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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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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建造

农村房屋建造范文第1篇

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是苏区振兴发展的开局大事,加大对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支持力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力举措。龙南县纪检监察机关创新方法,凝聚力量,强化监督,大力服务保障当前土坯房改造工作,加快了改造任务的顺利推进。

一、创新监察方式,实行“一线监督工作法”。龙南县纪检监察机关扎根群众,倾听百姓声音,深入工作一线,推行了主动靠前、深度介入的“一线工作法”,真正服务好、保障好当前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一是常驻项目办公室。我县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到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日常工作。采取该项工作方法,在监督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现监督,随时随地掌握全县农村土坯房改造的工作情况,协助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抓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突出问题。二是实行挂点督查制。由纪检监察干部采取分片包干、重点跟踪等方式,对全县17个乡、镇、场、管委会的67个集中兴建点建立督查工作机制,将督查任务落实到人,由纪检干部深入到各个点上去,全面了解掌握项目建设情况。三是实行入户听诉机制。结合“三送”活动全覆盖常态化工作,利用纪检干部深入群众一线的时机,秉持入户面对面、交谈心连心、帮扶手牵手的工作理念,倾听群众呼声,了解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在基层的反映。目前,纪检监察干部收集群众反映问题32个,为群众解决土坯房改造方面的困难97个,受到群众好评。

二、整合多方力量,浓厚服务保障氛围。土坯房改造是一项惠及农民群众的好政策,为让政策执行不走样,惠农资金用得实,人民群众得实惠,我县有效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级资源,形成并浓厚全民监督、共促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的氛围。一是组建出谋划策“智囊团”。我县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土坯房改造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从从事律师、计生、国土、审计、林业、人保、民政、拆迁等工作人员中遴选出精通法律、法规、政策的人员,集社会各方智慧建立人才库,为土坯房改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目前,“智囊团”提出法律咨询12件,为土坯房改造提出有效意见建议25个,有效前移工作关口,将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二是实行“三堂会审制”。我县纪检监察机关既担当监察员的角色,又履行“斡旋”职责。即当危旧土坯房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时,召集乡镇、主管部门、监督部门进行“三堂会审”。组织乡镇代表、危改办、审计、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的规划、程序、目的等进行讨论,认为可行的资金使用申请才予以批准施行。目前,已审核土坯房改造工作补助资金400多万元,款项均已拨付到群众手中。三是实行项目建设全程“阳光使者”监督制。大胆创新机制,在土坯房改造点通过自主报名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从本乡镇籍的“两代表一委员”(县、乡党代表,县、乡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专门监督机构代表中选定20—60人组成“阳光使者”队伍,按照行业、特长进行分类,组建重大决策监督组、工程建设监督组、行政执法监督组、干部作风监督组,使“阳光使者”活跃在土坯房改造具体工作中。目前,全县各乡镇的600多名“阳光使者”列席土坯房改造有关决策会议75余次,工程建设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干部作风监督300余次。

三、抓住关键节点,确保工程廉洁高效。龙南县纪检监察机关重点围绕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程重点环节,充分发挥好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四项监督,有效服务保障危旧土坯房改造项目顺利进行的同时,确保危旧土坯房改造工程廉洁高效。一是针对政策的落实情况,实行监督项目化。我县将日常的执法监察业务工作进行有效整合,重点开展对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执法监察。把政策落实情况细化为政策落实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是否占用农村基本农田,是否充分利用原宅基地、严格贯彻一户一宅,危旧土坯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是否阳光招投标,是否有效统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项目,建立健全对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政策落实情况的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和纪律保障等机制,深入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目前,对67个集中兴建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87次执法检查。二是对危旧土坯房改造建材情况实行监督制度化。建立危旧土坯房改造建材情况监督制度。该制度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夜访民情、电话询问、随机走访等形式深入农村一线了解危旧土坯房改造建材的价格、质量等问题,发现建材价格、质量等不符合要求时,由纪检监察机关 督促物价、质监、工商等部门介入处理,要求相关部门严控价格、确保质量,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核实。三是资金运作实行监督立体化。将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作为廉政监察重点,充分利用走访、信息公开等方式,定期、不定期组织资金使用廉政监察,构建立体的资金使用监管模式。在思想认识上,开展温情提示谈话。把好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人员的思想关口,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纪检监察机关使用温情提示方式,增强资金使用廉能风险防范意识,目前,对危旧土坯房改造有关工作人员开展温情提示谈话312人次。在项目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上,推行立体公开模式。充分利用乡、村政务公开栏、LED电子显示屏、无线IP广播、电子查询系统等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立体土坯房改造全过程的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体系,实行阳光操作。在资金使用审核上,实行“三合一审核”制度。纪检监察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审计等部门制定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资金使用审核办法,加强资金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四是实行效能监督常态化。我县以开展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为契机,围绕土坯房改造项目推进情况加强效能督查,针对是否落实政策、是否勤廉工作以及确保今年3993户群众在春节前入住任务完成等开展常态化监督,进一步形成真抓实干、埋头苦干、艰苦奋斗、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干部作风,整治“庸、懒、散”,“假、浮、蛮”,“私、奢、贪”等突出问题,努力提振干部作风,营造保质保量、勤廉完成农村土坯房改造项目的良好氛围。

农村房屋建造范文第2篇

石家村位于陕西省北部,临近古城西安。我们的项目尝试通过学习并改良当地乡土建筑形态,以提出一种当代的乡土房屋原型。最初这个项目是香港大学建筑系举办的一个实践学习工作坊。石家村所有的农宅起初都是利用夯土砖在一个10m×30m的宅基地块内建造而成的。不过,由于村民们逐步把旧的农宅进行翻修,将之改造成新型合院住宅,传统建筑元素与现代混凝土、红砖混合成一体,早就把传统合院的建筑形态改头换面。这些农宅每一个都有着属于自己的演变历程,故此,除了早就限定好的地块范围,没有哪两个农宅是一样的。工作坊的学生们走访了不同的农村家庭并记录了他们的生活状况,收集编辑成一套当代中国农村家庭写照。这不仅是对住宅形式的描述,更是对变化中村民生活情况的真实写照。

就中国的情况来看,对于内部庭院的使用正好诠释了农村的生活方式。的确,每个村民自己所拥有的户外空间大部分都包含在围墙之内,这使庭院空间和室内空间无论在视线上还是在功能上都保持了一种密切的联系。我们设计的房屋建筑原型包括四个功能不同的庭院空间,这四个庭院入整个住宅的主要功能空间,即厨房、厕所、客厅以及卧室之中。另外,每个庭院在空间设计上也是各有特色。可以说,整个房子都是围绕着这四个庭院而建造的。

建造这个住宅原型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抵御村民们对外来商品和服务的日益依赖。多用途屋顶不但提供了晾晒作物的空间和席地而坐的大台阶,而且在雨季到来时还可以用来收集并储存雨水,以便干热的夏季时使用。这座房子成为了一个自给自足的典范。靠近庭院的猪圈和地下的沼气系统为烧火做饭提供了能量,同时从厨房冒出来的热烟直接进入卧室的热炕,最后通过烟囱排出。房屋结构是混凝土梁柱结构与胡基砖墙围护体系相结合,融合了新老的建造技术。胡基砖墙固然是适用大陆性气候地区的传统保温材料。与之不同的是,这种新颖的混合型结构满足了抗震的要求。房屋的整个外墙被镂空花砖墙包裹,不单可以保护夯土墙,还为庭院和室内遮阳庇荫。这个设计兼备了中国其他地域的传统乡土建筑概念,并把新旧建造技术相结合,是一个现代中国夯土合院式住宅的原型与样本。当下的情况是,随着农村地区的不断发展,传统农宅多被摒弃和拆除,取而代之的是现代化新型住宅。

石家村生态农宅项目尝试弥合传统与现代两极间所出现的断层,力图保卫传统乡土建筑材料的运用和建筑技术智慧。此项目不仅仅是一个传统合院住宅,更是一项现代农村乡土调研的产物,代表着一种新的建筑尝试,有意识地将乡土智慧逐步融入现代建造中。

农村房屋建造范文第3篇

一、农村建筑节能设计

1.北方农村建筑现状分析

我国北方地区农村建筑要适应日常居住生活和农副业生产的双重需要,居民建筑类型大多为单户、双户以及多户并联的建筑类型。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建筑大多为个人建造,农民随意建设,农村建筑缺乏规划和设计,造成建筑的功能划分不合理,用地浪费。在房屋建设的过程中,由于技术和施工条件的限制以及经济条件的制约,农民建房时多选用一些落后的建材,围护结构的设计仍采用传统的做法,致使其建筑能耗大,不利于节能。

2.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

2.1屋面与地面

北方地区农村建筑屋面散热量占总散热量的15%左右,地面约为6%。在屋面建造时应采用坡屋顶,设置架空层或平屋顶,设置吊顶层。选用导热系数小,吸水率低,易于就地取材的保温材料。重视地面保温,在地面垫层下铺设廉价的炉渣等其他保温材料,并注意地面防潮设计,减少地面散热量。

2.2外墙

外墙散失的热量约占整个围护结构总能耗的25~28%,因此应在寒冷地区的北方农村建筑外墙设计中应采用外墙外保温。依据当地已有的原材料,合理选择建筑外墙材料,推广使用空心砖或混凝土空心小砌块等节能砖。同时在建造时灵活选取构造措施,利用农村地区容易获得的材料(稻壳,麦秸等)作为外墙保温材料,使外墙获得良好的隔热效果。

2.3门与外窗

长期以来,北方农村建筑的门窗建造较为简陋,大部分为单层,而且密封性较差。外窗的热损失量,约占整个房屋的30%。为了减少外窗的热损失,在满足自然通风和采光的要求下,减少窗墙比,应采用双层窗或单框双玻璃窗,增强其密封性,以此来提高窗的总热阻。外门应采用双层,若采用单层应作保温处理,提高外门的隔热性能。尺寸较大的门窗应在室内加装门窗帘,也有利于减少门窗的热损失。

3.建筑规划布局

我国北方农村大多地区冬季寒冷,夏季炎热。建筑规划选址中应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地理优势,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合理地安排建筑与周围环境因素之间的关系。在建筑平面的布局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的生活习惯,合理地安排建筑物功能分区。

3.1规划中应注重绿化环境。绿化可以改善建筑群体的气候条件,可以调节气温、降低温室效应、隔热遮阳、减少噪声,是优化建筑室内环境、减少建筑能耗的有效措施。

3.2建筑类型上应多采用两户或多户并联的布置形式,减少建筑体系系数,有利于降低建筑能耗。

3.3建筑选址应避免在山谷、沟底等区域,这主要考虑冬季气流在这些区域里形成对建筑物的“霜洞”效应,会使其能耗增加。建筑朝向应根据当地的地理条件和气候条件,选择最有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的区域,注意冬季防风和夏季有效利用自然通风,减少能耗。

3.4根据当地农民生活习惯,将居住建筑和农副业生产用房进行合理的划分。例如将卧室、大堂宜布置在南向,饲养室、农副产品加工室宜布置在北向。

二、能源的综合开发与应用

1.其他能源的开发与应用

我国有着丰富的浅层地热能源,在北方农村地区可以开发利用当地的地热资源,为集中规划建造的村镇建筑群提供热源,宜于集中热水供应和采暖设施建造,从而节约燃料的使用。在北方农村的一些地区风能资源也较为丰富,利用其建造风力发电,供应日常的生活和照明用电,既方便又廉价,节约用电。

2.太阳能开发与应用

北方农村地区有着丰富的太阳能资源,建造太阳能综合利用建筑,在屋顶放置太阳能利用设备可提供生活热水、采暖系统以及照明等综合应用。特别是近年来太阳能低温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应用,适合应用在无集中供暖的农村建筑。在过渡季节,利用太阳能热水还可以强化自然通风。

3. 沼气开发与应用

沼气是一种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在北方广大农村地区各种农作物的秸秆,牲畜的粪便等都可以作为产生沼气的原料。沼气不仅用来解决农村燃料缺乏问题,也可以应用沼气进行采暖和照明等综合利用。另外沼液和沼渣可以作为有机肥料,施在农田和果园里。沼气建设与种养殖业结合,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延伸了经济链,使能源得到有效的循环利用。目前我国农村大多采用单户的沼气建设,受技术条件的限制经常沼气产量不足,而且安全性较差。建议采用多户集中建造高效的沼气设施,集中管理,有效利用资源,这样能使沼气设施能源利用率高,便于为广大农民提供高效、洁净、安全的沼气能源。

三、农村建筑节能管理

农村建筑的节能不仅仅是在体现在节能设计,节能管理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制,是落实建筑节能规划设计的前提。首先,在新建农村建筑时应注重改变观念,统一规划建设,进行初期的建筑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综合利用能源的可行性方案设计。要按照节能设计和规范进行建造,加强节能设计,充分利用当地易于取得的廉价又节能的建筑材料。其次,在建筑建成后注重农民节能意识培养,统一管理一些集中的公用能源设施,例如集中的沼气设施或采暖系统。

四、 总结

农村房屋建造范文第4篇

宅基地权属应以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为准。由于系争房屋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原告,争议房屋的宅基地权属应为原告余更。房屋的所有权人应系原告余更,但该房是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依《婚姻法》相关规定,该房系原被告双方共有的夫妻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案外人余加非系争房屋下的宅基地权利人

第一,一户拥有两处宅基地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余加本已有自己的宅基地,若意图以本案原告余更的名义再次申请获得另一处宅基地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法不能取得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认定。宅基地使用权属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物权。《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案中,尽管实际申请登记的所有事宜都由余加操办,且事后在该宅基地上实际建房的人是余加,但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权利人是本案原告余更。故此,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应为原告余更。

房屋所有权的认定问题

依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应属登记的权利人享有,但是本案中,系争房屋并没有房屋产权证。事实上,在我国农村一般只有宅基地使用权证而无房屋所有权证。那么如何认定该房的所有权人是否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呢?土地与附着的房屋是天然的连在一起的,一般法理认为,为确保“物尽其用”的物权法理念,一般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即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土地的权利人,而土地的权利人即房屋所有权人。这种精神体现在《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那样的房与地人为分离的情况。所以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具有不可分离性的原理,在“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房地一体主义”下,宅基地使用权人余更即房屋所有权人。另一方面,该房的建造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又不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应归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因而房屋应归原被告共同所有。

综上,法院作出该三层楼房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的判决有其法律依据。但是,本案在法理上却存在如下争议:

争议一,本案讼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本案的事实是争议房屋的宅基地是余加以余更的名义申请登记的,虽然余加的行为违法,但其承担的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法律责任,并不能否认该宅基地是由余加申请用于建房的事实,而且争议房屋从申请建房用地、缴纳地皮费,到购买建房材料、施工、支付工资,均为余加完成,可见该房屋属于余加出资兴建。另外,即使该房屋不属于案外人余加所有,也不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归属于原告余更一方的财产。虽然建房发生在原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房屋修建所需的建材以及相关的工人工资费用等都属于余加所出,原被告夫妻二人没有付出他们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来建造该房,也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

争议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究竟该如何处理?

从自然属性上来看,房屋是不可脱离土地而存在的。但在法律上,对土地和建筑物的权利是否可以分开,即土地和建筑物是否可以作为相互独立的不动产,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一是以德国、瑞士民法为代表,认为建筑物应为土地的一部分,不能构成独立的不动产;另一种观点以日本民法为代表,认为土地和建筑物都为独立的不动产,建筑物可独立于土地而存在,并不是附着于土地的财产。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采纳了土地和建筑互不分离的观点。同时,物权的变动原则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上,一般都采用“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公信原则。我国物权法也采用此原则。因而,即使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人是余加,其他也不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本案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是余更,而且目前我国农村并未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故认定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虽然传统物权法理论认为,实际建造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以为取得物权的原因之一,但是本案余加的建造是不合法的,并且房屋的建造不仅仅涉及到房屋本身的物权归属,也关系到房屋下土地。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土地的所有权的规定上,只存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两种类型,不存在私有土地。然而,对于土地之上的附着物,包括房屋,我国法律认同私人所有。这就可能出现“集体的土地,私有的房屋”这一矛盾现象。为解决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巧妙地设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土地的建设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样就以“私人的土地使用权”解决了与之相对应的私人的房屋所有权问题。

争议三,如何处理案外人余加投资损失呢?

按照上述分析,余加既不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亦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尽管从《婚姻法》第十七条来看,也无法直接得出系争房屋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排除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财产的可能性下,适用十七条的兜底条款,亦能得出夫妻共同财产的结论。实际上,这里主要解决的是余加对于建造房屋投资损失的问题。因为余加投资了大量钱财建房,但却不能得到房屋的所有权,这有违公平。余加可以基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之规定,向原被告主张相应的返还责任。

案例启示

农村房屋建造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测算;系数综合法;浙江A镇

中图分类号:F30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2-0044-02

引言

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是对农村地区散乱、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进行整治,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活动。在城市发展进程中,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增长,与此同时,农村地区大量存在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广,宅基地空闲比例高等现象。目前,针对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研究很少考虑到农户搬迁的意愿,基本不考虑房屋的建造年代,这无疑会使相关的研究缺乏实际应用性。因此,本文将试用居民搬迁意愿程度、房屋建造年代所构成的系数综合法来进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的测算,与常规的规划衔接法、人均用地估算法等进行对照分析,以期望对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测算的方法和选择提供参考。

一、方法和步骤

选取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A镇14个行政村作为潜力测算对象,本文基础数据来源于对各行政村的实地调查,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通过镇政府召集各行政村村长,现场讨论并讲解确认调查内容,最后进一步核实其农户搬迁意愿。

(一)规划衔接法

本方法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标准计算农村建设用地的整治潜力。城镇体系规划法是依据地区城镇体系规划、村镇布局调整、村庄的迁并。计算规划期末的农村人口及用地规模、规划期末的居民点用地与农村居民点现状用地的差值得到整治潜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人口的预测、人均用地指标的变化计算出整治潜力。

A镇2010年末农村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 133.38hm2,而根据《A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要求,至2020年,A镇农村建设用地总面积应该控制在415.73hm2之内,因此,整治潜力为两者的差值717.65hm2。

(二)人均用地估算法

本方法主要是依据人均农村居民点建设与国家或者该地区规定的人均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标准的差值,计算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按照潜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现状潜力和规划潜力。现状潜力就是通过现状人均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标准、现状人口计算的潜力,反映的是现状条件下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的潜力空间;规划潜力是在预期规划末的人口数量基础上,按照国家或者该地区规定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计算出的潜力,反映的是规划状态中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的潜力空间。计算公式分别为:

ΔS=S现状-B0×P0,ΔS=S现状-Bt×Pt

式中:S为农村居民点土地整治潜力;S现状为农村居民点的现状用地面积;B0为现有人均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标准;P0为现状农村居民点的人口数量;Bt为规划目标年的人均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标准;Pt为规划目标的农村居民点人口数量。

根据对A镇人口、农居点面积等基本数据的调查,A镇2010年末农村居民点总面积为1 133.38hm2,农业人口为4.26万,人均农居点面积为266.05m2/人,而根据《A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5—2020年)》,A镇到2020年,农业人口为4.02万,人均农居点面积为118.78m2/人。

代入公式进行计算,得到下表:

(三)系数综合法

本方法是通过寻找农村居民搬迁意愿程度与房屋建造年代的关系,寻求人均建设用地估算潜力的搬迁系数。在人均用地估算法中,所有的居民均被假设为同意搬迁整治,但事实情况,有部分农村居民反对搬迁,在实际整治项目操作中,将反对搬迁的居民所拥有的住房保留,因此实际整治潜力小于由人均用地估算法计算所得的数据,而其系数正是本方法所重点探寻的。

式中:n表示原支持率;Z表示支持搬迁的农村居民户数;a表示0~1之间的某数,作为W的系数;W表示对搬迁持无所谓态度的农村居民的户数;N表示农村居民总户数。

上述公式所计算得到的支持率小于整改支持率,由于建筑年份超过三十年的农村住宅往往存在层数少、且年久是修的状况,因此在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中,依据农户住房建筑年代的调查,将所有1980年前建造的建筑年份超过30年的房屋全部作为需要自然翻建的房屋。在实际调查中,反对房屋搬迁的农村居民中有部分居民拥有的房屋是建筑年份超过30年的,于是房屋建筑年代超过30年的反对者但对无效,应作为整改部分的支持票。故整改后的支持率即人均系数的计算公式应该如下:

式中:n表示整改支持率即人均系数;Z表示支持搬迁的农村居民户数;O表示整改部分的支持者户数;a表示0~1之间的某数,作为W的系数;W表示对搬迁持无所谓态度的农村居民的户数;N表示农村居民总户数;S表示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S表示人均用地估算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

通过对A镇14个行政村房屋建造年代的调查统计,A镇现有农房建于1980年之前的有518户,建于1980—2000年之间的有8 724户,建于2000年以后的共有1 436户,将1980年之前的房屋建筑全部作为需要翻建的农房,则需进行翻建的户数共计518户;通过农户搬迁意愿调查显示,需搬迁的518户中持反对票的为362户,在已实施的A县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中持无所谓态度的居民最终有90%同意搬迁,同样,我们在其他地区对持无所谓态度的居民进行调查,最后同意搬迁的居民算数平均值为90%,故a取值为90%。将上述数值带入公式计算:

二、结果分析

用系数综合法所得出的结果与前两者传统的方法相比,与第一种规划衔接法相差较大,与第二种人均用地估算法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因为系数综合法是在第二种人均用地估算法的基础上作了更加详细的限定条件,虽不能达到准确度较高,但是与第二种方法相较仍有很多可取之处,不单单限定在规定数据上,而是更多地遵从了民愿和房屋实际情况,更符合以人为本、公众参与的土地整治原则。

结论与讨论

(1)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同时也必须保障农民居住的安全性,如何在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中反应农民的诉求,体现公众参与的原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科学问题。开展农户访谈,了解农民搬迁意愿,调查居住房屋年代,然后运用线性回归得到综合系数,测算农村建设用地潜力,是系数综合法的特点。(2)以农村居民搬迁意愿和房屋建造年代回归所得作为人均用地的系数,实现了规划期内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的定量与定性分析,为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提供了科学理论支撑。通过测算得出,A镇到规划年农村建设用地潜力为386.97hm2。(3)本研究只是针对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的理论潜力进行了估算。在实际中,这种潜力能否实现还取决于经济、社会和自然条件的制约,如政府规划、人口与粮食、资金筹措等均会对规划期整治潜力的大小造成影响。(4)在对A镇进行潜力测算所得的方法中,由于各乡镇之间存在着经济、社会以及自然等方面的区域差异,必然使得在某些地区的不适用性,所以,怎样选取统一的现实潜力评价指标以及如何选取仍是值得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