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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道养管实行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乡镇(街道)配合的体制;乡道、村道养管实行以乡镇(街道)为主、村级尽责的体制。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及年度养护目标;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编报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管理、调配市级养护资金,积极向上争取养护资金,对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公路管理机构执行年度计划,组织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管理;提供技术交流、专业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推广先进管理养护技术与经验;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质量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五)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以及村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七)定期全市农村公路动态信息。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养护管理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和健全养护与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三)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四)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五)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六)积极开展文明公路创建工作;
(七)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日常养护与管理经费;
(二)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三)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监督;
市交警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指导乡镇(街道)交通安全管理站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人劳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公路管理机构、核定人员编制;
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批临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时,应按照本办法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距离;
市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绿化技术指导和行道树木砍伐审批工作;
市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含桥梁)规定的禁止范围内非法取砂、取水的监管工作;
市监察、发改、审计、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应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市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及时上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作业单位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有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统一管理养护,也可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业化养护、委托养护、个人分段承包养护、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及企业领养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与养护作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乡道、村道的养护合同,应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应结合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个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二)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穿着安全标志服,山区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戴安全帽;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遗留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参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持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公路管理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农村公路中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做好村道的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及村民委员会要制定和完善村道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保护路产路权,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农村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和公路开口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符合保障畅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
第二十二条新建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由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乡道、村道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省市补助,乡村自筹”的原则,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
(一)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安排的养护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乡镇(街道)财政按规定筹措的养护配套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落实的养护资金;
(五)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
(六)其它资金。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补助、自筹配套标准: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县道不低于4000元/年·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二)乡镇(街道)自筹配套:乡道不低于1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第二十八条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应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应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二十九条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养护与管理考核结果按季下拨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乡镇(街道)村配套资金由公路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筹措,并按季划入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帐。
第三十条县道大中修及水毁工程资金根据年度计划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乡道、村道大中修配套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乡道、村道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和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关键词:经营性公路 融资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投资经营性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法人,具有相关项目投资经验,满足该项目管理、建设和运营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才的储备,并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等。
一、BOT融资方式的特点
目前,经营性公路项目采取的融资方式主要有BOT方式。BOT即英文Build(建设)、Operate(经营)和Transfer(移交)三个单词的缩写,代表着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的概念。在近十多年的发展,BOT方式作为经营性公路建设的投资模式已被广泛应用。其合作方式是通常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其所属机构与项目公司签署协议,把项目建设及经营的特许权授予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项目经营特许期内,利用项目收益偿还投资及运营支出,并获得利润。特许期满后,项目移交给政府或其下属机构。其主要优点有:
1.扩大资金来源,政府能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利用外部资金建设一些基础设施项目。
2.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增加国有企业人员对外交往的经验及提高管理水平。
二、以BOT融资方式建设公路项目的基本程序
1.项目主办方先期与政府机构签订投资框架协议,然后依法注册一家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与政府机构签订特许协议。其特许权为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有效。该项权力包括:
(1)投资、融资、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的权利;
(2)运营、管理项目的权利;
(3)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4)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
(5)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权等。
政府所授予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是专属于项目公司的。政府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特许经营期间将不再被授予其他的人。
2.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运营管理方案,可以自行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或委托由当地政府组建的机构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信、技术力量、经验的专业中介单位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按国家规定,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同时,项目公司应接受政府对本项目的融资、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各方面的监督、检查及审计。
3.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在交工日期之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并向政府提交一份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经政府批准后,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依据政府批准的运营养护手册、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项目一直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国家重要战略物资、设备运输及军事行动、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对项目的使用,保证安全畅通,并无条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项目公司可自主进行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也可报请政府批准后选择合格的公路养护队伍或其它专业公司进行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服从项目所在地联网收费统一的收费模式、收费系统技术标准、收费业务流程和联网收费管理规章,并承担项目路网收费设施、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设施的新改建费用。在项目运营期间保证项目上的各种工程及设施等均处于良好的技术和安全状态,达到投资人承诺的服务水平目标,从而保证项目具有快速、畅通、安全、舒适、经济的使用功能。
4.项目的移交。在特许经营期满6个月前,政府与项目公司联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经检测,服务水平应达到投资人的承诺并且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项目公司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在特许经营期满3个月前,项目公司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任何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政府同意保留的除外),做好向政府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政府不承担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及收费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项目公司向政府无偿移交和转让的内容包括:
(1)项目及其附属设施;
(2)与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和记录;
(3)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保证和保险的受益;
(4)与项目运营和养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
(5)所有与项目及其资产有关的项目公司的其它权力和利益。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管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筹集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村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设立公路管理机构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依法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干涉正常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对举报单位、个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干线公路网相衔接,与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办法编制。
第八条县道、乡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发展需求,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并满足相关技术标准。
新建、改建县道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公路标准;新建、改建乡道应当达到四级以上公路标准;新建、改建村道应当达到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
单车道的农村公路路肩应当在建设时同步硬化。农村公路上的桥梁应当与公路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管理设施的设置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县道、乡道,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同步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管理设施;新建、改建村道,应当在危险路段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未按照标准设置安全管理设施的农村公路,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农村公路与国道、省道相交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设立减速让行或者停车让行标志。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具备条件的,应当利用原有土路基、桥梁,减少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设施的拆迁。
第十五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农村公路建成后,应当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养护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业养护与村民维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护,使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办法评定路况,定期报送路况数据。
第十八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道的养护,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督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村民自觉爱路、护路,共同维护好农村公路路况路容路貌。
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对农村公路养护的作用和积极性,落实村民委员会协助养护责任制,实行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对门前公路路容路貌维护责任制,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乡道、村道养护体系。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应当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办法编制。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县道养护年度建议计划,报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乡道、村道养护年度建议计划,报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以及改善工程四类。
农村公路的改善工程和大修、中修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出资或者村民投工投劳从事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对发生自然灾害造成公路严重损坏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及时报告沿线地方人民政府;难以及时修复时,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尽快恢复交通。
乡(镇)人民政府养护人员发现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处置;侵害行为未停止或者纠正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农村公路上的桥梁达不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的,养护单位应当设置限载标志,并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乡道、村道两侧的绿化,可以结合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实行谁种植、谁所有、谁受益。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开展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赔偿。
第二十七条在农村公路上以及农村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硬化路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二)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等废弃物、堆粪沤肥、撒漏污物;
(三)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四)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五)大型、超载、超限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农村公路上行驶;
(六)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七)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八)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村道从公路边沟外缘,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没有公路坡脚线的,从公路硬化路面边缘1米外起,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村道建筑控制区。
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设施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指定专人对村道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制止侵害村道路产路权的行为,发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行为,以及擅自挖掘村道和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报告,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县道、乡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因挖掘、占用、穿(跨)越、超限行驶农村公路等行为给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对收取的农村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农村公路路产的恢复和路权的维护。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按照县乡筹集、省市补助、社会多元化投资的原则进行筹集。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的责任主体,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二)国家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国家和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三十五条国家和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计划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拨付。
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拨付。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建设、养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六)(八)项规定,造成县道、乡道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侵害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乡道和村道。在本街道行政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养护计划,筹集和安排街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街道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落实并实施;健全养护管理考核机制,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养护工程、养护质量考核评定等相关工作,按月评定养护人员的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并核定养护报酬;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村级公路养护质量;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经费预算,足额筹措养护管理资金,明确辖区内村道的养护主体和主要责任。
(二)、制订养护与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各村签定目标责任书,并纳入街道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三)、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四)、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五)、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协调处理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六)、积极开展文明公路创建工作;
(七)、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八)、业务、技术接受市交通局的指导。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筹措村级公路养护资金,并按时足额上交街道财政;;
(二)、结合村规民约,制订村民护路公约;增强村民爱路护路意识;
(三)、配合市农村公路管理中心站、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开展对本村范围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
(四)、督促好本村路段养护人员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定期巡查本村的养管路段,解决好属于本村民委员会职责范围的问题;配合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对养护承揽人员情况进行养护考勤督查考评,及时反馈意见,逐步提高养管水平;
(五)、业务、技术接受市交通局、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的指导。
第五条街道和所属路段行政村配合支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必需的环境保障,做好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筹措必要的养护资金的劳力投入。
第六条所属路段行政村村农村公路硬化、铺垫、路产、路权、绿化的保护由本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七条街道农村公路资金管理由街道财政集中核算,统一建帐管理,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实行分户记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或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街道农村公路共条,总长公里,涉及个村范围路段的养护任务,按照市政策性奖励补助、街道财政配套拨款和村级自筹分级负担的原则,筹措养护经费。
1、市政府政策性奖励补助年标准为:乡道、村道每公里元;
2、街道办事处财政配套拨款年标准为:每公里元;
3、相关行政村年筹资标准为:每公里自筹元。并要求于在 年月日前足额上交街道财政所。(祥见:《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相关村筹资一览表》)
第九条街道对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季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呈报工资报表及养护质量考核结果,帐务执行情况接受交通局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核。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街道农村公路应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畅通。
第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上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农护资质的作业单位组织实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街道应按照市公路养护中心的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由街道统一管理养护。
第十三条街道农村公路实行分线路承揽公路养管的原则,将涉及村条路段的公路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责任承揽,并招标核定名养护管理人员,由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与其签订农村公路养管承揽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结合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个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日向社会公告;
(二)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穿着安全标志服,山区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戴安全帽;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遗留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乡道和村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参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对已绿化的树木要严加管护,并明确树权,按照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冬季树干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应做好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公路养护员养护质量考勤表,突发性事件报告等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二十条街道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持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及村民委员会要制定和完善村道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保护路产路权,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街道新建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应由市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街道农村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街道办事处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 目标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对全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进行检查评定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如下:(按100分制)
1、组织实施。建立养管机构,分管领导、养护管理人员到位、制度健全,年初签订责任书,并有组织地实施本村本路段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3分)
2、路基。路肩不积水,无高低路肩,表面整洁,无长草。(7分)
3、路面。路面平整,定期清扫,保持清洁,路拱饱满,无坑洞。(13分)
4、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边沟和涵洞经常疏通,无淤积,桥面无积水。(6分)
5、附属设施构造物。示警柱、公里牌,百米桩、标志牌、反光镜等设施完整、清洁、顺直、清晰;构造物完好。(5分)
6、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畅通,及时查处、举报占用、挖掘公路现象,制止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保证标志齐全、醒目,公路接线规范。(30分)
7、突发性事件处理。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应及时汇报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5分)
8、安保工作。公路防护设施设立、修复、刷新,临水临崖及危险地段巡查、防范、处治。(6分)
9、绿化工作。农村公路两旁绿化树木做到种植到位,补缺及时,日常护管到位,(6分)
10、文明示范公路创建。加大文明示范路创建力度,完成年度文明示范路创建计划,确保年底通过创建验收。(4分)
11、按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目标责任书要求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乡道、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15)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将农村公路养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每月对养护人员养管路段的养护质量进行一次检查评分记录,每季度对村级养管路段进行一次检查评分记录,年终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计分参照《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检查评定标准》、《年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目标责任制》、《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承揽合同》的要求,全年养护管理考核总分为100分。
(二)、村级考核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的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予以表彰奖励;因组织领导不力或失误,没按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养管要求养护管理不到位、工作没有尽责、造成公路失管损坏甚至影响交通的,街道办事处将发出通报,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并取消年终先进评定资格。
(三)、养护员考核,定期巡查其养护管理路段的情况,对其养护质量每月进行一次考评,确定养护质量等级,发放相应的工资报酬。对养护人员未能按承揽合用履行职责,通过考核达不到养护标准要求的,扣减相应的工资报酬;对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的,养护管理不力,综合考核在75分以下的养护管理承揽人对其终止合同和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关键词:公路施工;材料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X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公路施工企业日常材料管理
1、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
公路施工材料管理工作,是一项十分繁重而复杂的工作,它不但与施工企业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与企业外部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公路施工企业要使材料供应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实行科学管理,使人们在工作中有章可行,有法可依,就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种管理规章制度。(1)责任制度,规定了企业材料供应管理人员应该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它是依据材料供应管理工作的要求而制定的,能使各岗位、各方面的人员按照自己的岗位责任从事协作劳动,有计划、有秩序地共同完成企业物质供应管理所规定的预期目标,把责、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所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为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做贡献。(2)业务制度,规定了企业材料管理全过程各个部门、环节应该达到的业务目标和要求,以及实现其目标的规则、顺序、手续、形式和方法等规定。主要包括:材料的计划制度;材料的采购制度;材料定额管理制度;材料仓库保管和运输制度;材料使用和节约制度等。(3)经济管理方面的制度,包括:职工培训制度、定期考核制度、奖罚制度、考勤制度等等。例如:材料节约按节约额的50%提给承包人员作为奖金;超用按超用额的100%进行处罚。这样就能使得施工人员在材料使用时提高警惕;严格保护材料的使用情况。有这些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完善,才可能保证公路施工企业材料活动的正常进行。
2、建立完善材料管理数据库
公路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施工情况,逐步建立并完善有关材料的数据库。将材料按不同类别进行分类,如钢材、水泥、砂石等材料,应充分了解材料市场行情,将材料的质量、市场价格、供应方的资质、信誉度、供货能力及所在地点分布等相关信息备注在案,建成一套相关的数据库,以便采购材料时进行对比。
二、公路企业施工项目中的材料管理
施工过程中的材料管理,是指材料进场到实施使用的阶段,是材料有计划的提出、采购供应、运输及成品的完成的集中体现,也是体现施工企业材料管理的水平和实现文明施工的重要指标,为了提高施工过程中对材料的管理水平,降低用料成本,提高效益,应采取以下措施:
1、项目工程部根据工程做出材料需求计划(月、季、年),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供给项目材料部,项目材料部根据库存情况汇总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材料部门应根据材料数据库相关信息,对材料价格等方面进行考察,经项目部会议讨论后决定选用谁是材料供货商。对于施工时需要的材料数量及质量,材料部应根据计划使用通知单。使用计划通知单一般是由工程部制定的,包括整个工程的总计划,每月的月计划及周计划等,如果工程有变更计划,材料需求有变更,应按规定通知材料部及工程部。
2、材料储存也是公路工程材料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施工材料的管理,人为因素起着比较重要的作用。公路工程施工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如路线长、露天作业等。因此,要做好公路工程材料的存储工作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堆料场所尽可能的靠近工程项目的使用地点,可避免二次搬运,降低成本,同时要求堆料场所容量要宽裕,满足不同材料的堆放要求,堆料场所交通要便利,装卸方便,并有一定的防潮、防雨、放火的措施,符合材料安全管理要求。(2)建立限额领料制度;严格按材料预算限额领料;根据技术人员提供的计划分工段、分区域编制台帐;材料出库的同时登记限额领料台帐;做到无计划坚决不予发放;不得借用、混用、挪用;减少材料在使用环节中的浪费以推动材料的合理、节约使用。
(3)对材料的安全要进行有效的防范,如防水、防火、防锈及防盗等。在对材料进行安全存储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合理安排和监控材料的出入库情况,从领取、入库、出库、投料、用料、补料、退料和废料回收方面加强管理,在每一环节上都要让经手人签字,以备核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监控,保证材料实际库存与账目记录相符。同时,在进行公路施工是要严格认真把握材料存储动态,在不影响正常施工及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尽量做到零库存管理,以免造成浪费和资金的过度积压。
3、坚持中间分析和核算。也就是施工过程中分阶段(一般按分部工程分阶段;也可按时间分阶段)进行材料使用的分析和核算;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防止材料超用。例如在公路工程桥梁施工中,在钢筋焊接中计算好用焊条多少,坚持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混凝土工程中要计算好混凝土方量并与搅拌站及时联系,防止因沟通不及时导致混凝土搅拌超量而浪费。改进施工技术,推广使用降低材料消耗的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最后对工程进行功能分析、对材料进行性能分析,力求用低价材料代替高价材料。材料管理员也应尽职尽责,定期统计施工现场材料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材料不节约、生产中超额用料和损耗量严重超标的问题。
4、做好工程完工后的材料管理。施工收尾阶段是指建筑任务即将完成,新的施工任务即将开始的阶段,也是施工现场材料管理的最后阶段。这一阶段的材料管理,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在工程完工 70%左右时 ;严格控制材料的购进与发放;并及时统计出仓库库存材料的状况以及还须购进材料的名单和数目;上交公司有关人员。以免过多的剩余材料;进而节约公司资金的投入。(2)工程施工结束后清理现场 ;回收、整理余料 ;杜绝丢失和不正常报废; 并督促施工队伍及时的办理退库手续。避免个别施工人员在施工结束时浑水摸鱼;以防材料在工程结束时的流失。(3)对于不再使用的临时设施,要及时组织拆除,并要考虑对拆除材料的有效利用,尽量避免二次搬运,减少装卸及在途中的费用;(4)对于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多余材料,以及不再使用的旧木料、周转材料要随时修旧利用,并且做好清理整修,组织退库,以利收尾工作的顺利进行。(5)在办理材料退库时应填写材料退库单;详细列出所剩余材料的名称及数目。清点完毕后同材料人员办理材料交接手续;存入公司仓库。从而使公司仓库的材料作到一目了然;以便于库存材料在工程保修期和下次施工中做到充分合理的利用。(6)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做好各种材料的收料、发料、结存的结算工作,办理材料核销手续,同时进行材料决算和材料预算的对比,以便在以后的工程施工中作好材料的供应与现场管理工作。
三、结语
公路建设中的材料在公路建设的总成本中占绝大部分的比例,因而管理好材料很重要。目前,我国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入了一个集中快速发展阶段,在公路施工中科学的管理好材料对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降低工程生产成本,加速资金的周转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