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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古建筑的保护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创设良好的旅居环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及《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对古建筑保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护范围
(一)本县境内建成年代较为久远,具有一定历史、艺术价值的,但尚未确定为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民宅、祠堂、寺庙、牌坊、影壁、塔、亭、阁、桥梁等建筑物。
(二)县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古村落、村庄示范整治、旅游特色村建设等各类规划中确定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保护主体和职责
(三)县文物管理委员会代表县政府负责协调本县古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古建筑保护管理与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机结合。
(四)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古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境内的古建筑的调查、登记、专业指导和工作监督。已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要及时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本意见保护范围内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由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为古建筑保护对象,名录向社会公布。
(五)规划部门要把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保护与利用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体系,并积极帮助和指导各镇乡人民政府搞好古建筑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制订。
(六)建设、交通、环保、国土、旅游、农办、农业、林业、宗教等与古建筑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相应承担保护古建筑的职责,负责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产业开发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古建筑保护措施的落实和监管。
(七)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传媒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古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古建筑的意识。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损坏、盗卖古建筑及其构件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古建筑保护管理的秩序。
(八)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建筑保护工作,把古建筑的抢救、保护和历史文化街区、古村落的保护纳入本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古建筑保护管理工作。配合县有关部门落实古建筑保护规划和措施,协调处理因古建筑保护引发的矛盾纠纷,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古建筑的行为。
(九)古建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负责本地古建筑保护的日常巡查、管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类异常情况,制止人为破坏活动。负责做好对古建筑产权所有人的宣传教育工作,订立保护古建筑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提高保护古建筑、合理安全使用古建筑的意识,指导古建筑所有人做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防盗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保护办法和措施
(十)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建筑的义务。古建筑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走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路子。
(十一)建立和健全古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建立专门的古建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古建筑集中村、重点村、特色村也应在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建立保护组织,切实加强对本地古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
(十二)加强业余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保护范围内的古建筑批准成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后应聘用1至2名业余文物保护员,人员由镇乡人民政府确定,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业务培训。尚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古建筑,提倡由村(居)委会或相关住户通过志愿者、轮流值守等方式加强看护。
(十三)提高古建筑保护工作的计划性。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古建筑的普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本县古建筑保护、管理、利用的指导性意见。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制订和实施本区域内古建筑的抢救、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总体方案,经常性开展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十四)加强分类管理和保护。国有古建筑公房保护工作由产权登记单位负责保护,由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监管,不得用于对建筑有明显破坏的用途;若出租给团体或个人使用的、涉及产权转移的,须事先征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村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建筑由产权所有人负责保护、管理和修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当地乡镇政府和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集体所有的古建筑原则上不得转让给个人。
(十五)严格限制改变古建筑原貌的行为。本县范围内列入保护名录的古建筑,不论产权性质都不应随意改变其原始风貌,因古建筑抢救保护、资源利用、旅游开发等需要必须实施加固、改建、装修的,也要遵守不改变古建筑原状的原则,不随意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和劝阻各种随意改变、破坏古建筑原貌的行为,涉及规划、文化、施工等方面的技术性难题的有权要求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支持,有关部门不得推诿。
(十六)加强古建筑安全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高度重视古建筑安全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古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着重抓好防火、防洪、防雷、防盗、防地质灾害等工作。在古建筑周边实施各类工程时,要充分考虑古建筑保护的因素,无特殊原因不得采取影响古建筑安全的爆破、采掘、排放、堆积等行为。高度重视古建筑民房的消防安全,引导所有人做好易燃易爆物品清理工作,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十七)加强古建筑原址保护。古建筑保护以原址保护为主,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或拆除的,应当事先进行专业评估,具备条件的采取集中保护或易地搬迁保护。涉及私房产权时,提倡通过自愿捐赠、作价收购等方式由县、镇乡人民政府妥善实施保护。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重视化解古建筑原址保护和改善农民住房条件的矛盾,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故意不履行保护职责,任由古建筑损毁、倒塌的行为。全社会都要自觉抵制外地团体和个人来本县收购古建筑及其组件的行为,防止古建筑资源流失。
(十八)落实古建筑保护优惠政策。因保护需要应当对国有古建筑公房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的,由国资部门统一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单位应服从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因古建筑保护需拆迁、移民、配套基础设施的工程,其计划项目、土地、规划等审批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有关政策处理。个人将古建筑房产捐赠、置换给村集体或政府统一保护管理的,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在宅基地安排、建房补助等方面享受优先优惠条件。
四、保障机制
(十九)古建筑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古建筑的保护与维修,并逐年有所增加。各镇乡人民政府应根据本级财力和古建筑资源情况,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古建筑保护与维修。
(二十)开拓古建筑保护筹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与古建筑的保护维修和开发利用,鼓励地方群众自行捐款用于古建筑保护工作。纳税人对古建筑保护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国有古建筑保护单位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和捐赠所得,应全部用于古建筑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作为保护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个人利用古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古建筑的保护。
Abstract: Ancient villages are a topic of great concern in today's society, but due to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other reasons, the existing villages are more or less damaged or changed. The South Anhui ancient villages, represented by Xidi & Hongcun, have strong Huizhou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The development of Hongcun led to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local tourism, and promoted the growth of local residents’ income. But i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cultural heritage has been ignored. Today, Hongcun is full of commercial atmosphere, the ancient village reduced to a commercial set, and most ancient villages look similar, which cannot reflect the unique culture of the village. On the other hand, the influx of excessive tourists has exceeded the environmental carrying capacity of Hongcun, mak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acing serious challenges.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can not be avoided.
关键词: 古建筑群落;开发与保护;经济可持续发展
Key words: ancient architecture community;development and protection;economic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TV8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3-0048-03
1 项目背景
西递、宏村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黟县,是世界文化遗产,也是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西递始建于北宋皇佑年间,发展于明朝景泰中叶,鼎盛于清朝初期,至今已近960余年历史。宏村始建于南宋绍熙年间,原为汪姓聚居之地,绵延至今已有800余年。作为安徽南部民居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两座古村落,西递宏村以世外桃源般的田园风光、保存完好的村落形态、工艺精湛的徽派民居和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内涵而闻名天下,被誉为“画中的村庄”。
2 文献综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古建筑村落过度开发,环境容量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古建筑群落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专家学者的关注。
山西戏剧职业学院旅游管理系学者侯晓飞在《山西省古村落空间分布对旅游开发与保护的启示》一文中表示:在古村落旅游发展过程中,要因地制宜,根据其所在地经济社会背景及其原社区居民期望的不同,灵活处理旅游发展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旅游开发商、旅游者、社区居民三者的共赢;安徽建筑工业大学的韩松也曾在《徽州古村落旅游开发与保护平衡研究--以唐模村为例》中写到,保护古村落首先应让人们认识到平衡旅游开发与保护的必要性;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学者杨丽婷在期刊《地域研究与开发》2013年8月版中发表的《古村落保护与开发综合价值评价研究―――以浙江省磐安县为例》一文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判断古村落开发与否要视通过AHP求取指标权重,采用线性加权和函数法得出的古村落的综合价值大小而定。
总结以上查阅的文献,我们可知大多数学者对于我国古建筑群落的开发与保护进行了不同角度的阐述,从而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但是这些学者都得出了一个相同的观点,那便是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必须要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开发与保护充分的结合起怼5是毕竟各地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在古村落的开发与保护中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本文以安徽省西递宏村为例来研究中国古建筑群落在开发与保护中的矛盾平衡关系,具有一定的研究空间和研究意义。
3 西递宏村发展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产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徽州以其独特的文化底蕴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游客。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带动当地经济进步,另一方面也给当地的古村落造成了不可修补的破坏,就目前现状而言,西递宏村面临着以下问题:
(一)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存现状与其层级成正比关系
简而言之,就是国保的保存现状最好,省保次之,市保再次之,县保最差。就国保而言,全市现存40处国保级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中,依据其保存现状,有34处列入山西南部早期木构建筑保护工程,目前已经完成修缮的有泽州县的大阳汤帝庙、小南村二仙庙、冶底岱庙,高平市的河西游仙寺、陈区清梦观、王报二郎庙,阳城的下交汤帝庙、开福寺,陵川的北吉祥寺、龙岩寺,共计10处,其余的24处正在按既定程序抓紧修缮或编制修缮方案,修缮工程结束后,其保存状态将大为改观。就省保而言,全市现存27处省保级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中,除陈廷敬故居(皇城相府)由于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强,进行了全面修缮,其余的26处多没有进行过全面修缮,部分重要建筑进行过抢险维修,如泽州的河底成汤庙、高平的南庄玉皇庙、沁水的郭南崔府君庙。诸如景德桥、景忠桥、石塔之类的省保更难于保护。可以这样说,省保的保存现状并不乐观,除个别有旅游开发价值或村民集体出资修缮过的外,大部分保存现状不如国保。就市保而言,全市现存47处市保级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中,位于城区和近郊的保存较好,如城区的西街玉皇庙,泽州的高都城隍庙,高平的马村玄帝庙、康营成汤庙,沁水的宣化玉帝庙。保存在偏远乡村的较差,如泽州的下川汤帝庙、沁水的玉清宫。此外,邻近地区有旅游景区的保存状况也较好,如阳城的上庄古村落。其余的保存状况均较差,急需抢险维修或全面修缮。就县保而言,全市现存92处县保级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中,多年来由于在经济建设中未充分考虑文物对于地区社会发展、文化传承的重要意义,已经有6处消失,现存86处。县级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除了村民集资修缮或政府出资修缮及对外开放的一些保存状态较好,其他的均未得到良好保护,保存状况堪忧。
(二)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
1.资金保障因素:不同级别的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因其保护层级的不同,资金保障大为不同。省保(含省保)以上的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资金相对充裕,便于修缮和维护。市保以下由于财力欠缺,资金投入多为撒胡椒面式的补资金,难以起到实质的修缮保护作用。
2.日常管理因素:不同级别的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因其保护层级的不同,文保人员配置不同。市保(含市保)以上的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都聘用有专职文物保护员并有部分津贴。县级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多由当地居民代管,没有聘用专职的文物保护员。
3.惠及民生因素:大量的事实证明,不同级别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因其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不同,惠及当地居民的程度也不同。开发为风景名胜区的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因其为当地带来了相当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当地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投入较高。仅具有研究价值的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多数保护程度不好,有的市级、县级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已经因为各种原因消失或者处于濒临消失的状态。
二、对策与建议
Abstract: It introduces the scientific definition of rehabilitation engineering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s, analyses the feature of the rehabilitation engineering, establishes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system of rehabilitation engineering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s on the basis of the theory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uses PDCA cycle model to create the "4E" objective management model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t last, it gives three suggestions for rehabilit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s.
关键词: 古建筑;修缮工程;管理系统;“4E”目标管理模式
Key words: architectural heritages;rehabilitation engineering;management system;the “4E” objective management model
中图分类号:TU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4-0050-03
0 引言
古建筑修缮工程是指以保护古建筑为目的,在保持古建筑现状的基础上,为恢复古建筑原状而进行的一系列修正和维护活动。古建筑保护与修复不仅关系到人类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而且与人类文化遗产的延续息息相关[1]。古建筑修缮是延续我国物质文化传承的有效手段之一,同时也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技术,目的是在保护古建筑的同时,再现其历史及美学价值。
1 古建筑修缮工程特点
1.1 严格遵守古建筑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以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2]。国际上通行的文物保护准则主要有“最小干预原则”和“尽可能多地保持历史文化信息”。也就是说,在进行古建筑修复时,除了保证修复构件合格之外,还应做到在施工过程中对原构件最小的干预,不随意增加新材料或修缮范围。例如,进行砖墙面修缮工程时,在不影响施工质量的前提下,修缮复原时应尽可能采用原有砖构件,尤其是带有文字等历史较高的构件。而新材料的使用不是替换原材料,只是为了对原材料原结构进行补强或加固。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国际通行的“最小干预原则”与“尽可能多地保持历史文化信息”的具体理解上,我国古建筑保护传统方式与西方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是我国文物保护准则中的“做旧如旧”原则。例如,在彩画修复工程中,为了讲究传统的协调统一,我们在修复时通常会装饰一新,尽量做到天衣无缝以假乱真的效果;西方则相反,他们会尽量让彩画新旧分明,让人能清晰的分辨出哪部分是原有的,哪部分是修缮的。
1.2 修复方法的多样性 在古建筑修复过程中,对损坏的构件,基于“最小干预”原则,通常能修复的都尽量不用替换。若必须需要替换时,新构件的材料应在色彩、质感及外观方面与原材料尽可能保持一致。若修复部分已经缺失的,应以原有的历史记录和形象为依据,在外形确认和材料选择上不能凭空臆测。
2012年6月,曲沃县曾召开山西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座谈会。会上,山西省文物局总工程师黄继忠说,“山西有27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8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而建立专门保护机构的单位仅有290处,大量未建立保护机构的单位,面临自然损坏、人为破坏和火灾等诸多危险,安全状况令人担忧。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当地政府对文物保护认识还不到位,另一方面是受人员编制和经费条件的限制,保护机构设置等历史欠账太多。”
“山西古建筑有28027座,而文保经费每年只够修缮20处。” 山西省文物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许高哲说。
山西文物系统一位不愿具名的干部用“形势严峻”来形容山西文保工作――119个县中,只有40多个县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近千座国保和省保单位尚有60%以上亟待维修保护;文物安全监控系统只覆盖271处国保单位和107段古长城,大量市保、县保单位及非文保单位的古建筑无从顾及。
73%地面古建筑的现状与困境
相关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国家、省两级为山西文物保护投入11.05亿元。这笔钱让一批有重要价值、重大影响的文物保护工程和保护性设施建设得以进行――平遥城墙抢险加固;五台山佛光寺修缮保护;云冈石窟岩体加固和五华洞窟檐建设;应县佛宫寺释迦塔屋面养护等。
相较于国保、省保文物,县保、市保古建筑就没那么幸运了。有知情人说,县保、市保古建筑很难获得经费支持,“我国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文物保护体制,市级、县级文物的经费主要由市、县财政自己承担,而山西多数县市的财政是‘吃饭财政’,无力承担文保费用。”
山西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常嗣新告诉本刊记者,中国73%的地面古建筑在山西,这些古建筑多为县保、市保文物,其中绝大部分“得不到维护”。
太原市清徐县有一座城隍庙,论结构当属“世界独一无二的建筑”,但受损严重。“城隍庙建在盐碱地上,石柱都被侵蚀殆尽,要保护它必须先解决盐碱地问题。”常嗣新说,“但是,解决盐碱地问题至少要几千万元,当地政府根本拿不出。”
至今,城隍庙这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还扔在盐碱地里,“省级文物尚且如此,其他文物的境遇可想而知。”
另外,古建筑保护人才、技术也严重匮乏――山西古建筑多达28000余处,“很多需要维修”,而山西有资质承担古建维护的施工单位共10余家,其中只有4家有甲级资质。
虽然人才技术匮乏,但靠文保工程生存的队伍并不少,“2007年开始,山西文物维修保护工程一直采取招投标,明面上施工队都有资质,但多数‘有水分’。”有知情人告诉本刊记者,“很多不懂行的人参与古建筑维修工程,他们违背规律和传统工艺施工,这些所谓的保护实际也是一种破坏。”
由于缺乏资金,古建筑看护人员同样缺乏,很多地方只能将古建筑交由所在村的村干部照顾,“疏于管理,古建筑构件失窃速度非常快。”山西大学城市设计学院教授霍耀中说,“碾子、拴马桩被窃贼盯上,没几天就消失了。”
常嗣新对于古建筑构件失窃有更为直接的感触,2011年,他前往山西平遥县查看一座奶奶庙,“庙旁大槐树上挂着口钟,我当时看,钟是明代的,上面铸有金刚经。”常嗣新回忆,“当时周围只有4个人,我随口说,这口钟太有价值了,一定要保护好。”不料,次日一大早,村里领导打来电话,“钟没了”。
古建筑认领的利与弊
曲沃县文物局原局长孙永和并不避讳古建筑认领的利与弊:好处是政府没掏一分钱,文物修缮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提高,企业家有了新的社会地位和公众形象;弊端在于,沿用古建筑传统功能,认领者的投资收益太慢,古建筑安全风险大,认领人没有或不具备安全管理经验及力量,认领古建筑后的继承问题该如何解决。
孙永和坚称,自己推行的古建筑认领是成功的,起码“6处认领古建筑旧貌换新颜”。
“庙在村里很神圣,政府出面组织企业家修缮庙宇,凝聚人心,办的是正事。”孙永和说,“以前,大家觉得企业家是土豪,为富不仁,通过这个认领,企业家形象在群众中树立起来了。”
孙永和觉得,古建筑认领给掏钱的企业家带来莫大好处。他举了这样一个例子:赵金有是当地一家铸造企业掌门人,该企业生产的铸管主要销往法、德等欧洲国家。曾有一个德国客商前往赵金有的企业考察,期间参观了赵金有认领并投资180万元修缮的神泉皇帝庙,“那个客商说,赵金有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愿意和他打交道,合同就签了。”
其实,修缮后的古建筑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老百姓可以在庙里拜佛;利用场地搞活动,跳健身舞;庙会期间演几场戏。“就是做善事,为社会作贡献,不是靠这个谋利。”席为民说。
李水河认为,就目前的情况看,认领人只是“花钱赚吆喝”,他觉得应该让认领人得到切实的回报,“才会有更多企业家愿意认领古建筑”。
他告诉本刊记者,在认领期限30年之内,认领人绝对“收不回成本”,怎么回报?2014年,国家文物局派人前往曲沃调研,“我们提建议,做慈善可以抵扣税款,古建筑认领是否可以仿效?”
2015年起,曲沃文物局准备再将30多处有价值的古建筑进行社会认领,目前“具体细节尚未敲定。”席为民说。
目前,在山西,古建筑认领并非曲沃一县,运城、吕梁等地的个别县也在尝试古建筑认领,“都是在探索,山西省文物局赞成这种做法。”许高哲说,“山西古建筑分布面积大,数量多,单一靠政府维护肯定不行,还是要借助社会力量。”
首个省级“古建筑认领”法规即将出台
目前山西省文物局并未在全省范围内大面积推行古建筑认领,对此,许高哲表示“其中有好多问题”――原本该修旧如旧,为何古建筑修完后和新的一样?修缮后的古建筑在利用上是否会出现问题?没有效益认领人是否继续投资?
许高哲说,山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热度在不断升温,但是,由于没有法律依据,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领域的渠道依然不畅,对于一些民间认领、保护和修缮工作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定和监管。
许高哲告诉本刊记者,山西官方拟将核心、精华的古建筑保护起来,“准备把省保以下的文物全部放开,借助社会力量来维护。”据许高哲介绍,山西省政府已将《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古建筑保护利用条例》列入山西地方立法五年规划,预计2015年将出台我国首个省级“古建筑认领”法规。