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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交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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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交货方式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第1篇

FOB是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常用的贸易术语,其英文全称是Free On Board,意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的是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的交货义务即可视为履行完毕。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仅需在装运港完成交货,不需负责运输和保险事宜,因而深受许多出口商的欢迎。但是,FOB术语是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出现之前制定的,仅能满足件杂货的需要。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内地出口公司采用此一术语会有一定风险。

案例

2000年9月,我国某内陆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出口30吨香料,共1200箱,对外报价为2500美元/吨FOB湛江,总价值75000美元,采用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9月26日之前,装运方式为货物集装箱装运。该公司在湛江设有办事处,为及时装船,9月上旬时便已将货物运至湛江,由其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湛江存仓后的第二天午夜,仓库突然着火,1200箱香料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要求尽快补发30吨香料。但该公司货源不济,只能要求新加坡商人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新加坡商人回电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降低5%,否则不但不予延长期限,还将索赔。最后该进出口公司只好同意降价,蒙受货价、利息等方面的损失。

解析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出口业务中卖方采用FOB术语时,要承担以下风险:

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转移。

卖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后,虽已完成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却并不意味着已经完成贸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卖方仍要为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向买方承担责任。实际上,在货物交由承运人掌管后,作为托运人的卖方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配载、装运等均为自行操作,托运人只是进行监督。让卖方在已丧失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继续对货物承担责任和风险,对卖方而言非常不利。

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结汇。

FOB术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根据《INCOTERMS 2000》(《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术语条件下卖方可提交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这样的条件在沿海地区易于得到满足,不会耽误结汇。但内地出口贸易业务中往往是卖方先进行陆运运输,这一阶段承运人会签发陆运单或陆海联运提单而不是FOB条件要求的运输单据,此时因货物尚未装船,卖方无法拿到提单,也无法办理交单议付事宜。只有当货物运至装运港并完成实际装船后,卖方才能拿到“已装船”提单,或是在联运提单上得到“已装船”的批注,此时才能结汇。可见,FOB对单据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卖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时间,从而对卖方的资金周转形成影响,增加了其利息负担。如果可凭承运人内地接货后签发的单据进行结汇,就可以避免卖方的货价损失和利息损失。

内陆地区使用FOB术语还会增加额外的运输成本。

FOB术语价格的构成一般包括商品成本(生产成本或采购成本)、国内总费用和预期利润。尽管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这一路段的运费是由买方承担,但从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运输成本须由卖方支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FOB术语在内陆地区的出口贸易中并不适用。事实上,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运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FCA比FOB更合适。

FCA的英文全称是Free Carrier,即货交承运人,指的是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并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时,就算履行了其交货义务。FCA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为使FCA术语便于使用,《INCOTERMS 2000》还对“承运人”的含义作了解释。“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运输方式承担履行合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可见,FCA术语适用范围很广,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

采用FCA的具体益处如下:

FCA适用的运输方式比FOB更灵活,也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

FOB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FCA却适合任何运输方式。内陆地区出口时采用的运输方式有多种形式,例如出口到美国或东南亚地区的产品一般采用陆海联运,出口到欧洲地区的产品一般采用陆运,如果采用FCA,能够避免很多不便。因此在选用贸易术语时,出口公司要对地理位置多加考虑,以选择最适当、最有利的运输方式和贸易术语。

采用FCA术语时,卖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

FOB术语下,卖方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是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无论货物处于哪方的实际处置之下,卖方都要向买方承担货损以及其他方面的责任。FCA术语下的责任划分界限比较灵活,是由双方约定的,既可以是港口,也可以是内陆地区。但无论是在哪里,卖方的责任都以货交承运人处置时为止,也就是说,卖方只要将货物安全移交给承运人,即视为完成其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任务,此后货物发生的一切损失均与卖方无关。

采用FCA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的卖方尽早在当地交单结汇。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出口商角度 字母拆解

进出口贸易实务流程中的13种贸易术语的理解在教学过程和实训过程中非常重要。但是在教学过程中,不是老师觉得将这些贸易术语透彻地灌输到学生的脑海中实非易事,就是学生觉得这些符号难以理解,更别说融会贯通到实践中去,况且绝大多数的学生未到外贸一线工作场所实践过。

在阐述如何准确、简便、快速地理解贸易术语之前,首先要将贸易术语的定义搞清楚。贸易术语是指在国际贸易交往中,买卖双方为了节省时间、精力,避免双方在贸易进程对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产生误解、歧义,就买卖双方在费用、风险、责任、手续等办理和划分方面确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通过3个英文字母简洁、清晰、明了的界定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简言之:贸易术语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进出口双方在货物交接中各自应尽的义务。

一、报关手续的办理

除去贸易术语中的DDP即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和EX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这两个贸易术语外,其他11贸易术语的报关手续的安排都是各自办理报关,各自支付相应税赋。此即出口商办理出口报关,支付如海关所规定的相关出口关税、增值税等;进口商办理进口报关,支付如海关所规定的相关出口关税、增值税等。也可以这样说在13种贸易术语中EXW这一贸易术语是出口商责任最轻的一种,而DDP贸易术语是出口商责任最重的一种。

二、风险划分

1、仅适合海运的贸易术语

主要有FOB、CFR、CIF、FAS、DES、DEQ。这6种贸易术语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前3种贸易术语为一组,即FOB、CFR、CIF。这一组贸易术语的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点在出口国装运港船舷。所谓风险划分点在出口国装运港船舷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也就是说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货物灭失和损害的风险。第二种类型后3种贸易术语为一组,即FAS、DES、DEQ。这组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比较复杂,但概括起来说,它们属于实质货贸易条件下的贸易术语,即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必须完成各自应尽的交货和接货手续,其风险跨度大,正因为此,今天,除去两国或地区接壤的水域不远,一般极少使用。如FAS即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放置码头或驳船上靠岸边,即完成了交货。这是指买方必须自该时刻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里要注意到在实际的操作中要买方负担从出口国装运港卖方将货物放置码头或驳船上靠岸边之后的风险在两国海域遥远的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样买方就必须亲临卖方码头接货,从操作层面上来说也是无法实现的。另外,如DES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向买方提供了未经进口清关的货物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贸易术语在实质货的条件下与前述FAS在风险的划分上正好相反。FAS是买方到出口国装运港接货,而DES是卖方到进口国目的港交货。其适应的贸易国别两者应该都是相通的,即都为近海相邻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贸易往来。再看DEQ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这一价格术语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码头,未经进口清关,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交至该处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这个价格术语与前面的DES价格术语对卖方的风险责任来说仅为交货的目的港风险点的区别。DES卖方风险点在目的港船上,而DEQ卖方风险点在目的港码头。其他并无区别。何以称FOB、CFR、CIF、FCA、CPT、CIP这6种价格术语为主要的价格术语,其道理就在于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点要么在出口国指定装运港船舷,如FOB、CFR、CIF;要么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点在当货物已交给由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所指定的承运人时,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但费用要视情况而定,如FCA、CPT、CIP。这种规定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

2、适合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它们是:FCA、CPT、CIP、EXW、DAF 、DDU、DDP。我们可以将这7种贸易术语也分为两种。前一种为FCA、CPT、CIP。这一组为类似象征货贸易术语。即卖方只要将出口货物置于承运人管辖时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后一种为EXW、DAF、DDU、DDP。这一组为实质货条件的贸易术语。这两组贸易术语要切记的是EXW为卖方责任最轻的一种;反之,DDP为卖方责任最重的一种。原因不再赘述。

三、成本

所有的贸易术语里面都包含卖方必须要收到的成本。不管这个字母出现与否。如CIF、CFR、CIF中的C都代表COST即成本;而其他的价格术语中未出现C,如DES、FAS、DEQ、CFA等,卖方同样要收取成本。注意:CFA、CPT、CIP中的C代表Carriage,此处的Carriage是运费的意思,并且这个运费是指各种运费,而非Freight这个运费;Freight作运费解仅指海运运费。

四、货物

所有贸易术语对货物的解释都可以理解为卖方应提供合同中所规定的货物。货物的数量、质量、交货期、结算方式、检验、争执等处理均按合同办理。

五、单证

买卖双方应提供对方可以清关的一应必备单证。除非贸易结算上的问题,如信用证、托收。将贸易术语的一般指导性理解搞清楚以后,就可以进入到本文所探讨的第一部分:即巧解贸易术语。第一,所有贸易术语的理解都必须站在出口商的角度。第二,贸易术语三个英文字母是有意义的,应该把它们拆分,然后从正确的外贸英语的角度来理解。

现在拿几个贸易术语来验证上述的巧解法是否有效。试以FOB为例。FOB全称为FREE ON BOR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这里,Free的理解不是“空闲的,自由的”的意思。这里的Free从法律术语的层面来理解是指“免责的”的含义。所有英汉字典都有此解;On Board的字面意义是“在船上”。Named的含义是“指定的”,port of shipment是装运港的意思,并且这里的port是指港口的意思,那么此贸易术语的运输方式必须为水运。站在出口商的角度来诠释此贸易术语那就是:站在出口商的角度,出口商只要在出口国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就算免责;这里没有提到“F”即FREIGHT运费,也没有提到“I”即INSURANCE保险费。那么出口商既不要办理托运,支付运费,也不要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本文开始我们就报关手续办理、风险划分、成本、货物、单证处理等若干事项进行了原则性的归类;现在从上述5个方面来简单、迅速、准确的定义FOB这个贸易术语。

买卖双方各自责任:第一,出口商不办理托运,支付运费;托运和运费的支付由进口商办理;出口商也不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手续的办理和保险费的支付,同理,由进口商办理并支付。第二,关于报关手续办理:各自报关;即出口商办理出口报关并支付海关规定的相应税费;进口商办理进口报关并支付海关规定的相应税费。第三,风险划分:出口商只有当出口货物越过出口国装运港船舷就算交货,此后的风险就转移至进口商;进口商从即刻起承担其责任、风险。第四,成本:虽然价格术语中没有COST字样,即成本,但出口商不可能将货无偿送给对方,因此,出口商有索取货款的权利,而进口商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当然货款的结算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商务方式确定。第五,货物:出口商有按合同要求交付指定货物的义务,此处的货物即为合同规定的货物。第六,单证:买卖双方应提供对方可以清关的一应必备单证。除非贸易结算上的问题,如信用证、托收。再以CIP为例。CIP全称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代表CARRIAGE。Carriage含义为“运费”。注意此运费不是FREIGHT运费的含义。CARRIAGE作运费解是指可以代表所有的运费解。I代表INSURANCE。Insurance意为保险费named 指定的,place为地点,destination目的地。让我们通过巧解法来验证此方法的准确性。

买卖双方的各自责任:第一,从出口商的角度来看待这个贸易术语,这儿,有C即CARRIAGE运费,那么托运就应该由出口商办理,支付运费;这儿有I即INSURANCE保险,同理,保险手续也应该由出口商办理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第二,关于报关手续办理:各自报关;即出口商办理出口报关并支付海关规定的相应税费;进口商办理进口报关并支付海关规定的相应税费。第三,当货物已被交给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第四,成本:虽然贸易术语中没有COST字样,即成本,但出口商不可能将货无偿送给对方,因此,出口商有索取货款的权利,而进口商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当然货款的结算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商务方式确定。第五,货物:出口商有按合同要求交付指定货物的义务,此处的货物即为合同规定的货物。第六,单证:买卖双方应提供对方可以清关的一应必备单证。除非贸易结算上的问题,如信用证、托收。

再以DES贸易术语为例。DES即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livere是“交货”,且delivered是delivere的动词过去时态,可理解为“已交货),ex是at的意思,ship为船,我们知道,贸易术语的解释是从出口商的角度来拆解,那么这儿的DES即可理解为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向买方提供未经进口清关的货物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并且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为什么可以这样理解,因为13种贸易术语的清关手续除EXW和DDP外都是各自清关,即买方办理进口清关,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故DES的清关手续也照此办理,上述“未经清关”就是此意;而“交货”可以理解为将货实实在在地交到进口国船抵港口在船上交货。既然卖方要完成这一动作,那么卖方也就必然要办理托运,支付运费;同理,卖方要承担如此遥远的海运路程,他没有道理不办理海洋运输保险,所以卖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 出口贸易 支持作用

出口商在向其他国家出口商品时,希望能在资金渠道、信用担保、信用保险、风险规避等方面获到有效的支持,以消除在贸易中存在的后顾之忧。如今,国家对出口贸易实行补贴以促进出口发展的方式已经与日益完善的国际贸易规则不相适应。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国际贸易规则允许的间接的金融支持方式来取代直接的国家财政出口补贴,从而增强产品出口的竞争力,促进国家出口贸易的发展。与经济规模、技术水平和资源禀赋一样,国家金融对出口贸易的支持程度也决定了出口贸易的规模和发展水平。

政府有力的支持是实现金融促进出口贸易的保障。对于政府的定位是非常明确的。首先,政府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根据国家出口发展需要,设定信用原则、操作规定等,同时,还要监督和考核金融支持机构的政策执行情况。其次,政府积极推动金融发挥对出口贸易的支持作用。世界发达国家如美国、荷兰和德国等都设有官方出口信贷机构,专门提供出口融资、出口信贷保险和出口担保服务。我国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都是由国家为支持和扩大产品出口,设立的对出口产品给予利息补贴、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及信贷担保的金融机构。再次,政府通过各种措施促进中介组织更好地发展,并与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金融对出口贸易的支持主要通过以下渠道来实现:

一、出口贸易融资(Export Financing)

出口贸易融资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金融机构对出口商提供与出口贸易结算有关的短期融资和信用便利。这对提高出口商的流动性和国际竞争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出口贸易融资可分为传统型和综合型。传统型融资产品包括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福费廷、订单融资等。综合型融资产品包括出口保理、应收账款融资、信保融资、货押融资等。

传统型融资产品

出口押汇(Outward Bill)是出口商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或合同要求的单据,银行根据企业的申请,按照票面金额将款项垫付给企业,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并向企业收取押汇利息和银行费用并保留追索权的一种短期出口融资业务。

打包贷款(Packing Credit)是指出口地银行为支持出口商按期履行合同、出运交货,向收到合格信用证的出口商提供的用于采购、生产和装运信用证项下货物的专项贷款。

福费廷(Forfaiting)是一种新型出口贸易融资产品。它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从出口商那里买断远期债权,出口商从而获得资金融通。

订单融资(Order Financing)是指凭借良好信用的买方产品订单或合同,在技术成熟、生产能力有保障并能提供有效担保的条件下,由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专项贸易融资,用于企业采购、生产和装运。

综合型融资产品

出口保理(Export Factoring)是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出口商将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业务。

应收账款融资(Accounts Receivable Financing)是指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并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额一般为应收账款的50%-90%。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后,通知进口商付款至融资银行。

出口信保融资(Credit Insurance Financing)是出口商在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后,将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贸易融资业务。

货押融资(Goods Credit)是出口商将自有动产或货权质押给银行。银行通过占有和监管质押物而发放短期流动资金的授信业务。

二、出口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

在国际贸易中,潜在着各类风险,如汇率风险、信用风险、政治风险等。相对完善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能对出口风险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及时有效地分散风险,减少贸易损失。其中,常用的手段是购买保险,担保或充分利用有关金融衍生工具套期保值来规避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是我国唯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

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信贷是政府支持出口贸易的两大政策手段,两者紧密配合使用,成为我国对外贸易金融支持体系的核心。

三、出口信用担保(Credit Guarantee)

出口信用担保是保证为出口商提供融资和信用保险的银行免受损失。与出口信用保险不同的是出口信用担保不能直接提供资金,而是为出口商获得贸易融资和信用保险提供便利。尤其是对那些中小型出口商来说,能够更容易的从银行和金融机构获得融资。

四、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目前,我国出口贸易中大部分采用美元或欧元进行结算,汇率波动风险也主要由出口企业来承担。汇率的变化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很大,企业出口收益经常会因为汇率的波动而大大折损。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出口贸易;跟单信用证;贸易流程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2-0075-03

一、出口贸易的基本流程

出口贸易的基本流程分为出口前的准备工作、对外进行洽谈与履行合同三个阶段,详见以下流程图。

从以上流程图来看,出口贸易跟单从接单、落实订单到交单结汇,环节多且程序复杂。初做外贸的业务人员常常顾此失彼,易出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笔者认为外贸跟单的流程看似复杂,但只要理清外贸跟单工作的要素,抓住重点,跟单工作就变得简单易行。

二、出口贸易跟单的要素

简而言之,出口贸易跟单的流程就是接单落实订单跟单出货制单结汇,其要素包括“货、证(款)、船、单”四个方面,跟单工作即是“跟货、跟证(款)、跟船、跟单”。现将这四个要素详解如下:

(一)跟货

“跟货”就是接单(货)落实订单(货)出货。

1.接单

接单(货)是落实订单(货)和出货的前提。接单(货)是一项复杂和技巧性较强的工作,外贸业务员要想多接订单,须了解公司的产品和其销售市场,尽可能详细地收集客户资料,充分利用身边的资源寻找客户并设法接近客户;询盘时要谨防客户套价,还盘须提及所有异议;了解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收到客户订单一定要仔细审查。如果要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来确认订单,商务谈判前要做充分准备,做到知己知彼,谈判之中要注意技巧;慎重对待每项每款,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合同订立形式,对合同的内容了解透彻,如数量、品质条款须明确具体;包装条款应避免含糊规定;价格条款要选择适当价格术语;装运条款应明晰;支付条款应加倍重视;保险条款应确定投保险别;检验与索赔条款要规定清楚;不可抗力条款一定要提出;仲裁条款要拟订适当;合同签订前要细心核对。

2.落实订单

落实订单(货)直接关系到能否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顺利出货。按照《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按合同交付货物、移交单据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是卖方的三项基本任务。

落实订单(货)时,专业外贸公司须安排好采购计划,外包生产须小心选择加工企业。自产自销型企业的外贸跟单员须协调采购人员采购需要的原辅材料;协助生产管理人员编制生产计划,做好生产日程安排,货物的数量必须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且由于产品合格率难以达到百分之百故下单时最好留有余地;协调车间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严把质量关,货物品质必须与合同规定相一致;货物备妥的时间应与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相适应;交货期若有延误要及时处理,与客户充分沟通,避免造成客户索赔。

3.出货

出货是跟单的重要环节。发货前跟单员要选择适宜的运输方式,一定要客户确认发货装箱资料,接到客户出货通知即开立出货单,认真计算装柜的货物数量,以节省运费;出口货物需提前三四天联系出货事宜,以留出制单、报检报关的时间;出货时最好到现场监督装货,防止出现货损、装柜不满或装不完货的情况,出货后要第一时间通知客户发货的时间和装箱资料。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还需同客户沟通,取得反馈资料,如进口国的贸易政策的变化、市场的信息、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产品的销量等,以利于以后改进产品,提高服务质量,为同客户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打好基础。

(二)跟证(款)

“跟证”意指催证审证改证;跟款即跟踪货款的收付。

1.催证

信用证结算的条件下,为保证出口合同和信用证的顺利执行,外贸跟单员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应向买方催证:①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买方未及时开证;②签约时间与履约日期较远,应及时提醒对方开证;③卖方货已备妥,并打算提前装运;④买方资信欠佳。

2.审证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跟单员首先要读懂信用证,明确相关条款要求,全面考虑实际业务情况,并根据合同和《UCP600》审核信用证的条款是否与合同相符、是否符合《UCP600》有关规定和查找信用证中的不符点。

审核信用证要点包括:①开证银行的资信及信用证的有效期;②受益人的名称、地址是否正确;③付款期限(即期、远期)是否与合同一致;④装运期的规定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⑤运输条款(分批装运、转运)是否可接受;⑥商品的描述、单价、总值是否与合同一致;⑦保险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⑧单据条款是否可接受;⑨银行费用条款是否合理;⑩检查信用证中是否有“陷阱条款”。

所谓“陷阱条款”,即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主要有:①附加生效条件,拖延信用证的生效时间;②规定苛刻的条件,使条款难以执行;③受益人凭买方签发的货物收据议付。如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细分价格和认证的发票条款;限制运输的提单条款;规定内容的证明书条款;指定商检的检验证书条款;交单和付款的特别条款等。

对于信用证的“软条款”,跟单员应有效加以防范。一是要严格审证,及早发现“软条款”,提出修改;二是对“软条款”不能做到的坚决修改,不要急于出货,能做到的尽量不改,尽快处理,以提高出口跟单的效率。

3.改证

跟单员在审核信用证发现不符点后,要及时提出修改,以保证订单的顺利履行。信用证的修改应掌握的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①信用证的修改必须经过各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方能有效;②对于那些非改不可的不符点坚决要改,对于那些可改可不改的不符点要酌情处理;③对多项信用证的不符点,受益人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④一份信用证有几处需要修改的不符点,应集中一次通知开证人办理,并提出具体的修改要求,不可多次提出修改。

在汇付或托收结算的方式下,外贸业务员跟款要控制风险。汇付结算时,如T/T付款,最好能要求客户先付款后发货,至少要求客户先付两至三成的订金,收到订金后再安排发货,并且在收到余款后再放单给买方,不可先发货后收款。托收(如D/P,D/A)结算时,一定要先调查买方的信誉和支付能力。对于信誉好的老客户,可考虑采用即期付款交单(D/P)的方式,慎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D/A)付款方式。对于新客户,D/P和D/A最好不要考虑使用,可选用信用证或汇付的方式结算货款,以防范风险。

(三)跟船

“跟船”即租船订仓、办理货物出运手续以及办理报检、报关和投保。

1.租船订仓

发货前跟单员要查看船期表,填写出口货物托运单(B/N)。货物应在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出运。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视作装运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最迟装期。货物装运后,出口方应立即向进口方发出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以便对方及时办理投保或做好接货准备工作。装船完毕后,由船长或运输公司签发正式提单。

2.报检

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流程为:报检(审单)施检部门接单现场查验或取样检验、检疫、鉴定出具检验检疫结果计费(收费)出证。

出入境货物报检的要求及应注意的问题有:①报检的时限和地点。出口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报检,报检地点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②准确填制《报检申请单》,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产地等项;③报检时应附的资料包括合同、信用证、厂检单、发票、装箱单等。

3.报关

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基本流程是:申报查验征税放行。报关员须准备好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主要包括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提单、配额证、许可证和登记证等。

一般来说,企业应在货物的实际进出境口岸办理申报。另外经海关批准,企业可以不在货物的进出口口岸而是在邻近企业的内地海关办理申报业务。

报关员填好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后,必须如实、及时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为装货前24小时),到现场交单、配合查验、纳税、放行。出口货物不可少出多报,低出高报。如进口货物不可多进少报,高进低报一样。否则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4.投保

凡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卖方办理投保手续。在办理时,跟单员应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规定格式逐笔填制保险单,具体列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起止地点、运输工具名称,起止日期和投保险别,送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并领取保险单。如果发生了货损,应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办理保险时须遵循五个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近因原则。

(四)跟单

“跟单”即制单结汇。出口货物装运后,跟单员应立即按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正确缮制全套单据,包括汇票、发票、装箱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取得海运提单、产地证明书、保险单和检验证书。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送交银行,办理结汇,结汇后再去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

制作审单的基本原则是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要求是“五个一致”,即单同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单据与惯例一致。

如果出口的产品可享受国家出口退税,跟单员须向国税局提交“三单两票”,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结汇水单、出口发票和增值税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远期收汇180天除外)办理退税申报。

综上所述,外贸出口跟单的工作可简化为:

三、出口跟单要素的相互关系

在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上四个要素之间相互关联,环环相扣,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外贸跟单流程,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影响其他,从而影响到出口合同的顺利履行。因此理清和处理好跟单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对出口贸易合同顺利履行至关重要。

四个要素中“款”是核心,“货”是重点,“船”、“单”要与之同步,如果在订船和装运环节衔接不好,就会导致货物不能及时出运;制单交单不符,即使卖方严格按照合同交货,也会导致银行拒付货款,给卖方造成损失。因此,“款”、“货”、“船”、“单”之间须相互衔接,协调平衡。

具体来讲,操作过程中外贸跟单员应做好“四排”、“三平衡”。

“四排”是指以买卖合同为对象,根据合同项下的信用证是否开到,货款是否收到、货物是否备妥,按四种情

况进行分析排队,即“有证(款)有货”、“有证(款)无

货”、“无证(款)有货”、“无证(款)无货”。

“四排”原则是在出口货物排单时,首先安排“有证(款)有货”的订单,即公司有现货,并且有信用证(即买方已开来信用证)或已收到买方订金、货款的货物,这样卖方就可早交货,早交单,早结汇。其次安排“有证(款)无货”的订单,即收到买方已开来信用证或订金、货款后,按计划安排货物的采购、生产,以保证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出货。“无证(款)有货”应放在第三位,卖方应催促买方尽快开证或付款、收到证或款后再出货,不可先出货后收款,以降低出口收款的风险。对于“无证(款)无货”,只有一纸合同的订单,则应排在最后,视款或证落实的情况再做安排,如果款或证无法落实,就只有终止履行合同。

“三平衡”,即以合同或信用证为依据,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的远近,结合货源和运输能力的具体情况,分轻重缓急,力求做到“货、船、单”三要素的协调平衡和有效衔接,即及时备货,提前租船订舱,按时出货,及时制单交单结汇。跟单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跟单员应想方设法予以解决,尽量避免“货等船”或“船等货”;制单出错或交单延迟;无证(款)出货后收不到货款的情况,应最大限度地降低出口的风险。

总之,外贸跟单员只要明确上述出口跟单工作的四个要素,熟悉各个要素的内涵和相互关系,并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做好“四排三平衡”工作,使各个要素紧密衔接,就能化繁为简,提高效率,做好出口跟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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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经济的联动辐射效应。

(四)国内有效金融支持不足,影响外资引进的良性发展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金要素至关重要。然而,资金短缺一直是新疆经济发展的瓶颈。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其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积极作用远远低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主要原因是国家货币管理政策缺乏灵活性,限制了新疆及中西部地区金融业的发展。金融的有效支持不足,导致新疆外资引进缺乏配套支持,影响其良性发展。

四、新疆利用FDI发展对策

(一)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只有完善的投资环境才能吸引外资的大量进入,新疆要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要加快服务等相关产业部门的配套建设;保证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及时发现、纠正利用外资工作中滥用权力“关、卡、压”等违规问题;改进涉外经济管理体制,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二)加强引进外资的政策导向

中央新疆工作会议之后,国家将加大对新疆资金和政策的支持力度,新疆各级政府应把握这一机遇,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引资方向指导外资项目的审批,对符合国家优先发展且具有优势的基础能源等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扩大外资投入领域,完善投资政策,健全法规制度,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外商来新疆投资的积极性。

(三)提供切实有效的金融支持

为解决新疆及中西部地区有效金融支持不足问题,国家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特殊优惠政策促进中西部金融发展,如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政策性银行的投入,研究并实施考虑地区差异,有利于引导资金西进的政策,设立中西部地区经济开发、能源开发基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基础产业发展、高新技术开发等。

(四)拓展新的引资渠道

针对新疆目前利用外资方式较为单一问题,各级政府应积极拓展引资渠道,开展多种形式合作,适应全球跨国并购浪潮,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创新引资方式。

[参考文献]

[1]赵军,方卉,苗苏梅.新疆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J].新疆大学学报,2008(3).

[2]许婧.新疆吸引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策分析[J].新疆社科论坛,2006(2).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信用证;提单;风险

国际商品贸易实质上是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对流活动。其中,货物流是通过出口商交付货物给承运人,依托承运人的跨境运输来完成的;资金流则是由进口商在保障自己能够得到物权的前提下,通过银行交付货款实现的。货物流与资金流的时间差是形成贸易风险最直接原因。

目前,国际商品贸易广泛采取象征货的方式,即出口商的交货义务是在约定的出口国地点完成装运,获得承运人或其人签发的提单,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交包括提单在内的有关单据,就视为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如CIF、FOB等。在象征货条件下,单据成为交易的关键,单据既是出口商履约的证明,也是进口

商付款、提货的依据。

1信用证业务是单证买卖业务

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文件,即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可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获得开证银行的支付。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之间是三角契约关系。进出口商之间受合同的约束,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受开证申请书和履约保函约束,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由信用证约束。

2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分析

在国际贸易运输活动中,有权签发海运提单的不仅有承运人,还可以是非承运人的货运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反对,银行将接受货运人签发的提单。由此,在象征货条件下,进口商可能遭受诸多提单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三种典型情况:空头单证、货物数量与提单记载不符、保函换发清洁提单。

空头单证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却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十五条规定付款银行对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有效性没有审核义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正是这种有效性免责形成了风险漏洞。在凭单付款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单,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再加上假签名即可。此外,在一套结汇单据中的其他两项基本单据:卖方发票和保险单均极容易伪造,发票由卖方签发,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也只依据是否交纳保费,并不查验将来是否有货装上船。凭着这一套单证,骗子可以办理信用证项下结汇,待收到钱后逃之夭夭。

第二种情况是货物实际数量与提单不符。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上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丰收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和/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这一规定表明了信用证只注重单证相符,这一规定为卖方欺诈提供了方便。

第三种情况是凭保函换发清洁提单。当发货人送交的货物外表有瑕疵,例如破烂、锈渍等,船方会在提单上加上不良批注。不良批注的不清洁提单,银行会拒绝付款。出口商(发货人)为保全自己利益常常采用折衷办法,即出具保函保证抵偿船方损失,要求承运人换发清洁提单。这样,进口商付款提货后,发现单货不符也只能申请索赔,若遇到恶意欺诈便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2)运输延迟的风险。运输延迟的风险主要是倒签提单。根据规定,当出口商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付运便无法收取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是在由出口商安排运输的合同中,卖方可能与承运人商量,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使提单日期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从而顺利结汇。但是,提单日期与实际发货日期不符,会导致货物在海上运输发生风险时无法得到赔偿,此外运输延迟可能使进口商的销售计划落空,承担市价波动风险。

(3)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的风险。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的风险主要是转船提单的风险与舱面提单风险。当装运港与目的港之间无法直达,货物需要转运时,对普通的海运提单而言,第一程船与第二程船提单的签发人只承担自己承运范围内的运输责任,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转船风险。

3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1)加强资信调查、审慎选择交易伙伴。客户良好的资金能力、商业信誉是履行合同义务最重要的道德保证。因此,在交易前,应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进行客户资信调查。仔细审查客户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经营作风及其过去的历史。这些对于选择良好的贸易伙伴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仔细订立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性质所形成的漏洞可以通过信用证的内容来加以克服。进口商作为开证申请人应在单信用证中拟定条款严格限制出口商行为,特别是严格规定单据的签署人、单据的填写内容来阻止卖方欺诈。在规定的信用证议付条件时,除了要求提交发票、提单、保险单三种必须的基本单据之外,还须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制造商品质证书和与之内容相符的官方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出口原产地证书等。

(3)认真审核提单内容。付款银行和进口商在付款以前,应认真审核提单内容。首先查看提单签发人是承运人还是承运人,如果提单是发货人的人(运输行)签发的,应拒绝付款。在CIF、CFR条件下,最好要求对方提交班轮提单,提单必须注明运费预付;注意提单没有表明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审核正本提单份数与提单上记载是否一致;提单必须是已装船的清洁提单或有“已经装船批注”,但不能有不良批注;不接受货装舱面的提单;如果信用证允许转运,转运将被允许,但同一提单应包括全程,提单上的装运港和目的港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当合同金额较大时,最好在合同中采取FOB条款,由进口商自行安排运输,来防止欺诈风险。

参考文献

[1]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信用证国际惯例汇编[M].北京:中国民法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