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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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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范文第1篇

关 键 词 中小学法治教育;道德法治;规则

中图分类号 G41

文献编码 A

文章编号 2095-1183(2017)02-00-02

随着新编《道德与法治》教材的使用,如何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已成为一线教师面临的现实挑战。小学生虽然难以对法治有深入的认识,但其在家庭、学校、社会生活中,都不难感知身边的规则与法治。基于此,我们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进行了诸多尝试。

一、链接家庭生活,感受规则与法治

小学品德与生活课程标准(2011版)指出,儿童品德的形成源于他们对生活的体验、认识和感悟,只有源于儿童实际生活的教育活动才能引发他们内心的而非表面的道德情感、真实的而非虚假的道德体验和道德认知。对于小学低年级儿童来讲,家庭是其最熟悉也最生动的生活场域。我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应架起家庭生活与法律常识之间、具体问题与抽象概念之间的桥梁,让学生不断感知规则与法治。

“我的全家福”是粤教版《道德与法治》第三单元第八课“幸福一家人”的学习内容。本课旨在让儿童懂得自己是家庭的一员,感受家庭带给自己的温暖和幸福,培养儿童爱父母长辈、爱家庭的情感;以具体行动创造家庭幸福,养成孝亲敬长的良好习惯;同时,初步形成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认知。

我们在教学设计中,首先基于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护幼,互相帮助”提供剧本,让孩子进行角色扮演。

剧情提要:奶奶不慎划伤了手,贴上胶布后忍痛给孩子洗菜做饭。由于手疼,奶奶一时手抖,盐放太多了。孩子在饭桌上抱怨:“奶奶做的饭菜太咸了,很难吃。”奶奶不说话,表现得非常难过。

学生A饰演奶奶,学生B饰演孩子,学生C念旁白。扮演完毕后,分别请小演员和观众说说自己的感受。由此,让学生懂得要善于观察家庭成员的情况,当他们遇到困难时,不仅要理解他们,也要帮助他们。随后,出示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护幼,互相帮助”,引导学生说一说,打算如何帮助家庭成员。借此让孩子们领悟到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关心,我们要敬老护幼,互相帮助。

之后,进行“我是家里的开心果”环节。课前,教师请学生准备家庭相册,在背景音乐中分享亲情故事。同时,通过课件呈现以下问题:“从我是什么时候出生的?那时全家人都来了吗?”“这张照片什么时候拍的?我多少岁?”“我的第一张照片是谁拍的?”“我们全家旅游拍的照片哪张最满意?”“以后我们家多久拍一次全家福?”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孩子们对往昔美好生活的回忆,孩子们通过回答问题和谈感受,明白了自己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陪伴,而自己也要学会陪伴父母变老。即使没有法律规定,在道德上,我们也应该敬老护幼。此时,冷冰冰的法律被赋予了暖心的温度,孩子们在亲情的包围中感受着规则和法治。

二、评析生活案例,体验法治社会生活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指出,在必要时,可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将真实法治案例引入课堂教学,注重学生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粤教版《道德与法治》一年级教材提供了许多基于儿童视角的相关素材,它们来源于真实生活,经过了编写者的精心筛选和加工处理。我们要充分挖掘教材资源,引导学生展开对生活案例的评析,从而初步形成法治意识。

例如,“到户外去”是一年级第三单元第九课“我是小学生”的内容之一。教材提醒孩子们,旅游法规定:“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城市的孩子们多数都有家庭旅游经历,我们在课堂上,可以让孩子讲述旅游故事,列举自己知道的旅游方式;之后,让孩子们评价哪些是健康、文明的旅游方式。借此,引导学生立足旅游法的规定,展开辨析,从而认识和体验生活中的法律。

我们在教学实践中,还收获了许多意外的惊喜。在教学“不一样的冬天”(第三单元第十课“冬爷爷来了”)一课时,教师问道:“南方的冬天和北方的冬天有什么不一样呢?”经过小组讨论,让孩子总结调查结论。在讨论中,有孩子谈到北方冬天暖气供应的法律问题,并涉及一些地方政府的相关管理办法,引发了孩子们的热议。

这告诉我们,生活处处存在着规则与法治。小学低年级儿童对法治案例的理解能力还比较弱,我们在教学中应以儿童的视角,对生活中的规则与法治案例进行适当的加工处理,以丰富儿童对法治社会生活的体验。

三、模拟生活情境,践行规则与法治

践行重于言说,过程重于结果。规则与法治意识的形成与发展,不仅要求我们从儿童生活出发,使儿童在体验中感受规则和法治,而且要让儿童加以应用,知行统一,才能真正促进儿童法治意识和尊法守法行为习惯的养成。低年级儿童难以开展深入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我们可采用模拟情境的方式,为儿童提供实践机会。

例如,在教学“放学路上”(第一单元第三课)一课时,课前,教师请学生收集身边的交通案例。可以拍照展示,也可以口述。课堂上,结合孩子们的观察汇报,教师相机展示典型案例,让大家展开讨论。比如,针对家长抱着幼儿坐在副驾驶位上的行为,引导学生从情与法两方面进行讨论;再如,如果学生违反交通规则(未成年,未造成严重后果),该如何处罚?如此,让学生懂得要严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

在此基础上,教师设置如下情境,鼓励孩子们在行动中践行规则与法治。教师在教室中贴上相关的交通标志,布置马路、红绿灯的场景,请两位学生分别饰演闯红灯的行人和其朋友。之后,提问:“如果你是这个朋友,遇到如下情形,你会怎么做?”并提供5个选择。选择一:毫不犹豫跟着他。选择二:提议等人多一点时再通过。选择三:很犹豫,因为你知道这样做不太好。选择四:拒绝他,并且把他拉住。选择五:建议等绿灯亮了再过马路,跟他讲违反交通规则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1]

接着,教师请孩子们以小组为单位,展开头脑风暴,设想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写在卡纸上。孩子们在卡纸上写道:选择一的后果有可能出现撞车意外。选择二的后果,不论是一个人还是多人闯红灯,只要违反交通规则,都很危险。选择三的后果是不想闯红灯,因为知道不安全,但又不好意思拒绝,还是试着说服同学一起等绿灯比较好。选择四则需要告诉他,违反交通规则可能有生命危险。选择五是最合适的选择。通过辨析具有一定价值冲突的情境,让学生产生明辨是非,躬行规则的意识。教师顺势鼓励孩子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交通规则,做一个守法小公民。

此外,为激发学生的实践积极性,我们还可创建灵活的激励机制。如根据不同表现,学生可获得学法守法小公民、维权小卫士、小律师、小法官、法学小博士等表扬卡。以激励促践行,引领学生在生活中内化和践行规则与法治,促进道德与法治学习的知行统一

小学生法治教育是一个全新的命题。学生法治意识和尊法守法行为习惯的养成,离不开生活这一沃土。我们唯有立足儿童生活,不断丰富儿童对规则、法治的感知和体验,才能将法治的种子播撒在学生的心田。

参考文献: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范文第2篇

阳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全科开考是教育部的规定和要求。目的是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国家规定的每门课程,避免发生严重偏科,克服“不考不教、不考不学”的倾向,引导学生打好共同基础,全面发展,确保初中教育的基本质量,同时也为高中阶段学校和高校科学选拔人才创造条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是国家规定的应教、应学的课程,与现行大部分市的中考相比,仅增加了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科目和理化生实验操作,都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防止不适当地增加学生课业负担,这次改革作了顶层设计、综合考虑,希望通过考试科目的优化、考试内容的有增有减、试题难度的控制、考试形式的多样化及考试组织方式的改变,引导学校课程安排与教学实施的相应改革,从源头上切实减轻学生的过重的学业负担和压力。

一是在考试内容和难度上,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的是课程标准参照的“水平考试”,严格按照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命题,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考的是初中学生应知、应会的内容,在命题上减少单纯记忆、机械训练性质的内容;控制试题试卷的整体难度,注重对能力的考查,杜绝偏题、怪题,比过去的侧重选拔的初中学业考试难度有所下降。

二是改革考试形式。以笔试为主,积极探索面试、口试、实践考察、实验操作和技能测试等多种方式。道德与法治、历史科目允许市选择实行开卷、闭卷或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的考试方式,减少单纯记忆。

三是要求“学完即考”、“门门清”,以分散集中考试的压力。

四是改变考试成绩的呈现方式。语文、数学、外语、体育与健康科目一般以分数形式呈现,其他科目可以分数或等级呈现。鼓励仅以“等级”呈现考试成绩,避免学生分分计较、过度竞争。

五是没有把所有的考试科目都纳入录取计分总成绩。在中考招生中,允许各地在语文、数学、外语3科以及体育与健康科目之外,按文理兼顾、负担适度等原则,选择其他科目作为“录取计分科目”。没有纳入招生录取计分的科目,学生只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教学要求、考核成绩合格即可。

六是扩大和拓宽中高职贯通的通道,增加初中毕业生直接升入高职院校的比例,减少了中考的竞争压力。

因此,推行初中学考,更主要的目的在于为学生个性化发展提供空间,引导学生培养兴趣,发现和发展特长,让学生更加全面发展,为高中阶段学习发展打牢基础,也为未来人生成长做更扎实的准备。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范文第3篇

清远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全科开考是教育部的规定和要求。目的是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国家规定的每门课程,避免发生严重偏科,克服“不考不教、不考不学”的倾向,引导学生打好共同基础,全面发展,确保初中教育的基本质量,同时也为高中阶段学校和高校科学选拔人才创造条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是国家规定的应教、应学的课程,与现行大部分市的中考相比,仅增加了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科目和理化生实验操作,都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防止不适当地增加学生课业负担,这次改革作了顶层设计、综合考虑,希望通过考试科目的优化、考试内容的有增有减、试题难度的控制、考试形式的多样化及考试组织方式的改变,引导学校课程安排与教学实施的相应改革,从源头上切实减轻学生的过重的学业负担和压力。

一是在考试内容和难度上,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的是课程标准参照的“水平考试”,严格按照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命题,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考的是初中学生应知、应会的内容,在命题上减少单纯记忆、机械训练性质的内容;控制试题试卷的整体难度,注重对能力的考查,杜绝偏题、怪题,比过去的侧重选拔的初中学业考试难度有所下降。

二是改革考试形式。以笔试为主,积极探索面试、口试、实践考察、实验操作和技能测试等多种方式。道德与法治、历史科目允许市选择实行开卷、闭卷或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的考试方式,减少单纯记忆。

三是要求“学完即考”、“门门清”,以分散集中考试的压力。

四是改变考试成绩的呈现方式。语文、数学、外语、体育与健康科目一般以分数形式呈现,其他科目可以分数或等级呈现。鼓励仅以“等级”呈现考试成绩,避免学生分分计较、过度竞争。

五是没有把所有的考试科目都纳入录取计分总成绩。在中考招生中,允许各地在语文、数学、外语3科以及体育与健康科目之外,按文理兼顾、负担适度等原则,选择其他科目作为“录取计分科目”。没有纳入招生录取计分的科目,学生只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教学要求、考核成绩合格即可。

六是扩大和拓宽中高职贯通的通道,增加初中毕业生直接升入高职院校的比例,减少了中考的竞争压力。

因此,推行初中学考,更主要的目的在于为学生个性化发展提供空间,引导学生培养兴趣,发现和发展特长,让学生更加全面发展,为高中阶段学习发展打牢基础,也为未来人生成长做更扎实的准备。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范文第4篇

通知原文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20号)精神,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育人为本、普职并重、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因地制宜、市州为主”的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有利于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有利于加强素质教育,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考试招生制度。

到2020年左右基本形成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和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二、主要任务

(一)实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1.“两考合一”。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已经实行初中毕业、高中招生“两考合一”的地区要统一规范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个别没有实行“两考合一”的地区要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起实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现一考多用,避免多次考试,加重学生备考负担。

2.考试科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覆盖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规定的所有科目,实行“全科开考”,包括现有的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中的信息技术和地方课程等,并根据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调整而调整。综合实践活动的其他相关情况(包括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劳动实践、劳动与技术教育)应结合实际作为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各地要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确保初中教育的基本质量。

考试各科目分值的设定,应以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课程标准设定的课时、课程容量等为主要依据,避免个别科目分值过低、科目之间分值差距过大。

3.考试方式。语文、数学、外语实行纸笔闭卷考试,有条件的市(州)外语考试可增加听力测试、口试。物理、化学、生物采取纸笔考试和实验操作技能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可每个科目两项考试成绩合并计算作为学科总成绩。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按我省相关要求执行。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实行纸笔考试;信息技术实行上机操作考试;体育与健康考试科目由体能和技能项目组成,鼓励多项目抽考选考,由市(州)统一组织实施。音乐、美术成绩由艺术素质测评成绩和技能测试成绩组成,由市(州)确定具体要求。地方课程的考试方式由各市(州)确定。文化学科可以根据学科性质和特点,采取各科分卷或相近科目合卷的方式考试。

4.命题要求。考试命题要充分发挥学业考试在课程改革中的积极导向作用,兼顾毕业考试和招生考试的不同功能。要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紧密联系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经验,增强考试内容的基础性、综合性。要在全面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减少单纯记忆、机械训练性质的内容,加强对学生独立思考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要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根本,注重对学生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等综合素质的基础考查。

语文、数学、外语科目命题由省教科所组织,其他科目考试命题由各市(州)组织实施,各地也可根据需要进行联合命题。各级教研部门应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学业水平考试科学性和规范性的办法,通过教师培训、编写考试说明等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的指导,促进初中教师对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全面理解和把握。省级教研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命题指导和必要的培训,每年对各地试题进行评价并评价报告。

5.考试时间。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语文、数学、外语考试一般于每年的6月中旬进行。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生物、地理、信息技术7科考试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试按照“学完即考”的原则,及时安排;体育与健康考试、音乐和美术技能测试安排在九年级下学期进行。要认真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省定课程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安排考试。

6.成绩呈现。改进考试成绩呈现方式,可以采用分数、等级等形式呈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等级呈现,克服分分计较,避免过度竞争。采取等级呈现方式的,可以分为A、B、C、D、E等若干等级。音乐、美术用等级或“合格”“不合格”呈现。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应用,由各地制定学业水平衡量和招生录取相关实施意见予以确定。将体育与健康纳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计分科目,其分值权重原则上不低于总分的8%。

7.考试组织。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具体由各市(州)组织实施。各市(州)要制定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针对不同学科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具体的考试方式和方法。

(二)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1.评价内容。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和分析,是培育学生良好品行、发展个性特长的重要手段。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五个方面。各地和学校要根据义务教育的性质、学生年龄特点,结合教育教学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五个方面的评价内容和要求,充分反映学生的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查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养成和突出表现。

2.评价依据。以学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为主要依据,包括: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和成长发展的记载;各学科的学业成绩记录和学习小档案的记载;参加专题教育、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和班级及社团活动的记录,“个性特长”和获得奖励的记载;身心健康状况记载;艺术特长和基本素养记载;校本课程的考查结果等。

3.评价程序。主要包括写实记录、整理遴选、公示审核、形成档案。学校要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教师要指导学生客观记录反映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内容的具体活动,搜集相关事实材料,及时填写活动记录单。每学期末,教师要指导学生依据写实记录材料整理、遴选出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活动记录和典型事实材料,记入综合素质档案。遴选出来、用于招生使用的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必须于每学期末在教室、公示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公示。学校要对相关材料进行汇总,为每位学生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档案材料要突出重点,简洁明了,便于在招生中使用。

4.结果运用。初中学校和教师要充分利用写实记录材料,对学生成长过程进行科学分析,引导学生发现自我,建立自信,指导学生克服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学校要将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提供给高中阶段学校,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择优选拔新生、自主招生的重要参考或依据。各高中阶段学校要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办法,组织对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做出客观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参考或依据。各高中阶段学校要在招生章程中明确提出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具体使用办法并提前公布,规范、公开使用情况。

5.评价实施。初中综合素质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可参考借鉴我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各市(州)要基于学生发展的年龄特征,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研究制定初中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并指导学校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三)改革完善招生录取办法。

1.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开展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取得经验后全省推广。试点具体任务包括两项,一是计分科目的构成。要在全开全学、全科开考、保障基本质量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夯实基础,文理兼顾,负担适度,稳妥推进”的要求,确定计分科目。现已采取4(语文、数学、外语、体育与健康)+6(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模式录取计分的,不再减少计分科目。二是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试点地区要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参考或依据。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综合素质评价使用的基本要求,高中阶段学校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制订具体的使用办法。探索建立客观真实、方便适用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和规范有效的使用办法,使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录取中真正发挥作用,克服唯分数论,要避免人为设定不同等级学生的比例和名额,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使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录取中真正发挥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结合近年来各地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情况,经市(州)申报,专家论证审核,决定在绵阳市、宜宾市、眉山市开展试点。试点地区要制定试点方案,根据当地实际,积极稳妥地进行探索。

综合改革试点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起开始实施。试点之外的其他地区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起开始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可以暂继续按照现行的方式进行。各地要立足实际逐步改革过渡,最迟从2021年秋季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起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招生录取办法。

2.统筹普职协调发展。各市(州)要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科学合理制定招生计划,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工作,鼓励和引导动手能力强、职业倾向明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奠定基础。创新中职招生考核方式,积极创造条件,使有意愿的初中毕业生都能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建立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合作机制,探索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资源互通,打通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的“立交桥”,为高中阶段学生提供选择机会。

3.继续实行优质学校指标到校。省级示范性公办普通高中统招生计划要以50%以上的比例合理分配到服务区内的初中学校,重点(示范)等优质中等职业学校也可将一定的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并适当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的政策措施。

(四)进一步完善自主招生政策。

可给予省级示范性公办普通高中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推动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市域范围内的自主招生资格和方案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从严控制招生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5%。跨市(州)自主招生资格和方案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教育厅审批。各地要制定实施细则,根据实际适度审批自主招生学校,加强对自主招生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自主招生计划,将招生时间、招生办法和招生程序等各个环节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自主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五)强化招生管理。

1.严格招生计划管理。高中阶段招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地要完善招生计划编制办法,按照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根据区域内学校布局、适宜的学校规模和规定的班额以及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核定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要加强招生和学籍管理,公办、民办学校均须按照经核定的办学规模,严格执行年度招生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录取新生,不得无计划招生和超计划招生。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招生,严禁未经教育厅批准擅自跨市(州)招生。具有中等学历教育资格的中职学校可面向全省范围自主招生。各地要积极支持重点(示范)中职学校和经教育厅批准的省级重点(示范)中职学校的宣传和招生工作。

2.严格招生时间管理。市(州)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当地中小学招生时间,保证九年义务教育依法实施。所有公办、民办高中学校均须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程序开展招生工作,严禁在学生完成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前学校自行组织招生考试和录取新生,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提前送到高一级学校就读,严禁学校剥夺初中毕业学生参加中考和录取的机会和权利。

3.严控考试加分。大幅减少、严格控制加分项目,全省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起全面取消体育类、艺术类、科技类、比赛类、过程评价类等加分项目,相关特长和表现等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呈现。各地要组织对本地区加分项目进行清理,同步取消地方规定的各类加分项目。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保留的加分项目,要严格控制加分分值,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4.实行阳光招生。各地和学校要在招生入学关键节点,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政策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宣传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招生宣传必须规范、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收费标准、招生结果“七公开”,其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禁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或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生。禁止把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收的学生安排在民办学校或社会培训机构就读。禁止生源学校和教师干扰或违背学生意愿填报学校志愿。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改革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2017年12月底报教育厅备案。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切实抓好落实。要充分考虑考试招生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的特点,提前公布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各项改革。

(二)深化教学改革。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严禁压缩综合实践活动、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课程的课时。加强初中学校校长和教师培训,转变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切实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师资配备、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条件保障,满足正常教学需要。定期对初中学校课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三)提升保障能力。

各地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强考试机构、考务组织、考场基础条件、招生录取等方面基本能力建设,充分保障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所需经费。各市(州)要加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题库建设。各级教研部门要开展试卷评估和分析,提升考试命题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试卷命题、印制、运送、保管、阅卷等全过程保密制度,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探索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逐步建立区域内统一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化管理平台。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要认真做好改革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学生、家长和社会关切。加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中等职业学校免费等惠民政策的宣传,为推进改革、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营造良好的氛围。

(五)严肃责任追究。

各地要切实维护中考工作的性、严肃性,严格遵守招生管理工作规定,规范学校招生行为,防止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出现的提前私自招生、随意扩大招生计划、违规跨区域招生、擅自提高自主招生比例等违规招生问题,要按管理权限进行严格问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学校及责任人处分。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5年。

内容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实施意见》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20号)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所制定。

二、《实施意见》是怎么形成的?

教育部出台的《指导意见》,对基本原则、改革目标、主要任务、组织保障做了明确要求,并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改革的统筹规划,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要求,制订实施意见”。随后,教育部又多次召开专门会议,交流研讨各地已经实行和准备实行的中考改革办法,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要求。

我厅将制定我省《实施意见》作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文件精神,推动解决现有问题的重要工作举措,组织力量深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学校调研,反复讨论,广泛征求意见。

按照教育部要求,我厅于今年6月将《实施意见》(草案)报教育部初审,并按教育部反馈的修改建议做出修改,教育部原则上同意我省《实施意见》。近期,《实施意见》通过了教育部正式备案审核。

三、《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这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有利于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有利于加强素质教育,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考试招生制度。

这次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育人为本、普职并重、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因地制宜、市州为主。

这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左右基本形成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和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这次改革主要有五大任务:包括实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招生录取办法、进一步完善自主招生政策和强化招生管理。

(一)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主要功能是什么?与传统意义上的中考是什么关系?

《实施意见》提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是取消中考,而是将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考试合二为一,实现一考多用,避免多次考试,减轻学生重复备考的负担和压力。

我省大多数地区过去已经将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考试合二为一,但名称、要求不一。这次进行了统一规范:已经实行初中毕业、高中招生“两考合一”的地区要统一规范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个别没有实行“两考合一”的地区要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起实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二)这次改革是如何处理“全科开考”和不增加学生负担的关系?

将国家课程方案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目的在于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克服一些科目“不考不教、不考不学”的倾向,引导学生打好共同基础,确保义务教育的基本质量。

同时,为防止增加学生负担,在考试内容上强调提高命题质量,减少单纯记忆、机械训练性质的内容;在成绩呈现方式上,提出可以采用分数、等级等多种形式呈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等级”呈现,克服分分计较;在高中阶段学校录取计分科目的构成和数量上,主要由市(州)根据当地实际进行设计,一般仍采取4(语文、数学、外语、体育与健康)+6(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模式录取计分,没有纳入的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即可。

(三)这次综合素质评价改革有什么新的要求?

一是评价内容上,要求各地和学校根据义务教育的性质、学生年龄特点,结合教育教学实际,细化和完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五个方面的评价内容和要求。二是在评价重点上,强调反映学生的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和突出表现,充分体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特点。三是在评价程序上,强调要做好写实记录、遴选典型事实材料、将用于招生使用的事实材料进行公示、审核、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做到程序严谨,方便适用。四是在结果使用上,实行谁使用谁评价,由高中学校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制定具体的使用办法。

(四)高中招生录取看什么,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这次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重在改变目前高中招生将部分学科成绩简单相加作为录取依据的做法,克服唯分数论。为了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录取模式改革,将开展综合改革试点,逐步总结推广。

一是明确改革试点的两项具体任务:高中录取计分科目的选择构成和综合素质评价在高中录取中的使用,其中现已采取4(语文、数学、外语、体育与健康)+6(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模式录取计分的,不再减少计分科目。

二是确定绵阳市、宜宾市、眉山市作为改革试点地区,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起开始实施改革。三是明确试点外地区的实施步骤,试点外地区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起开始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但高中招生录取可以暂继续按照现行的方式进行,全省最迟从2021年秋季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起全面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招生录取办法。

(五)这次改革对考试招生加分是如何规范和完善的?

为更好地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统一部署,《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全省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起全面取消体育类、艺术类、科技类、比赛类、过程评价类等加分项目,各地同步取消地方规定的各类加分项目,相关特长和表现等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六)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如何规范?

为推动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可给予经批准的省级示范性公办普通高中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明确规定了市域范围内和跨市州两类自主招生资格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同时,要求从严控制招生比例,市域范围内的自主招生名额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一般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5%;跨市(州)自主招生的招生名额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教育厅审批。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范文第5篇

公民与政府,个人的主体性与,从来是既相克又相生。如何防止权力的滥用?如何规制自由的滥用?这是统治关系二元结构的两大难题。为了防止任何一种极端的灾难——专制和重返“霍布斯丛林”,人类智慧发明了法治和。

中国人对于法治和的认识主要是从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二十世纪初开始的,自那时起中国一直在探寻走向现代国家的道路,其间历经过多次解构的狂欢和重构的痛苦与失败。实质的连续的进步是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发生的,到今天我们终于建立了一套市民社会日常生活和国家机关日常运作以为准绳的法制。

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它第一次重构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第一次以权利的实在形态把公民和政府对峙起来。随后的《国家赔偿法》进一步冲破形而上的观,把责任政府的原则落到实处。此后,我们按照行政权力的科学分类,分别对行政处罚、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职能进行清理和规范。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显示了将行政权和行政行为的学理分类作为立法的观念框架的可行性,证明我们的立法者有能力发现各种类型的行政权存在的实质理性和运用过程的程序理性,并将这些发现上升为法律规则。

《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处罚法》之后对行政权的又一次重大反思与重构。这次反思和重构既是内发的,也是外引的。

从国内在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直接起因于管制的无效,从社会心理层面说主要源于人们对自由的渴望。过度的管制必然导致民怨沸腾,美国一个学者在检讨美国行政管制的著作中写道:“我们的脖子比牛脖子更不情愿上轭,一旦感受到轭套,我们比牛叫得还凶。”[1]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公民越来越不习惯于被计划经济时代的轭套束缚,我们不可回避对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整体的反思与建构,否则前路唯艰。过度审批管制,加上极端的不规范,致使审批权被滥用,滋生严重的腐败,这不仅增加了私人和公共的成本,而且腐蚀了共和国的根基,伤害民族的士气和政府的威信。《行政许可法》通过之前,中国进行了审批制度的改革,大幅度地削减了行政审批的项目。《行政许可法》承担了两大使命,一是巩固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限制许可设定权,扩大市民社会自由、自主的空间;另一个是克服许可行为的失范[2]。

从外部环境看,敞开国门就意味着行政管制与国际的一般原则和做法必须一致。入世是一大关,这一关不仅仅是经济关,而且也是中国走向现代行政、建设现代行政文明和法律文明的关口。世贸的基本原则是自由贸易,为此,入世文件规定了非歧视原则、管制措施透明原则、统一实施的原则及法律救济原则。入世这一外力的作用,加快了《行政许可法》的制定速度,而且明确了改革的自由方向。

有限的、理性的政府不仅是国内经济发展的内在制度需求,也是世界自由贸易的基本要求。双重动力的驱动促成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和《行政许可法》的出台。立法的宗旨在于建立一个自由开放、富有活力而有秩序的社会经济结构,树立和保护公民的主体性,建设有限、理性、负责的政府。

本文试图阐释《行政许可法》中流贯的自由精神。文章应用分析法学的方法解析了许可和行政许可的法律本质,矫正了学界流行的认识错误和《行政许可法》隐含的观念错误。在这个基础上,论文提出行政许可的正当性和限度在于公共利益,创设和实施行政许可必须谋求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论文指出了公共利益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及公共利益的“羊皮化”倾向。论文最后强调治道与个人自由不可偏废,并预示了《行政许可法》的实施障碍。

二、许可——创设自由或权利的构成性事实

如何从本质上理解行政许可呢?我们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追问许可概念在市民社会中应用时的含义和本质,然后再回到公法制度上来。根据词典解释,许可(license)作为名词,最基本的意义就是自由(freedom,liberty),被允许。作为动词,许可是指通过授权而准许,或者经由准许而取消法律限制[3]。注意,这里的“自由”不是先验的自由,不是作为宪法权利的自由,而是指被授权免于限制。正如霍费尔德所言,自由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如果有任何确定的内涵,就指向“特权”(privilege)同样的东西[4]。

上述词典释义把“许可”当成“自由”、“特权”的同义语使用,根据霍费尔德的观点,这是不妥当的,准确地讲,“许可”是一个种属词,表示创设一个特定的自由(特权)所必需的一组构成性事实(operativefacts)[5]。所谓构成性事实,也称组构性事实、因成性事实或处置性事实,是根据适用的一般法律规则足以改变法律关系,即创设一个新的法律关系或消灭一个旧的法律关系或同时具有上述两种作用的事实[6]。

从本源上考究,许可是普通法上关于土地通行的一个概念。任何人没有进入他人土地,或在他人土地上从事某种活动(比如狩猎)的自由。一个人要进入另一个人的土地从事活动,须得到所有权人的准许。一旦获得许可,被许可人就获得了进入土地活动的“特权”;没有所有权人的同意而进入他人土地就是非法侵入。土地进入的许可根据财产利益的有无分为两个极端,即纯粹许可和附利益的许可。所谓纯粹许可,也称为裸许可,就是单纯许可或容忍进入土地的人身性准许(personalpermission),它不带有任何利益,不改变也不转让任何物的财产权,而仅仅使一个未经许可即违法的行为合法化。裸许可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默许的,是可以随意撤回的。通常的例子是宴会邀请,邀请就包含了进入主人住宅的许可。附利益的许可今天已罕见,指为了从别人土地上取走某物,如木材、鱼、猎物、庄稼等,而进入别人土地的许可。在该利益的存续期间,许可是不可撤回的[7]。

后来许可这个词也被延伸到知识产权领域,比如专利、商标、软件的许可使用。知识产权许可通常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以专利实施许可为例,有关合同称为专利许可证、专利许可合同,其所涉及的是专利使用权有期限的租让,许可方通过出售许可证取得一定报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对专利发明创造加以实施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行为[8]。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其实就是一种专门领域的合同,与租赁非常类似,在这里,“许可”创设的无疑是一种权利。看来霍费尔德的“许可——创设特权的构成性事实”的说法针对的乃是最原始意义的许可——进入他人土地的许可,而不是使用权转让的许可。

在私法领域,还有一个特许(franchise)的概念。特许本质上是一种附利益的许可,是权利的赋予,中文习惯称特许经营。我国官方的定义为:“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9]的商业经营类型。

由上可见,许可牵涉两个主体,即许可人——被许可人;牵涉两个主体的意志表示,即被许可人的愿望——许可权人的准许。许可的概念在逻辑上预设了另一个概念——限制(restraint),没有限制就无所谓许可,而限制的背后是权威,违背限制就构成违法侵权。许可就是创设自由(特权)或权利的构成性事实。许可权人的道德权威来源于财产权,只要人们不能否定财产权的道德正当性,就无法否定所有权人的许可权。财产权具有排他性,这就构成了对于他人的限制,经由许可的构成性事实,他人于是获得了进入或使用的自由或权利。我将上述意义的许可笼统地称为财产权利许可。

除此之外,我们每个人小时候都经历过自己想干什么而需要得到别人批准或容忍的情况,即行为自由准许。最典型的经验就是家长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这种监护权和财产权一样是天经地义的,也是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文的“许可”一词在字面上可能比较含糊,但民事法律制度上的许可(license)并不包括监护权,两种法律关系有本质的差异。对于许可来说,被许可人本来没有使用他人土地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自由,未经许可而使用即构成违法;而对处于监护下的未成年人来说,不能说他们本来没有行动的权利或自由,只是因为他们缺乏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才设定监护权,他们从事的行为可能违法,但他们“未经允许”的事实本身无法用合法性的语言评价,而属于伦理的范围。然而,绝大多数的行政许可和家长权威的联系更强,历史上王权合法性的一个论点就是父权权威,而绝对的父权和王权又自比喻为财产权。不管在专制国家还是在民主国家,行政许可制度都或多或少地与父母心态有关。中国行政许可制度的过剩及许多弊端也根源于父权式国家观念,对中国行政许可的批评必须从父权式国家观念和统治者自视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的意识入手,在自由原则的平台上展开。目前对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法》的多数论证主要是对许可管制措施的经济分析,虽然我们不能否定这方面论证的必要性,但经济分析无法切入许可的精神本质。

三、行政许可:通过行政过程创设财产权利或行动自由的构成性事实

许可分为私法意义上的许可和公法意义上的许可,公法意义的许可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在我国归属于行政权的一些许可事项,比如物权登记,酒业许可等在其他一些国家归属于司法机关,由于制度的局限,我们在意识上也将全部公法意义的许可理所当然地归入了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对于其他部门行使许可权的可能性并没有给予考虑。

人们在观念上区分政府职能和权力时发明了一系列的概念,行政许可就是其中一个种属概念,它是对政府行使的各行各业的许可管制权的概称。许可概念在行政领域的应用是对私法概念的借用,但内涵更复杂,更丰富。人们的常识里都或多或少地有着各种许可的具象,常见的如驾驶证、工商营业许可证,但要对各种具象进行抽象、从本质上作统一的界定是困难的,原因在于它使用的范围太广,采用的手段多样化,且每个领域和每种手段差异太大。我想指出一个事实就可以证实,就我有限的知识而言,我不知道世界上还有哪一个国家制定了一部这样宏大的从整体上厘定政府权力和公民自由边界的法律。许多国家有建筑许可法、酒业许可法、娱乐业许可法、进出口许可法,但就是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许可法》(英国1964年的TheLicensingAct是指酒业销售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提供了一个简单的描述性定义,该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该立法定义区别于学理定义,不是对许可本质的揭示,而描述了了许可事实形成的基本过程:申请——审查——准予。申请是相对人的行为,审查与准予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一个行政许可便由双方的行为组成。关键的是“准予”,“准予”在这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肯定性的准许,应该包括否定性的“不予准许”。请注意“准予”的宾语——“其”、“从事特定活动”,这就意味着,“准予”的就可以从事特定的活动,未准予的就不可以从事特定的活动。换句话说,获得许可,就获得从事特定活动的自由或权利。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将行政许可分为名词性许可和动名词性的许可(行为)。名词性许可的定义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准许证、证明、批准、登记、章程、成员资格、法定免除或其他形式的准许的全部或部分。”该定义列举了通过许可事实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的证据性事实(霍费尔德用语)的诸种书面形式。动名词性的许可(行为)的定义是:“行政机关授予、续展、拒绝、吊销、暂扣、废止、收缴、限制、补正、变更许可,或设定许可条件的处理过程。”该定义比较完整地概括了许可作为构成性事实的诸种行为的具体表现。

根据前面的分析,行政许可的基本逻辑结构可以展现为(权威)限制——准许——自由或权利。行政许可就是行政机关为公民创设财产权或自由的构成性事实,行政许可的结果是创设法律权利或自由,据此我将行政许可粗略地分为两大基本类型——财产权利转让许可和行为自由许可。实际存在的许可除了上述两类外,还有混合型的许可。

(一)、财产权利转让许可。

财产权利转让许可是指政府基于其对资源的所有权或垄断经营权而通过与公民缔结合同的方式将使用权、开采利用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公民的许可。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和国有土地使用许可具有代表性。

公用事业原来由政府垄断经营,现在国家提倡引入市场竞争,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行政审批”[10],Black’sLawDictionary有一段引文阐述了两者的区别:“特许”一词指向政府授许(而非专利、商标、著作权)时,往往用来表示更多的实质性权利,而“许可”这个术语表示较少的权利。因此,公用事业公司进行运转的必要权利通常称为特许权。另一方面,建筑或修理的权利,操行某个行业的权利,以及使用或驾驶机动车的权利,通常都称为许可[11]。

当下存在大量的政府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开发商手中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仅退回已缴纳的出让金不给与其他补偿的纠纷。政府往往强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政行为属性,从而明确地推导出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单方特权,暗含地推导出受让人权利的非独立性和不充分性,进而得出结论认为受让人在补偿方面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与此相对,开发商自然会强调他们的财产权利和出让行为的合同性质——和民事合同一样的性质,从而推导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和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征用本质以及他们讨价还价的权利。在我看来,合同性和行政性不是非此即彼,而是混合存在的,二者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的构成性事实的两个属性,即为受让人创设使用权的一组构成性事实的两个形式特征。问题的关键在于:该许可是附利益的许可,是有偿的许可,因此是不可撤回的。但是,同时行政机关作为的机构和公共利益的代表,有权征用公民的财产,但征用行为是对属于公民的财产权利的剥夺,而不是像通常所谓的对国家自己的财产权利的“收回”。人们之所以误用“收回”,是因为我国城市土地实行国有,因为我们缺乏私有财产权的意识。在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收回”过程中,国家既是所有者又是者。在形式上我们看到的是国家收回土地使用证,废止一个许可,但是实质上国家应该是在征收公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因此,除开发商违约的情形外,从开发商手中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纠纷都应该按照征用的原则和程序来解决。首先是公共利益的原则,国家不能因为另外一个开发商的利益而损害现有的开发商和房主的利益;其次是公平的原则,国家不能要求个别人为公共利益承担一般份额以外的负担。

(二)、行为自由许可。

在一个非公有制的社会,行政许可主要的不是财产权利转让的许可,而是关于行为自由的许可。

关于为什么要对行为自由实行许可制度,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许可管制等问题,本文将在后面予以回应。这里,我们将根据经验观察分析一些具体的许可形式。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列举了许可主要的识别标志——“行政机关作出的准许证、证明、批准、登记、章程、成员资格、法定免除或其他形式的准许”。我国常见的许可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登记。人们通常在两种意义上——即创设法律自由的构成性事实和证明特定主体拥

有某种法律自由的证据性事实——使用登记这个概念。前者就是许可,后者是一种证明。两种意义可能独立存在,也可能存在于一个事件中。比如结婚登记,首先它是许可,因为结婚登记是有明确的法律条件限制的,而且只有通过结婚登记的构成性事实,公民才实现婚姻的自由;其次,结婚登记也是证明婚姻合法成立的证据性事实。工商登记也一样有条件的限制,不经过工商登记的构成性事实,一个组织就不具有市场主体资格,不能实现经营的自由;同时工商登记也是一种证明,包括营业资格证明和产权(股权)证明。产权登记是一种证据性事实,只证明某种权利的归属,它不创设自由或权利,因此不是许可。至于产权登记是由行政机关做出的还是由司法机关做出的,并不影响行为的本质。

除上述两种意义外,登记还可能具有第三种意义。当登记机关只要求如实登记有关信息,并不设定特定标准——比如工商登记中一定底线的注册资金、结婚登记中的健康证明等——时,登记就只具有信息披露的作用,实质上如同备案。

2、标准认定。标准认定包括公共服务资格认定和公共产品技术核准。

A、公共服务资格认定。国家认为某个职业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不能放任自由时,可

以创设资格认定制度。在美国,对于职业的控制,存在三种不同层次的手段:第

一、登记;第

二、资格证明;第

三、许可。登记是指要求从业者在官方登记机构登记姓名的制度安排,登记机关没有否决权。资格证明就是由政府机构证明某人具有某种技能,但不能阻止不拥有该种证明的人从事该行业的做法。严格的许可是指要想从事某行业就必须从公认的权威机构取得批准的制度安排。许可不是一个形式,而要求申请人证明具有特定能力或合乎特定标准,未取得许可的不能从事该行业,如果从事将受到罚款或监禁[12]。

在中国,一般认为资格认定就是许可,但严格地讲,资格认定按照该资格是否具有排他性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称为选择性资格认定,比如有些国家的注册护士和注册会计师制度,这些制度本身不排斥没有取得资格的人从事该职业,资格无非证明资格证持有人具有突出的业务能力,从而提高信用而已。因此,这种资格认定不具有许可的本质,而是一种证明。另一类资格认定称为职业许可或排他性资格认定,这种资格认定是强制性的要求,不具有资格的人便不能进入特定行业。职业许可制是对职业自由的限制,对公民生存权的限制,应该慎用。《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在这一点上犯了简单化的错误,把公共服务资格认定等同于职业许可,给人一种错误的印象,似乎中国的行业保护和管制极其严格。在西方的行业发展史上,某些行业很早就有严格的行业保护体制,并且具有巨大的影响力足以说服立法机关实行许可制度,以排斥一般公众的竞争。律师行业、医师行业是两个范例。中国现在许多行业纷纷实行资格考试和执业许可制度,不能排除存在一些不正当的考虑。

B、公共产品技术核准。对某些公共产品,国家设定了技术标准,未满足标准的就

不允许进入市场,比如食品、药品检疫制度,机电产品的核准。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法律往往规定了制裁。这类许可是基于公共安全对市场的事先介入,对自由贸易的事先干预。目前国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得无以复加,许多的产品是打着“合格证”进入市场的,这些经过检验的产品造成公民人身、财产损害,国家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呢?从原理上说,产品合格证对于生产商来说是一个许可,为生产商创设了进入市场的自由;对于公众而言就是一个证明——合乎规定质量标准的证明,使其“放心”使用。虽然我们不能把证明等同于担保,但如果国家对自己的证明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还有什么有效的办法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核准”的权力呢?人们凭什么要相信政府的“合格证”呢?

上述三种许可,许可机关都没有自由裁量权,凡是符合条件的就必须批准,无须行政机关作政策上的权衡。除上述形式外,行政机关还大量地行使审批的权力。人们在广义和狭义上使用“审批”一词,广义上将其等同于行政许可,狭义上指行政机关具有裁量权的许可,区别于审核、核准、备案等形式[13]。审批表现形式多样,诸如批准文件、许可证,很难根据形式的不同推断其内涵的区别。比较典型的裁量型审批就是高风险活动和高风险行业许可。某些活动或行业对于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安全、国家安全或宏观经济秩序直接具有较大风险,从事该类活动或行业需要政府批准。这种许可的政策性很强,政府拥有相当大的裁量空间,可以因时因地设定数量限制。除此之外,实际上还存在大量的审批,姑且称之为一般风险活动许可,比如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营业演出审批、旅行社设立审批、出入境许可、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证,等等。

(三)、财产权利转让许可与行为自由许可的区别与混合

上述两分法的理论意义是使我们明确行政许可权的不同权威基础——国家财产权和治权。在法律上,不同权威基础产生的许可规则不同。首先治权受到人权和宪法权利的制约,尽管管制措施是由普通立法设定的,但对什么自由领域需要设立许可是一个宪法制度的问题,也就是说可以实行违宪审查(如果存在该机制的话);而政府基于国有财产权的许可是一个一般立法的问题,一般不涉及违宪审查。目前一般论者阐述《行政许可法》的意义时,并没有将其置于宪法原则和价值的高度予以审视。其次,许可的程序不同,财产权利转让许可一般采用公开拍卖、竞标、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还需缔结合同,行为许可不受此限。再次,收费标准不同,财产权利转让许可原则上谋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而行为自由许可一般实行最小收费原则。最后,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同,在财产权利转让的许可中,许可的撤销(除受让人违约、违法外)就是征用,而对于行为自由的许可的撤销,即便行政机关违法,赔偿的范围仍然极其有限。

在两种典型类型的中间地带还存在许多许可。这些许可既涉及行为自由,同时由于特定的行为需要利用或破坏自然资源或公共资源,因此在不同程度上适用财产权利转让许可的规则。比如,排污许可虽然是一种行为自由许可,但由于排污对于空气或水等自然资源造成损害,因此实行有偿许可,征收排污费,有些国家排污许可证还可以有偿转让。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许可也是一种行为自由许可,但因为机动车行驶必须利用公共道路,因此实行收费制度。出租车许可证一方面可以看成营业自由许可,但因为出租车纯粹依靠利用公路——国有或地方政府所有——赢利,所以现在许多城市对出租车许可证实行拍卖。航线、微波频段等稀有公共资源由国家调配使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国有资源。如果许可私人企业使用,也可按照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利转让许可规则实行。

四、寻求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解析了许可和行政许可的法律本质之后,让我们来思考一个在审批制度改革和许可法制定过程中反复缠绕我们的问题:到底哪些审批或许可需要保留,哪些又需要废除?为了正确回答上述问题,我认为有必要将上述问题进一步往前推,而追问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为什么公民利用某些公共资源或从事某些社会活动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呢?是因为那些资源天生就属于国家所有或管理吗?是因为个人天生就不自由,就无权从事某些社会活动吗?

(一)、个人自由与行政许可

自由是第一位的,还是权威是第一位的?这是对国家权力正当性的追问,不是历史学家可以作出“科学”回答的一个问题,而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哲学观念的问题。这里无意追溯国家学说的历史,也不打算叙说自由主义的各种学说,对于本文来说只需设定这样一个论断:个人自由先于国家并决定了国家的目的。

为什么要设定这样一个命题?一方面我们必须为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寻求终极的精神价值和正当性,另一方面我们必须为法治、、人权保障奠定理论基础。如果我们不能在上述假定上达成共识,那么许可管制的放松乃至整个改革开放就无法在精神层面得到规范论证,而只能在效益层面寻求其合理性。《行政许可法》大刀阔斧地削减行政权力,扩大市场和个人自由,不能仅仅看成是对市场有效性的肯定和政府干预能力的怀疑,或者仅仅看成是对自由(主要是经济自由)工具价值的认可,而应当同时理解为对自由内在价值的追求,对自由意志的崇尚。我不是要否定经济分析对于中国改革的解释作用和建构意义,而是想凸显和高扬自由价值。

实际上,这个命题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被接受,成为我国宪法文化的一部分,因为2004年修宪把人权保护作为国家的任务规定下来了。人权是超验的道德权利,它假定了人的道德主体地位——自由意志主体地位,这个主体性不以国家权威为前提,相反却构成了国家权威的基础和限制。

既然我们承认个人自由是先验的并决定了国家的目的,那么,为什么某些领域的行为自由(不包括思想自由)需要国家设定法律限制,并通过一系列的构成性事实重新创设或转换成法律自由呢?理由很简单,因为个人的某些行为容易对他人或社会构成危害。个人自由的限度,也是唯一的限度,是不妨碍他人享有自由。为了保障相互的自由就需要道德与法律。理想的法律与自由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法律是自由的强制性法则,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也是个人自由的保障。法律限制有程度的区别,在理论上,我们可以设定这样的原则:个人自由给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危险越大,限制就应该越严,特别危险的行为在法律上就要禁止(比如抢劫、杀人)。对付危险的行为可以采用多种法律手段:许可防范、强制、法律制裁(包括行政处罚、通过司法体制实现的民事制裁和刑事惩罚)。许可是防患于未然,对于那些具有一定风险的行为实行准入制度,排除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人的介入;强制是事中直接地消除危险,以实现行政目的;制裁是否定性的事后限制,惩前以毖后。这些手段并不必然互相排斥,可以结合采用。是否设立许可,除防范危险的必要性考虑外,还取决于许可作为控制手段的“效益——成本”比例,也就是说,许可是可以有效达到目的的,而且优于其他替代性制度安排。《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分别从正面和否定面规定了设定许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行政许可作为一个具体的行为,是创设法律权利或自由的构成性事实;作为一项管制制度而言直接地构成个人自由的限制,同时也是相互自由的保障。没有限制就无所谓许可,正因为存在立法限制,所以某些先验的自由必须经过行政过程的创设才能“实现”,成为法律自由,但是限制本身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在于保障相互的自由。明确这一点至为重要。对于政府而言,除非有足够的理由不要随意设定许可干涉个人的自由——那本来就属于个人的东西;在实施许可的过程中,不要误以为是在给相对人“施恩”,可以随意增加法外的条件刁难,同时负责许可的官员也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职责是“法定条件和限制”的守卫者,是自由公民的仆人,而不能拿“法定条件和限制”寻租徇私。对于个人而言,必须认识到自由行使的条件和限度,以“责任心”对待自由,这在时下公共道德沦丧,对市场的行政管制失灵,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公共恐慌的背景下尤其需要强调。

(二)、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不管是在行政许可制度的设计过程中还是在具体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始终存在个人自由的限度难题,即一个人的自由与其他人的自由如何可能和谐的难题。政府什么情况下可以干预个人自由呢?为了保障相互自由,在公法领域我们拟制了者,为了限定者行为的逻辑,我们制造了一个概念——公共利益。这样,个人自由之间的矛盾就转换成了和公共利益的矛盾,国家就具有了干预的理由。在法律上有一个古老的原则,那就是,人民或公众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Saluspopuliestsupremalex)。其基本的内涵是,在所有必要的情况下,个人利益必须为众人的利益让步,即便延及其生命[14]。公法领域如此,私法领域亦不例外。公共利益是多层面的,国家的干预方式也是多样化的。个人自由的行使可能直接构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比如公共安全和健康,国家可以以者的身份直接介入。但有时个人自由的行使并不伤及个别当事人之外的人,比如民事侵权,我们一般不认为侵害公共利益,但该行为触犯的法律规则本身具有公共性,因此国家应请求以裁决者的身份干预。不能说全部公共利益的领域都属于或只属于国家权力,否则就无法解释社会道德对于个人自由的内在约束和舆论评价,也无法解释其它社会组织存在的根据。我想表明的是,行政对于个人自由的干预的正当理由和原则界线是公共利益。

如此一来,人类社会被置于个人自由和公共利益的窘境。在理想的意义上,行政许可的正当性和限度在于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客观地说,不同国度或者同一国度在不同历史时期总是在两个极端之间来回摆动,不断调适。《行政许可法》体现了中国在转型时期的自我调适和对平衡理想的追求。专制的历史反复地告诉我们,公共利益是一张“羊皮”,要么是立不起来的死物,要么被狼群盗用以生吞自由的羔羊。为了防止公共利益的“羊皮化”,在行政许可领域,有必要指出以下几点:

一、财产权利转让许可与个人自由。上面说到,财产型许可乃基于国家所有权,难道也需要谋求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吗?是的!为什么呢?因为个人自由是先验的,是生而有之的,是第一位的,国家所有权是历史的,是制度创设的产物,是公共利益的产物。为什么土地、矿藏等资源不能由私人随意开发利用而要由国家所有呢?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了公共利益。但这个所有权如果无所不包,公民便丧失了自由的空间,社会就失去了活力,因此必须把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中国古代虽然扬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是依然存在世外桃源的传说,仍然存在天高皇帝远的山林可供归隐。按照今天的观点,世外桃源属于非法用地,也没有经过规划许可,应该受到制裁。此一时,彼一时,自由的范围和程度殊异!

同样,在中国既定的国家所有权制度下,如果个人不能通过某种法律机制分享使用权或经营权,那么,这个社会的经济自由就受到限制,相应地其它方面的自由也会受限制。中国当代的经济改革和自由发展史就是以公有财产权利的转让发祥的,设若当初没有修改法律规定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哪来今日房地产行业的兴旺发达和居住、办公空间的扩展?在转让制度的设计中,我们必须认真地考虑到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以决定哪些方面的国家财产权利可以转让,以什么方式和条件转让。

二、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与判断机制。公共利益是法律上的一个不确定的概念。

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是指这样一些概念,它们的客体是法律事实要件,对哪些事实要件可以充分构成判断的基础,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主观认识问题,即便在个案中也离不开权衡,甚至需要预测未来,只有在谨慎、全面考虑和权衡各种观点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15]。

什么是公共利益?《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列举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宏观经济秩序、生态环境、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但是,这些都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需要在特定许可的立法创制过程、行政决策过程以及司法过程中具体化和权衡。哪些事实要件构成上述任何一种公共利益?如何确定公共利益的大小?重要的不是抽象的玄思,而是建立一套有效的形成性判断机制和反思性判断机制。《行政许可法》创设了立法听证会和论证会的形成性判断机制,该法第十九条规定,立法起草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了非正式的反思性判断机制,该机制包括设定机关自我评价、实施机关的评价和建议、公民的批评建议权。同时,该法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专设了听证程序。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尚未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因此对于违背自由的立法没有法律救济。

三、比例原则。公共利益有大有小,公民的活动和公共利益的联系有弱有强,

法律对个人自由设定许可管制时必须证明有直接的、足够的公共利益牵涉,在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之间慎重权衡选择。《行政许可法》充分地体现了平衡精神,该法第十一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如若只要牵涉公共利益就可以设定许可,那么有什么事情不能和公共利益或强或弱、或远或近地挂上钩呢?政府想介入什么事情不可以假公共利益之名以行?比如吃饭,吃多少粮食多少肉,穿衣,穿多少布料和什么档次,今天看来完全是私人的事,但是我们曾经就认为这些属于重要的“公共事务”,从而实行过粮票、布票制度。美国历史上有些州要求立法对钟表匠、花匠、下水道工人实行职业许可,似乎这些行业和公共利益休戚相关。威斯康星州一个女议员见大势已定、无可挽回时悲叹道,看来我六岁的儿子今生无望成为钟表匠人了,但幸运的是,他还有望当上美国总统。[16]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当总统不需要许可证。

许可是一种成本,既需要公共支出,也构成被许可人的负担,如果为了一点小小的公共利益而增加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在经济学上是一种亏本的行为。因此,一方面,很多事务,我们首先应该考虑通过市场和社会自我调节来处理,国家进行事后补救。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考虑由行业组织实行自治而减轻政府的负担。再者,申请人的许可成本应该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第四,利益分化与公共利益的羊皮。从实证观察的结果来看,许多情况下,集团利益和部门利益才是行政许可立法真正的推动力。社会利益是多元化的,许多许可的设定往往是利益集团游说立法机关的结果,公众未必受益。在国外,许多行业为了抬高行业的地位,保护既得利益者的特权,限制未来人们进入,纷纷请求立法设立许可。而一般大众是没有组织的,或对此不关心,对立法没有影响力。弗里德曼在分析美国许多州立法对理发师设立许可管制时有一段精彩而又浅显易懂的分析:

“我们每个人都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然而我们作为生产者比作为消费者要专业得多,投入的精力要多得多。我们消费成千上万的东西。结果是,同一行业的人比如理发师或药剂师,对于该行业的特定问题具有浓厚兴趣,并愿意为之投入可观的精力。另一方面,我们中间那些请理发师理发的人并不频繁理发,在理发店只花掉我们收入的很少一部分。我们的利益是随机性的。我们几乎没有人愿意投入很多时间到立法机关去作证说明严格限制理发行业是如何的不公平。”[17]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一些提供社会服务的行业可以设定资格认定,目的似乎是为了保证公众享受高质量的服务,但客观上正好迎合了业内人士的利益。

在中国,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另外一个立法势力,那就是行业管制部门。许可越多,管制部门权力越大,收费越多,而且利用许可“寻租”的机遇越多。试问,有多少许可是由部门直接设定而不经过人大立法程序的?行业许可立法是由谁起草的?有哪一个许可的设定不是用公共利益的名目来论证其必要性的呢?正是有鉴于此,《行政许可法》把设定权集中,剥夺了部门规章的设定权。

五、缺席的第三人和一般公众“最痛”。在民事许可中,许可就是许可权人和被许可

人之间的关系,但是行政许可在实施阶段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申请人之外往往存在利害关系人和一般可能受害的公众,因此行政许可的程序结构应该区别于民事许可。如果照搬民事许可的模式就会把第三人和公众排除在外。其实,许可一旦批准,最痛的就是他们。比如,有人申请在某地段开设一家酒吧,按照我们的习惯做法,行政机关审查就决定了。结果呢?周围邻居被搅得不得安宁。再比如规划审批,我们的做法也是由规划部门暗室操作,所在地段的居民最后得到的是一个拆迁通知,结果弄得政府、开发商和居民剑拔弩张,也可能城市的某些景观或文物被破坏,结果民怨沸腾。

法律上现在赋予第三人原告资格,公众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是一个争议的话题,但是毕竟是事后补救,有时是无力回天的。怎么办?上访!这就是为什么上访这条崎岖的道上挤满了潦倒的人群的原因之一。因此,我要强调,应该让第三人和公众代表直接参与行政许可决策,不要由政府机关完全、直接代表——取代了,篡夺了。

五、结语:治道与自由

《行政许可法》是对自由(主要是经济自由)的实在追求,力图寻求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同时它也体现了对立法决策和政府管理的科学性与实效性的追求,我们甚至将社会规律当作法律可以确定认识的事物,《行政许可法》第11条明确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应当肯定的是,通过改进制度和技术以提高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特别是完成由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使命上的效能,这种追求顺应了世界银行及其专家小组关于“治道”(governance)的倡导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际政治学结合经济学界的新潮流[18]。

然而,片面强调国家治理的实效容易误入歧途,这种观点的极端代表就是诗人亚历山大.泊普,他说,

“让傻瓜去争论政府的形式吧——

管理得最好的就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