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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环境整治
整治范围
规划区内不包括绳武楼主体建筑的重点保护区范围,面积1.7公顷,计25.5亩,1.7万平方米。
整治时间
从2012年3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具体项目分阶段实施(见附表)
整治内容
1、土坏房拆迁。主要拆除影响景观的土坯房、废弃的残墙破壁和乱搭乱建建筑物。共涉及9户13间,面积900平方米。
2、砖混建筑拆迁。共1间面积80平方米。
3、集散广场平整和绿化。主要平整路面、埕面,实现保护区内路面、埕面平坦。补植风景树、景观石和补植绿被等。面积9000平方米。
4、人行道铺装。主要拓通保护区内断头路、清理占道的柴草杂物和堆放物等,实现道路基本无坑凹,无遮拦物、无垮塌,并铺设不影响景观的仿古路面如鹅卵石等。长度共计600米。
5、污水管网整治。规划完善排水设施,从源头上解决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问题。长度共计700米。
6、管理用房的安置和整修。面积120平方米。
7、叶氏宗祠整修。主要采取“政府投一点,个人捐一点”办法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建筑面积250平方米。
8、主体河道清理和河岸美化。主要清理保护区内河道垃圾和积淤,疏通河道并美化河岸,确保汛期不影响重点保护区。长度300米。
9、桥梁拓宽和加固。原桥梁建于1994年春,宽3.5米,现拓宽和加固现有桥梁至大巴旅游车能通行。长度60米。
10、征用安置用地,主要用于安置被拆迁户和新建环楼路段。
整治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组织精干力量,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主要由拆迁队伍、施工队伍、后勤保障队伍组成。要把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责任要求进行明确,做到“拆迁整治一个方案,答复声音一个标准”,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进村入户作思想动员和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保护区内居民对保护开发绳武楼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整治工作家喻户晓。
三是抓全民参与。要公开整治活动全过程,不暗箱操作,让保护区内民民参与整治活动全过程,把政府主抓的整治活动化为村民的自觉行动,力促整治工作朝又好又快方向发展。
四是抓任务督查。进一步加强抽调干部的管理和任务督查,确保人员精力集中到位。要求每周开碰头会,分析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做到每旬一上报进度,促使整治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整治目标
1、以衔接绳武楼主体建筑为载体,确保实现规划要求,从根本改善保护区脏乱差现象。
2、以对接村容村貌整洁为目标,实现保护区环境清洁有序,区域内无暴露垃圾,提高群众环保意识、文明意识、卫生意识。
3、以提升游客对保护区满意度为根本,做好保护区整治工作,做大做强绳武楼文化旅游品牌。
软环境整治
1、成立文物保护管理组织,由县镇村和保护区居民代表组成的管理人员,共同维护管理绳武楼,落实日常管理保护人员工资待遇,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报酬落实到位。
2、收集和编纂历史典故。以省市县专家和当地贤达人士组成编委会,积极收集当地民间故事,并对保护区文物进行考察、论证、注解,力争汇总编辑成册。
几点建议
1、明确绳武楼管理权限和开发权限,我镇拟以招商引资形式合作进行绳武楼环境整治和旅游资源开发,可行否?
2、成立保护开发领导小组。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为实现确定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组织机构
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全专项行动进行统一部署和组织落实。
三、工作重点
(一)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查工作
对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例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检点是:
1、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案件整治情况,取缔关闭、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有无死灰复燃和整改不到位等问题。
2、在年饮用水源地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辖内水源保护和乡村饮用水源周边加强管理,严查和杜绝污染项目上马。制定切实可行的饮用水源保护应急监测和处置措施,杜绝垃圾、工业废物、畜禽粪便等污染饮用水源,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对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而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
(三)开展鸿盛工业园建设项目及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清查和整改。
按照鸿盛园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尽快完成域规划环评及报批工作。对已开工和未开工项目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引进企业和项目在完善各项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建立污染源档案,加强监测和监督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确定总量控制计划。
(四)对乡村及城郊结合部白灰、滑石粉、沙石等加工企业进行治理整顿.凡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要坚决取缔。对于有市场需求,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季节性临时加工企业,按要求予以规范整治,减少污染。
坚决查处和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避免污染向乡村转移。
(五)对大青山自然保护和生态示范、水源保护地及国道等交通干线两侧进行专项检查整治。
对以上域内和敏感内从事开发建设的项目,进行集中专项检查。对不履行环评手续,未执行“三同时”制度以及未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治理和恢复措施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停业。
(六)按照市政府和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和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结合城市供热管网建设的情况对辖内的7家单位11台燃煤采暖锅炉进行拆除并网;同时拆除改造二环路以内所有燃煤茶浴炉,改用清洁燃料炉具;对19家烟尘超标排放的单位进行限期治理。用煤单位必须全部使用低硫低灰份精煤。9月份起对用煤单位的储煤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七)加强对放射源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对涉及的6家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室和2家使用放射源的单位进行逐一排查,避免发生环境安全隐患,制定周密的环境应急预案。同时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查,确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对可能涉危的单位要认真了解,及时掌握情况的变化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同时要建立健全统计和管理制度及方案。
(八)加强煤炭市场的监督管理
根据市环保局关于对《进一步加强煤炭市场经营企业管理的通知》精神,对管辖范围内的煤炭市场加大管理力度。对落户在范围内的有经营许可证的10家煤炭经营企业(其中落地经营的2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增设防尘设施,杜绝扬尘污染。
四、工作措施
(一)工作职责
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由政府分管领导总负责,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在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分阶段召开工作调度会,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随时研究解决执法行动中出现的问题。
在环保专项行动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督办制度。经贸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等有关问题的查处;司法部门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负责监管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扬尘的控制等;水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的安全;工商部门负责对政府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监察局负责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污染的,依法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记者站要加大对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根据实际,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和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公开查处和限期督办,定期公布查处情况,必要时提请政府予以关停。
(三)强化舆论宣传。
根据实际,制定环保专项行动新闻报道计划。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环保局与记者站组织好专项行动的新闻报道,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报道各阶段工作情况,并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建立专项行动报告制度。
环保局监察大队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按时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按阶段进行总结汇报。
五、进度安排
环保专项行动分为动员部署、集中检查和整顿总结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至8月)
宣传、传达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部署。环保局、司法局、记者站积极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活动。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9月至10月)
各有关部门按照环保专项行动要求,结合本职工作,通过排查确定本辖内违法排污企业和违法排污行为,并依法予以整治,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各部门分别于8月10日、9月10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工作目标
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制定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重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全面排查境内重点污染源污泥处置单位,建立企业信息档案,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态势,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对象
(一)杭埠、丰乐两河干流及支流沿岸地区、万佛湖周边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县城污水处理厂、境内部分涉水企业及污泥处置单位;
(三)境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对在建项目中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针对化学品特性或特征化学污染物要求、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或补充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要重点核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已正式投入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针对特征污染物开展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境隐患整治情况。包括历次排查中发现的环境隐患整治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责令限期补充完善,督促企业结合自身危险化学品特点,查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情况。对贮存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以及拒绝联单检查的依法给予处罚。禁止将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作为一般废物处置。
(五)杭埠、丰乐两河干流及支流沿岸地区、万佛湖周边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对环境隐患整改情况和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开展“回头看”。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立即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堵塞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予以关闭。
(六)依据《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内容,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情况,是否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是否定期向地方环保、住建部门报告污泥处置情况;工业污水比例较高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检查污水处理厂和境内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泥产生量和转移量,污泥接收处置单位处置量及最终去向,是否存在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等违法行为。
四、时间安排
2012年11月15日前完成检查工作,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系统》填报检查信息和企业化学品信息,12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向市环保局和县人民政府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将本次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检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污控股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综合股对企业环评文件是否完善、工艺设备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进行检查;各责任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认真梳理,调查取证,统一移交环境监察大人立案查处。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积极协调县质检、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沟通,及时解决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和沿江沿河企业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做好与现有排查检查工作的衔接。
(三)加强联动,保证质量。形成上下联动机制,领导小组适时召开调度会,解决检查工作中遇到的技术等问题。加强信息传递,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各责任单位对检查工作负责,注重检查质量;加大监督审核力度,确保填报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突出重点、认真排查。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环保专项行动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重点加大排查力度,认真核查,不留死角,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档案,做到一企一档。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彻查到底,限期整改到位。发现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上报。排查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检查、审核等各个环节都要签字确认。认真梳理涉及危险废物污染纠纷和投诉举报、案件。加大投诉和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及时公布调查、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稳妥化解污染纠纷。
一、组织领导1、成立“**区城区锅炉烟尘污染整治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区政府副区长副组长:
**区政办副主任
**区环保局局长成员:
**区经委纪检组长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区技术监督分局副局长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向阳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新华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
**区环保局副局长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遏制矿产资源采选企业无序发展、污染严重的态势,消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矿产行业环保集中整治行动。为确保集中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和时间
范围包括萤石及所有金属矿产资源的开采和选矿(包括废渣、尾矿综合利用)企业;时间从20**年2月1日至4月31日。
二、总体目标
督促各县(市、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监管,提高矿产行业环境管理水平,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消除环境污染隐患,遏制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破坏日益严重的势头,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三、工作任务
结合生态类建设项目调查结果,督促各县(市、区)关闭淘汰辖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位于环境敏感区、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督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环保要求的企业完善环境审批手续,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督促环境审批手续齐全的企业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应急措施。
四、工作标准
(一)应关闭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停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20**年2月28日之前依法下达关闭文件,3月底前按标准关闭到位,具体标准为切断生产用水用电,清除生产原料,拆除主要生产设备,注销有关证照。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
2.无污染治理设施,直排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3.生产中无生态保护措施,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
4.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或对其有较大影响的;
5.已造成周围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的;
6.因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引起群众多次、集访,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7.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二)停产补办环保手续企业。
1.在建或已建成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未经环保审批的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于20**年2月28日前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4月15日前将环评报告提交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逾期未办理的,予以关闭;
2.有环保审批手续且已投入生产或试生产超过三个月,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于2月20日前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三)限期整改的企业。对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完备,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必须立即停产并限期整改,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四)允许生产企业。经现场技术核查,环保手续齐全,各项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可继续生产。
五、工作步骤
(一)排查阶段(2月1日—2月20日)。各县(市、区)结合生态类项目调查结果,对本辖区内矿产采选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梳理,并于1月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矿产采选企业环境集中整治工作方案,1月20日前上报辖区内矿产采选企业情况汇总表,并提交建议关闭和限期治理的企业名单。
(二)核查阶段(2月21日—3月10日)。针对各县(市、区)上报名单,局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抽查,对企业的“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相关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维护运行情况、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及内部环境管理情况、污染物排放、生态保护情况及周边环境状况等进行检查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治建议。对各县(市、区)环保局建议关闭和限期治理的企业进行核查,最终确定拟关闭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
(三)整改阶段(3月10日—4月15日)。各县(市、区)按照排查结果,分类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加强督查指导,确保按期整改、关闭拆除到位。
(四)验收阶段(4月16日—4月30日)。组织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整体验收。结果列入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整治工作措施不力、效果不佳的,将对政府环保责任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对该地区实施区域限批。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集中整治工作是根据市领导的有关指示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开展的,是对2007年开展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活动的一次“回头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市环保局成立了由李明智局长任组长、局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也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并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对这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制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对整治任务进行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二)认真排查,摸清底数。各县(市、区)要结合今年开展的生态类项目调查工作,进一步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和项目进行排查,切实摸清底数。调查人员对每个企业、每个尾矿库都要亲自到现场,真正了解项目的地理位置、生产状况、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敏感点及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等情况,认真填写调查登记表,确保上报的企业情况真实客观。
(三)严格执法,整治到位。对排查出存在问题的矿产企业,要严格执法,从严查处,整治到位。
1.对排查出的违法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要立即下达停建、停产通知;
(2)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违法建设项目,要组织力量关闭、拆除到位;
(3)对符合环保要求,可以补办环评手续的未批先建项目,按照分级审批规定补办环评手续;
(4)对未经批准擅自投入生产的和长期试生产不申请验收的项目,要立即下达停产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办理试生产手续,加紧开展验收工作。
2.对位于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或附近的矿产企业停产到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逐一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提请当地政府对企业实施关闭;对存在其他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或提请当地政府对企业实施限期关闭。新晨
3.对环保手续完备的矿产企业污染治理现状进行现场技术核查,对存在问题的要实施限期或停产治理。
4.对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认真审核,对无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存在问题的,限期制定或完善应急预案;对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设施、物品的完备性存在问题的,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到位;要求企业定期进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核实演练效果,确保企业环境应急系统正常运转,演练开展情况以视频文件形式报市环保局备案。
5.对本次排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应立案查处的,要依法立案查处,限时办结。
6.对存在问题较多,且整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要实行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或逾期完不成整改任务的企业要列入违法企业“黑名单”。
(四)健全档案,如实上报。建立完善本次整治行动涉及企业档案,做到一企一档,资料齐全。
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依法关闭的企业,上报企业基本情况、当地政府发出的关闭通知和关闭现场的照片。
2.对无任何环保手续,但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企业,上报停产通知书、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通知书等文件,手续办理完毕后续报各类审查、审批文件。
3.对位于敏感区域或存在严重环境风险的企业,应上报企业所在地政府关闭企业的正式文件、企业所在地政府责令企业关闭的通知;企业关闭后,上报关闭核查报告和有关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