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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防总、省、市防指的要求,结合我区防汛实际,就今年防汛工作提出以下要求,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超前部署落实水库防汛工作
各街道、各部门要把确保水库安全作为安全度汛工作的首要任务,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突出抓好病险、在建水库安全度汛,特别是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要逐一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包工程责任人要组织做好对分包工程的自查,自查情况要由包工程的责任人签字后上报防汛指挥部门备案。要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落实以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分级、分部门责任制,逐一明确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防汛指挥调度权限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审批权限。要加强水库应急值守、预报预警和转移避险工作,切实把管理、预案、制度、队伍、物资落实到位,确保大坝及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汛期不严格执行已批准的调度运用方案,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二、加强监管做好河道防洪准备
加强河道监测管理是做好河道防洪工作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要加强雨情、水情监测预报,完善优化洪水预报,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见期。抓紧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及除险加固工作,对跨汛施工的工程,明确度汛施工方案和抢险预案,落实抢险救灾措施,确保安全度汛。要搞好洪水调度,在完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洪水管理。要认真抓紧对河道行洪通道、水库泄洪通道等进行排查,对阻水障碍,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要顾全大局、识大体,上下游、左右岸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调,避免造成人为障碍;对水库泄洪、水库开闸,有关单位要及时发出预警,通知有关方面做好准备,确保安全。要充分做好抗洪抢险各项准备,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加强工程巡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要做好蓄滞洪区运用的准备,汛前要完成人员撤退转移预案和措施的制定,确保蓄滞洪区运用时区内人民群众能够安全有序转移。
三、提前防范抓好山洪灾害预防
要进一步完善非工程措施。着力加强基层责任组织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防御体系。要不断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特别是山区以及流动人口的防灾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高度重视台风暴潮灾害防御
要认真总结防台风暴潮工作的经验教训,进一步落实预测预报预警、人员转移避险、船只回港避风等各项机制,按照"防、避、抢、救"相结合的原则和要求,分阶段分步骤、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防御工作,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本着专防和群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抓好专业抢险队伍建设,加强与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军地联防联动机制。
五、科学统管防止城市内涝发生
区城市防办要依照职责充分发挥组织牵头作用,组织协调好城区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与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紧密配合,共同努力,切实把预防和抢险措施落实到位,明确社区、街道、企事业单位等防汛责任,落实地下商场、车库等地下空间和公共设施的防汛措施,杜绝安全隐患。沿海各街道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防汛检查,对城市建设侵占河道或者截断排水管网等现象要加大整改督促力度,规范运行管理,提高防御台风暴潮的能力。
六、扎扎实实做好责任制度落实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标准内洪水水库不垮坝、河道不决堤、内涝少成灾;坚持防汛与抗旱并举,控制与管理结合,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水资源,努力实现兴利最大化。
二、防汛重点
(一)水库。我区现有的三座水库,是今年内河防汛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三座水库均位于兴隆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其中,位于兴隆村的兴隆水库,总库容78万立方米,兴利库容40万立方米;位于大岭村的大岭水库,总库容16万立方米,兴利库容10万立方米;位于钅广村境内的钅广村水库,总库容20万立方米,兴利库容12万立方米,三个水库均属小二型水库。其中,兴隆和大岭水库为“头顶库”,尤其是兴隆水库多年来一直处于“带病”运行状态,威胁着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市内兴济河防汛安全。
(二)河道。我区现有三条内河,其中,玉符河上游与历城区接壤,下游与槐荫区相连,全长24.5公里,是承担卧虎山水库下泄南部山区洪水的重要河道;兴济河源于兴隆办事处兴隆水库,至南外环路进入城区,全长(城外段)3.2公里;腊山河源于七贤街道办事处桃花沟,贯穿七贤、白马山两个街道办事处,经朱庄、腊山西村进入槐荫区,全长7.4公里,防洪标准40立方米/秒。因周边群众水患意识相对较弱,在河道内乱搭乱建,造成河道淤积,排水不畅,进一步降低了河道的行洪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抓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兴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列入*8年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计划主汛期前完成主体除险加固工程,*8年年底前完成全部工程。鉴于该工程属跨汛施工工程,区水务局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公开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各项基本建设制度,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要强化施工安全管理,认真研究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全度汛计划和应急预案,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兴隆街道办事处要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度汛方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二)做好汛前检查和治理工作。区水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对沿河、沿库村(居)、企业进行排查摸底,督促其认真落实防汛责任、任务和要求;对沿河房屋等建(构)筑物,尤其是危房、险房要进行全面检查,能加固的加固,不能加固的彻底清除;要加大综合整治工作力度,力争在主汛期前完成各水库和河道清淤工作,提高水库蓄洪和河道排洪能力。
(三)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有关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辖区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防汛工作预案,切实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水库、河道下游的街道办事处和村(居)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切实增强群众的防洪意识和自救能力;要根据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转移应急预案,险情出现时,立即启动预案,迅速组织群众转移,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居民的食宿、医疗、安全保卫和救灾物资的征集、发放等各项工作。
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以深化“三创”活动为抓手,以统筹城乡水利一体化发展为工作主线,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解放思想、凝心聚力、加快发展,全力抓好重点水利项目建设和推进,全年共完成重点水利工程投资3.5亿元,争取省级以上无偿资金1.84亿元,圆满完成了各项年度目标任务。
(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三年任务圆满完成。今年是省政府和市政府确定的三年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最后一年,全市年底前要全面完成规划内的5座大中型水库、174座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对此,局党委高度重视,年内先后召开了8次工作会、现场会,与项目区签订了责任书、明确了进度节点控制目标,组织专项检查小组深入施工一线检查指导10多次,督促各级打破常规、优化方案、倒排工期、加班加点、加快施工进度。各参建单位面对年初严寒天气,元旦春节不休息,每天24小时作业,人员轮流作业,人歇机械不歇,并创造性地采取温室大棚、电热毯包裹等办法,有效克服了长时间低温天气对施工造成的不利影响,保证了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目前,全市5座大中型水库、174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按照姜大明省长提出的“安全、如期、优质、全面”的总要求全部完成,其中,所有大中型水库全部通过了省水利厅的竣工验收。共计完成投资4.5亿元,其中今年完成投资1.74亿元。所有已加固的水库工程质量良好,全部投入使用,蓄水兴利,发挥效益。
(二)农村通自来水工程全面推进。围绕市政府确定的“年内使全市农村通自来水率达到92%”的目标,各级水利部门抓住国家实施饮水安全的机遇,积极争取项目,精心组织实施。通过努力,全市共计44个村和农村学校饮水安全项目列入了国家和省资金预算,争取省级以上资金1066万元。32个饮水安全项目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共落实市级配套资金884万元。市里先后召开了五次专门会议,与各区签订了责任书,各级水利部门靠上协调,加快了项目实施进度。目前,76个村自来水工程已全部完成,超出年初计划6个村,共计完成投资3055万元,解决了6.7万群众吃水困难。同时,争取市政府批准印发了《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为工程长效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牟汶河拦河闸二期工程取得实质性进展。积极协调,主动作为,深入细致的开展征地、附着物清理和非法采砂治理等工作,共召开了两次指挥部成员会议,其他协调会20余次,与莱城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人员不畏艰险,敢于碰硬,坚持原则,排除万难。同时,优化施工方案,加强督查调度,本着“先易后难、进度与质量并重”原则,安排施工企业对协调工作做好的区段跟上作业,见缝插针,多点开花,保证了工程进度。目前,难度最大的征地、附着物清理、砂堆外运等工作已基本完成,修筑河堤4.2公里,坝基高喷防渗板墙7600米,完成投资8716万元,较好地完成了年度施工任务,为实现如期完工、按时向发电厂供水的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水利前期工作和项目储备得到进一步加强。集中人力物力,高质量完成了各区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报告、市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报告、市中小河流治理和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等[FS:PAGE]重要规划的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全市水利建设规划体系,为科学组织水利建设,争取国家补助资金提供了重要依据;钢城区金水河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通过了黄委评审和省发改委批复,工程设计库容为1190万立方米,概算总投资为3.9亿元。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前期工作,成立了市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完成了经费测算,组织人员参加了国家级普查培训,为下步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五)全力做好防汛工作,为全市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针对今年以来全国极端灾害性天气频发的实际,立足防大洪、抢大险、救大灾,扎实做好各项防汛工作。先后召开了有市主要领导参加的全市防汛工作会和情况调度会,层层签订了防汛责任状,组织了拉网式防汛检查。结合实战需要,修订了各类工程防洪应急预案,落实了防汛队伍和料物,在大冶水库组织了防汛抢险实战演练。入汛以来,各级防指坚持24小时防汛值班,密切关注汛情,加强预测预警,合理调泄洪水,确保了全市度汛安全。
(六)大力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把解决农业生产中最需要的水源工程、节水工程等作为农村水利建设的重点,努力增加投入,加快建设。2012年新修维护塘坝24座,新修水窖38处,新修维护机井1173眼,新增节水灌溉面积2.73万亩,扩大、恢复改善灌溉面积7.2万亩。全面推进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年内发放移民补助2071.08万元。投资520万元,完成中央和省结余资金项目54个,有效改善了库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七)坚持不懈抓好水系生态建设,促进全市水生态环境改善。以“水清、流畅、岸绿、景美”为目标,积极推进以清淤、绿化为重点的生态河道建设,瀛汶河综合治理工程,总投资2725万元,完成投资1200万元,治理河堤6公里。龙马河综合整治工程完成投资1800万元,新建橡胶坝1座,综合治理河道1.6公里,浆砌石河堤3.2公里。加强以小流域治理为重点的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圆满完成了五色崖、两个小流域的治理任务,2013水土保持示范园完成了钢结构谷坊和绿色长廊建设。全市共完成水土流失治理53.5平方公里。
(八)大力推进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全市水资源的高效、可持续利用。把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主线,积极开展了6项控制指标的测算划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共排查77个取用水单位,查处非法取用水户16家,封停自备井7眼,纠正水资源费征收使用违规行为4起。全年完成水资源费2360万元,其中市直完成2300万元。严格实行用水计划审批制度,督导各取用水单位进一步完善了取水许可管理台帐,定期监测水源地水质,对入河排污口进行了两次“零点行动”突击监测,起草了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指导莱城区开展了节水型社会建设。3月10日,省水利厅在我市召开全省水政工作会议,肯定和推广了我市的做法。
(九)加快渔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渔业产业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市渔业振兴规划》,编制完成了《市渔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大力推广实施水库大水面生态高效养殖,积极引导休闲渔业发展,鼓励支持名优高效品种发展和特色养殖,努力打造高端高质“绿色水产品基地”。同时,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引导广大渔民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水产品认证,提高全市水产品质量和效益。全年完成水产品产量3300吨,实现产值5000万元。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全市渔业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
二、2013年工作计划
(一)大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2013年,继续抓住国家实施饮水安全的机遇,把农村“饮水安全、改造已建工程和新建自来水工程”三项工作结合起来,推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进一步提档次、上水平。全市计划新建改造7[FS:PAGE]0个村,解决5.7万群众吃水问题,其中莱城区42个村;钢城区21个村;雪野旅游区7个村。估算投资2343万元,工程全部完成后,全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
(二)抓好河道综合治理工作。加大对全市中小河流的治理力度,继续抓好瀛汶河综合治理工程,计划投资1525万元,两岸复堤、险工护砌河道4.5公里;争取开工辛庄河综合治理工程,对乔店水库泄洪闸至入牟汶河口14公里河道进行疏浚,堤防加固;搞好雪野旅游区通天河治理;全面完成拦河闸二期工程建设。
(三)扎实开展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规划编制、项目调度、技术指导、质量监督等工作,建设投资小、见效快的小型水源工程,扩大灌溉面积1万亩,恢复改善灌溉面积6万亩,发展节水灌溉面积1.5万亩。继续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四)搞好水土保持治理工作。2013年全市计划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0平方公里,其中建设基本农田3平方公里,栽植水土保持林16平方公里,发展经济11平方公里,生态修复20平方公里,新建小型水利水保工程300座。继续抓好水土保持示范基地和水土保持监测场建设,发挥水保示范基地示范作用,把2013建设成为省水利科技示范基地。
(五)认真抓好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落实好移民扶持各项政策,做好2012年度结余资金项目的实施工作,规划投资332万元,对22个移民村开展帮扶项目22个,受益群众2.2万人。
(六)全面抓好防汛抗旱工作。加强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做好旱情统计和测报,加强对各类抗旱水源的管理和调度,加强水源工程和抗旱应急工程建设,提高城乡抗旱保障能力。加强防汛组织体系、保障体系、预报预警体系和抢险救灾体系建设,全面落实防汛责任制,及早搞好防汛检查,抓好水毁工程修复及病险工程治理,备齐备好防汛物料,确保全市度汛安全。
(七)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节约工作。大力推进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严格贯彻水资源费征收政策,2013年全市计划完成征收水资源费2200万元,其中市直完成2100万元。
(八)认真搞好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积极推进我市水利普查工作,落实普查经费、搞好普查培训、做好台帐建设等,推动我市水利普查工作全面开展,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关键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问题;对策
水是生命之源,水利是农业的动脉,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通过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相关调查,指出现有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为今后水利工程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1、在设计方面问题:设计工作中存有偷工减料的行为。水利工程设计中,设计单位在整个设计阶段中施工方案基本无比较,只要方案可行即可且技术经济观念不强。
2、在施工方面问题:水利设施的寿命与工程的效益受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直接影响。当前,尽管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水平有了长足进步,但依然存在施工队伍的质量良莠不齐、质量监督制度不够完善、建设单位管理体系不够健全、施工管理中的不良风气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质量。所以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施工管理水平与建设质量。
3、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由于历史遗留体制的原因,本应由乡镇或村一级负责,而当前小型水利工程大多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一些效益好的部分工程由乡、村一级承包给个人经营,但是承包者只注重个人的收益,并未履行工程管理与维修的责任,镇、村一级的管理层也未担负起管护责任,因此导致工程老化与失修,综合利用率较低。这种管理体制已制约着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与良性发展。
4、工程划界不明确:长期以来,水利工程修建时很多是无偿占有土地,因此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界限难以划分,这就给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困扰。
5、缺乏专业管理人员:由于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在乡镇或村一级,并没有设置专职的水利专业管理人员,村级管理人员的文化水平不高,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规范不了解,导致工程超负荷或超标准运行,从而使工程的使用寿命大大降低。
6、管理设施滞后:水库大部分没有大坝观测以及雨与水情测报设施,汛期也只是仅仅依靠简易的水尺了解水库水位,尤其是石门水库,没有管理房与通讯设备,如果发生险情,运行调度与防汛抢险就会非常困难。
7、管理经费的不足与缺乏:小型水利工程大部分是属公益性工程,是无偿为农村的农业生产提供的灌溉用水服务及不收取水费的。政府部门没有工程维修养护方面的投资,大部分水利工程因为病险,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当前,小型水利工程大多处于有人建、没人管的状态,农民还是一等、二靠、三要政府投入建设与改造。既便对一些病险工程进行了除险加固以及新建了一些水利工程,但由于没有专人管理与养护,不久又会出现新的病情与险情,导致反复投资及多次重修的恶性循环。所以,进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与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管理长效机制,保证工程效益长久发挥。
二、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对策
1、要推行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与设计监理制:通过招标投标制,引进竞争机制,促使设计单位具有忧患意识,充分调动设计单位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加强建设单位对设计每一环节的监管,促使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严格控制设计的费用,积极鼓励设计单位做出好的方案与规划图。利用工程监理制度对设计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促进设计单位提高其设计质量。
2、严把工程质量:施工人员是工程施工的主体,施工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对工程能否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有直接影响。所以需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特别是现场技术人员的技能考核、培训,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要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把一些控制性指标灌输到每一个参建人员脑中,严格审查上岗资质。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及时发现并责令施工单位撤换那些不符合上岗的人员。
3、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可通过拍卖、承包及租赁与股份合作等形式有偿出让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与经营权。使国家、集体所有经营,转变为个人或法人所有与经营,并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新机制。
(1)对于现有水利工程设施要明晰产权并重新分配使用权。对小I与小II型水库要坚持乡镇及村统一管理,以承包租赁为主的方法;对其他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则要以拍卖、承包与租赁开发为主并逐级签订责任书。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水利局,要承担起监督与检查的职能。
(2)对于新建工程,要以明确产权并放开建设权与落实管理使用权为重点。只有建立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长效机制,则可有效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及充分筹集水利发展资金,以更好地促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与发展。
4、要建立有偿的灌溉制度:坚挣“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把原来的无偿灌溉较变为有偿灌溉。以制订合理的水费收取标准且要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基金。
5、积极鼓励社会资金的投入:市场机制的运用,并探索与完善农村水利投融资体制,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到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大力发展民营水利。积极鼓励单位与个人采取户办、联户办与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
6、健全管理机构与加强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素质:强化管理,就要开展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逐步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并全面提高水库管理队伍素质。
7、加强管理与维修养护:管理机构对小型水利工程设施要实行登记造册,绘制工程分布图要分类进行管理,并要对重点工程实施挂牌且要设专人重点管理,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工程维修养护费标准要制定合理,依据受益面积与各地的实际具体情况,向受益者与收益单位征收相应的费用,以用于工程维护方面;推行义务工制,并接受受益人或单位的义务工。并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用好经费,并做好项目建成后期的管理工作。
三、结束语
第一条为加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工程的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林业、公安、建设、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工程管理和保护职责。
第五条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经营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对保护水工程设施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七条国有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国有水工程,由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工程,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主要受益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型水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八条在依法制定国有水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制定管理方案,明确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没有制定管理方案的,不得立项。
水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设施未完成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正式移交水工程管理单位时,必须同时移交水工程土地使用权证书、水工程建设档案以及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文书。
第十条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纯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水工程隶属关系,由相应的地方财政承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准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所承担的公益部分所需经费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经营部分所需经费由水工程管理单位自行承担。
经营性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由水工程管理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定期对水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确定管理主体,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国有水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水工程进行安全监测,确保水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发现水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推行管养分离,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三条非国有水工程由其所有者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非国有水工程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应当保障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依法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并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纯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实行管理和经营分开。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
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应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所获得的经营收益应当用于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第十五条国有中小型水工程和非国有水工程,可以依法转让、租赁、承包;改变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水工程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与生态环境相适应。
水工程因丧失功能、严重影响环境,确需报废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报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报废水工程的拆除清理,由其所有权人负责。
第三章工程保护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有堤防的河道(含湖泊)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含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二)堤防管理范围为堤防本身、两侧护堤地、开挖河道及加固堤防所形成的充填区、堆土区等;在管理范围外100米(沙基地段200米)内划定堤防安全保护范围:
1.长江干流大中型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5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30米;
2.长江干流其他堤防、淮河干流(含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及其重要支流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3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20米;
3.其他河道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10米;
4.与人工堤防形成圈堤的高地,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
(三)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坝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一定范围:
1.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50米至10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200米至500米;
2.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30米至5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
3.小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四)水闸(涵闸、船闸)的管理范围为:
1.大型闸为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
2.中型闸为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
3.小型闸为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五)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六)渠道管理范围为总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至30米,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10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至5米。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水工程和非国有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划定。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建、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二十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其提出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附具防洪评价报告。防洪评价报告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自受理建设方案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需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依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开发补偿费。开发补偿费应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
第二十四条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未铺路面的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
确需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戗台或者护堤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要求施工,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路面(含路肩)的日常管理、维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工程状况提出车辆限制通行的要求。因维护不善等原因影响水工程安全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暂停通车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蓄洪区内安全撤退道路的管理和维护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审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作物或者在堤身种树;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电站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四)向水库倾倒垃圾或渣土,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五)损毁、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六)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七)其他影响水工程效益发挥、有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
(二)不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的;
(三)发现破坏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经营收益的;
(六)其他不履行水工程管理职责行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营活动防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移动、破坏水工程边界固定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相关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