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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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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

服务贸易外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对外贸易;汇率风险;防范

进出口贸易是典型的涉外经济活动,企业在外贸业务中要收付大量的外汇或拥有以外币表示的债权和债务,故涉及外贸活动的企业受汇率变动的冲击更为显著和直接,面临的汇率风险也更大。

一、汇率风险的形成机理

(一)汇率波动引发汇兑风险

在外贸业务中,从最初的合同订立到最终的货款交付,一般都有一段较长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若外币升值,进口企业支付既定的外币数额要付出更多的本国货币;而若外币贬值,则出口企业收进既定数额外币结汇时可得的本国货币更少了。虽然以外币表示的款项数目没有变化,但反映到企业的收益水平上,汇率波动带来的损失可能远远超过企业进出口业务所获得的利润。

(二)汇率波动产生利润风险和市场占有率下降风险

当人民币升值时,在汇率完全传递的情况下,我国出口商的外销价格如果与货币升值上升同等幅度,在国际市场上此商品价格需求弹性较大的情况下,那么出口的数量就会锐减,进而导致出口企业丧失市场份额,收益下降;如果出口商自己承担一部分本币升值带来的利润成本,只部分地提高出口品价格,则会直接导致其出口利润下降。他们只有自己承担大部分本币升值带来的成本,而无法向外国进口商转嫁,因此,当前人民币不断升值的现实背景加剧了出口厂商的利润风险和国际市场占有率下降的风险。

(三)汇率波动导致折算风险

在我国,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账面资产上不仅有人民币资产而且有外币资产,但其综合财务报表上的资产和负债都要统一折算为人民币来表示。由于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资产负债表中某些项目的价值也会相应改变。目前我国规定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日波幅远远小于兑非美元货币汇率的日波幅,对于最终财务成果以人民币结算的我国企业而言,如果他们使用非美元货币计价结算,则其面对的汇率风险要高于用美元计价结算。

(四)汇率变动将强化企业预期并影响其业务拓展

现实的人民币升值压力将对出口企业的预期产生很大影响,并进而影响其业务拓展。在企业预期人民币汇率持续走高的情况下,其可能会通过提价来确保正常收益,但当进口国的货币购买力保持稳定或出现对内贬值时,提价的结果将使得企业损失大部分客户,进而导致经营困难。

(五)汇率变动可能导致企业价值变动

人民币汇率改变有可能会导致企业价值发生变动。比如,对于我国外贸企业而言,如果基于公司价值的层面,在人民币汇率的单边升值走势下,以未来美元现金流的现值衡量的企业价值,将出现较大幅度的缩水,从而

可能影响到企业的融资能力及投资价值。

二、人民币汇率风险的衡量

在2005年7月21日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之后,人民币就走上了逐步升值的道路,且升值幅度呈递增态势,我国企业对外贸易的汇率风险因此逐渐积累和放大。

人民币汇率风险的程度可由方差计算的波动率和币值变动幅度来综合反映。从图1可以看出,经过汇改初期的微幅波动之后,人民币汇率的波动程度逐渐上升趋势。2005年汇改至年底时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日间波动率仅为0.0001,人民币汇率仅升值0.5%;2006年的波动率迅速上升至0.005,人民币汇率也升值了3.4%;而2007年的波动率进一步扩大至0.017,人民币汇率也升值了6.9%。这就意味着,在2007年,如果企业没有做任何汇率风险的防范措施,仅人民币升值一项就使其利润率减少6.9%以上。而从2007年末到2008年2月底,人民币两个月升值幅度就达到2.1%。对于那些习惯了在国际市场上靠薄利多销维持生存的国内企业而言,这种汇率变动的风险已经对其敲响了警钟。

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单边升值相比,人民币对欧元汇率呈现出双向波动的走势。在2005年初至2007年末这段期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波动率为0.07,而对欧元汇率的波动率为0.15,可见国内企业对欧洲贸易的汇率风险程度更高。另外,人民币对欧元汇率的方向并不固定,汇率风险更难确认。在2005年11月16日之前,人民币对欧元汇率由10.98升值到9.43,但此后人民币对欧元朝着贬值方向演变,至2007年末,已贬值到1欧元兑换10.65元人民币,贬值幅度高达13%。这就意味着,那些以欧元作为结算货币的国内进口企业,汇率变动已经使进口成本上升了13%。表1反映了这几种汇率的统计性质。表1数据表明,人民币与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货币汇率波动差距还是比较大的。基于标准差和方差的分析都表明人民币与港币汇率波动幅度最小,与英镑汇率波动幅度最大,与欧元汇率波动幅度也比较大,与美元和日元汇率波动幅度基本相当。由于这几种货币都是我国主要贸易伙伴使用的币种,波动幅度的增加显然是我国贸易商必须面对的交易风险。

上面的计算仅仅揭示了已经发生的风险程度,而将来要面临的汇率风险还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从国内外经济形势来看,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幅度将会持续扩大,升值速度也将继续加快。一方面,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国的国际收支顺差将继续增加。尽管国内经济高速增长,但受到社会保障、教育以及体制方面的约束,国内需求提升乏力,加大出口是消化国内产能的主要方式,贸易顺差的扩大必然增加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对我国持续施加升值压力。欧美等国为保护本国利益或转嫁国内危机,通过各种途径要求我国放宽汇率波幅,加快人民币升值步伐,在强大的国际压力下,人民币汇率很难维持小幅微升的走势。此外,国内的紧缩货币调控以及由此引发的升值预期,也会促使人民币汇率继续走高。因此,未来的汇率风险程度还将有所上升,成为企业外贸活动中面临的首要风险。

三、汇率风险的后果评估

从目前情况来看,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并未对我国外贸总体格局产生根本性的影响。2005年至2007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增长了52.9%,进出口贸易盈余更是增长了157.4%,这说明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还具有相当强的竞争力,劳动力、自然资源等要素禀赋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汇率波动的影响。尽管人民币相对美元持续升值,但我国企业的成本优势仍然较为明显。而且很多企业以加工贸易为主,人民币升值在增加出口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原料进口成本,两相折中后并未受到多大影响;另一方面说明我国企业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有所增强,可以积极采取合理措施规避汇率风险。

但是总体的波澜不惊并不能掩盖局部的负面冲击。由于特定行业的贸易模式区别较大,汇率波动的影响存在明显的行业差异。人民币升值对进口比重高、外债规模大的行业而言是长期利好,但对出口为主、外币资产高的行业冲击较大。其中,纺织服装、农产品加工等低附加值、低利润出口行业将受到影响。纺织企业对于人民币升值的承受能力也在不断减弱。然而,对于那些技术和资本门槛较高的行业而言,如电子、机械、冶金等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这些行业中的企业利润率相对较高,且议价能力较强,能够在合同中增加合适的价格条款规避风险,人民币升值对其的冲击相对缓和。

此外,近年来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增长也比较快,在我国对外经济合作关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我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已有相当大规模,2007年末累计使用外商直接投资达6189多亿美元。表面上看,进入我国的外资既能获得投资收益,又能获得人民币升值的收益,真可谓一举两得。但是,人民币升值带来的风险从我国近两年来外商直接投资的增长速度上早已体现出来,从2004年到2005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增幅为28%,而从2005年到2006年,这数值已经下降到15%,从2006年到2007年进一步下降到14%。这说明,人民币不断升值并没有对外商直接投资产生更大的吸引力。因为一旦投资者将其外币资产换成人民币资产,等若干年后再兑换回去时,可能面临人民币更大幅度的升值所带来的损失。因此,人民币不断加速升值以及仍然存在的升值预期显然会影响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另外,已经获取相当投资收益的外资也会在各种借口和渠道下流出我国。它们一方面已经取得了投资收益,分享了我国经济调整增长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经过这两年的人民币升值,它们也获得了升值带来的好处,正所谓一举两得。因此,不断加速升值的人民币很可能促使它们尽快汇出以实现收益。

四、汇率风险的控制措施与建议

针对上述几种主要的外贸风险,本文提出以下几点风险控制的措施与建议。

(一)合理选择结算货币

在对外支付中,应多使用软货币,而在收汇时则应多使用硬货币;在对外融资中,应争取使用软货币以便减轻债务负担。从目前的国际货币走势来看,美元将会延续弱势,而欧元的强势地位短期内难以改变,人民币也将持续升值趋势。因此,要力争在对外贸易中以美元作为支付和融资的货币,而用欧元作为收入结算的货币,尤其是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另外,还要注意保持外币资产与负债的币种匹配。

(二)积极利用衍生金融工具

在发达国家,外贸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进行保值操作是规避国际贸易中汇率风险最常用的方法。汇率保值操作主要有外汇远期、外汇期货以及外汇期权。这些现代衍生金融工具在西方企业的外贸风险控制中得到广泛应用,而我国企业对此还相当陌生。外贸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学习掌握外汇避险工具。在汇率波动幅度逐渐扩大的情况下,培养外汇专业人才,不断积累自己的外汇风险管理能力,以便在汇率发生波动时采取适当措施保全自己的利润。

(三)择机确定合同价格和结算方式,适当分散交易风险

我国出口企业在结算货币呈现贬值趋势时,可适当提高出口价格,或与进口商约定按一定比例分担汇率损失;当结算货币可能升值时,我国进口企业可要求境外出口商降低进口商品价格。外贸企业还可通过提前或推迟结算时间来规避汇率风险。企业可以根据结算货币的汇率走向选择提前或推迟结算,如果预测结算货币相对于本币贬值,我国进口企业可推迟进口或要求延期付款,而出口企业可及早签订出口合同收取货款,反之,进口企业可提前进口或支付货款,出口企业可推迟交货或允许进口商延期付款。

参考文献:

1、赵明昕.出口贸易中的国家风险管理[J].保险研究,2006(6).

2、侍伟.出口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组合型方案[J].中国外汇,2006(5).

3、牛晋玲.进出口贸易中外汇风险的防范[J].世界经济情况,2005(9).

服务贸易外汇范文第2篇

一、实行外汇管理人员企业帮扶管理模式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解决企业外汇管理复合型人才短缺问题企业外汇管理人员多半是从企业国际贸易和财务会计人员中产生的边干边学的实干家,多数人是身兼多职,对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而频繁变化的外汇政策掌握有一定困难,加之近几年企业内部岗位变动频繁,从事外汇业务方面的新人、新手较多,出现了既懂外汇管理政策又会财务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短缺问题。实行外汇管理人员企业帮扶管理模式,有利于外汇管理专业人士到企业,帮助企业用好外汇管理政策,帮助企业解决与外汇管理有关的一系列相关困难,同时帮助企业培养外汇管理复合人才,从而有效解决企业外汇管理复合型人才短缺问题,从根本上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二)有利于外汇局培养综合型外汇管理人才现行外汇管理体制是根据外汇业务自身的特点分为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国际收支和外汇检查四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又细化分为若干个工作岗位,按照以岗定员的原则安排相应的外汇管理人员。这种外汇管理体制的优点是管理专业、职责分明,岗位人员对自己分管工作相当熟悉。缺点则是不同岗位之间业务联系较少,对企业提出的问题大多是能解答本岗位范围内的问题,对本岗位范围外的问题知之甚少。实行外汇管理人员企业帮扶管理模式,就是在坚持管理人员自身专业化的前提下,带着企业遇到的困难向外汇局不同管理岗位人员请教求得帮助的过程,对于培养外汇管理人员向外汇业务多元化、综合化发展,培养外汇局综合型外汇管理人才,充分发挥外汇管理人员潜能,争取外汇服务效果最大化有重要作用。

(三)有利于提升外汇管理水平外汇局主动帮扶企业和企业遇到困难求助外汇局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事情,体现出外汇管理理念的不同,外汇监管与服务的关系不同,服务主体的社会地位不同,管理的效果也会有所不同。实行外汇管理人员企业帮扶管理模式,不仅有利于解决企业外汇管理复合型人才短缺问题,而且有利于外汇局培养综合型外汇管理人才,这种管理模式实行必将推动当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带动外汇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实行外汇管理人员对重点涉汇企业进行帮扶,不单单是外汇管理模式的创新,更是深入贯彻我国外汇管理理念的具体体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力、意义与作用十分重要,有利于带动外汇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齐齐哈尔市对外贸易特点与管理现状

(一)齐齐哈尔市对外贸易特点齐齐哈尔是黑龙江省第二大城市,是黑龙江省西部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的中心,是国家“一五期间”兴建的典型的老工业基地之一。以机械、冶金、化工、纺织和绿色食品闻名遐迩,尤其是装备制造业发达,形成了以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齐齐哈尔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齐重数控、齐二机床厂和北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骨干的一大批重点企业,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占有很大比重,对外贸易以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为主。贸易特点是单数少、单笔金额大、周期长、不沿边不靠海,是典型的内陆地区。2015年1-6月末,全市42家发生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累计实现全市进出口总值36,546万美元。进出口权重集中在齐齐哈尔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黑龙江景宏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北方恒阳食品有限公司5家企业。其中,前3家占全市进出口总值的70%以上,前20家占全市进出口总值的98%以上,进出口权重非常集中。

(二)齐齐哈尔市外汇管理现状近年来,随着外汇管理“五个转变”的理念逐步深入,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局对涉汇群体服务力度逐年加大,经常深入企业调研,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经常进学校入社区,多次组织诚信兴商和外汇政策宣讲活动,主动服务意识在增强,但被动服务的管理模式仍占主导地位。涉汇企业对外汇管理服务需求程度依然很高,心情迫切,急需对外汇政策的传导、培训、执行以及外汇理财和进出口决策上求得专业帮助,外汇管理服务的空间很大,需要外汇管理模式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三、实行外汇管理人员企业帮扶管理模式的可行性

(一)客观实在性1、地区的差异性需求。我国幅员辽阔,东部与西部对外贸易发展程度不一、内陆与沿海、沿边对外贸易方式差异较大,客观上要求外汇管理模式因地制宜,不能强求一致,更不能搞一刀切。地区的差异性需求决定了外汇管理模式的多样性,这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决定的。2、外汇管理理念的要求。监管与服务是外汇管理职能的两个方面,“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的管理理念,就是要加快外汇监管职能向外汇服务职能转变,形成大服务、小监管格局,推动经济快速发展,促进外汇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在服务之中求得外汇管理实效最大化。对内陆地区重点涉汇企业实行外汇管理人员企业帮扶管理,是管理模式适应管理理念的变化在外汇管理实践中的反映,也是追求外汇管理资源效益最大化,改被动等客上门为主动送服务到企业,实现外汇管理模式改革的有效尝试与探索。3、涉汇企业需求。涉汇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多是国际贸易部门或财务部门,缺乏懂外汇政策会财务管理的复合型人才,需要专业人士帮助解决进出口贸易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及汇率风险防范问题。外汇局对重点涉汇企业实行帮扶,派员入企提供服务,就是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帮助企业培养人才。

(二)现实可行性1、人力资源可行。以齐齐哈尔市商务局2015年上半年货物贸易进出口数据为例,如果全市确定3家重点涉汇企业,而且每名管理人员只帮扶1家,那么全局30%的管理人员就帮扶占全市进出口总值的70.26%涉汇企业。如果全市确定5家重点涉汇企业,而且每名管理人员只帮扶1家,那么全局一半的管理人员就帮扶了占全市进出口总值的82.18%涉汇企业。如果全市确定10家涉汇重点企业,而且每名管理人员只帮扶1家,那么全局的管理人员就帮扶了占全市进出口总值的92.82%涉汇企业。如果每名管理人员帮扶2家,基本上覆盖了全市所有的经常发生进出口业务的20家企业,占全市进出口总值的98.15%。每名管理人员帮扶1-2家企业,管理人员压力不大,人力资源可行。2、形式灵活多样,管理岗位工作允许。外汇局管理人员都有各自的岗位和职责,这就决定外汇管理人员对重点企业管理是兼职的,形式应该是灵活多样的。平时,外汇管理人员不需要到企业,遇事只需与企业相关人员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联系即可解决。当外汇管理人员工作允许或企业有重大事项需要管理人员参与意见时,外汇管理人员再深入到企业。这样,外汇管理人员一手抓岗位工作不放松,一手抓对涉汇重点企业服务不动摇,在保证管理人员岗位工作的同时,加强了对重点企业的服务力度,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从而更好地促进外汇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涉汇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四、措施及建议

(一)对内陆地区重点涉汇企业实行帮扶外汇管理模式加以倡导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对内陆地区重点涉汇企业实行帮扶外汇管理模式的引导,对实施效果好的各级外汇管理局进行经验总结和推广。并由上一级外汇局对实行帮扶企业管理模式的下一级外汇局给予支持,以增强实施帮扶企业管理模式的外汇局工作热情和服务能力。

(二)签定合同,使帮扶关系合法化、规范化首先,外汇局划定涉汇重点企业范围,然后向重点企业说明帮扶的工作内容。经涉汇重点企业申请,当地外汇局审核同意,方能建立帮扶关系,并签定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使帮扶关系合法化,帮扶行为规范化。

服务贸易外汇范文第3篇

近来,美国一部分人不断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对中国发难。2002年起,先后有美国制造商协会(Preeg,2002)、健全美元联盟(Coalition for a Sound Dollar)、公平货币联盟( Fair Currency Alliance)宣称,中国进行汇率操纵,使得人民币汇率较购买力平价严重低估,阻碍了美对华出口,造成美中上千亿美元的贸易逆差,违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因此要求美国政府积极交涉乃至寻求WTO争端解决。本文通过对IMF和WTO法律文件的认为,这些责难缺乏依据、现行人民币汇率制度和政策并不违反IMF和WTO规则。

根据1944年6月《联合国货币会议最后议定书》,建立了IMF管辖国际金融体系(主要为汇率制度和外汇措施),成立国际复兴和开发银行(又称世界银行)负责战后重建和,而负责贸易规则的任务后来落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身上,后者为1995年成立的WTO所取代。因此,本文第一部分剖析IMF法律文件,第二部分研究WTO协定,第三部分回顾中国加入世贸谈判情况,最后分析人民币汇率水平问题。

一、从IMF对汇率安排的要求看人民币汇率制度和政策

(一)IMF的汇率制度规定

1973年8月15日,美国单方面宣布美国停止美元兑换黄金后,布雷顿森林体系即告崩溃。国际货币体系从钉住美元为主的固定汇率体系进入固定汇率与浮动汇率体系并行的。应美国的要求,IMF相应修订了协定,有关汇率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IMF协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四款和第十四条。

第四条第1节规定了会员方的义务:应努力以自己的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序经济增长的目标,既有合理的稳定的价格,又适当照顾自身国情;应避免操纵汇率或者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他会员方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努力创造有序的基本经济和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去促进稳定。IMF 1977年作出的第5392—(77/63)号监管决定解释:汇率操纵是指长期、单向、大量干预外汇市场。

第四条第2节规定了汇率制度的种类,包括:(1)一个会员以特别提款权或选定的黄金之外的另一种共同标准,来确定本国货币的价值。(2)通过合作安排,会员方使本国货币同其它会员方的货币保持比价关系。(3)其它外汇安排。这样,固定和浮动汇率制度并行不悖。

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会员应当实行经常项目可兑换:避免限制经常项目支付,避免实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重货币汇率,兑换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接受该条的国家称为第八条款国)。但对经常项目可兑换条件不成熟的发展中国家,第十四条第2节规定,经IMF批准可以暂时维持现行外汇限制(援引该条的国家称为第十四条款国)。

(二)IMF对汇率的监督

为避免重蹈20世纪30年代各国以邻为壑的竞争性汇率贬值政策导致世界经济危机的覆辙,IMF被赋予了监督国际汇率制度的职权。IMF协定第四条第3节规定,IMF有权监督指导会员方汇率政策。第二十六条第2节等规定,如果成员方拒不履行IMF的裁决,IMF可以处予取消使用IMF普通基金的资格,乃至经85%的投票权表决逐出IMF,但并不存在类似WTO争端解决程序或交由WTO解决的先例。同时,第四条第3节规定,IMF汇率的监督指导,应该尊重、关注会员方内的国情及和政策。

IMF对成员国的审查监督每年进行(称为第四条款磋商),重点是宏观经济政策(包括汇率政策),也审查第八条款国的汇兑措施是否违反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第十四条款国取消外汇限制的条件是否成熟。在实际监督中,IMF在汇率水平上态度灵活,更多地尊重东道国的意见,并不强加于人。甚至在危机前后,IMF对汇率水平是否恰当多与东道国充分协商。例如,1994年墨西哥货币危机、1997年泰国货币危机,1998年巴西金融危机中,IMF没有强求这些国家调整汇率水平,直到市场力量迫使政府放弃不现实的汇率水平。

美国的财政赤字却是世界长期的潜在威胁。IMF在《2004年世界展望》中批评美国不可持续的财政赤字政策,认为这是贸易赤字的主要原因,威胁世界经济的稳定。

(三)基金组织中固定汇率制度成员多于浮动汇率制度成员

在现实中,各国都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运行状况自主选择汇率制度和汇率政策。根据IMF《2003年度报告》,截止2003年4月30日,世界上共有8种汇率制度,按照汇率弹性从小到大分别为:没有本国法定货币的汇率安排、货币发行局制度、传统的钉住汇率安排、平行钉住、爬行钉住、爬行区间浮动、无区间的有管理浮动和自由浮动。在187个IMF成员中,采取上述制度的分别为41、7、42、5、5、5、46和36个。通常前6类归为固定汇率制度,后2类划入浮动汇率制度,这样,IMF会员采用固定、浮动汇率制度分别为105和82个,固定汇率制度占多。

纵观世界各国,汇率的弹性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基本呈正相关。在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巨大的今天,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几乎是发达国家的专利。虽然亚洲危机后,有一些国家采取了自由浮动汇率,但多数寿命很短。1999年到2002年IMF成员改变汇率制度多达78次,其中放弃自由浮动的为Z7次,仅2001年和2002年就分别有10个发展家和8个新兴市场国家从自由浮动转向无区间的管理浮动,自由浮动的成员从1999年的48个减少到2003年的36个。

上说,除了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外,其它汇率制度都多少需要一定的干预。实际上,即使是前者也不可能完全放任汇率不管,差别在于干预的方式、频率和力度。极少数发达国家(如美国)对汇率采取“善意的忽视”,但是偶尔通过官员“放风”来引导汇率走势。而另一些发达国家,如加拿大,采用了综合考虑利率和汇率的货币状况指数进行调控,有时(如在亚洲金融危机时期)也直接入市干预。还有些国家采取间接干预,如通过调控利率调节汇率。总之,对汇市的干预是各国进行宏观调控和维护稳定的汇率制度的通用手段。

(四)中国没有操纵汇率以阻碍国际收支调整或获得所谓“不公平”竞争优势

衡量币值高估还是低估不能以Preeg所用的双边汇率为基准,而应以多边汇率作参照系,而IMF等国际组织普遍采用实际有效汇率(RealEffective Exchange Rate),根据测算,从1995年初到2002年末,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上升了21.37%。表明,不论是出口还是净出口,与中国GDP增长的相关性较大,而与人民币汇率的相关性并不显著(xu,2000)。例如2000年,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随美元处于最为坚挺的时期,但中国出口增长27.8%,进口增长35.8%;相反,2003年,人民币汇率随美元走软,出口增长34.6%,进口却增长39.9%,外贸顺差同比缩小了16%。

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其基础是银行结售汇制度,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都通过指定银行进行。指定银行又根据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上下限,将多余或不足的外汇头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进而生成人民币汇率。该汇率制度是单一汇率,没有歧视性汇率安排。银行间外汇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方式撮合成交。中央银行依靠和市场手段,调控外汇供求关系,保持汇率基本稳定。汇率稳定,是中央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通过市场手段,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结果,并不是为了阻碍国际收支调整或获得所谓“不公平”竞争优势。在每年第四条款磋商中,IMF从未对我国汇率制度安排提出异议,也证明了人民币汇率是符合IMF协定的。

(五)外汇储备的标准

美国和日本某些人认为,中国的外汇储备超过了世界银行的标准,目的是为了获得对他国不公平竞争优势,这也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世界银行并不管辖外汇储备标准。相反,根据WTO有关规定(见第二部分),缔约各方应接受IMF对外汇储备的结论,而IMF对华第四条款磋商没有质疑中国的外汇储备。其次,外汇储备是否充足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世界银行所谓的外汇储备占进口的25%,只是一个最低要求。世界银行专家认为,低于这一标准,容易发生金融危机。第三,储备水平还要考虑许多因素。亚洲金融危机表明,外汇储备需要考虑资本流动的因素。世界银行专家认为,储备的因素,还应当包括偿还外债和维持对金融体系的信心等。而目前中国银行体系,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高达20.39%,最后都需由政府负担。因此,中国的外汇儲备需要维持较高的水平,以维护投资者信心。

此外,的储备相当一部分来源于资本流入而非贸易顺差。从1990年代起,中国在中国家吸引FDI中名列前茅。截止2003年底,中国吸收FDI超过4500亿美元,外债流入1800亿美元。这些资本流入中有许多最后反映为外汇储备的增加。因此,外汇储备中只有一部分来源于贸易顺差,更多的部分来源于资本流入。例如,2000年到2002年,国际收支中的资本和帐户顺差达到800.1亿美元,而经常项目顺差只有733.5亿美元。

二、从WTO对外汇事务的规定看人民币汇率制度

(一)WTO对外汇事务的规定

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之一是成立了WTO,此外还达成了一系列的多边协议和协定,构成了当今国际贸易行为规范的框架,也使WTO和IMF的关系有所发展。WTO涉及外汇安排的条款,新添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等协定。具体规定如下:

1.货物贸易领域。WTO成立后,根据《WTO关于与IMF关系的声明》(以下简称《宣言》),除非最后文件另有规定,WID与IMF的关系基于规范GATT1947缔约方全体与IMF关系的条款。因此,在货物贸易领域,WTO与IMF关系遵循GATT与IMF的关系。GATT章节涉及外汇事务的实质性规定主要有国际收支保障条款以及外汇安排,如下:

国际收支保障条款。GATT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分别授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采取进口数量限制和征收关税附加税(称为国际收支保障措施)。为防止滥用国际收支保障措施, GATT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该国的国际收支出现困难和储备下降及两者的威胁,或者储备过低,而国际收支和储备状况由IMF认定,GATT缔约方全体都必须接受IMF的结论。

外汇安排。GATT第一条规定,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成员必须对其它成员实行最惠国待遇。对外汇措施来说,这与IMF要求一致(如前所述)。GATT第十五条对成员的外汇安排进行了规定。第一款规定,GATF应与IMF进行合作,以便双方在IMF管辖范围内的外汇和GATT管辖范围内的数量限制和其他贸易措施方面相互协调政策。第二款规定,在外汇安排问题的所有情况下,缔约方全体应与IMF进行充分磋商,接受IMF提供的关于外汇、货币储备或国际收支的结论。第4款规定“成员不得通过外汇措施而使本协定的各项条款的意图无效,也不得通过贸易行动使《IMF协定》各项条款的意图无效。”第5款规定,如果一成员的外汇限制与本协定对数量限制所规定的例外不一致,缔约方全体可以向基金报告。第8款规定,本协定不阻止一缔约方依照《IMF协定》,使用外汇管制或外汇限制。

GATT上述条款说明:GATT管辖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而外汇事务基本由IMF管辖,但双方应当互相协调政策。GATT缔约方有关储备、国际收支、外汇限制、货币制度等方面的政策问题,应当要提交IMF裁决。一GATT缔约方可采取符合IMF协定的外汇限制,不受GATT管辖。

2.服务贸易领域。GATS涉及外汇安排的是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此外还包括《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和《金融服务协议》。GATS第十一条明确了WTO和IMF在服务贸易项下外汇管理方面各自的管辖权,指出,任何规定不得IMF成员在《IMF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采取符合《IMF协定》的汇兑行动;除在严重国际收支困难或其威胁的情况下外,一缔约方不得对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项目交易的国际转移和支付实施限制,也不得对任何资本交易设置与其有关此类交易的具体承诺不一致的限制。同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对金融服务管辖范围进行了限定。中央银行和货币管理机关和任何其它公共实体为推行货币或汇率政策而从事的活动属于“在行使政策职权时提供的服务”,不在GATS涵盖范围内,因此不受WTO管辖。“金融服务提供者”也不包括中央银行。因此,GATS中关于外汇事务的条款,基本与GATT一致,均未涉及汇率制度。根据GATS第十二条,对服务贸易采取国际收支保障措施时,是否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其威胁,也应接受IMF裁定。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TRIMs附件第二条规定:不得要求自求全部或部分外汇平衡(外汇平衡条款)。因此,WTO对家通常使用的经常项目外汇管制手段之一—外汇平衡条款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货物贸易项下,WTO成员的外汇管制和汇率制度是IMF的管辖范围,WTO必须接受IMF结论,即IMF对外汇管制和汇率制度享有单独管辖权。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的外汇管理方面,IMF拥有管辖权,但WTO也对与成员的极少数具体服务开放承诺有关的经常性、资本性国际交易外汇限制和外汇平衡措施分享管辖权。汇率制度则是在IMF单独管辖范围内。

(二)中国加入WTO有关外汇的谈判情况

2001年6月,WID中国工作组会议的多边谈判在日内瓦恢复。会上,美国要求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加入外汇事务的条款,旨在将中国的外汇事务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关外汇问题的案文主要是:要求中国向WTO承诺外汇安排,开放部分资本项目,提供外汇管制的完全信息。对此,中方认为,外汇事务应当由IMF管辖,并不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范围内。因此,中国就此问题与美方进行了多次双边磋商,WTO中国工作组举行了八轮多边谈判。经过艰苦谈判,最后各方达成协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删除了要求中国承诺外汇制度,包括汇率制度的案文。

WTO中国工作组报告有关汇率制度见第31—32段。文中,中国代表介绍了中国现行汇率制度,即实行以市场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形势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WTO成员(包括美方)当时对此均未提出异议(当然,如前所述,GATT规定成员应当转向IMF提出)。2003年对中国的过渡审议机制各成员也未涉及中国汇率制度和政策问题。

(三)以美中双边贸易逆差为依据指责中国使WTO协定意图无效是对WTO多边规则的曲解

Preeg据第十五条第四款认为,中国的汇率政策使得GATT条款的意图无效。因此违反了GATT规则。这是对WTO协定的曲解。

首先,WTO是一个多边组织,它判断贸易问题、解释WTO协定是从多边角度着眼的。因此,纵然中美双方对双边货物贸易赤字的统计存在分歧(双方差距超过3—4倍,见Bronfenbrenner等人的,第74页),对WTO来说,强调的是一国与其它国家的贸易总差额。即使中国对美贸易顺差如美国所称,在 2003年超过1346亿美元,但是,中方对日本和东亚新兴市场国家却是大量的贸易逆差,使得世界各国的货物贸易总顺差在2003年只有255亿美元左右,占GDP的1.87%,在WTO看来不算大。加上中方的服务贸易赤字(2002年约为68亿美元),则比例还会更小。因此,中国外汇安排没有使WTO协定的意图无效。换言之,美方从中美贸易赤字角度指责中国低估人民币汇率,违反WTO规则,本身就是站在狭隘的双边角度,并不符合WTO规则。

其次,姑且不说WTO管辖权问题以及何谓GATr条款的意图,如果完整地看,就会发现第4款实际上要求成员在贸易措施和外汇措施上相互协调,是一个平衡条款。GATT进一步解释:“‘使…无效’一词旨在表明,例如,任何侵犯本协定任何条款文字的外汇行动,如在实际中不存在明显偏离该条款的意图,则不应被视为违反该条款。因此,一缔约方符合《IMF协定》而实施的外汇管制的一部分,如要求出口结算使用本国货币或IMF一个或多个成员货币的缔约方,不会因此被视为违反第11条或第14条。”换言之,GATT第十五条第四款是为了防止外汇措施明显偏离GATT条款。因此,Preeg文是在断章取义。

再次,WTO并不管辖汇率制度。Preeg认为,根据第十五条关于WTO可与IMF充分磋商的规定,美国可就人民币汇率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但是,如前所述,第十五条规定,在磋商中,“缔约方全体应接受IMF提供的关于外汇、货币储备或国际收支的所有统计或其他事实的调查结果”,即WTO听从IMF裁决,既无规定也无先例将外汇安排纳入争端解决机制。

三、购买力平价和贸易的关系

(一)绝对购买力平价不能作为评估汇率水平的依据

撇开汇率制度和汇率政策问题,人民币是否汇率低估的问题,涉及汇率的参照系选取问题,也就是汇率决定理论。Preeg提出人民币汇率较绝对购买力平价低估了40%,就此认为取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购买力平价理论着眼于商品市场,从货币的交换职能出发,把货币的国内购买力作为确定各种货币之间比价的一种汇率决定理论。自古斯塔夫·卡塞尔(Gustav Cassel)提出该理论后,吸引了大量和检验,基本共识是,长期来看相对购买力平价基本成立,即汇率水平由国内外相对物价水平决定;绝对购买力平价并不成立,一般只是用以衡量福利和生活水平、进行跨国比较的指标,不能作为确定汇率水平是否合适的依据(Visser,2002)。从下表可以看出,平均而言,越不发达,汇率对绝对PPP偏离越大。

名义汇率对PPP的偏离度

经济体类型汇率对PPP偏离度

低收入-75%

中低收入-64%

中高收入-40%

高收入非OECD成员-37%

OECD成员-12%

来源:1.汇率:《国际统计2003》,IMF。

2.PPP:《世界报告2003》,世界银行。

发展中国家汇率与PPP偏离度较大的原因包括:现实情况与PPP完全竞争市场假定有很大距离;非贸易品的大量存在(中国的比例约占50%);国内外生产率变动存在差异,产生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各国消费结构不同和偏好变动;PPP测算技术、资本流动、预期和其他因素的。

(二)人民币汇率变动与相对购买力平价大体相符

直接将相对购买力平价运用于中国这样一个外贸市场多元化的高速增长的转轨经济国家并不可取,需要进行四项修正(或扩展):用多边相对价格变动(dP*/P)替代双边价格变动、生产率差异 (dδ,即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考虑关税减让(df)和出口退税率变动幅度变化(dv)的影响。同时我们采用贸易大体平衡的年份的汇率作为基期汇率,得出可贸易品购买力平价。计算公式为dsppp=d(P*/P)+dσ-dV+df,我们称之为人民币PPP的生产率—市场化修正模型。据此估算出,以1987年汇率为均衡汇率(当年贸易逆差占GDP的-0.3%,则1998和2002年,可贸易品购买力平价分别为8.37和7.52元/美元,名义汇率分别高估1%和低估9%(温建东,2004)。考虑到2003—2004年中国通货膨胀、出口退税率下调、关税减让、资源瓶颈制约生产率提高等原因,2004年两者的差距将大大缩小,基本持平。因此,人民币汇率并不存在明显的低估。

(三)中美贸易赤字增长的主要原因

服务贸易外汇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用汇需求,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5号,现就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一)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境内机构凡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二)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要开立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调整为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

(三)境内机构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要的,可在开户银行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提前办理购汇,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调整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

(一)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由银行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四)国际海运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货运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直接到银行购汇;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三、放宽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政策,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办理;超过年度总额购汇的,经银行审核外汇管理规定的真实需求凭证后办理。

(二)境内居民个人年度总额内所购外汇,可以存入本人境内外汇账户或用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凡外汇汇出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或携带出境的,仍按原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应由本人办理或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凡由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外汇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再实行核销管理。

四、规范业务管理,加强监测预警

(一)外汇局通过信息系统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收支活动实施监管,并根据涉外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形势的客观需要,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二)银行应按要求加强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的真实性审核,向外汇局报送外汇账户的开立、关闭和外汇收支以及个人购汇信息。

(三)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依据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查处。

服务贸易外汇范文第5篇

一、弥补外汇监管政策漏洞

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际资本流动日益频繁,而大规模的国际资本流动或将对一国经济带来冲击,只有对跨境资金流动有效监管,才能防范国际资本流动对我国经济带来的冲击,特别是在目前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资本项目也在逐步放开的形势下,必须进一步健全外汇管理制度,及时调整与制定相关政策,才能从根本上严防异常资金流动。

(一)当前外汇监管的政策漏洞

从货物、服务、经常转移、资本、个人、保税区等政策分类看,现行政策体系存在有待完善的方面。货物贸易相关政策方面,海关与外汇局监管侧重不同,海关侧重对物流的监管,而外汇局侧重对资金流的监管,二者在政策衔接上的漏洞将为异常资金流动提供渠道。以加工贸易为例,企业可通过“出口高报、进口低报”等方式流入资金,海关对报关价格的管理主要针对涉税商品,进料加工项下的全部进口商品和绝大部分出口商品不涉及征收关税,其报关价格在相当程度上由企业自行申报,而外汇局针对实际收付资金的监管,也无法对企业自行申报的报关价格进行监控。再如,海关对于工缴费收入的核定在一定幅度范围内以企业报价为准。外汇局工缴费的核销以报关单数据为准,对工缴费率的高低没有审核义务,监管的重点是外汇资金能否及时收回。由于监管重点不同,往往存在重复监管与真空监管的现象出现。服务贸易方面,目前我国对服务贸易项下外汇实行的是可自由兑换政策,无法规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服务贸易项下的监管(材料审核)均由商业银行代位执行,在当前服务贸易法规框架下,仍然延续着重对外汇流出的监管思路,对流入监管较为放松,如对境内关联公司对外支付跨国公司代垫费用有明确的规定,而对境内企业向境外公司收回我方代垫款却没有相应规定。服务贸易项下范围广泛,种类繁多,转口贸易、承包工程、运费、佣金等名目均有可能成为异常资金流动的渠道。经常转移及收益方面,经常转移项下的资金流入包括赡家款、捐赠款等形式,就目前的法规而言,捐赠款的流入在数额和用途上均不受限制,并且企业在接受捐赠资产作为其资本公积后,是属于所有者权益的范畴,可以按照规定在适当的时候转增实收资本。利润汇回项下由于资金汇入及结汇审核难度较大,监管较为无力。资本项目方面,外方撤资资金滞留境内管理存在政策空白,对于外方投资者撤资资金是否必须离境、什么时间离境,法规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现行短期外债管理政策在外债展期方面管理非常宽松,短期外债展期的条件、展期次数、展期期限、展期超过一年是否纳入中长期外债管理等,均未做出限制性规定。个人外汇管理方面,从目前管理现状看个人项下外汇管理主要集中在事中的“结售付汇、外币现钞存取与携带出境”环节,处于事前的外币流入环节除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外,对个人项下外汇资金流入基本上不存在任何限制。此外,真实性材料的审核标准、审核尺度的不明确,如个人超限额结汇的真实性资料的格式、有权出具单位与提供虚假单据后果等未做进一步明确规定,使超限额管理方面存在一定漏洞。保税监管区相关政策方面,《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以及《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是2007年出台的,在当时的国际收支形势下,侧重于“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理念,对购付汇业务进行了详细规定,而对于收结汇业务涉及的很少。同时,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尚未实行电子数据共享,故其收结汇管理难度将加大,如何进行保税监管区域企业收结汇问题日渐突出。区内转口贸易外汇管理过于宽松,非法流入流出资金的调查取证很困难,控制跨境资金往来难度较大。

(二)弥补政策漏洞的建议

一是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随着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统计数据作为基础信息资源,对政府决策和统计分析的支撑作用越发重要,而现实中,统计数据往往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权限划分,掌握在不同部门手中,或掌握不同的统计口径,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数据整合利用,将充分实现“1+1>2”的资源优化配置效益。为此,加强与海关、商务、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价格信息、税收信息、物流信息和资金流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部门联动,通过多方信息的比对核实,建立进出口报关等信息与外汇收支联动监测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和企业动态变化,调整监管措施,奠定主体监管的信息基础。二是整合和健全外汇“主体监管”体系。所谓“主体监管”,即以企业法人主体为单位,全口径采集企业信息,在对企业进行非现场及现场监测后,实现分类管理的监管方式。目前,根据主体监管理念,外汇局已推行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转为“总量核查、分类管理”,由“事前审核”转为“事后监测”,但全口径的主体监管尚未建立,随着资本项目管理的逐步简政放权,在未来对企业的外汇管理全面放松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健全主体监管以企业为主体,涉及资本项目、经常项目和数据统计等方面的全口径管理体系必须提到议事日程,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三是针对当前外汇管理薄弱环节,加强和完善外汇政策针对性。2005年汇率制度改革之后,我国外汇管理的方式逐渐转变,主要通过监管外汇指定银行来实现对涉外企业和个人的间接监管。外汇指定银行作为外汇资金收付和结售汇体系的枢纽,在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中承担了大量真实性审查职责,但这与银行自身作盈利主体的目标相矛盾,同时,银行代位监管意识的强弱、方式和手段也直接影响到监管的效果,为非法资金出入境留下空间,这就要求外汇监管部门从外汇政策的有效性这一根本点入手,通过完善外汇政策,既为商业银行代位监管提供有力抓手,也进一步堵塞异常资金跨境流动的便利渠道。如对超限额的服务贸易收结汇,增设境外收入来源证明材料等审核限制,并追加实施延伸核查机制。根据来料加工出口报单记载的加工费或收汇比例,核定来料加工收汇额度,严禁超报关单金额收汇的行为。扩大企业投资收益使用渠道,减少利润集中流出。对外资利润的分配、再投资、滞留、汇出等信息进行备案及核准管理。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将存在人民币资金缺口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先决条件。制定股权价格评估办法,明确股权所代表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指导目录,防止股权定价畸高和畸低现象。完善保税监管区域管理政策,有效整合保税监管区域相关法规与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法规,使区内区外政策趋于平衡,加强对提单转卖交易真实性审核。

二、加强银行外汇综合头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