家创新系统理论。该理论认为,创新是一种交互的学习过程,是不同主体和组织相互作用的产物;创新主体是一个系统,是企业、科研机构、教育部门、中介服务机构、供应商和客户等所组成的复合体,企业创新离不开其他经济主体的协作;创新活动是一种动态的、相互反馈的非线性过程;创新是一种连续性的过程,创新与扩散是交织在一起的,扩散过程存在增量创新,而创新过程本身就是新思想、新观念的扩散。
国家创新系统理论研究了创新的生态系统性,但并没有进一步研究生态系统的形成和创新优势的机理问题。这则是当前颇为盛行的集群理论研究所关注的重点。saxenian(1994)、钱颖一(1999)、chong-moon lee、william f. miller 、marguerite gong hancock & henery s. rowen(2000)等学者认为,知识创新是一个生态系统,成功的创新需要一系列的环境条件。硅谷作为创新与创业精神的栖息地,是由多种要素共同构成的,如大学、研究机构与产业界的互动、不断促进创新的风险投资机构、鼓励创业的氛围、流动的高质量劳动力等。这些要素之间构成了某种复杂的、动态的、相互依存的演进关系。williamson(1975)、dunning(1997)、porter(1998)、bresson(1999)等认为,产业集聚所形成的知识外溢与信息共享机制、降低交易费用的机制、互补性机制以及竞争机制等增强了企业的创新能力,而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又增强了整个集群的竞争优势,由此形成了企业与集群网络共进的产业经济发展格局。
综上所述,遵循演进经济学范式,人们对知识性质以及知识创新有了更为透底的认识,知识的经济学研究由此跨入了一个新阶段。
六、知识经济学范式:一个结论
经济学家们对于知识的研究是依托于严谨的经济学范式之中的,同时也是随着经济学范式的变化发展而不断深化的。上文我们是以范式演进的角度来梳理既有的关于知识的经济学研究文献的,从中,我们可以形成一个极有意义的经济学范畴——知识范式。
之所以能够形成和提出知识范式范畴,理由有三:
第一,知识的经济学研究的进展是极其鲜明地附着于、渗透于、深化于经济学范式的演进之中的。从古典经济学范式到当前的演进经济学范式,都在不同的角度、层面与视点注入了关于知识以及知识经济分析的理论传统与纲领启迪。知识的经济学分析需要对现有的经济学范式进行高度综合与概括。综合出创新,概括出新意,知识范式的提出,其要义即在此。
第二,从本质上讲,知识范式是从属于演进范式的,但又是可以从中相对独立出来的。一般地讲,演进范式可以解释一切经济行为以及经济行为所依附的经济运行机制动态变化的根本内涵与本质特征,它所关注的对象与要解决的问题是高层面的,同时又是具有高度抽象意义的。鉴于知识作为当代经济运行的一个极为突出的生产要素的身份,有必要对知识配置、知识创新及其相应的运行机制等问题给予特别的关注和青睐。这方面的深入研究,需要一个独立的范式。
第三,总体而言,经济学家们对知识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知识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还不成熟,还大有探索的空间。提出知识范式范畴显然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与理论生命力。
笔者认为,知识范式的保护带是古典范式保护带以及演进范式保护带的自然延伸。具体包括:生产方式变迁的内生性、knight意义上的不确定性、有限理性与信息不完备性。
与保护带相适应,知识范式的内核可概括为:关于知识配置的经济耗散系统。这包括如下两层含义:(1)它是一个经济系统。一方面,知识分工以及知识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知识要素配置是一个系统的范畴;另一方面,在各类生产要素中,只有知识才是一种附着在劳动者身上的,最为真实、最为内在的要素,而劳动者又是经济运行系统各个层面的全方位的参与者。因此,知识配置系统与经济运行系统是相互嵌套在一起的,知识要素是根植于经济运行系统的基本因子,渗透在经济运行的所有层面。研究知识配置,就必须研究经济系统的各个层面;(2)这个经济系统是个耗散结构。18经济耗散系统指的是在开放的、非均衡的条件下,通过非线性机制、正反馈机制和有规律性地波动涨落而最终形成的一种自组织和自适应系统。耗散结构的意思表明,系统处于一种动态平衡中,在远离均衡态的非线性区内,一个非常小的随机扰动或涨落就会通过以上机制的作用而放大发展为一个整体宏观的巨大涨落,使系统进入不稳定状态,达到一定阀值后又通过自组织再上升到一个新的有序状态,形成一种充满活力的、螺旋上升的有序结构。我们认为,经济耗散系统深邃地揭示了知识配置的内在属性,也是对知识本质的准确概括。
近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史表明,一种经济理论是否完美与慎密,取决于该经济理论的研究范式。一个规范、成熟、严谨的研究范式具有强大的经济解释功能与广阔的理论拓展空间。某种既定的范式(尤其是其内核)在一段时间内往往是确定的,甚至是刚性的,但建立在此范式基础上的某个经济理论却具有相当的弹性与柔韧性,可以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而不断拓伸。同样道理,知识范式的提出,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学术界对知识的经济学研究已经有一定的理论积累,并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也为我们对以知识为对象的经济学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规范的讨论框架。我们可以基于这样的知识范式,循着前人的研究成果,直面当代知识经济社会的新势态、新景象,作出更新、更广、更深的知识理论的开拓。这当中,笔者认为,如何全面透析知识范式的保护带,深刻理解知识的本质与特征,从知识及其知识配置的内在运行机理等层面来认识和把握当代社会再生产方式,以及如何深刻领会知识范式内核,准确剖析知识利用、传递、学习与创新等问题,具有广阔的探索空间。而现有的文献在这些方面的研究显然还不够深入、不够系统、不够全面,尤其是在关于知识配置的经济契约制度分析方面,现有的研究还相当薄弱,这当中大有可为之处。作个大胆的假设,笔者甚至认为,把关注的目光与重心聚焦于此,或许会成为知识经济学研究的一个主要方向,甚至可能引发一场关于知识经济学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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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卒中单元;脑卒中;经济学评价;成本效益
中图分类号:R743.3 R25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349(2012)08098903
1 卒中单元概述
卒中单元(stroke unite,SU)模式是指具有诊疗指南和规范指导的、有组织化的多学科专业人员共同参与治疗和护理脑卒中患者的医疗综合体模式。医务工作者根据循证医学公认的卒中治疗指南,在固定或不固定区域,以卒中小组为核心,通过高度组织化的形式为脑卒中患者提供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这是一种以组织化形式管理住院卒中患者的新型医疗模式,不但汇集临床多学科和多项技术,而且把它们有条理地组织起来,发挥最大功效去治疗脑卒中患者[1]。随着循证医学研究深入,国内外学者开始通过卒中单元的卫生经济学研究来探讨卒中单元对医疗费用的影响以及与疗效的关系,分析发现:在目前所有缺血性脑血管疾病治疗中,最有效的方法是卒中单元,其次是溶栓、抗血小板和抗凝[2]。与传统以药物为主的治疗模式相比,卒中单元模式并发症发生率低,住院时间短,再次住院率及病残率低。联合卒中单元亦可促进脑卒中患者的运动功能及日常生活能力的提高[3]。
2 卫生经济学评价方法
卫生经济学研究中主要有3种方法对方案进行分析评价:成本效益分析(CBA)、成本效果分析(CEA)和成本效用分析(CUA)。
CBA特点是产出评价用货币表示,是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进行测量的一个综合指标。CEA特点是产出评价使用能够反映人民健康状况变化的指标,如发病率、死亡率、治愈率、好转率、人均期望寿命等,直观反映客观情况的变化,适宜于同一目标不同卫生活动方案之间的卫生经济学评价。CUA特点是产出评价以生命为指标,以人们对生命质量的满意度为权重,比较各备选方案的投入以及所获得的效用值,主要指标有质量调整寿命年(QALY)和失能调整寿命年(DALY)两种,在卒中领域中QALY较常用。
3 资料收集
国外文献通过PubMed、OVID、Springger等专业数据库以“stroke”、“stroke unite”、“economic evaluation”、“costeffectiveness”、“costbenefit”、“costutility”等为关键词检索2001年—2011年相关文献。国内文献通过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CBM)、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以“卒中单元”、“脑卒中”、“脑卒中经济性”、“脑卒中成本效益”等为关键词检索2001年—2011年相关中文文献。本研究只收集卒中单元的卫生经济学文献,剔除综述、会议摘要等,共计12篇。
4 国内外研究现状
4.1 卒中单元模式疗效及费用研究 日本Yoneda等[4]根据缺血性卒中患者入院时TOAST分型及严重程度分类,比较各型患者住院时间、美国国立卫生院卒中量表(NIHSS)评分、出院时改良Rankin量表(mRS)评分、每人平均费用等,发现心源性栓塞患者入院时NIHSS评分较其他型高,进入NICU比例及每人平均费用较高,但是出院时各型mRS评分差异却没有显著性。提示心源性栓塞患者神经损伤更严重,住院时间更长,平均每人的费用更高。
英国LuengoFernandez等[5]通过Logistic回归分析得出影响住院率的主要因素为NIHSS评分和卒中类型中的原发性脑出血(PICH)和蛛网膜下腔出血(SAH),影响住院时间的主要因素为入院时NIHSS评分。统计一年的诊疗费用,按卒中严重程度调整后,发现影响诊疗费用的主要因素为颈动脉狭窄程度;同样如果按颈动脉狭窄程度调整后,发现影响诊疗费用的主要因素为NIHSS评分。同时,当NIHSS评分≤18分时,诊疗费用与NIHSS评分线性相关且随NIHSS评分升高而增加;当NIHSS评分>18分时,此时病死率高且致残率高,治疗费用则随NIHSS评分升高而减少。因此卒中的严重程度即NIHSS评分是预测诊疗费用的重要独立因素。
4.2 不同卒中治疗模式的卫生经济学评价
4.2.1 卒中单元 澳大利亚Cadilhac等[6]进行卒中单元、移动卒中单元、普通病房诊疗差别的SCOPES研究,证明卒中单元组接受全部15项诊疗项目比例和至少接收14项以上诊疗项目比例比其他两组高,卒中单元组治疗效果更好。Moodie等[7]在SCOPES研究基础上统计发病后28周上述3组患者实际接受全部15项诊疗项目的比例、并发症发生率和住院及康复费用,提示移动卒中单元组平均费用最高,普通病房组平均费用最低。费用组成上,卒中单元组住院费用所占比例最低,康复费用所占比例最高。证明卒中单元是这三种卒中治疗模式中最经济的治疗模式。
摘 要:
旅游发展作为经济增长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关系成为旅游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内容。本文基于国外主流旅游经济学文献所认同的旅游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假说(TLGH),从方法论角度,分别就这种假说是否存在的时间序列数据分析、静态面板数据分析、动态面板数据分析与面板协整分析研究文献进行系统梳理。基本思路是,在总结国外研究文献对TLGH研究优劣势的基础上,据此初步揭示出TLGH研究框架的基本路径,并对我国TLGH研究的理论拓展与实证分析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旅游发展; 经济增长; TLGH; 研究综述; 国外
1 引言
关键词:城市经济学;发展现状;未来展望
1.城市经济学概述
1.1 城市经济学的含义
城市经济学是研究城市在生产、成长、城乡融合的发展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及其规律的经济学科。在现代社会,经济价值的实现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城市经济学的研究也从单纯的经济研究扩展到与经济相关的其他领域中。发现城市产生、成长、城乡融合的规律、探求城市经济活动中各种生产关系,是城市经济学的主要研究目的。
1.2 研究城市经济学的意义
在生产力高速发展的今天,城市成为人类社会最主要的结构,城市发展的状况不仅决定着人们的生活质量,还决定了城市环境中的个体发展的可能。研究城市经济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探求城市发展的规律以及生产关系,城市经济学研究的结果对引导城市的发展方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除此之外,城市经济学研究的结果能够评价和预测城市的“生命力”,能够为我们选择生活环境提供帮助;另外,城市经济学的研究结果还有助于揭示城市生态发展中的自然与人类生活的关系,这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是一致的。要探讨人类生活与环境之间的互动的发展,就必须进行城市经济学研究。
2.城市经济学的发展现状
2.1 城市经济学的研究领域
城市经济学于上世纪中期成为西方工业国家社会研究的重点学科,城市功特殊功能区的划分使城市经济学开始对城市郊区化、都市化、城市发展的结构以及城市的区域特征进行研究;城市区域的不断扩大使得城市更新、城市土地利用、交通规划、对城市公共设施和城市环境建设进行研究也成为城市经济学研究的内容。到了20世纪晚期,我国开始对城市经济学研究加以重视,除了以上的城市经济学研究之外,全球城市经济学研究呈现出三个共同的特征:首先,由于城市的不断增长,由于社会生产生活造成的污染成为人类生活中的巨大问题,研究城市化和自然生态的协调成为城市经济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其次,城市发展使人口流动加剧,进而引起城市就业、消费和人力资源利用等问题,这也是现代城市经济学研究的重要领域;最后,经济全球化发展带来城市文化的交流,使国际都市的发展对比和竞争力研究成为城市经济学研究中的热点内容。
2.2 城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科学研究需要有严谨的研究方法作为指导,才能够在研究过程中保证研究手段和研究结果的客观性,才能够使科学研究为真实生活提供指导和建议,城市经济学也是如此。城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总结为两大类,一类是使用区位分析的方法,即对城市中的微观经济学的研究,例如对城市内部商业区的建设、居民住宅区的规划、城市设施建设等进行研究,此类研究常用问卷调查、访谈、个案分析、对比分析等手段进行研究;另一类是从宏观层面探讨城市经济问题,忽略城市内部的空间结构特点而将城市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例如对城市人口发展的研究、生态问题的研究、资源利用的研究等,此类研究多应用各种元分析方法对研究目的进行探讨。无论采用何种路径和研究方法,城市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原则始终是:客观、严谨、适用。
2.3 城市经济学研究的结论
我国城市经济学研究发展至今,在城市经济学研究的各个领域上都得出了十分符合我国国情的结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在宏观的城市经济学研究中,研究城市化进程中的道路与城市圈进化问题,认为城市圈和城市发展以道路的形成主要原因,这使得我国的道路建设一度成为城市发展中的重点内容;研究城市化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发现我国经济结构发展的不均衡是导致城市发展不平衡的主要原因、得出了“城市化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互动性是建设现代化城市之根本”的结论;探讨城市化水平的测量问题,发现城市常住人口量是城市化测量的重要指标;在微观的城市经济学研究中,解释城市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所得的结论包括不同城市区域的土地使用和经营管理权力划分对城市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城市规划应遵循艺术性和科学性的原则、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对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进行城市生态重构、发展“城中村”等行为对城市发展的促进作用、城市建设规模失控、土地资源枯竭、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和加重企业负担会影响城市的健康发展等。
2.4 城市经济学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很多社会学领域都存在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脱节的问题,这也是城市经济学发展中出现的最主要问题。首先,城市经济学理论研究始终是薄弱的,很多研究结论是基于当前城市发展状况的,因此,当城市行政管理人员将城市经济学研究结果搬用到城市管理上的时候,研究结果对城市发展并不能起到十足的促进作用,对城市经济学研究结果的否定和忽视就此产生,这在城市经营当中尤为明显。不恰当的城市经营观也是城市经济学应用中的弊端:有人将城市视为超企业的经济实体,进行城市产业发展和建设发展的经营比比皆是;还有观点认为城市经营就是经营城市者通过创造、提供有价值的城市产品以满足城市消费者的需要和欲望,这成为城市经济发展和文明发展的主线,这实际上是不符合城市经济学研究结论的,“畸形”的城市也因此产生。
3.关于城市经济学的未来展望
3.1 城市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将进一步细化
追求城市经济学研究的前瞻性,使城市经济学研究结果具有“预测”功能,能够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起到指导作用,规避城市发展的风险,是目前城市经济学研究的主要目的,这就意味着城市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将进一步细化。除了继续在目前的宏观城市和微观城市的研究路径中继续发展之外,探索文化发展与城市发展的内在机制,解释城市发展、文化发展、经济发展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以后城市经济学研究的重点内容。社会文化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不同城市的文化风格不同,经济发展状态不一,城市发展历程必然有区别,城市发展趋势也不相同。无论是在宏观城市经济研究还是在围观城市研究领域,将城市经济研究细化到探讨文化元素方面,将对预测城市发展以及为城市发展提供预测性建议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2 城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创新
采用问卷调查、实际访谈等方法进行微观的城市经济学研究,采用对比研究、文献分析等方法进行宏观的城市经济学研究,仅能满足目前的城市经济学研究要求,在未来的城市经济学研究过程中,研究方法的创新是十分必要的。为了使城市经济学的研究结果具有前瞻性的作用,进行跟踪调查、进行不同年代的城市发展总相比对研究、探求城市发展的共性,进行空间上的横向对比研究,是模拟化的“实验研究”方法,这能够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预测性的研究结果。另外,在城市内部的不同区域进行对比性的实验研究也成为可能、进行试点性的城市发展行为研究成为以后研究的主要方法,这些创新性的研究方法的使用,都能够为城市经济学研究提供动力。
3.3 城市经济学研究结果作用范围更广
现代城市发展受到全球信息化和知识经济发展的影响,便捷而快速的信息交流不仅使城市经济学的研究手段更加先进、研究更加高效,也使得研究结果的作用范围更加广泛。在信息化的支持下,针对一个城市的发展研究结果会很快被其他国家和城市经营者接收到,比对当下城市发展的状态,并采用其他国家和城市经济学研究的结果继续完善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手段,成为城市经济学研究结果的作用方式之一;另外,跨国公司已经成为当前大多数城市的经济发展动力之一,这使得城市经济学的研究结果从单纯的“对政府经营城市提供帮助”逐渐发展为“为相关经济体的发展提供帮助”,跨国公司和连锁企业的发展也需要借助城市经济学研究的结果,这也是城市经济学研究作用范围扩大的表现。
3.4 城市经济学研究受到政府大力支持
城市经济学发展对城市发展、社会文化发展、经济发展乃至自然生态发展的重要影响,使世界各国和各级政府更加重视对城市经济学研究本身的建设。我国确定城市经济学的二级学科地位,允许全国各高等院校设立城市经济、城市管理等本科专业、大力发展城市经济学研究生教育,在条件具备的大学和城市,设立城市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将城市经济学的学科重点基地建设纳入教育部哲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设规划中就是政府大力支持城市经济学研究的表现,随着城市经济学研究的不断发展,政府对城市经济学研究的投入将不断增多,城市经济学在社会科学中的地位,将逐渐由边缘学科向学术研究的中心靠近。
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经济学研究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要领域,城市经济学研究在内容、方法上都在不断发展,即使城市经济学研究还存在一些问题,但研究结论已经为我国城市发展起到帮助,除了城市经济学本身的不断发展进步之外,政府对城市经济学研究的支持,终将使城市经济学发展成为我国社会科学的核心内容,城市经济学研究也将为我国乃至全球城市发展起到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